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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合同范文一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人
乙方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人
乙方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申请执行程序的人
乙方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项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余费于_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如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
第四条 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 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交纳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应及时交纳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费,并按未及时缴纳部分的费的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托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委托合同范文二东莞市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诉讼,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各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黄庆林 、 曾伟 为甲方上述纠纷案的诉讼人。
二、乙方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参予诉讼。
三、甲方必须认真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费。
五、甲方委托乙方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六、收费办法: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双方商定本案的费为: 元(不含税) 。费须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期间,乙方不收取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其它律师费用。费不包含以下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异地办案(市外)差旅费、查档费用。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止。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民事委托合同范文三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地址:
负责人:(合伙所)/法定代表人:(国办所、合作所)
电话:
甲方因 法律事务,经与乙方协商,现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担任人。为此,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委托内容:
2、委托权限:以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3、委托期限:
本合同订立后如发生委托事项变化和/或权限变更,双方应就委托事项和/或委托权限变更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 指派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 担任甲方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委托人。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律师因健康、执业机构变动、被暂停执业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律师执行本合同项下事务。
第三条 律师的职责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的职责:
㈠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执业规定,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㈡尊重甲方的知情权,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并妥善处理。
㈢在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㈣严格依据甲方的授权为行为,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越权或无权行为。 ㈤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㈥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受灭失。
第四条 事实陈述和证据提交
㈠甲方应向律师陈述涉及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全部事实,并按《证据材料提交通知》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如果甲方未按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内容提交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由此产生的不利于甲方的后果,应归责于甲方。
㈡甲方向律师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原件的,双方经办人应当办理交接签字手续;若是复印件,应由甲方指定的签字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
第六条 差旅费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费 。
第七条 不属乙方的收费
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涉及的下列费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费机构或个人支付: ㈠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㈡经甲方同意的专家论证费用。
第八条 禁止合同外收费
除本合同约定的收费外,乙方承诺不再就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乙方律师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收费,甲方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合同提前终止
在本合同订立或/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应将终止合同的事由及有关情况知会甲方:
㈠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继续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㈡甲方坚持要求律师追求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目标。
㈢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给乙方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而双方未能就追加律师服务费达成补充协议。
㈣甲方故意捏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或误导律师,经律师指出后甲方仍不予纠正。
依据本条第㈠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应予退还;依据本条㈡或/和第㈢或/和㈣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如遇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势,律师在授权权限之外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所实施的行为,甲方应予确认。
第十一条 守约承诺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将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其所收律师服务费(不含已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在甲方要求退费后全部退还甲方。
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除已缴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缴清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服务费。
㈢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或差旅费的,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服务,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㈣律师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过失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
㈤律师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其故意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履职监督
为便于乙方了解承办律师的履职情况,甲方承诺在乙方律师案件的任何一个阶段或乙方律师履职终止时,认真填制《律师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寄、交乙方。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
乙方的职责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注:此处应明确约定事项的结束点)时止。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授权委托书》、《律师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委托事项法律风险告知书》、《证据材料提交通知》,在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一并签收;前两项为待填文书,由甲方填制后送交乙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案例:2007年12月,北京市一住宅小区的部分业主找到罗阳律师,向其反映物业公司违法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事情。罗阳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得知,2007年11月,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60元/月.台)向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该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和其他空地上划定车位,并开始收费。
罗阳律师在调查了解情况后,向物业公司发出《律师函》,并与其进行了交涉。罗阳律师指出,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尽管有《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为依据,并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了《收费许可证》,但是,其一,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和其他空地上划定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非物业公司所有;其二,有关业主共有事项的处理应当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不能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因此,该收费行为程序违法,侵害了业主的共有权利。物业公司在听取罗阳律师的分析意见后,暂停了收费行为,决定将收费方案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再实施。
