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付款通知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乙方:
负责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丙方: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甲、丙双方签订的《联想手机合作协议XXX产品政策条款》(包含甲、丙双方所签全部产品合作协议),乙方愿意为甲方和丙方之间的付款订货和货款结算提供服务,接受甲方申请开出以丙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帐户,帐号:,甲方所有销售款项均应通过该帐户结算。
2、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签章生效后,甲方签发经乙方承兑并由乙方寄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对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负责),丙方收票后向乙方开出相应金额的《商品金额证明书》(见附件二)并加盖公章和预留授权人签名(预留印鉴和预留授权人签名见附件一),然后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原件邮寄给乙方,乙方以此作为向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三)的依据;或者丙方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传真给乙方,同时从指定邮址(见附件一)发电子邮件通知乙方对该传真件内容进行确认,随后仍应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原件邮寄给乙方,乙方经核对该传真件与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后,可以先以该传真件和电子邮件通知(二者缺一不可)作为向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三)的依据,丙方必须保证乙方收到的《商品金额证明书》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商品金额证明书》为丙方向乙方签发的不可撤销的提货权凭证,原件交由乙方占管。
3、甲方每次申请开出收款人为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保证
金的交存可选择如下几种方式之一(以打√为准):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方式。
甲方交存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的承兑保证金。
甲方交存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的承兑保证金,在每次提货时追加至相当于每次提货金额%的保证金。
4、在该协议项下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内,甲方每次提货应提前一天向乙方和丙方提出申请,乙方据此审签同意发货的《提货通知书》,并将该《提货通知书》原件邮寄给丙方,丙方以此作为向甲方发货的依据,或者乙方先将该《提货通知书》传真给丙方,同时从指定邮址(见附件一)发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对该传真件内容进行确认,并在随后将该《提货通知书》原件邮寄给丙方,丙方经核对该传真件与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后,可以先以该传真件和电子邮件的通知(二者缺一不可)作为向甲方发货的依据,但乙方必须保证丙方收到的《提货通知书》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向丙方签发的不可撤消的行使提货权的凭证,原件由丙方占管,丙方应将乙方审签后的同意甲方提货的《提货通知书》专夹保管作为对帐依据。凭乙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甲方可向丙方提货。
5、未经乙方审签《提货通知书》确认,丙方向甲方供货,不计入丙方提供给乙方占管的《商品金额证明书》金额之内。乙方《提货通知书》审签方式为:乙方在同意甲方提货的通知单上由乙方指定专人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签字式样及预留印鉴见附件一)。
6、对乙方审签的《提货通知书》,在提货前丙方应及时与乙方所留签字式样及印鉴进行核实,未经核实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印鉴核对不符而予以提货,按第5条未经乙方审签《提货通知书》的情况处理。
7、乙方对甲方使用《提货通知书》提货的情况有权与丙方核对(以乙方提供的《提货通知书》为依据)。丙方与乙方至少每月应核对金额一次。
8、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十日内,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提货申请,乙、丙双方核对《提货通知书》累计金额。若《商品金额证明书》金额大于《提货通知书》累计金额,则此差额由丙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在汇票到期前八日时将载明此差额的《付款通知书》(附件四)送达丙方。丙方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付款通知书》回执(附件五)”给予乙方书面回复。丙方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差额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帐户。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丙方逾期付款的,丙方将不支付逾期利息。款项结清后,乙方将《商品金额证明书》退还给丙方。
9、除第8条约定的付款责任外,丙方不承担其他付款责任。
10、三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及索赔的费用。
1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以诉讼方式解决。
