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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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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申报材料

网点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为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74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年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企业和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期为**年7月1日—**年6月30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重点支持采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居民区设立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收购网点;支持围绕产业集群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培育。重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通过吸收加盟、资源整合及开设连锁网点等方式做强做大;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硬件设施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改造提升。重点支持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有产业依托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硬件设施投入和信息化建设。

(四)再生资源回收人员培训及相关研究。重点支持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开展的业务培训工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

对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补助。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项目数量

根据**年资金规模,本次项目申报由市一级统一汇总,上报的项目数量分别为:所辖县(市、区)数量9个以上(含)的市,报6个项目,其中市本级不超过2个;所辖县、(市、区)少于9个的市,报4个项目,其中市本级1个。各地汇总上报的项目中,属于供销系统的项目不少于50%。

义乌市单独上报1个项目。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附件一)、企业概况表(附件二),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报补助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进度和预计绩效等内容;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点建设、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3.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4.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属于培训或科研项目的,应出具项目实施费用开支情况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律以电脑打字的形式填报,并装订成册。申报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

(三)申报程序

网点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主要内容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元、2500元、1**元、2**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三)实施时间。自**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区县商务局备案审核通过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主要任务(一)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1.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区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区县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区县商务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2.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区县、乡镇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3.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要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区县商务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区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区县财政局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区县财政局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网点要配合市及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区县商务局报告。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市及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二)商务局主要任务1.制定实施方案。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市及区县财政局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2.开展业务培训。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商务局、财政局、乡镇财政所、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3.广泛宣传政策。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市及区县财政局,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4.受理网点备案。区县商务局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做好网点备案审核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5.规范市场秩序。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6.做好协调服务。市及区县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7.加强监督管理。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市及区县财政局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市及区县商务局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区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市及区县商务局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市商务局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三)财政局主要任务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市及区县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2.分解拨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测算全市及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做好补贴资金计划,及时将中央和省级补贴预算资金分解预拨到各区县财政局,并根据各区县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3.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区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4.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区县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区县财政局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5.建立资金台账。区县财政局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6.加强监督管理。市及区县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市财政局举报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二)强化协作配合。市及区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与宣传、公安、工商、税务、质监、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各区县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网点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第二条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有我县的农业户口,于20**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期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第五条家电下乡产品是指财政部、商务部通过招标确定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的13%计算。在规定期间每户购买每类补贴产品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七条县财政局在收到国家预拨补贴资金后,按照各乡镇农业人口数量所占比例先行预拨至五河县财政局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实施过程中,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拨资金,由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季末清算后由县财政局申请省财政部门补拨。

第八条购买人应当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乡(镇)财政所申请补贴,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业标示卡;4.购买人或购买人家庭“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

第九条乡(镇)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购买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购买人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示卡与所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

第十条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县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直接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到购买人或购买人家庭的“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上。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严格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及有效及时发放。

第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抽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

网点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此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工作仅涉及*等十一个镇。上述地区今后将不再设置季节性临时经营网点。

二、设置原则

本着“合理布局、保障安全、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批原则,统一有序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工作。

三、数量控制

零售经营网点设置数量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习俗习惯、现有零售经营网点数量等情况。既要满足当地群众需要,又要有利于压遏非法经营活动,引导群众在正规销售网点购买合格产品,减少因劣质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在设置时,集镇范围(包括紧靠集镇的村庄)的零售经营网点之间距离要严格把关,必须保证相距50米以上;农村地区居住相对集中的每个自然村允许设置一家零售经营网点。

四、网点基本条件

1、建筑物必须是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符合要求;高层建筑物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须九层以下或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2、周围100米范围内不能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场所、储存仓库;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营业场所(店面)要保持50米以上距离;50米范围内不能有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超市、老年活动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距离原有的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单位50米以上;25米范围内没有明火作业场所;集贸市场、超市内不得设立零售点。

3、须采用烟花爆竹专营店形式或在经营其它商品的店内留出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专用销售柜台进行兼营。其它商品的经营不得明显影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4、经营场所内用于烟花爆竹销售的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5、经营场所周边道路交通能方便人员疏散,集镇内还须保证消防车辆能顺畅进出。

6、零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体健康,具有自防自救能力。

五、工作安排及时间要求

(一)布点阶段(20*年5月21日至8月10日)

1、通告及报名登记(20*年5月21日至6月31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在《*日报》等媒体烟花爆竹网点设置通告,申请者到所在镇安全生产监管中队咨询增设工作要求,填写《*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申请书》。

