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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铁路货代;现代物流;发展
中国加入WTO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物流产业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成了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传统的铁路货运业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必须向提供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多种服务的现代物流业发展。
1正确理解现代物流
目前,我国铁路部门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中对物流概念的理解仍然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各地物流管理模式和发展模式的不同,已经影响了我国铁路物流业的整体发展,所以在研究、制定政策的时候,必须首先正确理解现代物流。
1.1现代物流的基本含义
2001年,原国家经贸委在制定物流发展政策时,对物流下了一个定义,也就是:“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服务。”构成物流活动的基本要素有:装卸、运输、仓储、信息处理、包装、安检、商检、报关等。反映快速化、功能集成化、服务系统化、目标广泛化、手段现代化、作业规范化、组织网络化、经营市场化、信息电子化是现代物流的特征。
1.2发展现代物流的基本目的
物流产业提高了生产阶段各环节之间以及从生产场所到消费场所之间整个过程的物质资料的流动速度和效率。物流技术的进步,降低了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现代物流业是继劳动力和自然资源之后的“第三利润源”,前两项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物资消耗取得,而“第三利润”主要靠降低运输成本和库存成本取得。物流成本最主要的三大构成要素是库存、运输、管理。从以下一组数字可以看出我国物流成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美国物流成本占GDP的10.1%,库存、运输、管理三大要素的比例分别为25%~30%、65%~70%、5%,我国物流成本占GDP的20%,差距巨大而且成本构成比例差异很大;我国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年周转速度1.62次,日本制造业为15~18次,一些知名跨国连锁企业达到20~30次;我国库存商品沉淀资金4万亿元,占当年GDP的50%,而国际公认的发达国家的水平为1%~5%。降低物流成本的主要途径是减少库存,加快周转。市场需要物流企业提供的特色服务主要是指即时、准时、快捷、安全的产品位移,产品从生产地到消费点实移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以满足现代化生产中按定单生产、准时制、零库存等需要。
2铁路发展现代物流的紧迫性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方兴未艾,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外大型物流企业纷纷登陆中国,国内各地物流企业像雨后春笋般产生。
货运是指货运企业接受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运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具体到铁路货运,就是根据货主的要求,提供承运装车前和到达卸车交付后的全过程服务。
铁路目前的货运流程为:托运人与铁路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车站在货运合同上签订货物搬入或装车日期,货物装车后经铁路运输至到站交付。铁路与客户签订的货运合同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整车大宗货物货运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货运合同;零担货物和经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货运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务包括在发货点负责托运受理、上门服务、上门接货、代办托运手续、计算费用,以及开展为客户办理包装、流通加工、保管、进行分拣和配送等业务。
与现代物流企业相比,铁路货物运输业尚存在以下差距。一是现代物流企业一般是向用户提供全面的服务,而铁路运输企业则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从服务范围、服务质量上,铁路运输企业很难与现代物流企业竞争。二是一般大型的现代物流企业都有遍及全球的集结、配送节点,选择运输工具灵便自如,而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比较单一,在经营的灵活性上显然不够。三是现代物流企业已建立起功能完善的、面向社会的电子商务网络,实现各类信息的快速传递,情报活动高效准确,而铁路运输企业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还远不能满足需要。
目前,铁道部已组建了具有现代物流功能、拥有网络优势的3个专业运输公司。总的来看,我国物流发展的宏观环境正在逐步改善,各方面的合力也正在逐步形成。2001年,国家经贸委会同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和原外经贸部等6个部门,联合发了《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2003年,国家发改委会同9个部门联合给国务院报送了一份《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与物流相关的部门合力在逐步形成,政策环境在逐步改善,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也在逐步完善。
在这样的形势下,铁路货运企业必须抢得先机,争取主动。目前绝大多数铁路货运企业基本没有供应链的概念,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到达发送和单项业务活动的服务,加上物流人才的缺乏和对日常货代经营成果的自我满足,使货运始终处于物流发展的初级阶段。如果不下决心突破自己现有的职能局限,尽快实现自己经营模式的升级,必然会被迅猛发展的现代物流企业所淘汰。
3把握发展机遇,增强自身实力
