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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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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

紧急通知范文第1篇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管理,做好2003年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资格的年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685号)的规定执行,指定专人负责,并由主管领导把关,认真做好工作。

二、在年审工作中,要严格检查企业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的情况。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交纳备用金,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少交或变相不交纳(如:只开具银行保函等);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备用金的企业一律不得通过年审。

三、因机构调整,《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系统暂停使用,2003年年审截止时间延长至5月31日。

四、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5月31日前为年审合格的企业统一换发由商务部印制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外经贸部印制的旧证书从6月1日起一律作废。

五、对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其《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连同年审合格企业已交回的原外经贸部《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并上交商务部(合作司,下同)。

六、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于6月15日前将年审工作报告(包括《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发放情况及企业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情况)报商务部。

七、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年审和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当地外事、公安、工商部门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将在媒体上公开企业经营资格年审情况,并通告外交部、公安部以及相关部门。

八、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审的企业不得继续对外签署新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协议或合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审的企业继续对外签约,应立即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商务部。

九、为做好落实工作,商务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就各地年审、备用金交纳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年审工作中把关不严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对在参加年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紧急通知范文第2篇

当前,我县气温比常年偏高,林区高温干旱和森林火险等级升高还将持续,对森林防火工作极其不利,稍有不慎,极易发生森林火灾。9月19日下午4:00时左右,西山林场四工区发生森林火灾,给国家、集体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切实做好当前的森林防火工作,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针对当前持续高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增添力量,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检查,保证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切实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防火责任感

各地要针对本地区森林防火的特殊形式和突出特点,充分利用横幅、标语、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新闻社、文广局要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提高全县广大干部群众防火意识。各林区要立即组织人员深入村、社、田间地头、学校、林区单位进行宣传,营造全民参与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加大火案查处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野外火源和入山人员管理,严禁携带火种上山,防止引发山火。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工作大检查,及时处置各种火险隐患。森林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大火案查处力度,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肇事者要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四、保持临战状态,切实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扑火应急队要作好扑火的各项准备工作,储备充足扑火物资,畅通调度渠道,随时处于临战状态,保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重点林区扑火物资要经常检查,保证随取随用,力争将山火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当地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临火场组织指挥,保证扑火安全,避免伤亡事故发生。山火扑灭后,要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

紧急通知范文第3篇

为深入贯彻省、市各级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不断提升农村火灾防控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乡一体化进程和农村社区建设的不断加快,农民群众逐步由分散居住向集中居住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较大改变。但广大农村地区的消防工作相对滞后,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普遍存在对农村消防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缺乏消防安全整体规划,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基础薄弱。二是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力量不足。部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基础较差,投入不足,消防基础设施不完善、不配套,特别是消防水源不足、消防通道不畅和消防组织、队伍不健全等问题未得到很好解决,火灾防控力量薄弱。三是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农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浅薄,自防自救能力较差。四是火灾隐患仍大量存在,诱发火灾因素多。除防火间距不足、建筑物耐火等级低等问题外,许多社区、家庭大量堆放秸秆柴草等易燃可燃物品且管理混乱,取暖、做饭及吸烟、儿童玩火、放火烧荒、祭祀等各类火源众多,电气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等用电安全问题非常突出。五是部分农民群众缺乏消防法制观念,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甚至故意放火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

构建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管理和服务体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农村社区公共事业发展、改善民生、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措施。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切实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二、明确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工作

(一)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消防工作与农村社区整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在制定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方案时,要将包括建筑防火、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和消防水源等在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一并纳入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批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市政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要保持乡村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畅通,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要利用农村社区内及周边的河流、水塘、水库、水井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平台。今年年底前,全县90%的村庄要保证有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社区内应设置公共消防器材箱,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二)建立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管理体系。要依托农村社区建设的管理体制和工作体制,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体系。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相关机构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年底,各社区要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5000人以上的大、中型社区要成立社区消防工作组,有条件的应确定1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健全并落实消防组织领导、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巡查、消防设施管理、消防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度,形成“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建立和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辖区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际和消防工作需要,采取政府筹办、政企联办、村企共建等模式,因地制宜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伍,企业安保(消防)队伍或志愿者队伍,建立农村社区专(兼)职或志愿、义务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机动泵、消防水带、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1万人以上的农村社区应建立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有条件的应配备小型消防车,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其他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2年年底前,所有已建成的农村社区都要建成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并达到有车、有人、有战斗力的基本标准,切实提高村庄社区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四)将消防服务纳入农村公共服务内容。要借助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消防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设置消防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消防业务和消防知识咨询等服务,同时受理群众火灾隐患投诉举报。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负责对农村社区内的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九小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对农村社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教育,指导多种消防队伍建设并负责日常管理,提供消防行政审批服务。

