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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估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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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估价论文

公路工程估价论文范文第1篇

市政道路工程估算,也是制定工程招标标底的重要参考,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的结果是市政道路工程完整进行的资金耗费的最低额度,因而对于招标的标底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总之,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的科学进行,是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的基础,对于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方法的科学分析和实践研究

1.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的方法类型

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的方法,在经历了较多工作人员的改进和提升后,现在已经形成了几种成熟的主要的方法,分别是:数理统计学估算方法、模糊数学估算方法、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灰色关联分析估算方法和案例推理估算方法等。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的估算要求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以上的估算方法,并且能够根据实际施工和设计情况灵活选择应用,从而得到正确的科学的分析估算结果。

2.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方法的具体分析

2.1数理统计估算方法

数理统计估算方法,即通过函数关系来对市政道路工程造价进行估算,而函数关系的确定是根据通过综合以往的道路工程建设资料,通过分析统计找出各因素和工程造价的关系来确定的。具体的函数关系可以用数学公式表示为:Eij=b1f1(zl)+b2f2(z2)+b3f3(z3)+b4f4(z4)+...这个公式中,Eij代表工程造价,fn代表各种影响因素的函数,bn代表各种影响因素相应的影响系数,zn代表各种影响因素的具体取值。数理统计估算方法的应用,需要较为精确地确定各种因素的取值,然后根据函数公式来计算确定市政道路工程造价。这种方法的优势和劣势非常明显。优势是可以通过计算有效地了解各种影响因素给工程造价带来的影响大小,而且计算简便易操作,对造价的估算耗时较短,应用起来非常方便。劣势是在应用此种方法前,需要有大量的历史工程资料数据的积累,需要的样本数量较为庞大,如果工程资料数据不够多,则会影响市政道路工程估算的准确性,降低投资效益。而且,这种方法要求工作人员要有对于一些特殊的数据回归处理的技巧和能力。总之,数理统计估算方法应用于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时,适用于历史样本数量足够大的情况,否则尽量别用,会影响到估算的准确度,不能体现此种方法的优势。

2.2模糊数学估算方法

模糊数学估算方法的基础,是模糊数学估算理论,依据的是以往进行了造价估算的工程案例,收集到与此次市政道路工程相似的工程案例,对这些工程的造价估算数据进行整理参考,利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手段,通过一些实际的向量结合相关的数学估算理论进行造价估算。模糊数学估算方法处理的对象信息具有模糊的特性,是把工程之间的相似度量化之后进而对特定市政道路工程造价进行合理评估的一种方法。模糊数学估算方法的缺点很明显,就是难以准确反映出工程造价的实际变化,对工程造价的计算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浮动性。模糊数学估算方法的应用较为局限,最好在物价较为平稳的时候采用,如果工程材料物价发生了浮动,则用这种方法计算得到的工程造价与实际造价相比会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2.3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

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相对于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的其他方法来说,是一种较为新颖的方法。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的特性是可以自顺应学习,在处置过程中可以并行协同,存储具有分散性。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不同于线性的动力学系统,它是把市政道路工程的相关信息作为神经元网络分支的输入内容,把市政道路工程的造价作为神经元网络的输出内容,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的估算体系,进行系统运作。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的形成,需要科学确定神经元网络模型的各个分支的权重,权重的合理确定,是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对造价估算准确性的前提,而权重的确定是根据各种实际工程案例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的。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的优势是造价估算较为准确,估算速度相比其他方法更加快速,另外对于不同时期工程材料的价格差异带来的估算误差,这种方法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但是这种方面同样面临一些问题,即对操作者的能力要求较高。因为操作者在实际使用这种方法进行实证道路工程造价估算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工程特征以及样本的联系问题,这两个问题只有凭借丰富的实际工程经验才能解决,因此此种方法不适用于工程经验较为薄弱的操作者,否则由于输入向量的偏差很容易造成输出结果的较大误差。

2.4灰色关联分析估算方法

灰色关联分析估算方法更加注重的是影响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其关键是通过分析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的重要性,选择重要性较高的影响因素作为重点计算的方面,从而提升工程造价估算结果准确性的一种估算方法。灰色关联分析估算方法的可信度相对较高,而且目前适用性很普遍,误差也可以得到很好的控制。

三、结语

公路工程估价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工程造价”是工程管理专业的主要专业课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课程教学内容的重建应适应市场需求与外部政策环境的变化,实现“三个转变”和“一个结合”,即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转变、工程造价向以公路工程造价为主、兼顾整个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的转变、定额管理向造价管理的转变,实现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有机结合。

“工程造价”课程是长沙理工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工程管理专业的主要专业课程。一直以来,该课程的建设立足于公路基本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在课程内容的设置上密切联系公路基本建设造价管理的实际,重点突出了公路建设投资费用管理领域内的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两大内容。经过多年的课程建设,在理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与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从实践方面看,该课程教学内容能很好地反映我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特别是投资费用管理的实际情况,理论联系实际,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方面,效果比较显著。

近年来,在我国工程造价领域,计价模式、计价方法以及计价依据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2008年,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正式实施,我国工程造价领域已经开始从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转变和过渡。

