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国防征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谢华安,著名杂交水稻育种专家,因培育出高产抗瘟质优、种植面积连续16年冠居全国的“汕优63”而在业内颇负盛名,曾被授予“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第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月13日《南方都市报》)
谢华安被举报抄袭后,中科院相关部门在中科院院士增选过程中曾派入调查核实过,且调查结果按程序在该院院士增选大会上公布、讨论过,谢华安依然以超过2/3的票数当选为院士,所以福建省农科院宣传部负责人称,“中科院既然批准他成为院士,举报的问题是真是假,答案已经很清楚”。
据了解,之所以会有围绕着谢华安的有关抄袭举报出现,很大程度上其实与谢华安科研实践水平颇商,而“理论水平低,理论成果少”的特点有关,而造成其“理论水平低,理论成果少”的主要原因在于,谢华安是农校中专毕业,缺乏较高的学历学位,论文有质量而缺数量。在这种背景下,谢华安为顺利当选院士,在1996年至2007年10年间“突击”40多篇,出版多部专著,而受到学术著作存在抄袭现象的质疑。
其中颇为让人感到不合理的是,既然谢华安的主要科研成果“汕优63”先后被评为全国优质籼稻、福建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其在相关领域的科研成果得到学术界与各界的普遍认同,乃至很高评价,如果其实际科研水平已经达到当选院士的资格,为何还非要为其当选院士设定过高的学历及论文要求?在以介绍谢华安人生经历为主线的《神农》一书中,曾总结其数次冲刺院士落选原因,“论文、学历,他也曾追求过。但他又赔不起时间。”就是说有这样的可能性,谢华安花费太多的时间在提高学历和写论文上,实际的科研水倒会降低。
一、我国纺织业国际竞争力主要是靠粗放型增长获得的
我国纺织品的整体技术水平落后,产品创新、开发滞后,以技术创新为主要特征的行业核心竞争力还是存在明显的不足;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新装备的比重上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创汇额以及国际市场份额主要是靠出口数量的增长来赢得的,也就是说,我国纺织业的国际竞争力主要是靠“量”、而不是靠“质”获得的。纺织业的出口数量在增长,但利润空间却在压缩。
二、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一)产业结构。行业内竞争力差距过大。我国服装业的国际竞争力系数1为正值,但整个纺织业去掉服装后的国际竞争力系数却是负值。由此说明,我国服装工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而纺织工业总体竞争能力不强。
(二)产品结构。出口以中低档“大路货”为主,高档产品要进口。我国出口的大部分商品为劳动密集型的“大路货”,而服装出口中大量的高档面料都需要进口。
(三)地区结构。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凭借着有利的地理优势和政策支持,使纺织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而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的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出口结构。纺织品出口方式中加工贸易比重大,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也偏低,出口地区过于集中在美国、日本和欧盟。
三、低价比较优势会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重挑战
(一)来源于后起发展中国家的挑战。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借助各自优势迎头追击。这些国家拥有比我国更廉价的劳动力,近年来他们的纺织品出口额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逐年增加。
(二)来源于发达国家的发展压力
1、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重新夺回在纺织品上的市场。发达国家逐步把纺织产业改造成技术密集型产业,他们会借此夺回在传统产品上的市场。高科技面料、纤维给传统的纺织品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我国廉价劳动力的竞争基础会受到空前削弱。
2、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阻碍。区域集团的兴起,把一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扩展为区域性的贸易障碍。以纺织品为例,区域集团内部的贸易一般实行零关税,而区域外贸易的关税水平一般在10%以上,这种歧视性的关税政策对区域外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依然是一道不小的屏障,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积极影响。
3、发达国家利用环保标准设立“绿色壁垒”,限制我国纺织产品进入他们的市场。“绿色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由于我国的纺织企业对“产品环保性”方面的投入很少,环保意识也很淡漠,这直接导致我国出口的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遭遇“绿色壁垒”。
4、纺织领域频频遭受的“反倾销”案件和WTO的特殊保障机制会对我国纺织品出口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是WTO允许的保护国内市场的手段,所以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还将受到这一机制的严重约束。而我国这种依靠“大路货”、“大规模”、“低利润”的办法出口换汇的出口模式,很容易成为一些国家对我国纺织品实行反倾销和设限的借口。
四、我国纺织业比较优势存在弱化的趋势
