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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幼儿园的管理者,通过三年多的理论、系统的学习,使我不仅对教育管理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而且明白幼儿园管理是使幼儿园根据一定的目标和要求,维持幼儿园按教育规律进行正常运转,使其获得不断发展和提高的手段。这些对于指导我今后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下面我就结合本园的具体情况,浅谈一下关于在幼儿园如何实施科学化的管理。
一、改变单一的制度管理,建立一种在“适度规范”管理下的道德自律、工作自勉的管理方式
有一位成功的管理家曾经说过“用制度代替人的判断,必然回导致自我退化的恶性循环”。我们知道,每个单位都有各种各样的管理条例和奖惩制度,如果一味地靠这些条例和制度来进行管理,那么就会出现不是有“制度”不执行,就是在执行时“冷酷无情”。针对“制度”管理存在的弊端,应该如何去纠正呢?笔者认为,幼儿园女同志多,工作易情绪化,在确保各项工作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或建议,根据现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制度中的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尽量突出妇女、幼儿权益保护和尊重、信任、平等的特点,简化操作程序,删除那些无法操作及束缚教师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的条例,把幼儿园管理的重心,从制度约束转向道德自律、工作自勉,创造和谐、轻松、愉快的氛围,当老师们解放了思想,放下了包袱,她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发挥。
二、下放管理权力
我国大多数幼儿园实行的是层级管理体制,带有较浓重的等级色彩,领导“一指”到底的管理现象也较为严重,其他层级的教师处在被动接受管理的位置,这样会极大限制教师主动性的发挥。多年的管理经验使我们认识到,必须在管理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把幼儿园管理操作的重心,从以领导为核心转向以教师为核心。如教师有权制定本班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安排本班的教育活动;教师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幼教理论的指导下,可以灵活地选择各种课程模式、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例如:以前幼儿园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在时间和要求上是十分细致和严格的,有时甚至把时间定到了分钟,教师无权更改安排,否则要受到“制度”的惩罚。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工作的教师,慢慢地丧失了灵活安排、随机教育的能力,幼儿的活动与教师的教育进入了僵化状态。而现在,通过多年的管理工作学习与实践,我大胆下放教育管理权力,要求教师在确定一日生活两大块(生活活动、学习活动)的基础上,把时间和活动安排权交给教师,她们根据主题教育的需要、幼儿的兴趣、环境的改变有计划、有目的灵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教师聘任制
实行教师聘任制能不断激励教师提高素质,提升办园整体水平,使改革中求发展的办园理念得以落实。因此,幼儿园应制定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度,以形成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教师聘任制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涵:
一是招聘。通过科学设定招聘考核程序,达到竞争择人,任人唯贤,从而为幼儿园招牌到专业、年龄、层次、能力都合适的教师。
二是聘任。聘任中要充分体现择优上岗的原则。首先要根据办园规模确定岗位职数,而后,在年度考评基础上确定受聘资格,考评等级必须是优秀或称职者才有资格参加受聘;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均没有参聘资格。聘任方法可多种多样,一般采取逐级聘任。通过逐级聘任,可以进一步明确职责,不断地使整体得到优化组合。
三是淘汰。有效的淘汰能使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和调整,以适应组织目标和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是换岗与离岗。即对被淘汰者采取换岗和离岗。这项工作难度很大,要切实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追求绩效,建立岗位考核制
岗位考核,即岗位工作绩效考评,通过平时单项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教职工德、识、能、勤、绩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考评标准,在另一个角度,可理解为岗位工作目标。因此,应强调让教职工参与考评标准的制定,能促使其认同标准作为自觉的奋斗目标,从而增强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一)绩效考评应强调如下方式的有机结合:
一是自我考评。包括日常反思,一般工作和专项活动的书面总结等。自我考评有助于提高自我反省能力,但要避免报喜不报忧的弊端。
二是上级考评。指由本部门的领导对下级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其方法有口头评价、书面评价。组织形式可以是单独了解,也可以是组织成员一起讨论和评价。上级考评要避免了解不具体、不深入的缺陷。
三是下级考评。是由下级对上级的考评。下级对上级有更多的关注,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观察和揣摩,因此来自下级的考评比较具体、全面,可以通过开座谈会来组织实施外,问卷调查也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
(二)为真正发挥绩效考评的作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要公开。要公开考评标准、程序和对考评人员的规定等,使教职工产生信任感。
二是要注重反馈。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本人,并将评语进行说明,肯定成绩和进步,说明不足之处,提供今后努力的意见。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二条为了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全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教育局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审核认定幼儿园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定级管理,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规范教材征订,统一收费标准等。同时具体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局要贯彻落实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全市幼儿园卫生许可的审核认定、饮食卫生的督查,卫生保健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指导,教师、幼儿健康的体检等工作。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市幼儿园安全进行监管,对园舍、设施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责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幼儿园停办。
第八条市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幼儿园接送车辆的管理,要将民办幼儿园的接送车辆纳入客运车辆的户籍化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驾驶员资质的审定和安全法规的教育。
第九条市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
第十条市财政、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市幼儿园的收费进行管理和督查。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备案并公示。
第十一条市广播电视局主要负责协助市教育局对全市幼儿教育发展情况,通过艺术活动和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要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已经过市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十四条市规划局和建设局在审批小区新楼房建设设计、规划中必须带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用房。
第十五条实行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卫生、安监、公安、交警、消防、财政、物价、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全市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幼儿园的审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市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课程教学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文件;
(五)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课程计划等);
(六)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及场地使用权证明;
