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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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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

竞业协议范文第1篇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所担任的职务涉及甲方的技术和经营信息,而这些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是甲方的

财产,且将会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被乙方随时知悉;如果乙方向甲方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披露任何这些商业秘密,将会导致甲方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并损害甲方的业务;如果其离开甲方,并在竞业限制期内到与甲方存在竞争性关系的企业工作,则将会对甲方造成无可补救的损害。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便规范双方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关系。

一、定义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属于公司专有或公司保有的,不为公众或其它第三人所知悉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有形或无形信息或材料):

1、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

(2)经营管理层人动;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4)银行贷款情况;

(5)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

2、有关市场研究,推销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调查,预测出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对产品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

(2)竞争对手的销售组织、销售价格、售后服务、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信息;

(3)制品的仓储场所、供货是否平衡等等;

(4)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名单;

(5)甲方的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传输中的商业数据,电话信号等信息。

(6)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7)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项目资料;

(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年度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

3、有关新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以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制作工艺、数据、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程序、决窍等;

(2)甲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3)甲方准备或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

(4)甲方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甲方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技术;

(6)如乙方属甲方聘用的科技人员在执行甲方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

(7)专门人才的招募动向和计划;

(8)新产品的开发计划、组织、试验过程及有关数据等等。

4、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2)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3)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等。

5、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甲方在不断经营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3)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保密

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所有时间内,乙方承诺:

1、保证严格保守本合同项下甲方之商业秘密。但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对甲方义务和取得甲方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某一内容的甲方其他职工或甲方客户进行保密交流和因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者除外;

2、不得直接或间接使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披露;

4、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5、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给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者;

6、乙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有关书面材料、磁盘等不得擅自带出甲方工作场所,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

7、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员工打听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涉及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关情况。

8、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数据、模型、实验记录、工作手册与工作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工作日志、文件、软盘等等。清退应当由甲乙双方列出清单,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乙方不得留下任何与清退资料有关的复制件或软盘。

9、其他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保密制度执行的事项。

三、竞业限制

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及其离职后的壹年内(“竞业限制期”),乙方同意,其将不会(亦不允许其配偶、本人拥有权益的公司等)在对甲方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处接受或取得职位,或向此类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它组织以及自然人)提供咨询或其它协助(但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其为履行其职责所提供的咨询或协助不在此列)。

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其离职后的时间内,不会指使、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成甲方的任何其他经营、管理、技术人员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承认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全部与履行职务而取得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知识产权皆属甲方财产,并承诺以其最大努力与甲方合作,以使甲方获得完美的专有权。

五、乙方在职期间因保密及受甲方的竞业限制而获得的补偿费全额包含于乙方所领取的工资之中,甲方不再另外给付。

六、乙方在离职后的竞限保密期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七、违约责任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不低于两万元。

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其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约束,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负。

八、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授权代表和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不受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影响。

竞业协议范文第2篇

甲方:

乙方:

鉴于:

1、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

2、

员工理解并确认,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竞业限制

1.1

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

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2年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1.2.2

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公司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2.3

其他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3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1.3.4

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1.4

不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员工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公司书面说明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

第二条

义务的履行和解除

2.1

员工在离开公司时即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2

在员工完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如因竞业限制补偿金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期间,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条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1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公司则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2

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

月平均工资的

%(法定要求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公司按月支付。

3.3

员工应当在每季第一个月以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就职单位的证明以及员工作出的保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承诺。

3.4

员工应在离职前向公司书面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未提供账户、提供账户错误、账户注销等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支付该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且在此期间不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

3.5

员工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因员工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且不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

3.6

若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低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则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予以补足到最低标准,在此之前,员工仍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如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公司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有权利要求员工纠正违约行为。

4.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

(建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酌定)倍。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3

员工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公司仍保留提请司法途径追究员工刑事及行政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争议处理

5.1

公司与员工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六条

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6.1

公司由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6.2

公司为了调查、处理、纠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七条

适用法律

7.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国家和地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时,如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适用新的法律法规的,则本合同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抵触之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参照方便而设,并不限制或从其他角度影响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和诠释;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

)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协议继续有效。

8.3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同意遵守执行。

8.4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2016年

竞业协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竞业禁止协议;权益冲突;效力认定;立法完善

竞业禁止协议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反对不正当竞争,激发市场的创造性和活力,另一方面又会对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权等权利造成限制,不利于人才流通,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因而合理地平衡各方利益、准确认定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规定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不合理之处。本文通过分析与竞业禁止协议相关的利益冲突找出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进而提出关于我国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认定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竞业禁止协议概述

竞业禁止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原因或关系须对特定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或限制的一种法律制度。[1]

