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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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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经济论文

宪法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如上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形下,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并且该项赔偿不以事故的责任划分为前提。言下之意,凡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即12.2万元内予以赔付:(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足部分,则分情形按比例支付。对于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况,在第七十六条只规定了一种免赔事由,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险公司无任何拒赔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醉酒时享有免赔权利。

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情况下,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只垫付抢救费用,且明确规定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免赔事项上明显存在冲突,在司法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以承包车辆的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或车辆的临时牌照过期等各种理由拒绝理赔,扩大自己的免赔权利,而无形之中放大了受害人的损失,其最终导致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执甚为激烈,各地法院做法也是不尽一致。

伴随着我国机动车的拥有量突飞猛进,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很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家庭贫困。因此,我国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在此基础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可以更好地促进政府履行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根据交强险的公益性质,交强险应当更多的倾向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国家通过交强险制度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面,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我们不能简单、机械的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把该条理解为保险公司只要承担垫付责任,无需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机动车方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无过错时,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这显然背离了交强险制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交强险的法定免赔事由应当只有一种,那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不予理赔。这既可以充分保障无过错或者少量过错的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又可以统一司法应用,给审理此类案件划定同一的法律适用。

宪法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经济法的完善和发展是对宪法的丰富与补充。我国法律的总体结构和层次关系决定了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也会助推宪法的发展。经济法是宪法制定过程中经济方面的延伸与体现,其本质就是要细化宪法对于经济的约束作用。笔者认为,经济法对宪法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所有制、分配方式等,这些内容在经济法中被进一步完善和充实。经济法中涉及经济体制的相关条文不断完善的过程正是对宪法发展不断助推的过程。二是经济法的完善助推了宪法中有关经济法条文的修改。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加速,经济法正是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不断完善与发展起来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与市场调节的不断适应,都促使经济法不断完善,最终助推了我国宪法中涉及经济部分的修改,这正是经济法对宪法助推作用的具体体现。三是经济法“良性违宪”推动宪法完善。“试点立法模式”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改革开放之初,市场经济仍处于摸索阶段,经济法作为完善的重点对象,许多新的法律规定被“先行先试”,甚至出现了“良性违宪”的情况。这种“违宪”的情况在经济发展中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够很好地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旦这些“良性违宪”的经济法规定的正确性被证明,宪法便会因此做出调整和修改。考虑经济法与宪法的相互协调作用,要从两者的相互影响入手,其根本是宪法与经济法的“经济性”。随着宪法中经济规范的不断完善,宪法越来越表现出其“经济性”,这种经济性正是对经济法发展与完善的最好指向;经济法作为宪法“经济性”的延伸与具体体现,在一定程序上甚至可以影响到宪法的修改。

二、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都在宪法的约束范围之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由于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活动领域门类繁多、关系复杂,涉及到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因此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必然存在与其他部门法相互重叠甚至是相互冲突的部分。如何在宪法的框架下,合理解决这些冲突,实现经济法与其余部门法的协调发展,是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建设完善的重点。