我国纺织原料的生产成本应该是有优势的,但由于棉花实行国家专营,棉花的到厂价已经使这种优势失去大半。这种原料的刚性成本降低了整体纺织业的抗市场波动能力。我国劳动力资源原也有优势,但是近年来工资水平几乎上涨了一倍,同时生产效率上不去,消耗下不来,劳动力成本优势与印巴、东盟等竞争对手相比已经体现不出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服装的需求也逐渐发生变化,工业化品牌时代所需要的低价高质的观点已逐渐被个性化的品牌要求所取代,价格优势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品牌优势已在服装业竞争中占据了越来越强的地位,而我国企业的品牌运作能力远远落后于国外企业,这都将使我国的资源优势难以发挥,导致纺织业国际竞争力出现下降的趋势。
经过以上对我国纺织业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纺织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盈利能力、品牌等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的纺织业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缺乏核心竞争优势,只有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才能形成持续的出口竞争力。要想提升我国纺织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和竞争力,当务之急是要获取竞争优势。
(一)转变传统观念,提升纺织业的产业结构。不是所有的纺织品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产品,处于纺织品价值链上游的高档面料、名牌服装等已经逐渐被改造成为技术密集型产品,这也是发达国家攫取高额利润的源泉。所以,我们要及时更新观念,紧盯价值链上游,通过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来提升我国纺织业的产业结构:提高加工的精度,努力发展中高档产品的比重;加大技术密集型纺织品的生产和开发,提高产品的知识、技术集约度,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纺织品;加强品牌建设,树立环保意识,采用先进的国际标准,冲破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在更高的层面上参与国际竞争。
(二)实行多元化政策,大力发展产业用纺织品。按应用的不同领域纺织产品分为:衣着用、装饰用、产业用纺织品三大类。衣着用是纺织品的主要传统用途。然而,随着人们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纺织新产品的运用和新材料的开发,纺织品应用领域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如今,纺织品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安全防护、航空航天、交通、军事等领域。产业用纺织品是与经济和技术的发展紧密联系的纺织品,它具有高技术含量、高回报的特点。而且它的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在生产规模、更新换代速度和应用的广度、深度都极具潜力,各行业的发展都为产业用纺织品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所以,产业用纺织品成为发达国家纺织品的新利润增长点。我国正处于国民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也为产业用纺织品的迅速发展提供了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
两个“凡是”封存档案
回到实践的厚实土地
小岗村十八个血指印寻路
放养两只猫看黑白灵动姿态
过河流摸着石头有些魔力
借鸡与筑巢希望太阳更明亮
市场引导经济和饭碗改观
大锅饭小算盘的功能反向演化
卫星要飞天,红旗不可落地
一国两制巧解历史重大难题
多种经济成分运作特色纷呈
过剩劳力的汗水拌进城建的混凝土
城乡人脚印浇筑富裕路
农工商贸顺路桥建设提速
教育扩展生产力覆盖穷困
产业园淘汰落后,科技园往高端提升
技术与成果冲破户口的藩篱
文凭加才干核配人力资源
能量释放,收获大增
层层通达激活城乡山海发达的罗盘
衣食住行的物产流过海关
中国图腾又一次血气方刚地起舞
几千年的雄姿勃发
推升了奥运五环辉耀全球
古老中国文化和谐世界新企盼
太极拳推手平衡西装唐装的对接
旅游者在风景与历史中如流如织
动车组飞驶大都市的热闹繁华
【关键词】政府绩效 绩效指标 评估指标
一、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状况及其成功经验
(一)美、英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状况
国外政府绩效评估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10年,始于默里斯•库克在《学院和工业效率》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大学工作效率的测定方法。
政府绩效评估的实践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美国。当时,美国政府机构寻求制定工作准则和业绩作为衡量标准的初步技术已在几个机构中运用。各种专业协会建立了评级制度以评价行政工作的业绩以及公共服务的需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克莱伦斯•雷得累和赫伯特•西蒙出版了《市政工作衡量行政管理评估标准的调查》一书。书中提出了评估的5个方面的内容(需要、结果、成本、努力、业绩),并且调查了测定的必要性和难点。这项研究为以后的组织绩效评估做了技术上的准备。
在20世纪60年代英国开始对公共部门的生产率进行测定。一些政府部门开始各自部门的整体生产率指数,并拟订种种绩效指标来衡量下属部门的工作。但这一时期的绩效评估描述的是执行功能方面的情况,它的应用仅限于投入和产出易于确定并量化的行政部门。
20世纪70年代初期,随着政府成本意识的强化和公民监督意识的提高,政府绩效评估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活动蓬勃展开。1973年,尼克松政府颁布了《联邦政府生产率测定方案》,力图促使公共组织绩效评估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1974年,福特总统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对所有公共机构的主要工作进行成本―――收益分析。1976年,美国科罗拉多州通过了第一个“日落法”,迫使政府部门定期对它们的活动和规章的结果进行评估。
