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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所雇佣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当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2012年,农民工被雇主或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占0.5%,比2011年下降了0.3个百分点。2012年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占1.5%,比2011年下降0.4个百分点。这表明,近两年解决和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2012年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状况却没有明显改善,农民工与雇主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3.9%,与2011年基本持平,外出农民工与雇主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变化不大,没有明显改善,农民工参保率不容乐观。此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一定程度解决了农民工的医疗困难,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这一措施主要针对农村常住人群,忽视了流动性强的农民工群体,使得农民工只能够享受到原属地的医疗保障,而无法享受在务工地点的医疗保障;农民工处于医疗保障制度的边缘,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也没有把他们的常规疾病纳入管理之中,农民工生病了也只能报销住院费用,门诊医疗费用仍然要由自己承担。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和医疗保障覆盖面狭窄等问题是农民工难以享受到医疗保障待遇的重要障碍。
二、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需求层面
1.农民工收入偏低导致需求不足
收入水平是影响医疗保险需求量和居民参保积极性的重要因素。收入水平和医疗保险的需求量呈正相关关系。2013年,农民工月均收入是2609元,比2012年增加319元。从农民工居住情况看,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49.5%的农民工由雇主或用人单位提供免费住宿,同比下降了0.4个百分点;9.2%的农民工雇主或用人单位不提供住宿,但有住房补贴,同比提高了0.4个百分点;41.3%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贴。在当今物价水平较高、医疗费用昂贵的情况下,农民工的工资只能覆盖基本生活开销,根本担负不起医疗费用。收入水平低是限制他们参加医疗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农民工对于医疗保险的需求比较低。
2.外部性导致需求不足
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对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能够推进城市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这在经济学上称为具有“正外部性”,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正外部性表明,这种产品产生的社会价值要大于农民工的私人价值,由于农民工实际享受不到这种外部受益或者说受益很小,从而导致农民工对医疗保险需求不足。需求曲线(D私人价值)并不反映一种物品的社会价值。由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社会价值大于私人价值,因此社会价值曲线在需求曲线之上。在社会价值曲线和供给曲线(代表成本)相交点得出了最适量。因此,社会最适量大于私人市场决定的数量。由于农民工收入偏低导致需求不足的问题,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相交,虽然达到均衡量,但是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数量没有达到社会最优的产量,所以可以通过有效措施来缓解需求不足的问题,增加农民工对医疗保险的需求。
(二)供给层面
1.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市场化劳动关系不平等
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作为劳动力的供给方,在劳动力供求关系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农民工自身文化教育水平不高,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进一步加剧了供求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现状。许多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很少甚至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企业责任,导致企业欠薪、工伤事故、盘剥农民工利益的事件司空见惯,从而使得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遭到侵害,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事件出现,导致劳资矛盾加深。
2.医疗保障项目与农民工实际需求相脱节
目前,各地实行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大体以“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为原则,实行“建社会统筹、用人单位缴费、保当期大病”办法,来解决我国农民工整体流动频繁、劳动关系不稳定、社会保险账户接续困难等问题,但是,基金支付范围只涵盖大病医疗和特殊门诊。然而,我国80后、9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已经占到农民工总数的70%以上,青壮年居多,这类人群身体素质良好,大病住院与特殊门诊的概率相对较低,而常规疾病门诊则不可避免。因此,农民工实际更需要的是常规门诊的医疗保障,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并没有在小病医疗报销方面做到足够的覆盖。
(三)农民工自身层面
我国农民工大多受教育程度较低,据调查,农民工初中及以下学历达70%以上。受教育程度低一方面导致他们对现有医疗保障政策的缺乏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导致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之中处于被动地位,在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医疗保障权益时,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
(四)政府层面
国家对医疗保险方面的财政投入不足,是制约农民工医疗保险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当前,我国农民工所参加的一部分医疗保险,不仅缴费比例高,而且采取以企业缴费为主的方式,这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顺利推进,并且从某种程度上也暴露了国家对农民工医疗保险投入方面的不足。政府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险不仅应该负有组织和管理责任,也要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根据财政部的统计数据,2012年政府累计财政收入117209.75亿元,全国性财政支出为125712.25亿元,其中医疗卫生支出和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分别为2048.2亿元和5753.73亿元,两者之和仅占财政支出的6.21%。政府在医疗方面的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较少,农民工个人的经济负担越来越重。长此以往,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富人几乎垄断了医疗资源,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工将无力承担医疗保障费用,无法享受医疗资源,社会不公平现象会日益严重。医疗卫生事业是关乎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民生的重大课题,本应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然而,虽然近年来政府不断推行医疗改革,但医疗投入还处于较低的层次水平,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三、农民工维权与企业拖欠的博弈论分析