12、本协议书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间《商品金额证明书》累计金额与《提货通知书》项下甲方实际提货金额的差额不得超过万元。若出现第8条约定的丙方付款责任,丙方在履行完相应付款责任后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13、本协议一式五份,自三方均签章时生效,甲方执壹份(不包括附件一),乙、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除甲方那份不包括附件一外,本协议所附的附件一、二、三、四、五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5、三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如下:三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金融机构,有权以自身名义,权利和权限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附件一:预留印鉴、授权人签名及指定邮址
附件二:商品金额证明书及回执
附件三:提货通知书及回执
附件四:付款通知书及回执
甲方:乙方:丙方:
(盖章)〈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或委托人)(或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预留印鉴、授权人签名及指定邮址
《商品金额证明书》
预留印鉴:
年月日预留授权人签名:
指定邮址:
年 月 日
《提货通知书》
预留印鉴:
年月日预留授权人(或人)签名:
指定邮址: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中,财政部门跟进用款计划和核定预算,把各个单位的预算资金首先拨付到其在核算中心所开设的统一的一个账户中。各个单位在拨付资金的时候,首先要向核算中心下达付款通知书,会计核算中心根据付款通知书,把财政资金通过统一的账户拨付给用款单位、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但是其资金余额一直可以在会计核算中心的账户上得到显示反映。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则是各个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所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部门预算,首先要向财政部门的国库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国库支付中心要根据要求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在确认审核无误以后,再给银行下达支付资金的命令,此时财政资金就会从财政的单一零余额账户上直接拨付给了劳务或商品供应商,国库支付中心要通过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二、两者在监管手段上的不同
会计集中支付制度是预算单位对于会计形式的一种改革,主要是把原来分散在各个单位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集中,通过集中核算,主要以用款支出作为依据进行审核,属于会计监督范围。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则是属于国库收支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主要是以财政资金集中为核算的,通过国库支付中心的控制,对部门预算进行监管的一种手段,所有的支出都是要通过国库单一的账户系统支付给用款单位或劳务、商品供应商。
三、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的融合
实现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融合,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首先,可以在会计预算中心设立资金部,对于预算单位统一设立一个单一的账户,并且给其设立一个零余额账户。其具体做法和程序是:第一,财政主管部门将各个预算单位报送的年度预算计划分解到各月,每月由国库部门核拨经费,下达额度到预算单位开户行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二,核算中心负责及时接收、下载国库部门发来的相关数据,并要向核算部门及时提供各个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资金结余情况。会计核算中心核算部在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结余数以内,对各个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办理,并且在办理支出过程中不超计划。第三,会计核算中心的资金部要根据各个预算单位当月用款计划总额以及单一账户的实际支出进度,在满足各个预算单位计划内用款和节约国库资金占用等原则下,向国库部门及时提出单一账户的用款申请,等待国库部门批准同意后,把资金直接拨付到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一账户。第四,各个预算单位要在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内向下属单位拨付经费和支出资金,并将凭证报送到会计核算中心核算部,由核算部审核批准后,填写单位账户向零余额账户预算拨款凭证和零余额账户支付凭证,送往开户银行进行资金划拨支付。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业务办理完成后,账户余额仍然为零。
(二)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会计集中核算各项制度直接寓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此时会计集中核算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平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带来的将是资金运动过程和资金支付管理方式的根本性改变,必然导致政府会计发生革命,其会计核算形式也将会有一个全新的改革。在国库支付中心内设机构来实现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效融合。
四、结语
一、案情简介
2018年9月8日,A进出口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进口协议,为后者从韩国C商社进口聚酯切片。在此协议中规定:进口合同以A公司名义签订;A公司负责申请信用证、货款支付及运输保险;B公司在收到提单等全套单据三日内将货款(按照当日外汇牌价折算)和费用汇入A公司账户,便于其对外汇款;B公司负责通关及国内运输。此后,A公司与C商社签订了600吨聚酯切片的进口合同,价格为CFR大连每吨1676美元,总价款1005600美元,明确具体的装运日期及产品技术标准等条款。
2018年9月11日,A公司向D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9月12日,D银行开具受益人为C商社、通知行为韩国E银行、价格为CFR大连每吨1676美元、总金额为1005600美元的信用证。10月30日,C商社按照合同约定装船发货。11月14日,C商社通过E银行向D银行提交跟单信用证相关单据。D银行审核后没有发现不符点,于同日向A公司发出进口付款通知并随附相关单据。付款通知书载明:如发现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点并决定拒付,请于11月18日前书面通知银行退回全套单据,否则,将视为接受单据,确认对外支付货款;该货款应于11月18日前支付。