政府绩效评估于20世纪80年代受到极大的重视和推广。绩效评估应用在技术上比较成熟的国家当属英国。1979年,撒切尔开展了著名的“雷纳评审”。1980年,英国政府在环境事务部率先建立了“部长管理信息系统”。它集目标管理、绩效评估为一体,旨在向部长提
供全面的、规范化的信息。1983年英国卫生与社会保障部第一次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绩效评估方案。这一方案包括140个绩效指标,应用于卫生管理部门和卫生服务系统的绩效评估。
这一时期,政府绩效评估的侧重点是经济和效率,追求投入产出比的最大化。进入20世纪90年代,关注的焦点逐渐转向了效益和“顾客满意”,质量被提到了重要地位,“效率优位”被“质量优位”所取代,所以这一时期的评估侧重点是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政府绩效评估在其他西方国家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993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是各国政府的绩效改革浪潮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的代表性立法,标志着美国政府的绩效改革步入了成熟阶段。克林顿政府根据此法制定了一个十年计划,并由副总统戈尔亲自领导联邦改革机构“美国业绩评论委员会”,要求所有联邦机构发展和使用绩效评估技术,制定五年战略规划、年度业绩计划,并向社会公众通报各自的绩效状况。绩效评估在美国地方政府的应用更为普遍,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有29个州开展了政府部门绩效测评。除英、美之外,新西兰、澳大利亚、荷兰、挪威、芬兰、丹麦等国家都借鉴并实施了政府绩效评估。
(二)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与标准设置方面的经验
由上可知,西方国家在政府绩效评估上经历了一个由粗糙到精细,由个别到系统的过程。这一过程同样也反映在了西方各国政府绩效指标与标准的设置上。目前西方国家在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和标准设置方面取得的经验有:(1)绩效指标和标准的设置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尽可能地定量化。同时在定量时,要尽可能地做到详细和精确。(2)绩效指标和标准的设置程序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相对稳定,以保证稳定性和适应性能有机结合起来。(3)绩效指标和标准的设置应做到科学化、合理化,这一过程应是一个广泛参与的过程,是一个实事求是的过程,是一个充分考虑各种差异的过程。(4)绩效指标和标准的设置要对各种因素加以考虑,特别是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
二、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现状及在绩效指标和标准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借鉴西方的改革经验,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始绩效评价实践的探索。自1994年以来,山东省烟台市的“社会服务承诺制”、河北省的“干部实绩考核制度”、青岛市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南京及珠海市的“万人评政府”、福建省漳州市的“机关效能建设”、厦门市思明区的“公共部门绩效评估”以及甘肃省的“非公有制企业评价政府部门”等活动都相继开展。各地根据评价的性质与行政发展的需要对评价结果不同程度地加以运用。从各地实施绩效评价的情况来看,主要是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部门和单位领导绩效的重要依据。纵观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进展,可见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1.过度追求经济指标
政府为了贯彻基本路线,提高绩效,建立层层经济目标责任制度,并将对经济增长的绩效评估同地方各级行政首长的升迁任免相联系。而衡量经济目标责任是否实现的最直接的证据就是GDP。因此,尽管GDP具有许多局限性,并且GDP及其消长的变化本是一个社会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政府公共行政只是导致GDP变化的因素之一。然而,我们却拿GDP来评价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政绩,GDP成了政府政绩最核心的指标,所以各级政府及其领导都在处心积虑地追求GDP,为确保GDP增长,不惜掠夺性开发使用非常稀缺的宝贵资源,使经济及社会发展出现“可持续性”危机;同时追求GDP,扭曲了政府资源分配,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重经济建设、轻社会支出,社会事业发展缓慢。
2.指标设置缺乏广泛参与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绝大部分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重视系统内评价,忽视或有意避免社会评价。因此社会公众还没有真正成为评估主体。但政府的公共行政是一项服务公众的权威性活动,作为被服务对象的公众,恰恰是政府公共行政环绕运行的中心,其意愿和要求是政府公共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因此,政府公共行政的政绩状况必须交由公众评价,这也是当代社会消费者和顾客至上原则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必然要求和集中体现。
3.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设置不合理
