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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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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论文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范文第1篇

国际贸易领域,随着数量限制的取消和关税的降低,WTO成员国,已逐步放弃通过限制进口数量和征收高关税为本国产品提供保护。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不少成员国,尤其是少数发达国家,将技术和卫生要求作为重要的保护手段。再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技术壁垒将成为保护贸易的主要手段。WTO的《TBT协议》承认为了合法目标可以采取技术性贸易保护壁垒,但又坚决反对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的技术性壁垒。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基本情况: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简称TBT,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广泛性,从产品到生产过程,技术壁垒无处不在。从初级产品到制成品,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性,进口国有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正在逐步的扩大;从生产过程看,它含概了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消费全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技术壁垒即将扩展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

(2)形式上的合法性,贸易壁垒大多以国内国际公开立法的形式存在。由于国际上目前还没有关于技术壁垒的统一立法,对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大多由国内立法规定。这些法规是要求进口商强制遵守,这样外国厂商被合法的排除在外。

(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发达国家设置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以高科技手段进行检验,使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这种方式表面上是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不直接体现歧视性,但发展中国家厂商为了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不得不改进生产技术,调整原材料,增加了生产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

TBT形式繁多大致可归为五大类,即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商品检疫检验措施;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

二技术壁垒产生的原因分析

WTO成员经常因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发生争端,欧盟,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印度,阿根廷,墨西哥等已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成为多起争端的当事国。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主观原因:有关成员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想依然存在,他们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得到考虑,总是希望通过各种手段限制货物的进口。(二)客观原因:WTO贸易规则原则上禁止配额,许可证和高关税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但WTO并不禁止个成员国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为了保护环境而对进口货物规定原则上已禁止的配额高关税等传统贸易保护措施,而对进口货物规定必要的卫生和技术要求,正因如此,有关成员为了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必然会更加关注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1]

三我国成为技术保护壁垒受害国的主要原因

1.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力迅速提高,对贸易飞速发展,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我国外汇储备逐年增加,2002年我国外汇储备名列世界第二。随着科技的发展,外贸产品中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为了维护竞争中的支配地位,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对我国实施 TBT的力度和密度,以达到限制我国出口,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的目的。

2.我国产品的相对弱质性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国内国外两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几乎割断了与外界的经济联系。由专家统计我国产品质量平均落后于发达国家10到20年。随着全球质量水平的和档次的不断更新,国际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否则将难以在国际市场取得竞争优势地位。

3对TBT认识和管理不够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没有认识到TBT的重要性,对产品质量没用清醒地认识,不注重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一味的强调廉价劳动力和低成本的优势。这必然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政府对技术贸易壁垒也缺乏做过的重视,政府内部没有负责贸易壁垒的机构,对贸易对象的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了解很少,没有给出口企业以宏观上的指导,这不利于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4.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

国际贸易已广泛地将标准化作为贸易成交的依据。为了使产品能满足险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制定技术标准,为企业生产提供指南。这种标准十分强制性的有企业和用户自由采纳,但凡涉及公共安全,健康卫生领域的基本要求,由国内法作强制性规定。

四技术标准化的机遇与挑战

机遇:“对TBT的研究不能一味的强调它是一种壁垒,它也有其合理成分可以利用,但必须遵守国际规则。”[2]技术贸易标准化是各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出于保护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原因所作的一系列强制合法的对产品性能进行检验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目前,国际组织,各国纷纷建立产品质量体系,如ISO9000等。这些被广泛接受的产品技术方法可以使生产上采取统一的设计生产,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同时也保证了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技术性壁垒尤其是其中的绿色壁垒对人类的生存也产生深远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全球环境状况的改观,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有利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现在世界各国人们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形成或正在形成绿色的消费观。人们越来越看好绿色产品,如绿色冰箱,绿色轮胎,绿色汽车等等。有关资料表明,70%的美国人表示公司的环保信誉会影响其购买决定,40%的欧洲人更喜欢绿色食品而不是传统食品。[3]

挑战:随着经济,金融,科技全球化的深入,和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加快,运用TBT来维护合法利益和实施贸易保护必然成为一个大的趋势。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出口产品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TBT的挑战。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仅国外技术规定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就影响出口500亿美元。受经济发展水平低,出口商品结构档次仍较为落后等原因,将成为本世纪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巨大障碍。我国的进口除关税壁垒外基本没有采取系统有效的技术性措施。在本世纪进入关税大幅度降低和非关税壁垒大量削减的情况下,若不建立有效,强有力的技术防范体系国内企业将面临严重的挑战。

