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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切实保证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定,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成立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1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 : 马兆成
副组长 : 翁 延
成 员 : 杨占军 纳洪忠 雷旭峰 张 涛 王 婷
2 、组长主要职责 : 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学校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 、组员主要职责:主要接受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组织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 、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 、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师生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师生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 、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四、预防措施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形成由饮用水卫生管理员纳洪忠主抓,供管水人员具体执行的管理模式 ,并逐一认真落实 , 达到实效。
饮用水源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计划,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创建
完成临海溪口水库、三门白溪水库等2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在去年开展农村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结合今年我市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工作,进一步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创建和保护工作,试行划定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完成黄岩西溪水库、天台龙珠潭水库等农村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的创建工作。农村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
全面完成省饮用水环境质量自动站建设计划;完善水质监测;确保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各级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水质继续保持稳定。有效保障我市饮用水安全,为上海世博会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污染防治工作。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责任,落实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禁止准入要求,严把饮用水源地周边及上游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加强污染防治,限期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排污口,对有条件的饮用水源地,可在一级保护区建设围栏,实施封闭式管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交通及海事部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继续推进饮用水源地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有条件的饮用水源地,可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的改道工程,将生活废水输送到饮用水源下游进行处理;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实施测土配方科学施肥,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加强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二)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落实水源监察监测工作。抓住上海世博会安全保障契机,加大饮用水源地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全面健全饮用水源地定期巡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医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或整改不力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加强对排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察,做到预防在先,工作在前,确保饮水安全。在3月15日至10月31日世博会期间实行周专报制度,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要于每周五下午5点前向我局监察支队上报本周工作情况。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计划,并完善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将存在问题及时通报相应监管部门处理及当地政府。完善饮用水水源自动监测、例行监测、巡查监测、应急监测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抽查制度,推进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向乡镇和村级饮用水源地延伸。在藻类高发时节,要加密水质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水质动态,适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9项指标全分析,防范极端事件,确保水质安全。鼓励环保技术人员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及藻类防控科学研究,提升饮用水源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保护库区生态环境。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地内护栏、界碑、告示牌、警示牌等宣传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新创建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要严格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设置和管理相关标志。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地推进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加快实施水源安全防护、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生态移民和退耕还林工作,减少水土流失,逐步改善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编制长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和利用中长期规划,勘测、分析、研究长潭水库底泥淤积现状,编制长潭水库底泥清淤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长潭水库瑞岩溪大型生态湿地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启动瑞岩溪大型生态湿地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长潭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现状;对策研究
Abstract: Through to analyzes the Jiangsu province Ganyu County drinking water environment present situation, 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explain understands Ganyu County drinking water problems. And proposed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Ganyu County drinking water source pollution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drinking water sour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as important guiding significance.
