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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文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婚礼文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婚礼文案

婚礼文案范文第1篇

娶亲拍摄镜头

时间

地点

镜头内容内容

备注

新娘家

1、新娘最后一天的一系列活动的场面以及小时候的有意义的照片作为历史的记录;

2、新娘在镜子前面化妆、做头发,梳洗;

3、现年在宾客的帮助下换衣服;

4、拍摄新年的全身照和半身照;

5、新娘出嫁前家人为她做的活动(如:陪嫁品……)

新郎家

1、拍摄喜房全景;

2、新郎化妆;

3、拍摄去相亲前的准备工作和喜庆气氛(锣鼓或者乐队);

4、特写花车和手捧花;

5、拍摄娶亲队伍的出门到上车的情景,主持人同期解说;

6、放鞭炮和奏乐。

安排摄像车是1号车,令路人;2号车为花车,其它车依次。车队整洁,司机必须配合。

娶亲路上

1、拍摄花车的起步以及娶亲车队;

2、拍摄典型路段的镜头;

3、新郎在新娘家下车特写,娶亲队伍进新娘家的系列镜头。

要求拍摄车司机不断变换车位,以便拍摄各个镜头。

新娘家

1、新郎在新娘家过“难关”(新郎发红包、发喜烟喜糖);

2、新郎向新娘献花并拍摄新娘的绣房;

3、戴胸花仪式;

4、新郎新娘认父母,向父母敬瑭或者献茶;

5、新郎对岳父岳母的承诺以及感谢;

6、新郎、新娘认亲以及合亲朋好友合影;

7、新郎和新娘与父母以及亲朋好友话别。

8、大家簇拥着新娘离开家走向彩车的时候回头望上一眼。

娶亲路上

1、新郎抱着或者背着新娘出门;

2、新娘上花车;

3、迎、娶亲的人出门以及上车镜头,放鞭炮和奏乐;

4、拍摄花车的起步以及娶亲车队;

5、拍摄典型路段的镜头;

6、新娘在新郎家下车特写,娶亲送亲队伍回家的系列镜头,放鞭炮和奏乐。

要求拍摄车司机不断变换车位,以便拍摄各个镜头。摄像车要求先到。

新郎家

1、新郎抱着或者背着新娘下车,同时抛洒鲜花花瓣和彩纸屑;

2、送亲人进家门;

3、拍摄拦门镜头;

4、掀盖头;

5、互敬糖水;

6、新娘洗梳;

7、开镜仪式;

8、拍摄洞房全景以及家里的布置;

9、新娘参拜父母,以及向父母敬茶或者敬糖;

10、新郎新娘同家中的亲朋好友认亲及合影。

饭店

1、饭店全景;

2、新郎新娘迎客以及进饭店镜头,奏乐;

3、接待处镜头;

4、宾客就座全景;

5、司仪宣布婚礼开始,奏《婚礼进新曲》;

6、主持人讲话以及新郎新娘的登场;

7、证婚人讲话,并宣读结婚证书;(同时新郎新娘鞠躬)

8、新亲代表讲话;(同时新郎新娘鞠躬)

9、主婚人讲话;(同时新郎新娘鞠躬)

10、新郎新娘简单介绍恋爱经过,并交换信物;

11、结婚誓言,喝交杯酒;

12、新郎新娘致答谢词,新郎新娘三鞠躬。

13、由主持人宣布婚宴正式开始;

饭店

1、拍摄参加喜筵的全体人员;

2、拍摄新郎新娘敬酒;

3、拍摄主婚人敬酒;

4、对亲朋好友的送行。

洞房

1、亲朋好友参观新房和二位新任交谈;

2、入洞房。

说明:整个流程一直由伴郎和伴娘陪伴。

回门拍摄镜头

时间

地点

镜头内容内容

备注

洞房

1、拍摄新人甜蜜状;

2、新娘和新郎共同收拾洞房;

3、新娘、新郎在镜子前面化妆、做头发,梳洗;

4、拍摄新人的全身照和半身照;

在拍摄洞房场面时,把燃着的香烟放到镜头前,可产生一定的烟雾效果;让新娘和新郎拉手转圈等镜头。

新郎家

1、拍摄出门前的准备工作和喜庆气氛(锣鼓或者乐队);

2、特写花车和手捧花;

3、放鞭炮和奏乐。

安排摄像车是1号车,令路人;2号车为花车,其它车依次。车队整洁,司机必须配合。

回门路上

1、拍摄花车的起步以及娶亲车队;

2、拍摄典型路段的镜头;