11月15日,A公司将所有单据电传B公司,并表示经与D银行共同审核后,认为单证相符,请B公司尽快按照协议约定将货款汇入A公司賬户。然而在此期间,聚酯切片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降。19日,B公司回复A公司:经审核发现,单证存在多处不符点。同日,A公司向D银行书面陈述不符点,并在进口付款通知书“不符点”栏中列明“受益人提交提单中显示信用证号为6xxxx2/1236AN,而信用证号为6xxxx2/1236/4N;包装在其它单据上为1075KG/包,而在信用证上为1055KG/包。”由此拒绝支付货款,并将付款通知书退回D银行。11月20日,D银行通知E银行拒付货款。随后,韩国E银行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告知D银行需按时付款,否则将诉诸于法律。此时,货物已抵达大连港。D银行经研究认为拒付理由不充分,于是在11月26日,将货款1005600美元汇付E银行并通知A公司拒付理由不予支持,已支付货款。A公司回复D银行:“在D银行无法对外拒付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支付信用证下的货款,并在贵行申办贷款以支付货款。”11月27日,A公司通知B公司银行已对外付款,要求B公司尽快将货款、银行手续费、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支付给A公司,并领回单证。之后,A公司将货物从港口提出放入保税库。在此过程中,A公司支付了保险费、海关滞报费、运输费、租箱费、银行手续费、港口杂费以及货款。B公司则于12月3日通知A公司自行处理该批货物,将不承担任何责任。12月13日,A公司以B公司不履行协议责任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 案情分析
(一)是否可以将单证不符点作为拒付货款和拒收货物的理由
“不符点”指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与实际单证不相符的地方。理论上即便是一个字母或符号的不同都可记为一处不符点,如果存在单证不符点,买家有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但同时银行也要和议付行对拒付理由进行评估,不符点不成立的情况下,申请人及开证行需要对单证进行承付。在本案中,买家出示的不符点是卖家提交提单中显示信用证号为6xxxx2/1236AN,而信用证号为6xxxx2/1236/4N,包装在其它单据上为1075KG/包,而在信用证上为1055KG/包。在实践中,信用证号码拼错和商品重量在信用证与其它单据不符是否构成不符点具有很大的争议性。尽管严格相符原则一直是评判单证相符的主要依据,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严格与信用证的信息相符,银行才认为单证相符予以付款。但为了避免申请人或开证行不当使用该原则增加拒付的可能性,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中对严格相符原则进行了软化处理,如UCP600第14条d款规定:“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涉及到本案中拼错和重量增幅分别在ISBP745和UCP600中有明确的规定。ISBP745第A23规定:“如果拼写或打字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UCP600第30条2款规定:“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由此,当D银行提出拒付时,出口地E银行并没有通过不符点理由申请,最终开证行支付货款,履行了“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指定银行或开证方,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等规定(UCP600第7条第1款、第7款)。
(二)本案中A公司、D银行在对外付款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行为
一般而言,开证行应履行严格审单职责,在存在单证不符点的情况下对外付款,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可以少付或不付货款。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开证行可以联系信用证申请人,请其确定对不符点是否接受,并规定不符点的审核应该在规定日期之内。这在“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中也有列明:开证申请人如拒付货款,需在付款通知书规定日期前将全套单据返还开证行并注明拒付理由,开证行有权按照国际惯例评估其对外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当开证行认定申请人拒付理由不成立或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返还全套单据时,有权从申请人开证账户中扣款,并主动办理对外付款或承兑。同时,UCP600第十四条b款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可见,不论是开证银行还是信用证申请人对于不符点的提出以及拒付的决定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指定的申请流程,否则将无权宣称单据不符。A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退单,导致D银行有理由视其为接受不符的单据并同意付款。
在本案中,即便之后D银行有考虑申请人提出的不符点,但经过研究认定拒付理由不充分最终还是办理了对外付款。并且在D银行对外付款后,A公司也予以同意支付货款。由此,法院认为在信用证付款业务中D银行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反而是A公司作为进口没有履行相关审核信用证的义务,也未督促B公司按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拒付和退回全套单据,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件中A公司是否有越权行为,B公司是否有责任支付货款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进出口协议中规定A公司需履行办理信用证、支付货款及保险等相关责任,B公司在与银行交涉的过程中不能证明自己是货物的合法货主,对单证不符点并没有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权利。因此,B公司坚称A公司存在越权行为,擅自垫付货款、接受货物,未认真审核信用证不符点坚持拒付,导致B公司丧失拒付的实质权利,应承担全部责任。