目前,政府绩效考评中,一方面,过度偏重定性指标,对政府部门实行的绩效测评大多只有原则而笼统的规定,没有具体明确应该做些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另一方面,过于强调数量指标,如GDP、人均纯收入、引进外资额度、破案数量及破案率、造林总数、人流次数、处罚人数、罚没款额等等,都成了政绩考评的一项项指标,使各级官员形成了很大压力,以至于形成中国独有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怪相。
4.指标设定过程缺乏环境变量的思考
我国幅原辽阔,各地之间差异明显。但在设定绩效评估指标时,却往往是不顾各地实际情况地“一刀切”,从而造成了在对各地同一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时的实质上的不公平。
5.指标设定过程忽略指标内在本质的探究
绩效指标选择过程中,不能单看指标的表象,还要分析指标的内在本质,探究其反映的内在信息是什么。只有这样,指标所反映的信息才会真实可靠,才不会产生误导。例如,在对基层政府的绩效评估中,群众越级上访指标的设定就缺乏对指标本质的思考。群众通过上访反映自己的情况,要求问题得到解决,这本身是对党和政府信任的表现。因此,将群众上访作为负面差错率考核指标本身就是不对的,助长了某些基层政府对上访人员的打击和压制,有损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破坏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6.绩效指标“年度递增”值得思考
绩效指标的设定需要有一定的挑战性,这样才会产生潜在激励作用。但是,目标实现难度的频繁提高,反而会适得其反,挫伤下级的工作积极性。现实当中,许多地方政府对职能部门的年度绩效指标是年度递增的,这种年度递增的压力使许多职能部门产生了畏难情绪,迫不得已采取消极应对措施。
三、关于我国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和标准设置的建议
1.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该体现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平衡发展、经济社会共同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的指导原则。在具体的指标设置上,要按照现代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5E”模型,指标既要有经济、效率指标,又要有效果和政府生产力指标,还要有公平方面的指标。由经济、效率、效果、效益和公正这五大评价要素指标构成的“5E”模型,被普遍看成构成了当前政府绩效评价主要的指标体系。经济指标一般指投入到管理项目中的资源水准;效率关注的是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效果通常是指公共服务实现目标的程度,是衡量公共政府服务的重要指标;效益是有用性产出与投入之间的比例关系;公正是指接受公共服务的团体和个人都受到公平的待遇以及社会弱势群体能享受到政府更多的公共服务。
2.应遵循“满意原则”,设置满意度指标。考察政府的绩效不仅仅在于政府的工作效率,更重要的还在于他所做的工作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企业、公众的需要,也就是说,政府绩效评估要以社会、企业、公众是否满足作为最终的价值取向。
3.引入“绿色GDP”考核指标,告别GDP崇拜。如前所说,GDP统计的经济发展水平偏差过大,不仅造成了我国社会发展当中的经济方面与其他方面严重不协调,而且也对各级政府官员在管理各自事务时“唯经济马首是瞻”。为此,世界银行在1997年推出“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用以衡量各国扣除了自然资产损失之后的真实国民财富。在绿色GDP体系下,生态环境指标将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参数。
4.以政府职能的科学界定为前提设计评估指标。
我国政府要从“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且合适”的政府。所谓有限,就是政府必须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作为;所谓合适,则指政府职能符合两方面标准,一是社会有普遍性诉求,二是政府有能力胜任,或者政府的管理具有相对市场调节的明显比较优势,或者政府管理的制度效益大于其运行的成本以及必然会产生的某些负面影响。所以,政府的职能其实是非常有限的,大致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政治与社会稳定、弥补市场失灵、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及其某些公共设施。
5.指标设定要考虑环境变量因素。行政系统与行政环境之间的平衡是动态的,因此,政绩考评的指标必须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当前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要结合各级各地政府部门行政改革的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持以GDP为核心的经济指标考核的同时,相应增加体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指标,增加设立政府应对公共危机和突发事件的指标考核,增加政府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指标等,具体涉及社会公正、人民福利、环境、资源、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等政治、文化指标,使绩效考核具有更高的支持率和现实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方振邦.绩效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为了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许多国家经过艰苦的谈判,终于在1947年达成了关贸总协定。