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土地复垦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字:[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 贵州省科技厅联合基金项目资助(黔科合J字LKT[2012]07号)

作者简介:卢德彬(1987-),男,布依族,贵州荔波人,助教,硕士,主要从事区域发展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

]土地复垦;可持续发展;土地利用

中图分类号:D6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开发复垦的潜力分析,即评价、测算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的类型、级别、数量和分布,是编制土地开发复垦专项规划的基础。其分析成果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到土地开发复垦专项规划目标的确定、重点区域及重点项目的定点定位,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土地开发复垦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1]。本文从秀山县土地复垦开发的现状出发,着重分析土地复垦开发的潜力,以及进行,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探索新增加耕地的方法和对策。

1、秀山县土地利用结构现状

据秀山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和201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秀山县的土地总面积为245337.48公顷,2010年末全县农用地总面积224682.27 hm2,占土地总面积的91.23%;建设用地11808.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1%,;未利用地9715.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6%。

2、秀山县土地复垦资源调查

土地复垦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和生态环境条件下 ,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其自然灾害等破坏造成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 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潜力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各种污染、自然灾害等造成破坏的、废弃的土地,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利用和经营,可以增加的有效耕地和其它用地面积[2]。

根据土地复垦内涵,结合秀山县复垦资源现状,经研究确定:秀山县土地复垦对象包括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交通用地;土地复垦潜力来源于地灾搬迁避让、高山移民、生态移民、村庄整治等原因引发的农村居民点复垦,废弃采矿用地复垦,废弃交通用地复垦三部分。

(1) 2010年末,全县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1913.97 hm2,其中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7855.26 hm2,占65.93%。农村居民点用地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人均、户均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大,平均每户占地555.64 m2,人均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为145.66 m2,大于《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中的120 m2;第二,零星散落分布户数多,约有93.87 hm2,占农村居民点总面积的1.2%;第三,地灾隐患处户数多,共有5293间房屋处于地灾地段,面积达101.20 hm2;第四,高海拔、交通不便区信息闭塞区域居民多;第五,农村闲置房屋多,孝溪乡上囤村抽样调查显示房屋闲置率为2%;第六,村庄布局散乱,配套设施不完备,缺乏统一规划布局。

(2) 2010年末,全县采矿用地面积为476.96 hm2,共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的4%。秀山县锰矿资源丰富,锰矿业发达,锰矿开采与锰矿加工为占地面积大,集中在溶溪、膏田等乡镇。但随着锰矿资源的减少甚至枯竭,大量采矿用地将废弃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另外,全县小型砖瓦窑数量多,约3000余个,占地约200-250 hm2,主要集中在梅江等乡镇。这些砖瓦窑规模小、产量低,且多占用良田,土地资源未得到合理利用。

(3) 2010年末,全县公路、铁路用地面积共约1067.53 hm2,占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的8.96%。渝湘高速公路、国道319线、国道326线、渝怀铁路通过秀山,另有省道304线、县道平贵路、龙石路、秀溶路等干线公路,已初步形成了以秀山县城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的路网主骨架。然而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如:公路改道后,原有道路闲置;公路改扩建中,废弃物对公路周围土地的压占等。

3、秀山县土地复垦潜力分析与评价

3.1 土地复垦标准和分类体系

世界各国都在认真研究确定土地复垦标准。根据我们近年的调查,参考国内外的有关研究,针对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复垦标准[3-6]。

1)接近破坏前的土地适宜性与第一性生产力水平。

2)改造为新环境下的可垦土地并接近或超出破坏前第一性生产力水平。

根据秀山县的资源情况以及国务院的 《土地复垦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省级土地整理规划编制要点》的具体规定,提出复垦对象分类系统[7-8](详见表 1) 。

