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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离不开“法”。法可以使人不干蠢事;使干了蠢事的人接受教育,吸取教训,从此不干蠢事;可有了法,有些人还是会干害人害己的事。
就象酒后开车,有一天上有3个人去亲戚家里喝喜酒,他知道开车不能喝酒的,可因为自己太高兴了,忘记了有这回事,就和自己一同去的好友痛痛快快的喝了一场,在当天晚上大约9点多点的时候,客人都送走了,他们3个人也就回去了,当他们的车开到一座大桥下面的时候,不知道怎么了,司机感到头晕,就晃了晃几下,这不晃不要紧,可这一晃却没看清楚前面的路,只听见砰的一声,车头就撞到了桥墩的一根柱子上面去了,这喝酒伤身,如果又撞到了人,不就是害人害己吗?
闯红灯也是一样。在一天中午,一个小孩子要去商店去买东西,他等了一会儿灯还没有变绿,可他又想马上去买东西,这怎么办呢?他就不管红灯还是绿灯,就冲了过去,他正好走到一半的时候,喇叭发出震耳欲聋的“滴滴滴”声可这小孩子见有辆车开了过来,就被吓的手忙脚乱,他的脑子里面只有一个念头,就是赶紧跑过去,可还没等他开始跑,车子就撞了上来,闯红灯事虽然小,可万一正好有车过来就是大事了!
大家行动起来,遵守法律,这样我们的明天才会多一份快乐,少一份悲伤,我们的明天才会更加的美好,更加多姿多彩!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摆在我们普法人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目的和方式等进行了必要的审视与思考,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必须与时俱进
全民普法二十多年来,人民法律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取得了巨大进步。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做到与时俱进。一是树立正确的普法观念。普法工作是一项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伟大事业,其长期性、艰巨性和渐进性是不言面喻的,尤其是我们这样长期浸透在封建历史长河中的国家,更是如此。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吃苦耐劳、默默无闻、坚忍不拔的思想,克服一切可能的急功近利和悲观情绪,把功夫下在对广大群众的潜移默化和润物细无声上。二是树立科学的普法理念。要从侧重普及法律知识,转到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上来;
要从侧重履行法律义务方面教育,转到增强公民积极的法律意识上来,尤其是要用现代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
要从侧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转到强化公民自觉自愿参加法治实践活动上来。
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形式必须不断创新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律要求我们必须将普法活动有机地融入到公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之中,使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因此,我们必须突破惯性思维,进一步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尤其要更加注重法治文化的熏陶。一是加大法制文艺的创作和演出。充分挖掘城市街道、社区民间文化资源,鼓励支持群众自编、自导、自演各具特色的法制文艺节目,让群众在日常文化活动中实实在在感受法律的存在。二是加强与现代媒体联手。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全力利用影视、报刊、网络和广告载体等资源,以法制主题词句、动漫图片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还可以尝试市场化运做的方式,组建法制文化艺术传媒公司,编写拍摄播出法制文化艺术影视作品和组织舞台演出活动,编导有关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民生、法律与文化、法制史与社会发展等专题电视记录片,着力解决法制文化节的社会性、参与性。好的影视作品既可以产生社会效益,也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有了经济和社会效益,就可以使法制文化艺术的创作活动产生良性循环,就可以产生更多的有影响力的法制艺术影视作品。
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实践必须有所作为
作为依法治理工作的首要任务的法制宣传教育,如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新型公民,这是新形势下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回忆过去,我们对广大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无疑取得明显成效,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表现在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上,“一般高”,讲远近不够;教育对象上,“一锅煮”,分彼此不够;教育内容上,“一阵风”,抓经常不够;教育方法上,“一副样”,出生动不够;教育推进上,“一家忙”,搞合力不够。这些问题,既是我们的薄弱环节,也是我们对广大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改进和创新的着力点。必须在内容、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和改进,特别要在增强针对性、趣味性、实效性上下功夫。