党的十六大以后,铁道部确立了铁路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并将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做好再就业工作作为实现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基础性改革的重要战略措施。随着跨越式发展战略的实施,一方面铁路运输能力快速扩充和技术装备水平快速提高,必然要求运输业的精干高效,促进运输市场专业分工细化,这将为货运企业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创造更好的基础条件,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随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再就业工作的推进,也将在体制、机制和投入上为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003年年底铁道部召开了推进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全路推进辅业资产重组和经营开发工作会议,并印发了《关于推进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做好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5年内基本实现铁路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的总体目标,其中2004 ̄2005年的重点是推进资产重组和经营开发,加快多元经营发展,为辅业改制分离创造良好的条件。为保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目标的实现,铁道部根据目前辅业的实际情况,针对辅业的体制性弊端、结构性矛盾和市场化经营不足等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在管理体制上,将逐步探索强化辅业资产管理的有效实预辅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行为;在企业结构上,要通过资产重组和企业重构,着力解决企业“小、散、弱”的问题,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在主辅关系上,将进一步规范主辅业务、资产、经济交易、劳动用工、土地使用等各种关系;在促进发展上,明确要充分利用铁路的综合优势和各种资源,加大促进辅业发展的力度,积极筹集、适时投入各类可提供的资源。按照铁道部的总体要求,目前全路多种经营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货运业是铁路
多元经营的一个重点产业,因此在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必须加快规范发展的步伐,积极向现代物流业发展。
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国铁路货运企业针对市场需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铁道部的政策规定,在货运服务内容、作业标准、价格机制、经营布局、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已经初步奠定了向现代物流业转化的基础。
3.1初步形成广阔的经营网络
至今,铁路多元经营货运企业已经有60多家,分公司约400多家,营业网点1000多个,除外,已经基本覆盖国内各省市主要经济区。许多企业彼此合作,互惠互利,使现有的经营网络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拓宽了物流市场,合力把铁路物流作大作强。
3.2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在体制上,各级多种经营管理部门和货运企业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加强了服务内容、标准、价格、合同等方面的规范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了规范发展货运的责任部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许多货代企业建立健全了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了较为规范的作业标准,有的企业已经通过了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这为铁路传统的货物运输业向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和建立现代物流企业,提供了重要的体制保障。
3.3具备了一定的业务基础
2004年全国铁路货物发送量完成220410万吨,比上年增长7.9%;全国铁路货物周转量完成17091.80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10.2%;全国铁路行包发送量完成768万吨;全国铁路完成行包周转量154.85亿吨公里。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铁路货运企业已经开展了货物仓储、分拨、托运、转运、押运,垫付运杂费、货物运输咨询等多项业务,联运和全程业务在总量中的比重不断增长。许多企业在进行单项业务的同时,注重优化业务组合,为货主提供一体化服务、个性化服务,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3.4市场竞争意识增强
许多货运企业摒弃过去“坐、等、靠”的思想,积极投身市场竞争,加强了市场营销的力度,以市场为导向,向市场要效益,特别是近几年来,在走访货主、召开洽谈会、广告宣传等传统市场营销方式基础上,一些企业还开始利用国际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进行网上营销,密切了与市场的联系,扩大了营销范围和对象,也树立了铁路物流企业的积极形象。
3.5经营实力不断增长
通过推动资产重组和扩大积累,许多货运企业资产总量不断扩大。据统计,全路物资系统在固定设施方面有280多个材料厂(库)、1100多万平方米的仓储面积和1300条铁路专用线,全路货场仓储面积也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在硬件上拥有了极强的经营物流的能力,具备了向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同时,在软件上,特别是服务形式上,逐步从过去单纯的向综合服务过渡和转变,在储运设施、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建设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4加快铁路现代物流发展的对策
4.1统一思想,正确认识
大部分从业人员对现代物流的认识还不十分清晰,这严重阻碍了铁路发展现代物流的步伐。因此,必须把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放在发展物流的首位,在引进学习先进的物流理念、运作方式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树立正确观念。同时,铁路部门应密切注意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趋势和动态,及时调整铁路运输的经营策略,积极探索适合我国铁路发展现代物流的模式,促进有发展潜力的物流市场的形成。
4.2引进人才,提高素质
物流服务是将信息、运输、库存管理、仓储、材料处理及包装融为一体的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的高效率运作的系统工程,这要求从事现代物流的人员,不仅要掌握物流相关专业知识,还要学习和了解企业管理、工商企业运作流程及海关、金融、外贸等多方面的知识,因此,创新用人机制,培育一支素质良好的人才队伍是向现代物流发展的关键。在引进人才、用好人才的同时,还要注重不断提高现有职工队伍的素质。多种经营管理部门和货运企业要加强货运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为现有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创造条件。
4.3积极变革转型,拓展服务业务
铁路开展物流服务的第一步,就是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建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降低客户的经营成本”为根本目标,以“伙伴式双赢策略”为标准的物流服务模式,与客户形成利益共同体,大力拓展服务业务。服务包括货代公司在发货点负责托运受理、上门服务、上门接货、代办托运手续、计算费用,以及开展为客户办理包装、流通加工、保管、进行分拣和配送等业务。进一步发展后,向上可进行市场调查与预测,向下可拓宽到物流咨询、物流方案规划与制作、物流系统设计等。