(一)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关系经济法与刑法有着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是以利益为先导,而人性的唯利是图使得在经济领域触及刑法的案例比比皆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当破坏行为特别恶劣并触及刑法时,就应当对实施破坏行为的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刑法在经济领域显得越来越有“用武之地”。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经济违法行为的数额成十倍、百倍的数量增长。早期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方式如果不能随着这种经济发展的改变而改变,就有可能变成一纸空谈。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让刑法在量刑过程中难以抉择。2007年“许霆案”的宣判在整个法律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在与经济法匹配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滞后性。一些特别严重的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在刑法中得不到及时反映,规定似是而非;对于部分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在经济法与刑法中存在着分歧;刑法对经济犯罪的量刑也有待于重新考量经济法与刑法不相匹配的情况。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越居全球第二,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些都离不开经济领域做出的贡献。作为直接约束经济领域的法律,经济法的完善和发展更加迅捷,而刑法的发展则显得相对缓慢。解决经济法与刑法不匹配的问题,关键在于抓住经济增长规律,加快推动刑法的完善。与宪法不同,经济法与刑法的“冲突”主要是刑法落后于经济法的发展。因此,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是关键。笔者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理论三个方面来改善。⑴加快刑法在经济领域的量刑完善。立法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国国情和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对于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要尽快地完成刑法的补充。这种补充必须建立在依宪的框架之下,与经济法相互协调适应。对于量刑规则、数额、机制等也要根据新的形势做出调整和改进。⑵完善经济法与刑法的司法协调。经济行为的普遍性造成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案件定性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司法机关在处理经济案件时,必须要由熟知经济法与刑法的审判人员进行审理,杜绝“相互扯皮”现象。⑶加快推进经济法与刑法理论上的协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透过表面看到问题的本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如何定罪量刑阶段。只有在理论层面上研究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促进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倡以“经济规律”和“政府调控”两只“无形之手”实现对市场的调控。这就形成了在经济领域中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重叠,相互制约,共同作用的局面。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协调发展区别于刑法,其根本问题是“矫枉过正”的问题。即在经济领域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必须共同作用,相互补充。如果经济法的权限大过行政法就会造成市场主体肆意妄为,反之,就是政府权限滥加干预。经济法对于市场的约束力与生俱来,在市场经济确立之初,经济法就随之而生。但行政法与经济法相互作用管控市场的现象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中规定的经济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经济法律纠纷解决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现象的产生都是经济法与行政法重叠的体现。[3]在考虑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不能漠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否则,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协调发展关系体现在两者的共同作用领域以及法律本身相互弥补作用上。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点做出分析:⑴经济法与行政法共同作用于市场经济的调整和改进之中。美国著名行政法学者施瓦茨提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4]行政法的作用是约束行政机关对于市场调控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而在这个问题上,经济法关心的是国家调控手段与内容的正确性,是否对市场有利是经济法最关心的问题。可见,行政法与经济法在调控问题上分别体现出了其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不同作用。行政法注重的是对于政府调控权力的管控,而经济法更多地关注调控手段的结果。两者之间的约束领域相同,却各自发挥着不同的职能,共同保证市场良好、稳定、有序的发展。⑵行政法为经济法律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市场经济自建立开始,就与自由、公平、自愿、民主、自由等紧密联系。经过长期的发展,市场形成了一种以自由、公平、自愿、民主为主的秩序。经济法本身对这种市场秩序的形成有着很大关系,但对于这种秩序的保护却相对乏力。而行政法恰恰为这种市场秩序提供了最有力的保护。其一,行政法通过政府干预手段解决了市场竞争中存在的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其二,行政法通过对国家干预手段的完善使市场始终朝着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避免了市场秩序由于不可抗力而失去控制;其三,行政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对于政府行为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进一步保证了政府在实施调控的过程中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防止权力滥用和过分干预市场,使市场秩序能够朝着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协调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由经济法负责对市场本身的约束和规范,由行政法负责对政府干预行为的制约和监督。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在宏观上对作用于经济市场的行为进行约束的法律。经济法和行政法只有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才能保证市场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宪法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1996年,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提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TheKnowledgeBasedEconomy)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知识经济就是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创造性的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产业为支柱的经济。知识经济的特点可归纳为:

(1)知识和信息成为重要的资源和财富。

(2)具有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的价值。

(3)高科技产业成为经济中的主导或支柱产业。

(4)地域、部门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对信息和知识的产生、传播、使用能力上的差异。

知识经济对教育领域也发起了全球性的冲击,新的教育革命是世界各国,包括发展中的国家,都要面临的挑战。要在这次冲击中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关键是要着眼未来,立足现实,找住机遇,创造自己的优势,我国教育领域要高度重视这场革命,及时把握住刚刚开始的历史机遇,及早研究对策,做好思想、人才和技术上的准备,以赢得未来教育的主动权。强调:“知识经济、创新意识,对于我们21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

人是知识的创造主体,也是知识创造的目的。在知识经济社会中,教育是以培养创新人才为目的,其社会投资主要是人才的投资。人才的质量将成为一个企业、部门乃至一个国家成功的关键。从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微软公司的崛起、比尔·盖茨成为世界首富,都说明了知识与拥有知识的人才的力量。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知识经济的来临,呼唤着教育必须进行深刻的变革。学校必须培养更多具有创造思想和创造能力的人才,这些人才必须具有较强的信息能力、思考能力、创新的意识和创造的能力。这就是要求学校必须探索和构建)创造教育”的新模式。