法制宣传教育本身是一门面向人的应用科学。人民对法制宣传教育认识总是有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同时又是多方面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的态度来认识和对待它,克服“走过场”和“教条主义”,注重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系统性建设。所谓系统性建设,就是用系统论的观点,将法制宣传教育看作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强调依据“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理念,顺应新形势发展要求,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特点,开展目标环环相扣,内容层层递进,方法包罗万象的法制宣传教育,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相适应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新体系。
一、目标上的远近配套。目标是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归宿和起点,在整个法制宣传教育系统中处于指导和支配地位,对于确定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按照目标的实现时间、可能程度,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等等。改进法制宣传教育,首先就是要分层次设置目标,要从公民各自不同的特点开始,根据培养广大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总目标。设计出切合不同群体的分目标,由近及远、阶梯式、连贯性将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导向一个更高的层次。在不同群体的分目标下,各群体中的教育对象又分别有不同的具体目标,有的要着重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的要提高公正执法能力,有的要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有的要提高法律素质,有的要着力培养法制观念等等。所有这些分支目标、近期目标,都是对总目标、长远目标的分解和具体化,他们都是最终指向总目标和长远目标并成为其基础。我们在确定目标时,就应该做到既立足现实找对策,突出针对性;又把握未来求发展,看到远近目标之间的连贯性,使二者上下相接,互相配套。
二、对象上的分层有序。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个多层面的复合体,包括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是普法教育对象。按每一轮五年普法工作综合情况考察,可分为重点普法对象和一般普法对象。重点普法对象类别可分为领导干部、公务员、司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村级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还可分为地(厅)级、县(处)级、科级;公务员还可分为行政执法人员、无执法职能的公务员;司法人员还可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干警;青少年还可分为青少年学生、社会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还可分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员工;村级组织领导还可分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般普法对象类别可分为工人、农(牧、渔)民、城镇街道居民、个体工商业者、常住外来人口。这些类别和层次既有共性,又有个性。表现在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上,他们有共同的基本需求和行为规范;表现在公民作为独立个体上,他们又千差万别、各不相同。成功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就是要抓住公民的共同规律,把握整体性的同时,仔细分析公民不同特点和实际接受能力,对症下药,因人施教。
三、内容上的系统衔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确定,很大程度是受教育对象不同特点的制约和影响。具体到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一方面要适应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法治社会”的需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培养全面发展的公民,为公民的健康成长服务。根据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既要鲜明地体现时代特色,紧跟形势的发展,又要从实际出发,保持一种动态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就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总体框架而言,可以概括为四个大方面:一是要深入学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要将学习宣传《宪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工作摆上日程,努力提高广大公民的《宪法》意识。要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进一步培养公民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二是要深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引导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公共卫生和文化,体育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建设,推进文化和体育 事业发展。