农民工维权有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维权”和“不维权”,企业也有两种策略,“不拖欠”和“拖欠”。农民工维权方式包括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法院,向新闻媒体投诉,但这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假定这些成本可以货币化为Cf。如果农民工选择不维权,即不向企业要求缴纳医保,企业选择拖欠的情况下,农民工付出的成本几乎为0。假设企业在农民工维权时付出的成本为Ce1,拖欠医保本身的成本为0,但是由于农民工维权行为可能造成企业名誉上的损失,同时也有可能引起政府的介入,这部分成本把它货币化为Ce2,于是产生了如下表1的博弈矩阵:在这个博弈矩阵中,有唯一的纳什均衡(不维权,拖欠),它与另一个矩阵(不维权,不拖欠)一样为零和博弈,是有效率的。另外两组博弈矩阵(维权,不拖欠)和(维权,拖欠),它们的收益分别为-Cf和-Cf-Ce2,两者均为负数,是无效率的。在现实社会中,一般企业都会采取“拖欠”策略,因为在“民工潮”时期,劳动供给大于需求,农民工总是处于不利地位。现在假设Ce2<Ce1,那么“拖欠”就是企业的占优策略,(不维权,拖欠)成了企业博弈的优势均衡。这时,(0,0)这组收益矩阵对农民工毫无益处。另一方面,在企业实施“拖欠”策略时,就算农民工维权,企业也只损失Ce2,而农民工却要为此付出代价Cf,在工资本来就微薄的情况下,农民工是无力承担这种效率损失的,因此,无论哪种情况下,只要企业坚持拖欠,农民工总是处于不利地位。
四、解决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对策
(一)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
要提高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减少直至消除各种歧视农民工的现象,实现外来农民工与本地户籍人员的同工同酬、待遇均等。加强农民工的就业技能培训,使农民工不仅能够在城市中就业,而且有能力选择薪水更高的职业、岗位,有能力在就业、创业中进入中高收入者行列。此外,还应为农民工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降低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成本,切实提升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只有这样,农民工才能在维持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购买医疗保险,以保障未来的生活福利水平。
(二)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是农民工正常享有的权利,然而用人单位是“理性经济人”,认为让农民工参与这类缴费性的社会保险,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人力成本。为了降低成本,用人单位在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性地规避保险内容,容易忽视农民工的权益。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对社会用人单位针对农民工的歧视和不公行为予以严惩。
(三)扩大农民工医保项目范围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缺损法律保障
经济发展的市面化、全球化,使得人数活动变化全球发展的必定形势。乡村充裕工作力涌向城市进行务工,一范畴是对乡村传统乡土经济秩序的改造,促使乡村产业构造做成积极调动,以此来完成乡村经济的可连续发展;另一范畴是对城市经济发展工作力缺乏的必要弥补,促使城市经济完成产业化、现代化的实践之路。乡村人数流向城市,既减免了乡村的经济压力,又增进了城市经济和全球的不断繁荣,这是一项双赢的韬略。同道夸张指出:“乡村充裕工作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必定形势。”然而,在城市经济发展进程中,只管农民工做成了宏大的功劳和就义,但其权益的保障不断存在缺损题目,这是对农民工的不尊重和蹂躏,是全球经济进程中的不和睦之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断仅是对农民工公民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由于法律彰显的公平、正义是为全部全球负义务,这是其不可推托的任务。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示
城乡二元模式带来的推拉效应和传统户籍政策的客观原因,成绩了农民工这个特别的全球群体,农民工是我国市面经济发展的必定产物,是国度完成现代化的基本轨道。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度全球特别群体,他们既非纯粹的农民又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这就建议了这个群体的无奈和难堪事情。“他们这个群体就像是性命在孤岛上,阔别家门又徘徊在城市的门外。”一位全球学家如是说。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缺失,一范畴把农民工不断推向全球的墙角;另一范畴又加剧了全球相对,增多了全球的动荡定因素。客观上,农民工权益缺损引起的违法犯法等全球题目,终极还是要法律往解决,权利机关的不作为终极还是要以其作为的行动往结束,这无疑于作茧自缚。
(一)全球保障政策对农民工的轻视性
全球保障政策是市面经济的“巩固器”、经济运转的“减震器”和完成全球公平的“调节器”。[1]但是本国目前的全球保障政策存在严重不足,缺乏公平性。全球保障政策只涵盖了国度机关、事业机关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管理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遭遇到充分的全球保障。固然广东、北京等少数省市开端实行最低性命保障,但尽大部分农民工仍然被消除在全球保障政策之外。当农民工遭遇工资不能和时足额发放、工伤典当、人格轻视等题目时,全球保障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和对于有坑农民工权益的部门和匹夫缺乏严格的处分机制,往往使农民工连辛苦恳动的“工资”都不能拿到。
(二)法律支援政策滞后
本国自1994年树立宪律支援政策以来,已经树立政府法律支援机构2892个,共有法律支援专职职员9798名,10多年来共解答法律咨询600多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支援事例81万余件,有130余万人取得了法律支援服务。法律支援已经变化一项保障农民工正当权益、完成公安公平、保护全球巩固的不可或缺的政策,但因法律支援经费的缺乏,法律支援辩护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支援机构和政府部分的合作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大批愿望需要法律支援的农民工权益纠纷和事例不能取得和时的解决。农民工权益被损害以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度法律辅助的权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法律的权威不是靠金钱堆积兴起的,而是靠公温和正义积攒兴起的。农民工权益受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却被迫选择自己不甘心的“私了”,这并不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一种埋伏的不同等在作怪。由于他们和雇主之间的不同等位置,迫使其只能接收不同等的原因。