五,我国应对TBT不利影响所应采取的对策

(一)消除TBT对我国出口的不利影响

首先,出口企业应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注意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就要求企业注重环保节能,开发绿色产品,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争取取得环境质量认证。

其次,国家要为出口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第一,加速我国相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政府一向很重视法律体系的建设,但是在环保、卫生等方面人很不完善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加快建立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十分必要的。第二,我国政府还需积极推国际标准的实施。首要的是ISO9000;2000标准和ISO14000标准,这两套标准都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总结了工业发达国家先进企业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统一制定的。ISO9000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一旦取得就相当于获得了多边认证,为进入国际市场减轻了阻力。

第三,最好能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收集贸易伙伴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立法的信息。这个机构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咨询,也可以就相关国家利用技术壁垒为本国企业提供贸易保护的措施,提请我国政府注意。以便寻求外交途径或者争端解决机制消除其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不利影响。

(二)利用TBT保护我国民族工业

WTO的宗旨之一是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在其框架内,关税作为明显的贸易保护措施是要逐渐被取缔的。而我国对国内产业的保护长期以来仅限于进口产品的高关税。我国已加入WTO,在今后的几年内,关税将逐步消减,民族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在加强技术创新的同时应利用世贸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范文第2篇

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

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 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 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 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 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 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 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

(二)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技术壁垒;产品认证制度;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技术壁垒(TechnicalBarriertoTrade)简称TBT,由于它具有隐蔽性较强、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等特点,给我国及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障碍,同时也成为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一种贸易壁垒。

1技术壁垒及特点

技术壁垒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欧共体。70年代,GATT(关贸总协定)通过技术壁垒协定,90年代经修订而成为WTO协定之一,由全体成员执行。它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法规是其核心,标准是法规的支撑。

技术壁垒是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等,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

1.1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

(1)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许多国家纷纷制订和修订环境标志技术法规,由于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的依据和指标水平、检测和评价方法等不同,有可能对外国商品的市场准入构成贸易壁垒或被新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冲击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

(2)严格的产品认证制度。产品认证是政策相关部门颁发相当于质量证书的证明。仅以电子、电器、机械类产品为例,强制性的颁发产品认证书的认证项目有诸如美国的UL、加拿大的CSA、欧盟的CE等。这些认证标志已成为电子产品、机械产品输往美、加和欧盟的通行证。

(3)繁琐的检验程序。一是许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繁琐的技术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程序并强制出口商执行,结果费时、费力、增加出口难度;二是很多国家不认可同等效力的出口国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另搞一套做法,让出口商执行;三是将检验要求延伸至生产领域,如不少国家对进口植物产品要求有一定的隔离种植期,对木质包装物的生产要求特殊的熏蒸处理等。

1.2技术壁垒的特点

(1)隐蔽性。技术壁垒间接作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中,它的保护性更为隐蔽,影响更难预测。它在看似公平的法律法规中,掺进了国与国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人为的因素,有意把一些标准或规定复杂化,使外国进口商品难以符合这些规定的要求,成为一些国家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借口。

(2)广泛性。技术性壁垒涉及面非常广。从产品看,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还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从过程看,其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等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

(3)法规标准日趋严格。各国为有效保护本国市场,阻碍外国商品的进入,不断在标准和法规上下功夫,使原有的标准和法规日趋严格。如1990年美国国会批准《营养标准和教育法》,加强了对食品标签的管理职能,要求FDA对营养的正确标志加以管理。其后,又制定了与FDA相关的法律《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等。

(4)争议性。WTO原则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如地理及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因此,许多国家可以利用各国标准的不一致性,灵活机动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这样就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协调的难度加大,更多的引发国际贸易纠纷。2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1)严重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额。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商品的出口市场主要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以

及东盟、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80%左右。这些国家更愿意采用技术壁垒这种隐蔽性高的贸易保护措施来限制我国的产品出口。我国出口的产品如果达不到他们制定的标准,就会遭淘汰,失去一大片市场。有数据表明,2005年,浙江共有33.6%的出口企业遭遇国际技术壁垒,造成的经济损失从2004年的25.5亿美元上升到58.5亿美元,增幅超过一倍。

