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融资租赁论文

融资租赁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融资租赁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融资租赁论文

融资租赁论文范文第1篇

目前,国内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众多,各个融资租赁公司都有自己的业务特性与优劣势,当融资租赁公司受理一个项目之后,不可避免会遇到与同行之间在业务方案上的竞争问题。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正确认知自我,在自我风险管理控制流程之内,尽量优化业务方案,若自身存在流程不规范、内部管理未能制度化、流程化等问题缺陷,则不应该片面的去与竞争者打价格战,而是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资金融通优势,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来争取客户。

2风险应对

2.1传统风险应对计划传统风险应对计划主要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转移和风险减弱。其应对逻辑所示。风险应对逻辑图

2.1.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简言之就是放弃可能获得利益的机会。此种策略仅在客户所在行业、市场、主体适格、主体资信等方面皆属于最高风险级别,且没有任何其他可以补救的措施来推进项目开展的时候适用。

2.1.2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即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主体来承担。转嫁的主要方式就是引入保证人、保险转移、第三人(客户)提供抵押或质押等。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业务当中,常常引入生产厂商作为保证人,保证方式较多采用回购担保、担保公司及其他单位或者有足够的资信能力的个人。若采用此种策略,势必会增加客户的经济成本或者机会成本,例如办理保险、引入担保公司等都将直接增加客户的经济成本,例如客户提供抵押或者质押,将直接减少客户再次融资的机会成本。综上,此种策略应该对客户自身进行充分的风险识别,同时对客户所涉行业、市场及相关政策环境等外部环境进行仔细了解后,在统计核算其稳定现金流的基础之上,合理选择适当风险转移方式,完全保证债权安全。

2.1.3风险减弱

风险减弱,是指将风险出现的概率降低到可以控制的程度。此类策略的关键点就是确定风险控制的底线点。实践中减弱风险的方式有交纳保证金、合同、手续费、公证、标识等增强项目技术执行力的方法。关于风险控制底线的确定包括以下两方面:其一,融资租赁公司需要通过详尽、周密地分析具体项目中涉及客户的内、外部环境后,进行风险识别,结合定性和量化分析,作出适用于公司内部的风险级别认定。其二,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就该项目在公司当中的内部、外部环境进行专项集中总结分析,确定各业务关键环节的操作底线。前述适用于各行业的传统风险应对计划,必然有不足之处,因此在实践中需要适时采用一些特殊风险控制措施予以应对。

2.2特殊风险应对计划

2.2.1利用风险

利用风险是指利用自身的优势去克服劣势,通过发挥综合专业优势,将风险控制在可操作的范畴。尤其作为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不能成为按既定流程放款的工具,操作模式不能仅仅是对经销商进行管理或者简单化的管理生产厂商。需要将债权与物权管理结合起来,要善于运用金融服务的特点,对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市场的开拓起到助推器的作用;要根据公司工程机械事业部的发展定向强化自身,以更快、更好的金融服务意识,运用灵活的风险管理手段,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并着重保证投放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1)建立生产厂商风险数据库

通过做大量的前期调查工作,在与各生产厂商的日常往来接触当中,了解各生产厂商的主要产品类别、产品特性及结构模式、销售模式构成及市场开拓力度、成立及历史沿革等详细情况。对各生产厂商开展融资租赁情况调查,应就不同机械设备做分类总结分析。需要汲取租赁公司对该厂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成功经验,纠正模式流程中的不足之处,详细梳理适合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的完整的项目风险应对控制流程。随后,应该依据不同生产厂商的特性信息,制定不同的应对措施,拟出适合合作开展业务的客户群,最终形成以生产厂商为中心的一个风险动态数据库。此外,还应关注工程机械行业的动态发展趋势,借鉴股市中的涨跌停板制度,通过追踪局部工程机械市场的动态变化,适时调整相对应的融资租赁下限条件,不仅要达到帮助客户实现潜在购买力的作用,更要承担起风险揭示的义务,避免由于不合理的融资租赁政策造成客户忽视风险盲目投资,规避工程机械市场中羊群效用下的客户违约风险。