以竞业禁止义务的来源为依据,可以将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指直接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竞业禁止,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即属于法定竞业禁止。约定竞业禁止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而产生的竞业禁止。

从广义上讲,只要是以特定竞争的禁止或限制为内容的合同均可称为竞业禁止协议。但从实践来看,竞业禁止协议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在一定期限、范围、地域内从事特定的竞争,并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金的合同。本文所要讨论的也是这个意义上的竞业禁止协议。

二、与竞业禁止协议相关的利益冲突及平衡

(一)与竞业禁止协议相关的各方利益

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会既关涉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自由择业权,也关涉到社会公共利益,分述如下:

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经历中所积累的知识技能是劳动者自身人格权的一部分,劳动者有权对其进行自由支配,而竞业禁止协议的履行很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地域内无法以自己最擅长的技能从事工作。在这种程度上说,竞业禁止协议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权。

其次,根据《宪法》第4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竞业禁止协议是禁止特定竞争的合同,其必然会限制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造成限制,在某些情况下,该协议甚至会直接造成劳动者无法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最后,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人生而享有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在我国现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下是现实的实现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途径。而竞业禁止协议对劳动者劳动的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无疑会损害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2.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其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帮助企业降低有形成本投入、回避风险、发现市场机会、创新或改进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2]。而商业秘密一旦为他人所知悉,商业秘密权就将永远丧失。[3]因此,保护好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意义重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流动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商业秘密因人才流动而丧失的情况越来越多。竞业禁止协议通过禁止或限制劳动者从事特定竞争,从源头上减少了商业秘密因人才流动而丧失的可能性,它比保密条款等其他方式能够更为有效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

3.社会公共利益

竞业禁止协议除关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外,还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一方面,竞业禁止协议能够通过对特定竞争的禁止或限制,有效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竞业禁止协议对于人才流动会造成一定的限制,不利于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竞业禁止协议所涉各方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竞业禁止协议关涉到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这几种利益相互之间存在冲突。

首先,竞业禁止协议要实现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就必然对劳动者的各项权利进行限制,即一方权利的实现必然导致另一方权利的损害。因此,必须在保护一方权利的同时对另一方的损害进行补偿以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由于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意义重大且一旦丧失即永远丧失,而且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不便分配补偿义务,所以,对劳动者的各项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并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充分补偿更为合理也更便于操作。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必须是合理的,必须足以填补劳动者的权利受到的损害,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次,竞业禁止协议对劳动者各项权利的限制越大,其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就会越有力,反之亦然。而竞业禁止协议必须起到缓解这种矛盾的作用。因此,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要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即竞业禁止协议必须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同时兼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同时,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也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其对劳动者各项权利限制的程度、范围等必须为保护商业秘密所必要,在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必须选择对劳动者权利损害较小的方式。

最后,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个人利益都有可能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竞业禁止协议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循限制权利负外部效应原则。即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综合考虑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以消除阻碍市场竞争的各种经济现象,维护完全竞争的社会经济环境为目的,确立权利效力范围,消除权利冲突状态。[4]

三、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认定应考虑的因素

通过上述分析,我认为,认定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范围

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不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就不涉及各方利益的平衡,竞业禁止协议当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在用人单位本身拥有商业秘密且该商业秘密被特定劳动者所知悉时,用人单位与该特定劳动者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才可能具有平衡各方利益作用,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进而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当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限定在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和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的范围内时,其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否则,其应被认定为无效。

(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时间和范围

在通过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时间和范围认定其效力时,应遵循上面所提到的利益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和限制权利负外部效应原则,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判断。合理的平衡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竞业禁止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有效,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显著失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竞业禁止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就地域而言,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应以用人单位现实存在竞争利益的地域为限。一般认为经营者将来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的地域不能适用竞业禁止协议。如果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地域超出了用人单位实际享有竞争利益的范围,则应认定该关于地域的约定无效,并以用人单位实际存在竞争利益的地域作为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

就时间而言,竞业禁止协议显然不可能要求劳动者永远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应该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在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劳动者各项权利的实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就范围而言,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所以竞业禁止协议中关于范围的约定不得超越商业秘密权保护的需要,给劳动者施加不必要的义务。因此,根据比例原则,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范围不应大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范围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范围的重叠部分。

(三)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

如前所述,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是为了使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得到保护的同时填补劳动者的权利受到的损害,以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额度应当与劳动者因竞业禁止协议而受到的利益损害对等,且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按期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额度过低,不足以填补劳动者利益的损害,则应赋予劳动者对经济补偿额度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对劳动者主张的足以填补其利益损害的经济补偿额予以支持。如果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按期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金,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四、我国关于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认定立法的评析和完善建议