随着国家标准、政策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求对“工程造价”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更新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工程造价”课程的教学内容要不断地适应市场与外部政策环境的变化,不断适应信息时展的需要,优化和重建教学内容,形成更加科学和系统的课程教学内容体系,以满足市场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一、国内“工程造价”课程建设现状

一直以来,“工程造价”课程都是工程造价专业和工程管理专业的主干专业课,在国内,各个院校所采用的课程名称主要有工程估价、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管理等,所针对或涉及到的行业以建筑或房地产开发为主。

国内各个院校工程造价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学生进行项目评估、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能力,要求学生基本具备编制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和投标书综合评定的能力,基本具备编制和审核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决算的能力。因此在开展课程教学研究和改革方面,主要涉及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考核方式、实践教学环节等。

其中在教学内容的改革方面,一般遵循下列指导思想和原则:在造价工程理论方面主要以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理论为主;在计价模式方面或是以定额计价为主,或是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为主;在造价管理主体方面或是以建设项目投资者的投资费用管理为主,或是以承包商的施工成本管理为主。因此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板块:工程造价构成及计算方法、定额理论、定额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计量、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计算机应用等,有的还加入了投标报价、投标策略、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等。

因此,“工程造价”课程教学内容的重建,应在收集、分析国内外造价管理新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充分汲取造价管理与造价工程理论和实践领域的新思想、新观念、新方法、新成果,紧密联系我国建筑行业特别是公路建设行业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教学内容应从传统的主要针对公路行业投资费用管理和控制逐步扩展到整个建筑行业各个项目参与主体的工程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的造价管理理论与方法,不断充实和完善工程造价管理案例库。

二、重建“工程造价”课程教学内容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在我国工程造价领域逐步从定额计价模式与方法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方法转变和过渡的背景下,根据工程管理专业的定位和培养目标,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施后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趋势,优化“工程造价”课程的教学内容,形成全新的、科学的教学内容体系与框架,需在教学内容中实现“三个转变”和“一个结合”。

1.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转变

目前,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模式并存,并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项目参与主体发挥作用。定额计价主要是在决策和设计阶段,项目投资者通过统一定额,对建筑产品进行定价的计价方法,是投资者投资费用管理的依据。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形成工程价格的主要方式,它是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今后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确定的主要方式,也是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的本质要求。重建课程教学内容,必须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理论和方法体系纳入进来。

2.工程造价向以公路工程造价为主、兼顾整个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的转变

一直以来,我校“工程造价”课程的内容主要针对公路行业,重点突出了公路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这与我校工程管理专业的定位是吻合的。但考虑到整个建筑市场的发展及其对工程管理人才的需求,本着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扩展知识领域、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全面提高学生的实践和动手能力的目的,重建课程的教学内容,需借鉴兄弟院校“工程造价”课程教学改革和实践的成果,补充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理论和方法。 转贴于

3.实现定额管理向造价管理的转变

公路工程定额作为行业推荐标准,是公路工程概、预算的主要计价依据。在计价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定额,准确计算工程量是合理确定造价的关键,而定额的不当运用是造价计算结果失真的主要原因之一。重建“工程造价”课程的教学内容,实现从定额管理向造价管理的转变,除了要继续强化定额作为计价依据的正确运用外,还需全面吸收我国全过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成果,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各个主体、各个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措施,并把重点放在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此外,要强化在不同项目管理模式下进行造价管理方面的教学内容,并引进全寿命周期造价管理和全面造价管理等最新理论。

4.教学内容中要始终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工程造价”课程是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课程教学的目的就是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在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工程计价、造价控制的基本能力和素质。一直以来该课程包含了理论教学环节和两周的课程设计环节。重建课程教学内容,要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内容体系。在教学内容设计上既要考虑有关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也要重视有关于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等方面的实践教学内容,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突出实践教学,强化工程计价过程中定额的运用、工程数量的计算、费用构成以及费用计算过程的教学,并把课程教学与课程设计很好地结合起来。

三、重建“工程造价”课程教学内容的具体措施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背景下,重建“工程造价”的教学内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重建教学内容,要坚持贯彻三条主线。除了继续保留定额计价相关理论和方法外,还应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理论和方法等相关内容纳入到课程内容中;课程内容要继续突出公路行业的需求和特点,同时兼顾整个建筑行业造价管理的实践;要顺应定额管理向造价管理的趋势,将全过程、全生命周期和全面造价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纳入课程教学内容。

(2)重构教学体系。工程量清单背景下,构建教学内容的全新框架和体系,需要完成新的教学大纲和课程信息,做好与其他相关课程(如工程招投标等)在课程知识体系与教学内容上的合理分工,避免出现教学内容相互重叠,浪费教学资源的现象。因此,课程之间如何合理界定教学内容就非常重要了。

(3)辅助教学手段。开展案例教学,必须建设并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案例库,购置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行业(或国家)标准、规范和定额。同时,更新相关造价软件,充分利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完善多媒体课件。同时合理分配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课时,确保使没有任何工程实践经验的学生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工程造价的原理和方法,帮助学生将所学到的工程造价管理理论和方法转化为内在的工程造价计价和控制的能力和素质。

(4)教学计划的调整。考虑到教学内容的扩充、教学方法的改革,需要修改或调整教学计划,增加工程造价课程的课时与学分,确保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规范与标准作为工程造价课程的教学内容,继续保持我校在公路工程管理专业的特点和优势。

四、结语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站在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造价管理理论的角度,重建和优化课程知识体系与教学内容是工程管理专业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教学内容的重建中突出三个转变和一个结合,很好地体现了社会发展对工程管理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通过教学内容的改革,学生的实践能力、动手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了很大地提高。

参考文献

[1]韩英爱,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筑工程造价课程的改革[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76-78.