(2)依托生产厂商,建立二手设备处理(翻新)市场

首先,可以以生产厂商为中心,使客户的还租行为与生产厂商的售后服务水平形成互相制约的激励机制。当客户的还租情况良好时,生产厂商可以给予更优质的售后服务。当客户的无法还租时,可以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二手设备处理市场平台来进行租赁资产投资管理优化,从租赁资产的投资、交易和处置中盈利,突出在资产估值、管理、投资和处置方面的竞争优势。其次,适度引入第三方中介组织,规范建立二手设备处理平台市场,帮助客户的闲置设备在市场中更为顺畅的流通,更好地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减少客户的经济损失。

2.2.2共享风险

共享风险是指将在风险识别工作当中发现自己不易处理的风险,分配给有能力应付此类风险的第三方。因此,从某个角度来说,共享风险是利用风险的延伸。此种应对方式,大多发生在租后管理阶段,但是我们需要在租前就尽其所能地揭示其可以共享给第三方的风险点,采用专业人做专业事的原则来共享风险,保证整个项目的顺利运行。

3结语

融资租赁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合同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0-0192-02

一、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号】中又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上述的规定中始终体现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

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今为止约近50家)为主体,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不足,出现了政出多门,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对这类企业,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就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力。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权力,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其本质体现出维护国家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权威性上的无奈。所以,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取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重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回租赁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分四种并列方式,既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国内杂物买卖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物租赁或国内货物租赁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式是以具有先进生产要素为特征的物资(技术、设备)形态的运动为前提,继而进行货币形态(租金)的运动,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金融、贸易集于一体,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先进的生产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可以直接和显见地体现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产业要求,体现我国对外开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居间服务,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延伸。回租赁业务是将承租人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买入,再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回租赁合同履行终结时,再将设备所有权回转于承租人。这种租赁业务设备的物资运动形态仅有观念上的运动,涉及实际上的运动是以货币形态的运动为主要特征。本质上体现的是资金市场的融资和物的担保。回租赁业务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严格规范,极易造成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国内企业贸易发展,实现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的产业政策发生冲突,也极易规避我国对金融行业的严格管理和外汇严格管制的法律规定。例如,有些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规避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利用回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极为相似的特征,达到既为“承租人”解决资金,又为“出租人”牟取高于贷款利息租金利润的目的,而订立形式要件为融资租赁合同,实质要件为借款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纠纷中常见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有较多相似之处,加上实施操作不规范,故二者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和认定。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在主体、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标的物流转方式等方面的极为相似,将此类问题全部归于司法环节中解决难度极大。笔者认为,第一,在立法上要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从事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并且应当严格限制,实行回租赁业务的特别准人制度;第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第三,融资租赁行业要建立自律制度,在回租赁业务自律方面应更加严格。回租赁业务并不体现进口技术和设备的租赁业务的主要宗旨,仅是租赁业务的补充形式。回租赁业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成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的祸源之一,应当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重点治理和整顿的对象。笔者认为,回租赁业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限制其发展,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回租赁业务方式实施融资租赁的合同行为,应当进行严格的治理和制裁。

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破产的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融资租赁 船舶 扣船

    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与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海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海事请求权通过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存在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对分,海事诉讼正如其他诉讼,始终针对人而发动,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诉讼的当事方。国际社会为统一船舶扣押规定,制定了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9《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在我国只有很短的历史。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有别于英美法,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承认对人诉讼,而不承认对物诉讼,船舶扣押的理论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然而,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一定意义上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对物诉讼制度,至少可以说与对物诉讼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作用。而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当今航运市场上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对此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一、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性问题得提出

    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规定。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可以扣押论,依据法律实证主义思维模式,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归类于光租合同。除了船舶优先权等特殊的海事请求外,基于一般的海事请求融资租赁中的船舶也是可以扣押的。第二种是不可以扣押论,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将船舶租用合同(含程租、期租、光租、租购)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分别规定于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实质上承认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海商合同地位,然而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了光租船可扣,从严格的法定条件来讲,不应法外扣船。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不可扣的。并且,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二十九条,“可扣即可卖”,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产生了优先权之后,也面临着被扣押甚至拍卖的风险。这与合同法242条规定的,承租人破产出租人享有取回权相矛盾。第三种是有条件的可扣押船舶论,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其符合光船租船下的船舶的条件下,比照2000年实施的我国《海事诉法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光租船可扣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当是可以被扣押的。但因为依照2000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第六章“附则”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存在不同种类,有些类别如委托租赁不符合光船租赁条件,也即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不符合光租租船的条件,应区别不同情形来决定是否可以扣押。