3、新人在新娘家下车特写,回门队伍进新娘家的系列镜头。

4、放鞭炮和奏乐;

要求拍摄车司机不断变换车位,以便拍摄各个镜头。

新娘家

1、新娘向父母诉说在婆家的感受等;

2、新郎新娘向父母敬瑭或者献茶;

3、新郎对岳父岳母的感谢;

4、新娘梳洗化妆;

5、新郎和岳父岳母交谈;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6、新郎吃饺子;

7、新郎和亲朋好友的交谈;

8、新郎接新娘出闺房;

9、新郎新娘同家中的亲朋好友认亲及合影。

饭店

1、饭店全景;

2、新郎新娘迎客以及进饭店镜头,奏乐;

3、接待处镜头;

4、宾客就座全景;

5、司仪宣布婚礼开始;

6、主持人讲话以及新郎新娘的登场;

7、新亲代表讲话;(同时新郎新娘鞠躬)

8、喝香槟酒;

9、新郎新娘致答谢词,新郎新娘三鞠躬。

10、由主持人宣布婚宴正式开始;

饭店

1、拍摄参加喜筵的全体人员;

2、拍摄新郎新娘敬酒;

3、拍摄父母敬酒;

4、对亲朋好友的送行。

婚礼贺词

这是一个浪漫的季节

新郎,新娘拥有一个温馨怡人的爱之甜梦

这是一个醉人的时刻

新郎,新娘开始一个幸福热烈的爱之春天

为了这一季节

鲜花含笑更美

为了这一时刻

今夜星光灿烂

因为你的到来

寂寞孤独悄然离去

因为你的到来

充实欢乐骤然而至

愿你们互相珍惜,同心永结用幽深的明眸去读无垠,高原,青春的天

用轻盈的脚步去趟绿美丽生活的芳草园

用辟浪的英姿去搏击人生路上的烦恼

用深沉的爱去温馨父母夕阳般的暮年

祝你们共享爱情,共擎风雨,白头偕老

祝你们青春美丽,人生美丽,生命无憾

证婚人致证婚词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各位来宾:

今天是____先生和____小姐喜结良缘的日子,在这华灯初放、嘉宾盈门的时候,我作为证婚人更感到

外的高兴和荣幸。

____先生不但为人忠诚,而且多才多艺。____小姐更是热情奔放、温柔大方。

俗话说:“有缘千里来相会”。由于他们各自条件好,因此,一经相遇,就一见钟情,一看倾心,俩颗真诚的心撞在了一起,闪烁出爱情的火花。他们相爱了,他们志同道合,他们的结合是天生一对,地作一双。

在他们新的生活即将开始的时候,我希望新郎、新娘互谅所短,互见所长,爱情不渝,幸福无疆。

家长致词

各们来宾: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今天是我的儿子和儿媳喜结良缘的大喜日子,作为孩子的家长,我首先衷心地感谢各位来宾的光临。

此时此刻,当我看到二们新人携手步入神圣的婚礼殿堂,并举行这样隆重的婚礼,我无比激动,我无比喜悦。

我要对儿子、儿媳说:从此以后,你们已经长大成人,在今后漫长的人生路途中,你们要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同舟共济。

作为家长,我衷心地祝福你们,我永远地祝福你们。

家长致词(2)

各位来宾:

今天是我女儿____和____先生百年好合,永结同心的大喜日子。首先,我要向各位来宾的光临表示最诚挚的欢迎。作为家长,此时此刻,我无比激动,我有千言万语要对我的女儿,我的女婿说:愿你们夫妻恩爱,从今以后,无论是贫困,还是富有,你们都要一生、一世、一心、一意,忠贞不渝地爱护对方,在人生的路途中永远心心相印,百头偕老,美满幸福。

同时,我还衷心地希望你们:尊敬父母孝心不变,依然是一个好儿子,好女儿。还要当一个好媳妇、好女婿。

最后,我再一次衷心地感谢各们来宾的光临。(谢谢!)