此外,当农民工权益被损害以后,保护全球公平的政府、保护工公民权益的工会、保护妇女权利的妇联理论上应当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刚强后盾,但客观上来自他们的关心却竟然看不见。广东商学院教授谢泽宪、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巧燕于2003年7体液过问卷调查后觉察,专人农民工权益的机关并不能全心全意地保护农民工的亲自好处,从某种水平上说,它但是一度情势罢了。为何广东省手外科医院如此之多、手外科技巧如此繁荣,究其原因,是手指工伤事故太多。每年都有上万只手指手术,每一次手术耗费数万元,这是一度很大的好处市面。农民工工伤以后的典当、性命、就业、子女文化、父母收养等一连串题目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这不断仅是一度法律题目,更是一度全球题目。农民工工伤以后不但背负宏大的经济义务,并且负载更加沉重的实质压力,由于他们有见不得人的一面。谢泽宪教授痛心疾首地指出,“这不是他们的丑,是全球的声誉。”[2]法律把没有解决的题目扔给全球,是对全球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自身权威性的蹂躏。法律支援是农民工正义维权的全球下线,假如都没有了,那样农民工除非任人宰割。正义成了一扇假想的门,法律把农民工拒之门外,同时也把自己关在了门内。
(三)农民工政治权益被剥夺
农民工处于全球层次体专业的底层,由于受文化水平、身份位置、财产占领等的限制,其政治参和机会往往很少甚或被剥夺,这样使得农民工对政治性命的反应力较低甚或没有。政治性命的货物是法律,而法律则是权势政府对全球公共价值的强迫性和权威性分派。国势群体在法律的制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反应力,他们超出自己的反应力或其他行动,使法律的制定有有利自己的好处欲求,或者至少不反应自己的既得好处。农民职业为弱势群体,因其特别的全球身份而无法参和法律规矩的制定,不能使自己的志气体现在法律中,故此,自己的权利被疏忽、剥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法律对国势群体的通知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欺负,这在特定水平上折光降生界权利分派不同等的“潜规矩”。同时,农民工政治参和权利被疏忽、剥夺殃和其他范畴,诸如子女受文化、就业、培训、休息、安全保障等权利都得缺席有效和有恒的保障。
“一度全球假如不能充分关注保障题目,特别是全球脆弱成员的保障题目,很可能性要接收损坏性顺利结果的磨难。”[3]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虚置的表示,使其不断被逼向“违法犯法”的边缘。2000年震动全国的湖南张君案就是一度明证,这不能不引起全球的高度器重。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
农民工是市面经济的产物,是历史和现实的反常儿,其特别的全球身份和位置建议了遭遇多劫的性命轨道。因此,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变化全球亟待探究的重大考题。
(一)以户籍治理为关键的城乡二元模式的历史原因
农民工是在我国特定环境下发生的,是和特定的历史时代相联专业。在打算经济时代,国度履行严格的收进分派政策和户籍治理政策,这两者客观上形成了本国城乡二元化全球分别的模式,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活动。只管这种二元模式在打算经济时代为全球的巩固和发展做成了宏大的功劳,显示了特定的优胜性。但是随着改造开花的不断深进,这种二元模式的弊病愈加凸现,在特定水平上制约着市面经济的步伐。二元化的户籍治理政策制约着人数的广泛活动,特别是经济退步乡村的农民向经济繁荣城市的活动。城乡二元模式是历史形成的,它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形成不同的经济构造,这种二元化的经济构造拉大了城市全球和乡土全球之间的经济差距,以和由此而来的各种价值观、人生观。经济差距越大,就越能润泽农民涌向城市的心理,也越能加剧城乡两种秩序的相对。
城乡二元模式的相对秩序建议了农民工特别身份的形成,农民和市民不同的效益观念和价值观念也建议了两种全球群体的必定相对。由于城市秩序的特别性,城市市民享有农民可看不可和的优宽待遇,甚至对于在这种不正义的政策下而取得的待遇发生了极大的惯性依附,所以总是要竭力保护这种不正义的好处分派模式。而城内政府对农民工采用的种种限制政策表面上就是保护城市市民这种不正义的既得好处的具体表示,这种好处上的冲突下降了农民工薪资待遇的心理预期,顺有利农民工“心悦诚服”地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和城市居民较大的好处反差使其心理发生“相对剥夺感”,从而引发全球危机。城乡二元模式是历史形成的,我们不能手为转变,但农民工不能遭遇和市民同等的待遇,却是不公平的政策形成的,而政策的不公平是对公民权的最大蹂躏。
(二)执法环境差、维权本钱高、城市轻视强的全球原因
农民职业为全球特别的弱势群体,当其权益被损害以后,会做成两种选择:让步和抗争。让步是农民工舍弃自己的权利,默默接收并予以回避,或者被迫接收“工资”的“高额打折”的便宜原因并进行蒙受;抗争是农民工争取自己权益的积极表示,他们超出上访、诉讼、甚或武力等方法来为自己维权。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为取得此对象的手腕就是奋斗。”[4]农民工希看超出政府、人大、工会等机关争回自己的正当权益,然而这些农民工的刚强后盾有时却视而不见,来自他们的关心至多只停留在口头上,让人看缺席客观的内容。固然目前农民工讨薪取得了特定成绩,2002年全国工作监督部分共追回14亿元,但距拖欠400多亿元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不能不介绍我们政府的执法部分还存在很大的题目。执法部分力度不够的原因取决执法职员的高素质不高、中央政府的保护学说,中央政府为了自己的经济好处,甚至忍受或纵容这种事情。名扬全国的工伤维权辩护律师周立太,为争取农民工权益积极辩护,深受农民工的尊重和欢迎。但是一些企业却到中央政府埋怨:有这样的辩护律师在这里,我们呆下往了。言下之意假如政府不采用特别的措施,就要撤资。中央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固然无可厚非,但我们决不能为了经济好处而疏忽、蹂躏农民工的正当权益。
诉讼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下线,同时也是农民工最不愿意走的一条路。由于目前公安不正常环境,加之较高的诉讼费用使得农民工没有才能争回自己的正当权利。当农民工权益被损害,特别是遭遇工伤以后,农民工急需治疗费用,如若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也许能够取得更多的典当,但不能救急。农民工除非被迫接收雇主的很少的典当,并且以后的就业、性命还是一度很大的题目。公安环境不幻想,维权本钱高、风险大是法律难以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原因。农民工打不起官司的原因还取决耗不起时间,即便阅历艰巨疾苦获得胜诉,法院履行难也是一度题目,终极的胜诉但是一张仅有心理抚慰作用而无客观意义的法律白条。因此,即便农民工知道其权益被损害,也不敢、不愿用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
城乡二元模式的相对秩序造成了市民对农民的某种偏见,这种偏见受历史的反应,但在现实全球中却被不断地夸张,以至于城内政府对农民工发生轻视和排挤心理。农民不是乡村的专利,市民也不是城市的专利,他们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从法律层面上讲,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有同等的法律位置,市民享有特别的全球待遇,就是对农民工的轻视,也是对“法律眼鼻祖人同等”的亵渎。城市政策对农民工的轻视具体表示在就业限制、职业环境差、子女受文化需交纳高额的借读费、同工不同酬、保险福利无保障等权利的缺失。只管城市如此轻视,农民工还是“忍辱负重”地进行留在城市,他们不敢对各种各样有害其权益的行动讲价,由于他们怕失来往之不易的职业,这样更加剧了城市轻视的蔓延。
(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
