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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和*一方平安,特制定*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窝点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无证:指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照:指无工商营业执照)。
二、举报形式:电话、来信、来访、E-mail等。
三、要求: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要有明确的违法地点和违法情况,除举报人确实不愿意提供真实姓名外,应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在查实内容后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
四、奖励办法
(一)举报内容确属于所规定范围内的,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予以调查核实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举报的情况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给予现金奖励。
(二)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查清的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将举报分为三级,举报级别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五、奖励标准
(一)三级奖励标准为100元/件,二级奖励标准为200元/件,一级奖励标准为300元/件。
(二)对于根据举报线索,难以立即确定举报级别的,先按三级标准予以奖励,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予以追加奖励。
(三)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了以上奖励外,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另予重奖。
六、奖励程序
(一)确定举报人: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如能确定举报人身份的,并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也应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三)确定举报人身份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举报奖励申请单》,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执行奖励。
(四)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核实举报线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决定追加奖励或重奖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签署本人的真实姓名并填写身份证号码,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查验核实。
(六)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住址以及举报情况,违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核拨,其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对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奖励的实施意见解释权归*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切实加强我镇新闻报道工作,扩大对外宣传,积极营造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广大业余通讯员多写稿、写好稿,现将新闻宣传奖励政策完善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
(一)凡被县广播电台采用的稿件,每篇奖5元;被县电视台采用的稿件,每篇奖10元;被中国网采用的稿件,每条奖5元;被镇网采用的稿件,每条3元。
(二)凡被市级党报采用的稿件,每条奖30元,其中头版每条奖100元,头版头条每条奖300元;被市广播电台采用的稿件,每条奖30元,被市电视台采用的稿件,每条奖50元;被网和市级机关报(刊)采用的稿件,每条奖30元。
(三)被省级党报采用的稿件,每篇奖100元,其中头版每篇奖300元,头版头条每篇奖500元;被省电台(网站)采用的稿件,每篇奖50元;被省电视台采用的稿件,每条奖100元;被省级机关报(刊)采用的稿件,每篇奖50元。
(四)被国家级报刊采用的稿件,每篇奖300元,其中头版每条500元,头版头条每条奖1500元;被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新华社和人民网、新华网采用的稿件,每条分别奖300元和200元。
(五)被市级以上理论刊物采用的理论(调研)文章,每篇奖200元。
二、奖励范围
(一)用稿奖励范围限于:镇级:都镇湾镇网;县级:县人民广播电台、县电视台、中国网;市级:《日报》、《晚报》、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省级:《日报》、《农村新报》、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网、荆楚网;国家级:《人民日报》、《求是》、《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新华网、人民网。
(二)作品限于对都镇湾镇物质、政治、精神三大文明的宣传,包括消息、通讯、简讯、图片等新闻作品及理论文章。
(三)作者限于本镇内通讯员,不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及网络专职记者,每篇作品有多名作者的只奖励第一作者。
三、兑奖办法
(一)凡被各级党报党刊采用的稿件一律凭原件或复印件兑奖;被各级电台、电视台、网站采用的稿件一律凭用稿通知单兑奖。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属地和分级管辖,由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报纸、政府公众网、环保局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布本辖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包括受理举报单位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接报处理程序等)。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获得举报奖励:
(一)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二)工业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污水的;
(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油类、酸碱液、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市环保局举报。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
(一)拨打环保举报电话进行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书面举报;
(三)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进行口头举报。 ,!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等,并提供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举报人可以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条 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经审查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环保部门查处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额每次为人民币500元。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且举报人积极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的,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但同一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举报案件罚款额度的10%。
奖励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行政决策程序作出。
接报前环保部门已对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由环保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分配由举报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环保部门领奖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环保部门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付,并在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办案经费中统筹安排。
举报奖励经费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当将奖金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颁发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资料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二条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1000元以下的奖金。
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线索具体并经政府统计机构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可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违法情节较重,并经新闻媒介曝光或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典型案件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人受到政纪、党纪处分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人受到1万元以上罚款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多人先后举报同一统计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者或作用较大的举报者。
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匿名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金。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给予1500元以下的奖金。
(四)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本条有关项中实际奖金额度就高发给。
第五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填写《奖励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审批表》(见附表1),经本机关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审批。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经单位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核,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通知。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的奖励金额,填写《奖励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见附表2,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送达有关举报有功人员。
(四)发放。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在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按《奖励通知书》要求领取奖金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填写《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金发放表》(见附表3)。
第七条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奖励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
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拔。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实施奖励时,要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带着梦想,带着期待,1996年的夏天,我来到了鸭子口这个灵山秀水的地方,开始了我全新的教师生涯。初涉教坛的我可以说是意气风发、豪情万丈,对教育、对学生充满了无限的热望。正如当时一位同事所说:“我两手空空而来,我怀着满腔赤诚而来。”
从教的生活是清苦的,更是快乐的。当我走上讲台的时候,当我检查寝室的时候,当我进行家访的时候,我奉献着,我是快乐的;当我看到学生笑脸的时候,当我收到学生来信的时候,当学生来看我的时候,我收获着,我是幸福的。我用我的智慧,我的热情自由地描绘着我无悔的青春年华。过去的八年,是我激情燃烧的岁月,是我人生中最灿烂的一段时光,我不敢自诩是春蚕,是蜡烛,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我可以这样自豪的说:“我无愧我的学生,我无悔我的选择。”因为诚实做人,踏实做事,严谨治学,是我一贯的准则。
杨柳枯了又青了,桃花开了又谢了,燕子去了又来了,学生来了又走了,我却还坚守在这儿,守着我们的乐士,守着我们的精神家园。山还是那座山,河还是那条河,日子就这样过着,平凡却不平淡。一切都好像没有变,唯一变化的是我日益衰老的容颜,与之沉淀的,是我依旧年轻不变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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