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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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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发展论文

财税发展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财税政策;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正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所谓循环经济,就是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把传统的、依赖资源净消耗线性增加的发展,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循环经济的核心是“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减量化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从源头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再利用(Reuse)———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减少一次性用品的污染;再循环(Recycle)———再循环原则属于输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完成作用功能后重新变成再生资源[1].上述三个原则在控制自然资源投入到经济活动,减少废物产生的基础上,加强产品的多次和反复使用,只有在避免产生和回收利用都无法实行时,才允许将废物进行最终的环境无害化处理。

可见,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以物质不断循环利用为基础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活动规范及行为准则。它通过从“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整体社会循环,完成物质的反复循环流动的闭环运动过程,使得在整个经济系统及生产、消费过程中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很少产生废弃物,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从而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二、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2]

1、循环经济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最佳选择

我国是发展中大国,存在着人口众多、资源短缺与环境恶化的态势。目前,我国的人均资源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又存在大量的浪费现象。由于生产中能源等资源利用率低,造成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循环经济体现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解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中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与深远影响。

2、循环经济是转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

我国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程的经济,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以资源的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来带动经济高增长。目前我国既没有发达国家工业化时的廉价资源和环境容量,也经不起传统发展方式带来的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废物产量的最小化甚至零排放。因此,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减少经济增长对资源稀缺的压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3、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的进一步拓展

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治理替代末端治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与发展政策的主流。清洁生产在企业生产过程的实施以及各企业间工业生态链上的良性循环,不仅节约了资源,减少了生产中的废弃物,而且使这种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的理念扩大到消费领域。于是清洁生产从生产领域拓展到消费领域,从企业内部走向企业群之间再走向社会,形成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从发展国民经济的高度和广度将环境保护引入经济运行机制。

4、循环经济是经济全球化和环境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日益密切,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影响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的重要障碍。由于我国经济整体环保水平较低,在外贸领域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环境压力,一些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由于在生产、包装、使用等环节的环保要求偏低,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污染产业、有害物质和外来物种入侵将对我国国家环境安全也构成了威胁。因此,要增强我国的环境竞争力,实现我国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也要求发展循环经济。

5、循环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时要实现生态文明。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历史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历程表明,我国如果继续走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工业化道路,不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态文明的目标无法实现,而且由于经济建设的资源环境基础的制约,物质文明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循环经济作为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能够满足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共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循环经济是集经济、技术、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其启动和推广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其中财税政策是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它可以很好地利用市场的力量,包括利用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有效配置资源的效能。通过财税政策来鼓励对环境有建设意义的活动,阻止对环境有破坏性的活动,就能把经济引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可以从财政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两方面来分析。

1、财政支出政策

财政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可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购买性支出又可分为投资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我国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由于以上公共设施建设的承建企业经济负担较重,所以政府通过投资性的支出,既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可以调动企业建设循环经济的积极性。此外,对污染治理、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公用性事业,政府也应加大投入力度。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制定相关的采购政策来促使市场鼓励再循环利用。如1993年克林顿政府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政府机构采购的所有纸张到1995年必须含有20%或更多用过的废纸,2000年时又增加到25%.这一做法给再生纸提供了日益兴旺的市场,将再生纸由经济上的一种债务变成了一种资产。而在我国除纸张外,家用电器、建筑材料中的钢铁,铝制饮料罐等的再循环利用率,均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政府可通过政府的绿色购买行为,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以此影响消费者消费方向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3].

在转移性支出方面,主要涉及到财政补贴。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都通过财政补贴对于相关企业予以支持。如美国国家环保局从1978年开始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根据不同的情况,补贴量为10%-90%;德国对于兴建环保设施也给予财政补贴,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日本政府在《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中规定,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要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等[4].而目前我国对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治污的企业财政补贴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这对相关企业的鼓励与支持效果甚微。而对于构建循环经济系统,需要经常性的直接财政补贴的支持。因此,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照顾,例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此外,我国还应借鉴国际经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从而大幅度地调动企业进行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2、税收政策

