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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通知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限行通知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限行通知

限行通知范文第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垦厅(局、委、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邮政管理局: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了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农民科学安全使用农药,农药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区农药市场秩序混乱和非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行动,切实加强农药监管,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强化农药安全使用指导

各地农业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特别是进一步督促其健全和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防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要充分利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科技入户工程,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药危害,加大对农民合理使用农药的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要综合运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和化学防治等防控措施,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推进农药“统购、统供、统配和统施”服务,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农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制度。

二、严格规范农药经营流通行为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农药经营流通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所销售产品的生产许可(生产批准证书)和登记真实性、标签合法性的核查;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要特别重视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监管。要加强对农药运输的监管,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高毒农药不得运输,对合法生产、使用的高毒农药要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收寄农药产品。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和邮政企业要严格落实农药经营管理规定,把好农药进货关,推进农药连锁经营和统一采购。工商部门要加强农药经营索证索票制度监督力度。农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广告的审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农药广告。

三、组织开展高毒农药生产企业清理工作

各地工信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对高毒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清查,重点核查各企业是否具备农药生产定点资质和农药生产条件,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产品是否含有禁用成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撤销相应农药生产定点资质、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登记证等许可证。生产高毒农药的企业要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原料采购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掌握高毒农药生产数量和销售流向。

四、切实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管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2010年农资打假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管。要加强对农药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高毒农药生产企业,强化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对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多次检查不合格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动态跟踪。要严厉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农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要加大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农药标签检查。对被抽查产品,要重点检测其中是否含有禁用或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产品,要依照有关规定收缴和销毁,对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肃处理。

五、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各地要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重大恶性案件,特别要加大对农药生产“黑窝点”的打击力度,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情况,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要接受监察、检察机关的监督。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法院要加大对制售假劣和禁用农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重大恶性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各级司法机关要注重针对此类犯罪现象的调研,加强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地方,要追究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选择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对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案件,要联合行动,重拳出击,确保案件查办到位。要落实农药监管所需工作经费,整合各种项目资源,加强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残留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毒农药禁限用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增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自觉守法意识,及时宣传整治工作成效,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

1.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

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

农业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监察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附件1: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2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附件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19种)

限行通知范文第2篇

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的通知>》(法〔〕21号)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的通知>》(政法办〔〕2号)要求,建立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制度。现就我县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的执法职权;

(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的程序

(一)梳理依据。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立即对本部门目前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进行认真梳理、严格把关,确保各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均有法可依。

(二)审查确认。县政府办公室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证书》。《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职责的调整进行重新审查确认。

(三)备案公布。县政府办公室将审核确认的结果报送县政府同意后,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或者组织名称、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三、具体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门人员、集中时间,认真细致地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

(二)要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质量。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在审核确认时,要把好“法律关”,切实做到准确无误。在审查中应注意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衔接工作。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已被划转的行政强制措施。

限行通知范文第3篇

从九十年代以来,工程建设参建全方面地实行了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依此设立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这分工合作、互相约束的管理制度,参建多方的职责和任务也越来越明确。

关键词:

合同的管理;双方职责;时间限制

建筑市场危害仍在进一步增大,工程参建各方也越来越看中合同管理的项目。有用的合同管理是确保完成目标实现的主要方式。

1合同管理各方的职责

1.1建设单位的职责

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是建设单位,同时也是实施者,担负建设中征地、移民、补偿、协调多方联系,恰当组织各种建设条件,完成建设目标等职责,就项目建设向国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及工期要求,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地宏观控制与管理。负责办理工程开工有关手续,组织工程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开展施工过程的节点控制、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等,协调参建各方关系,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为工程施工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为委托合同关系。