三是要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同时,在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流转、国有企业改制等工作中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四是要深入开展“一学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即:“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加强对公民守法和依法维权观念的培养,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自己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进一步提高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的能力,促进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等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应该看到,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要素根据它本身所要解决的问题,又表现出等级有序的层次性。比如,同属法制教育对象的领导干部和农民教育就是两个不同的层次,领导干部是提高依行政的能力,农民是提高法律素质的问题,领导干部教育层次要高于农民教育层次。法制宣传教育的全过程就是一个有序递进的运动过程,它立足于公民不同特点的实际,有的放矢;又根据人的认识规律,循序渐进。
四、方法上的生动多样。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就当前而言,我们要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主线,以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原则,力求通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载体,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形象化、生动化。具体至少要落实五项宣传教育载体:一是“法律广场”。在城镇人群密集地设立固定“法律广场”,如:休闲广场,影剧院露天广场等分别设立法律宣传处,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宣传及法律咨询解答活动。二是“法制文艺”。要与文化、剧团等部门共同创作编排一台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制文艺节目,在城、乡、村、屯巡回演出,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辐射面,推动“法律六进”活动有效开展。三是“普法专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辟“普法专栏”,采取银幕字幕、宣传口号、法律条文、法律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通过电视等覆盖面,把法律知识传送到千家万户,达到“家家户户是课堂,随时随地学法律”,以此解决人员难集中和死角盲区的问题。四是“法律大集”。在农村乡(镇)集贸市场设立“法律大集”宣传处,以各乡(镇)集贸市场日定为“法律大集”活动日,县依法治县办统一制作一整套关于“法律大集”活动的形式,力求图文并茂、形式多样、通俗易懂,到各乡(镇)巡回宣传。五是“法律橱窗”。充分利用乡村公开栏,开设乡村“法律橱窗”,乡(镇)每周一期并轮换一次内容,村每半月一期并轮换一次内容,广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法律进乡村活动有效开展。不仅仅如此,还有很多方法,但各种方法的运用都应该与内容相适应,符合广大公民的认识规律和心里活动规律、要适时、适度、不能脱离实际,或千人一面,或生搬硬套。同时,由于广大公民特点不同和复杂性,也决定了方法运用的多样综合性,既要针对不同对象,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又要多路出击,优势互补,以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总目标。
时间已经过去了二十余年,长命的伽达默尔先生也已经仙逝,但这场被称为“德法之争”的曾在的争论依然具有重要的思想史意义,依然有重演、回复的必要。
我们先把争论过程和文本情况简介如下:
伽达默尔首先在会上作了一个题为“文本与阐释”的主题报告。该报告经会后增扩,长达31页,译成中文大约有3万字了,我们现在差不多可以把它视为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一个总结性文本(该文后来也被收入伽达默尔:《文集》第二卷,即《真理与方法》第二卷)。在次日的圆桌讨论中,德里达向伽达默尔提出了三个问题,作为他对伽氏报告的反应;而伽达默尔也作了答复。之后,德里达在会上作“对签名的阐释(尼采/海德格尔)”的报告,不算短,印刷页码约有16页,其中集中讨论了两个问题:尼采这个“名字”;“整体性”概念。
以上文本为伽达默尔-德里达这次争论的全部材料。完整文本首先于1984年在慕尼黑出版德文本,题为《文本与解释:德法之争》。五年以后有英文版(纽约1989年)。我们依照德、英文版的办法,把争论文本辑为“巴黎对话”。
事后几年里,伽达默尔对他与德里达的这次巴黎论战一直念念不已,又相继作了“致达梅尔的信”(1984年)、“解析与解构”(1985年)和“解释学与逻各斯中心主义”(1986年)三篇文章,意在重梳他与德里达的异同,进一步回应来自德里达的对解释学哲学的解构论挑战。不过,在德里达方面,似乎没有迹象表明他对此事件有进一步的反应。尽管这两位思想家之间还有过第二次“交锋”,即1988年2月由德国海德堡大学法语系组织的会议,但这次会议设定的主题是“海德格尔与政治”,应该比较热闹,而对于“解释学与解构论”这个课题并未形成更深入的探讨。
关于伽氏-德氏巴黎论战,有多个国家的各路哲学家进行了评论(英文版收集了有关评论文章共计15篇)。主流的意见大抵是:这是一场“不可能的对话”。我们在此只能选译两篇文章,一是英文版《对话与解构》一书的编者米歇尔菲尔德(Diane P.Michelfelder)和帕尔默(Richard E.Palmer)为该书撰写的“导论”,其中对“伽氏-德氏之争”以及学界代表性观点作了一番简明扼要的介绍;二是德国波恩大学哲学教授约瑟夫?西蒙(Josef Simon)的“求理解的善良意志与强力意志——评一次‘不可能的争论’”一文。它们与上述伽达默尔的三篇后续文章一起,构成本书第二部分,我们立题为“不可能的对话?”
作为战后欧洲大陆哲学的两大主流思潮,解释学与解构论有着许多共性,特别是在对现代性危机的体认,对西方传统形而上学的基础主义、主体主义的批判上,两者是有一致之处的。按照德国哲学家曼弗雷德?弗兰克(Manfred Frank)的总结,解释学与解构论之间有五个重要的“共同因素”:一是作为一种理论基础的“语言学转向”;二是“贯穿于现代思想的危机批判”;三是对一种“绝对精神”或无时间性的自我在场的拒绝以及一种对有限性的确认;四是两者都回到尼采和海德格尔对“西方理性主义”的诊断及其终结这一论题上;五是两者都强调审美现象的原初意义,特别是文学与文艺批评。
于是我们要问:既然有如此之多的共同点,为什么人们还能把伽达默尔-德里达的这次巴黎对话称为“不可能的对话”?