4.4整合现有资源
目前分布于全国的5000余个办理货运业务铁路车站已成为各地区主要的物流集散场所,应适时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对传统的货场、仓库进行布局调整使其向现代物流中心升级。同时对铁路现有的人才资源、设备资源、资产资本、信息资源等规模可观的资产存量进行合理的配置,有利于拓展铁路的服务范围,丰富铁路的服务内容,提高铁路的服务能力,实现物流一体化管理。同时加强企业战略联盟,巩固合作关系。
4.5拓展业务网络,抓好联营联运
充分利用铁路货代现有的经营网点,形成和完善区域性业务网络的有机连接;利用货代企业与路外运输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进一步扩大和开展接续运输、委托办理、联合竞标、协调报价、共同经营等多种形式的联营联运;积极寻求同先进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合资合股,通过兼并、投资或相互控股等多种形势开展联营或组建新的专业物流公司,通过优势互补,不断拓展经营规模,丰富业务内容。
4.6重视信息化建设
现代物流要求有现代化的信息系统作为支持平台,铁路要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设统一综合的铁路货运物流化运营管理信息系统,使铁路货运信息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共享,有效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在仓储管理上、运输过程中、信息的交换上向智能化、信息化发展。同时,铁路信息化的建设应根据实际逐步推进,使信息技术对铁路货运业的发展起到切实的作用。
4.7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运输行业的先进经验,促进国内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对一些有关国际运输国际公约的研究,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向国际现代物流企业学习经验,灵活运用各种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
5结束语
关键词: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意思自治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则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可见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在我国民法中,并未采用“法律行为”这一传统概念,而是在《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了“民事法律行为”,按此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可以理解为指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非法、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在此列。需要注意,在法律行为的成立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国家立法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则体现出限制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方面的内容。本文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角度出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问题分别作如下探讨: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法律行为成立的全过程
如前所述,法律行为是指依据主体的意思表示才得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看一项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系对该法律行为的“存在”之判断、“有无”之判断,属一种事实上的判断,这种判断主要是看是否满足法律行为足以成立所需的各项要件,如果全部满足则法律行为得以成立,如不能满足则不能构成法律行为。依行为本身性质的不同,成立法律行为的要件可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但无论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在其成立的全过程都无不体现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就一般的法律行为而言,其成立要件为三项,即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这三项要素本身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民事活动中得以体现的必要条件,因为任何一种法律基本原则或精神要真正地运用于实践当中,不依靠载体是无法实现的,而上述一般法律行为成立的三项要素即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意志要素正是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在实践中体现的载体,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血肉,缺少任何一个要素不仅无法成立一项法律行为,也不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意所在,可以说,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真正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手段。在三项要素中,如果缺少标的要素,即只有当事人及其意思表示而没有指向的对象,就只会发生当事人自己的表意行为而不会与外界发生法律联系,当然也就不可能发生具体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缺少当事人这一主体要素,法律行为没有行为的实施者,更是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从谈起行为的成立;如果缺少意思表示要素,主体的行为作用于标的只可能发生其自身的日常行为(如洗脸、刷牙等)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等),而不可能发生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法律行为,当然也就更不可能体现出意思自治原则了。可见,只有三项要素齐备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才能真正得以落实并指导当事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例如,遗嘱行为的成立,应由立遗嘱人出于其真实意志就其财产处分作出书面、口头等形式的遗嘱,而不受任何人对其财产处分自由的干涉;在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场合,当事人有权依其自己意志决定是否行使、如何行使相应的权利,不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这都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支配着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一般法律行为的成立时间,应当是在当事人对标的作出意思表示之时。