    二、融资租赁下船舶扣押与可扣性分析

    在融资租赁下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的各类观点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光租合同的区别是否影响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押性对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的权利和义务,《海商法》有不同的规定。光船承租人的地位最接近船舶所有人,除了船舶的所有人不发生转移,承租人可以实际地占有、支配和使用光租船舶,这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可以扣押光租下的当事船舶的主要原因。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船合同颇为相似。二者都是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即船舶所有人只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租期内的租金计算与租期届满时的所有权归属上。因此,这两点并不必然影响租期内船舶的可扣押性。

    (二)扣押融资租赁下的船舶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现行的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购买融资租赁船舶后,主要参照光船租赁模式将融资租赁船舶出租给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船舶登记环节上也是依据光船租赁进行光租登记②。融资租赁双方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并在海事局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手续。海事局颁发光船租赁证书,船舶登记簿允许公众查询。基于船舶登记的物权公示的效力,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应该允许海事请求人在具备扣押申请条件的时候,申请扣押以光船租赁进行登记的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因此,融资租赁船舶在符合光船租赁条件的情况下,对融资租赁下的船舶进行扣押时,不存在法外扣船的情况。

    (三)扣押融资租赁船舶与《合同法》关于出租人取回权的优先性扣船制度适用我国《海商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出租人取回权的规定适用《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在实体法层面,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均属该法的调整范围。《海商法》则对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商(事)合同关系做出系统规定。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又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确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实为一种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有关海商合同关系,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定时,补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法层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关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的法律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其关系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基于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的扣船制度应优先于《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对此问题有明确的答案。公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原则上规定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但是根据该条第五款的例外,海商法关于海事请求权及扣押海船的规定得优先适用,海事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出租人的物权。其实,海事请求权人可申请扣押并拍卖或变卖光船租赁的船舶,以此来实现其请求权,足以说明海事请求权可对抗光船租赁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权。而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仅保留名义上的所有权作为收回其投资的最终保障,这种名义上的船舶所有权更不足以对抗海事请求权。可见《海商法》等海事法律对于船舶扣押拍卖的法律规定应该优先于《合同法》适用。因此,扣押融资租赁船舶与出租人享有的取回权并不矛盾,它们是不同法律制度适用的不同结果。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关于融资租赁下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的不同观点的对比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并不影响融资租赁船舶的可扣性。海事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出租人的物权,船舶融资租赁条件下的船舶与光船租赁下的船舶条件基本相同时,完全可以比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光租船可扣押的规定适用。

    三、可扣押船舶的范围

融资租赁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监管

2013年6月20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成都农商银行与安邦人寿保险公司联合筹建金融租赁公司。这是银监会监管下的第22家金融租赁公司,也是首家农商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即商业银行为主要出资人组建的金融租赁公司)背靠银行股东,拥有明显的资金优势和信用优势,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必将成为新兴的市场主力。国际上应用金融租赁方式已经较为成熟,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租赁渗透率为15%-30%,而我国只有3%左右,金融租赁的优势还远远未发挥出来,这与融资租赁业的监管薄弱不无关系。我们应该积极研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律规范与监管,为金融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

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概况

上世纪80年代,国内商业银行曾大量投资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但受整个行业环境不佳、管理不善等各种因素影响,经营状况普遍较差,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商业银行全面退出租赁业,进入分业经营阶段。而后,随着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银监会于2007年3月修改颁布了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同年11月28日,由中国工商银行独资设立的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正式在天津挂牌成立,这是全国率先正式成立的第一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此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纷纷进驻金融租赁业,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成为与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信托、保险并列的五大金融形式之一。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银行本身及融资租赁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来说,有利于发挥资金优势,扩大客户基础,发展多领域业务,提高盈利能力,最终提升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商业银行具有较丰富的专业人才、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优势,进入融资租赁行业,能更好地促进企业设备销售、技术更新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监管的原则——适度严格监管

目前,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有三类,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归口银监会监管,后两类属于非金融机构,归口商务部监管。现今,银监会监管下取得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仅22家,其中商业银行投资或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1家,而非金融机构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数量接近200家。尽管在数量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不占优势,但从资产规模上看,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资产占国内租赁行业资产总规模的六成以上。今年金融租赁公司最新业绩出炉,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三家净利润位居业内前三。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成为融资租赁业发展壮大的主力军,也成为金融租赁市场监管的主要对象。

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既要遵守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则,也要看到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特点,遵循适度严格监管的原则,既要保障行业安全,又不能抑制行业发展。