实际上,如果把伽达默尔的理解要求彻底化,那就没有什么不可能的对话。伽达默尔认为求理解的善良意志是自然的。人只要加入对话,为的就是理解和被理解。你德里达既然与我坐在一起了,而且也参与了讨论,而且也向我提出了问题,回应了我的演讲,当然就已经服从了求理解的善良意志。对话中理解的善意与被理解的愿望本身就构成了对话的前提和基础。在两人的辩论中,伽达默尔总是以“善良意志”勾引着德里达,偏偏这位德里达是一个“刺青”,不领伽达默尔的情,时刻保持着一个解构论者的警觉。伽达默尔的善良意志与德里达的解构警觉之间,构成巨大的张力。 转贴于
看起来,伽达默尔的辩证法式的“狡猾”可能是有一点点讨厌:喏,你只要和我坐在一起,哪怕是一声不吭,跟我翻着白眼,也已经落入我的“善良意志”的同一性圈套中了!不过,正是这样一种稀松平常的诘难触着了德里达解构论的一大“软肋”:主张非同一性和差异化的解构论如何反身面对自己,如何要求自己的主张?非同一性的诉求本身是不是一种要求理解和认同的同一性诉求?伽达默尔不无刻薄地指出:德里达对自己“不公”。
事情的关键在于同一性形而上学及其批判。因此两人的讨论势必演变成一场哲学史的论辩。伽达默尔认为他与德里达都是以海德格尔思想为出发点的,并且把自己和德里达称为“海德格尔原创思想的两个完全独立的发展者”。德里达大概也会同意这个说法。德里达在会上的专题报告显然也是有备而来,题曰:“对签名的阐释(尼采/海德格尔)”。
战后欧洲大陆哲学各路向可以说都带上了海德格尔的“签名”。海德格尔思想在法国知识界获得了某种激进化的推进和发扬,而在其本土德国则似乎构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界限。美国哲学家约翰?卡普托(John D.Caputo)认为,德里达的解构论构成“海德格尔主义”的“左翼”,而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则成为“海德格尔主义”的“右翼”(参看《对话与解构》,第258页以下)。这个意见虽然过于简单化,也容易被简单化,但基本上还是可以成立的。如果说伽达默尔强化了海德格尔思想的“向心”方面,那么,德里达则发展了海德格尔思想的“离心”方面。
伽达默尔自以为得了海德格尔的真传,而且特别强调自己是以后期海德格尔思想为主要背景的。这话似乎不可全信。无论就思想高度还是就课题范围来看,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对话解释学、辩证解释学)未能超越前期海德格尔的“此在解释学”,充其量还是对后者的一种内在化拓展,也就是说,伽达默尔并未真正跟随海德格尔实施思想的“转向”。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伽达默尔“延续了海德格尔解释学的中断”(中文研究可参看张志扬:《门,一个不得其门而入者的记录》,1992年,第118页)。
德里达的一些基本思想和观点或明或暗地承继着海德格尔。他的基本词语,诸如“解构”、“涂抹”、“踪迹”、“分延”、“游戏”等,多半是从海德格尔那里发挥出来的。德里达的“解构”(deconstruction)一说就是对海德格尔的“解析”(Destruktion)思想的一个发展。海德格尔在前期哲学中提出了对传统存在学(本体论)进行“现象学的解析”的任务,其目的却是积极的,是要标明存在学传统的各种积极的“可能性”,即“标明存在学传统的限度”(《存在与时间》,第23页)。尽管海德格尔后来也讲“克服”和“经受”形而上学,但他讲的“克服”(überwinden)或者“经受”(Verwinden)也不是纯粹消极的、否定性的,而倒是一种“原始的居有”。
与海德格尔的“解析”、“克服”或“经受”相比较,德里达的“解构”似乎更为激进、更带有“暴力”性质。在德里达那里,所谓“解构”首先是一种“策略”,意在颠覆传统形而上学的等级制度,摧毁“在场的形而上学”和“逻各斯中心主义”。虽然德里达对海德格尔多有承继,但他仍指责后者在形而上学批判上的不彻底性。在德里达看来,不仅前期海德格尔以“此在”为中心的“基础存在学”奠基,而且在“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等后期著作中海德格尔对人道主义或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都仍然是“一种对人的本质和尊严的重估或重获”。海德格尔的存在之思,存在的真理之思,虽则名义上是对人道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划界,但依然脱不了是一种“人之思”(德里达:《哲学的边缘》,英文版,第128页)。德里达还以“声音中心主义”来攻击海德格尔,认为后者的语言观仍然是强调“说”(声音)而贬抑“写”的。尤其是,在德里达看来,海德格尔所思的“亲密的区分”和“二重性”的“本有”(Ereignis)都还有成为一个形而上学的具有本源意义的“终极能指”的危险,而他自己的“分延”(difference)则是“非完满的、非单一的,有结构的和区分化的差异之源。因此‘本源’这个名字就不再适合于它了”(《哲学的边缘》,第11页)。
德里达清楚地意识到,他的解构论与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的基本分歧也在于形而上学批判,而就形而上学批判来说,焦点恰恰在于尼采和海德格尔,更具体地讲,在于海德格尔在战乱中集十年之功形成的尼采阐释。正因为这样,德里达才把自己的报告题目设定为“对签名的阐释(尼采/海德格尔)”。该报告表面看来犹如空穴来风,与会议主题毫不相干,实则不然。温柔敦厚的伽达默尔屡屡声明,他对海德格尔的尼采阐释持毫无保留的信服态度,与之相反,德里达则认为这种阐释是大成问题的。德里达的思路可谓清清楚楚,直击两点:“名字”(专名)与“整体性”。
德里达认为,虽然海德格尔试图摆脱人们对尼采的心理学-传记式的误读,但他坚持尼采哲学的系统性,为尼采加上了一个人名的统一性,努力把“尼采这个名字或者‘谁是尼采?’的问题还原为西方形而上学的统一性,其实就是还原为在这种形而上学的极顶上的一种边界境况的惟一性”。德里达这个责难尖锐有力。这个尼采,这个惟一的尼采“专名”,被海德格尔树立在整个西方形而上学史的完成(终结)点上,成为“最后一个形而上学家”。而在德里达看来,尼采实在要比海德格尔更具解构性,更不形而上学。德里达问:“难道尼采不是除基尔凯郭尔之外少数几位把自己的名字多重化,并且玩弄签名、身份和面具的大思想家中的一员吗?难道他不是那个多次、并且以多名来命名自己的人吗?”(参看《文本与阐释》,德文版,第68-72页)。非形而上学的尼采不是单数的“尼采”(Nietzsche),而是复数的“尼采们”(Nietzsches)。
