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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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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办公室

建设项目办公室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因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系指经市政府批准的道路、河道、防洪墙、排水(污水)设施、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公共绿地以及广场。

铁路、公路、地铁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转为国有后拆迁的,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拆迁纠纷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商业、教育、卫生、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供电以及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答复。对经审核许可拆迁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期限、实施步骤以及拆迁补偿款的测算方案等,其中拆迁补偿款的测算方案应当事先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60%的资金证明(拆迁人应当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三个月内,存入不少于剩余资金的50%,余额在六个月内补足);

(六)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确需延长规定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的15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实行拆迁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核制度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  未取得拆迁资格的申请人,需要拆迁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自管房屋,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不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申请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建、工商行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办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房屋租赁备案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事项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应当对拆迁政策、办事程序、补偿价格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使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证。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协议监证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经监证的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以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款使用通知,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交契税。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购房经费不足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被拆迁人购房后拆迁补偿款有余额的,余额不超出拆迁补偿款总额20%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以现金提取。

第二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不得提出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附加条件;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压低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评估,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拆迁人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典权的房屋应当依法清典。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交由原发证部门收回。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除拨借房产、国家经租房产以及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移交有关资料。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迁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如下: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经济住房价格-(砖混一等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居住区位补偿款=居住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第三十条  拆除公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拆迁补偿款:

(一)产权置换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为城市或者单位住房基金(视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二)产权置换补偿款的80%和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购买本市成套住房的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现住房面积超出房改政策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上限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产权置换补偿款归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购房改房),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建立的,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的,拆迁人应当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本市成套住宅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以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二)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除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外,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据本款第一项的规定选择以房屋补偿,并继续保持租赁关系,或者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

租赁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处置好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对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拆迁货币补偿与住房分配货币化相结合。没有领取过住房补贴,且在拆迁范围以外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以按照本办法计算的补偿款所能购买的届时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与被拆迁人应享有的购房规定的补贴标准面积有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足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对不足部分按届时房改标准予以补贴;

(二)超出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不再给予补贴。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因原住房面积过小(不含空挂户),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申请过渡住房,拆迁人按照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标准,提供过渡住房。被拆迁人缴纳过渡住房人住费后,承租过渡住房。

承租过渡住房的租期未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离时支付拆迁补偿款。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均不计利息)。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确有另处住房,拆迁后不再购房的,经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后,可以现金提取其产权置换补偿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

(二)一次性过渡补助费;

(三)电增容费、煤气、电话、空调、有线电视拆装补助费。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迁第三十七条  非住宅房屋系指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系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非住宅中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统称非营业用房。

第三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或生产场地,根据拆迁用地的面积确定补偿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补偿系数=

    市政项目拆迁占用土地的面积

  ────────────────×100%

    该地块所属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补偿系数低于30%的,以30%计算,其中拆除生产经营如配电房、锅炉房等重要建筑或其生产核心部位的,补偿系数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十个百分点。

第三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款和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分别乘以补偿系数后组成,其计算方法为: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非住宅价格-(砖混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商业区位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应当根据被拆除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人上缴税费情况确定,再乘以补偿系数,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四十条  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商业区位、层次和使用功能的不同,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节:

(一)以商业区位一级为基价,每降低一个区位等级补偿款依次递减;

(二)营业用房以一层房屋补偿额为基价,二层递减20%,三层递减40%,四层及四层以上递减50%,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递减70%;

(三)非沿主干道房屋按照所在区位的次一级区位补偿,区位等级最低的不再降低。

第四十一条  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拆迁人有条件提供房源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房屋补偿或者货币补偿。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选择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以拆迁补偿款购买房屋补偿给房屋所有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作相应修改)。拆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结算拆迁补偿与补偿房屋价格的差价。

以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定办理:

(一)承租期在1年以内的,商业区位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二)承租期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业区位补偿款的8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给承租人;

(三)承租期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6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给承租人;

(四)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成商业区位补偿款的4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60%支付给承租人;

(五)承租期超过10年,在20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80%支付给承租人;

(六)承租期超过20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第四十二条  对于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生产场地,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系数予以补偿,计算方法为:

拆迁范围内生产场地补偿款=生产场地补偿价格×面积×补偿系数本办法所称生产场地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露天场地,包括货运企业的货物堆场,汽车运输、修理企业的停车、修车场,酱品厂的露天制作场地,水泥预制构件生产场地。

第四十三条  拆除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0%补偿,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5%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委托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委托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的,对拆迁实施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对拆迁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论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妨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年一月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条  因保护文物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建设项目办公室范文第2篇