1.2监理单位的职责

建设单位托付监理单位,根据我国相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合格的项目的建设文献、施工协议以及监理协议,对工程建设进行现场的治理。其重要责任是工程制定合同管理,依照合同实行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调解参建各方的深层工作联系。这样的状况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一种相互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建设单位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单位的贯彻执行。在建设单位托付监理单位从事设计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中间的联系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干系;当没有托付设计监理的时候,是各司其责的联系。在监理阶段中,监理单位需要适时根据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设计的改变,设计单位的相关通告、图纸、文案等必须要经过监理单位发送到施工机关。施工机关须要更改设计的同一时间,更要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给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更动或修正。

1.3设计单位的职责

设计单位的重要责任是依据建设单位的嘱托,承担工程最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给建设单位供给设计文件、图纸和别的的资料,派遣驻地的设计代表参与工程的施工建设,通过交底和图纸的会同审查,应快速签发工程的变更通知单,并且要做好设计服务,及时参与工程的验收等。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同一种工作关系。

1.4施工单位的职责

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具体组织的实施者。它主要的职责是通过投标来获得施工任务,依据国家以及行业的规范、规定、设计文件和施工的合同,编制施工方案,组织相应的治理与技术、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开始施工,按合同约定时间、质量需求来实现施工内容。在施工的过程中,主要负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的自控工作,工程竣工后的检验合格,同时要向建设单位转交工程和施工的材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状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它俩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他们二者之间的关联是依据施工合同来约定的,合同中准确的表明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与义务。监理单位按照国家、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实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施行施工合同的阶段中,需要自主遵守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同时为监理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有效条件,按照有关的规定供给了完备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需要按着它施工合同和工程师的规定来工作。监理单位依着建设单位的委托职权范围,并在此权限范围内检测施工单位是否奉行了合同职责,是否按着合同要求的技术、进度及其投资的需求展开施工建设。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要时时关注保全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正确解决工程款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设计更变等问题。

1.5质量监督单位的职责

质量监督与监理单位均是属于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它俩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监督。质量监督则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则是社会行为。两者的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并提出了在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行使通用条款规定的,以及具体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的权力;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循;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不能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的估价、索赔等。

2合同管理时间限制

2.1工程建设总体时间要求

一个新建、改建、以及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项目,从刚开始的立项阶段,到最后的试生产再到正式的投入运行,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大小来判断,时间跨度可能是几个月,也可能是几年不等,但在建设的过程中的流程以及要求基本相似,即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所有的办事流程基本是一样的,各地方细节性问题要求有时会不同,具体操作还要和当地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2.2合同管理时间点要求

建设部门收到的备案材料当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招标人可公布招标公示或者下发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之内,需要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通常应该在15日内明确中标人,招标人应该自觉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说明。从招标文件之日开始到投标人上交投标文件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和定标。评标委员会出示书面评标说明后,招标人通常应该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认。承包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接收中标函后的42天内(合同没有约定)开始施工,工程师应该最少提前7天告知承包商开工时间。承包商做完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里需要报送的材料后,应提早21天将一个确定的时间告知工程师,说明在这一日后已经对需要进行竣工检验做好准备。

3结束语

我们可以意识到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是尤为重要的,因为合同管理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是有深远的意义的,所以只有加强对合同管理我们才能够进行好项目管理工作。

作者:刘晓玲

参考文献:

限行通知范文第4篇

    一、再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论争议

    合伙合同说。有学者认为再保险合同为合伙合同。首先,该说认为再保险合同是基于原保险合同将其承担的巨大风险分散出去从而保障自身经营为目的而产生的。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原保险合同的标的具有利害与共的关系,这和合伙中的共收益、共赔偿相似。其次,基于原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原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原保险人主张赔付保险金,这也和合伙中的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中的当事人主张债权相似。再次,在再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以比例再保险方式或非比例再保险方式,划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这也和合伙中根据双方出资的多少而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类似。

    保险合同说。有些学者从再保险合同内容的角度进行观察时,得出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结论,但究竟为何种类型的保险合同还有以下不同观点:

    1.保险合同等同说,即同种保险说、继承说。此说认为:再保险合同是基于原保险合同分散风险的目的而产生的,所以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原保险合同密切相关,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也应与原保险合同的性质相同。如陈继尧先生所说的:“如果原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则再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则再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因为其保险标的并未改变。”[1]在英国的一个判例中,法官霍夫曼认为再保险合同不是一个对原保险人潜在责任或赔偿的保险,它是再保险人和再保险被保险人之间一个独立的合同,该合同中的保险标的与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相同。[2]

    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说。该说认为,原保险人基于分散风险的需要而将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向再保险人做进一步的分散,所以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所分担的损失。当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原保险人基于原保险合同即应向原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而再保险人就要填补原保险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这和约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则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合同并无二致。

    3.新型保险合同说。保险法将有关再保险的规定放在保险合同总则部分,所以有学者认为这是将再保险界定为一种不同于原保险的类型。“在再保险法律关系中,原保险人转嫁了风险,再保险人取得了再保险费,双方通过共命运等条款的约定,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人同命运,这种法律关系不同于原保险中的任何险种。”[3]基于这种观点,再保险合同应为独立于保险合同基本分类之外的一种特殊保险合同。但因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的密切关系,所以再保险合同可适用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4]

    4.责任保险合同说。该说认为,再保险合同是以分担原保险人向原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产生的,其标的是原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不是原保险合同标的的毁损或灭失,而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补偿或赔偿责任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事故。[5]如梁宇贤先生所言:“再保险契约之法律性质惟以责任保险契约说为通说。盖再保险,系以原保险人,基于原保险契约所负责任为对象之保险,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之一种,有关再保险契约之事项,可适用责任保险之规定。”[6]

    二、再保险合同性质争论的评析

    合伙合同说。如前所述,尽管再保险合同在经济职能、危险分担、利益取得等方面与合伙合同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再保险合同不是合伙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的法律特征是当事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盈利、共担风险。而再保险合同只是原保险人将自己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中的一部或全部转由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分散风险的方式,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较长期限内的。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出资,也没有共同经营的目的,更不能在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没有形成严格的利益共同体,所以将再保险合同定位为合伙合同是不恰当的。

    同种保险合同说。同种保险合同说看到了再保险合同源于原保险合同,两者关系密切的特征,却忽略了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诸多不同之处。1.标的不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意义在于原保险人因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受到损失,再保险人要填补此部分损失,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利益。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人承担风险的人身或者人格利益为标的,具体表现为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不以填补损害为目的。2.保险利益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由积极的保险利益与消极的保险利益两部分组成,因为原保险人是为了避免其承保的标的因危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损害而与再保险接受人订立再保险合同,所以再保险合同都是以消极的保险利益为成立基础。[7]3.保险事故不同:原保险合同承保的是特定意外事故发生时对原投保人所造成的损害或给付,而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发生为承保事故。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仅看到再保险合同的从属性却看不到其独立性,并不足取。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说。如果把再保险合同定位于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则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的权利会受到原保险人实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时间和数额的限制。如果原保险人因为清偿不能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那么原保险人因此也没有实际损害发生,再保险人即没有义务向原保险人支付再保险金。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原被保险人的利益,也没有起到再保险应有的分散原保险人承担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的作用。[8]此说与国际上通行的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原则相悖离。

    新型保险合同说。新型保险合同说看到了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内容的不同之处,但是能否将再保险合同做保险合同基本分类之外的另一种分类,是一个尚待探讨的问题。

    笔者赞同以下观点: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确不同于人身保险的标的,但与财产保险的标的却是一致的。所以依照保险的基本分类,再保险应当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9]

    三、责任保险合同说的合理性及其理由

    对以上再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学说进行分析之后,笔者认为,各种观点虽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也都只是看到了再保险合同的一个方面,并没有对再保险合同的整体给予系统把握。笔者认为在对再保险合同性质的认识问题上,应将保护原被保险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也要兼顾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各方的利益能够取得相对平衡。所以笔者倾向于将再保险合同性质定位于具有责任保险合同性质的合同。理由如下:

    就再保险标的而言。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即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原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标的是可能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某种财产或者是保单持有人所投保的某种可能承担的责任。在原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利益。而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再保险人并非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给予补偿。这种补偿方式和责任保险相类似。

    就再保险目的而言。再保险合同是基于原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欲将其所承担的责任分担出去而与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分散风险的一种方式,同时再保险的存在也增强了原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加强了对原被保险人的保护。再保险是为了弥补原保险人因为对原被保险人的赔付所受的损失的一种保险。而责任保险同样是以原保险人对第三人所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所以再保险合同可归类于责任保险合同。有的国家为避免实务上的麻烦,明确规定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保险合同的性质,可以适用责任保险的相应规范,[10]如韩国商法典的规定。[11]

    对原被保险人的保护而言。关于再保险合同的两种解释(补偿性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在合同本身没有明确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将保险合同解释为责任保险合同,而不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因为将再保险合同解释为补偿性合同,则设置再保险制度保护原保险人在丧失清偿能力时对原被保险人加以保护的作用就形同虚设了。此时如果原保险人丧失清偿能力,进而没有能力偿付被保险人的索赔,那么,再保险人就没有义务偿付保险金了。所以,将再保险合同解释为责任保险合同有利于原被保险人,因为这种解释可以更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免遭不能清偿之苦。[12]再保险合同与责任保险合同的区别。

    第一,给付时间不同。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保险接受人就应向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而责任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后,保险人才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第二,给付条件不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再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唯一条件,而不论发生原因及原被保险人是否有充分的损失补偿请求权;而在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必须负有向第三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法定责任,且被保险人已向第三人支付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被保险人不同。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往往是制造责任保险事故并依法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即被保险人为加害人;而在再保险中,被保险人为原保险人而非加害人,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衡量责任保险与非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人(加害人),但并非灾害的直接发生对象(受害人)。”[13]

 

 

 

 

注释:

[1]陈继尧:《再保险实务研究》,三民书局1976年版,第74页。

[2]charter,re-insurance co.ltd.v.fagan,1997.转引自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9页。

[3]李玉泉主编:《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80页。

[4]桂裕:《再保险实务研究》,三民书局1969年版,第69页。

[5]张洪涛、郑功成主编:《保险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7—378页。

[6]梁宇贤:《商事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页。

[7]潘秀菊:《保险法精论》,香港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10页。

[8]邹海林:“试论再保险合同的基本问题”,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

[9]覃有土:《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3页。

[10]郑玉波:《保险法论》,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59页。转引自温世扬:《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9页。

[11]韩国商法典第726条规定: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准用于再保险合同。

限行通知范文第5篇

同质化的表现及成因

报业同质化现象表现在两个层次。其一是内容层次,典型特点是千报一面。其二是报业运营层次,表现为各报策划手法相似、营销运作雷同,缺少独树一帜的报业盈利模式。

第一层次的表现是最为显著的。体育、娱乐、财经、IT等热点报道,“你有我有全都有”。曾经有人把某个城市的几份报纸盖住报头让大家辨认,结果几乎无人能从内容上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并且,报道策划方式、新闻文风、版面编排样式等等,凡是曾让人耳目一新的东西,都很快被淹没在跟进者掀起的克隆大潮中去,形成了千报一面的报业生态现状。同质化的第二层次表现也很直观。说搞新闻策划,遍地开花,到处是策而划之;说搞发行的“洗楼行动”,你来一遍我也来一遍;说搞发行大赠送,你送麻油,我就送色拉油;说搞多元化经营,也是你有我有全都有。现在是大家纷纷在搞融资,热潮滚滚,似乎由不得你不搞。

报业同质化的直接影响是读者对报纸的选择性降低,并且,大量的报业资源也会因此被浪费。但同质化竞争也有积极的意义。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每当进入一个同质化时期,总要有市场领先者为保持其竞争优势而作为创新力量出现,以打破报业利润的均分。当市场实践显示报业创新成功时,马上引起竞争者的跟进,进而形成新的同质化局面。这样,在不断的演进中,在报业市场优胜劣汰规律作用下,同质竞争鼓励了报业创新,报业市场的整体水平也将得到提高。可以说,同质化竞争的过程恰恰显示了报业尊重市场、适应市场的市场化特征。