(一)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应严于一般融资租赁公司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主要集中在资金来源渠道上,其日常运营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其母银行,从母银行很容易获得大量的资金支持,贷款利息甚至可以低于市场利率,这种竞争优势是其他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比拟的。但也正因其与母银行的关系紧密,能够更为容易地动用公众储蓄资金,金融性更为突出,一旦发生问题可能会波及到银行系统的安全,潜在的金融风险较大。同时,由于金融租赁在中国的发展历程较短,认知度不高,一些公众甚至官方机构往往把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看作是金融体系内类似于银行的机构,尽管这类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其运营中的失误可能有损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实践中个别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严重,操纵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恶意经营,通过种种关联交易手段大量套取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分别被德隆系、托普系控制的融资租赁公司形成了几十亿元到期不能支付债务,致使局部地区金融秩序混乱,已危及这些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对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需要接受严于一般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监管。从国际上看,很多没有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特别监管的发达国家,如美国,仍对待银行兼营、或者银行下属公司经营的租赁业务都实行并表监管。

(二)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应宽于银行业的监管

监管源于风险,监管程度应该与风险等级相匹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接受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以及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相比,风险远远低于后者。第一,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公司一直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对出租人的保护程度比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中抵押担保权对出资人的保护程度要高得多。一旦出现承租人违约的情况,出租人可以行使对租赁物的取回占有权,从而大大降低出租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这意味着租赁公司相对于银行而言,其资金安全能得到更多的保护。第二,“三方主体、两份合同”的交易结构要求出租人提供的资金必须用于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设备,而不能用于其它用途,这可以防止承租人滥用资金,这与银行贷款相比,资金运用的风险大大降低了。第三,金融租赁公司不直接吸收公众储蓄存款,只要不涉及公众存款,就不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对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监管的程度应是适度的,如果不加区别地按照银行标准实施金融监管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法律监管的若干建议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中小银行入股组建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要求“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如此高的资产规模要求将很多资产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拒之门外。从融资租赁功能定位看,其最大优势就是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产业升级,尤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而我国城商行等中小银行经营机制灵活,客户群体与融资租赁承租户类同,在服务小企业和“三农”方面具有的天然优势。而且金融租赁公司数量的增多,可以共同培育市场,增强市场活力,促进政策完善,对行业发展有利。建议降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放宽发起人资格限制,鼓励中小银行控股组建金融租赁公司。

(二)适当放宽业务范围,拓宽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吸收非银行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等。虽然与普通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相比,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加宽泛经营形式多样,但是相比其他金融机构业务,仍显范围窄、限制多,未形成重要的金融地位。且银行系租赁公司随着业务的开展,也必将面临着后续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笔者建议,可以适当放宽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来源,例如扩大吸收股东存款范围,将只吸收1年期以上的存款变为3个月以上;取消应收租赁款的转让对象限制,不再只限于商业银行;允许发行租赁基金和信托产品等合理合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资金周转、提高效率、增强金融活力。与厂商系等其他金融租赁公司相比,母银行可以对租赁公司扩充业务进行产品研发、建章立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把其稳健经营的理念引入金融租赁业,降低风险,推动金融创新的步伐。

(三)完善风险监管机制和评级管理系统,兼顾安全与效率

金融租赁公司有两类风险最值得关注:集中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因为金融租赁公司租赁期较长,在资金运用中会面临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结构性问题,如“短借长用”,形成资金流动性风险隐患。《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监管设置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等5项指标,其中明显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规范。《办法》第37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但是对风险分类管理缺乏详细标准、方法和措施。笔者建议,银监会应尽快出台“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标”、“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指引”等法律文件,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在制定分类监管指标时要注意,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系数远低于商业银行,因此,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不能太严格,否则会限制其灵活性和效率。

融资租赁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融资租赁; 税收差别理论; 债务替论; 成本理论; 破产理论

完美资本市场理论认为,在资本市场上是不存在交易成本的,也没有税收、成本和破产成本,而且在完美资本市场中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人们都能基于相同的信息作出判断。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假设都成立,金融市场是完美的,公司融资租赁形成的债务与借款形成的债务就没有什么区别,公司租赁成本与借款成本就没有差别,二者是可以完全替代的。然而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完美资本市场理论的所有条件,租赁成本和借款成本是不同的。另外由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存在,以及企业会出现过度投资或投资不足问题,冲突也会出现,现代融资租赁理论就产生了。学者们对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一些理论进行。