(七)幼儿园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需经市公安消防部门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八)市卫生监督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幼儿用餐的幼儿园);
(九)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第十九条幼儿园审批程序。
举办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市幼儿园审批申请表》。对申请的幼儿园实地考察,由主管局长在《*市幼儿园审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意见分为两类,完全具备条件的可签署“同意注册”;条件不完全具备,但符合安全要求的可签署“同意筹设”,所有举办者都必须按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实证式材料(打印或复印)。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申办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对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完全具备条件,但符合安全要求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筹设批准书,到市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市物价局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办,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市公安、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园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停办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核准。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校车接送、安全防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安全教育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师生伤亡等重大事故,市教育、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使用幼儿学习和活动的教材、手工操作教材和音像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部门的要求征订,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第二十七条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要求聘用教师、保育员、医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凡学历不达标的,幼儿园应督促他们参加学历培训,尽快取得相应学历。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卫生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向家长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实行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对全市幼儿园进行督导和评估的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和擅自办园的幼儿园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章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三十一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内容的集体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聘任的园长报审批机关核准,聘任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不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征订教材,使用盗版教材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教师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擅自变更幼儿园名称、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十)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十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十二)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1、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为在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或有本市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符合北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为,中学:“北京市×××中学”;小学:“北京市××区×××小学”或;中小学:“北京市×××学校”;
(2)取名范围遵循以下原则: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公司营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150万元以上)。
5、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自有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6、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7、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
8、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幼儿园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等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所需材料
1、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 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包括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6、办学场地,校舍产权证明,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明。
7、拟任校长的有关材料: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资格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8、师资配备和生源论证,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9、填写《ХХХ学校设置情况一览表》。
10、校内规章制度。
11、学校拟设置的学段、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及专业名称、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等内容。
12、董事会章程。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流程
1、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所需材料包括:办学申请;举办者资格证明;学校(教育机构)章程;拟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
2、筹设批准后3年内申请正式设立。
具体流程为:根据办学申办报告准备办学条件实地核查合格办学许可证。
3、到民政局申请设立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需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其它流程。
(1)公安局:办理刻章(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刻章介绍信、教育局批文、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教育局批文、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3)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法无产权、法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
(4)财政局:办理票据购领证。
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变更程序
1、变更举办者应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提供如下变更材料:
(1)原举办者不再担任该校举办者的申请。
(2)新举办者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承担举办学校的债权债务。
(3)新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4)经费来源证明(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董事会决议
(6)审计报告
2、变更校长应提供如下材料:
(1)现任校长的申请。
(2)拟新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3、变更办学地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件证明
(3)董事会决议。
4、增加办学范围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教学计划和师资情况.