Key words: drinking water sources;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D922.68
引言
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水体污染日益严重,水资源水质环境安全受到威胁。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近年来江苏省赣榆县全面开展了以保护群众饮用水安全为目标赣榆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普查工作,基本摸清全县城镇和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通过全面分析当前赣榆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现状、类型及特点,提出加强赣榆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为保障赣榆县饮水安全提供有力支撑,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赣榆县饮用水水源地现状
赣榆县位于江苏省东北部,地处鲁东南低山丘陵与苏北黄淮平原交接地带,地理坐标为东经118°45′39″-119°18′7″,北纬34°41′30″-35°7′39″。东临黄海,西与山东临沂接壤,北与日照、莒南县相邻,南隔新沭河与连云港市区和东海县为邻,辖18个镇,2个省级开发区,424个行政村,总面积为1427.27km2,总人口108.18万人。因为地处沂沭泗流域的最下游和南北气候过渡地带,易旱易涝,易遭台风大潮袭击,防汛抗旱形势一直十分严峻。
赣榆县水系属淮河流域滨海诸小河水系。境内河流多源自西、北部山区,东流直接入海。现有大小河流18条,其中,跨境排洪河4条,运河1条,排涝河13条。主要河流有绣针河、龙王河、兴庄河、青口河、朱稽河、范河、通榆运河、新沭河等。境内有大小水库103座,其中石梁河水库为江苏省最大人工水库,总库容5.85亿立方米;小塔山水库总库容2.82亿立方米,是赣榆县城及沿途镇村饮用水源。
赣榆县多年平均降水径流深275.5毫米,多年平均年径流总量3.955亿立方米,实际可用的径流量3.59亿立方米,过境客水总量2.58亿立方米,地下水多年平均总储量2.94亿立方米,允许开采量1.85亿立方米,其中淡水允许开采量1.30亿立方米,东线调水工程每年引用江淮水1.0亿立方米。
赣榆县青口镇、宋庄镇、塔山镇、赣马镇、金山镇、海头镇饮用水源取自小塔山水库,柘汪镇饮用水源取自姜斗沟水库,墩尚镇、罗阳镇饮用水源取自新沭河,其他镇级饮用水源地为地下水,除罗阳镇东关村饮用水源地为新沭河外,其余各村级饮用水源地主要为地下水。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评估
2.1环境禀赋评估
目前,小塔山水库是赣榆县城及沿途镇村饮用水源,其中赣榆县城区供水主要由自来水公司负责。从2011年环境监测数据统计分析,我县饮用水源小塔山水库水质较好,供水水质良好。小塔山水库是赣榆县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为湖库型水源地,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9]2号)批复,划分一、二级保护区,有饮用水水源地标志,水源地周围环境较好,每年开展常规水质监测,水质达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
乡镇(含农村)饮用水源地未划分保护区,受监测设备等因素的影响,乡镇(含农村)还未全面开展水质常规监测工作;环境管理情况薄弱,没有设置规范的饮用水水源地标志设施,通过调查监测,镇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国家地表水和地下水Ⅲ类标准。
2.2污染状况评估
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暂时没有污染源,小塔山水库水源安全问题主要来自于境外上游山东省莒南县、临沭县客水污染、补给水水质和汇水区内农业面源污染。
小塔山水库周边工业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距离水库较远,多在二级保护区之外;二是工业源多在水库取水口下游,对水库基本不构成污染;三是工业行业多为柳编、工艺、服装加工等不用水或极少用水行业,生产过程基本无废水排放。四是不存在居民及生活污染,无排污口,无网箱养殖,水源地主要问题是受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干旱季节易出现供水量不足。从2011年环境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赣榆县小塔山水库水质尚好,指标均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标准。全年水源地没有发生污染事故。
乡镇和村级饮用水源地主要污染源为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染等,受县内工业污染影响较小。
2.3环境监管评估
赣榆县对县级饮用水源地的监管力度较大,划分了一、二级保护区,设立了取水口规范表识,采取了一系列专项措施整治活动,确保水质安全。小塔山水库水源地周边暂时没有污染源,赣榆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饮用水源水污染应急预案,且经过专家评审,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成立了环境污染事故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组,配置了现场监测处理有毒有害物质器材装备。近三年来饮用水源地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县城区备用水源为朱稽河。
农村水源地环境管理薄弱,对水源地的监管不到位,调查前乡镇、农村均未划分饮用水保护区,未开展水质常规监测,但总体来看,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不存在工业污染源排污,水源地处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中,因此下一步监管中要尤其注意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上污染源,并要强化环境监管,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应急处理能力。
2.4环境风险评估
赣榆县对各饮用水源地加强监管,进行定期监测,坚决查处违法排污影响水源安全的污染行为。现存的环境风险主要为农业面源和上游客水污染,小塔山水库水厂取水口建成自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水质变化。
赣榆县乡镇(含农村)大多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未划分,无标志标牌或标志标牌不规范。赣榆县属于农业大县,存在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要进一步加强水源地的水生态修复能力和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要加强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5综合评估
综合环境水源地环境禀赋、污染状况、环境监管和环境风险各指标的评估结论,目前赣榆县环境禀赋、环境风险是制约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重要因素。而且,部分地区饮用水源地内的居民生活源污染也有很重要的影响。
3强化赣榆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对策
3.1加强宣传, 提高认识
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 关键是要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通过各种有效方式, 广泛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 在群众中营造一个学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知识、宣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政策、贯彻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的热烈气氛[3]。
3.2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特别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职责, 建立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技术研究与试点, 探索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抓紧研究制订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3.3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
以镇、村饮用水源地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对镇、村的饮用水源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并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对水源地开展水质常规监测,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环境监管,保护区内禁止新增污染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理能力。
3.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控预警