(1)调整现行税制。首先,要改革现行的资源税。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税,这无论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是保护生态环境均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品和盐进行征收,征税范围狭窄,这不利于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解决我国目前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以及防止生态破坏行为,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也应尽快被纳入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二是实行累进课征制。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资源税还具有特殊性,即为了保护有限的资源,针对滥用资源的企业进行的惩罚性税收,因此对资源税的征收应采取累进制方式。也就是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使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这样,对于需要大量自然资源输入的企业,较高的资源税率将成为企业的负担,从而迫使企业上马环保工程,转产停产,提高产品价格,加大环保型产品的研发。

其次,开征一些新税种。一是征收新鲜材料税。为了减少原生材料的使用,美国越来越多的州开始征收新鲜材料税,借鉴其经验,我国也可尝试开征新鲜材料税,从而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二是征收填埋和焚烧税。这种税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最早征收,也得到法国和英国的呼应。垃圾填埋具有成本低的特点,收取填埋税使这条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成本增加,因而可以使减量和再生利用资源显示出吸引力。此外,还应分期分批的开征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垃圾填埋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对不同地区、部门及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同时加强征收管理,税款实行专项管理,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2)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政策层面上,应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对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项目,应给予各种税收优惠。具体来讲,近期可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在进口税方面,降低高耗能产品进口关税,对相关进口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对导致高能耗的仪器、设备、技术的进口提高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调整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对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的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记提折旧;对购置相关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减免所得税;对生产在《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内的废弃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予以免征相关所得税。三是制定鼓励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税收政策。低油耗、小排量车辆作为一种节能环保产品,要经过设计———生产———销售———消费———报废的产品生命流程。对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从这一产品生命流程各环节采取不同措施: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对企业与技术提供商实行税收减免或补贴,对节能生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产品生产企业降低所得税税率;对流通企业实施增值税减免;对消费者免收此类商品消费税,降低此类商品燃料税税率;对专门回收此类商品的企业,在其营业之初,减免所得税。

[参考文献]

[1]王成新,李昌峰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抉择[J]理论学刊,2003,(1):19-22

[2]周玉梅构建循环经济模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J]当代经济研究,2004,(2):37-39

财税发展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采购管理是整个企业供应链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采购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效益,甚至企业未来的发展。有效的采购管理成为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提高业主满意度,以低成本高质量来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最终获利水平,文章主要分析了生产型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模式,以期对于企业物资采购管理能够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生产物资采购企业管理

引言

近年来,企业逐渐认识到采购对于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作用。采购的地位逐渐得到重视,开始将供应链管理理论引进到采购管理中。采购管理的研究一般是以工业企业为背景进行的,由于生产型企业管理的复杂性,虽然一些研究者对采购管理作了初步研究,都强调了对采购管理的研究,但总体来说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还是比较缓漫。

1.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的流程

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的业务流程不仅因企业而异,而且即使在同一个企业内部,不同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的业务流程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通常情况下,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采购来源,采购方式以及采购对象等业务作业细节上。虽然采购流程存在着以上种种差异,但归结起来,其基本采购流程主要由以下几个程序组成。

(1)在项目、生产、组织、设计完成以后,物资计划员根据工程部制定的滚动生产计划,利用技术部制定的材料清单,将生产计划拆分成材料需求计划,并结合现场的实际需求,同时考虑原材料库存制定出原材料采购计划或书面请购单,转发至采购部门用来作为采购业务依据。

(2)采购员收到原材料采购计划或请购单后,在原有的供应商中选择诚信良好的厂商,通知其报价,或通过招、议等形式询价,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可能的供应商后,将经批准的书面采购订单发送至合适的供应商处。

(3)如果供应商能够满足订单的要求,它将返回一张订单确认通知,这笔业务将按照正常的业务过程进行。如果不能满足订单要求,它将提议更改送货的日期、数量或者价格。采购员将重新确认价格,同时到材料计划员处核对供应商提议是否符合生产计划的需要。如果不符合,采购员还必须再和供应商协商达成妥协。而且即使妥协达成后,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还可能会改变对采购原材料的需求。一旦这种变更产生,材料计划员必须再和采购员联系,采购员再与供应商沟通,上述过程不断重复进行,直至最后签订供货协议。