[2]杨会云.工程造价类课程理论教学体系重构[J].中国林业教育,2008,(5):1-3.

[3]庞永师,等.工程造价管理系列课程的改革与建设[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88-89.

[4]吴强.“土木工程造价”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05,(12):105-106.

公路工程估价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在高速公路飞速发展的今天,其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评估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又受到评估方法选择的影响。通过对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对比,然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得出收益法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情况。

【关键词】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评估

一、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

(一)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的重置成本法

成本法评估的总体思路是:在社会现有的技术水平和价格水平下,把为形成高速公路经营权而投入的公路实物资产成本重置,然后根据转让期限对重置成本进行时间因素调整,再减去应扣损耗额(如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来求得高速公路经营权资产的评估值。成本法是以成本为基础的资产评估。其计算公式为:高速公路资产评估值=公路资产重置成本-公路资产的损耗。

(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的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从收益的角度出发,估算高速公路特许权的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以此为基础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收益法是以利润为基础的收益资产评估。收益法的计算式为:

C=n i=1V (1+r)i=n i=1[(fi×Qi+Mi-Pi)×1 (1+r)i]

式中:C-公路经营权收益法评估值,n-公路经营权转让期限,V-第i年公路经营权的净收益额,f-第i年收费标准,Q-第i年公路收费的交通量,M-第i年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收益,P-第i年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公路运营成本),r-收益法下的折现率。

二、公路特许经营权的两种方法归纳比较

(一)采用成本法的原因及其局限性

1.采用重置成本法可以充分保证公路资产原始投资的回收。重置成本法是从资产成本费用的角度来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可以确保评估结果高于公路原始投资,为执行国有公路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保障。

2.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程序明确、过程清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多以公路工程造价为底限,结果明确。

同时,重置成本法,也存在下述问题:

1.采用重置成本法只考虑公路的建造成本的补偿,未考虑到特许经营权的实际价值。一方面,采用重置成本法仅以公路资产造价为基础,会低估那些地理位置优越、经济效益好的公路的价值;另一方面,由于重置成本法以其公路本身为基础进行评估,会高估那些经济效益差,地理位置偏远的公路。

2.由于高速公路资产的位置固定性和其带状特性,造成同一条高速公路的不同地区或者具有相同造价的不同地区的高速公路,由于其地理位置、周围经济及自然环境的不同,经营收费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会有较大的差异。

3.利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特许经营权,需要逐一确定其重置成本、各种损耗值等影响因素,将会花费评估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提高评估总成本。

(二)采用收益现值法的原因及其局限性

1.经营权是一种依赖于高速公路而存在的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就是对其获利能力的评估。收益现值法是通过对无形资产在经济寿命期限内为其投资者带来的超额收益进行折现来估算无形资产价值。

2.对于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成功后,其所有权仍然是政府和国家的,受让方取得的只是一定期限内的经营权。由于没有涉及到公路所有权的转让,所以只要充分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就不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3.采用收益现值法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惯常作法,更加符合商业运作法则和价值规律,同时也有利于特许人和受许人做出更加合理的价值判断,对特许双方都不失为一种公平的选择。

当然,收益现值法也有不足之处。

根据第二部分可知,运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公路特许经营权的价值,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资产的年获利额、第i年公路收费的交通量、第i年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收益、折现率。由于这四大要素都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收益现值法的运用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这两种方法的优缺点总结如下:

模型 重置成本法 收益现值法

前提假设 经营权的价值等于公路建设成本之和 经营权的价值是经营权能产生未来收益的现值

优点 可以充分保证公路资产保值增值。 比较真实和准确地反映公路经营权本金化的价格;更加符合价值规律,对双方都不失公平。

缺点 只考虑到有形资产的价值补充,不能充分体现公路特许经营的经济特性;会导致对特许经营权的高估或低估;不同地区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差别较大 各因素的预测难度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见因素影响

笔者认为在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过程中,收益现值法优于重置成本法。这是因为:

(1)收益现值法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估算更为全面,更能够体现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这一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利用重置成本法估算公路特许经营权时我们假设经营权的价值等于公路建设成本之和,而用收益现值法时经营权的价值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这两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同的,前者仅反映建造成本,而后者更多的体现了公路未来获利能力。