制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方案,确定采样点位、采样时间、监测项目和频次,充分考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基本要求,监测频次、监测因子统一和规范化,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和实时监测的能力。着重开展好每年一次或多次的例行监测,特殊情况下要增加监测频次,在监测过程中要严格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具有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比性。为饮用水水源的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5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解决管理盲区问题。根据目前水源保护管理现状,由县政府牵头,从各个部门单位组织人员组成水源保护管理小组,开展经常性巡查,着力解决一些单个职能部门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积极规避多头管理却最终无人管理的现象发生,有效解决人民群众饮用水不安全问题。二是要建立联动机制,真正发挥管理部门作用,形成部门齐抓共管格局。三是完善应急处理处置方案,形成应对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处置能力。主要包括:建设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系统,保障系统有效运行;增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等。
3.6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政策
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生态补偿政策、饮用水水源保护信贷政策和“以奖促治”政策等方面,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和财政的扶持力度。围绕饮用水水源地规划与管理、水质保护与生态修复、水质净化处理、水生态监测监控、事故预警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现实需求,结合已有的工作基础,针对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批科技支持项目研究,为水源地保护提供科学决策支持。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编制《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功能区划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安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促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
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停产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的信息。
第四章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区域、水体符合功能区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
(二)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
(三)风景名胜区水体;
(四)重要的湖泊、湿地;
(五)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森林;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
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水环境功能确定为一、二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设的项目。已建成的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依法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控制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排泄物。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财政补贴、减免费用等扶持措施。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江河、湖泊、运河、水库、渠道、河道、沟池等开展清淤保洁工作,提高城乡水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九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水质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
第三十一条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二)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和物资;
(四)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证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还应当载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的有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其中,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逐步推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节余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污染治理
第三十五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
乡、村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第三十六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工业废水的,其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八条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超标排放以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外,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过纳管标准时,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的纳管设备阀门等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和企业,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流域、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水环境质量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达不到功能区水质要求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强制措施,确保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
第六章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控体系,完善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提高相关部门之间的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跟踪评价水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变化趋势,统一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四十四条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第四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联网,并提供在线监测数据。
第四十六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并向所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水行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电话。
第四十八条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海事、农业、渔业、水行政、国土资源和安全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
第五十一条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及时公布重大水污染违法情况。