特殊性质的法律行为之成立,首先也要满足上述三项要素,因为这是任何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须的。在此问题上可以理解为特殊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为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三项要素加上由该行为性质决定的特殊要素,相应地,特殊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亦应为行为满足特殊要素之时(当然此前必须先满足三项要素)。与一般法律行为成立相同,意思自治原则仍贯穿于该特殊法律行为成立的全过程。例如,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仅有各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即标的要素)作出意思表示并不能成立合同法律行为,还需要各方的意思表示达到一致合同才得以成立,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各方形成合意就是合同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要素,而意思自治原则则体现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在要约、承诺阶段真实地表达内心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已方意愿强加给另一方,直至各方最终达成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得以成立;在要物合同成立的问题上,特殊要素不仅是各方当事人在具体权利义务上形成合意,还包括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在标的物实际交付时合同才能成立,如《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此时标的物的交付应理解为当事人个人意志支配下的实践,仍属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可见,无论是一般法律行为还是特殊法律行为,也无论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其成立必须具备相关的要件,在法律行为的成立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处不在,它指导着民事主体的具体行为,同时也保护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的基本利益,在排除他人不正当干涉、维护私法自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意思自治原则可谓是以调整私人之间法律关系为特征的民法之基础、之根本。
二、立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在民事活动中积极维护主体利益的根本要求。然而,社会毕竟是由若干个体组成的,而个体间利益经常是对立的,个体对利益的无限追求决定了绝对强调个体意志自由必然会造成一部分个体利益的缺失,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然需要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故在法律行为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成立之后,国家通过立法对其效力予以规制,从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限制和约束,以更好地平衡个体之间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时间上看,判断一项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在该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方可进行;从性质上讲,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对该法律行为的“合法”之判断、“好坏”之判断,是一种价值上的判断。因此,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与其成立要件是相互对应的,一项法律行为在具备主体、标的和意思表示要素得以成立后,能否受到合法保护而发生其法律效果,就要看主体是否适格、标的是否合法确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项有效的法律行为应当是主体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确定、可能,这就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就是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另外,从构成上看,一项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必然要经历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导下的成立过程与国家公权力介入后赋予其效力的生效过程两个阶段,因此一项有效的法律行为可以理解成是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前述后一个过程即对法律行为效力进行确定的过程充分体现出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角度看,这种限制具体体现为:
1、法律行为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或效力未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以及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特殊资格的主体实施的相关行为(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以上法律行为都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这种无效是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部分已成立的、主体不适格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彻底否定,至于行为人意思表示及标的处于何种状况在所不问。同样是主体不适格,但出于加速经济流转速度和维持民事活动秩序稳定考虑,立法将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需经法定人同意的行为、无权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确定权则赋予了真正的权利人,即规定在权利人作出追认与否的意思表示前有关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权利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时则使之成为有效法律行为,作出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时则使之成为无效法律行为。此时已依行为人主观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否生效已不由原行为人控制,而转由权利人确定,应理解为权利人对原行为人的意思自治构成限制。