(2)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交易双方都比较公平。在公路特许权交易中,交易一般是政府机构和一般企业进行的,可以说,交易双方是处在一个不平等的交易地位。利用收益现值法来估算特许经营权,能比较真实和准确地反映公路经营权本金化价格,此方法评估的价格易于让出让方和受让方接受,使得原本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交易双方重新归于平等。

(3)两种方法在计算过程中都存在着在经营期间对计算要素的估算问题,通过选取适当的方法,收益现值法对要素估算的准确性会高于重置成本法对要素的估算。

(4)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与国际接轨的惯常做法,更加符合商业运作法则和价值规律,更容易为国内外的投资者接受。

三、小结

综上所述,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收益现值法测算是高速公路特许权价值的最好方法,能更加客观真实的反应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真实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凌艳.确定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的收益现值法分析[A].运输经济,2011

[2]龙敏,沈新华.高速公路经营权估价理论与方法综述[A].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7

[3]丁红林.公路经营权及其价值评估[J].公路交通技术,2007(1)

公路工程估价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创新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公路经营企业是我国深化公路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以公路收费经营为主营业务,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论文百事通作为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文件,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都应当客观、真实的反映公路经营业务的特定要求。1998年7月1日实施的《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对规范我国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企业财务与会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公路收费经营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加之公路收费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使得加强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成为必要。

近年来,我国在公路收费经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收费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在实践中显示出的目前相关法规制度所存在的体系不完整、不全面、理论依据不充分等各种各样的问题,无不要求公路经营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进行创新,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公路收费行业的要求。另一方面,公路经营企业作为特许经营的企业,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在业务核算和经营方式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别,特殊的经营要求都需要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规范。因此,对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创新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

二、公路收费经营业务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提出的特殊要求

(一)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

与一般的工商企业相比,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有以下一些特点:

1、公路经营企业的收费经营属于特许经营。

2、公路经营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其经营目标应当是经营收益最大化。

3、公路经营企业投资效益具有滞后性。

4、公路经营企业的主要资产是公路资产。

5、公路经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且一般都为现金收入。

6、公路经营企业的通行费收入是通过分布在广阔区域内的基层收费站(点)收取形成的。收费站的票证管理、收入的上缴管理成为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

7、公路经营企业的持续经营受到收费公路有期限经营的制约和影响。

8、公路社会公益性的特点决定了公路经营企业具有明确的社会职责。

(二)公路收费经营业务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提出的特殊要求

由于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上述特点,这也意味着其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有着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和运输企业的特殊要求:

1、公路经营企业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的公司制企业,由于受到特许经营期的限制,当公路经营企业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时,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其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30年,因此会计核算四大假设前提之一的持续经营假设在公路经营企业上的实用性受到挑战。

2、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公路经营企业实行折衷资本金制度。我国企业的资本金制度一般采取实收资本金制度,由于公路经营企业以公路投资为主营业务,公路投资又具有投资额巨大的特点,加之公路经营企业实行基本建设与经营财务并轨,因此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同时国家还规定公路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受让收费权或投资建设收费公路资金总额的35%”。这既是国务院于1996年8月22日以国发【1996】35号文的《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中的明确规定;也是交通部近年来对公路经营企业法定资本金的基本要求。

3、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公路经营企业流动资产构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路经营企业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基本上是现金收入,这一特点决定了公路经营企业流动资产中一般没有应收账款;(2)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劳务收入范畴,公路经营企业持有存货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生产实务产品或者直接用于销售,而是为了满足公路养护的需要,使公路经营企业能够为公路用户提供符合要求、令人满意的道路运行条件;(3)公路经营企业除了没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所占比重也较少。由于上述特点的存在,在公路经营企业的流动资产管理中,存货管理和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管理不再是流动资产管理的重点,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现金,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使其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才是公路经营企业流动资产管理的重点。

4、公路经营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公路基础设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中,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公路及构筑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机械设施、车辆、房屋及建筑物以及其他固定资产。其中,公路及构筑物占到了公路经营企业固定资产的绝大比重。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建路取得收费公路的经营权;投资者也可以将已经建好的收费还贷高速公路以出资方式投入公路经营企业。从会计核算的连续性考虑,此时将公路及构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是可行的,但从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考虑,无论是投资建路还是投资者以已经建好的高速公路进行投资,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都是附着于该条公路的公路收费权而不是公路这一实体,因为无论是哪种形式,公路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国家。因此,给固定资产一个合理的定义,有利于合理规范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范围,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的另一个问题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这里主要是涉及到公路及构筑物的折旧年限问题。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路及附属设施不属于清算资产,因此,该项资产需在经营期届满时无偿交还给国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交还国家的公路“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附件中还规定了公路及构筑物折旧的不同年限,这与“公路收费经营年限最长不超过25~30年”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假设某公路经营企业所经营的收费公路的经营期限为25年,而公路及构筑物采用的折旧年限为30年,那么该企业应如何通过计提折旧来收回投资?或者说,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不变,还是25年,而公路及构筑物采用的折旧年限为20年,那么,到了经营期的第20年末,公路经营企业是否应当对资产进行更新?如果更新,投资如何回收?因此,需要合理确定公路及构筑物的折旧年限,确保公路经营企业能够在经营期内按期收回投资。