3)根据秀山县的实际情况,复垦潜力划分为三级。即增加耕地系数>=90%为Ⅰ级;增加耕地系数50%-90%为Ⅱ级;增加耕地系数

表1 秀山县土地复垦对象分类体系

表2 秀山县土地复垦潜力分级指标

3.2复垦潜力分析方法

3.2.1农村居民点的复垦

如前所述,农村居民点复垦的原因有地灾搬迁避、高山移民、生态移民等。对于不同原因的农村居民点复垦,本专题采取不同的研究分析方法。

(1) 对于地灾搬迁避让、高山移民、生态移民的复垦农村居民点:采取资料汇总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结合秀山县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其复垦规模,按照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2) 对于村庄整治引起的农村居民点复垦:采取理论测算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基于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标准,从理论上测算农村居民点减少规模,再用可实现程度对其较正、调整,最后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新增耕地面积。具体步骤方法如下:

A.预测目标年总人口,结合户改情况预测农村人口数量:

目标年总人口=基期年人口数×(1+自然增长率)增长年限+(迁入人口数-迁出人口数)=基期年人口数×(1+自然增长率)增长年限+迁移人口

B.测算农村居民点减少规模

减少规模=基期年农村居民点规模-目标年农村居民点总规模=基期年农村居民点规模-目标年人均用地×目标年人口

C.用可实现程度进行较正、调整;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3.2.2交通用地复垦

采取资料汇总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结合《秀山县交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矿业相关规划信息确定采矿与交通用地复垦规模,按照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3.2.3采矿用地复垦

经分析,秀山县采矿用地中可复垦采矿用地面积约164.71hm2,可复垦的砖瓦窑面积约200 hm2,鉴于二调中将小型砖瓦窑用地测成了耕地,本专题不再计算其复垦潜力。根据调查分析,复垦出的土地80%宜于农业耕作,20%宜于还林;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可新增耕地105.41 hm2。可复垦的交通用地约4.24 hm2,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

4、结果分析

4.1农村居民点分析结果

(1) 根据《2010年秀山县地质灾害隐患点明细表》,全县共有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点190个,散布在全县29个乡镇内,涉及农户1767户,房屋5293间,面积约101.20 hm2。此部分农村居民点可全部复垦,用于农业耕作。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可新增耕地80.93 hm2。

(2) 根据实地调研,结合各乡镇2006-2010年乡镇规划,全县高山移民与生态移民涉及9500余户,面积约534.31。此部分农村居民点可全部复垦,根据调查分析80%宜于农业耕作,20%宜于还林。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可新增耕地341.98 hm2。

(3) 通过理论测算,结合2010年秀山县《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与2011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预计2020年秀山县总人口约69.17万人,其中农村人口44.35万人。根据国家《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对秀山县农村居民点用地作如下调整规划:现状人均居民点用地面积大于150 m2的,2020年减至150 m2 ;小于150 m2但大于120 m2的,减至120 m2;小于120 m2的不作调整。由此,规划目标年农村居民点总规模为5742.17hm2,较现在减少2113.09 hm2。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并非所有农村居民点都可得到整治,经咨询最高实现程度约为50%。据此计算,通过拆旧建新等村庄整治全县农村居民点规模将减少1056.61hm2。节约出的这部分土地可用于农业耕作,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可新增耕地845.26 hm2。

4.2采矿与交通用地复垦潜力分析

采取资料汇总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结合《秀山县交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矿业相关规划信息确定采矿与交通用地复垦规模,按照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经分析,秀山县采矿用地中可复垦采矿用地面积约164.71hm2,可复垦的砖瓦窑面积约200 hm2,鉴于二调中将小型砖瓦窑用地测成了耕地,本专题不再计算其复垦潜力。根据调查分析,复垦出的土地80%宜于农业耕作,20%宜于还林;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可新增耕地105.41 hm2。可复垦的交通用地约4.24 hm2,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可新增耕地3.40 hm2。各乡镇采矿与交通用地得垦潜力及新增耕地面积见表4-2。