2、法律行为因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或可变更或撤销。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在行为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归于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亦均属于无效,上述情形均可看作是国家公权力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对当事人合同行为效力的否定。而行为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重大误解行为和显失公平行为,相关立法则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如此规定实质上是赋予权利受害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使其审时度势决定使法律行为继续生效还是予以变更后使之保持效力亦或撤销后使之自始不发生效力,同样也是出于加速经济流转速度和维持民事活动秩序稳定考虑,在形式上体现出权利受害人对施害人主观意思表示的限制。
3、法律行为因标的违法、不确定或不可能实现而归于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均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而在标的不确定或不可能实现的场合,法律行为亦不会生效,因为标的不确定,就没有了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的前提;而标的不可能实现时,更是违背法律行为意在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本意所在。
4、对特殊法律行为生效时间的限制。一般而言,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在其成立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对于特殊性质的法律行为,其生效时间则滞后于成立时间,此时需满足的生效条件即法律行为的特殊生效要件。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其合法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此种情形下当事人所签订的抵押合同虽已依各方意思达成一致并且签署,但该抵押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还有赖于有关部门的登记。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各自独立的两个阶段,其中法律行为的成立系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针对一定标的所为的单方、双方或多方行为,在此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居于绝对主导地位;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则属于国家公权力对已成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作的价值评判,意味着对在成立过程中处于权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经公权力评判后,一部分法律行为符合国家法律的法律行为得以保留并发生其效力,依当事人的意志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另一部分法律行为则由于违背国家法律的要求而被否定其效力,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发生预期效果。客观地讲,片面、绝对地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国家对私主体活动的干预都是不足取的,如何在保护私主体意思自治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契合点才正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的本意。
参考文献:
①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156页。
而在目前的高中语文现代文教学过程中有一种固定套路,即是:阅读课文-划分段落-分析每段意思-分析修辞和特殊的句子。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教学的套路确实对学生语言习得、了解文化背景知识、阅读技能的训练以及对教学目标的实现是非常实用的,还因为其固定的模式,课堂上师生双方活动有序,学生有一定的活动时间,因此,这一套路很受教师喜欢,教师也总是将这样的课作为公开课来上。但是这样固定的套路恰恰窒息了语文现代文课堂中每一个美丽"生成"的可能,从而使得教师失去激情,学生没了兴趣。恰恰是这一套路的可预测性,使得上这一课型的教师在听课教师面前展示自己的水准和教学特色显得尤为困难。
那么,怎样才能用课堂生成学理论提高高中语文现代文课堂教学效果呢?
一、要明确高中语文现代文教学课堂中可以产生哪些动态生成。
1.在要求学生阅读课文这一活动中,教师所提出的开放性问题中会出现动态生成。
如人教版《记梁任公先生的一次演讲》的教学中我问到"《箜篌引》到底要怎么样读才能让我们的作者二十年之后都忘不了呢?"学生当中,特别是一些诗歌朗诵爱好者立刻就在座位上开始练习诵读了,课堂上顿时热闹非凡。于是,我就放弃了事先准备好的录音,就让学生自己读,我就根据他们诵读的情况加以指导,可以增强他们的朗诵水平,还可以培养一种爱好,何乐而不为呢?这样得出的效果要比听录音磁带好的多。有学生多年以后提到这一次课堂还记得很清晰。
2.在处理文殊的修辞或是有深意的句子这一环节中,学生有突发的质疑也会产生出课堂生成的契机。
如笔者在上人教版必修时讲到曹操的《短歌行》,有一个学生在课堂的中间突然说道,老师,曹操真是一个"奸雄"吗?由于他声音很大,全班都听见了他的话,哄堂大笑后,班上其他同学马上就有回应,有的说就是就是,有的说不是。笔者本可以以教师身份制止他们,但是我让同学们回顾《三国演义》当中的关于曹操的人物形象,"爱才,赤脚迎许攸""仁爱对关羽""渴望结束战乱,统一天下"……学生们纷纷发表意见,课堂气氛十分活跃,这样就能让学生了解一个全面的曹操。这是笔者就借机鼓励学生课下去读一读《三国演义》的原著。这样笔者就做到了启发阅读的作用。
3. 在讨论中,学生之间在对课文的内容或主题思想进行讨论时,经常会提出很多这样那样的问题,最终可能都会归入教师的面前,这也是教师课堂生成的一个契机。
如在朱光潜先生的《咬文嚼字》阅读当中,推敲典故,"推敲"了一千多年了,还有味道吗?作者发常人所未发,不走旧路,不恭维定论,分析了"推"的妙处。 作者教我们一种推敲(咬文嚼字)的方法:运用联想结合竟境。即文字与意境有关,必须"咬嚼"。有学生就提出,"老师我们能不能用这种方法来分析古代的诗歌当中的炼字呢?"这让我很高兴,立刻就出了一道诗歌题目:身轻一鸟(),枪急万人呼( 杜甫《送蔡希曾都尉害陇右尹继高三十五书记》)让学生讨论,发表看法到底"起、落、疾、下、浮、飞"哪一个字好。这样学生在课堂还学会了赏析诗歌当中的妙字,可真是一举两得。以后课下遇到诗歌当中的炼字,学生也会多思考,到底这个字用的好在哪里,能不能用其它字来替代。
4.学生的课堂上犯的一些错误,往往也是教师课堂生成的重要契机。
教师往往可以利用这些错误加以"找错""析错""纠错",通过这一过程来活跃课堂。如果教师觉得某个错误具有代表性,很多的学生都会有,也可以当堂予以讲解,以免学生对所读课文产生误解。
二、要注意课堂生成学理论运用在高中语文现代文教学中所要注意的问题。