5、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企业的无形资产一般为商标权、专有技术等。而公路经营企业的在无形资产上的管理特色主要体现在对公路收费经营权的管理上。公路经营企业有偿取得的已建成的收费公路收费权,应当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其他有关规范,公路经营企业所拥有的,只是有期限的公路收费权。所以,无论是企业投资建造的、国家投入的,还是企业投资购买的,都应当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公路收费权)而不是固定资产入账。但事实情况是包括17家公路上市公司在内的绝大多数的公路经营企业,对以投资建设取得和国家入股投入的已建成收费公路,都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只将投资购买取得的已建成收费公路的收费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管理的另一个问题是公路收费权的摊销。按照现行《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但公路收费权与一般的无形资产不同,它属于经营性资产,换句话说,若公路经营企业没有公路收费权,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它的摊销对公路经营企业有如工业企业中机器设备的折旧的计提,如何规范公路收费权的摊销也是公路经营企业资产管理中的重点。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路经营企业收费经营期届满时,应将公路及附属设施无偿交还给国家。因此,应当重视对公路经营企业清算资产的有效管理,不应当将需要无偿交还给国家的公路资产包括公路及构筑物、安全设施、监控设施等,以及需要拆除的收费站设施和其他费用性资产作为公路经营企业的清算资产。

7、应当重视公路经营企业财务评价指标的建立和完善,良好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分析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目前,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评价指标包括:(1)财政部和交通部于1997年3月21日颁发了《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第79条中规定的公司总结、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资本收益率、营业收入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2)2002年9月24日,交通部颁发了《交通部行业财务指标管理办法》,该办法中制定了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包括1、财务效益状况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营业收入利润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2、资产运营状况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3、偿债能力状况指标:现金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资产负债率4、发展能力状况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技术投入比率。但这些指标中,并非所有的指标都能适合公路经营企业的特殊业务要求,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进行修订,使其更能反映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立要符合公路经营企业收费业务管理的需要。为了满足公路收费经营的需要,公路经营企业至少要实行二级管理,即由企业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费用定额标准,并对执行实行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其下属的各个收费站则负责收取过往车辆的通行费收入,并按时定期将收入上缴给企业。若公路经营企业有两条或以上的收费公路,还可以对各路段设立管理单位,此时企业对其财务收支和经济核算可以实行三级核算,为此,就会存在企业内部的资金的上缴、下拨,因此,需要设立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但目前我国的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分行业的会计制度都没有在这方面进行规定,而在实务中却有着这样的要求,因此需要相关核算的会计科目,使公路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完整、规范。

三、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的改革与发展对公路收费经营业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提出新的要求

1997年以来,我国陆续了《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投资》、《非货币易》等16项具体准则,2001年1月1日,《企业会计制度》开始在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这一切都标志着我国在企业财务会计改革又向前迈进了可喜的一步。通过进一步的深化改革,我国目前企业财务会计标准体系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基本格局:

第一层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从1993年的会计大改革开始,两则两制的颁布与实施,到2004年6月底为止,我国共了一个基本准则和十六项具体准则。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第二层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规模企业会计制度。到2004年6月底为止,《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已先后出台。

第三层次:专业会计核算办法。据了解,2001年11月财政部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是我国的第一个专业会计核算办法。2003年11月,财政部又以财会[2003]27号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随着1998年1月1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2001年1月1日《会计企业制度》的实施,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是:取消企业财务制度,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双重的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行为。

(一)公路经营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的定位思考

在我国财务与会计改革发展的新趋势下,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如何定位,以适应国家财务会计改革方向与步伐?可以这样认为,公路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存在以下三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分别制定公路经营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但这种选择不符合近年来财政部所倡导的企业财务会计改革发展的方向,因此实施起来比较困难。

第二种选择:分别制定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由于这种选择具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以及较强的可操作性,所以大多数公路经营企业也许赞同这一种选择。但这种选择的困难在于,目前财政部门并不倾向于出立于会计制度的财务制度、或者是独立与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专业财务管理办法。所以除非根据公路经营业务特点制定财务管理办法的需要得到财政部门的理解和认可,否则出台财务管理办法的行政障碍很难逾越。

第三种选择:制定较为完善的公路经营会计核算办法,双重的规范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行为。在此种选择之下,又有两种具体思路:一种思路是制定较为全面、完善的会计核算办法,分别对会计假设、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要素、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方面进行规范。这种选择的优势是较全面的反映了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范要求,具有较强的业务可操作性,方便会计人员使用。但缺陷在于既要遵循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又要兼顾公路经营业务特点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特定要求,制度建设难度较大,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另一种思路是只针对公路经营企业收费经营业务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制度规范:其他业务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种选择的优点是针对性强,会计人员在使用时可以有的放矢,对号入座;但缺点是优势一笔业务可能会涉及几个规章制度,给会计人员操作带来不便。