农民工自身高素质的约束也是其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一度重要原因。农民工文化高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权利观念,当其权益遭遇损害以后,由于周济无门,只能自我承担。并且,我国的农民基于某种血统和地缘的同质作用,一般不愿打破这种互相依存的全球关专业。不同,倒是愿意舍弃一些权利,往博得一些情理,以好转同周围的全球关专业。这是我国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在作怪,这种退步的权利观念是农民工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也是其难以接收现代法制思想、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关头。此外,农民工缺乏机构性,观察散漫,这样使其无正式的全球机构依附。当其权益缺损后,由于得缺席全球机构内部资源的保护和撑持,农民工只能依附树立在低级群体网络房基上的血统、地缘或业缘的乡土机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客观上,这种乡土机构的力量对于他们的困境来说是非常牢固的。
三、法治视野下的公民权保障机制——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农民工权益缺损是一度全球题目,但回根结底是一度法律题目,是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造成的,是法律驾驶全球运转中的不和睦之音。因此,必需构建一种公平的和睦秩序——法治视野下的公民权保障机制,来对农民工进行国势关心,这才是清源之术、治本之道。
(一)政策公平:一种法律下线
政策公平对于转变农民工的弱势位置是基本性的。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认为,全球公平应体现两条“正义原则”,[5]一是同等原则,即每匹夫应当在全球中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二是特征原则,即假如不得不发生某种不同等的话,这种不同等应当有有利境遇最差的众人的最大好处。罗尔斯对全球和经济中处于顺利位置的弱势者开出的便条是采用特别的积极特征待遇,一范畴保证书国度权利的对内开花,另一范畴又能够使弱势者获得最大好处,这客观上体现了一种表面上的全球公平。
农民工是不公平的政策造成的,这一弱势群体的形成,即证明了不公平已经存在。那样,按照罗尔斯的“特征原则”,国度应当采用积极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最大好处。(1)树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强权益缺损事情的防备措施。农民工辛苦工作的工资假如不能和时、足额的拿到,不但生存变化题目,并且会加剧其对全球的敌视心理,增多全球的动荡定因素。(2)加快乡村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改造城乡二元体制,完成城乡秩序一体化。农民工权益缺损的房基性原因是其依存的乡土秩序在城市中的失落,以和由此而发生的农民工生存和成长期看的落差。故此,加快乡村经济建设进程,转变乡村经济退步的局面是一范畴;另一范畴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的不正义模式,完成乡土秩序和城市秩序的融合和重建,终极完成城乡秩序的一体化,取得一种政策上的和睦。城乡秩序一体化是指城市秩序和乡土秩序超出融合能够互相容纳,改造两种秩序上因政策造成的人造相对;越超重建使两种秩序互相渗透,新建一种新式秩序,从而取得一元化形状。除非打破城乡二元模式,性情转变我国传统的户籍治理政策,使全球资源同等而有序的分派,完成农民工权利的公平分派。除非构建公平的政策,性情完整消灭农民工受轻视的全球现实,这也是转变农民工遭遇的法律下线
(二)公民权尊重:一种道德下线
法律是一种普适性的政策。普适性请求法律必需保障每匹夫的好处,这才是其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农民职业为全球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全球的尊重,法律有任务请求全球大众,往尊重农民工,这是全球的道德下线,同时也是法律的道德下线。尊重是全球关专业中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假如人和人之间连至少的尊重都不能获得的话,那样,不被尊重的一方即是被否定了做人的尊严,这是全球不答应的,更是法律不答应的。
农民工在城市受轻视是一度广泛景象,这重要回因于法律的器重和脆弱,器重表示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视而不见”;脆弱表示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能干为力”。农民工所言:物质上的贫困倒在其次,实质上的受轻视却让人难以接收,不尊重的全球现实往往使其难以长期安心肠在城市职业。和此同时,农民工和市民之间的冲淡、相对形状往往给全球治安带来不良反应,因此,法律应当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让农民工享有和市民同等的城市尊重。从法律功利学说的立场讲,尊重农民工并保障其正当权益,既象样使农民工长期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又能够使全球秩序取得和睦发展,进而减免全球的义务,下降法律的本钱。
农民工进城务工,是市面经济环境下不可恶化的潮流,全球应当顺应而不应禁止。我们必需承认,“在今后的几十年里,农民工和城市市民将是本国城市同性命的、的两大全球群体,除非加强他们之间的懂得、懂得和沟通,消灭他们之间的误解、隔阂和轻视,性情防止全球冲突的呈现,从而保证书本国全球的长期巩固发展。”[6]既然农民工得缺席尊重反应了其权益的保护以和全球的巩固秩序,那样,法律就应当担当此重担,调动农民工得缺席尊重的全球关专业,对于不尊重农民工的行动予以处分,用法律的手腕来保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使农民工取得法律的尊重。例如,成立正式的农民工维权机构,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履行农民工工作合同政策,扩大全球保障政策的连累面,改造文化法规、增进文化同等。
(三)权利意识:一种生存下线
农民工由于天然的脆弱性,加之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反应,往往和平,宁可自己吃点亏,也不愿得罪犯,这是乡土全球中的熟名声结。在特定水平上,忍让意识保护着全球关专业的巩固,但长期下往,却埋伏着更大的危机,这种危机是以生存作为下线。在乡土全球中,由于血统、地缘上的特别关专业,农民权利虽然受到小半有害,一般会有乡村干部或德高重视的人出面调节,保持乡土秩序整体上的一种温和。农民这种传统的权利意识在乡村尚象样生存下往,但把它移栽到城市全球中就会碰壁,由于城市全球是在竞争激烈的市面经济中发展的,市面经济决不会同意和辅助弱势者。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全球是以好处的互动为房基,好处的互动又是以激烈的权利意识为准则,它请求市民要有法律观念。农民工从乡土全球来到城市全球,由于其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观念,所以其权利意识当然大大上升。但是这种上升还有特定的全球原因,农民工背井离乡为的是更好地养家性命,但在城市的轻视中“忍辱负重”进行职业,由于他们怕失来往之不易的职业。这样,一范畴下降了他们召唤遇的期看值,另一范畴也增多了雇主们的剥削心理,双重因素使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不断跌向生存的下线。
农民工权利意识的缺乏不断仅是其匹夫的原因,法律保障的虚置也是一度重要范畴。罗尔斯认为,“假如法律不能充说明决由全球和经济的敏捷变化所带来的新式的争端,众人就会不再把法律当做全球机构的一度机器而加以信任。”[7]农民工权益缺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在特定水平上也剥夺了其维权意识。
四、序言
农民职业为全球活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变化一度严重的全球题目,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睦全球,就不能不着想农民工权益缺损题目。国度在培养全球资本、开辟农民工人力资源、革命农民工全球位置以和其生存才能的同时,加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客观保护,才是我们全球对其公民权保障的最大福祉。
注释
[1]:《加快完善全球保障体专业,客观保证书国度长治久安》,载《新时代工作和全球保障重要教案选编》,[北京]核心教案塔斯社2002年版。
[2]蒋韦华薇:《断指之痛》,[北京]我国青年报2005年4月27日。
[3]曾湘泉:《价值理念、收进分派差距和全球保障政策构建》,载[北京]全球保障政策2002年第1期。.