二、深刻理解教育技术内涵,抢占当代教育的制高点

“现代教育技术是当代教育的制高点。谁抢占了这个山头,谁就在新世纪中处于有利的位置。”(见1998年5月16日《中国高教育报》“制高点专题新闻”发刊词《勇立潮头》)因此,学校必须在教育和教学过程中,充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挖掘学生的创造潜力,提高学生的创造意识,训练和强化学生的创造能力。

现代教育技术是当代教育的制高点。何谓“制高点”?站立其中,可以纵观全貌,总揽全局,控制大局。教育技术之所以成为教育改革的制高点,是因为它是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抢占了这个制高点,可以带动教育领域各个方面的发展,包括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对教育制度、教学内容、教材形式、教学手段和方法以及教学模式、教学理论都将产生深刻的变化。

“制高点”者,兵家必争之地也。教育技术是现代教育的制高点,这就意味着,现代教育技术是教育改革必争之地。在战争中,没有勇气抢占制高点的将军是个懦弱的将军,在教育战线,没有勇气抢占制高点的领导和教师是不称职的。

抢占制高点是一场攻坚战。在战争中抢占制高点要有一支英勇的尖刀班、先锋队。在抢占教育改革制高点中,这个尖刀班、先锋队就是全国1000多所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开展语文“四结合”教学改革试验的学校以及开展各项教育技术应用实验的学校,还有各级教育技术专业队伍和广大积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学科教师。因此,每一位教育部门的领导、学科教师、教育技术专业工作者,都应具有勇立潮头,敢当尖兵的气概,都要意识到自己作为抢占现代教育制高点的尖兵、先锋队所担负的时代责任感。

在战争中,要抢占制高点是要流血牺牲、付出代价的。在教育改革中攻占制高点,不会丢掉性命,牺牲的仅是旧的观念、旧的方法,但输入的是新鲜的血液。

抢占制高点是要有策略、要讲战术的。所以攻占教育改革的制高点也要注意运用策略和方法,要加强学习,要学习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先进的技术。每个教师除了要掌握专业知识,还要认真学习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信息技术,尤其是要真正理解素质教育的思想,真正理解现代教育技术的内涵。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充分发

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探索并构建“创造教育”的新模式。

美国教育传播与技术协会(AECT)1994年曾对教育技术作出新的定义。这一定义对推动我国教育技术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指导和促进作用。但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为了更好地结合我国的国情,深刻理解教育技术的内涵,正确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我们认为必须强调:教育技术是在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教与学过程和教与学资源的设计、开发、利用、评价和管理,以实现教学优化的理论和实践。在这里,我们强调:

1.教育技术必须以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为指导;

2.教育技术是以信息技术为手段,要真正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

3.教育技术是以教与学的过程和资源为研究与工作的对象,并以优化教与学过程和教与学资源为目标,因此,教育技术既要重视“教”,更要重视“学的“过程”和“资源”的研究开发。

4.教育技术是以系统科学方法作为方法论基础。教育技术的工作内容包括对教与学过程和资源的设计、开发、应用、评价和管理。

要抢占现代教育的“制高点”,要使教育技术真正在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培养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创造性人才中发挥作用,作出贡献,其关键是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探索和构建“创造教育”的新模式。

三、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构建创遭教育新模式

创造教育是指以培养具有创造性思维和创造能力的人才为目标所进行的教育活动,创造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归宿。

创造思维是指以解决问题为前提,用独特的思维方法,创造出具有社会价值的新观点、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的心理活动过程。创造思维有两个层次,一是科学创造层次,如科学家、发明家提出新的学说、发明新的产品等。二是个体自身潜能的开发和发展层次,对于中小学生,其创造性并不是要像科学家、发明家那样要完成一项具确“特殊意义的产品(一

种理论。思想或一种成品),而是指对学习者个体自我潜在智能有意义的开发和发展。这种层次的创造思维能力是第一层次的基础。

创造能力是指实现创造思维所提出的新思想并形成社会或物质产品的能力。创造能力的形成,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具备良好的文化、知识基础。在信息社会中,还必须具备良好的信息能力。

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造能力的目标,就是通过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使学生形成积极的求异、敏锐的观察、丰富的想象、个性的知识结构的品质。培养学生掌握信息获取、分析、处理、交流应用的能力。

