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2003年初,青石沟村村委会召开两委
班子会议,制定退耕还林土地承包方案为:
土地承包价格40元/亩,承包期30年,暂
交10年承包费。如果3年内不栽树,土地
由村里收回。
2003年2月1日,青石沟村村委会以
抓阄形式将村内200余亩退耕还林地向村
民发包。村民曹某抓到31亩坡地,但因其
与妻子已承包大片果园,没时间和精力扩
大经营种植,便未与村委会签订合同。2个
月后,村民刘某找到村委主任赵世元,要求
承包这3l亩坡地,并当即将承包费交给村
委会,村委会出具了收据,收据上写明“人
民币捌仟叁佰伍拾元整,此款系包31亩地
10年承包款,承包期30年,先预交10年
款”,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刘某在取得承
包权后开始经营该地块,但在经营过程中
并未种植树木。
2010年8月21日,青石沟村村委会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一致同意收回刘某7
年来没有种植树木的31亩承包地,另行发
包给曹某。村委会与曹某签订了正式的书
面承包合同。刘某得知后,与村委会协商未
果,到乡司法所请求解决。调解过程中,青
石沟村委会认为,村委会和刘某达成的口
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村委会完全有权对
外正式发包。同时,还认为,刘某实际经营
该地块后,没有落实退耕还林政策,村委会
有权依据两委班子研究制定的“3年内不
栽树,土地由村里收回”的决议,将刘某承
包的退耕还林地收回。刘某则认为,双方虽
然只是口头合同,但村委会既然收取了承
包费,就是对他承包该地块的认可,而且已
经实际承包经营了7年多时间,是合法有
效的。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
后,否定了村委会的主张与意见,并要求刘
某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抓紧栽树,全面落实
退耕还林政策。而村委会因已经与曹某另
行签订了新的承包合同,并收取了承包费,
处于两难境地。如果村委会不接受乡司法
所的调解,诉诸法律,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吗?
检察官点评
村委会的主张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未
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书,没得到县、乡有关
部门批准备案,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二是村委会可否以两委班子制定
的“3年内不栽树,土地由衬里收回”的
决议,以刘某违约为由而收回其承包地?
一、已经实际履行的口头承包合同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第21务、第2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方
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
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这
并非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就不受法律保
护。《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但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可见,口头合同经双方同意
并实际履行的,同样受法律保护。在本案
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来签订书面承包合
同书,但村委会收取了承包费并出具了
收款收据,就是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将该
地块承包给了刘某,而且刘某在交款后
已经实际承包经营7年多时间,那么“一
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
同成立”,这种实际履行的口头承包合同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是合法有效的。至于
承包合同需要乡有关部门备案,并由县
有关部门发土地承包证书,并非是合同
生效后的必备要件。
二、即使刘某因“3年内不栽树”违
约,村委会获得了合同解除权,其解除权
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在一定期限内
未行使则归于消灭。当刘某“3年内不栽
树”违约后,村委会只能在解除合同与继
续履行之间择其一行使。若在相当长的
时间无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解
除权人默示接受对方的履行,可椎定解
除权人默示放弃解除权。若允许解除权
人无限期地享有解除权,无疑会严重损
害相对人的利益。村委会作为解除权人
在对方违约后的合理期限内,有合理的
时间来选择是否解除并及时向违约方发
出解除通知,若在此合理期限内未行使
解除权,即表明其不愿意解除或放弃解
除权。因此,在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
使期限且相对人未予催告的情形下,解
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合同解除
权,合理期限届满后解除权消灭。
关于“合理期限”的长短如何认定。
《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
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提供了指导。为了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社会经济秩序的
稳定,任何合同关系都不应处于长期的
不稳定状态。也就是说,解除权人享有的
解除权必须得有一个期限,而不是无期
限地享有,否则会纵容权利人怠于行使,
致使双方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
状态。让解除权人的解除权在合理的行
使期限过后归于消灭,这样的处理方式
既可以避免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长期
处于不稳定状态,又能够使纠纷得到灵
活合理的处理,最大限度地体现合同法
鼓励交易的原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为1年”的法律规定(除斥期间通常理解
为不可变期间。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归于
灭失)。那么,“1年期限”内不行使就自
然归于消灭。在本案中,村委会两委班子
于2003年做出“3年内不栽树收回”的
决定,由于刘某的违约,村委会于2007
年初就已经获得了合同解除权,却一直
来行使,直到3年后的2010年8月才行
表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o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阅读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范本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 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 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二、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土流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土地纠纷必须处理到位,严禁回避矛盾。在土地承包纠纷未彻底处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都不能签订合同,以免堵死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空间。
二、签订合同必须阳光操作,严禁闭门造车。凡是农户耕地台帐登记没有入户核实并经农户签字确认的村组,签订合同要一律登门入户。
三、农户签字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随意代签。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宣传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农户签字代表农户的真实意愿。
四、合同填写必须整洁规范,严禁自作主张。下列内容必须统一规范:
1、合同封面上的“合同编号”和“鉴证编号”为同一编号;
2、“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3、“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5、“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6、“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7、“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8、“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一)承包地纠纷经过
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该村耕地10.5亩。但是在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到某厂矿,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土地荒芜一年,也没有上交相关费用。