那么,为什么报业市场会出现同质化竞争的现象呢?原因之一是报业发展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报业产业化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长期事业性质的管理制度束缚了报业发展空间的拓展。以南京报业市场为例,由于《扬子晚报》占据了整个市场近80%的份额,成为难以撼动的晚报巨头,因此新兴报纸纷纷抢占早报市场,连老牌的《金陵晚报》也晚报早出。一时间,七八份报纸拥挤在不到20%的市场空间中,有限的新闻资源加上有限的市场空间,同质化竞争在所难免,价格大战遂成世纪末报业竞争的一大壮观场面。另外,相对报业整体而言,还存在一个报纸内容供应市场的限制性问题。报纸所用的全国性以及国际性稿件,大多来自新华社通稿,本地稿件受地域性新闻资源限制,同质性高。内容资源市场作为报业运作的上游市场,其发展的严重滞后加剧了报业同质化竞争。

原因之二,报业市场结构变动引发了主观上对同质化的追求。传媒业被许多人称为“中国最后一个暴利产业”,报业经济的快速成长,使社会盈余资本,受前期“跑马圈地”理念的影响,加上资本追求增值的本性的驱使,不断有新创报刊“杀”入市场。20世纪90年代,其他产业发展已进入微利时期,各行业资本到了一个盘整期,出现大量的闲置资本,迫切希望进入报业市场。由于报业的双重属性,使报业市场在高利润的同时具有较高的政策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同质化就成为一种较安全的竞争方式。而从经营的角度来说,同质化也是种低成本扩张策略,市场创新者已先期付出了探索成本,后期跟进者只需照搬,即可规避创新带来的风险。另外,对于新的市场进入者来说,同质化竞争的过程其实也是学习的过程。当然,同质化竞争也表明中国报业市场的进入门槛过低,不仅包括资本门槛,还包括市场运作和新闻资源运作的技巧门槛都比较低。这导致新兴报业在很短时期内就能通过简单的模仿,而达到市场同质化的水平。

同质化的风险评估

同质化作为报业市场发展的一个必然现象,具有它的合理的一方面,也显示出了深层的危机。有人把同质化的市场比作一个免费的餐厅,但不知道什么时候这个餐厅就要收费了。早吃好早走的不会被收费,但留到最后的说不定就要落得个血本无归。其实,就报业实践特点而言,能吃好免费晚餐的报纸没有几家,报业市场实行的是“王者通吃”原则,喻国明教授形象地把这个过程比作“泡沫与螺旋”⑴。与其他产业相比,报业市场在同质化的过程中,出现更多的是泡沫,只有很少一部分报纸以螺旋式的轨迹形成资本沉积,最终扎根在报业市场,长成参天大树。所以,报业市场同质化最大的风险就是成为市场“泡沫”,成为为别人吃饭而付费的“冤大头”。因此,规避风险应是报业进入同质化竞争层面的首要原则。

在报业市场的非理性同质化运作中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长期市场跟进者的风险

一个发育完全的市场结构包括四个层次:市场领先者、市场挑战者、市场跟随者和市场补缺者。在不断同质化的过程中,如果在同质化的每一个层面,报业都是以市场跟进者的身份参与到竞争中去,其发展的速度本身将构成一种风险。因为作为市场创新者而言,尽管它为创新付出了较高的成本,但它同时也积累了创新的经验,并且,创新也带来高于平均利润的收益。这样,每一轮的同质化过程中,创新者所投入的资本都获得了最大程度的增值,如果跟进者的资本积累每次都小于前者,那么,长期同质化的过程就变成了资本积累差距化的过程。报业市场一个突出特点是“王者通吃”,当基于资本积累差距而使报业的整体差距越来越大时,作为市场跟进者的报纸就面临被市场抛弃的危险。