应当看到,为了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有效规范财务行为,企业需要有财务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制度本应由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来制定,而不是由国家制定并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目前,国外的企业大多数是在公认会计原则、或是国际会计准则的框架下自行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但在我国的企业还无法做到这一点。我国企业财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缺乏强有力的所有权约束机制,或者说是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长期计划经济体系的惯性影响使得大多数企业还不习惯自行制定财务制度,而且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这一现象也使得企业自行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着困难;另外,企业自行制定的财务制度目前还得不到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社会各界的认可。因此,在考虑中国的上述国情和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特定要求各方面原因,公路经营企业在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时应充分考虑到收费经营业务的特殊要求。

(二)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的改革与发展对公路收费经营业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提出新的要求

1、从最初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到目前出台的《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这些专业核算办法的先后出台预示这公路经营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改革和创新时也应该与我国的改革方向相符,即通过制定《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公路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管理。从已经出台的这些专业核算办法的框架来看,他们所采用的思路是:以已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为蓝本,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行业的经营特点,对特殊的经营业务和事项采用增设会计科目的方法进行核算,而不再对通用的会计核算进行重复制定,因此,已经颁布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就减少了许多篇幅,这样的结果是,会计工作人员可以有的放矢,对不同业务可以有针对性的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专业核算办法中寻找核算的依据。对于公路经营企业来说,制定《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完全可以参照这种思路,这样既有利于会计核算的进行,同时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也会减少工作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公路经营企业实行的是经营与基建财务并轨的经营管理模式,因此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企业会计制度》主要的适用范围就是工商企业,因此,在制定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基建核算这部分内容所需设置的会计核算科目。此外,对通用的会计科目中,由于在公路经营企业使用的范围有所变化,也需要将其中的核算内容进行修改,以符合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需要。

3、在我国,采用以会计制度双重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形式,在实务中存在这种种困难,作为深化公路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兴产业,公路经营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其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特殊要求使得以工商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模式为蓝本制定出的《企业会计制度》很难适应。因此,尽管我国的财务与会计的改革方向是合而为一,但也必须考虑到实务中的操作性和可行性。财政部最近所做出的在2004年内修改出台《企业财务通则》的举措,就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4、公路经营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在从事收费经营业务活动中,不仅有一些特殊业务需要通过出台相应的财务会计规范来界定(如公路资产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而且还有一些业务对现行的财务会计理论提出的挑战。如公路经营企业有期限的经营活动,对传统财务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了挑战;又如公路经营企业所采用的车流量法、偿债基金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属于“减速折旧”的概念,对现代经营企业所推崇的加速折旧理论提出了挑战;再如公路经营企业再在经营期内以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向股东分配对资本保全原则提出了挑战;还有,一些公路经营企业总资产中无形资产占主体的格局(如现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末总资产中由公路收费经营权形成的无形资产占75.28%)对经营资产提出了挑战;等等。诸如这些问题如果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办法或会计核算办法来解释和规范,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就很难规范化。

5、应该看到的是,会计是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所服务,而不是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服务于会计。在改革的过程中,财务与会计应充当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问题的救火队,而不是经济发展的导航员。因此,在改革的路上,如果过分强调与国际接轨,而不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其结果是会计人员面对需要更多的职业判断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时无从下手,导致了相同会计核算的多种理解性的做法,从而无法判定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对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与将来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中,需要注意办法的可操作性,避免出现依靠财政部门官员解释和企业会计人员对相关制度的理解进行核算和管理的局面。

四、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一)资本保全原则

既然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为了维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司的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入的股权资金。这就是实施资本保全原则的主要初衷。但就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现实而言,其总资产的70%以上属于“在经营期限届满后需无偿交还给国家”的公路及附属设施,而其他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寥寥无几,这意味着公路经营企业用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不是资产,而是经营收费公路预期的经营现金净流量。因此,当公司投资者通过分配折旧或者价值摊销提前收回投资,不会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公路经营企业只希望在有限的收费经营期限内经营特定的收费公路,而不打算通过投资建造新的收费公路或者投资收购公路收费权来扩大经营规模,则有可能导致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入而产生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闲置。在这种情况下,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理想做法也许就是按期对现金净流入量(包括公路资产折旧或公路收费权价值摊销以及经营净利润)进行合理分配。而如果假设这一种做法是合理的,那么就意味着对公路经营企业而言,可以不实行资本保全原则。这与《公司法》的规定显然又是相矛盾的,但考虑到公路经营企业是我国深化公路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而且实行的是特许经营,因此,可以对不打算通过投资建造新的收费公路或投资收购公路收费权来扩大经营规模的公路经营企业不实行资本保全,这样既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公司的未来经营现金流量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又保护了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分配现金净流入量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不会闲置)。