(4)签约定货后,应依据合约规定,督促厂商按时交货。货到使用单位后,使用单位的质检部门、保管人员到现场对标的物的尺寸、数量和质量依据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5)厂商交货检验合格后,随即开具发票、首先由采购部门核对发票的内容是否正确,并填写物资采购验收单并与发票(附材料清单)一起到财务部门挂账后付款。付款时,采购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然后转交财务部门。凡厂商所交货品与合约规定不符或验收不合格者,应依据合约退货,并立即办理重购手续,予以结案。

2.生产型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模式

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有以下两个特点:

(1)采购物资的多样性:一方面,企业产品与其他工业产品相比,体形格外庞大,因此需要大量的企业材料、制品、构件和配件,且其复杂的生产过程也需要大量的生产机械设备。而且由于制品、构配件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符合企业设计的要求,同一种材料也会有不同的规格。因此生产企业采购的物资品种繁多、规格复杂占据物资的十类五万多个品种。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设计者的水平技术高低不同,欣赏水平和爱好存在差异,以及生产企业的经济、技术、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不同,使得企业产品在规模、形式、构造、装饰、生产、组织等方面千变万化,并经常需要运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

(2)物资供应的多变性:企业产品的生产地点是统一的、固定的,使用单位是全方位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产品生产的不固定性。生产企业根据用户的不同需要生产出用户满意的产品,生产中使用的材料不仅要随着产品的变动而变动,需求的规格也是多变的,由于市场逐利原因不是畅销材料常常采购不到,直接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做好材料的代用工作,从而增加了物资供应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使材料的采购供应规范化、标准化,而需要灵活多变的物资供应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否则可能会造成生产的混乱。

3.供应链的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特点

3.1基于供应链的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两个层次

(1)技术层次上的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应该服务于企业的目标,即满足客户的价值要素,因而企业的采购管理必须保证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满足客户需求。所以,在供应链管理条件下,企业采购管理的任务要以企业外部市场需求变化为依据,通过有效的经济管理活动,为企业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从技术层面的角度出发,企业采购管理首先需要考虑应采用什么技术手段与方法来保障企业的产品制造活动的物资供应。而有关技术层面的采购管理应着重考虑降低采购成本、降低库存、提高采购质量、缩短采购周期四个方面。

(2)战略层面上的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下的企业采购是建立在供需双方良好合作基础上的,企业采购管理的范围必须扩展到企业的外部环境,管理重点从传统的内部事务管理转向企业外部资源管理。这里所谓的企业外部资源管理是指企业间协作关系的建立、发展与维护。建立企业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一个战略性问题,它涉及到企业双方的资源、经营战略、发展目标等战略因素。因此,企业的供应链采购管理在从事外部资源管理时,应该从企业战略的高度考虑如何选择确定供应商和与其建立什么样的战略伙伴关系,以此解决采购技术层次上的问题,满足采购企业的供应需求,摒弃那种为了生产供应需求寻找贸易伙伴的做法。

3.2采购管理模式的关键点分析

传统物资的采购模式下,采购活动主要围绕价格而展开。价格因素是采购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甚至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是采购活动考虑的唯一要素。因此,企业为了取得价格上的优势,一般多采取多货源采购策略,通过增加供应商的数量来降低采购的价格。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采购需要考虑的因素发生了明显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产品的采购价格只是总成本的一部分,产品的质量对总成本也有相当的影响。

高质量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将有更长的生命周期,导致较低的总生产成本或较高的产成品价格和质量。在当前买方市场下,产品的高价格或者低质量都将极大地影响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面对激烈的竞争,企业需要快速响应顾客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交货及时性和交货提前期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采购方制定采购策略时,肯定会考虑到交货及时性和交货提前期这两个因素。正因为如此,在供应链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采购管理时,选择和评价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到交货及时性和交货提前期这两个因素。如果这两者不能得到足够的保障,那么供应链的整体优势将无法体现。