根据年初全县项目建设工作安排,每一个季度专门召开一次项目工作督办会、碰头会,今天是第一次会议,主要是听取各组、各专班和项目建设单位前一段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形势,研究存在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从而确保全面、超额完成全年项目建设任务。这里,结合刚才各个组、各个专班、各单位通报的情况,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工作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从刚才局长和大家通报的情况,以及我所掌握的信息来看,我用这样三句话来概括一季度项目工作形势:

一是氛围较好,但开局不利。为抓好今年的项目建设,县委、县政府不仅兑现了年项目奖励资金154万,在县级财力不强,表现了决心,同时出台了新的分组竞赛考核方案和奖励政策措施,安排了专门项目周转资金,预借给各单位,支持开展项目申报和争取工作。项目建设机制比以前更加健全,我们项目建设环境应当不错,部门的积极性有所提高,有底气,组织了重大项目开工周活动,二级客运站、河东试验区、公租房等一批项目陆续开工建设。但从一季度项目实际到位、申报成功率和项目开工建设总体情况来看,并没有达到想要的预期目标,目前只有8个单位有项目资金到位,总额只有4111万元,只占全年10亿元目标的4%,远远没有达到进度要求。同时今年我们整个项目形势、环境也容不得我们有丝毫松懈。中央预算内投资虽然较上年略有增加,但前几年我们争取的项目比较多、基数比较高,换届后各地在项目上的竞争更加激烈,我们能不能争取到手,关键是比思路、比办法、比耐力、比盯劲。

二是起步较早,但前期不实。今年的项目工作,肖书记和我十分关注,提前着手部署,还亲自策划和跑了许多项目,发改局较早地拿出了项目方案,但由于去年换届的影响,我们一些项目前期衔接、沟通工作做得并不扎实,项目预可研没做,即使做了也不科学,没有竞争力、吸引力,还有些没有切合国家投资政策和项目导向。在我们已经申报的75个项目中,究竟有多少能批下来、资金能到多少,正在申报的49个项目能不能进笼子、进本子、进盘子,正在策划的8个项目抓没抓到点子上、总量够不够,目前都还是未知数,都要冷静思考、认真研究、用心谋划、努力争取。

三是责任较明,但努力不够。虽然县委、县政府将今年的项目争取目标、重点工程建设任务都分解到了具体领导、专班和单位,责任十分明确,但是我们有些责任还没有完全上肩,主观努力还很不够,工作还不平衡。许多单位抓得并不紧、不主动,还在犹豫、等待,在等政策、等时间、等下半年再说;有些单位的项目任务还没有找到合适的项目申报载体,极有可能落空;有些项目跑了一次、两次、几次,没有结果,遇到阻力,就失去了信心;有些项目即便已经批下来了,但迟迟不能开工,我们不仅有去年的项目,还有年项目,资金下拨了两年,但至今有没有开工,有些已经开工了,但不能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建设,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严重地影响了上级部门后续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下一步项目的安排。

今年是新一届县委、县政府的开局之年,是试验区建设的关键之年,县委、县政府年初明确拉开了五百多个项目建设,如果我们的项目争取工作完不成预定目标,项目资金落空,必然影响到已开工项目的落实和顺利建设,影响到全县整个工作部署,影响到县委、县政府形象和威信,影响到全县稳定和发展。请大家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抓好项目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

二、抢抓有利时机,全力争取项目

今年是全省“重大项目建设年”和“工作落实年”,我们要切实抓住试验区建设、大别山片区扶贫开发等政策机遇,全力争取、实施一批打基础、管长远的大项目、好项目,确保完成10亿元的年度项目建设任务。

一是进一步加大项目策划力度。我在政府全会、经济工作会议上已讲过,抓项目的核心是抓政策,抓项目的关键是抓领导,抓项目的重点是抓前期,抓项目要念好“四字经”:一是“贴”。紧贴国家投资方向和政策动向,紧贴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二是“新”。用新的理念、新的内涵、新的模式,切中政策、市场和时代脉搏,引起同频共振,大别山红色路,原叫腹地公路,大东湖项目;三是“大”。项目不怕“大”,关键是要“大而有理”、“大而不空”;四是“快”。一季度项目正在安排、策划,到下半年都已下拨了。项目建设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有效利用时间,合理安排分工,争取快人一筹。全国“两会”已开,国家最新的产业政策已经出台,今年将继续加大对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的投入,同时更加注重加强薄弱环节,加大对“三农”、欠发达地区、特困连片地区、革命老区的扶持力度。我们要认真研究这些政策,真正做到“战略决策方案化,方案谋划项目化,项目实施操作化”,真正将县委、县政府建设大别山最具特色的生态经济示范县这一重大战略决策,变成一个个具体实施项目。中央财政今年仅在“三农”投入上就安排了12287亿元,比上年增加了1868亿元,增长17.93%。当前我们重点要围绕灌区配套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农村环境治理、农村水电路气以及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加紧策划和申报一批项目,我们争取的项目资金要与国家的投入增长成正比,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增长20%以上。