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任务就是要为学生提供一个有利于学习者观察、思考、比较的信息化教学环境,开发有助于创造教学的软件资源,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现代化的教师队伍,开展教学试验,探索并构建创造教育的新模式,开展专题研究,探讨创造教育的规律。其中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构建“创造教育”的新模式是核心。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学理论和学习理论指导下,在某种教学环境和资源的支持下,教与学活动中各要素之间稳定的关系和活动进程结构形式。要建构新型教学模式,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先进的教育思想和学习理论作指导

(2)要真正发挥教育技术优势

(3)要转变教学过程要素的关系

(4)要改变教学进程结构

(5)要认真进行教学设计

(一)构建新型教学模式的理论墓础

任何一种教学模式,总是受到一定的教育思想和教与学理论的支配。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在教育领域中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形成以教师为中心,以满堂灌输的方式传授书本知识,忽视学生的主体作用,忽视对学生能力和情操的培养。在学习理论上,受行为主义理论的支配,只把学习者看作是对外部环境刺激作出被动反应者,忽视学生的主

观能动性的发挥。把学生作为知识的灌输对象。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构建新型教学模式首先是要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造型人才为目标。新型教学模式首先必须能体现素质教育的总目标。

怎样才能体现素质教育的目标,这就必须要深刻认识和克服“应试教育”的弊端,在教育中注重“三个发展”,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三个发展就是指全面发展、全体发展和个性发展。全体发展是强调素质教育必须“着眼于受教育者群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发展是强调素质教育是为了提高整体素质,防止片面发展,以“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个性发展是要“注重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挖掘和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

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IESCO)提交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中指出:面向21世纪教育的四大支柱,就是要培养学生学会四种本领,通常可用四个L来表达:

(1)学会认知(1earningtoknow),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方法来培育学生学会运用认知工具求知,学会发现问题,学会探究知识,学会建构知识,也就是要学会继续学习的本领;注重培养学生认知方法,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引导学生通过发现、探究和意义建构的途径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继续学习能力。

(2)学会做事(1earningtodo),既要学会实践,更要学会创造。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就要重视建造可供学生参与的环境,激发学生兴趣,使学习者通过与环境的交互作用,通过实践,通过做来获得知识和能力。

(3)学会合作(learningtolivetogether),要培养学生学会与他人共同生活,就是学会合作生活,合作学习,从过去的集中教学方式到个别学习方式,到现在提倡的协商学习(也称合作学习)。

(4)学会生存(1earningtobe),学会生活、学会自身的发展。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要重视发展性教学,建立“知识。能力一情操”三维课堂教学目标,应用现代教育技术,不仅用于传授知识,还注重能力和高尚情操的培养。

四大支柱正是素质教育的目标,“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创造、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

素质教育思想是构建新型教学模式的出发点,但同时我们还必须遵循学习者学习的心理规律。随着心理学家对人类学习过程认知规律研究的不断深入,许多教育工作者在教学过程中,强调要注意学习主体的内部心理过程,把学习者看作是信息加工的主体,积极把认知学习理论引人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实践中。近年来,由于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于教学过程中,打破了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为学生的参与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为学习者提供了丰富的、生动的学习资源,为学习者提供了许多发现知识、探究知识和表达观点的有力工具。因此,认知学习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引起许多国家教育工作者的关注,其原因是多媒体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的许多特性,特别适合于实现建构主义学习环境,因此,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建构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教学模式,日益显示其强大的生命力。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来源于关于儿童认知发展的研究,由于个体的认知发展与学习过程密切相关,因此,利用建构主义可以比较好他说明人类的学习过程的认知规律。心理学家让·皮亚杰(JeanPiaget,1896一1980)认为,知识既不是客观的东西(经验论),也不是主观的东西(活力论),而是个体在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渐建构的结果。他还认为,认识的生长不仅仅是经验的结果,而强调是个体在认知生长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基本观点可归纳为:

(1)认识是在认知主体(学习者)与客观环境(社会文化情境和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形成。

(2)认识的发展是通过对认知结构的不断进行意义建构中获得的。

(3)建构过程的发展是螺旋形上升的。

因此,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要真正获得知识,主要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情境下,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源,通过与其他人(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协商、交流、合作和本人进行意义建构方式获得。基于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具有如下特征):