3.3系统模型设计

在系统模型设计中,首先要进行需求和市场分析,根据供需对比情况选择供应商和采购方式;接着对拟发展成为战略合作伙伴的供应商协商并与之签订试合作协议,进行合作试运行;然后根据试运行结果选定最终的合作伙伴,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进入正式合作阶段。双方开始正式合作后,采购就是在既定的合作协议框架下进行,无需每次都签订采购订货合同。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向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供应商确认后订单开始执行。在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部门要不断的沟通、协调供应商与生产部门的供需计划,保证供需一致、平衡。最后是采购评价与供应商评价,采购部门要及时的组织相关部门对采购合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把评价结果反馈给供应商,以便供应商进一步改进,同时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相应的激励。

财税发展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税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及账务处理等作了进一步明确。但是早在2009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范。财务和税务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存在哪些差异?笔者对财企〔2009〕242号文和国税函〔2009〕3号文进行了对比分析,归纳出以下几点差异,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和通信补贴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要比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的范围宽广。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职工疗养费用、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集体宿舍设备、设施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宿舍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而国税函〔2009〕3号文所列举的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未包括以上内容。关于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企业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目前众多专家学者认为财企〔2009〕242号文把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错误的,虽然财企〔2009〕242号文把企业职工交通、住房、通信补贴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但是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第二小条明文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同时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既然国税函〔2009〕3 号文规定上述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那么上述补贴就不应该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一家上市公司为 100 名管理人员每人按月发放1400元的交通、通信补贴,该公司管理人员每月工资5000元,则相关的会计分录为:

1.计提工资福利费时,应借记“管理费用—工资”,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金额640000元。

2.发放工资补贴,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贷记“银行存款”,金额640000元。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每人每月1400元的交通、通信补贴计140000元从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科目中剔除,算入应付职工福利费使用额度,同时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要剔除每月1400元的交通、通信补贴。

二、企业为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目前众多企业在节假日给员工发放各项补助,包括购物券、物品、现金等补助,财企〔2009〕242号文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即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而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第二小条明文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假日各项补助应该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的生活上的补助,另外从财企〔2009〕242号文第五项规定中看出财政部在同一文中对职工补助的财务处理存在自相矛盾,财企〔2009〕242号文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从中可以看出财企〔2009〕242号文是认可企业给予职工各项实物补助作为福利费处理的,退一步想,连日常生活的各项补助都认可是福利费,更何况是节假日呢?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在节假日给员工发放各项补助,包括购物券、物品、现金等补助,应采取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做福利费处理。

三、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规定上的差异分析

国税函〔2009〕3号文对福利费核算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财企〔2009〕242号文对福利费核算规定要比国税函〔2009〕3号详细得多,包括制度健全、标准合理、管理科学、核算规范、准确披露等。

四、结束语

本文根据自身经营,结合具体情况论述了企业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的差异问题,希望此文可以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一点帮助,也可以促进自身工作的进步,文中不妥之处,还望指出。

参考文献:

[1]娄根杰:浅谈职工福利费财税差异对企业的影响[期刊论文]-商情2009(14).

财税发展论文范文第4篇

 

伴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人,教育教学论文课题研究日益完善,教师素质也今非昔比。大多数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的基础上积累了丰富经验,需把自己的探索、体会、经验写成教育论文,因此撰写教育论文已是时展的要求。

但在具体的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很多老师只是停留在实践阶段,不善于总结的占多数。那么,在写教育教学毕业论文的时候,选题定题如何把握度呢?分享以下信息。

第一,题目难易要适当。

题目的难易程度要适当,如果急于求成,选择的题目过大,那么即使勉强定题,也不知从何下笔,不但力不从心,往往举步维艰,久攻不下,则常常是半途而废。

第二,题目大小要适中。

初学写作的老师在选题上最易犯的毛病是贪大求全,以为题目越大越有分量,其实论文的分量与题目的大小并不一定成正比。题目太大,反而由于自己学术不足,导致研究深度不够,问题解决不清。

因此,若能抓住本学科领域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即使是小问题,深人展开,从各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独到的见解,把问题解决了,那么论文就很有分量。所以我们选择课题,应尽量具体一些,范围小一些,宁可小题大做.也不要大题小做。