1.课堂生成不要无理取闹,要始终紧紧围绕着阅读课预设的教学目的。
很多时候,课堂引发的一些问题是因为一些学生的故意起哄,此时教师不应一味迁就,否则会远离教学目标,而变成了毫无意义的争论了。
2. 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课堂生成应有选择性。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生成都适合在课堂上展开,可能有的只是极少数同学感兴趣,大多数人不感兴趣,所以教师不要盲目展开。
3. 要本着多备少讲的原则,充分备课。
上课生成决不是提倡少备课,而去等着上课生成,而是要做充分地对阅读材料及其背景进行深入挖掘,提前做好生成预测,这样上课才会左右逢缘,从容有序。
三、课堂的美丽"生成"需要教师高超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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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一变革,将会促进公司采取更加合法与规范的会计处理、税收筹划手段,从而以前那种“打擦边球”、虚拟经济业务减少所交税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风险将会增大。为取得一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司会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关键词】促进公司采取更加合法与规范的会计处理 税收筹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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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公司性质, 应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应当首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方能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若投资主体是自然人, 那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投资者还应就税后分配利润, 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表1 自然人创办一人公司的税负比较表应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个人所得税率实际税率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不超过5000 元18% 20% 34.4% 5% 5%超过5000 元到1 万元(含) 18% 20% 34.4% 15% 15%超过1 万元到3 万元(含) 18% 20% 34.4% 20% 20%超过3 万元到5 万元(含) 27% 20% 41.6% 25% 25%超过10 万元33% 20% 46.4% 35% 35%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超过5 万元到十万元(含) 27% 20% 41.6% 30% 30%于是, 当一人公司惟一股东为自然人时, 就会出现对公司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惟一分配利润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性双重征税。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自然人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其税负加重,进行税收筹划的难度也加大。2、新《公司法》所要求的“强制审计”,限制了税收筹划的手段与操作空间据新《公司法》第165 条规定: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应该按法律法规制定。也就是说,从06 年1 月1 日开始,无论公司大小都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报表上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变革,将会促进公司采取更加合法与规范的会计处理、税收筹划手段,从而以前那种“打擦边球”、虚拟经济业务减少所交税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风险将会增大。为取得一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司会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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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远程教育;法学;课程;改革
一、新课程设置的构想
新课程专科阶段最低毕业学分拟定为76学分,共1368课时。其中公共课程全部为必修课程共6学分,108学时;专业必修课程51学分,918学时;专业选修课程1分,342学时;取消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
公共课程开设大学语文(3学分、54学时)、政治理论(3学分、54学时),取消开放教育入学指南、外语等课程。
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必修课程开设宪法学(3学分、54学时)、刑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民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法理学(3学分、54学时)共五门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开设婚姻家庭法学、环境法学、法律调解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课程,学员从中选取至少1分的课程修读。
新课程本科阶段最低毕业学分拟定为71学分,共1 278课时。公共必修课程共6学分,108学时;专业必修课程55学分,990学时;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最低选修10学分,180学时;取消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
公共必修课程开设应用文写作(3学分、54学时)、政治理论(3学分、54学时),公共选修课程开设外语、计算机应用、逻辑学等课程,取消开放教育入学指南课程。
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中国法制史(5学分、90学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经济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证据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国际法学(5学分、90学时)共五门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人权法、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外国法制史、婚姻家庭法学、环境法学、法律调解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课程,学员从中选取至少10学分的课程修读。