来宾致贺词

各位来宾:

今天是一个大喜的日子,今天是一个温馨的日子,对二位新人来讲,今天更是一个终身难忘的日子。

我们的____先生以他的忠诚和智慧,赢得了新娘____小姐的芳心。然而,更重要的是,我们的____小姐以她热情和美貌,彻底征服了新郎____先生。

有道是:“有情人终成眷属”。今天在二位新人步入神圣婚礼殿堂的时候,我代表各位来宾衷心地祝福新郎、新娘幸福美满,天长地久。

结婚誓言

新郎:新娘:

我们二人谨订于是X年X月X日(农历X年X月X日)X午X时,在X地举行结婚典礼,写下海誓山盟,终身遵守,在婚姻路上,共同经营,永不分离。并就下列事项,立下承诺,即令沧海化为桑田,桑田再变为沧海,也要携手共进,相亲相爱,直到白头。

一、我们宣誓:从结婚这一天开始,不但成为夫妻,互相敬爱,分担对方的快乐与忧愁,也同时成为朋友,而且是诤友,互相勉励,互相规劝,互相批评。

二、我们领悟:愉快的共同生活,全*心灵沟通,所以,我们一定善用言语,不仅表达爱心、关心,也使彼此藉语言加深了解,一起成长。绝不粗声叱责,绝不用肢体代替言语,绝不允许发生婚姻暴力。

三、我们认知:家庭与事业是夫妻共同经营的果实,夫妻对家庭的贡献等值,在家庭内或社会上,价值完全相同,社会工作薪俸无论多少,家务工作的薪俸都与其相同。

四、我们同意:将来我们有子女,管教上如果有不同意见,甚至尖锐对立的意见,一定要克制自己,去请教专家,绝不把孩子当成实现自己希望的工具,也绝不用孩子来炫耀自己。

五、我们认为:一夫一妻制,是社会安定的磐石,是孩子们成长最安全的温床,我们喜爱并尊重这种制度,并用事实和行动,维护它的尊严。

六、我们警惕:婚姻生活并不多彩多姿,它不但平凡,而且琐碎,如果不滋养珍惜,容易使生命憔悴,心灵粗俗,所以生活之中,我们一定保持适度的假期,与孩子一起长大。

婚礼文案范文第2篇

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李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于1999年1月25日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张某遂于2000年7月27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其现在居住的房产分割上发生纠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该房产原属李某单位所有,在1999年5月按国家政策进行了房改,向单位缴纳了房改购房款25000元,但由于涉及房改户较多,手续繁杂等原因,至离婚诉讼时仍未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原告方张某认为,虽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该房屋的买卖符合国家房改政策,已经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政府机构批准,并交纳了房改购房款,各种手续齐全合法,仅只等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查后即可取得产权证,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方李某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须经登记后,领取产权证,买卖合同生效,产权方发生转移。现在双方居住房屋尚未完成登记,产权仍未发生转移,仍应属单位所有,对于没有产权的房屋双方自然也就无从谈分割。在诉讼期间,被告又以生活困难为由,撤回了房改申请,并收回了已经交付的购房款。

这个案件中涉及到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房屋产权登记的效力,由于房屋产权产籍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是属种关系,不动产登记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也就是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具体说是如何理解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这是理清本案的关键。原被告双方同被告单位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未进行产权产籍转移登记前,是否生效,如果生效,则讼争的房屋自然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分割。如果不生效,那就不能分割,不能直接受到物权法保护,只能求得债法上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认为这类合同属于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问题历来就有不同的学说,有的认为是不可分的,有的认为是可分的,司法操作亦存在困难和不清楚的地方。笔者认为此类问题应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给予规定,但我国尚未制定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物权法范畴,在现行法律中,对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又不尽完备,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使此类案件的判决不尽相同。在制定物权法时,应改变这种状况,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给予明确,并视不同情况对登记效力给予区分。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的现行规定

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物权法范畴,我国物权法尚在制定当中,现行民法中尚未采用物权这一概念,仅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规定了一些“财产所有权”之类的物权性权利。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规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中。《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权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将这一规定中的“应该”理解为房地产转让、变更的必要条件,那么从法理上讲,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就是采取的登记要件主义,即不动产权属的变动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合意,而且要求必须登记,合意行为和登记行为共同决定转让、变更行为是否有效,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生效力,但是,以上理解在《房地产管理法》中体现的并不充分。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此条规定将原土地管理法中的“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中的“必须”改变成了“应当”。其立法本意反映了对于不动产权属变更这种民事行为,权利行使一般应有当事人自己来决定,不宜过多使用行政手段干预的基本思想。换言之,并不主张完全的登记要件主义。而更多的反映了登记对抗主义的主张即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申请登记的权利只有在登记后,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相对人之间即使未经登记,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合同适法,不违公共利益,那么就当然产生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可以说我国目前在法的层次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的规定是较为模糊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导致不同的法律效果。比如上文所举的案例,如果按登记要件主义理解法律,那么房产权属的转移尚未完成登记,所有权的变动就没有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被告单位,因此,此时发生的离婚诉讼就不能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按登记对抗主义理解法律,那么虽然尚未完成房产权属变更登记,但被告单位已同原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且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审批,合同适法,那么该合同对双方是有效的,该房产已为原被告占有、使用并成为其共同财产,应该进行依法分割。