(二)固定资产界定

在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构成中,最有争议的就是公路及构筑物是否应该在固定资产中列示,其次就是公路及构筑物与公路及附属设施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1、如果仅从满足固定资产定义的三个条件来看,将公路及构筑物列入固定资产并没有错,但这只是看到了公路及构筑物的表面,事实上,无论公路经营企业是投资建路还是投资者将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作为投资投入企业,其所取得的只是附着于公路及构筑物的公路特许收费权,公路及构筑物的真正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将公路及构筑物列为固定资产,会让不了解公路经营行业特点的投资者误认为该公路为公路经营企业所有。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不是长期拥有或占有的实物资产,公路的终极所有权是国家不是企业。从上述表述的观点来看,公路收费权的实质是无形资产而不是固定资产,将公路收费权依附的公路及构筑物作为固定资产从理论上来说不合适,但在实务操作中,为了保证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大多数的公路经营企业将投资建路和投资者投入的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作为公路及构筑物列入了固定资产。为了有效的界定固定资产,对公路及构筑物的归属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公路经营企业将以任何方式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包括投资建路、投资者投入、企业购买)全部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这样符合公路收费权的经济实质,同时投资建路、投资者投入的公路资产在备查簿中予以列示,实行实物、价值双重管理,当经营期届满,企业将公路无偿交还给国家时,再在备查簿中将该公路冲销。根据《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公路收费权进行投资的,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经合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保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后投入。这就意味着将公路收费权直接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投资建路、或投资者投入的公路收费权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公路收费权的入账价值处理。这样做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定条件。但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实务操作中,除了以购买收费权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是通过评估机构评估之外,其他两种方式都直接以投资成本作为公路资产的价值入账。

第二种思路是考虑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公路经营企业资产管理的实务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上的制约,可以考虑公路经营企业将投资建设取得的公路资产,以及国家入股投入的已建成收费公路,可暂时作为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对公路经营企业投资购买的已建成的公路收费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这也是目前比较成熟、可行的做法。

2、公路及构筑物出现在《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作为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公路及附属设施则出现在《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清算公司的财产为除公路及附属设施外,公司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在该条款中,只提到了公路及附属设施这个名词,但对其具体内容并没有进行说明,这容易对实际工作产生误导,到底公路及构筑物和公路及附属设施两者是不是一回事。应该肯定的一点是,公路及构筑物包含在公路及附属设施范围内,那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公路及附属设施?

公路经营企业的另一项固定资产——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在《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中,安全设施是独立于公路及构筑物的,而事实上,将安全设施单独设立在理论上没有什么很好的依据,在实务中,也很难将这些设施从公路及构筑物中分离,鉴于此,可考虑将安全设施并到公路及构筑物中,合称公路及附属设施,这样既解决了实务中两者难于区分的难题,也解决了《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中存在两个相似名词的情况。

(三)固定资产折旧

《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中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公路及构筑物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是年数总和法。

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中规范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基本做法是:根据预计总车流量计算单位车流量折旧额;根据实际车流量和单位车流量折旧额的乘积计算实际折旧额。与平均年限法和偿债基金法相比,公路资产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有显著的优势:①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公路资产采用工作量法提取的折旧费与其所承担的负荷是同向增加,进而与企业营业收入同向增加,这也符合随着通行量的增加维修养护支出随之增加的客观事实;②减少公路经营企业的盈利风险。采用工作量法由于遵循了配比原则和相关性原则,通行费收入和养护成本支出之间存在着较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公路经营企业每年的经营收益方差、标准差都较小,风险也较小;③减少股权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采用工作量法可以使经营企业提前进入盈利期,股东们因此可较早获得回报,提前收回投资。

目前我国大多数公路上市公司都采用了工作量法对公路资产计提折旧,这说明了这些企业都认可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优点。但根据规范的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存在着一个缺陷:由于收费经营期限由国家规定,当实际车流量不等于预计车流量时,实际计提折旧额不等于应计提折旧额。根据我国高速公路运营实践来看,除了广东省等极少数地区的收费公路以外,绝大多数收费公路投入营运后的实际车流量要低于预计车流量,这意味着公路经营企业无法通过计提折旧额来收回投资额。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有两种:

第一种思路:依旧按照实际车流量和公路经营年限来计提每期的折旧,然后是每间隔一定时期,如每一年年末,根据实际交通量与预计交通量的差额调整折旧。目前,深圳高速、福建高速等一些公路上市公司便采用这种方法来弥补工作量法的缺陷,但这种方法也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第二种思路:如果公路经营企业根据收费经营期限内的预计总车流量来计算单位车流量的折旧额,则就可以根据预计的分年度车流量与单位车流量折旧额的乘积来确定该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以保证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收回全部投资。在此思路下,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预计分年度车流量×(公路收费权价值/收费期内预计总车流量)。

《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这三项设施的折旧年限分别为:通讯设施(通信线路为10~20年,电源设备为6~8年,通信设备5~10年,其他通讯设施为5~8年)、监控设施为5~10年、收费设施5~8年。从折旧年限来看,除了通信线路的折旧年限最长为20年外,其他设施的折旧年限都较短,假设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20年,那么这些设施折旧年限最长为经营期限的二分之一,若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30年,那么这些设施折旧年限最长仅为经营期限的三分之一。因此,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意义并不大。再者,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主要作用不是为了按照稳健原则人为的减少当期利润,而是为了通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进一步推迟缴纳所得税的时间。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折旧属于计税折旧;计税折旧由税法决定,企业无权变动,从这一个角度来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意义不大,并且计算方法复杂,因此,对通讯、收费和监控设施完全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即可。