但事实上,无论信用证申请人的态度如何,是接受不符点还是不接受,作为专业的信用机构开证行都享有独立的决定权。虽然在UCP500第14条C款规定:开证行可自行联系申请人,请其对不符点予以接受。但这样做的出发点是尊重双方交易人的意愿,并不意味着开证行必须遵从申请人的主张。开证行依靠银行自身信用开出信用证,作为担保人支付是其首要责任,同时也有独立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在本案中,即使A公司及时提出单证不符点也会被驳回,对付款结果影响有限,A公司同意支付货款在申请人应履行职责范围内。因此,在法院判决中并没有认定A公司越权行为成立。但A公司在收到单证时没有审查出单据不符点及时通知被方实属未履行职责行为,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A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向D银行申请信用证,D银行颁发信用证均是为B公司进口贸易而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单证不符点不被承认的情况下B公司要承担合同支付货款及相关款项的责任 。
本案的最终判决为B公司应提取保税库中交易货物并按照协议支付A公司货款、费用、保险费用、相关港口费用以及承担自货物到港日期的全部仓储费用。A公司支付D银行剩余货款。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从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见,虽然A公司和D银行作为先行审单方没有查出不符点有过在先,但并没有承担过重的处罚,反而是B公司承担了主要责任,由此推断法院在判决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B公司作为实际货主应遵守商业诚信,按照合同办事,而不是为了减损自保而蓄意拒付,逃避责任。
三、 几点启示
(一) 熟悉单证不符点评判原则,提升业务人员专业素质
不符点拒付在信用证纠纷中占比始终居高不下,主要原因在于对信用证含糊不清的审单标准。不同國家甚至同一国家不同地区对于信用证不符点的解读都有不同。例如在本案中,如果仅仅从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判断不符点,那么信用证编号拼写错误及重量差异,都应该列入单证不符点予以拒付货款,但这样做很多时候会帮助申请人逃避付款责任,进而损害受益人权益,将信用证从付款工具转变为拒付工具。因此产生了对不符点评判标准的补充及修订,使其更具灵活性和柔性化,尽管在相关标准惯例中列明了不符点的衡量准则以及拒付通知所应涵盖内容,但在实践中各项标准并不容易把握,这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实践经验,仅仅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是不够的,还必须深入学习理解《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则惯例,尽早在交单期内发现不符点,减少争议,有效规避信用证业务中蓄意拒付、退单等风险发生。
(二) 正确认识信用证开证行付款独立性原则
开证行付款独立性原则主要指虽然信用证是基于贸易合同及相关单证开立的,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买卖合同等交易单证。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也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条款,并通过审核,开证行就有责任履行付款义务(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同样,作为审单主体,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判断也是独立的。至于开证申请人自身偿付能力或态度,并不能完全影响或控制开证行对外支付的行为,否则就丧失了信用证本身的商业价值和存在意义。因此,如果所列不符点理由不充分,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程序提交以及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符点作出修改,开证行都应履行付款责任。本案中,即便申请人提出了单证不符点,但最终未被认可,开证行还是履行了对外付款的责任。
(三) 提升市场预测能力,采用正确措施预防利润下跌风险
货物在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是本案的导火索。由于对市场行情的预计不足以及没有防范措施,使得通过寻找单证不符点来拒付成为B公司减损的最后手段,否则就要承担货物掉价的损失,类似案件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屡见不鲜。显然,这种在风险出现后通过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来解决的方式,往往不能降低风险,还会使自身的名誉受损,得不偿失。
因此,進口商应采取正确的方式从源头降低国际市场或外界因素对产品利润率的不良影响。例如在国际贸易中,为避免遭受汇率及货价变动风险,买卖双方会通过期货市场和远期外汇的方式套期保值将成本和利润锁定,又或在价格条款磋商时就把相关市场变动风险考虑进去。进口商还应该提高对本行业市场的监控及预测能力,并采取有效的防御手段来应对突发事件对自身利益的影响。
(四)业者应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进出口的货物主要集中在大宗商品,汇率、市场价格甚至国际事件等因素都会影响商品的价格导致被方利润受损。即使在合同中规定开立信用证前会支付15%——20%的保证金,方要求委托方付款提货等保障条款,但如果遇到严重商品价格暴跌,被方可能宁愿放弃保证金,也会拒付货款降低利润损失。在本案中,如果委托方找出单证不符点的确存在并被法院认可,而方又因疏忽没有提前审核出不符点则很有可能遭到开证银行、委托方的双重责任追索。即便法院没有对方给予主要责任人的判定,但B公司能否如期支付A公司垫付的货款仍属未知。因此,作为从事业务的贸易企业应建立严谨的进出口业务流程,收取足够的保证金方可申请信用证;严格按照协议中所规定范围行使权力和义务,防止越权行为发生;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选择信誉度好的委托人进行合作;重视合同的签订,完善合同条款防止漏洞产生,降低风险,同时把控商品所有权。
(五)出口商应慎重选择信誉较好的信用证通知行
抵押保证合同范文一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及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意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并为债务人 提供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期限至 年 月 日止,无论主债务是否有效,乙方均同意提供抵押物并提供连带保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财产