(3)董事会决议。
5、变更校名应提供如下材料:
关键词:农村幼儿教师生存状况解决对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幼儿教育迅速发展。然而,在发展的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师资问题是其中较为突出的方面。幼教师资水平是决定教育质量的关键。当前,农村幼儿教师生存状况欠佳,不仅制约着幼儿教师队伍的发展,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幼儿教育的质量。农村幼儿教师生存所面临的困境亟须我们的关注和解决。
一、农村幼儿教师的生存状况
1.教师身份不明,流动性大。
由于幼儿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因此农村幼儿教师的身份被承认,至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她们既不是公办教师,又不是民办教师,也不能算作代课教师。农村幼儿教师正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地位。这严重地伤害了她们的自尊心,也影响了她们的工作热情,让她们失去了为幼教事业不懈奋斗的决心和信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虽然对农村幼儿教师作了相应的管理与引导,但力度不够,以致这支队伍比较混乱。[1]当地教育局没有对她们进行注册登记。农村幼儿教师也没有职称评定、评先选优的机会。幼儿教师与园主实际是一种雇佣关系,园主可以决定教师的去留。由于缺乏相关的管理规范,幼儿教师如果对工资不满,也可以随时离岗。这就造成了幼儿教师流动性较大,师资队伍不稳。
2.学历层次低,专业发展困难。
农村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不高,以中师、职高、职业中专为主,有部分教师仅有初中学历。她们中的大多数没有学过幼儿教育的相关知识,没有进行过幼儿教育的专业培训,因此缺少幼儿教育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她们不了解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在教学中“小学化”倾向严重。此外,农村幼儿教师缺乏培训及继续教育的机会,幼教观念得不到更新。长此以往,将制约幼儿教育质量的提高。目前农村幼儿教师的培训没有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的师资培养计划,所以农村幼儿教师不仅没有外出学习的机会,而且在当地幼儿教师之间进行交流学习的机会也很少。[2]农村通讯不发达,文化落后,信息闭塞,网络资源与图书资料缺乏,这些条件也限制了教师的学习与提升。缺乏观念的更新,她们只能凭借以往的经验来从事本职工作。
3.工资待遇差,缺乏社会保障。
农村幼儿园以民办为主,民办幼儿园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教师的工资主要靠学费来支付。一些民办园本身经费就不足,维持幼儿园的正常经营都存在困难,导致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太低,有的每月工资仅300—400元。这样的条件导致幼儿园招聘不到专业的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而在园的教师都是出于谋生的需要。农村幼儿教师不属于国家的正式编制,只是临时聘任的教师,她们既没有医疗保险,又没有养老保险,更别提住房公积金,所享受的待遇根本无法与公办教师相提并论。这样一来,她们面临很多后顾之忧:生病不能报销医疗费,退休后没有保障。这也严重地打击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了工作的稳定性。
4.环境艰苦,工作负担重。
农村幼儿教师工作的环境比较艰苦。尤其是偏僻的农村,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只是单独设一个班,就要容纳附近所有的幼儿。幼儿园设施十分简陋,没有活动场地,也没有玩教具。一个教师往往身兼数职,既是园长,又是老师,还是保育员。由于幼儿年龄还小,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教师既要开展教育活动,又要照顾好幼儿的生活。农村幼儿园容纳的幼儿较多,幼儿教师又少,导致师生比过高,有的高达1∶50,甚至是1∶60。幼儿教师的日常工作比较琐碎繁杂,整天与幼儿待在一起,每天工作时间较长,工作负担很重。
二、解决对策
农村幼儿教师是亟须我们关注的一个弱势群体。了解农村幼儿教师的生存状况,帮助她们走出困境,是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重要工作。她们的生存状况直接关系着幼儿的全面和谐发展及农村幼儿园办园质量的提高。帮助农村幼儿教师走出困境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幼教机构的管理。
政府是发展幼教事业的关键因素。各级政府要明确各自在农村幼儿教育发展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垢地位,将农村幼儿教育纳入到政府规划和管理的范围中,以确立农村幼儿教育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各市、县、乡镇应设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专门监管农村幼儿教育,加大对农村幼儿教育的扶持力度。同时,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着力解决农村幼儿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教育部门要与财政、卫生、妇联、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合作。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幼儿教师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明确她们的身份,确立她们应有的地位,使他们所面临的困境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只有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的管理得到规范,幼儿教师才能安心工作,才能保证农村幼儿教育保教质量的提高。