第五十三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定期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的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作出处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同级其他部门,对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污染物,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应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第五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五十九条排污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试生产,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六十一条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任务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审批、核准项目的;
(四)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履行执法职责的;
(八)因监管不力造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长期或者严重超标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排污单位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拒绝、阻扰、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水环境质量;改善;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TU9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0005203
1 引言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专门针对水环境治理而提出的全国性的纲领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1]。为改善清镇市水环境质量,贯彻落实国务院总体要求,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意义重大。在此科学、全面地分析区域水污染防治形势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性的对策建议。
2 清镇市水h境质量现状
清镇市红枫湖水质较好,百花湖支流东门桥河污染较为严重,水质现状为劣Ⅴ类[2]。清镇市近年工业需水量和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占比逐渐增加,工业需水量的占比由29%增加到 71%,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占比也由3%增加到7%,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也将日益突出。农业需水量和生活需水量的占比逐渐减小,农业需水量的占比由48%降低到13%,生活需水量的占比由20%降低到9%[3]。
3 清镇市水环境存在的问题
3.1 市域范围内包含红枫湖和百花湖部分饮用水源地,水环境十分敏感
目前红枫湖水源地及其支流水质较好,可以达到相应功能类别要求。但由于红枫湖几条主要入湖支流均处于安顺市平坝区境内,随着贵安新区和平坝区的快速发展,上游地区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水的影响,红枫湖水源地及其支流面临的环境风险也越来越大。百花湖水源地水质也较好,可以达到相应功能类别要求;但百花湖支流东门桥河污染较为严重,水质现状为劣Ⅴ类,主要受沿线生活污水影响所致。
3.2 城区污水无合适的排放去向,城市排水系统面临巨大压力
清镇市在建的清镇职教城,到2020 年,清镇职教城内入驻职业院校将不少于25 所,在校生规模达20万人以上,配套人口达20万人以上。由于清镇职教城位于百花湖准保护区,污水自然排向进百花湖,目前清镇职教城的生活污水是通过提升泵站排入朱家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东门桥河、朱家河目前已无容量容纳生活污水的排放,但随着职教城入驻人口的增加,加之朱家河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限制,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百花湖水质。
3.3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亟待进一步完善
清镇朱家河污水处理厂的排水去向是饮用水源支流,但目前污水处理厂的出水仍执行一级B 标,对饮用水源的污染风险较大。从保护饮用水源的角度出发,应尽快完成提标改造工程。此外,清镇工业园区、物流园区、职教城等的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建设也较为滞后,饮用水源地及其支流沿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也不完善。
3.4 对地表河流和饮用水源地周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现场调查发现,暗流河、麦包河、栗木河、东门河等都存在大量的生活垃圾,给水环境支流带来污染风险。主要是由于生活垃圾没有有力的处理措施,随处乱扔,一些村落虽然有统一的垃圾堆放点,但由于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清运,造成垃圾成堆。
3.5 水源地环境保护体系还不健全
红枫湖流域地跨贵阳市、安顺市两个行政区,新建立的贵安新区又包含了上述两地部分区域,红枫湖三大支流(羊昌河、后六河、麻线河)部分流域已划入贵安新区直管区并已移交贵安新区管委会管理。除此之外,红枫湖沿岸90%以上陆域面积也已纳入贵安新区规划区。从长远看,从对饮用水源实施统一、长效保护和管理的角度看,贵州省在谋求新区建设发展的同时急需建立统一的红枫湖流域管理模式。
3.6 备用水源地建设进展滞后
清镇市虽然《清镇市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4],预案中备用水源地输水方式为利用消防车、洒水车、水罐车等集中分片送水,但与备用水源地匹配的管道和管网等工程建设较为滞后,急需完善备用水源地相应的配套工程,早日建成与清镇市中心城区和各乡镇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
3.7 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不清
清镇市还未设置地下水常规监测断面,对整体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底数不清。此外,结合清镇市水文地质图和现场调查发现,站街工业园区是地下水富集区,工业园的发展必然会对地下水产生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 清镇市水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措施
4.1 确保饮用水安全
4.1.1 完善饮用水源地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水源地安全
完成清镇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围栏、界桩及警示牌的设置工作。2017 年底对供水规模在1000 人以上的农村人饮工程划定水源保护区。2017年底完成对清镇市备用水源地划定水源保护区。2020年底前完成清镇市建制乡镇水源地和清镇市备用水源地围栏、界桩及警示牌的设置工作,2022 年底前完成清镇市供水规模在1000 人以上的农村人饮工程的围栏、界桩及警示牌的设置工作。
4.1.2 控制严治
严控饮用水源地入库支流污染物排放,加强饮用水源地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采取源头控制和截流工程严格控制农业和生活面源的氮磷排放对水源地的影响。对百花湖支流东门桥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支流河道采取生态护岸、绿化坡岸,河流与村寨间建设生态缓冲带,支流入湖、河口附近建设湿地带。在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坚决予以搬迁和拆除,在限养区内的原有规模化养殖场要采取先进工艺,增设污染处理设施,粪便污水达标排放,大力推广畜禽粪便厌氧发酵和商品肥有机生产等成熟技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管控2015~2017 年完成百花湖东门桥河流域村寨污水收集处理、生态治理工程建设;2018~2020 年完成红枫湖、百花湖(东门桥河外)流域村寨污水收集处理、生态修复工程建设;2018 年完成红枫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搬迁工作;2020 年前完成红枫湖支流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
4.1.3 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
加强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工程的建设和保护,积极实施退耕还林,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边界构建30~100 m宽植被缓冲带,二级保护区内在现有的基础上,强化管理,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规划2015~2020 年饮用水源保护区流域范围内的森林覆盖率达60%,减少水土流失对水源地造成的影响。
4.1.4 生态农业推广
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推广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在水源地流域范围内划定化肥、农药限量使用区。到2020 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面积比例达到100%。