(2)使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增加。我国的出口商品受阻,很多情况下是由于信息系统不发达,对进口国的各种技术限制知之不多。企业只得通过贸易商社索取标准,即使得到标准,又往往缺乏最新修订版本。这样几经周折,厂家的成本自然也就提高了。一些国家制订的技术标准很苛刻,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和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往往达不到相应的要求。企业倘若要满足对方要求,势必修改设计、改变工艺,这会相应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此外,由于我国的认证体制尚不健全,同一种产品为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进行多次的重复检验和昂贵的检验费用,提高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另外,对方要求使用的材料、零部件也要认证,国内采购比较困难,大多要从国外进口,成本也将提高。

3跨越技术壁垒的对策思考

要冲破技术壁垒的限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1)企业应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目前国家通行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都是管理体系认证的组成部分。我国标准要全面向国际技术标准靠拢,在继续采用国际标准的同时,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把我国的一些意见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2)企业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对于由于技术水平差异造成的贸易壁垒,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对国际间已达成的协议,我们要承担应尽的责任,同时,利用TBT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根据我国国情来对待。对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措施,我们要坚决予以反击,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3)建立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尽快建立一个国家级的技术咨询机构,及时收集有关国家和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信息,将这些信息及时反馈给国内各级技术标准化机构及有关单位,直接为我国企业、部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活动,包括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本国法规、标准的解释与认可以及对有关国家技术法规的评论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应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的制定工作,而且对我国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如纺织品、大米等,应设法请求磋商,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掌握标准的制定权,就意味着占领竞争的制高点。

(4)适时调整产品的出口经营策略。区域化集团贸易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大趋势,在区域经济集团内部,包括技术壁垒在内的各种贸易障碍较小,但对区外产品的技术壁垒越来越严。对此,很多国家实施了经营战略大调整,从沿袭已久的“贸易立国”逐步转向“海外投资立国”。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出口企业借鉴。我国出口企业要想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保持比较稳定的份额,必须转变经营思想,确立正确的营销观念,由出口贸易为主转向贸易与投资并重,力争在海外直接设厂,建立一批跨国公司、企业,把投资的重点定位在经济一体化的区域和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将技术壁垒的不利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国内规制在WTO服务贸易中具有非凡地位。GATS通过第16条、第17条所确定的多边纪律和第6条对国内规制的一般性规定来约束成员方的规制权力和自由以谋求服务贸易自由化。目前国内规制一般纪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体现在性质与范围、必要性、透明度、等同性与国际标准等方面。

WTO关于国内规制纪律的规定通过一定机制对成员方的规制自由具有重要影响。国内规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具有非凡的作用。由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等特征,边界措施如关税等在服务贸易中无法适用,因此,各国需要借助国内规制来对服务贸易进行管理。WTO要推行服务贸易自由化需要建立必要的纪律对成员方进行一定约束,因而必然会对成员方的规制自由进行限制。但是,成员方要取得服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利益却又需要拥有一定的规制自由以实现国内政策目标。没有规制纪律,就无法推行自由化,而没有规制自由,服务贸易自由化就会丧失成功的保障。WTO推行自由化的多边纪律与成员方追求政策目标的规制自由在多边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冲突,如何协调、平衡二者的关系,意义重大。

本文重点对GATS的国内规制纪律所面临的问题、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其对规制自由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GATS中的规制纪律与规制自由之现状GATS对规制纪律与规制自由在序言中有原则性规定。序言承认成员方为了满足国家政策目标有权规制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同时鉴于不同国家的服务规制水平存在差异,承认发展中国家尤其需要行使这一权利。

同时,GATS又认为“服务贸易对于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发展日益重要”,提出要“建立一个服务贸易的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利于此类贸易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得到扩大”,并在第6条中对成员方国内规制做出了专门规定。GATS谋求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方式是逐步减少乃至取消对服务贸易的限制,而不是取消成员方的国内规制权力。因此,GATS承认成员方规制的权力,但同时要求减少有关措施对贸易的限制。准确地说,GATS所要约束的是成员方限制服务贸易的规制权力和自由。具体来说,这种约束有两类渠道:一是GATS第16条、第17条所确定的多边纪律,二是GATS第6条对国内规制的一般性规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成员方将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大致上区分为数量限制和歧视性限制,并分别将其归于第16条和第17条调整和约束。在已承诺的具体部门,所有属于第16条和第17条范围的限制性措施,除非在成员方的承诺表中标明都予以禁止。在没有进行具体承诺的部门,成员方可以实行限制。GATS第6条有关国内规制的一般纪律的规定,目的在于将国内规制措施对贸易的限制降到最低。这一纪律既适用于已承诺部门中不属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纪律约束的限制措施,也适用于许可和资格要求及程序、技术标准,甚至还适用于在没有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对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因此,成员方实施规制的权力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是受到GATS第6条有关国内规制的一般性纪律约束的。