从报业市场消费者角度来看,由于创新者能够给他们提供不断变化的内容,他们的注意力将不断被吸引,并由此形成品牌效应,保证报纸创新的进一步发展。而作为市场跟进者却很难像创新者那样,在读者中培养起品牌忠诚度,只能在价格、发行上打打散点。在一个“内容为王”的时代,很难想象一家仅仅靠模仿运作的报业能够在市场上得到良好的发展。

2.作为长期市场创新者的风险

受同质化冲击最大的是创新者的利益。作为市场创新者,即市场结构中的领先者与挑战者,为维护既得的超额利润,必然要不断推出新的创意,以摆脱市场跟进者的纠缠。但这也意味着创新者将承担较大的研发(R&D)支出。这当然可以由创新获得超额利润来补偿,但当超额利润相当于或小于研发支出时,创新将成为报业的一种负担。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些报纸感到同质化竞争的威胁时,就不断地推出改版、扩版措施,并形成席卷全国的潮流,改版需要的报业市场调查、课题论证费用也越来越高。频繁的创新使报业不仅背上了沉重的资金负担,而且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改版“既展示和提供了一种吸引观众的新的可能,但同时也存在失去已有观众的某种风险”⑵。市场研究表明,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一位“新顾客”常常要比留住一位“老顾客”付出的代价高出4~7倍,甚至更多。报业通过频繁创新来培养的消费者表现出不稳定的特点,这显然是增添了竞争风险。另外,频繁的创新将消耗报业大量的精力和资本,而由此产生的效益很有可能尚未出现,就已被消解在新的创新之中。

3.作为同质化市场本身的风险

因为创新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压力,这很可能导致市场结构欠缺,最终只剩下市场追随者,而缺乏创新者。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同质化是市场发育趋向成熟的外在标志之一,但市场整体在同质化的某一层面保持过久,将因缺乏必要的创新而趋于老化,面临被代用品市场逐步挤压而趋于边缘化的危险。各级党报的发展已显示出这种危险的征兆。在改革开放后的近十年的时间里,党报作为报业市场的先行者,采取了相对主动的发展模式,扩版、办周末版等措施,一度成为党报创新的亮点。但在此之后,大多数党报陷入长期同质化的状态中,原来相对活跃的党报市场也逐步趋于萎缩。当然,党报的长期同质化有超经济的因素在起作用,但归根结底也是对风险――经济的与政治的――规避使然。

作为一种理性的发展方式,同质化应当表现为动态的递进型特征。如果同质化市场丧失了动态的特点,如上述分析,它就丧失了作为一种积极的市场运作模式而存在的基础,将使整个市场进入一个衰退期。

理性同质化竞争措施

对上述同质化蕴含的风险,可以采取理性竞争的方式尽量予以规避。

1.要有合理、有效的创新周期

市场结构中创新力量的存在是保持市场活力的重要源泉,并且是使同质化过程向积极方向转化的重要途径。但同时基于对创新风险的规避,对创新周期应有严格的、科学化的考察。合理的创新周期要保证创新带来的效益要远远大于投入。也就是说,创新要保证报业在运作的周期中保持一定时间的竞争优势,以获取尽可能多的超额利润。只有实现这样的目标,创新才算有效,才能确立起竞争优势地位。合理有效的创新包括以下几个指标:(1)要形成一定的创新复制壁垒,包括资本的、技术的、人力的等。如《广州日报》投资10个亿搞印刷设备更新,保证了每天在早晨的2小时内印刷报纸100万份,形成其他报纸无法跟进的竞争优势。《南方周末》则凝聚了一批高水平的写作队伍,构筑起很难跟进的人力资本壁垒。(2)创新不宜过于频繁,适当控制创新的成本。(3)创新要照顾到已有报业消费者的利益,在培养与关照他们忠诚度的基础上进行渐进的、系列的创新。(4)创新要专业化、科学化、系统化。报业市场高度复杂,单凭几个报业管理者的智慧很难做出真正的创新,要充分利用专业的调研机构,发挥“外脑”的智慧,来应对市场的挑战。