(1)强调创设情境并使学习者进人情境

(2)强调为学习者提供多种资源,让学生自主学习和进行问题的探究

(3)强调组织学习者之间进行协商学习活动

(4)强调组织学生运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表述

(教育工作者的关注,其原因是多媒体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的许多特性,特别适合于实现建构主义学习

环境,因此,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建构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教学模式,日益显示其强大的生命力。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来源于关于儿童认知发展的研究,由于个体的认知发展与学习过程密切相关,因

此,利用建构主义可以比较好他说明人类的学习过程的认知规律。心理学家让·皮亚杰(JeanPiaget,

1896一1980)认为,知识既不是客观的东西(经验论),也不是主观的东西(活力论),而是个体在与环

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渐建构的结果。他还认为,认识的生长不仅仅是经验的结果,而强调是个体在认

知生长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基本观点可归纳为:

(1)认识是在认知主体(学习者)与客观环境(社会文化情境和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形成。

(2)认识的发展是通过对认知结构的不断进行意义建构中获得的。

(3)建构过程的发展是螺旋形上升的。

因此,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要真正获得知识,主要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

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情境下,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源,通过与其他人(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协商、交流、合作和本人进行意义建构方式获得。基于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具有如下特征)

(1)强调创设情境并使学习者进人情境

(2)强调为学习者提供多种资源,让学生自主学

习和进行问题的探究

(3)强调组织学习者之间进行协商学习活动

(4)强调组织学生运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表述

(5)强调学生进行意义建构

这里的“协作”是指学习者合作搜集与选取学习资源提出问题、提出设想和进行验证,对资料进行分析探究,发现规律对某些学习成果的评价。“意义建构”是指学习者对事物的性质、特征、现象的概括,对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的归纳。

(二)发挥现代教育技术优势,把信息技术作为认知工具,为学习主体建造发挥创遣潜力的教与学的环境

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构建创造教育的新模式,我们首先要摆脱把信息技术设备仅仅作为一种播放工具,用来传授知识的观念,而要把它作为学生的认知工具,通过学生的参与,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提高学生的创造能力。现代教育技术在构建新型教学调学生进行意义建构

这里的“协作”是指学习者合作搜集与选取学习资源提出问题、提出设想和进行验证,对资料进行分析探究,发现规律对某些学习成果的评价。“意义建构”是指学习者对事物的性质、特征、现象的概括,对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的归纳。

(二)发挥现代教育技术优势,把信息技术作为认知工具,为学习主体建造发挥创遣潜力的教与学的环境

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构建创造教育的新模式,我们首先要摆脱把信息技术设备仅仅作为一种播放工具,用来传授知识的观念,而要把它作为学生的认知工具,通过学生的参与,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提高学生的创造能力。现代教育技术在构建新型教学模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利用多媒体信息集成技术,创设和展示有意义的情境,提高学生的求异和洞察能力。要使学生全身心投入学习活动,就必须让学生面临对他们个人有意义的或有关的问题。传统的学校教育,往往把学生与生活中的现实问题隔绝开来,这种隔绝对意义学习构成了一种障碍。利用教育技术的优势,创设一些对学生来说是现实的,同时又与所教的课程相干的问题,这些问题与情境包含有多种形式,包括事实性、意境性、示范性、原理性和探究性的情境。尤其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教师局域网络和互联网络技术的优势,创设生动的社会文化、自然情境。创设情境的目的不仅是告知学生…这是什么,”而是要让学生通过观察、思考、比较、分辨,理解它有什么特点,帮助学生思考“为什么?”,比较事物的相似性和特异性,发现事物之间的联系。

(2)利用大容量存储技术,提供多样化的学习资源,利用图形化交互界面技术,建造良好的自主学习环境。新型教学模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师应关注促进学习者的自主学习,在组织安排教学过程时,不是把大量的时间用于组织和讲解教案上,而是应放在为学生提供学习所需要的各种资源上,把精力放在简化利用资源所经历的实际步骤上。我们可以利