GATS第6条对国内规制的约束目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有约束力的规定。GATS第6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6款规定,成员方在已经做出承诺的部门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管理对服务贸易产生影响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要求建立审查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的机制;要求维持或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并提供客观、公正的审查。这些款项还要求,在已承诺的部门提供服务需要批准的情况下,成员方的主管机关应当在完整的申请提交后的合理期限内将有关决定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应告知其申请办理的情况。成员方在做出承诺的服务部门应建立适当的程序,以验证外国服务提供者的能力。这些规定对成员方在已承诺的服务部门中规制措施的管理方式、司法救济、服务申请的办理和外国服务提供者能力的验证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成员方在行使国内规制权力时须接受的限制。

2.有关国内规制纪律的临时适用机制。根据GATS第6条第5款的规定,在第4款规定的纪律生效之前,在做出承诺的部门将第4款包含的主要原则适用于许可和资格要求及程序、技术标准。这就要求许可和资格要求及程序、技术标准等措施应基于客观、透明标准,不构成超出保证服务质量的不必要的负担,许可程序本身不构成对服务提供的限制。虽然第5款的规定具有临时适用的性质,但它对成员方采取的许可、资格和技术标准等措施提出了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第5款的适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第5款只有在所采取的许可、资格和技术标准等措施被认为损害了具体承诺时才适用。其次,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可以豁免,条件是该措施在该成员方做出具体承诺时是能够合理期待的。因此,至少在1995年WTO成立时,已经存在的那些管制服务贸易的国内措施能够豁免适用于第5款的规定。

最后,第5款规定的模糊性如“不必要负担”中的必要性标准,也使这一规定的作用进一步受到削弱。3.对制定国内规制多边纪律的授权。由于服务贸易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为时不久,GATS有关国内规制的规定十分原则,要实现国内规制对贸易限制的最小化,需要对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从而使GATS有关国内规制的原则性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为此,GATS第6条第4款授权服务贸易理事会通过设立适当机构制定必要的纪律,以确保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特许要求等措施不构成对服务贸易的不必要障碍。该款还规定,此类纪律的目标是确保上述措施:(1)基于客观、透明的标准;(2)不构成超出保证服务质量的不必要负担;(3)许可程序本身不构成对服务提供的限制。为了实施GATS的要求,1995年3月1日服务贸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专业服务的决定》,成立了专业服务工作组(WorkingPartyonProfessionalServices,以下简称WPPS),将会计行业作为尝试制定国内规制纪律的优先部门。1998年底,WPPS完成了会计部门国内规制纪律的制定。此外,全面制定国内规制纪律的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中。有关国内规制的具体纪律一旦建立,必然会对成员方的规制自由产生重要影响。

二、一般性规制纪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趋势以下本文以GATS第6条第4款、WPPS制定的会计部门纪律(以下简称会计纪律)和WTO关于实施卫生措施和植物卫生的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贸易性技术壁垒协议(以下称TBT协议)对国内规制问题的规定为基础,重点探讨国内规制纪律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发展趋势。