(四)无形资产摊销

《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中对无形资产及其摊销的规定是:公司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务形态的资产,包括公路经营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论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公路及构筑物,还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公路经营权,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是一样的,都是公路经营企业所取得的特许公路收费权,是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因此,在进行资产的价值弥补时,两者的口径应当一致,即都应该作为公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若硬要将记入无形资产的公路收费权的价值分摊到管理费用,既会夸大管理费用的实际金额,又会导致公路经营成本数据失真,对公路经营企业的成本管理也产生不利的影响。

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是:将无形资产中的公路收费权资产和公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资产的摊销价值记入公路经营成本,而将除此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摊销价值记入管理费用。

五、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一)、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四大假设之一。作为会计核算的一个前提条件,持续经营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长期的按照它现时的形式和现时的目的和方向,持续不断的经营下去。进一步解释就是企业现在不会面临破产的威胁,不会被迫清算,各种资产不需要削价求现。

公路经营企业是实行特许经营的企业,其收费公路的最长特许经营期也不过30年,如果根据特许经营期来说,持续经营假设也许不适合公路经营企业,而且特许经营年限决定着公路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中的公路收费权的摊销年限。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如果某个公路经营企业所经营的收费公路不止一条,而且该企业准备通过不断的投资建路或是通过投资购买公路收费权以期企业的滚动发展,那么,持续经营假设完全适合于这类公路经营企业。问题在于,当公路经营企业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而且不打算再经营其他收费公路,此时,持续经营假设将受到挑战,对于这类公路经营企业,是不是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合了,如果不适合,企业对资产又应该采用计价方式?

根据对持续经营假设的描述,将其换一个角度理解,可以这样认为,当企业面临着破产的威胁,并被迫清算,而且各种资产需要削价求现时,该企业不能再适用持续经营假设,各种资产不得再用正常的实际成本计价。对于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且不打算再经营其他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来说,它的经营期是可以预见的(一般最长也不过25~30年),但在经营期内,企业的经营目标就是通过吸引更多的车辆,提高收费标准等实现收入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由于企业主要是实行特许经营收费,其公路经营成本只占公路经营收入的15~25%,而且车辆通行费收入基本上都是现金收入,若企业不扩大规模,以其的经营效益,并不需要通过借款来维持其正常的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公路经营企业完全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并不会面临破产的威胁,而且当经营期满,企业是一种正常的清算,公路经营企业充足的现金存量也会使企业不需要削价求现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综上所述,公路经营企业除了可预见的经营期限不符合持续经营假设的条件外,其他条件是基本上吻合的,在此基础上,可以说,即使是只打算经营一条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也是可以适用持续经营假设的。

(二)、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立及其核算

如果按照前面所述,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思路按照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进行,那么在使用《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用会计科目之外,需要对公路经营企业的特殊业务所涉及的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修订,并增加相关的会计科目。

1、增设部分会计科目。(1)增设“应收下级上缴款”、“内部拨付往来”、“拨付所属资金”、“拨付所属专款”、“应缴上级款”、“上级拨入资金”、“上级拨入专款”等会计科目,以反映企业内部会计核算的需要。(2)增设“周转材料”科目,以反映公路经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核算的需要;(3)增设“应付资本”科目,用于核算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已计提公路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或公路收费权摊销额。

2、修改部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1)修改“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以反映公路经营企业核算公路及附属设施等特定固定资产内容的需要;(2)修改“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以规范公路经营企业计提公路及附属设施等特定固定资产折旧的特定业务;(3)修改“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公路更新改造工程(包括技术改造等工程)、公路大修理工程等的特定需要;(4)修改“无形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有偿取得的公路收费权的特定需要;(5)修改“以归还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按合同规定在经营期内分配给投资者的已计提的公路资产累计折旧额或公路收费权摊销额的特定需要;(6)修改“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特定需要;(7)修改“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除了车辆通行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的特定需要;(8)修改“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公路经营成本的特定需要;(9)修改“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除了公路经营成本以外的企业业务成本费用的特定需要;

3、补充报表项目的列示和编制说明

(1)“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2)对“在建工程”项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说明中应包括公路工程开工日期,工程概算数,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的实际成本,未完工工程的实际成本情况。

(3)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股利”项目之后,增设“应付资本”项目,反映公路经营企业尚未支付的资本分配额。

(4)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后,增加“减:已归还投资”项目,反映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已计提的公路资产累计折旧额或公路收费权的摊销额。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当期分配的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累计已分配的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

六、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报告在对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创新问题进行较深入理论研究和对公路上市公司投融资和收费经营活动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下研究结论:

1、公路经营企业是经国家特别行政许可,以路桥建设与收费经营为主营业务、以获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价值最大化的公司制企业。

2、公路经营企业具有明显的、不同于其他工商和运输企业的业务特点;其业务特点影响着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和会计核算的特点。

3、公路经营企业是深化公路建设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相对于公路收费经营实现的蓬勃发展,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这就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公路收费经营业务的健康开展以及公路经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公路经营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践中所出现的一些主观随意性和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对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