[4]何勤华:《西方法学家本纪》,[北京]我国全球大学塔斯社2002年版,第200页。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我国全球科学塔斯社1988年版第581页。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随后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脱离土地,走出农村,走进城市。当前,我国农民工的总数量达到2亿之多。这些进城农民工,由传统农业部门进入现代工业部门就业的过程中,工业社会化大生产中存在的工伤、失业、疾病等各种社会化风险决定了他们亟需完备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风险的分散。虽然这些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有效地分散了农民工的各种社会化风险,对改善农民工生存与发展状况起了重要的推进作用。然而,大量调查显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现状仍然不容乐观,参保率低、退保现象频频发生,却没有适合农民工群体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分散各种社会风险。造成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险需求与政府供给之间的矛盾与差距。因此,研究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需求与供给问题显得尤为迫切,它直接关系到这一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他们的成长与前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与供给的研究,从宏观上来看,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农民工的城市化进程;从微观上来看,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存与发展状况。本研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需求与供给进行研究,力图为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现存的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这一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调查概况
(一)调查目的。本次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与供给现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需求层面主要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对社会保险的了解程度、需要程度,对现行政策的满意程度、意见和建议等方面。供给层面主要包括政府机构、社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用人机构在社会保险供给上所取得的成绩、相关的制度与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
(二)调查对象。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相结合的形式。研究小组成员对宜昌市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的农民工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共发放问卷207份,其中回收有效问卷193份。受调查对象中,男性占75.6%,女性占24.4%,年龄在18岁至55岁之间。从行业分布情况来看,建筑业领域农民工居多。受调查对象的学历主要集中在小学及以下,初中两个层次。
(三)调查内容。调查问卷共设计五十个问题,内容分为基本信息方面,如年龄、性别、行业、婚姻、受教育情况等,和社会保险需求方面、供给现状方面。社会保险需求与供给现状根据社会保险种类分为五个部分:养老社会保险方面,医疗社会保险方面,工伤保险方面,失业保险方面,生育保险方面。从五个险种分别考察农民工对每种保险的了解情况,需要程度,参保现状,政策满意程度,意见和建议等。
三、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状况与影响因素
(一)需求状况。从五种社会保险总体来看,农民工对五种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各不相同。37.3%的农民工认为养老保险最重要,32.6%的农民工选择医疗保险更重要,20.2%的农民工表示工伤保险最重要,而选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最重要的农民工分别占4.7%和5.2%。而单独考察每一种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险方面,农民工对其需求强烈,有73.8%的受调查者明确表示需要或者非常需要养老保险,只有11%的受调查者认为不需要养老保险;而且绝大多数受调查者对养老保险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提高现行养老金水平和降低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两个方面。72.5%的农民工表示愿意多缴纳费用以提高现行养老金水平,28.3%的受调查者明确指出国家需要改进养老保险金水平;34.2%的受调查者认为领取保险金缴费年限太长是参加养老保险最大的障碍,同时30.5%的农民工表示国家需要改进养老金缴费年限。医疗保险方面,农民工对其诉求也非常强烈,78.8%的受调查者认为需要或非常需要医疗保险,仅仅只有2.1%的农民工明确表示不需要医疗保险。而当被问及生病时会采取的措施,有40.9%的农民工选择会立即上正规医院检查、治疗;选择去街头小医院、私人诊所,自己去药店买药,不到万不得已不去医院的比例分别占18.1%、33.7%、7.3%。另外,受调查者对简化报销手续,增加医保范围内药品种类提出了较为强烈的需求,79.9%的受调查者认为需要改进现行医保制度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需求程度就更为强烈,81.9%的农民工都需要或非常需要工伤保险;其次就是对简化工伤保险报销程序的需求较强,占到了60.7%。同时59.0%的受调查者希望扩大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人群,使更多的农民工受益。相对于前三种保险,农民工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的需要程度较低,明确表示需要或非常需要这两种保险的受调查者分别占63.2%,52.3%,认为不需要的占19.2%和20.2%。在失业保险方面,41.4%的受调查者认为失业保险补贴比率低,32.3%的受调查者希望可以提高失业保险给付金额度。而在生育保险方面,64.8%的受调查者表示生育保险的产假达到需求,23.4%的农民工希望扩大生育保险就医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医疗服务设施,20.9%的农民工希望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使更多人受益。
(二)影响因素分析。通过调查和分析,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社会保险的了解情况。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受调查者并不了解社会保险或某种社会保险,甚至存在误解。调查数据显示,只有5.7%的人表示非常了解养老保险,7.3%的人表示非常了解医疗保险,而对于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仅有5.7%、4.1%、3.6%的受调查者明确表示非常了解。相对应的,受调查者中不了解或只了解一点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分别占63.7%、57.5%、58.5%、77.7%、76.7%。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不了解或者误解直接大幅度降低了他们对社保的需求程度,也影响到他们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收入状况。收入是影响农民工参保能力和参保意愿的重要因素。农民工的参保意愿一般与收入成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收入越高,其参保能力和参保意愿就越强。调查发现,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人群当中,有1.0%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1001-2000元人群当中,有5.2%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2001-3000元的人群当中,有5.2%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3001-4000元的人群当中,有1.6%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4001-5000元的人群当中,有3.1%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5001元及以上的人群当中,有0.5%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由于农民工之间收入差距并不是十分明显,因此收入与农民工的参保意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在我们调查数据当中并没有明显地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在收入相差并不悬殊的情况下,收入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需求的影响并不是特别明显。第三,行业的差异。由于不同行业的农民工其职业稳定性和面临的风险不同,也会影响到农民工对不同种类社会保险的需求程度。建筑业的农民工由于工作强度大、工伤风险高,希望参加工伤保险比例较高,服务业则相反。用人单位的性质对农民工参保率也有很大的影响,一些用人单位会主动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大大提高了社保的参保率。第四,婚姻状况。养老保险方面,已婚农民工的参保率(67.0%)高于未婚农民工(49.3%);医疗保险方面,已婚农民工的参保率(90.4%)也大幅度高于未婚农民工(71.2%);而在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方面婚姻状况对于社会保险需求状况没有显著的影响。第五,工作稳定性。调查数据显示,随着每年更换工作的频率由1次及以下逐渐递增到6次及以上,受调查者养老保险的参保率由60.3%逐渐下降到6.9%;医疗保险的参保率由60.2%逐渐下降到7.5%;工伤保险的参保率由56.4%逐渐下降到12.7%;失业保险的参保率由60.5%逐渐下降到0%;生育保险的参保率由64.9%逐渐下降到0%。明显可见,农民工参保率与更换工作的频率成反比,也就是说工作的稳定性直接影响农民工对社保的需求状况。
四、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状况与影响因素