4.3建设用地综合复垦潜力评价

通过上述分析,全县可复垦建设用地规模为1861.07 hm2,其中复垦农村居民点面积1692.12 hm2,其他建设用地复垦面积为168.95 hm2,全县共可新增耕地1376.98 hm2。各乡镇土地复垦规模及新增耕地面积及新增耕地率见表4-1。

表4-3各乡镇建设用地复垦潜力一览表

单位:hm2;%

根据新增耕地面积,将全县32个乡镇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潜力区,各潜力区所包括的乡镇名及新增耕地面积详见表4-2。

表4-4秀山县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分级表

面积单位:hm2

5、结语

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待开发复垦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分布的调查,对可开发复垦土地进行适宜用途评价,明确土地开发复垦后的利用方向,用潜力系数对开发复垦土地进行潜力级别划分,明确土地开发复垦的空间布局和数量分布,有助于各级部门对土地开发复垦进行宏观决策,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科学制定土地开发复垦专项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刘亚迪,樊宏. 土地开发复垦潜力分析初探—以四川省彭州市为例[J]. 资源开发与市场,2006,22(5):461-463.

[2]但承龙.土地可持续利用规划理论与方法[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12:31.

[3]严金明.中国土地利用规划.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2:188.

[4]谭春玉.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现途径 [J].中国土地,2003(7):16-18.

[5]戴尔阜.土地持续利用系统分析.评价与调控机制研究[D].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

[6]姜广辉,张凤荣.农村居民点与企业用地的布局调整和整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内容.

土地复垦条例范文第2篇

一、法律法规有关探矿采矿使用土地的规定

1.现行法律法规对探矿使用土地的规定主要有:

1.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1.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1.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明,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2.现行法律法规对采矿使用土地的规定主要有:

2.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2.2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2.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采矿权人开办、停办、关闭矿山,应按规定做好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

此外,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探矿采矿用地特别是采矿用地也作了规定。

二、探矿采矿使用土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和管理体制、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原因,探矿采矿使用土地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主要有:

1.探矿权人没有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地质勘查必须取得临时用地手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存在冲突

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不当然取得相关土地的使用权,同样取得土地使用权也不当然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

3.探矿采矿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够明确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在大部分矿业用地特别是国有矿山企业用地都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随着《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出台,对新增的矿业用地,凡不符合划拨取得条件的,均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对于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国家征收后,矿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用地使用权。就我省而言,绝大多数矿产资源储量不大,矿山企业规模不大,而且矿山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所以新办矿山需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如何取得,现行法律法规并不十分明确、具体。

4.探矿采矿用地在使用和管理上不协调

一是使用年限问题。一般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为7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的不同,最长有效期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工业用地最长年限为50年。二是管理侧重点上的问题。三是闭矿后土地复垦责任得不到落实。四是矿山环境整治不到位。矿山环境涉及地质构造、土地表层,涉及土地能否得到重新利用。

三、探矿采矿非法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使用土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主要有:

第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挖砂、采石、取土……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处以每亩每年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此外,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及破坏环境的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

四、做好探矿采矿用地管理的若干看法

1.科学界定探矿采矿用地的性质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章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工矿用地,工矿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中的一种。从探矿采矿使用土地特别是采矿使用土地的最终结果看,矿山总会关闭,矿产资源采空后,矿山用地有可能转为建设用地,也有可能成为农用地,还有可能成为生态用地,矿山无法永久性用地。由于用地性质不同,导致用地期限、审批手续等用地制度的不同,既不利于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又不利于降低矿业成本,所以要准确界定矿业用地性质,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的用地制度。

2.规范探矿采矿使用土地的法律法规要互相衔接

不仅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需要相互衔接,《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规都需要相互衔接。

一要明确前置条件,把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前置条件,明确程序。

二要实施集中办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依法定权限由同一个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与用地申请审核的,实行内部会审制度,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要明确探矿采矿造成土地损失、财产损害的补偿项目、标准和幅度。