我认为,我国关于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定基本反映了先进的指导思想和正确的立法导向,但是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对这些规定作出评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关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范围限定为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特殊劳动者,这很好地遵循了比例原则,比较合理。但现行规定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外延的规定还有些模糊,未来立法可以对其作进一步细化以加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如可以规定“市场计划人员、财务人员和秘书人员等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5]为防止用人单位不适当地扩大可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者的范围,还可以在未来立法中对其作出一定的比例限制。

(二)关于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时间和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并无明确的限制,只有一些模糊的倡导性论述,而且《劳动合同法》中“两年”的期限限制也有不尽合理之处。

关于范围和地域,竞业禁止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固然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法律对其也应有一定的底线限定,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前所述,可以在法律中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以用人单位实际享有竞争利益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的范围不能超过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范围”。

关于时间,《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两年,我认为这一规定过于死板。不同行业信息更新换代的速度差异非常巨大,例如,在I.T.行业,一年的时间可能足以使劳动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如软件技术失去价值;[6]而在餐饮行业,一个劳动者今天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如调料配方在五年后很可能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在不同行业从业的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期限也应有所差别,不能一概而论。未来立法中可以考虑对竞业限制的期限作弹性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况对各个行业规定不同的竞业限制期限。

(三)关于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第8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首先,现行规定中的经济补偿金额度偏低且缺乏灵活性。实践中,劳动者很可能因竞业限制协议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获得工作或无法以自己最擅长的技能工作,这给其造成的损失往往要大于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未来立法中规定“经济补偿金额度为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协议实际遭受的损失”更为合理。

其次,现行规定对于补偿额度并无限制,完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只有当事人对经济补偿金约定不明时,才由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的额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竞业禁止协议往往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订立的,此时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因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的额度很可能偏低。因此,在未来立法中对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的额度做出一定限制十分必要。至于该约定经济补偿金限制的额度,则可参照上述法定经济补偿金限制额度的规定。

最后,现行规定未明确经济补偿金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的关系。如前所述,经济补偿金是平衡竞业禁止协议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手段,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会极大地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因此,宜在未来立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无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翟业虎.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5.

[2]张耕等.商业秘密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66.

[3]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92.

[4]李永明.竞业禁止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2,(5):88.

竞业协议范文第4篇

乙方:

公司系甲、乙双方共同组建并经依法核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该公司承包给甲方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公司承包给甲方经营,自年  月  日止,共计年。

二、承包期间,甲方必须保证每年交纳承包款  万元,该承包款就体现在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内,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进行分红。超出承包款部分的利润归甲方所有。

三、承包期间,甲方经营亏损,由甲方自负。承包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甲方自行处理,由此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承包期间,甲方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人事权。经营资金由甲方自筹(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也交由甲方用于经营),经营人员和所有的财会人员由甲方自行聘任或委派,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也由甲方支付但可列入公司的经营费用帐内。

五、承包期间,甲方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按照工商、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公司年检、送交会计报表并依法纳税。

六、本协议生效三天内,承包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银行帐号及财务帐册由双方列清单移交给甲方,双方确认。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九、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浙江省×××公司  乙方:

竞业协议范文第5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境外就业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境外就业中介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双方自愿签订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总则

一、乙方自愿接受_________公司(厂)的聘用,到_________国家(地区)从事_________工作,合同期限_________年。乙方委托甲方为其办理有关出境就业手续,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协助乙方办理出境就业的相关手续,并在乙方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出境就业到终止劳动合同返回国内的履约过程中,甲方可应乙方要求,为维护乙方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帮助。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_________)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自觉遵守本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前往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出示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许可证。协助乙方核查境外雇主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招聘外籍人员的许可证明及聘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资料。如实向乙方介绍境外就业条件、工种、收费标准、工资待遇、保险、安全设施和合同期限等有关情况。

(二)按照境外雇主及其所在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告知乙方所提供的材料,并尽快将所有材料转交境外雇主,将雇主及其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及时通知乙方。

(三)为维护乙方合法权益提供帮助,指导、协调乙方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四)教育乙方严格遵守前往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合同和雇主企业有关的规章制度,协助乙方在出境前接受必要的技能培训、语言培训。

(五)协助或指导乙方办理出境护照、签证、公证、体检、防疫注射和证件手续。

(六)甲方协助乙方督促境外雇主按月以_________(货币)结算方式直接将工资发放至乙方手中,在超过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按所在国家(地区)有关规定执行,或按乙方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为避免汇率风险,工资结算币种可与美元等货币挂钩,在劳动合同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