二、新课程设置的理论基础
(一)取消毕业论文必要性
毕业论文是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的文章。它是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标志性作业,是对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和检阅,是大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最初尝试,是在教师指导下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文字记录,也是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基本能力的一份综合答卷。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毕业论文具有三个特点:指导性、习作性、层次性。
从目的上看,成人学员大多已经在工作岗位上撰写了论文,部分学员还参与了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的攻关。仅仅以本科课程、甚至专科课程是否可以应用到具体问题上来总结和检阅学员的学习成果,显然略失偏颇。
从特点上看,指导性做不好。远程教育师资的数量和质量不能保证学员的论文质量,甚至有些指导教师自己撰写论文都存在很大的困难。习作性没必要,前面说了,好多学员已经写了不少的论文,个别学员公开发表的论文无论其理论性,还是实践性都强于指导教师的论文。
(二)取消外语必修课程的必要性
学以致用是学习最根本的目的,远程教育专科培养的是低端的人才,这些毕业生在毕业以后几乎不会接触到外语,即使真的需要用到外语时,我们学的外语知识根本解决不了学员的需要,因为学员遇到的外语专业性太强,而我们现在设置的外语课程根本谈不上什么专业性。
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知识是必要的,但并不需要人人成为外语专家,也不可能人人成为外语专家,与其通过自己一知半解的外语水平学习借鉴外国法律知识,倒不如通过专业化分工方式,将那些有外语天赋的外语尖子培养成为职业地翻译人员,将国外先进的知识准确的翻译成为汉语文章,供工作一线的每一位人员参考、借鉴。
(三)减少专业课程数量而增加学分和学时的必要性
1.课程数量的设置要适应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通过对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和现代远程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业务培养要求及毕业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普通高校要培养国家级的高层次人才,甚至是国际级的高级人才,它是一种精英教育,其毕业生部分将成为法学专业的职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而非一线工作人员,另一部分将成为实务界领军人物。它要求学员知识面广,课程覆盖法学专业各领域;要求学员有较高的理论研究能力,课程理论性要强;要求学员具有比较法研究的能力,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外语课程必修。所以普通高校除了设置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学、民法学、民事诉讼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学、商法学、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十四门主干课程外,各普通高校依据自身教育目标的侧重,设置了不同的课程,比如,邮电大学培养能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具备认识和处理信息时代来临所产生的新问题,如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和通信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等的基本能力。其在主干课程之外开设信息产业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课程。经济类院校法学专业在主干课程之外开设知识产权法、保险法、金融法、海商法、劳动法、公司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还有些学校开设律师实务、法律文书、秘书理论与实务、社交礼仪、计算机应用基础、文献检索与利用、专业英语等课程。 而现代远程教育培养的是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留得住、用得上的具有一定法学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在固有单位发挥自己法学专长的基础人才,它是一种大众化教育,毕业生绝大部分是已经有稳定职业和一定的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另一部分还有稳定职业的毕业生也将成为基层人员。它不要求毕业生知识面广,更不追求毕业生有很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所以,现代远程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应区别于普通高校法学课程设置。
2.课程数量和深度的设置要与学员求知状况和基础相适应
电大法学专业专、本科学员中不仅有在职人员,还有下岗、待业人员。他们为了调整知识结构、学习新知识,甚至是为了解决就业,选择了教学方式灵活的、教学内容个别化的学习方式继续其学业。这个群体的学习目的不是要成为国家高级人才,而是要成为当地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有用人才;这个群体,他们在选择专业时是有的放矢,并不盲目的,他们几乎全部是有过法律实践的法律实践者。
鉴于现代远程教育面对的群体自身的条件和追求的目标,以及中央电大的培养目标是“各类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就应该把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作为现代远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要改革现有的课程体系,真正实现课程数量以“必需、够用”为原则。课程深度以能完全、彻底解决实际问题并且能被学员掌握、应用为原则。
3.课程数量的设置要适应教学方式和技术的要求
现代远程教育是通过提供视频和授课讲义,同步播放自主学习课件。课程讲解是网络课程的主体部分,现代远程教育的主要途径是网络学习,它具有虚拟性、兼容性、开放性、支持协作和信息资源的丰富性,
在教学方法上提倡创新性,在教学手段上倡导多媒体和网络教学,大力推动教学研究、教育技术应用和多媒体教学资源建设。要求教师自行开发多媒体课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远程教学工具将日益完善,网络教学资源也将逐渐丰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将日益多样化、层次化、专业化,万金油式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将会被社会彻底淘汰。真正为社会培养大量的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才是现代远程法学教育的终极教学目的。只有对现在的远程法学课程进行彻底的改革,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体现现代远程教育的优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