(一)供给状况。中国户籍直接与教育、社保、医疗等诸多福利挂钩,城乡二元户籍制的弊端明显。近年来,社会逐渐形成共识,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有效地提高了农民工的参保率。国务院总理还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会议确定,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但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现状仍不乐观。调查数据显示,只有51.8%的受调查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35.8%的受调查者没有与单位签订合同。当被问及是否有过参加社会保险后来又退保的情况时,80.8%的农民工选择了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但有19.2%的农民工明确表示有过退保现象。而在发生退保现象的农民工中,有15%的受调查者退保的原因是收入不能保障持续交纳保险金,19.2%的受调查者担心交了保险金以后不能收回来,39.4%的被调查者是由于换工作或流动时办理起来很麻烦,25%的农民工觉得社会保险起不到什么作用。养老保险方面,参保率为60.7%,参保者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占54.1%,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占45.9%。绝大部分农民工每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为100元左右。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则十分可观,高达83.4%,其中64.4%的受调查者参加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30.7%的受调查者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绝大部分农民工每年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为60元。与养老和医疗保险相比,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均比较低,分别为28.5%、19.7%、19.2%。从调查数据我们看到,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与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严重的滞后现象,政府、社会以及用人单位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供给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养老保险方面,当被问及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否合理,29.0%的受调查者认为不合理或非常不合理。另外,25.4%的农民工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不满意。医疗保险方面,17.6%的受调查者认为医疗保险的缴费比率不合理;当被问及参加医疗保险有没有减轻生活负担,15.5%的农民工表示医疗保险费用加重了经济负担,57.0%的农民工表示减轻了经济负担,但是效果不明显。而工伤保险方面,58.5%的农民工认为上班单位不愿意承担责任,没有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受工伤后,选择自己出钱医治与和雇主私了的农民工分别占20.2%、23.3%。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更是亟待提高,有70.5%的受调查者在失业期间依靠以前攒的钱,维持一段时间,只有4.0%的受调查者是依靠失业保险生活。
(二)影响因素分析。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的因素,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
1.政府及社会保险机构方面。第一、法律体制不完善,政府监督落实不到位。大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所以并未履行为农民工办理社保的职责。相关政府机构对此监管不力。第二、社会保险宣传教育不到位。农民工由于本身知识水平有限,无法了解办理的程序,而社保本身宣传的不到位致使农民工社会保险知识严重缺失。第三、部分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执行力不够,效率低下,使得本就程序复杂的社保办理变得更加困难,农民工因此而不愿办理。实际上因为本身程序复杂农民工办理的意愿就降低了。
2.用人单位方面。用人单位不负责,不愿分担农民工保险负担,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由于竞争的激烈,部分企业利用农民工的对自身状况的低要求,试图通过降低劳动力成本来提高价格竞争优势。使得农民工无法获得企业应该给与的社保。
3.农民工个人方面。第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长期存在与农民工高流动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农民工的高流动性与社保手续跨地区转移方面的限制使农民工的参保意愿下降,另一方面农民工社保体系未能实现区域对接、城乡对接,这最终给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办理设置了障碍。第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意识淡化与缺失。由于农民工自身处于弱势状况,对工作的迫切,对待遇的低要求,以及文化程度较低,农民工大部分对是否有保采取了无所谓态度。第三、农民工的非正式就业方式阻碍了农民工及时有效的获得社会保险。
五、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供需矛盾及其协调解决
(一)供需矛盾。将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结合起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供需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矛盾,突出地表现在数量上的供不应求和性质上的供需脱节。从需求现状可以看出,农民工对于社会保险总体需求非常强烈,但现实中社会保险覆盖率供给不足导致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偏低,覆盖率偏低,也就是供不应求。而从社会保险的供给现状来看,社保的现实供给没有充分满足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导致供给效率降低。如,15.5%的农民工认为医疗保险不仅没有降低他们的生活负担,反而加重了经济负担。这种供需脱节的现象进一步激化了社会保险供需之间的矛盾。
[摘要]诉讼保险通过商业活动以使诉讼风险向社会分散,从而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并提高了诉讼救助的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公民接近正义。我国可以并且应当移植诉讼保险制度,理由有:在经济学上,诉讼费用具有可保性;在法律上,现行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都有其不足,而诉讼保险正好可以弥补二者的不足;现有法律规范的缺失、学理研究的不足、传统无讼价值观以及专业人员的缺乏,均不能成为移植的障碍。具体制度构建可以从保险模式、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赔偿限额以及设立法律规制措施等方面进行。
[关键词]诉讼保险制度;制度移植;制度设计
接近正义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诉讼领域兴起的一股潮流,至今仍方兴未艾。针对不少公民因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而被阻挡于法院大门之外的现状,现代各国设立了各种援助制度,诉讼保险制度(legalexpensesinsurance)即为其中之一。那么,我国是否能够并且应当移植该项制度呢?若然,具体制度又该如何设计?本文拟对此作一研究,以求教于同行。
一、诉讼保险制度概述
诉讼保险是指投保人事先购买确定的诉讼险种,当其就承保范围内的事项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诉讼费用的一项保险法律制度。诉讼保险制度最初产生于19世纪的法国,其雏形是1897年成立的“医疗纠纷基金”(SouMédical),该组织要求其成员每天认捐一个“苏”(Sou,法国辅币名,相当于1/20法郎),而认捐“苏“的行为相当于今天的购买诉讼保险行为,凡认捐的成员都可在日后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时,通过组织的力量获得法律帮助和经济援助。1917年法国鲁曼地区出现的“汽车运动保卫制度”(DéfenceAutomobileSportive)即是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保险制度诞生的标志。随后,德国也设立了“德国汽车保险制度”(DeutscherAutomobileSchutz),并将诉讼保险的范围逐步拓展到其他财产性民事纠纷领域。到目前为止,欧洲各国普遍建立了诉讼保险制度,并在巴黎设立了欧洲保险委员会,其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丹麦、意大利、英国等。
诉讼保险在形式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单独式(Stand-alones),是指与其他保险类别没有联系而独立存在的诉讼保险;二是附加式(Adds-ons),是指在其他险别上附加的诉讼保险,其投保对象主要是房地产和机动车诉讼;三是合作式(Cooperatives),是指从事传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专营诉讼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合作开办的诉讼保险。
诉讼保险的保险范围通常包括法院费用和律师费用,并以后者居多。保险公司承担的诉讼风险包括合作风险(riskofcooperativeagreement)和异议风险(riskofdisagreement)。在合作风险中,诉讼风险主要是由诉讼进程时间不确定而产生的风险,在其承保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的理赔金额是能够预测的,但在异议风险中,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都很难预测,其原因在于,投保异议风险的案件在发生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例如,人们无法预测交通事故发生的确切时间,也很难预测为此进行民事诉讼所需的诉讼费用。正是由于异议风险的存在,才促使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保险方式来分散个体的诉讼风险负担,这也是诉讼保险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根本动因。
诉讼保险是一种将诉讼风险进行社会分散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适用对象是介于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中产阶层。有学者认为,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诉讼保险的被保险人提讼的倾向性大于未投保者,就此而言,诉讼保险具有促进潜在权利显现化、形式权利实质化,进而实现法的支配和法律平等的“公器”功能。此外,诉讼保险还具有副位功能,即通过向当事人介绍律师以及扩大有诉讼经济能力人的范围,以普及法律服务,进而促使律师业务更趋于合理化。
二、我国移植诉讼保险制度的分析
(一)经济分析。保险学中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其构成要素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三者的关系是:风险因素(如火灾隐患)的客观存在导致了风险事故(如火灾)的产生,风险事故的产生引起了风险损失(如财产毁损),风险则为三者的共同作用结果。面对诉讼风险,我们可以作如下解释:人们进行经济交往必然产生利益冲突,冲突的客观存在必然导致发生民事诉讼,诉讼费用作为一种经济损失随之产生。由此可见,诉讼费用风险在构成上完全具备可保风险的基本要素,从而对诉讼费用予以保险是可能的。
有风险就要进行管理。诉讼费用具有可保性并不意味着非保险诉讼费用风险就无法进行管理,这里还有一个最优选择问题。常见的风险管理方法有控制型(如回避、预防等)和财务型(如自留、转移等)两种,保险属于财务型手段。每一种风险管理手段均有其适用范围:当损失程度高但损失频率低时,可选用风险回避;当损失程度低且损失频率也低时,可选择风险自留和损失预防;当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都高时,就应选用风险转移和损失抑制了,此时,保险为最佳选择。
(二)法律分析。就诉讼费用导致的“权利贫困化”,学者们设想了各种解决方案,有的主张取消审判费用,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是为取消主义;有的主张由国家对确有经济困难的人员实行司法救助,减免其审判费用,此为减免主义;还有的主张实行法律援助,减免当事人的律师费用。
先就取消主义来说,其理论基础是:解决纠纷、保护私权是国家的责任,现代国家又都是租税国家,故诉讼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但是,制度构建往往是相关制度原理相互竞争的产物。就诉讼费用的负担在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而言,还应当考虑国家财政负担、民事诉讼的性质和原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以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等因素。就此,学者们多持受益者负担原则,即审判制度的维持不是完全依靠一般的公共税收,实行公共负担原则,而是要求当事人也负担一部分。由此可见,取消主义不可行。