(一)规制纪律的性质与范围WPPS在制定会计纪律的过程中,对GATS第6条第4款的性质和范围进行了大量的讨论,从而为制定该款项下的一般纪律提供了重要借鉴。WPPS指出,GATS第16条和第17条属于第三部分具体承诺的事项,而第6条属于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的范围,二者在法律上具有根本区别。所以,取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要经过具体承诺的谈判,而将国内规制对贸易限制成分最小化的义务是一项普遍义务,受第6条第4款所制定的纪律约束。基于相同原因,GATS第16条和第17条涵盖的限制性措施与第6条第4款所要约束的措施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在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成员方对于限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措施除非在承诺表中列明,否则不得采取,但在没有做出承诺的部门则可以采取。实行国内规制措施的权力虽然是被承认的,但要受到根据第6条第4款所制定的纪律的约束,以实现对贸易负面影响的最小化。WPPS最后得出结论认为,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并使会计纪律与GATS的结构一致,GATS第16条和第17条与第6条第4款不应有重叠,会计纪律不适用于受第16条和第17条约束的措施。但是,哪些措施属于第16条和第17条的范围从而需经谈判做出承诺,哪些措施属于一般规制的范围?WPPS所采取的方法是将会计部门中限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典型措施另行列举在“非正式注释”(informalnote)之中,表示取消此类限制需经特定承诺谈判,而不是受第6条第4款的约束。会计纪律是无条件的义务还是有条件的义务?这些纪律是仅在已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内适用,还是不管是否存在具体承诺都应适用?如果该纪律的适用不取决于成员方是否做出承诺,那么,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应受到约束。如果该纪律仅适用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以外的事项,那么,这意味着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种种限制将成为规避国内规制多边纪律的避风港。会计纪律规定该纪律仅适用于在承诺表中对会计部门做出具体承诺的成员方,即仅适用于成员方承诺实行自由化的服务,不影响GATS所包含的自愿性质。然而,这一规定对未来国内规制的一般纪律的适用范围可能并不具有决定性。第6条其他4款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已承诺的服务,而第4款缺少这一限制,所以,该纪律似应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而不论成员方是否做出了自由化承诺。此外,虽然第5款规定将第4款所列举的原则临时适用于成员方已承诺的部门,但这样做的目的是在第4款的纪律生效前使特定承诺不因这些纪律的缺失而受到损害,亦不能构成将国内规制的一般纪律仅限于已承诺部门的根据。

(二)必要性标准由于国内规制纪律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有关措施不构成对服务贸易的不必要障碍,因此,必要性标准在判断国内规制措施对贸易是否具有限制的问题上具有核心作用。1.WTO有关协议中的必要性标准及其差异。会计纪律对必要性标准作出了有拘束力的规定,指出:“成员方应确保不属于GATS第16条和第17条项下承诺的与许可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资格要求和程序有关的措施的制定、采取和适用不得对会计服务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或具有这种效果。为此目的,成员方应确保此类措施不得超出实现合法目标的必要而对贸易进行限制。上述合法目标包括:保护消费者(包括会计服务的所有使用者和一般公众)、确保服务质量、提高专业技能和行业的整体一致。”

必要性标准的概念也存在于WTO的其他协议中。例如,GATT第20条和GATS第14条规定的一般例外,要求成员方采取的例外性措施须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之必要。此外,TBT协议第2条第2款也规定了必要性标准。GATT、GATS的例外规定与会计纪律、TBT协议所包含的必要性标准是不同的。前者适用于一般例外的情形,目的是将成员方可能违反协定义务的行为控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根据一般例外所采取的措施,只要不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构成武断或不公正的歧视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可以是歧视性的,可以是原本违反GATT和GATS的。正因为如此,一般例外所列举的政策目标是穷尽性的,适用范围应当仅限于一些根本的和有限的政策目标,如公共道德、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等。相比而言,会计纪律、TBT协议所包含的必要性标准仅适用于非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只有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要时才具有客观合理性。会计纪律、TBT协议所包含的必要性标准由于不能作为违反有关义务的根据或抗辩,因此,WTO成员方需要拥有相对广泛的规制自由,因而会计纪律、TBT协议对规制政策目标的列举是非穷尽性的,以便满足成员方实现更广泛的合法目标的需要,避免动辄就违反WTO的规定。2.确定必要性的两个步骤:合法目标与必要性。从GATT和WTO的有关实践来看,确定国内规制的必要性一般首先衡量有关规制是否是为了满足合法目标,然后衡量为追求合法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对贸易限制最小。必要性标准将有关措施与合法政策目标联系起来。在1994年“美国汽车税案”中,专家组报告认为,分析GATT第20条(g)款的第一步是决定“引援这些规定的政策是否属于保护自然资源的政策范围”。在1990年“泰国限制香烟进口和香烟国内税案”中,专家组报告也强调在确定有关措施的必要性之前需要集中考虑成员方援引的政策目标是否合法,并指出:“专家组界定了GATT第20条(b)款项下产生的问题。专家组接受吸烟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观点,因而,旨在减少香烟消费的措施属于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专家组注意到,这一规定明确允许缔约方将人类健康置于贸易自由之上而给以优先考虑;但是,欲使有关措施符合第20条(b)款之规定,该措施还需要具有‘必要性’”。