律师点评:此类纠纷属于《物权法》实施后所产生的新型纠纷。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和其他空地上划定车位,可以“车位使用费”的名义收取费用。但是,《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后,该“车位使用费”就应当停止收取。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既然该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即应当经半数业主同意,而不是由业主委员会的几个人说了算。否则,即使业主委员会作出了决定,也是超越权限的行为,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其次,根据实际情况,物业公司可以在停收“车位使用费”后,而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但是,物业公司应当就车辆停放车位的划定、管理、收费、责任、款项的使用等拟定初步方案,交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将其列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内容之一,向全体业主予以公示,办理收费许可后实施。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车辆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弥补物业管理费的不足,不能用于其他支出,并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物业公司通过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以加强车辆管理,也是维护业主利益的需要,从而创造“规范小区车辆管理,优化业主居住环境”的双赢局面,进而创建和谐社区,建设和谐社会。
刑事委托合同书范文一
甲方(委托方):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411-39801345
甲方因 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按法律规定在以下各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在所选项上画“√”):
(一)侦查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辽宁省及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 元; 2、办案费: 元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付清第四条约定的全部费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在每个阶段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标准次数为 次。超过标准次数的,乙方按每次 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甲方交费后,乙方已经做了会见、阅卷、复印卷宗等实际工作的,甲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向甲方退还任何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是在已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九、特别约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章):
承办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刑事委托合同书范文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
2、申诉、控告 ;
3、申请取保候审 ;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及控告、申诉。告知当事人自己的相关权利,以确保在该阶段当事人的口供证据能够是其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防止当事人在自己没有看过的笔录中签字。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7、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向委托人汇报情况和结果。
(二) 审理起诉阶段
1、乙方作为辩护人,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证据与当事人进行核实,找到其中对其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并通过会见、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据进行核实。
2、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调查取证进展。
(三) 法院审理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乙方在审查起诉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案卷进行分析整合,确定辩护方向,形成辩护意见,并就辩护方向与被告人进行交流,确保两者之间的一致性;
2、从一审到终审的出庭辩护或;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庭审情况和结果;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甲方应向乙方缴纳费用(人民币): 元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一审开庭之前付清全部费用。
六、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察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四)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八、争议的解决: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对该合同说明表示理解无异议。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上海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十一、特别约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章):
主任(签名):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刑事委托合同书范文三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 等合同诈骗一案,委托乙方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 担保合同诈骗一案之诉讼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为:
甲 三家合同诈骗一案的退赔。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甲方按 支付费,退赔额以 年 月 日乙方接受后甲方收到的款额计算。
2、合同签订后甲方预支付乙方10000元费,结案后据实结算,但甲方支付的费最低基准为5000元
第四条 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条款共十条,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在美国,风险费广泛适用于人身伤害、医疗事故、产品责任和环境污染等案件。按照协议,律师的报酬是当事人将来可能取得的损害赔偿费用的一部分,这通常表现为所取得的损害赔偿费用的一定百分比。这种报酬的取得,是以协定的条件得以实现为前提的。此外,还存在着所谓的“反向(reverse)”风险费,即律师费计算的依据是律师为委托人节省下来的钱。这种反向收费也得到了美国律师协会的认可。因此这种收费的特点是对于律师而言存在什么也得不到的风险。当然律师只有在当事人取得有利结果的可能的时候才会接受这种协议。附条件收费通常为原告方所采用,但是有的时候民事诉讼的被告方也采用这种方式。
但根据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规定,有两种案件不能采取风险费方式。第一种是刑事辩护案件。所有的州都禁止在刑事辩护中采用风险费方式。如果律师采用了风险费方式,则有关协议不具有可执行性。这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存在利益冲突的危险。在美国法律协会《律师法重述》中,报告人就指出,如果允许风险费,律师费的数额可以和被告人的刑期联系在一起,这样会鼓励律师去进行辩诉交易或者走向审判,从而实现最为有利的结果。
不得采取风险费方式的第二种案件是某些家庭关系案件。这是因为美国的公共政策并不鼓励离婚。除了有限的情况以外,离婚过去被认为是与公共政策相背离的。风险费将使得律师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从而可能导致律师并非从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出发来推荐某些行为。律师的收费协议不得使律师处于这样的地位,即鼓励律师阻止委托人可能进行的和解。风险费将使律师处于一种矛盾境地,如果他鼓励和解,他将失去可得的律师费。但是在离婚后的财产争议中,包括改变原先的离婚协议条件,律师可以进行附条件收费。
当然即便在美国,胜诉费的收取并非是无限制的,它要受到州的监督和干预。美国一些州法院对律师的胜诉费实行最高不得超过50%的限额。并且规定胜诉额增大,律师费就应降低。在美国胜诉费被确认有三条理由:一是它使那些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的人能够通过这种方法追求其合法主张的财物。二是其主张的成功,取得的钱财也可以支付法律服务费。三是这种付费方式给律师一个有力的动力服务于当事人的利益,以求得未决争议的解决。
读者问:
我和租户之间是有协议的,白纸黑字写明物业服务费由租户交纳。物业当时没收上来,现在租户走了,物业让我补交租户拖欠的费用,我觉得不合理,我想问一问物业服务费到底应该由谁来交?
律师答: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您与租户之间的协议是双方协议,对第三方不产生效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所以,在租户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如期交费的情况下,您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据《劳动午报》)
未过户的二手房能否转卖
读者问:
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买卖合同,已经付款,而且对方也把房子给我住了。但是,一直没去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我想将这套房子卖出去,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律师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你和对方的购房合同虽然已经生效,但是因为你和卖方之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房屋的物权尚未发生变更,建议你在房屋过户后再考虑将房屋出售。
(据《法制周报》)
不具资质安装空调造成人身伤害谁担责
读者问:
何某与魏某合伙承揽亿佳家电公司的安装空调业务。两人受指派一起到房主吴某家安装空调,而两人均无安装室外空调资格证。两人将新买的空调安装至一楼后,房主吴某要求将拆下来的旧空调安装至二楼,并约定工钱为200元。何某便叫房主吴某借来梯子,以便安装旧空调,房主借来两个木制的梯子。在两人顺着梯子将旧空调往上搬时,何某突然失足摔到地面受伤,治疗花费5万元,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等级8级。何某要求亿佳家电公司、魏某和房主吴某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何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律师答:
何某与魏某利用技术完成亿佳家电公司售出新空调的安装,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何某与魏某又为房主吴某安装旧空调,双方又形成新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吴某作为定制人,因该承揽人是受亿佳家电公司的指派而来,其有理由相信亿佳家电公司指派的人员具有安装室外空调的资质,会对借来的工具进行安全性检查,故吴某无需就何某和魏某的资质再进行审查,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亿佳家电公司指派无安装室外空调资质的何某与魏某进行室外空调安装作业,存在选任过错,导致了两人与房主吴某有机会形成新的承揽关系,故亿佳家电公司应对这种选任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何某与魏某对承揽业务构成合伙关系,何某在从事合伙事务过程中遭受损失,合伙人魏某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