虽然在法的层面上对登记效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但是在部门规章中却明显的主张成立要件主义的立法主张。在原国家土地局1995年颁布,1996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规则》第69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三、外国立法例的分析与借鉴

从历史上看,18世纪法国的抵押权登记制度是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直接原因、渊源。自19世纪欧陆各国民法法典化以来,不动产登记制度得到了广泛采用和发展,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即成立要件主义、对抗要件主义和折中主义。成立要件主义主要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用,该主义认为,仅有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而无法定的登记公示,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生公信力,亦不生物权变动之法律效果,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对抗要件主义主要为法国等国家所采用,即当事人之间只要形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即生物权变动之法律效果,只是未经登记不具有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折中主义在兼采两种主张的同时,往往有所偏重。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规定原则上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主要针对的是动产物权,在立法上属于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没有明确规定。

与对抗要件主义相适应的登记对抗制度,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存在缺陷,因为在一方当事人取得物权后,未经登记公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物权时就会出现重复物权的现象,先物权行为有效,第三人行为也有效,这就产生了矛盾。与成立要件主义相适应的登记要件制度,克服了上述弊端,强调不动产变动不经登记不能生效,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但如果将之绝对化,则不利于商品流转,影响效率,增大交易成本。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公权力对私权力的过分干预。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也容易发生相对人恶意终止合同的情况,法律无法干预,有违公正原则。其实在国外作为成立要件主义代表的德国对于未经登记的合宜也规定有例外。德国民法典规定:尚未登记的合意,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过公证证明或者该意思表示已经提交给不动产登记局或者权利人已经将获得登记许可的证明交付给相对人时,同样具有约束力。这样可以防止其中一方当事人在未完成登记期间,任意撕毁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无辜受害而得不到法律保护。此外,外国法中有“当事人有恶意阻止合同生效之行为的,发生与其行为意愿相反的效果”的法谚,这亦能起到对合同效力的保护作用,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四、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的立法思考

从各国法例分析看,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规定不尽相同,所采主义亦不相同,但是应该说各自均依本国的经济情况和社会背景而订立了符合自己国家的法律。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明确产权关系,维护不动产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建立有序规范的市场秩序是我国立法所要考虑的基点,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转轨时期制度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产权关系的不清晰,在我国不动产交易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要规制这种混乱,应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在立法上应采登记要件主义。但是同时我们也应针对不同情况,对登记效力进行不同的规定,兼采登记对抗主义之合理部分,这同样也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的需要。

婚礼文案范文第3篇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判决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是否考虑子女的意见?

    不完全考虑。分三种情况:

    ( 1)对 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 2)对 2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3)对 10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婚礼文案范文第4篇

婚姻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都会追求的一个目的地,我们每个人都希望有和谐幸福的婚姻。但是事与愿违,由于人们对婚姻观念思想逐渐放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多元文化的注入。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中比较普遍的现象,而当两个人真的走到离婚这一步时,双方早已经撕破脸面,对于财产的争执也更为严峻。如何在离婚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

夫妻双方离婚时,在分割共同财产的的时候没有争议的按照约定处分,有争议的则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由法院根据财产情 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分配。对于在离婚时一方企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原则如下:一是男女平等原则。这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基本的原则。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地位、关系、财产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主要方面。我们本在面对男女平等问题上面,此项原则就代表在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要充分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因为根据社会现状而言,孩子以及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所以特别是女方抚养孩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给予对方一定的保护。二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一般进入到诉讼程序中,法官判断是否离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感情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有些情况下一方再给另一方造成了巨大的之后选择离婚或者在离婚的过程中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各种暴力、虐待行为。我们在离婚案件中要给另一方多一点照顾。这除了是法律上的支持,更是物质上的补偿。但是,离婚案件千变万化。具体如何分割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二、几种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一)按揭房屋的法律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房价的不断攀升,按揭买房的比重也越来越多,随之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期房按揭和现房按揭是我国常见的按揭房的种类。期房按揭这中间的主体有三方,包括开发商、银行和购买人。三方签订一个协议允许购买人将其己预付部分房款而取得的房产权益做抵押,购买人按期清偿银行贷款,开发商对该行为做担保。如果购买人不能履行协议,或者产生不能如约履行义务的情形,银行则对房屋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除此开发商也可以收回房屋。现房按揭只有两个主体,一是购房人二是贷款人。即购房人将房子抵押给贷款人,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房款。现房按揭包括两重法律关系:借款人也就是购房人与贷款人(银行)间的借贷关系,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间的抵押担保关系。这两重法律关系只存在于相同的当事人间,不涉及第三方。现房按揭是现如今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按揭权人不享有所购物业的产权,只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我国按揭法律关系中最为独特的特点。