一旦某项措施的合法性得到肯定,需要进一步确定有关措施是否为实现该目标所必要。必要性标准首先涉及有关措施在实现政策目标方面是否有效。在1983年“美国进口某些汽车弹簧配件案”中,专家组报告对此作了如下分析:“专家组考虑了国际贸易委员会所采取的制定排除清单的行动在第20条(d)款意义上是否为确保遵守美国专利法所必要。对此,专家组审查了按照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存在满意和有效的其他手段,这些手段能够为专利的持有人库尔曼提供足够有效的救济,可以对付外国生产者包括加拿大生产商渥尔班克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的行为。”可见,在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可以合理地获得满意和有效的其他方法的条件下,一项措施不能被认为是必要的。如果同样满意和有效的其他手段也存在,必要性标准要求有关成员方在其可以合理获得的措施中需采用对贸易限制程度最轻的措施。在1989年“美国1930年税法第337条案”中,专家组报告对“合理获得的对贸易限制最轻的手段”的含义进行了分析,指出:“专家组认为十分明显的是,在缔约方可以合理地获得其他措施且该措施与GATT的其他规定没有不符的情况下,缔约方不能主张一项不符合GATT其他规定的措施系为第20条(d)款之‘必要’。基于相同原因,在不能合理获得符合GATT其他规定的措施的情况下,缔约方要在可以合理获得的措施中采用与GATT其他规定不一致程度最轻的措施。专家组希望说明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求缔约方……改变其专利法或专利法的实施水平。但是,这确实意味着,如果缔约方可以以与GATT其他规定没有不符的方式合理地实现实施水平,那么,该成员方就要这么做。”(三)透明度透明度问题对于服务贸易十分重要。在服务贸易领域不存在关税壁垒,限制性措施具体体现为各国国内规制措施如资格、许可和技术标准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从自由贸易的角度出发,实际上是承认国内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允许国家之间不同法律的存在。但是,如果国内规制缺乏透明度,那么,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就无法为外国服务提供者所知晓或导致信息获取成本过高,从而构成服务贸易的严重障碍。“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个国家的市场成功经营的基础是充分理解影响服务贸易的法规措施。”未来对国内规制制定的纪律注定要考虑GATS第3条有关透明度的规定。会计纪律对各WTO成员方在会计部门中如何适用GATS第3条做了进一步规定。会计纪律第3、4、7款要求成员方将对会计部门的要求公之于众。例如,第3款规定:“成员方应通过包括根据GATS第3条和第4条建立的咨询联络点的方式将主管机关的名称和地址公开。”类似的规定是否也需要引入到未来制定的有关国内规制的一般纪律之中,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会计纪律及其他规定中的某些透明度要求赋予了GATS中的透明度原则新的内涵,如要求成员方对政策措施的必要性提供立法理念方面的论证。会计纪律的第5款规定:“在另一成员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成员方应通知另一成员方其会计部门的国内规制措施背后所包含的与第2款所指的合法目标有关的理念”。

TBT协议第2条第5款规定:“拟定、采取或适用的技术规制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一成员方应另一成员方的请求,应根据第2款至第3款的规定解释技术规制的理由”。这些规定通过要求成员方解释国内规制措施与政策目标之间的联系,强化了国内规制措施的必要性标准,对成员方国内规制的透明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可能在有关国内规制的一般纪律中采纳。(四)等同性与国际标准1.等同性。等同的概念在会计纪律、TBT协议以及SPS协议中都有体现。会计纪律规定:“成员方应确保其主管机关在教育、经历和(或)考试要求等同的基础上考虑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所取得的资格。”TBT协议第2条第7款规定:“只要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的技术规制在满足自己的规制目标上感到满意,成员方应积极考虑接受这些技术规制为等同,即便这些规制与其自己的规制不同。”在服务贸易中,为了保证外国服务提供者满足适用于本国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要求和其他标准,管理机构通常要对本国和外国资格的等同问题进行评估。在很多情况下,管理机构要求对申请许可或其他授权的外国申请人进行一定的考核,或要求满足一定的条件来证明等同性的存在。这类考核由于是为了确保国内标准得到满足,因而可能被看作是国内规制。如果是这样,GATS第6条第4款项下的纪律一旦制定,就会因此要求此类措施不应成为为确保服务质量所不必要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管理机构有义务考虑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本国已经取得的资格并相应地修改额外的要求。2.国际标准。必要性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取向的色彩强烈地体现在TBT协议和SPS协议中。