4.1.5 加强饮用水源地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及供水企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制。根据水源地水质要求,对保护区上游提出保护区边界来水的水质要求,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协调、督促上游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控制断面的水质达标,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建立饮用水源地跨流域协调管理机制,加强水源地周边城市沟通协调。
4.2 持续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
4.2.1 加强和完善截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加大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城市地表水水质全面改善,确保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100%。在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基础上,通过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处理效率,尤其是总氮、总磷的处理效率。实施红枫湖环湖截污沟工程建设。实施城区道路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和雨污分流的比例,减缓城市径流等污染对污水处理厂的冲击,并逐步实现城市雨污分流。污水处理厂引入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已建工业园区污水配套收集管网建设,提高园区污水处理工程运行效率。加快推进清镇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25 年,清镇市工业园区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污水管网收集系统、雨污分流系统、集中处理系统,实现工业园区废水零排放。
4.2.2 加大城市中水回用系统建设
在建设和完善污水管网与收集系统的基础上,结合建筑周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行分散处理回用。采用人工湿地、净化塘、膜处理等工艺对其尾水进行深度处理,达到相应水质标准要求,回用于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或环境用水,优先满足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需求。遵守《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中相关要求,新建规模以上住宅小区、宾馆、写字楼、办公楼、学校等场所必须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鼓励、支持建设中水回用工程,逐步对已建成的大型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实施雨污分流和中水回用系统改造。分时段、分步骤推广中水回用,通过近期职教城入住学校中水回用系统工程、经开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和其他中水回用工程等,远期朱家河污水处理厂提标回用工程。实现到2020年城市中水回用率达到30%,到2025 年实现中水回用率40%以上。
4.2.3 加大乡(镇)、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
积极开展农村环境保护,推进农村清洁能源设施的建设与推广,推动流域范围内生态示范村推广建设工作。在地表水水质因农村生活污水排放超标区域(东门桥河),建设村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至2020 年,完善清镇市各乡镇集镇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作,确保地表水一级红线区域以及地表水水质超标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流域集镇和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达60%以上,显著减少农村生活污染物排放。大力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实施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项目,配套进行改厨、改厕、改厩“一池三改”等工作。做好村寨规划和建设,优化村寨布点,引导乡村居民适度集中居住。加强农村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4.2.4 控制农业面源
以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为中心,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控制水土流失,对于10°~25°坡度的耕地进行等高耕作。全面实施坡耕地水肥流失控制工程建设,有效收集农田径流,控制农田水土和水肥流失。在流域内大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工程,推广使用平衡施肥技术,提高有机肥、农家肥的使用量,减少化肥的施用量,增加土壤有机质,改良土壤现状,加快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兽药、农药新品种的使用,从源头上减少因农田径流和水土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实施农业生产清洁工程,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粪便还田等措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4.3 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
4.3.1 加强地下水富集区污水处理及防渗设施建设
针对地下水富集区所在位置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农业区优先完善污水灌区的控制灌溉定额和区域渗透系数调节措施;工业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政策,在运行中和新建建设项目时要结合项目各生产设备、管廊或管线、贮存与运输装置、污染物贮存与处理装置、事故应急装置等的布局,根据可能进入地下水环境的各N有毒有害原辅材料、中间物料和产品的泄露量及其他各类污染物的性质、产生量和排放量,提出高要求地面防渗方案,给出具体的防渗材料及防渗标准要求,建立防渗设施的检漏系统。
4.3.2 加强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控制
清镇市岩溶发育强烈,水文控制单元划分及产汇流条件复杂,建议摸清地表水系与地下暗河系统的相互转化关系,将具有明显水量转化关系的“明流”“暗河”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划分水源保护区,实施地表-地下水统一管理。
4.3.3 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基于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和难以逆转性两个特点,需构建一个“防-治-保”相结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合理设置各项防治措施,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摸清家底,在全市域范围内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调查工作。工作内容应包括: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地下水典型污染源调查(工矿企业、油库及加油站、垃圾填埋场、矿山渣场、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场、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等)。对受到污染的地下水,需要找出原因,控制污染源,并开展污染治理工程。以污染源为核心,对源进行监督,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污染物直接排入地下水,污水排放企业排污口不能设在地下暗河、落水洞、漏斗等与地下水连通的地方。
5 结语
研究中科学、全面地分析了区域水污染防治形势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性的对策建议。清镇市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强组织保障,争创多部门协调治水的良好局面,保障清镇市水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改善。
参考文献:
[1]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R].北京:中国国务院,2015.
[2]清镇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清镇市水质监测报告[R].贵阳:清镇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15.
[3]贵阳市水务局.2015年贵阳市水资源公报[R].贵阳:贵阳市水务局,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