一、税收差别理论和融资租赁

由于各国的税法都有不同的规定,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税率,还对一些企业有优惠税率,税收差别理论在此基础上被提出。国外也有关于租赁资产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政策从而减少自身的应纳税额,这些政策正是高税率的企业所更加重视的。低税率企业将税收优惠权卖给高税率企业,高税率企业则降低租金予以回报,承租方和出租方就可以共同分享税负减少的收益。税收差别理论认为,正是由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所负担的税率不同,才使得租赁活动得以存在。

Chu Ling,Mathieu Robert and Zhang Ping(2008)认为企业更倾向于租赁短寿命的资产,特别是对于一个出租人来说,因为租赁付款有降低出租人税率的作用,从而使得这种税收收益在双方之间互相传递,但是由于租赁市场的竞争性使得这种低税率不能维持很久。Ho Daniel,Kan Shirley and Wong Brossa(2010)认为如果企业所得税较低,税收优惠会在承租人和租赁公司之间转移,租赁资产将比购买资产获得更多的好处。Callimaci Antonell,Fortin Anne and Landry Suzanne(2011)认为资本租赁随企业税负的增加而减少,随着股权集中度的增加而增加。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税率对融资租赁影响的关系是不显著的。根据这些学者的研究,企业间进行融资租赁与他们所负担的税率水平并不显著。Finucane (1988)的研究发现,企业的融资租赁水平与税收因素相关性并不显著。Mehran and Taggart(1995)通过对134家美国大型企业(1979—1980)公布的数据实证研究表明税收对融资租赁影响的相关性并不显著,可能是其所选取的样本量较少或者期间较短造成的。

二、债务替论和融资租赁

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资金,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方式都是较常见的融资形式。这些融资方式是否可以相互替代?由于不同融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会影响到其长短期的财务指标,而且融资成本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企业在寻求其可替代的融资方式时,要考虑到融资后企业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融资租赁会形成的是应付融资租赁款,它和借款都构成企业的债务,并且它们都是一种契约式义务,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外部资金的数量是可以事先确定的。因此债务替论认为,融资租赁和借款筹资会呈现出此消彼长的趋势,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债务替论认为,融资租赁是借款融资的一种替代形式。Myers,Dill and Bautista(1976),Franks and Hodges(1978)的研究指出,融资租赁和借款筹资都是一种契约式义务,它们都会降低企业的负债能力。在企业负债能力一定的情况下,借款筹资和融资租赁会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情形,即二者可以互相代替,但仍是资金市场上两种不同的融资工具。

Marston and Harris(1988)实证研究了融资租赁与负债的关系,实证结果与债务替论相符,即租赁与负债融资可以相互替代,同时还发现,高债务比率的公司比低债务比率的公司存在着更多的租赁融资。

Beattie,Goodcare and Thomson(2000)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进一步验证了租赁与其他负债融资之间的互相替代关系。Yan(2002)认为随着公司问题的增多或者避税能力的增长,其债务的替代程度也会增强。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替代与租赁呈现负相关关系。在其后的研究中,Yan(2006)又指出公司内生问题及其固定效应也会使得租赁和借款之间产生替代关系。这种债务替代关系不仅存在于大企业的融资租赁过程中,而且在中小企业的研究中也存在。Deloof,Lagaert and Verscbueren(2007)以中小企业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与负债融资同样存在着相互替代关系,即随着企业融资租赁的增加,其他负债随之减少。另外,Agarwal,Ambrose,Hongming Huang and Yildirim(2011)根据无套利理论模型,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债务与融资租赁的关系还取决于承租人的资本结构以及租赁市场的竞争性。

关于债务替代与融资租赁关系的实证研究,并非都承认它们之间是替代关系。最有代表性的就是Ang and Peterson(1984)提出的“租赁之谜”。他们利用1976—1981年间美国600多家企业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与传统的债务替论相悖,租赁与借款融资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这一结论使得更多学者关注租赁与借款之间关系的研究。Finucane(1988)对1981

—1985年间美国接近600家企业融资租赁数据进行研究,也得出与Ang and Peterson相同的结论,即融资租赁与借款融资呈显著正相关关系。此外,Lasfer and Levis(1998)通过对英国1982—1996年3 000多家公司的数据研究发现,租赁的影响因素在大企业和小企业中是不同的,就整体样本来讲,有融资租赁的公司比没有融资租赁的公司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固定资产投资和较高的负债比率,对于中小企业和非上市公司而言,租赁和企业负债是可以互相替代的,但对于大企业,其租赁比例与负债呈正相关关系。另外,Meheran,Taggart and Yermack(1999)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企业融资租赁比例与负债呈正相关关系假设成立。