TBT协议第2条第5款规定:“只要技术规制是为第2款所明确提到的合法目标而制定、采取和适用且与国际标准相一致,那么,该标准就应当无可置疑地被认为没有对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SPS协议第3条第2款规定:“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相符合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应当被认为是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要,应被认为是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一致。”此外,TBT协议还要求成员方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规制的基础。GATS第6条第5款(b)指出,在确定有关要求与必要性、透明度和客观性原则是否一致时,应当考虑成员方所适用的国际标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必要性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取向的要求。GATS下的《关于专业服务的决定》要求成员方对国际标准的使用提出建议并鼓励成员方与有关的国际标准机构进行合作。此外,GATS第7条第5款规定,在任何适当的情况下,对教育、要求、许可的承认均应依据多边达成一致的准则。成员方应与有关的政府或非政府间组织合作以建立和采取共同的国际标准和准则。TBT协议和SPS协议等提出国内规制措施以国际标准为取向。这一特点对国内规制的影响在于为必要性标准提供一个重要标尺,引导国内规制措施在实现政策目标方面对贸易限制最小化。在这方面,TBT协议和SPS协议的规则与GATS第6条第5款(b)项所指的国际标准相比显得更加明确。然而,这些要求可能需要考虑不同服务部门的特点。

三、规制纪律对规制自由的影响WTO条件下规制纪律与规制自由的关系实质上是WTO推行贸易自由化与成员方追求国内政策目标的关系问题,是贸易自由化条件下所产生的及其限制问题。

虽然有关国内规制一般纪律的制定工作尚未完成,但从GATS第6条第4款所体现出的原则以及WTO有关协定的相关规定来看,GATS项下国内规制的多边纪律对成员方的规制权力具有重要影响。以上探讨显示出,有关国内规制的多边纪律从政策目标的合法性、对贸易限制最小化、透明度、等同性和国际标准的取向性等方面对国内规制会提出更高要求,所要实现的效果是使国内规制措施对贸易限制的程度最轻,鼓励政策措施的中性化。在当前开展的谈判中,有迹象显示“对贸易限制最轻”这一标准的界定正在加强,以便该标准能够为衡量所有成员方的政策提供一个标尺。WTO秘书局指出,对国内规制施加限制是要在两个潜在的冲突目标即促进贸易扩展与保护成员方规制权力之间实现一种平衡。强化对国内规制措施约束的一把利器是使WTO成员方能够对其他成员方规制措施提出挑战。正如WTO秘书局所承认的那样,之所以需要一个法律标准,就是因为GATS第6条第4款的现有措辞不能为WTO专家组提供一个可操作实施的模式,如此一般性的规则并不足以为有关特定措施的争端的解决提供指导。把GATS第6条第4款所列举的原则转化为有拘束力的规则,可以把国内规制纳入到GATS的法律架构中。将这些一般性原则制定成为纪律的目的是赋予这些原则以具体的内容,使之能够用于操作。可见,制定国内规制的多边纪律是使成员方在多边范围内对其他成员方国内政策提出的法律挑战具有可操作性,因而必将对成员方的产生重要限制。WTO对国内规制进行制约的核心是GATS第6条第4款所包含的必要性标准,途径是争端解决机制。必要性标准决定着规制措施是否和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对贸易的不必要障碍。值得注意的是,国内规制工作组正在考虑将TBT协议和SPS协议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更准确的措辞移植进来。如果必要性标准通过较严密的界定具备了法律实施性,那么,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就能够发挥作用。有关国内政策是否服务于合法目的、是否超过为实现合法目的之必要而构成贸易障碍,WTO最终能够充当一个裁决者的角色。一套具体的国内规制纪律一旦制定并为成员方所接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理应将其运用于裁决有关国内规制的争端。

尽管会计纪律规定该纪律仅适用于在承诺表中对会计部门做出具体承诺的成员方,但WTO秘书局认为,GATS中没有任何东西表明此类规定应仅限于做出了自由化的承诺。WTO的一个工作组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后,宣布GATS第6条第4款中没有任何东西表明它的纪律仅适用于已经做出承诺的服务,并认为该条其他4款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做出承诺的服务,而第4款却缺乏这一限制,这充分显示没有施加这一限制是有意为之。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范文第5篇

出口论文开题报告 国际市场服装面料贸易现状及发展趋势文献综述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一)选题背景