1、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房屋坐落于 (房产证号 )。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签字): ,身份证号: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出租等情况。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1、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年日向借款币(大写金额 ),月利率为 %,借款期限至 于 年 月 日止。
2、乙方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的登记
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由 承担。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
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甲方应在债务人清偿之日起10日内解除抵押权。
第四条 抵押物的出租收益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2、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前(包括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物产生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等)均由甲方收取并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乙方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甲方代为收取相关收益。
第五条抵押权的实现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2)乙方未按第四条第2项约定,将抵押物产生的所有收益交收甲方。
第六条保证条款
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情况作不实陈述与保证的;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2、抵押物经处置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乙方为债务人提供连带保证。
第七条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1、本合同项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均需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乙方违约致甲方起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法院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保证合同范文二债权人姓名: 电话: 借款人姓名: 电话: 乡(镇)村 身份证号: 担保人姓名: 电话: 乡(镇) 身份证号: 抵押物的名称:
第一条:
1
2、借款金额:大写: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
4、还款方式:
第二条:借款人承诺“
1、按期一定用现金还清债权人借款。
2、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3、借款人承诺签名:第三条:担保人承诺:
1、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担责任。
2、担保范围:所借现金数额和债权人的费用。
3、我自愿担保,如借款人还不清借款,有担保人负责还清所有现金和一切费用。 承诺人签字: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约:如不按期归还所借现金,从愈期之日起按日自愿付给债权人百分之1违约金(万元每天100元违约金)。
第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债权人、借款人各持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各方和中间人签字指印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签字(指印): 电话:
借款人签字(指印): 电话:
担保人签字(指印): 电话:
中间见证人签字(指印): 电话: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抵押保证合同范文三借款人: (甲方)
抵押权人: (乙方)
抵押人: (丙方)
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 的委托借款担保合同,乙方同意为甲方 提供借款人民币 的担保业务,丙方自愿以有权处分的财产(明细见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上述抵押物清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为乙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时,丙方愿意承担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的连带责任,为此,三方特签订本保证合同。
一、甲、丙方严格遵守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全部条款的有关约定。如丙方丧失或可能丧失代偿能力时,保证及时通知乙方。
二、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物作价人民币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三、本项反担保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即人民币 及借款利息和为乙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乙方允许甲方的借款到期后展期,丙方对展期后的借款本息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四、丙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要求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无论乙方是否向甲方追偿,丙方必须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主动向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借款人或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对甲方和丙方均有约束力。