三、成本理论、破产理论与融资租赁

社会经济活动中,关系广泛存在。理性经济人假设每个人都在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理论认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为委托人的利益而行动。当企业形成外部债务时,也就存在着债权债务的委托关系。债权人的目的是收回本金并获得较稳定的报酬,债务人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扩大经营,或投资于预期报酬率高、风险大的项目,两者目的是不一致的。虽然债权人知道资金的出借是存在风险的,而且也把这些风险考虑到他要求的预期收益中,并通过合约约束债务人的行为,但仍然会存在债务人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融资租赁与贷款相比,如果承租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出租人的状况要比债权人的状况好一些。融资租赁可以承租设备本身作为担保物,出租人对租赁资产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立即收回租赁资产,损失比较小。对于贷款而言,即使债务人有资产作保证,当出现债务违约时,债权人收回贷款是比较困难的,且成本相对较高。成本理论、破产理论认为,融资企业的风险越高,投资者越愿意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投资,该方式有避免融资企业破产的好处,投资者可以通过降低融资租赁租金的方式将其中的部分好处转移给承租企业。

在破产成本理论研究方面,Scott and Leeth(1989)认为存在着较高财务困境的公司会更倾向于采取融资租赁行为。Krishnan and Moyer(1994)通过实证得出:随着破产成本的增加,融资租赁的比例是上升的。实证结果还表明,有融资租赁的公司与没有融资租赁的公司相比有着较低的总资产留存收益率和偿债能力系数,并且有较高的成长能力,同时还面临着较高的债务比率和运营风险。由于企业存在着经营失败风险,特别是当企业出现财务困境时,融资租赁能够降低风险,成本也比较低,优势明显。Andrea L. Eisfeldt(2009)通过实证研究证实面临财务困境的企业更偏好融资租赁。

在成本研究方面,Myers(1977)认为,企业如果拥有较高的成长机会,它会较少使用普通负债方式融资,而采取其他方式融资来解决企业投资不足问题。此外,Stulz and Johoson(1985)研究认为具有较高优先索取权的融资方式有利于减少投资不足,而租赁方式就具有较高的索取权,因为租赁资产在购买前是由出租者和承租者协商指定的,承租方具有租赁资产会计上的所有权,而出租方拥有租赁资产法律上的所有权,由于法律的威力,使承租企业不敢隐匿或转移资产,从而有效避免了普通债务融资中可能存在的隐匿或转移资产问题,这样也就降低了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成本。

Barclay and Smith(1995),Graham,Lemmon and Schallheim(1995)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企业的成长性越高,就越希望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同时,他们还发现在一些受到管制的行业,如电力、石油、通信等则更多地希望采取银行信贷方式融资。Lasfer and Levis(1998)认为,一般而言采用融资租赁融资的企业盈利能力要比不采用融资租赁的企业强,他们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一部分来源于融资租赁,财务管理成熟的企业更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

另外,所有权结构也可以减少企业的问题。Hamid Mehran,Robert A. Taggart and David Yermack(1999)对所有权结构作了进一步实证研究,认为CEO持股对公司采用借债融资还是租赁融资有很大的影响。Robicheaux,Xu dong Fu and Ligon(2008)通过设立模型对其提出的假设进行研究,结果发现企业融资租赁比率与企业管理层薪酬、CEO持股比例、独立董事比例等呈正相关关系。较高的薪酬激励和外部董事使得企业更倾向于运用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可以降低企业的债务成本。

四、国内文献综述

由于融资租赁在我国还不太成熟,市场渗透率也较低,相对于国外大量的研究数据,国内可获得的样本数据也有限,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影响因素及效果的实证研究也相对较少。

路妍(2002)认为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缓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对融资租赁缺乏扶持,立法也相对滞后,使得融资租赁管理分散;另一方面在理论研究中,大多采用国外融资租赁理论,对我国的特殊情况考虑不充分,理论研究脱离实际,对融资租赁的认识不够深入,从而制约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李刚(2009)也指出目前我国租赁市场还不发达,租赁理论比较滞后,研究水平还停留在对租赁市场理论分析以及政策研究方面,而对影响租赁的因素、租赁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的关系研究较少。