四要加大土地复垦工作的力度。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有严格的制约措施,保证土地复垦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好水土保持,消除已关闭矿山的隐患。

3.探矿采矿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要明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在《关于开采金矿、石灰石等矿区以何种方式供地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177号)中指出:“对开采金矿、石灰石等工矿用地,不论何种性质的企业,均应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采矿区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因此,探矿采矿用地使用权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可以考虑通过下列三条途径取得:

一是临时用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虽然对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作了规定,但还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就福建而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的文件效力太低,至少需要升至政府规章的层次,才有利做好这项工作。

二是自营或联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无需经过征地途径。

三是出让。这种情况只能适用于矿产储量多、用地面积广、开采时间长、对经济建设影响大的矿山。对于规模小、开采时间短的矿山,不宜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复垦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兼并重组煤矿;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一、引言

矿产能源是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它的开发利用,推动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山西作为全国的矿产资源大省,煤炭资源丰富。2005年前,山西全省煤矿企业2200多家,矿井总数4278座,山西省人民政府经2005和2008年两次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到2010年年底,山西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1053座,煤矿数量减少3200多座,压减75%。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致大量小型矿井关闭,原有矿井工业场地、排矸场闲置。截至2011年,山西省累计矿区面积19937km2,采空区面积6584.63km2,引起地表沉陷面积3005km2。废弃、关闭矿井占地145.68km2,矸石山占地212.47km2,1093km2耕地、43.4km2林地遭到破坏。因此,对山西省兼并重组煤矿及时进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十分迫切。

二、煤矿开采活动损毁土地的主要类型

依据土地损毁主体、土地损毁方式和生产建设工艺等,将土地损毁类型划分为三级,煤矿开采活动损毁土地的一级类型属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其二级损毁包括挖损土地、塌陷土地、压占土地等。

土地挖损:因为煤矿的采矿活动致使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质层组、地表生物等直接被摧毁。兼并重组煤矿的土地挖损主要是露天煤矿开采作业广场、取土场、开山等面状工程。

塌陷土地:此类土地损毁类型多见于井工开采煤矿生产过程中,因地下开采导致地表沉降、变形,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

压占土地:主要表现为露天煤矿的表土堆放场、排土场,井工煤矿开采所产生的矸石山以及被整合后废弃的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

其他损毁:主要是土地污染,煤矿的土地污染是指在开采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原有理化形状恶化、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过程。化学污染具有隐蔽性或潜伏性、不可逆性和长期性、后果严重性的特点。

三、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土地复垦方法及技术要求

(一)兼并重组煤矿损毁土地的调查回顾及资料收集

兼并重组煤矿往往是一个主体整合数家甚至十几家小煤矿,特别是有些矿本身也是在2005年整合时整合几家更小的煤矿而成的,整合前的矿井、工业(风井)场地、矸石场地数量以及地面煤场、生产及生活建筑物数量繁杂。这就要求在损毁土地复垦前认真细致地做好矿区破坏土地情况调查,摸清家底,对损毁土地进行分类,绘制损毁土地分布图,做到损毁土地逐一落实,没有遗漏。在调查中要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落实损毁土地的责任主体。同时,企业的土地复垦规划应与当地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程前期综合调查与评价

1.水资源调查

由于兼并重组煤矿多处于水资源匮乏地区,土地复垦前对煤矿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根据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结果,制定适宜该区域的复垦方案。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兼并重组前各煤矿已经生产运营多年,煤矿开采导致的地面塌陷、地裂缝以及次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产生很大的影响。土地复垦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结果分类进行土地复垦。

3.环境影响评价

煤矿的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是对项目区的生态环境的正向干预,对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土地复垦中物种的引入,将可能对项目区的植被、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导致地力消退、生物多样性降低、水土流失加重等生态环境问题。因此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程实施前,非常有必要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方法