(五)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村社区建立消防宣传阵地,广泛开展突出农村社区特色、贴近农民居民生活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切实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对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社区警务人员、社区志愿服务人员及农民的消防教育培训,从提高农村社区服务人员的消防技能入手,推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自觉落实消防管理责任,督促社区内的小场所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逐步提高农村社区的公共消防服务水平和能力。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紧急通知范文第4篇

为了做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保障我县广大儿童身心健康,根据《省卫生厅等五厅(局)关于建立免疫规划部门协调和督导检查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豫卫疾控〔2009〕]71号)文件要求,决定建立我县免疫规划部门协调机制和督导检查长效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我县免疫规划工作领导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惠民利民工程。县政府成立了以副县长王洪波任组长的“县免疫规划领导小组”,全面协调我县的免疫规划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免疫规划工作领导组织,按照“政府组织,属地负责,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协调、落实免疫规划政策、措施、人员、经费等,保障国家免疫规划顺利实施。

二、强化职责,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意见》要求,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切实履行免疫规划工作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免疫规划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技术培训、疫苗采购和分发以及预防接种和管理等工作;同时,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开展免疫规划宣传教育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及社区卫生机构建设,保障疫苗接种工作业务用房和必要的医用设备。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免疫规划财政补助政策,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购置、储存、运输经费,基层预防人员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维护经费,以及基层预防人员劳务补助等经费。

县教体局负责制定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制度,落实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将其纳入学生卫生工作重要内容;及时向县防疫站(或预防接种单位)通报查验情况,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查漏补种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疫苗流通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正常流通秩序,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依法处理,确保疫苗质量。

其他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互通信息,确保免疫规划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三、加强督导,建立督导检查长效机制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免疫规划工作实际,由县卫生局、发改委、教体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织成立免疫规划督导检查小组,建立督导检查长效工作机制和分片干责任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各责任单位要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督导组成员,确保免疫规划督导检查工作长期持续开展。

紧急通知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电[**]6号)、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府发[**]32号)精神,全面提高煤矿瓦斯防灾抗灾能力,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局面,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转变作风

(一)成立县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规定,县政府已经成立大足县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具体职责见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足府办函[**]24号)。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研究提出全县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的工作方案和主要措施;督促各产煤镇乡人民政府和重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集中整治的有关工作;协调煤矿瓦斯集中整治过程中跨区域的有关工作;每季度公告全县煤矿集中整治的工作进展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源及整治情况。

各产煤镇乡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煤矿瓦斯整治和安全改造工作的领导。各镇乡领导小组名单于4月15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要建立镇乡分管领导负责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工作制度,落实分片责任人,帮助解决本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煤矿的安全监管力量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渝府发[**]80号)和《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渝府发[**]105号)规定,年产煤炭超过10万吨的乡镇,要明确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乡(镇)长,并采取聘任等方式配备相关的煤矿安全技术人员。县安监局要切实担负起煤矿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和落实下井工作制度,深入一线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各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8天,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不少于20天;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1天,分管领导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3天;各产煤镇乡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3天,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至少要对辖区内的煤矿开展安全检查1次。各单位要确立专门人员,对上述人员每月下井情况填写记录,逐级报送,作为其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考核依据之一。

二、强化集中治理煤矿瓦斯的基础条件和设施

为建立长效机制,彻底杜绝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各镇乡、各煤矿企业必须全力推行以下措施:

(一)改革采煤方法。所有煤矿采煤工作面都必须推行壁式开采,并逐步实现后退式开采。未实现壁式开采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方案进行壁式开采的改造。否则,不准生产。

(二)推行掘进“三专两闭锁”。所有煤矿入井的电气设备都必须符合隔爆安全标志要求,掘进巷道都应使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都必须安装风电闭锁装置;有瓦斯自动监测系统的矿井,还必须安装瓦斯电闭锁装置。否则,不准掘进。

(三)加强瓦斯监测、监控。我县的高瓦斯矿井都必须安装井下瓦斯自动报警断电系统;低瓦斯矿井也要逐步安装瓦斯监控系统。要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的日常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四)进行全县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严禁超能力生产。今年所有煤矿都必须进行生产能力核定。核定工作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以上各项由各产煤镇乡立即逐矿落实计划和进度,并于**年5月中旬前报县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设瓦斯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一)建设瓦斯防治人才队伍。按照渝办发明电[**]74号文件规定,在**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必须配备或聘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今年我县将组织所有煤矿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等人员到市有关单位培训或复训考核。

(二)建设煤矿技术服务体系。建立煤矿技术服务中介机构,为煤矿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和开展瓦斯检测仪器仪表的维修校验工作。

四、开展对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