2.拓宽师资来源,加强教师培训。
目前农村幼教师资主要来源于当地幼儿师范学校的毕业生,但在数量上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这些教师相对集中在乡镇幼儿园,而在较为偏僻的农村,师资十分有限,教师素质不高。所以,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拓宽师资来源,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支教,为农村幼教事业补充新的力量。教育部门要重视幼儿教师的职前职后培训,要把在职培训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的师资培训计划,建立农村幼儿教师培训体系,让她们能够有机会参与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教育部门还可通过组织教研活动,帮助幼儿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提高自身素质。同时,还可以当地公立幼儿园为主导,对农村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给予必要指导,增强园与园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3.保障教师工资,完善社会保障体制。
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对农村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及社会保障做出硬性规定,如限定农村幼儿教师的最低工资,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同时,政府要对幼儿园实行规范管理,规定必须按时发放教师的工资,从制度上给予农村幼儿教师稳定的政策保障。教育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幼儿园的发展,适当考虑增加财政投入,拓宽资金渠道。政府要让农村幼儿教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险的费用可由政府、幼儿园与个人共同承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幼儿园业主履行支付教师工资与保险费的义务,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者,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3]幼儿教师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工作才无后顾之忧。
4.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严把准入关。
师资队伍的素质决定着幼教的质量。为防止素质较差的人员混进农村幼教队伍,要严把幼儿教师准入关。因此,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只有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的人才有资格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由于农村的实际情况不能与城市相比,在选拔教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幼儿教师资格证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办法,通过这个途径,选择真正有教学能力,并热爱农村幼教工作的幼儿教师。对于在职的幼儿教师,可通过学习和培训,鼓励她们申请幼儿教师资格证,提高自身素质。
[关键词]农村 幼教师资 问题 对策
一、欠发达农村幼教师资队伍的现状
1.幼教专业师资缺乏,区域分布失衡
通过对位于西北的S省5个县25所乡村幼儿园做的调查,发现当前农村幼教师生比例1:48,地区间经济和教育发展不平衡,造成农村幼教师资分布不均衡,经济和教育基础较差的农村地区幼教师资严重缺乏,一些农村幼儿教师专业技能很差,不会弹琴、唱歌、跳舞、绘画,个别教师五音不全,普通话很不标准,农村急需受过学前专业教育的幼师毕业生。幼儿教师离心倾向更加严重,呈现出从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
2.幼儿教师学历偏低,专业缺乏对口
农村幼教师资队伍部分是职高生,没有经过师范类学校正规系统学习的其他来源的教师占大部分,还有不少教师是高中以下学历,没有接受过任何专业培训,许多在岗教师没有资格证书,即使是学历合格的教师也大多是再次进修或培训获得的学历, 其教育教学业务知识和能力与专业不对口,不能适应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
3.职称评定失范,骨干教师梯队尚未形成
(1)职称评定失范
教师职称评定意味着社会对教师专业水平的肯定与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家长及社会成员的认同和支持。根据有关规定,幼儿教师职称评定归属小教系列。但在调查中发现,农村幼儿教师多数是被民办园所雇用,少数被小学举办的幼儿园或学前班所聘用。就用工性质来说,绝大多数属于临时聘任制。由于政策上的原因,教育行政部门并没有把农村幼儿教师纳入当地教师统一管理的范畴,农村幼儿教师成了编外教师,86.4%的农村幼儿教师无职称,有职称者仅占13.6%,即使有职称的也多为小学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兼任幼教或转岗到幼教的小学老师、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少部分公办教师。村级农村幼儿教师基本没有职称评定,得不到应有的认可,这极大地消解了农村幼儿教师的工作热情,造成了幼儿教师的“隐性流失”。