1.地貌重塑和土壤重构

一般应根据损毁土地的类型、程度、地形、地貌特征,按照规划的新复垦土地的利用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以工程技术手段为主。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采空区土壤重构主要采用回填、覆土等整理技术;排土场、废弃物压占地一般采用机械进行土地平整,调整和固定边坡等技术;针对工业场地大部分矿井的地面附属建筑物需要进行拆除或已拆除但场地表面遗弃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的特点,要求拆除后的可利用材料利用于工程建设中,拆除的块石、砖可用于复垦地的排水沟、拦山堰等的建筑材料。对采矿用地进行复垦首先应对矿渣进行清理,平均清理厚度不小于0.2m。对工业场地、煤场等复垦方向为耕地的地表层的进行深翻,设计翻耕厚度不小于0.4m。

在地貌重塑和土壤重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2.植被重建

植被重建在正确评价废弃地特征的基础上进行,将植被采用穴植条植的技术进行土壤改良,根据当地的气候和环境条件,植物、生物学特征和矿区的地貌特征等要求,选择适宜的、速生的品种,这样综合考虑,才能使生态系统实现自行恢复并达到健康良性的循环。

3.微生物复垦

是指利用微生物和有机物的混合剂或微生物活化剂对复垦后的再生土地进行改良和熟化,以恢复土壤肥力,达到农业生产的要求,是一种综合复垦技术。采用这种技术进行复垦,对露天剥离物、煤矸石等堆放场地不需要覆盖表土,只需经过一个植物生长周期后就能建立稳定的活性条件,第二年便可种植农作物。该方法还能使其他类型遭破坏的土壤恢复成良田,而且微生物复垦所需的材料和机具费用低、效益好。

(四)土地复垦技术要求

针对废弃露天采矿场、排土场、沉陷场地、矸石场、废弃工业场地等不同的破坏类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从复垦地覆土厚度、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要求、土壤pH值范围、水土流失控制以及复垦后用于渔业(含养殖业)的水面积和水深度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兼并重组煤矿在实施土地复垦时应根据受损土地的类型参照该标准实施。

四、兼并重组煤矿土地复垦中的几点建议

(一)重视复垦土地的验收工作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矿井规模大幅提高,旧的工业场地、井筒大多不能满足要求,需要新增土地进行建设。新增土地需要进行平衡补偿,兼并重组煤矿土地平衡补偿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对被整合煤矿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通常情况下,为了尽快完善新建设用地手续,兼并重组煤矿企业会积极的办理原有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手续。但从土壤重构到达到相应复垦用途的标准要求,土地复垦需要3~5年的时间,这就要求从管理上跟踪复垦全过程,既注重复垦数量,又保证复垦质量,对满足标准要求的复垦工程及时组织验收。

(二)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资金落实

在遵守国家《土地复垦条例》、《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土地复垦企业应结合矿区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奖惩措施并严格实施。

土地复垦周期长,而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市场影响很大,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应建立土地复垦专项基金及储备金,从企业、集团、政府等多渠道加大矿区土地复垦的资金投入,进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保障土地复垦资金落实。

(三)煤矿生产与土地复垦兼顾

在着手制定兼并重组煤矿的土地复垦方案、恢复损毁土地的同时,企业应结合重组后矿井的井下开拓方案、矸石排放场及取土场等可能造成的新的土地损毁,未雨绸缪,制定新矿井的土地复垦方案并及早进行复垦。煤矿企业也要在供水、供电及物资保障方面全力支持矿区土地复垦。

(四)加强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技术研究与合作

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是一项涉及多学科的系统工程,需要矿产资源学、生物学、地质学、水文学、农业等多学科综合。只有进行深入的多学科综合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煤矿企业也应该“走出去、请进来”,建立多种形式的科研机构,加强学术交流,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土地复垦理论与技术,同时在实践中深入研究,开发符合区域气候、水文、环境及地质特点的土地复垦技术成果。

五、结语

综上所述,长期的煤矿开采导致大量土地损毁,特别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经2005年和2008年两次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大量小型矿井关闭,废弃、关闭矿井的矿井工业场、排矸场亟待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应对损毁土地的性质、类别、数量进行详实调查,结合区域相关规划制定有针对性的复垦方案,因地制宜进行土地复垦并保证复垦土地的质量要求。同时,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应建立长效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制度、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开展技术研究与合作。

参考文献:

[1]杜欣莉,吴俊松.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评难点解析[J].我国煤炭行业环境管理与技术研究,2013.