用CD一ROM光盘提供形式生动活泼、内容丰富、信息量大、具有交互功能的学习资源。可以利用网络系统,共享资源,让学生学习如何从多媒体教学软件中,从局域网络或互联网络中获取信息、得到多种学习材料,培养学生自主进行学习的能力。让学生通过查询、检索、探究并解决问题。把学习资源作为学生进行分析、思考、探究、发现的对象,以帮助学习者理解原理,并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步骤。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学习如何从资源中获取信息、分析信息的能力,培养学生善于发现和提出问题,学会如何进行问题探究,并利用资源材料解决问题。

(3)利用信息组织结构的超链接技术,建造符合人类联想方式的超文本信息组织结构。培养学生学会利用多样化的学习路径,从多方向、多角度、多起点、多层次、多结果等多方面地思考问题,并在多思路的比较中,形成创造性的思路。

(4)建立模拟实验环境,计算机技术可以设计许多仿真实验,通过输入必要的参数,或者通过学生交互操作,进行模拟实验,通过输入不同的参数,观察不同的实验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学习科学探究的能力。

(5)利用网络传输技术,实现资源共享,实现协商学习。利用多媒体教室网络系统这类系统,通过资源共享方式,使全体学生共同观察一个典型事物,通过教师的调控,教师可以监看到学生的学习情况,师生之间可以互相通话、教师及时对学生给予指导。学生之间也可以进行分组讨论,彼此之间进行交流,表述观点。对同学的学习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引导学生学会通过互联网络对远程资源的查询、分析和利用,利用网络、进行通信、交流,培养信息应用能力。

(6)利用各种工具、平台,让学生利用平台创造作品。例如学生可以通过汉字输入、表格处理、图形变换等方式让学生把所观察和思考的结果输入计算机中,用文字、表格、图形等方式,把对观察和思考、协商、讨论的意见作出归纳、概括,进行意义建构,逐步形成自己的知识结构。利用几何画板进行数学、物理问题的探讨。利用作图、作曲工具,培养学生的艺术创作能力(用集成工具,培养学生的信息组织能力)。

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可以把课堂以教师为中心的传授式的教学过程,变为以学生为主体,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探索性的学习过程,通过“访问”和“表达”,本身就是一个发现问题、思考问题、积极探求解决问题的学习过程,这一过程需要学生具有创造意识、平等意识、积极参与和探索的精神。

(三)努力实现教学过程要素关系的转变

教学过程的要素包括教师、学生、教材(内容)和媒体四个基本要素。建构有利于创造教育的新型教学模式,必须要实现教学过程要素关系的转变。

(1)教师角色的转变,由以教师为中心的讲解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活动组织者;

(2)学生地位的转变,从被动接受的地位转变为主动参与、发现、探究和知识建构的主体地位。

(3)教学内容的转变,教学过程不仅仅传授课本知识,还要重视能力的训练和情操的培养,尤其要重视学习能力和学习方法的培养。

宪法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结合当前房地产经济现状来说,它的发展是迅速的,并且涉及面极其广泛。它对金融、家电、建筑等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保障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于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的因素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首先第一方面是指我国经济的宏观发展,在改革开放之后的这段时期,我国开放了劳动力、建筑市场,并不断对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完善。其次另一方面是指我国进行城市化建设。“十二五”时期城乡一体化建设成为我国工作重点,同时城市化建设将房地产行业直接推上了一个巅峰时期。但当前房地产行业仍有一些弊端,对其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发展现状分析

1.增速超出掌控

在最近几年的时间内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赶超了发达国家近30年变化水平的程度。由于我国政策的变化,国家加强了城镇化建设。农村大量人口逐渐向城市转移,甚至建立新的城镇。种种情况导致了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多,相对于住房的需求也不断上涨。单薄的房地产基础,根本不能满足现在的需求,许多商人及企业看中这一方面,加大了对房地产的投资。

2.管理的不到位

显而易见,在政府的支持和企业家的投资下,房地产行业拥有着巨大的利润。该行业的暴利引来了大量企业家的投资,越来越多企业的加入,缺乏政府的有力调控,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很多地方的房价大幅上涨,超过了一般居民的承受能力,使很多人,想买房却买不起。

3.需求的不稳定

住房需求是居民生存的最根本需求,所以买房已经成为家庭及个人的重要投资。在当前的城镇化现代建设过程中,为了减少居民居住土地的使用,城市高楼成为居民住房的最大选择。这种现象又造成了居民对住房需求有一定量增加。