最后给大家分享一些金融专业的毕业论文研究题目:

1.促进新农村建设的财税政策分析

2.粮食安全与财政支持政策研究

3.地方政府财政公开与信息透明的研究

4.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5.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探析

6.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与措施研究

7.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8.公共财政构建过程中的财政支出结构调整与优化研究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0.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探讨

11.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12.国内外财政理论与政策比较研究

13.社会保障税研究

14.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15.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研究

16.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和运营研究

17.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研究

18.农村医疗保障研究

财税发展论文范文第5篇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注册税务师(CT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主要从事企业财、税、审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专业学习与研究工作。1997年至今,在多家全国性报刊杂志及大学学报上累计发表了100余篇专业论文,其中北大中文核心期刊20篇,并有多篇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及中国税网等全文转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改变了现行只有极少数支付项目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历史,开启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先河。本文对该“试点政策” 作一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2015年5月12日,国家财政部网站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制发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这一通知改变了现行只有符合规定的三险一金、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及公益性捐赠等极少数支付项目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历史,开启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先河。本文现对该“试点政策” 作一解读。

一、适用地区

因对商业健康保险实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一项全新的业务,为保证试点工作的平衡实施,财税[2015]56号文规定“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具体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范围内展开试点。

第二层次:其他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当然,一般情况下,能达到“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城市,非省会城市莫属了;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省、自治区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非省会城市了,如广东可以选择在深圳实施试点、福建可以选择在厦门实施试点,等等。

二、适用保险种类

财税[2015]56号规定,试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也就是说,现行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产品(包括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均不在试点扣除的范围之内,而由保监会研发全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据专家预测,这个全新的保险产品可能是一个包括医疗、重疾、失能等不同责任范围的组合型产品。

财税[2015]56号时,保监会暂未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公布试点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名称(或名单)。因而,财税[2015]56号通知规定的扣除政策暂时只是一个方案,向国人表明一个态度和方向。

三、适用的对象及所得项目

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适用对象及所得项目,包括: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很明显,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项个人所得项目中,个人除取得上述项目之外,取得的其他如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不能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

四、扣除限额

对于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实行的是按年(月)限额据实扣除的办法,即:按年(月)予以税前限额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但如果最后一个月的未扣除余额不足200元的,则只能据实扣除。

财税[2015]56号通知特别强调,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因此,以后实际发生个人购置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就应该是(暂不考虑公益性捐赠及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3500-“三险一金”-2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单位统一购买时操作方法

财税[2015]56号通知还明确了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的税前扣除操作办法:“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意思就是说,如发生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视同员工个人自己购买的,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的限额(200元/月)实行税前扣除。

六、试点开始时间

如前文所述,因保监会暂未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研发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财税[2015]56号通知暂时只是一个态度和方向,因此也无法明确统一开始试点的时间,但授权由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不远的未来某个时候,保监会研发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正式后,纳税人即可按统一的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七、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第一,何谓“连续性劳务报酬”?

财税[2015]56号通知中所说的“连续性劳务报酬”如何确认?除按月取得劳务报酬之外,按季、按年取得劳务报酬,或者同一个劳务项目在一个年度内不定期结算取得劳务报酬,哪些情况可以确认为“连续性劳务报酬”?再比如,某专家兼职一家杂志社的审稿劳务,每月审稿劳务的工作量是不确定的,有可能一个年度内某几个不连续的月份里没有接到审稿任务,其劳务报酬也不是按月结算,可能是按季或按年结算取得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可按通知规定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

第二,如果一个人从多处同时取得多项所得,是否可以分别按限额扣除?

比如,老张本月除从所在的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之外,还从兼职的B公司取得当月劳务报酬(连续性劳务报酬);或者,老张除从所在的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之外,还从其举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所得,等等。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老张从所得项目、分别按限额扣除其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

第三,对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在按月或按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抑或者预缴税款时不得扣除,只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允许按2400元/年予以一次性扣除?

第四,对于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在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时,是当期一次性并入还是分期并入?如实行分期并入,最长期限为多少月/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