二是进一步加大项目争取力度。对已经申报的和正在申报的124个项目,特别是争取资金在千万元以上的35个项目,要组织专班,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增加跑省进京力度和密度,一一落实到位。象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整村推进重点村建设、库区移民安置、农村危房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等常规性项目,争取的资金额度都要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象县疾病控制中心、万密斋医院建设、乡镇污水处理、供水管网改造、粮食储备库二期工程、松宜公路改造、红色旅游开发、华丽1万吨制冷设备等项目,都是竞争性项目,在全省、全市能上的没有几个,必须加大力度。项目计划没下达、资金没下拨,就不算成功,都存在变数。

三是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对于前年、去年已下达投资计划至今未开工的项目,业主单位要迅速组成工作专班,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从简从快办理开工建设手续,主管局首先要着急,主动与部门配合,确保4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并开工建设。今年已经下达的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确保按时开工,按期建设,为下一步项目的申报、争取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协调联动,严格考核问责

一是强化“一盘棋”。项目工作是一场整体战役,全县上下必须“一盘棋”,高度统一,乡镇、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包括项目策划、预可研及评估、申报等工作,即便是本单位受不了多大益,还有很多麻烦,但只要能够受益,就必须不讲价钱,不讲条件,全力支持。同时,各位领导、各专班、各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通报相关项目信息。

建设项目办公室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低温 辐射 采暖 质量

Abstract: the low temperature hot water floor radiant heating engineer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stage is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esign documents and drawings, formed by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entity. This one phase directly affect the final project quality, is the key link of project quality.

Key words: low temperature radiant heating quality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宅楼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工程是住宅楼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其施工流程和其它安装工程、土建工程的施工密切相关。

1 地板辐射采暖的施工过程

1.1 热计量和室温控制系统穿线管预埋

新建住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温控分水器电控系统施工方法:

(1)在电控系统施工前配合总包单位对室内工作面进行交接。看墙面刻槽位置是否合防止破坏其他预埋管道系统。墙面刻槽前,要注意施工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时墙面破坏程度最小。槽深不小于3cm;

(2)PVC线管及线安装完后,要确保PVC线管无死折,弯曲半径不小于6倍管外径;以保证将来维修工作的顺利施工。

(3)穿线完成后要进行绝缘电阻测试;线管隐蔽应在保温层下,不得和地暖管交叉。

1.2 绝热层(聚苯乙烯板EPS)铺设

(1)由地暖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联合验收合格的地面找平层,绝热层应铺设在平整的基地上。

(2)用乳胶将10mm边角保温板沿墙粘贴,要求粘贴平整、搭接严密。沿外墙、外飘窗或落地玻璃处的边角保温材料厚度是其他部位用量的2倍;铺设边角保温材料至外墙拐角处,应整根设置,不允许有搭接。

(3)绝热层应铺设平整、搭接严密。在保温层上铺设真空镀铝聚脂薄膜或铝箔纸。

(4)在铝箔纸上铺设一层2mm钢丝网,间距 100mm×100mm,规格 2m×lm,铺设要平整严密,钢网间用扎带捆扎,不平或翘曲的部位用钢钉固定在楼板上。设置防水层的房间如卫生间、厨房等固定钢丝网时不允许打钉。

(5)绝热层除固定加热的塑料卡钉穿越外,不得有其他破损。加强消防管理,防止EPS保温板直接接触明火。

1.3 地暖加热管(PE-X)敷设

(l)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放线并配管。同一通路的加热管应保持水平。加热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6倍管外径。采用专用工具断管,断口应平整,断口应垂直于管轴线。

(2)加热管应加以固定,用塑料管卡将加热管固定在绝热层上。加热管固定间距,直管段不大于700 mm,弯曲管段不应大于300 mm;管间距的安装误差不应大于10 mm。在管间距不大于100 mm处、厨房卫生间阻水处、房间门口处需设长度不少于400 mm的柔性波纹套管。

(3)管材不得出现接口或“死折”,出现接口或“死折”时应整根管更换。管材出地面至分水器连接处的明装管段,外部应加装长度不少于1000 mm塑料套管。

(4)加热管的环路布置不宜穿越填充层内的伸缩缝;必须穿越时,伸缩缝处应设长度为400 mm的柔性波纹套管。安装过程中要防止管道被污染,每回路加热管铺设完毕,要及时封堵管口。加强消防管理,防止EPS保温板、PEX管材直接接触明火。