(2)骨干教师队伍尚未真正形成
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起主导作用,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 由于农村学前教育起步晚,多数教师为幼儿园临时或长期聘任,教师的总教龄与幼教教龄在10年以下,平均总教龄约为6年, 平均幼教教龄约为5年,而一名骨干教师的成长至少需要5年以上时间的实践锻炼,目前尚未形成骨干教师群体。
4.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需要提高
(1)经济待遇较低,职业吸引力急需增强
目前S省农村地区幼儿教师一般每月工资只有500―700元。其中月收入在600元以下者达到了38.7%,收入超过800元的及少,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更无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如此困苦的生活背景,极低的物质待遇大大降低了幼教职业的魅力,一方面使得有能力有经验的幼儿教师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甚至流出幼教行业,另一方面使许多优秀的青年人不愿意选择到农村从事幼教工作。
(2)社会身份不明,权益没有保障
国家对农村幼儿教师的身份没有明确界定,他们既不是公办教师,又不是民办教师,也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代课教师,政治待遇边缘化,家长及社会成员对幼儿教师工作的“简单化”认识,甚至是错误认识,影响了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所以,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素质,改善教师待遇是农村幼儿教育质量提升的关键。
5.职后培训滞后,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由于目前农村幼儿教师的培训没有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的师资培养计划, 导致绝大多数农村幼儿教师缺乏有效的职后培训,加上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结构呈现年轻化特征,有经验的教师欠缺,新手教师得不到有经验教师的指导,园内学习提高受阻,民办园教师编制很紧,外出学习几乎不可能,而且在同区幼儿教师之间交流学习的机会也很少。由于农村文化落后,信息闭塞,图书资料少,90%以上的农村幼儿教师不看专业书籍,教师很难通过业余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专业发展困难、教育观念陈旧、照本宣科、记诵背读的教育方法司空见惯,难以适应幼儿教育现代化的需要。
二、探究农村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出路
农村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关系到农村教育的整体发展与农村人口素质的提高。国家要通过立法保护农村幼儿教师的权益,提高教师的经济待遇,让幼教工作变成吸引人的职业,从幼儿教师个体来说,要着力提高自身的素质,由“保姆型”教师变成“专家型”和“研究型”教师。
1.出台政策法规,保障待遇经费
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保护性政策法规、并整合其他各种社会资源,确保教师之间以及教育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的相对公平,如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幼师毕业生、城区教师到农村幼儿园任教;县镇幼儿园教师评高级职称需到农村幼儿园挂职工作, 政府还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强制用人单位取有效措施落实农村幼儿教师待遇制定农村幼儿教师收入最低控制线,并将幼儿教师纳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之中,保护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激发其从教积极性。
2.完善职后培训,提升师资学历与专业对口
针对农村幼儿教师总体素质不高的现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职后管理与队伍建设,尝试构建以园本培训为平台的农村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的网络体系,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不断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的业务素养和科研能力。建议每个区县的公办幼儿园或示范性幼儿园负责各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工作,乡镇中心幼儿园负责本乡镇其他幼儿园和学前班幼儿教师的培训工作,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幼儿教师培训网络。组织具有普及性的培训或讲座,培训方式要多样化,尽可能地满足不同教师群体的多样化需要。
3.强化幼教管理,普及职称评定
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一大批农村户口的幼儿教师,她们的待遇能否落实,是稳定幼儿教师队伍的关键。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对相应学历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使农村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从而稳定幼儿教师队伍,防止专业教师大量流失。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