(二)房改房的法律问题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所产生的依据不是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当今时代政策所产生的产物。一般为为两种,一种是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另一种是按照标准价购买的。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取得产权的时间不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在购买时取得的事完整的产权。按照标准价购买的在购买时取得只是部分的产权。房改房是随着房价不断增加政府调控的手段,当然它的价格也不是根据市场的需求制定的。而是根据证据保障社会生活的原则制定的。当然,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到房改房的政策的,所能购买房改房的人员都是具有一定的资格的,即购房者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房改房是因为政策等时代原因产生的产物,因此相关的法律并不是特别完善,因此法院在判决此类问题的时候也比较棘手。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为对此类政策不够熟悉,在提出离婚判决时将财产问题单独处理。

(三)迁安置房的法律问题

拆迁安置房,是针对被拆迁的住户所进行补偿安置的房屋。一般发生拆迁的状况有:政府进行道路建设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或者为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对城市重新规划、土地开发等项目。拆迁安置的对方很广泛,只要是因为征收征用而拆迁的居民或农户,根据法律的规定,都能获得安置和补偿。这是为了整个城市发展而不得不做出的牺牲,也是现在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是安置房应该在取得房产证之后才可以进行,所以说政府给拆迁的居民的补偿还是有很强的保护力度的。一般情况下,根据当今的政策拆迁安质部房屋分为两类:第一种情形是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做出的土地开发而进行的拆迁,这种情况下会为安置人以较低价格购买房屋。第二种情形是指因为基础设施建设而做出的拆迁工作,比如北京奥运会场馆建设时期。

婚礼文案范文第5篇

(一)关于子女抚育费。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注二],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可见,子女抚育费一般是支付子女成年时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者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包括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是以维持生活的)成年人或者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指尚在校就读的)成年人,而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笔者以为不妥,认为即使父母有给付能力,也不应负担其必要的抚育费。这是因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独立享有和承担的,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在抚育费上不应再设立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使设立了,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再者,婚姻法中的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父母没有义务承担其教育费;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人,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强制规定父母给付其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扶养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从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内容可以看出,他们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尚在校就读的成年人与其独立生活能力应当是一致的,不能把二者人为地割裂开来。成年人尚未独立生活并不是父母为其承担抚养费的必要条件,他们之间也不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关键是看子女是否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能力和条件[注三]。最后,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按照亲属权原理,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而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负担其必要的“扶养费”;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人的扶养费,是否负担由父母自愿选择,不应作为法定义务看待。

(二)关于探望权。所谓探望权,是指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样既有有利于保护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子女能够身心健康地成长,给离异家庭的孩子一份完整的爱。从这个角度来看,探望权不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探望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父母已经离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即离婚后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享有探望权。这是一个临界点,并不包括正在离婚的过程,也就是说,父母没在脱离夫妻关系,探望权的主体就不可能产生,其权利更不可能会受到侵害,法院当然不能对探望权行使审判权。

然而,从婚姻法第38条第2款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来看[注四],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同时,可以对探望权行使裁判权。这个规定有令人疑惑的地方。在审判实践中,不管原告是否在时或在诉讼过程中提起探望权的请求,或者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探望权的要求,有的法院却予以采纳,并且进行裁判⑤。在这里有必要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条件进行探究:

从程序意义上看,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而这种诉讼行为所要追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是针对不法行为之过去,必须是以侵权行为或民事争议已经发生或者继续存在的状态为前提的,它是基于某种行为所发生或产生的后果而相应采取的必要的补救措施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项规定,前提条件必须有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或者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而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离婚或者离婚的判决都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即在探望权的主体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以及一方当事人也没有行使探望的行为,即使当事人提起了探望权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什么事实对探望权作出裁判。

从实体意义上看,在离婚裁判之前,子女归父或母直接抚养,随哪一方生活都没有确定,法院依据什么确定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及其民事责任。假如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同时,对探望权行使裁判权,那么在上诉后,法院依二审程序作出终审裁判前,必然出现探望权至少在这段时间内因没有合法的依据而不能看望自己的子女的情形,无意之中是法院剥夺或中止探望人的探望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如不符合的条件,法院不宜对探望权作出裁判。

[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实体意见》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注三]《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注四]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巫昌祯主编《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20页。

②参见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

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2004年5月第82页。 ③参见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68页。

④参见张卫平著《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另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法院调解适用离婚案件,参见同(2),第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