1.4 分集水器的安装

(1)分集水器安装应加以固定。水平安装时,一般宜将分水器安装在上,集水器安装在下,中心距宜为200mm,集水器中心距地面不小于300mm。垂直安装时,分(集)水器下端距地面不小于150mm。

(2)分配器安装在管道井内。集水器下面阀门距离地板30cm以上处,水平安装;分集水器连接顺序:连在供水干管锁闭阀一过滤器一球阀一三通(温度、压力表、接口)一分水器(上杠)一地热管一集水器(下杠)一热计量装置一球阀一连在回水干管。

(3)加热管与分集水器安装牢固连接后,或在填充层养护期满,应对加热管每一通路逐一进行冲洗,至出水清洁为止。热计量和温控装置供暖前安装调试。

1.5 地暖系统的试压

(l)试压前,应对试压管道和构件采取安全有效有固定保护措施。试验压力应为不小于系统静压加 0.3MPa,但不得低于 0.6MPa。水压试验:系统升压至 0.6MPa,稳压1小时,压降小于 0.05MPa为合格。也可以采用气压试验。

(2)中间验收: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进行中间验收。中间验收过程,从加热管道敷设和热媒集配安置完毕进行试压止,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待砂浆填充层养护期满向用户进行二次压力试验,该程序按一次压力试验程序执行,办理交工报验手续,并与土建方办理好工序交接手续。

(3)二次压力试验完成后,利用高压气泵将系统内的水排净,以防止由于冬季业主不入住而造成管道冻裂情况的发生。

1.6 混凝土填充层的浇捣和养护

(l)土建方在进行混凝土填充时,应有地暖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并严格按照技术人员提供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混凝土填充层施工须在带压下进行。地暖技术人员随时观察压力表的变化、混凝土的厚度、管材及边角保温材料、伸缩缝等是否被移位。据规范要求设置膨胀缝。在以下情况下应设置热膨胀补偿构造措施:辐射供暖地板面积超过30平方米或边长超过6米时,填充层应设置间距不小于等于6米,宽度大于5毫米的伸缩缝,缝中填充弹性膨胀材料;与墙、柱的交接处,应填充大于等于10毫米的软质闭孔泡沫塑料。

(3)填充层施工前应在没铺设加热管的空处搭设跳板(俗称“马道”);手推车中的混凝土应先倒在搁置在跳板上的木板上,再用平头铁锹回填。

(4)试压合格后,进行豆石混凝土填充层的浇捣,标号应不小于C20,豆石的粒径不宜大于12mm,并应掺与适量防止龟裂的添加剂。所有施工人员应穿软底鞋。垫层应用人工抹压密实,不得用机械振捣,不许踩压已铺设好的管道,施工时应派专人日夜看护,垫层达到养护期后,管道系统方允许泄压。

(5)混凝土填充层浇捣和养护过程中,系统应保持不小于 0.4MPa的压力;填充层的养护期应不小于48小时,并不得重载,高温烘烤,直接放置高温物体和高温加热设备。

1.7地面饰面层的施工

(l)在填充养护期满之后,方可进行地面层的施工。

(2)地面层及找平层施工不得剔凿填充层或向填充层楔入任何物体。

(3)在地面层施工时,应特别注意二次装修过程,在装修时应严格按照地暖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图纸进行,不能对地暖管路造成损坏。

2 几种常见质量问题的预防和处理

2.1 地暖系统管道渗漏问题的预防和处理

系统渗漏问题是低温热水地板采暖工程施工中常见问题,产生渗漏的因素比较多,对这一问题的预防和处理是低温热水地板采暖工程施工最关注的核心环节,对采暖系统严密性的严格要求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第一,系统渗漏问题产生的原因地暖系统渗漏的问题可以从人、材、法三方面来分析。

(l)人员方面。人员方面的原因包括:质量管理员不到位;系统安装人员的技术素质和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施工人员专业性不强;技术人员每向施工人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叉施工人为损坏等。

(2)材料方面。材料方面的原因包括:分集水器、管件、管材不合格;系统安装后被人为破坏。

(3)施工方法方面。包括:立管摘头镀锌钢管的丝头加工不合格;分集水器管件连接不严密。

第二,系统渗漏问题的预防

(l)严格材料进场验收过程,对于建设单位采购的分集水器、加热管及各种管件进场后严格把关,对使用情况及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更换。

(2)加强成品保护。系统安装完后应和其它工种的施工人员加强联系沟通,以免在交叉施工中造成损坏,要安排专人看护,并且要定期巡查,发现损坏后及时维修。

(3)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施工前认真做好技术交底,把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奖罚措施。