该协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转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适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然而,该条第八款(a)项作了例外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供政府公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明文将政府采购排除于国民待遇之外,而且由于第三条中规定国民待遇的主要条款第二、四两款被囊括入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第一条第一款)范围,自然可以推论,政府采购也属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各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在采购立法上利用例外条款,对国内企业实行优惠价格,或使用不公开或不透明的采购程序,使外国供应商无法与国内企业竞争,特别是使用不透明合同授予程序。其中美国尤为突出。据1973年公布的美国政府的专题研究报告指出:“在美国联邦政府采购里,外国货在整个采购供应中为数甚微。本国公司向联邦政府销售时,是在没有外国货竞争条件下进行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买美国货法”及其执行命令(10582号令)的政策造成的。只有遇到本国没有足够的数量与质量的产品,国内产品的价格不合理或不符合公众利益时,才有理由购买使用外国货。遇有本国产品与外国货竞争时,给美国货以优惠差价。而且,各州都订有自己的“买美国货法”,从而为政府采购市场筑起一道道厚墙,把外国货挡在墙外。加拿大、日本、欧共体等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有类似规定。
为此,关贸总协定的多数缔约方感到有必要把政府采购政策予以约束与监督,以限制政府歧视性采购,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率先开始就政府采购问题进行谈判,但由于各方利益冲突,分歧很大,谈判未取得实质性结果,只是起草了一份“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程序和作法的文件草案”。在1978年“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谈判中,经过各缔约方的共同努力,终于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1987年2月进行了修改,1988年2月14日生效。1994年9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会议上,以诸边协议方式为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方签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负责管辖协议的一部分。该协议的宗旨是确认政府在一定采购金额的基础上,实现贸易自由化。
虽然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但是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目的和关贸总协定中国民待遇条款的例外规定以及《协议》的诸边协议性质,使得政府采购政策仍然是国际贸易中非关税限制进口的重要措施之一。《协议》所涵盖的政府采购市场只占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的一小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完全进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领域。
二、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是大势所趋
按《协议》的性质及其加入条件,我国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可以不必签署《协议》。因为,《协议》的签署是以自愿为原则的,并不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强制性协议的内容;同时,申请加入《协议》的国家或地区,首先应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即只有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后,才应由我国自行决定是否签署《决议》。
但是,我国在实际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有关国家却一直将我国是否签署《协议》作为一个重要的关注领域。《协议》各成员认为,该协议是贸易自由化过程中非常有意义的一个措施,他们迫切希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的扩大及成员的增加。一些发达国家将签署《协议》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制性条件捆绑在一起,表示希望中国签署《协议》,其主要原因是瞄准了中国数额巨大、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
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政府采购市场也正在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及加入《协议》将是大势所趋。早在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就明确了我国最迟于2020年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并且,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提交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也在政府采购方面做出了承诺,承诺“中国有意成为GPA的参加方,在此之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从事其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即:如一项采购向外国供应商开放,则将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加该项采购的平等机会(例如,通过招标程序)。此类实体的采购将只受遵守已公布、且公众可获得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行政决定以及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的约束。”并承诺“中国将自加入时起成为GPA观察员,并将尽快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入该协议的谈判。”