五、如果丙方未按乙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乙方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抵押物作价、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六、本保证合同是持续性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只要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丙方就始终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丙方的担保金额,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均不能解除或减少。
七、只要不增加丙方的保证金额,本保证合同不会因为甲方与乙方同意对借款合同(主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删除或因甲方与其他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或失效。
八、如果乙方现时或今后持有甲方的任何其他担保,包括存单、汇票、留置权和其他抵押品,本保证合同仍然有效,并不取代、影响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
九、如果甲方无能力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的法律义务或入股其它企业,并不解除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
十、丙方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仍受本保证合同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及其继承人不得转让其保证义务和抵(质)押物品。
十一、如果本保证合同及上述的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款项在任何运用法律之下被宣布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丙方的连带责任,丙方确认决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免除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十二、本保证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属无条件不可撤消的保证合同,丙方与任何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保证合同的效力。
十三、本保证合同自甲方偿付完毕全部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包括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后即告失效。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十五、本合同为《借款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如有异议可作单列补充说明后,签约三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七、本合同附抵(质)押物清单 份(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丙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二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内成立,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关键词】背对背信用证;进口融资;银企联动;流程;风险控制
国际贸易市场上,当中间商向进口商售妥某种商品,收到进口商银行开立的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该主信用证(俗称“母证”)的通知行,以该信用证为担保,开立一份与主证内容相似的第二信用证(俗称“子证”)给实际供货商,即为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作为在普通信用证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贸易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进出易商们的关注与熟知,并被广泛地运用。
近年来,国内与香港两地之间密切地交流合作,国内企业与银行纷纷在香港开设分支机构,关联公司与同一银行系统之间联合行动,促使背对背信用证成为了许多国内进口商首选的进口融资方式。本文就目前这种银企联动模式,通过国内某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国内S集团”)与其下属的J进出口公司、香港H子公司之间背对背信用证进口融资的实例,来详细说明背对背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并对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控制。
一、背对背信用证前期准备
1.贸易背景真实
国内S公司为中国境内知名生产型企业,信誉优良;J进出口公司为S集团在境内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为S集团在全球范围内采购原材料及销售产品;香港H公司为J集团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其职能同样是替S集团在全球范围内采购原材料及销售产品。
S集团(最终采购商)与J进出口公司(进口商)、香港H公司(中间商)之间,以及香港H公司与国外供应商(出口商、最终供应商)之间的贸易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因国内对外贸易需进出口经营权,背对背信用证实际在J进出口公司和香港H公司之间开立,S集团为最终采购商。
2.J进出口公司与香港H公司分别在国内、香港的中农工建交等国有银行开立账户,并分别取得各银行授信额度。
3.一般情况下,母子证均为同一银行系统开出。
二、背对背信用证当事人及操作流程
背对背信用证涉及到两个独立的信用证,流程相对一般信用证更为复杂,有多个当事人:母证申请人、母证开证行、母证受益人(即子证申请人)、母证通知行(即子证开证行)、子证受益人、子证通知行等。