美国的次贷危机在2008年的下半年对世界造成了严重影响,尤其是国际金融界危机频频。世界经济因此出现了各项指标下降的情况,经济走向在国际上持续走低,也给一些相关的生产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世界各国的政府为了解决当下的问题,实行贸易保护,但是该政策的实施使各国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对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而在发展中国家中,我国也是受到贸易摩擦影响最大的。人们对当下的贸易摩擦方式的态度出现了改变,由原来的以生态环境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转变为了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配额许可等方面的关注,而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绿色成为了21世纪非常重要的关注重点,比如绿色出行和绿色生产,因此绿色产业成为了当下经济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在当下人们的消费观念不断转变的背景下,国际市场对服装面料的竞争也日益剧烈,因此二十一世纪面料市场发展的新趋势是生态服装面料。因此人们对生态服装面料的贸易壁垒情况进行了重点关注,人们对怎样有效的避免贸易壁垒的影响更加关注,也是当下企业的难点问题。技术贸易壁垒问题进入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领域的研究步伐大大加快。在国际贸易中,如今的传统非关税壁垒的影响日益削弱,而作为最常用也是最有力的贸易手段,贸易壁垒成为了当下新的贸易保护的重要措施,因此当下以及此后的国际贸易研究的重点将会是贸易壁垒,其也成为了经济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

(二)选题意义

市场竞争激烈,因此应该怎样充分利用WTO正式成员国的身份,有效地利用WTO的政策优惠促进我国的利益,并有效地减少贸易壁垒的影响是当下我国面临的重要难题。但目前国内学者对服装面料行业的层面研究技术贸易壁垒的课题较少,因此也无法全面系统的提出针对服装面料行业有战略意义的对策。而技术贸易壁垒的纠纷随着服装行业的对外出口的数量不断增加呈现了上升趋势,很多行业都被牵涉其中,因此对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贸易壁垒进行深层次的研究,为保护国内产品的效应,适当采取可行的措施,确保该行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使优势产业得到充分保护,以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进出口问题、结构调整问题以及服装面料的国际竞争问题等是当下我国对服装面料产业研究的重点方向,此外对入世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也进行了重点分析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论文开题报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论文开题报告。首先是我国服装面料业的国际竞争问题,我国服装面料业的外贸依存度较高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对其国际竞争力问题进行研究,进入21世纪后,出现了第二次研究,得出了我国服装面料业的国际竞争力还很强,但优势在下降。区域结构布局中的调整问题是当下我国服装面料业研究的重点问题,并且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趋势明显高于西部地区。此外上游产业优势大于下游产业也是其主要特征,虽然西部有低廉的劳动力和环境和资源的优势,但是并没有带来经济上的优势。在其进出口问题上主要就关税问题、服装面料出口的宏观效益分析,为此我个制订了《出口货物产地规则》着重介绍了国外一些技术壁垒的做法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对中国加入WTO以后服装面料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的资源形式进行了研究。我国的产品优势不明显,因此需要进行技术创新提高服装面料产业在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和产品竞争力。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服装面料业进行的产业分析和企业战略实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各国业产业结构、产业特征、政府的产业政策研究。思兰德是美国的学者,他在1964 年对美国1947-1959 年间的结构变化进行了研究。桑是加拿大学者,在1980年他对服装面料业的结构以及市场和产业的关系等进行了研究,使用了计量经济学模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1985 年,美国学者本德研究了新英格兰地区棉业的衰落与技术、工人熟练程度的关系。1987年,美国学者泰玛兹研究了巴基斯坦棉业的贸易模型和贸易政策的效果。 1988 年,美国学者萨利姆研究了业内部的专业化;管理学术会议同年在加拿大召开,此次会议的研究重点是国内主要企业的生存。在1989年,美国学者扬格以30多个国家的数据为基础进行了研究,主要的研究方面是产业生产率以及替代产品的投入,通过对比得出了相关的结论。经济家》杂志于1993年对印度尼西亚的产业化推进进行了报道。二是对主要生产国企业竞争力和竞争战略的研究。托密在1984年对美国的公司进行了重点分析和研究,研究的重点是公司的未来战略。来自弗吉尼亚大学的迪克松在1987年对美国的制造业进行了重点的研究,而欧玛拉,北卡大学的学者在十年后对美国的企业规模定制问题进行了分析。同一年,美国的制造商协会主席亚当斯?约翰决定实施全球性的增长战略。

尼茨克于1999年对美国的自由保护主义以及当时的市场情况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其全球地位。在2001年,美国密执安州大学的李以密执安州服装面料为基础对企业的竞争力进行了重点分析,指出了影响其发展的关键因素。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