再就减免主义而言,司法救助是对审判费用的负担在国家与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调整,将本应由当事人负担的部分费用转由国家暂时或最终负担。但从上文可知,这种转移是有限度的。因此,减免主义亦有其局限性。
现代各国多将法律援助定位为国家责任,由此出发,法律援助只能是有限的。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援助只能适用于我国公民,团体组织不能申请,但现实生活中并不乏经济困难而又亟需法律救济的团体组织。其次,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时才能获得法律援助。最后,法律援助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也制约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例如,虽然从理念上说法律援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具体的制度构建和实践都抹上了浓厚的行政色彩,出现了强调国家利益和国家政策而忽视当事人权利的总体趋势,隔断了法律援助与保障当事人权利之间内在的固有的联系。因此,法律援助制度也有其不足。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属于国家对公民实施的“他律性援助”,并且其主要适用于经济困难群体,中产者是被排除在外的,于是就可能导致中产者虽难以支付诉讼费用,但却无法获得援助,而成为真正的“权利贫困者”。而受制于国家财力等因素,诉讼免费主义也行不通。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种既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又具有广泛适用面的新型制度。诉讼保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它具有以商业活动为基础来达到公共目的的复合性格,为促进公益性调整与私益性调整相互结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口。
(三)其他条件分析。根据西方的实践经验,诉讼保险制度能否获得成功,主要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在接受当事人投保前,应当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数额进行准确预测;二是存在一定的保险市场份额和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三是有一批符合资质的诉讼保险法律专家。先就条件一来说,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审判费用是较容易预测的。律师费用虽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随着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陆续出台律师收费指导性规定,并要求律师履行收费告知义务,目前律师费用大体上是可以预测的,现实中发生的律师费用纠纷,主要是律师未能善尽职责或未能履行费用告知义务所致。因此,诉讼费用是可以预测的。再就条件二而言,虽然我国至今还没有诉讼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诉讼保险制度还缺乏法律支持;法律界和保险界对诉讼保险的学理研究也不够;许多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还不强,但是,这并不会妨碍诉讼保险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恰恰相反,法律规范和理论建树往往是在实践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以后才出现的。认为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不强可能影响诉讼保险市场的成长,则更是没有道理。目前,在沿海发达地区,尽管法官们普遍超负荷工作,案件积压仍较为严重,即使是在内地,案件也不在少数。传统无讼价值观对公民诉讼意识的影响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大,许多人在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没有诉诸法院,往往是在利益权衡——尤其是对因司法腐败等因素可能导致司法救济低效甚至无效予以考虑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至于诉讼保险还要求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法律专家,这个问题的解决应该也是不难的,现有法律从业人员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就能胜任。
三、建构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模式之选择
国外的诉讼保险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市场模式。即公民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自由决定购买何类险种,并且可以在保险条款约定的法律服务费用的额度范围内自由选择律师,保险公司则根据事先商定的法律服务明细表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二为政府指导模式。其最大特点是由政府确定诉讼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险种的设置及其收费标准以及市场化程度等均须经政府许可或确定。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如劳动保护诉讼等。三是利益协同模式。其最大特点是将全面成功报酬制与保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律师业和保险业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之后便取得了向律师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诉讼保险制度依靠预收的保险费和律师业务的恢复额两部分资金进行运营。
上述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市场模式虽然具有保险关系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的优点,但可能发生“市场失灵”现象;政府指导模式虽然能够发挥政府调整市场的作用,但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至于利益协同模式,虽然可以提高各方的积极性,但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和律师过于追求商业利益从而损及接近正义目标的达成。本着扬长避短的原则,笔者以为,应当区别不同险种而采用不同的模式:对于非公益性的诉讼,可以采取市场化模式和利益协同模式;对于公益性较强的劳动保护和医疗诉讼等,可以考虑采取政府指导模式;而对于环境侵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等主体众多但利益分散的诉讼,可以采用利益协同模式。
(二)具体制度设计
1.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总体而言,诉讼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支出的各种费用,包括审判费用、当事人费用和人费用。但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费用、因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而额外增加的费用以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的诉讼费用除外。
2.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当分别不同险种,根据各类险别的风险大小和损失率高低来确定,然后采用表定法综合每一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对基本费率进行修正。为了减少管理费用,在经营了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采取经验法,依据最近三年的平均保险费确定当年的保险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M=(A-E)C/E
在上述公式中,A代表最近三年的平均损失,E代表适用的预期损失,C代表依据经验确定的可靠系数,M代表修正系数。
3.赔偿限额和免赔额。诉讼保险的承保对象为诉讼费用,其数额大小往往很难准确预测。因此,诉讼保险没有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确定保险人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的确定方式有三种,即每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及每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相结合。由于诉讼保险的保险标的一般较小,故而一般不宜对作为起赔点的免赔额进行规定。大型企业间的诉讼保险除外。
(三)法律规制措施
由于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诉讼保险致使诉讼费用的预防和惩罚功能相对减弱。因此,便可能发生当事人滥权的现象,如缺乏准备、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和解率下降以及上诉率升高等。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规范。措施之一是由保险公司聘请法律专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评估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以决定是否或提出多大的诉讼请求额等。措施之二是由保险公司对当事人的进行诉前审查,但审查标准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是没有依据,均应允许其提讼。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利用提供法律咨询和诉前审查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对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不服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对拒付理由进行调查直至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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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民工 医保关系 转移接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渐加快,工业化程度越来越深,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在从事农业生产之外,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劳动。对这种“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村户口的工人”,我们简称为农民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在一段时间内的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城市从事最艰苦的工作,却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医疗保障体制,大部分农民工在家乡参加的新农合医保不能在各省市地区之间自由转移接续。
一、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含义。