第三,系统渗漏问题的处理

采暖系统出现渗漏问题以后,要及时查找渗漏点,找到漏点后分析渗漏原因。然后,根据渗漏部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处理:

(l)对不合格的管件、管材坚决更换;

(2)因施工造成的一律返工,重新安装;

(3)管材出现渗漏点的能换全根的,换全根,填充层施工完成的,找出漏点用铜丝接头连接,并做好记录,记入档案。

2.2 地暖系统管道堵塞问题的预防和处理

1、系统管道堵塞问题产生的原因

管道堵塞问题也是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工程施工常见的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

(l)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隐患,在管路铺设中断期间,没有进行有效防护,管口没有封堵,建筑垃圾或EPS碎屑进入管路堵塞管道;

(2)是施工操作不当造成的,在分集水器连接过程中接头缠绕丝麻过多或不紧也会进入管道,造成堵塞;

(3)是管道弯曲半径过小致使管径变细。

2、管道堵塞问题的预防

(l)在地暖加热管敷设中断时,在管道口用胶带裹紧缠好,在安装分集水器前将加热管封存在管道井内避免人为破坏。

(2)水压试验应在系统冲洗之后进行,此冲洗应在分水器、集水器以外的主供、回水管道冲洗合格后再进行。室内供暖系统冲洗干净后,再进行连接试压临时管路做压力试验。在水压试验完成后,当室内埋地管道与地板供暖集分水器连接时,必须有专人看管,以防止赃物进入隐蔽的加热管环路中。

(3)在分水器之前的供水连接管道上的过滤器,在安装前应认真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并在交付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并清理。

(4)加强对施工安装人员的管理,教育从业人员树立精品意识,在分集水器安装过程中,精益求精。

3、管道堵塞问题的处理

地暖管道堵塞以预防为主,发生堵塞时及时处理:

(l)在填充层施工前发现堵塞,疏通不了时更换整根加热管。

(2)因果律网损坏导致主管道内杂志进入加热管,需用专门设备探测堵塞点,进行破地面查找修复。

3 结论

通过对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阶段的质量要求和控制研究,以及对几种常见地暖系统管道问题进行有效地预防和处理,为保证地暖施工质量提供了大量的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江涛,张双保.浅谈低温热水地板采暖的特点及应用前景[J].山东林业科技,2009(02)

[2]贾宏伟,晃岳鹏.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若干问题[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C].2007,7

建设项目办公室范文第4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引进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在落实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中负下列责任:

(一)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劳动保护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二)在编制、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劳动保护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三)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四)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

(五)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确保劳动保护设施的“三同时”,负下列责任: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劳动保护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或者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保护设施;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报送拟建项目的劳动保护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保护专篇》、《建设项目劳动保护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三)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三同时”的具体要求,并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对设计、施工过程落实“三同时”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建设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应将试生产中劳动保护设施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劳动保护验收审批表》,报送劳动部门审批;

(五)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改进意见,应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报劳动部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负下列责任:

(一)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劳动条件作出论证和评价;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保护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对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意见,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予以解决;

(五)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其劳动保护部分如需变更的,应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实行监察。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进行“三同时”审验并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或投产。

第九条  初步设计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建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执照,银行不得支付工程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同意,银行不得进行工程结算,劳动部门不得办理劳动业务。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劳动保护监察由与审批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实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办公室范文第5篇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做强城区功能、做优城区环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范围内的建设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调整完善城区功能,努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积极适应属地化管理趋势,全面掌握区域内建设项目信息;有效实施对区实事工程、重点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督促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全力配合市政府在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做好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城建工作对内对外的协调能力。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区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四、工作措施

1.健全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区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办公室,代表区政府扎口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内,主要负责区域内基建项目立项报批,管理区政府实事工程和区、街两级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包括协助办理前期手续,督促项目进度),积极参与涉及区的市政府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调查论证和方案制定,对区域内拆迁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2.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也可提前、延时或增减次数。联席会议的召开内容、出席对象和会议地点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传达市、区建设工作的会议精神,落实关政策,部署关工作;听取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市、区实事工程、重点工程的进度汇报;听取各责任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完善信息互通工作网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在建项目责任单位要确定建设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担任建设项目管理联系人,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和畅通。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与各部门、单位进行联络和沟通,协调工作,扎口进行信息汇总。根据工作需要,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建设管理业务工作会议。

4.创建建设管理工作资料库。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尽快与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联系,扎口建立建设管理工作信息资料库。建设项目信息要定期,供区委、区政府及时掌握目前区在建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