1987年该村合作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1987年8月,A回村找到社长要求继续承包该耕地,双方签订了三年的承包合同,承包费400元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但是,在此期间社长又以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A户的承包费社长拒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2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同意,致使同一地块签订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耕种,期间又签了三年的合同,之后又与社长口头约定续包。
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照抄1982年的底册,将A户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期三年,但A没有亲自签字,而土地则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索要合同书,但村委会以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为由拒绝了。A户认为合同与自己签订,土地应由他所有,且自己生活困难,两子女未就业,要种地谋生。致使2002年5月A户与B户因土地发生吵打致伤。纠纷发生后,A户认为本村其它有类似农转非户土地没有收回,B户耕种该土地属于侵权行为,要求赔偿这16年的损失16万元,并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B户认为土地承包时按政策规定班里的,要求A户要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医药费8000元,
(二)分析与认定
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耕地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为合法有效承包关系。
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符合当时政策规定。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转包给B等,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但未实际履行,合同无效;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未协商,承包方签字属代签,该合同无效。
5.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考虑到A户虽属非农业户口,但生活困难,子女未就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转包给A户。 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应由A户承担。
6.农转非土地,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二、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
(一)事实经过
某村甲户反映:他家第一轮承包地被乙户耕种,乙户坚决否认。于是甲就邀约数十人对乙行凶闹事,要求让出承包地,幸好被当地领导知晓后及时阻止,并对甲进行了批评教育。此后甲就到市里各级部门上访反映,引起了各级的重视,经组织调查,工作人员对乙户一轮承包地进行了实地丈量,和承包登记基本吻合,且有关人员证实乙户并未经营甲户的耕地,此事实不存在。甲户在该市土地下放前到贵州某村招亲,当时贵州土地已下放承包到户,他没有承包到土地,而该市第一轮承包土地时甲户不在,也没有承包到土地。近年来他因生活困难,又回到该村,由于没有土地和其它就业门路,甲户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反映。
(二)分析与认定
1.甲到贵州时没有承包到土地属客观事实,但该市第一轮承包土地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2.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帮助解决问题。民政局同意给予甲方定期生活补助,解决生活来源;由该村安排免费承包给甲方荒坡5亩, 5年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适当的承包费。
三、社长引起的纠纷
(一)纠纷事实经过
某村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社长张某负责落实,进行调换调整,蚕桑基地变成集体机动地。栽桑后,合作社进行五年的承包经营,即1995年至1999年。但承包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某、李某、王某等3户承包经营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7.86亩)。
2000年末,新任组长赵某根据群众意见召开群众会,决定把集体机动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对2000年超期的承包费按标准补交(张某、李某、王某已补交)。同时还决定从2001年开始进行夺标承包经营,张某等3户参与夺标均未中标。于是暴露了张某(二轮承包时任社长)擅自把集体机动地(甲地)与自己一轮承包责任地(乙地、丙地)对调,承包给自己、李某和王某,并把经营的集体机动地申报为责任地,报村公所填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骗取合法证书。据查,张某还将1995年给孙某耕种的集体机动地丁地1亩也申报填为孙某的责任地。
(二)分析认定
1.张某利用职权,,用非法手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某、李某、王某、孙某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无效,予以收回。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本案是真正无权,还是表见?
真正无权,是指行为人无权,且表面上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权的情形存在,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真正无权行为,虽属无权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必然不利于被人和相对人,也并非必然违背被人、相对人的意愿。因此,真正无权行为对被人并不当然无效,更不当然有效。对被人来讲,它是一种效力未定(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归属分别如下情形:
(1)由被人承担法律后果的狭义无权。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无权行为,只有经过被人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被人行使追认权,是无权行为对其发生效力的必要充分条件。(2)由无权人自己承担法律后果的狭义无权。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未经追认的无权行为,由行为人(即无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理论上讲,“未经追认”包括两种情形:其一,被人因不知道发生了以其名义而进行的无权行为而无从追认;其二,被人知道发生了无权行为后而拒绝追认。按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未经追认指的是第二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一般仍认为属效力未定的行为,并不当然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被人在行使拒绝权时,必须以明确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但由于其与被人存在着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的表象,二使善意第三人确信其有权的。构成要件,(1)无权实质上未被授权;(2)无权与本人(即被人)间有一定的联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权的依据;(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质上没有权;(4)无权人与第三人间所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该行为本身是属无效的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则不构成表见。
本案中甲乡政府于2001年2月被撤销后,其辖区划归被告该县乙镇人民政府管辖。甲乡经委在甲乡政府被撤销后,已经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在未经被告授权的情况下,于2001年8月5日以甲乡经委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而且在订立合同后,也未报请被告追认,被告该县乙镇人民政府不知道该合同事实的存在。直到2003年10月10日,被告才发现该承包合同的存在,并明确通知原告不追认合同的效力,将所收取原告的承包金退还给原告。甲乡经委无权而以自己的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原则上与无任何关系。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应由被告该县乙镇人民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