2.运作要“大同小异”,不能全部照搬

这里以南京早报市场为例。在早期的报业大战中,《江苏商报》作为新进入者,它模仿的是《扬子晚报》,但它把报纸定价定到2角钱,又主攻早报市场,做到了既跟进又挑战。这样,相对于当时的早报市场对手《服务导报》就有了更丰富的竞争力结构,又因避开强大的晚报市场而获得了较大的生存空间。5个月之后,这份报纸成为南京早报市场销量最大的报纸。它的成功又引起了众多报纸的跟进,但策略相同,全都是早晨发行、降低价格。以至于出现了报价1角的价格大战!同质化进入到如此地步其实已发展到混战阶段。当然,有人认为,混战的结果是使报业消费者获得了实惠,但笔者认为,任何报业市场行为都应是“传―受”双方双赢才是理性的表现。南京报业市场显示出的利益一边倒的格局,等于把原来用于报业积累的利润拿出来让利于消费者,显然不利于报业市场的长期发展。目前,南京早报市场的七、八家报纸,资本实力偏弱,如果有外来大资本入围,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其实,就整个传播产业营销的过程来看,除了作为核心产品的传播内容很难突破之外,传播流程中还有很多点可以做文章。施拉姆曾提出过一个报业选择或然率公式⑶:

报偿的保证/费力的程度=报业选择的或然率

在报偿的保证中,传播内容是最基本的,也是客观上不得不“大同”的地方。但我们可以看到,提高选择或然率的方式除了加大分母之外,还可以在减小分子上做文章,通过减少报业消费者费力的程度,形成方便快捷的内容获取路径,从而提高报业的市场占有率。在南京早报市场上,《南京晨报》后来居上,也正是采用了上述市场策略。并且,当报业核心产品、形式产品的差异日渐缩小的今天,按照最新的市场营销理论,顾客满意经营战略(CS战略,Costomer Satisfaction)将成为市场营销的主导理论,各企业间竞争重心也将转向对于顾客服务的竞争⑷。

3.市场跟进要“跟而有度”

准确地说,同质化策略并非在报业市场安身立命的长期有效方式,当小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要注意发展战略的调整。针对当前的报业市场而言,竞争已进入到“大投入,大产出;小投入,不产出”⑸阶段,如果小资本的积累尚不够大,则应考虑在较大的市场中收缩战线,转而采用目标集聚战略,尽量寻找到一个能使自己的资本、技术或人力资源显示优势的市场区域,以保证自己免于因受到大资本的挤压而无利可图。否则,很有可能血本无归。至于大资本进入报业市场,在迈过进入门槛之后,要积极地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去,以获得最大程度上的增值,如果仅仅安于做市场的跟进者,永远得不到最高的利润回报。

4.拓宽报业运作的空间

造成同质化竞争的原因,还有一个内容市场供应限制的问题。要从根本上繁荣报业市场,还要求有相应繁荣的、发育成熟的上游传播内容生成市场。这将是今后报业发展空间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也是从更深层次上规避同质化带来的“泡沫化”风险的策略之一。当由此产生出的产品系列化、运作规模化的效应形成时,市场跟进的门槛将大大提高,掌握独特的传播内容资源的报纸将受到市场的追捧。除了上述纵向报业市场空间拓展之外,还有一个横向报业物理空间拓展的问题,即报业尽量要在一个大小合理的行政区域内运作。这样,当报纸传播空间加大时,市场资源相对增加,选择的多样性将加大,从而避免同质化竞争。不久前,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在部署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时候,将报业跨行业、跨地区经营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这对报业市场的拓展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注释:

⑴参见《传媒泡沫与资本螺旋》,www.mmba.com.cn

⑵喻国明:《传媒产业发展,谋略刻不容缓》,《南方电视学刊》2001年第1期

⑶【美】威尔伯・施拉姆:《传播学概论》第114页,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