[2]韩永亮.山西煤矿塌陷土地治理措施探讨[J].我国煤炭行业环境管理与技术研究,2013.

[3]白中科,王金满,周伟等.矿区环境影响评价中复垦土地的质量控制[J].我国煤炭行业环境管理与技术研究,201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5]黄丹勇.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环境恢复综述[J].湖南有色金属,2001(12).

[6]夏冰,韩政兴,林俊,黄成.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研究[J].科技向导,2011(35).

[7]范齐军.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研究[J].建筑学研究前沿,2012(12).

[8]魏远,顾红波,薛亮等.矿山废弃地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研究进展[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12(04).

土地复垦条例范文第4篇

本刊讯(记者崔建玲)由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主办的“第八届现代农资发展与营销峰会”于12月15—18日在北京隆重举行。

本次峰会主要介绍了中国农资市场的发展方向及政策导向,行业最新动态及市场前沿信息,研讨农资企业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与措施,为中国农资生产和流通企业、科研单位及个人提供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信息共享,有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品牌影响力、拓展产品销售力。

水产领域首个工程实验室落户黑龙江

本刊讯 近日,淡水鱼类育种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在黑龙江成立。据悉,这是我国水产领域第一个国家级工程实验室。

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在淡水鱼类育种领域一直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开创了我国冷水性鱼类研究领域,解决了冷水鱼产业发展中的一系列关键技术问题,利用传统育种和分子生物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成功培育出适合我国北方地区养殖的松浦镜鲤、松浦银鲫、荷包红鲤等淡水鱼类优良新品种,其中7个选育和4个引进品种被全国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认定为良种,约占全国水产养殖良种的26%,良种养殖面积覆盖北方可利用水面的60%,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淡水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

六部门部署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本刊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消息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专项检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通知要求,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土地复垦条例细则落地

本刊讯 国土资源部12月11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细化并完善了土地复垦激励措施,明确退还耕地占用税的具体操作程序,明确社会投资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可以作为占补平衡指标进行交易等。国土部指出,在制度设计上,尽量不欠新账,严格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从复垦方案编制、复垦资金落实、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监管;逐步偿还老账,主要是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将其作为我国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由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土地资源紧缺程度,统筹考虑耕地保有量、生态环境等因素和投入产出比的经济效益。

今年生鲜乳抽检合格率100%

本刊讯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农业部加强基层动物检疫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获悉,2012年全国生鲜乳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监测合格率达100%,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卫生指标监测合格率95.7%、禁用物质监测合格率99.97%,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合格率99.98%,畜产品“瘦肉精”监测合格率99.7%,均处于历史最好水平。

据了解,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已经实现两个“全覆盖”,即抽检对象覆盖全国所有奶站,检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三聚氰胺等5种违禁添加物。今年农业部在继续重视生鲜乳违禁添加物检测的同时,检测范围扩大到生物毒素、污染物、重金属等指标,重点加大黄曲霉毒素M1的抽检力度,共抽检样品1100批次,全部合格。

农地流转政策酝酿新突破

土地复垦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乡镇土地;利用;规划

Abstract: the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in town planning the lowest level, to implement in planning for land management to provide direct basis, on the rural regional economy development is very important to promote and guide the role.