进一步,德里达关于“整体性”问题的讨论触及到了海德格尔的尼采阐释、乃至于海德格尔在《尼采》书中阐发出来的整个形而上学观的核心。海德格尔认为,“本质”(Essentia)与“实存”(Existentia)是形而上学的两个基本问题,“本质”回答的是存在者整体的“什么”问题,“实存”回答的是存在者整体的“如何”(实存方式)问题。而“强力意志”和“相同者的永恒轮回”就是尼采提供出来的关于“本质”和“实存”的形而上学规定。德里达分析了海德格尔引用过的两段尼采原文,表明尼采的“相同者的永恒轮回”并不像海德格尔所主张的那样,是关于“存在者整体”之实存方式的规定。由此,德里达得出结论:海德格尔“把尼采搞成一个形而上学家,哪怕是最后一个形而上学家,也许就过于匆忙了”(《文本与阐释》,德文版,第76页)。
在我国的教育机制当中,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思想政治教育。思维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拥有健康的思想,才能指导自己正确的行为。在高中阶段,设置一些法律知识的教育是丰富政治课的教学资源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促进学生思想政治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学生通过学习、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可以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因此,在政治课的教学中,教师要不断地向学生渗透一些法律知识,以补充政治课程中的教学内容,丰富政治课堂教学的资源,从而让政治课的教学达到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相结合的双重教育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为提高政治课堂的教学效益服务。
二、结合案例进行教学,让教学更具说服力
在教学法律知识的时候,结合具体的案例教学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在对案例进行必要的分析与探究时,既能使法律条文更加的生动、具体,而且这些真实存在的案件又可能对法律的条文提出一定的挑战,引发学生的思考,提高学生对相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此外,案例教学也有助于“活化”政治教材,而且还能够改革过去传统的教学模式,有效地解决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联系的问题,逐渐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实例引入到政治课堂教学中,能增强学生学习政治知识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有效地促进教学相长,为构建高效率的政治课打好坚实的基础。比如,在组织学生探究“依法办事,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的相关内容时,为了更好地突出教学效率,让学生更好地吸收这些知识点,教师就可以举一些现实生活中的邻里关系,特别是居民楼中上下楼层之间的相处关系。学生也举了很多这方面的真实案例,通过学生间的讨论、分析等,让学生知道了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依法办事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同时也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把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树立起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让学生掌握一些与自身实际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逐渐地促使学生养成遵守法律的好习惯,让学生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能够依法办事,自觉地去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理念。
三、在实践中深化学生的法制意识与观念
学习政治知识切忌死记硬背,因为死记硬背的收获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在传授法律意识的时候,教师要寓法制教育于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当中,这样不但能让政治课堂“活”起来,而且还能够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的热情。比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组织学生模拟选举人民代表或者模拟法庭;讨论一些关于“青少年应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辩论赛;也可以让学生自编一些法制小报展评的知识竞赛等。这些实践活动的开展既能活跃课堂的教学气氛,还能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促使课堂教学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活动的开展也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