本文所介绍的是在国内银行开立人民币180天远期信用证,香港分支银行以此为抵押,转开即期美元信用证的情况。母证申请人为J进出口公司,母证开证行为国内A银行,母证受益人(又称第一受益人)及子证申请人为香港H公司,母证通知行与子证开证行均为国内A银行在香港的分行B银行,子证受益人(又称第二受益人)为国外供应商,子证通知行为国外供应商指定的C银行。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香港H公司分别与J进出口公司和国外供应商签订贸易合同;
2.J进出口公司向国内A银行申请开立以香港H公司为受益人的人民币180天远期信用证(母证);
3.国内开证行A开出180天远期信用证,并递交香港通知行B;
4.香港通知行B收到母证后,通知香港H公司;
5.香港H公司根据收到的母证,向通知行B(即子证开证行)申请开立以国外供应商为受益人的背对背即期信用证(子证);
6.香港子证开证行B开出子证,并递交国外供应商通知行C(出口方银行,第二通知行);
7.第二通知行C收到子证,并通知国外供应商;
8.国外供应商收到子证后按要求发运货物(通常目的港为最终采购商所在地),并提交信用证规定的相关单据(如:提单、发票、原产地证书等)给第二通知行C;
9.第二通知行C将单据邮寄给香港开证行B;
10.香港开证行B收到单据后通知香港H公司办理换单手续;
11.香港H公司向香港开证行B提交单据(换单):承兑付款通知书、托收申请、母证180天远期汇票以及母证规定的相关单据(如:发票、原产地证书等,一般与子证单据一致,提单正本由银行保管);
12.香港开证行B审核两套单据无误后向子证受益人(最终供应商)付款,同时,向香港H公司支付母证项下押汇款项及子证项下对外支付款项的差额(由于是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对背美元即期信用证,在未进行汇率锁定的情况下,银行不会按全额折算人民币母证项下美元金额,需按一定比例扣减保证金后,支付两笔款项的差额),并按折算的押汇美元金额以半年期预定利率开始计算香港H公司融资利息,然后,将全套单据向母证开证行A寄单议付(索汇);
13.母证开证行A审单无误后,出具承兑付款通知书交J进出口公司;
14.J进出口公司办理承兑手续,承诺指定日期付款,母证开证行A放单并向香港开证行B承诺指定日期付款,J进出口公司凭单提货;
15.180天后,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母证)到期,J进出口公司预留资金或付款到母证开证行A,母证开证行A将母证项下金额承付给香港开证行B;
16.香港开证行B收到人民币母证金额后,按当日汇率或约定汇率结清贷款本息,将多余款项付至香港H公司账户,完成整个流程。
三、背对背信用证的风险分析及控制
虽然背对背信用证无论是在交单、收汇和融资等方面相对安全,但信用证业务本身是具有一定风险的,由于操作过程中涉及到多个当事人,下面就各方当事人的业务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控制措施:
(一)母证申请人和母证开证行
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证开证行只需对母证下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即香港H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它与第二受益人及子证无关。由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一般比较熟悉,因此,双方的风险都相对较低。
控制措施:母证开证行仅需对S集团公司资信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并提供远期授信额度即可。
(二)子证开证人(即母证受益人、中间商)
只要和主证相对应,子证开证人(中间商)和子证开证行承担的风险不大。应当注意的是:子信用证不可大于原证金额;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可缩短。另外,开证过程中还应留意以下风险:
1.汇率风险
在这一经济活动中,由于国内母证一般为人民币信用证,而子证则根据国外供应商的需求,大多为美元信用证,香港H公司在约定日期(180天后)收到人民币母证金额时,需按当天香港母证通知行(即子证开证行)所提供的汇率,将人民币金额转换为美元金额,以用于归还子证项下银行垫付资金。开证时折算的人民币汇率是预计的,而实际业务是以押汇到期日汇率为准,这样,就产生了远期汇率风险。若汇率波动大,那么它将成为中间商所面临的最大风险。
2.实际供应商不能按时供货的风险
控制措施:
1)加强远期汇率风险控制。及时掌握外汇风险敞口的额度,随时了解国内及香港两地的外汇即期、远期汇率,预测人民币汇率的走势,以确定是否应当适时锁定汇率。
2)中间商和子证开证行应对实际供应商(子证受益人)的资信,包括其经营规模、市场地位、履约能力、财务状况有基本了解,以确保信用证项下货物的真实价值,并督促实际供应商及时发货。
(三)子证开证行
1.审单风险
由于子证与母证是两份独立的信用证,只要子证的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子证的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且付款是无追索权的,而不能以母证开证行拒付或破产无力付款、中间商没能置换单据、母证开证行所在国家战乱、外汇管制等原因拒付,这些风险都将由子证开证行承担。
2.开证技术风险
为保证背对背信用证下提交的共同单据(如提单、保险单)符合母证要求,开立背对背信用证时需要根据实际条件对其内容进行合理变更,还应根据母证要求替换相关单据。如技术操作失误,背对背信用证下提交的合格单据不符合母证要求,将无法得到母证的款项。所以,子证开证行(香港分行)承担着整个背对背信用证流程中最主要的风险。
控制措施:
1)加强对母证开证行资信的调查,严格审核两套信用证到期日、最迟装运期限、最后交单日,以及到期地点、贸易术语等,确保母证项下金额能顺利收汇。
2)子证开证行为保证能及时获得对主信用证的任何修改,降低操作风险,必须要求成为主证通知行。
3)子证金额应低于主证金额,其差额用以涵盖融资利息、银行费用等有关费用,如果未锁定汇率,银行还需按预定比例扣除部分保证金,剩余部分为中间商预计利润。
(四)子证受益人(实际供应商)
由于子证的开证行与第二受益人完全是一笔单独的业务关系,子证的开证行对第二受益人直接承担付款责任,第二受益人只要提交了合格单据即可取得货款,因此,从这一点来说,实际供应商的权益保障较为安全。但是,若子证开证行无法履行付款承诺时,第二受益人也得不到主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控制措施:
1)由于是母子公司联动,实际供应商往往知悉并重视实际采购商的资信状况,而背对背信用证是独立的信用证,子证受益人还应对中间商、子证开证行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将信用证风险减至最低。
2)确保没有非正常的限制条款。
综上所述,这种母子公司、同系统银行之间的银企联动融资方式,相对于一般的贸易融资更加安全可靠。银行对两个信用证的开证人资信全面了解,及时掌握两套信用证单据中的不符点,最大程度的避免了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母子公司联动,进口商和中间商的风险也降到了最低,更重要的是,贸易融资实际发生在香港,企业可以充分利用香港这个国际性的贸易平台融资利率低的优势,大大降低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