融资租赁的实证研究成果较早的是来明敏、占俊华、张元慧(2005)对融资租赁的影响因素进行了T检验,结果发现采用融资租赁的企业和不采用融资租赁的企业在名义所得税率、长期负债校正率和短期融资比三个指标变量上存在明显差异。此外,来明敏(2005)从承租企业视角出发,利用沪市2002年上市公司的会计资料,运用Logistic分析方法,根据相关数据进行测算,得出了企业融资租赁影响因素,指出税率差别对企业融资租赁有影响,债务对企业融资租赁也有影响,而成本则没有影响。任玉荣、任晴(2009)通过对341家企业的问卷调查,对企业融资租赁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采用Kruskal-Wallis检验和Tobit模型,分析企业特征与融资租赁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行业因素对企业租赁程度的影响并不显著,但企业负债比率与融资租赁为互补关系。

胡春静(2009)以沪市A股2003—2007年687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整体而言,实际所得税率对企业融资租赁决策没有明显影响;企业的长期负债对融资租赁有显著影响,而且影响最为显著,企业融资租赁筹资与借款筹资是互补关系。此后,魏浩轩(2011)也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企业的负债结构、成长性和所有权结构是影响融资租赁决策的最重要因素,并指出企业的流动性风险、营运能力也应该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文斌(2011)则在国外租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上市公司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假设,实证研究了企业税收因素、负债比率、盈利能力、成长性、资产专有性等因素对企业租赁的影响,结果发现企业融资租赁决策的影响因素为负债比率、盈利能力和资产专有性。王棣华、余秋阁(2012)通过设计负债比率变动、财务费用率变动、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变动和净资产收益率变动四个变量作为效果指标,对融资租赁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负债比率变动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财务费用的变动对融资租赁的影响并不显著,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净资产收益率对融资租赁的影响并不显著。

五、文献述评

关于融资租赁理论,国外主要有税收差别理论、债务替论、成本理论和破产理论。学者们分别从这些理论出发,就融资租赁的影响因素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其中,在关于所得税的研究方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低税率的企业倾向于进行融资租赁,因为有所得税率差别的存在才使得融资租赁得以存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所得税率与企业融资租赁不存在显著相关性。对于融资租赁的债务替论,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与债务是互相替代的关系,因为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总是事前确定好的,使用租赁的方式融资了,就会相应地减少通过借款来筹措资金;而另外一种观点却认为二者之间是正相关关系,企业不会因为增加了融资租赁而减少借款债务,反而会增加其金额。在理论和破产理论的研究方面,学者普遍认为融资租赁可以降低企业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高成长性、高风险的企业。

国内对融资租赁的实证研究有限,基本还是从融资租赁的三大理论出发的。因为国外市场与国内市场有一定差异,国外学者研究的影响因素是否也对国内的融资租赁存在着同样的影响关系,要结合国内企业融资的实际进行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国内现有的研究,对融资租赁的影响因素并未给出一致结论。关于所得税的研究方面分别从名义所得税率和实际所得税率进行研究,但并未得出存在显著相关的结果。对于影响融资租赁的成本和破产理论尽管国内学者设定了不同的变量进行实证研究,但也没有得出显著关系的结论,这与国外的研究不一致。在国内的研究中也有学者提出了风险因素、营运能力是应关注的重点,但是并未指出它们是如何影响融资租赁的。

【参考文献】

[1] 路妍.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缓慢的成因分析[J].管理世界,2002(10):141-142.

[2] 梁飞媛.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J].集团经济研究,2005(11):173-174.

[3] 来明敏.我国企业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基于logistic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5(7):62-66.

[4] 胜坤,齐寅峰.融资约束与公司负债期限结构——来自中国A股市场的经验证据[J].当代财经,2007(9):52-57.

[5] 来明敏,占俊华.我国企业融资租赁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5):95-99.

[6] 文斌.上市公司租赁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沪深主板市场数据[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7] Callimaci Antonello,Fortin Anne,Landry Suzanne,2011,“Determinants of Leasing Propensity in Canadian Listed Companie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nagerial Finance,July:259-283.

[8] Carlos A. Molina, Lorenzo A. Preve,2011,“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Effect of Financial Distress on Trade Credit”,Financial Management(Blackwell Publishing Limited),Vol.41,March:187-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