但由于房价的不合理性及市场监管的不到位,整个行业充满了泡沫。政府部门颁布了相关的政策,进一步阻止了对房地产不理性的投资行为。比如国家的相关政策,对很多一线城市采取限购措施,保障了底层人民也能有房住。但由于前期投入大后期收益小,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不少居民的买房意愿仍成下坡趋势。导致市场需求减低。

4.市场经济体制

对当前快速发展的房地产经济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忽视,导致了市场制度不健全。房地产行业不是独立存在的,也不可能独立存在,它的发展与土地经营关系相当密切。我国虽然土地资源比较丰富,但是其利用率很低,远远没有想象中那么理想,而且土地后备资源短缺。在国家土地资源被大部分消耗的时候,无所顾忌,认为后备资源还跟丰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们应让每一寸土地都发挥出其最大的价值。如今,快速发展的房地产行业,占用了大量的优质土地资源,导致了市场土地供求出现不可调和矛盾。在进行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同时,我们应该重视对环境的保护的意义,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获得更大利益。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肩负起背后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其中的最重要也最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生产建设。可以这样说,房地产经济是一项破坏性建设,虽然这么说有些人认为太过片面。但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工期短、转移性强,在区域内施工,这些特点完全可以证明这一观点。尤其是此区域完工后继续进行下一区域,此期间无过渡,无缝隙连接。事后也再不对原来的施工区域的后续管理问题进行负责。

三、发展趋势研究

房地产经济是我国经济体系的极其突出的一部分。在大规模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房地产经济对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及生活条件起到了重大作用。虽然难免有些缺点,但发展前景依然良好。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们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第一,房地产市场逐渐走向成熟。我国房地产经济在“十二五”期间有短暂的不和谐期,但今年中国开始“十三五”,所以该行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曙光。我国當前的城市化建设、农村改建已大部分完成。在国家政策的调控下,该行业及相关联的其他行业均对市场进行了有力调整,建立了一个相对来说更合理化的发展环境。

第二,市场住房价格趋于稳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最重要因素就是住房价格,最近几年房价的持续上涨,造成居民心里的极度恐慌,同时也扰乱了经济的稳定性。政府进行有效的干预,通过调控市场、限制购房,房价正在下调并充满规律性,现在已具有独立的稳定住房价格体系。

四、结束语

宪法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Abstracts:China’seconomiclegalsystem,"economicrelations"referstoalleconomicentitiestoachieveacertainobjectiveofeconomicproduction,exchange,distributionandconsumptionactivitiesintheformofmutualrelations.Usuallyreferstothelegalsystembyacountry’sclassificationofallexistinglegalnormsfordifferentcombinationsofthelegaldepartment(orlawdepartment)andlinksrelatedtotheformationofaunifiedwhole.Lawreferstotheadjustmentofthemaincommercialtransactionsintheconductofitsbusinessintheformoflegalrelationship,thatis,commercialrelationsbetweenthegeneraltermforthelegalnorms.Independentcommerciallaw,China’seconomiclegalsystembythecivillaw,commerciallawandeconomiclawofthethreesectorsconstitutethelaw."Economiclaws"and"economicandlegalsystem,"thisisnotastandardtermoflaw,soastothebasisandcarriedoutdeepintothelegaltheoryiswrongend."Economiclaws"and"economicandlegalsystem,"theconceptexistsandisusedmainlyduetotheeconomicneedsofLaw,inparticular,themarketeconomyoftheLawofLawandEconomicsResearch.Fromtheperspectiveoflaw,"economiclaws"and"economicandlegalsystem"conceptisonlytemporaryuseonly,forthepurposeofthestudyoflawinordertorevealthedifferenteconomicrelationsfortheadjustmentofthetargetsofcivillaw,commerciallawandeconomiclawandotherlegaldepartmentsMutualrelations.

Keywords:economiclaws,legalsystems,commerciallaw,economiclaw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庇“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BR>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

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

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

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有二个: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

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

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笔者以为不然。3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的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4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只对商

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5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

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

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注释:

1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中国经济法律构成和运行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13页。

2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3卓炯书:《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第16—17页。

4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5赵中孚《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7页。

6范健:《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参考文献:

1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中国经济法律构成和运行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2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卓炯书:《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4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