Keywords: rural land; Use;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29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是生产建设发展经济和扩大对外招商步伐的前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用地管理提供直接依据。本文试从我区乡镇各类土地利用、保护及土地整理、开发、复恳等方面,进行简要论述。

一、 农用地规划

农用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地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规划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林地、草地等的规划。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应该说,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所以,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生命田”、“吃饭田”和“保命田”,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加以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标志着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正式确立。这一制度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当地人口和资源状况,将质量好、产量高、生产潜力大且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一种耕地保护制度。

一般耕地是指除基本农田之外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无论是土质、产量、生产潜力都要较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差一些,一般种植一些适合生长的经济作物,例如果圃、苗圃、花圃、瓜、蔬菜等。在我区多用于各乡镇农业结构调整的临时用地,高上地区养殖畜禽,南部大洼地区挖池养鱼,这样不但可以把村庄周围的闲散地、打谷场充分利用起来,而且还可以完成部分土地的复垦工作。

由于我区大面积林地、草地不多见,在此不详加论述。

二、 乡镇建设用地规划

乡镇建设用地规划是指城区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的建设占用土地的总称。乡镇建设用地量大面广,一般要占全部建设用地的60%左右。对乡镇建设用地规划应坚持以下原则:首先要坚持合理用地,使用地指标达到占补平衡。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合理地编制村镇规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以此为依据进行宅基地的审批工作。通过合理的布局和规划,提高土地利用率。其次,坚持依法用地,加强监督机制。执法部门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的各项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国土部实施每季度一次的卫星遥感航测图,加强了各类用地的透明度,有利地遏制住了土地的乱占滥用情况。再次,要坚持按计划用地。建设乡镇小区要有计划有目标,确定可行性方案后,再选址、征地、建设要注意能够利用废弃场地的决不占用其他土地,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最后,要坚持利用各种渠道,加强耕地保护意识。对农民朋友进行《土地法》及各种相关法律的宣传,提高思想意识,认识到保护耕地的重要性

三、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是人类在土地利用中不断建设土地和重新配置土地的过程。广义的土地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应遵循的原则:以农用地为主的原则;量力而行的原则;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

(一)土地开发规划

土地开发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为了某种目的,运用一定的技术、经济手段扩大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提高土地利用程度的活动过程。土地开发规划的基本步骤:1、土地开发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土地开发的可行性论证,一般以经济效益为主,同时,应考虑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2、确定开发目标。从当地的技术、经济条件出发,以待开发土地资源的调查、评价结果为依据,以解决目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为要求,分清轻重缓急,从而确定出待开发土地资源的目标、方向、途径。3、确定土地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土地开发利用结构取决于一个地区用地构成的要求,国民经济发展长远计划或企业的经营方针,各类待开发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建立良性生态系统的要求和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4、确定开发次序和开发速度。首先根据土地资源调查结果推算出规划期内可开发的数量。其次根据前面所提到的因素分析待开发土地资源的难易程度,进行规划期内各年分配。第三步是将上述分配的结果与国家计划开发指标进行比较修订,最后得出按年计算的开发量。5、开发资金计划。土地开发需要投资,开发资金的来源一般有国家设立的投资组织、国家财政计划、地方集资组织以及外资的引进等。6、选定开发模式。它的优势对土地开发目标的实现及开发者的积极性的大小有直接的影响,它受社会经济体制、国家干预程度、待开发土地本身特征的制约。土地开发遵循的原则是: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2、生态优化原则。3、最佳利用原则。4、可行性原则。

(二)土地复垦规划

土地复垦就是对各种工矿废弃地(包括挖损地、塌陷地、压占地等)采取整理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为了搞好复垦,提高土地复垦的科学性与计划性,复垦前要认真搞好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因地制宜,恢复利用的原则。2、先易后难,服从全局的原则。3、注重时效,讲究经济效益。4、复垦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矿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管理措施密切配合。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用地保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统筹提供服务,从而保证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郑振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改革[J].中国土地科学,2004,18

[2] 谢炳庚,李晓青.新形势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与创新[J]国土资源导刊,2004,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