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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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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通知

督查通知范文第1篇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你们结合本辖区、本系统工作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督查分工

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工作督查的通知》(舟安办〔2008〕16号)要求,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督查;

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督查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意见》(舟政办发〔2008〕25号)的有关分工要求,牵头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专项督查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县(区)政府、市属有关牵头部门,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有关牵头部门的督查面达到100%;有关牵头单位对第二条所列的重点企业督查面达到90%以上。

二、重点督查对象

此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主要针对危险性较大、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

工矿商贸领域重点督查船舶修造企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特种设备等;

交通运输领域重点督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等运输企业(车辆、船舶)及道路危险点(段);

建设工程重点督查已建和在建的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和水务工程;

渔业水上领域重点督查渔业捕捞及运输作业;

消防安全重点督查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和出租房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意见》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做到工作有部署、有督查,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和百日督查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督查通知范文第2篇

一、督查内容

(一)强农惠农补贴政策的落实到位情况

1、督查的项目。主要包括(1)年晚稻良种补贴、油菜良种补贴;(2)年早、中稻及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3)年种粮直接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4)农机具购置补贴;(5)退耕还林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偿;(6)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农村低保补助;(7)农村劳动力培训补助;(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9)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资金。

2、督查的重点。一是在落实责任环节,查是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二是在基础数据采集、公示、审核把关环节,查是否出现基础数据不准确、不公示或公示不准确、不及时等情形;三是在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分配、拨付环节,查是否出现补贴资金未按上级要求及时、足额分配、拨付到位等情形;四是在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环节,查是否出现农民补贴补助存折或资金发放不到户等情形;五是在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备案环节,查是否存在没有建立备案制或报备不及时、不全面等情形;六是在强农惠农补贴资金领取环节,查是否存在克扣、截留、挪用、挤占、贪污、抵扣、虚报、冒领等情形。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情况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严格按程序落实了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审批是否落实了四个“不得审批”:对未经民主议事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超出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范围的议事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提高筹资筹劳标准和举债兴办村级公益事业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明确规定由财政支农资金覆盖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是否存在加重农民负担,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挪用奖补资金等违规行为;一事一议项目库建设情况。

(三)对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治理情况

按照农经发[]7号、农办号、常负监办电号文件要求,是否全面启动了对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整顿的活动,是否定期上报活动开展的进展情况。

(四)涉农收费情况

1、农村中小学收费情况。是否存在要求学生强制搭餐、强制补课、强制保险、强制订购饮水和饮奶等情形;是否存在向学生超标准收取伙食费、摊派教辅资料和作业本费等情形;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实行生活补助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2、农民建房收费情况。农民建房时相关部门是否存在先建后罚的情况;农民在原宅基地和荒山、荒坡地建房,是否存在收取代办服务费的情况;农民自愿委托代办建房手续的,是否存在超标准收取代办服务费的情况;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测绘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情况;城建部门是否存在对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农户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况;国土部门是否存在直接向新占耕地建房农民收取土地开垦费的情况。

3、向农村计生对象收费情况。计生部门是否存在向办理“准生证”、“二孩证”的农民收取工本费的情形;是否存在借办证之际搭药品、保健品和保险的情形;是否存在强制农村计生对象进行遗传基因检测并收取费用的情形。

4、向农村婚姻登记对象收费情况。民政部门是否存在借婚姻登记办证之际强制农民接受商业机构的照相、仪式、鲜花等有偿婚庆服务的情形。

5、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情况。有关部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是否存在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行中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存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摊派的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存在向成员代收或乱收经营活动之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情况。

6、村组道路建设中向农民的募捐行为是否规范。县、乡公路建设是否存在向农民募捐的情况;村组级公路建设募捐中是否存在搞统一标准、强制抵扣等情况。

二、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镇里成立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

督查通知范文第3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部署:“8月下旬到9月中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8月27日至9月20日组织督查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方式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30个省(区、市)、*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重点中央企业进行督查。自治区由区政府自行组织检查。

综合督查组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专业督查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二、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指导意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是否对重大隐患直接掌握并挂牌督办;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机制。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情况;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等情况;对*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了查处,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了防范措施,以及打击瞒报事故的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治理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4.各地区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

(二)专业督查组

1.被检查地区各级相关部门以及中央企业总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

2.相关行业和中央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指导意见》进行自查自改的情况。对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

3.本行业、本企业打击“三非”、查处事故、打击瞒报、落实治本之策的情况;对发生的事故,包括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典型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认真查处,严格了责任追究,深刻吸取了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了防范措施。

4.上述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务院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机制,是否建立健全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单位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深入检查,突出重点。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隐患。要重点对地方各级政府进行督查,对企业进行抽查,通过查企业来检验政府的工作。专业组要重点查本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各督查组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地区和单位。

3.抓住典型,促进工作。督查组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单位和存在重大隐患以及专项行动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要善于发现专项行动中的好典型,加以宣传报道。对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问题突出的,要责成有关地区、单位限期解决。

4.交流情况,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要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四、督查组的组成

此次督查共组成15个综合督查组和9个专业督查组。由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旅游局、电监会以及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每组10人左右,由一名部级领导同志带队。

综合督查组每组督查2个省(区、市)。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民爆器材和中央企业9个专业督查组督查的地点和单位由组长单位自行安排。

五、时间安排

8月27日开始出发,9月20日前返回,督查时间为10天。

六、有关事项

1.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督查,在认真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2.各督查组的具体检查方案、日程安排以及人员名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届时印发。

督查通知范文第4篇

一、督查时间

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9月26日。

二、督查内容

由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突出问题进行督查。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督查工作:

(一)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今年特别是6月4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以及对国家、省、市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安排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如动员安排、方案制订、排查措施、人员组织等)。

(二)检查各相关部门对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整治台帐是否健全和相关安排部署的具体落实情况。

(三)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对前一阶段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开展情况,特别是对已查出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

(四)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五)随机抽查部分企业和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落实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效果。

三、督查组组成人员及分工

由县安委办组织成立9个督查组,各督查组组长由县公安、住建、交通、卫生、质监、工商、文化广电、药监、安监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各组工作人员由各组长从本单位自行抽调4名人员组成(各组督查区域和部门详见附件)。

四、督查方式

由督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面上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通过“听、看、议”,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听”,即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汇报。

“看”,即实地查看有关隐患排查整治台帐资料和作业场所。突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公共聚集场所、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每次督查至少抽查2个以上重点行业中的生产经营单位。

“议”,即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对所督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迅速行动,制定具体的安全隐患排查方案,立即部署、务必落实、确保不留死角,全方位、全覆盖集中开展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督查通知范文第5篇

一、督查时间

年6月21日-30日

二、督查内容

重点督查“”特大洪灾以来下拨的救灾款物、灾后重建资金(含捐赠款)及冬春救济款的管理使用情况。

(一)救灾款物的接收、登记、拨付和管理情况。检查各乡镇救灾款专户储存整改情况,保证救灾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救灾资金分类核算的整改情况,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是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帐、款、物相符,有无按照余办字[]31号文件要求建立各类救灾款物发放台账,发放台账是否规范。

(二)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是否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是否严格遵循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有无经过集体讨论和民主评议,有无文件依据和会议记录,重点检查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贪污、套取和骗取救灾款物等问题及整改情况。救灾帐蓬有无回收,有无损毁或短缺。

(三)救灾资金收支、记帐是否规范,凭证是否合法、齐全,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重点检查资金物资发放使用过程中使用票据是否规范,填写内容是否规范,对象签字是否规范。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