因此,加入世贸组织将促使我国提早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更快地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三、利用政府采购适度保护民族产业
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对等的,我国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加入《协议》时,利用非歧视原则,一方面有利于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另一方面,在国内供应商缺乏竞争力的情况下会失去大量国内市场的份额。因此,我国应参考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成熟做法,充分利用《协议》本身的特点以及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与例外,并结合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本国经济和产业进行适度有效的保护。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这种保护只能是适度的保护,而不能是完全的保护,必须严格区分保护民族企业与地方保护主义,反对不正当竞争。因此,我们在通过政府采购立法对民族产业进行保护的时候要从全局出发,择优保护,避免地方保护。该开放的就开放,该保护的就保护。
1.利用《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单方面进入发达国家政府采购信息资料库的便利,搜集并将各国有关的采购信息及时在国内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布。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对等的,我们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取得了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目前,我国已有一批企业有实力与国外同行业进行竞争,但在争取国外政府采购定单的过程中,却存在信息不畅的劣势。
2.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这样,我国的企业在组成联合体以后就可以与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大企业相抗衡,从而增加竞标和获得政府招标的机会。
3.利用《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与其它国家协商,共同确定将其实体名单中的某些实体和产品排除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协议》规定只有协议签署国提交的列举在该附录中的采购实体所进行的采购才受到协议义务的约束。《协议》对附录1中央实体和附录2中央实体的规定比较明确,但附录3是一个概括性的类别,包含依照《协议》规定进行采购的所有其他实体,各协议国由于不同的贸易政策对此争议很大,也说明这部分实体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协议》对这部分实体的处理采取了开放的政策,既允许签署国选择将适用主体列举在附录中,又允许签署国在一定条件下将部分实体撤出。我国将来加入《协议》时在递交协议附录3的名单时,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决定哪些实体受协议的约束,哪些不受约束,做出最有利于国情的选择。
4.政府采购最低限度的规定方面。《协议》规定各缔约国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额,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但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悖。因此,我国在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的政府采购最低限度的规定方面,应将这一门槛价规定到较高的金额,以有利于保护国内市场。
5.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借鉴美国《购买美国货法》,充分考虑本国产业发展的需要,尽量采购国内产品,除非:(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6.补偿贸易。《协议》虽然将非歧视原则延伸到了政府采购领域,但第十六条有关补偿贸易的规定却是允许对非歧视原则的一种背离。政府采购的“补偿贸易”是指通过规定当地含量、技术许可、投资要求和反向贸易研究开发、出口、培训、战略投资和企业资本投资或类似要求来促进当地发展或改善国际收支的行为。
美国、匈牙利、哥伦比亚等国都有类似的要求,以便保护本国企业。美国要求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我国可以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含量,即规定在国际采购中本地产品和劳动的含量。这一措施的作用在于当国外产品不符合条件时,可以限制国外产品进入;或者当政府采购中购买的是国外产品时,可保证国外进口产品中我国劳动力和原材料的含量,从而间接地促进我国劳动力、原材料的出口和保护国内工业的发展。
7.价格优惠。即在国内外产品性能相同的情况下,允许给予国内产品价格优惠,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协议》中并未明文允许各国政府在进行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国供应商以价格优惠,但其成员国却在实践中采用过,因此可看作是《协议》默许的。我国可以规定,在本国供应商的价值超出国外供应商的价格百分比一定限度之内时,本国供应商可优先获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