“农民工”一词最早出现在 1984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中,随后这一称谓因比较准确、简洁、符合我国国情,并且约定俗成而被广泛引用。借助于一般社会常识,我们主要从职业与地域方面来界定农民工:一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者以非农工作为主要职业,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他们的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来自非农活动;二是地域,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医疗保险是指当劳动者因患病、生育或身体遭到伤害时,社会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提供的物质帮助,是属于社会保障的一个种类。农民工医疗保险实际上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因疾病、生育或遭遇意外伤害时,对其需要治疗和花费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农民工医疗保险接续转移就是要在适应农民工不稳定性的基础上,使其即使在短时间的失业期仍能够获得所迫切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城乡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国际比较。
城市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国外也有许多进城务工人员,下面有借鉴性的分析和研究几个国家在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方面的做法,总结其经验教训,对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社会实践有所启示。
(一)德英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 年德国颁布《黄金诏书》,开始对工人因事故和伤病造成的经济困难进行保障。1883 年德国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承担其中的绝大部分。1972 年,德国颁布《农民医疗保险法》,该法规定,法定农业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为农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保险。只要是缴纳了一定费用的农民及其共同劳动超过 15 年的家庭成员都可以是医疗保险的受益人。同时,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医疗保险提供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具体承受能力确定。德国的医疗保险实行法定强制参与,其医保体系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成,其中社会强制保险覆盖了德国 91%的人口。
英国的农村人口流动始于工业革命时期。为解决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从 1871年通过了《地方政府法》到 1948 年英国国会通过并实施了《国民救助法》,该法规定没有收入或是收入太低的英国居民,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1948 年,英国建立了国家保健服务制度,对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
由此看来,德英两国都建立了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在转移接续方面,人口流动到异地只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日本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早在 1916 年日本出台的《工场法》就规定,15 人以上的工场,场主应当为雇员提供疗养费。1938 年,日本制定的《国民健康保险法》首次针对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自雇人员,这标志着农村居民开始有了基本的公共医疗保险。到 1961 年,日本强制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日益频繁,为了较好的解决转移接续问题,政府设计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全国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日本全国各级政府都设立独立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实行“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人口流动的同时享受当地的所有福利,从而实现了转移接续。尤其是出台了网络户籍登记制度之后,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利。
转贴于
(三)美国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
美国是商业最发达的国家,但是 20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危机使得社会保障成为现实和紧迫的问题。1935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 1939 年通过的《立法补充》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二战后美国的医保水平不断提高,直至克林顿执政后,首次提出建立全民医保计划,并且主张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总的来看,美国实行的是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仅负责老年人、贫困人群和特殊群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商业保险的前提下,各地都建有医疗保险分支机构,公民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因地域的变化流动产生影响。
三、我国农民工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的紧迫性和改善对策。
首先,流动人口的固有特性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够转移接续。流动人口的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以及由此引发的低收入、行业的高危性。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大多数流动人口面临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异地报销困难等问题。患病后流入到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者不到 70%,近一成选择回老家治疗,仅有26.8%的参保人员表示可报销部分医疗费,超过六成的人员仍需全部自己支付。可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对流动人口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流动人口的基本医保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其次,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保证制度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各地外来人口退保频发的现象表明,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跨地区转移接续尤其是无法跨省转移接续是主要原因。可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范围扩展程度将直接影响参保人数的增长和覆盖面的扩展程度,从而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面临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等诸多因素挑战的形势下,实现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制度持续运行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最后,城市化发展目标迫切需要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我国正在实施的城市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主要目的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缺失严重阻碍着城乡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延缓了城市化进程。2010 年 10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有了法律支持,流动就业人口理应在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因此,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政策,维护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权益,理应成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受我国户籍制度的影响,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二元化分立长期存在,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顺利完成。《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该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具体政策和细化制度各有差异,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致使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水平仍然比较低,尤其是跨统筹区域转移转移接续时,显现出较差的便携性。
为更好的解决实际中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医保”的战略目标,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上,虽然《社会保险法》对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制定《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在立法层面实现统一的权利分配和制度设计,克服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第二,在具体操作上,加强政府职能,由政府主导制定符合本地方具体情况的制度框架,在现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由市(县)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渐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系统,克服局部地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下,实现各地的医保信息兼容,提高农民工在不同区域间流动时医疗保险的便携性。第三,构建行政、司法、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制。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很多个环节和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办理,单靠某一种监督方式显然不能对这一制度的运行形成有效的全面的监督,因此需要依靠行政、司法和社会的多种手段、多种途径进行,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合理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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