2、经营场所检查及筛选(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由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组织现场踏勘,检查申请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凡符合基本条件但因各报名网点之间存在间距冲突(不足50米)或数量限制时,要优先选择专营店形式的申请者;若相互之间条件相同,则从中抽签产生。经营网点检查筛选结果要进行公布。各中队须在7月15日前将《布点申请书》报送市局。

3、布点核实及颁点通知书(20*年7月16至8月10日)

市局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此“通知书”作为企业参与下一步正式申报时的凭据。

(二)申报准备阶段(20*年8月11日至9月15日)

取得布点通知书的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要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1、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原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栏为空白)的申请人,应尽快到当地工商所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2、经营场所及设施的完善。

按要求做好经营、储存场所的场地准备;配备灭火器材(经营、储存场所须配置2只以上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储存场所须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记);经营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销售专用柜;经营及储存场所内电线须采用套管(明线)或埋墙(暗线)处理;经营场所装璜时须选用不燃材料;烟花爆竹须单独存放;经营单位店面须设置明显的烟花爆竹零售标识。

3、制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由市烟花办统一起草相关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统一规定样式、统一发放;经营单位须将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挂放在墙上醒目位置。

4、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零售经营网点的从业人员须参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每个网点参加培训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其中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

5、委托安全评价

经营场所申请存放量超过50箱或设有专门储存场所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注:经营单位是否需要做安全评价为省局最新规定为准。

(三)审批发证阶段(20*年9月16日开始)

1、申报材料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③相关人员培训考核证书复印件;

④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示意图;

⑤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⑥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整改确认书或烟花爆竹存放承诺书。

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复印件)。

第⑥项材料说明:按规定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书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储存场所须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按规定不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承诺书(承诺在经营场所内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且不私自设置仓储)。

注:以上7项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目录。

2、申报审批程序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所在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始营业。

网点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政策落实的基本情况

目前,北碚区登记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共92个,分布于17个镇街;在农村人口集中的12个镇共设置网点65个,占总数的70%;所布网点主要分布在区内商贸集中区域。全部为当地原有的较大家电销售网络。各销售网点陈列的家电下乡商品型号均有5种以上,城区苏宁电器卖场则有20多种;据经销商介绍,目前家电下乡商品的型号正在陆续增加,除有个别平板电视型号曾短暂出现过断档外。绝大多数型号的货源充足。从销售情况看,农民朋友对手机这样的通讯设备购买欲望不高。截至2009年3月25日,全区销售各类家电共计467台,已审核发放补贴304户,发放金额63120.99元。剩余的160余户因未申报、申报手续不齐或处于核查流程等原因暂未发放补贴。在一切手续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农民最快在10日内可拿到补贴款。

二、家电下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知晓程度不高,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一是政策普及还不全面。通过走访发现,镇街周边区域的农民对家电下乡政策有所了解,但对可享受补贴的家电品种和指定的购买地点并不完全清楚;离城区较远的地区,部分农民对家电下乡毫不知情。二是获取信息渠道不畅,导致部分宣传信息有误。互联网上可以找到许多关于家电下乡的相关信息,但绝大部分为非官方信息,准确度不高。

(二)网点布局辐射偏窄,偏远地区有所忽略

网点设置因受条件限制,多集中于镇街核心区域,没有辐射到偏远地区,导致偏远地区农民享受家电下乡政策的两大问题。一是通过对购买下乡产品所消耗的时间和路费与补贴进行比较,对是否有必要耗时耗资去享受优惠政策产生迟疑;二是购买下乡产品后,在货品配送、维修等售后服务环节仍存在诸多不便。

(三)补贴程序相对繁琐,便民措施不够到位

目前,补贴发放流程是“农户到镇街财政所申报财政所审核备案上报区财政区财政核准将补贴发放到农户账户农户获得补贴资金。”在一切手续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下,最快在10日内,农户可以拿到补贴款。根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补贴兑现需要经过层层审批,一旦相关手续不齐,农民要来回折腾、劳心费力,最后补贴扣除成本支出,所剩无几甚至得不偿失,一些农民权衡得失最终放弃补贴。由此可以看出补贴程序的设置相对繁琐,便民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配套措施出台滞缓,摩托下乡问题突出

国家在2009年3月13日出台《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但相应配套政策至今没有出台(如确定的销售网点、实施细则等)。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虚假宣传。目前北碚区工商分局查处的摩托车下乡案件中,均打有“摩托车下乡,政府给予补贴”的宣传,钻政策的空子,在商品价格上也存在虚高的可能,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后,无法享受相应补贴,而可能对政府政策失去信心。二是低配高价。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摩托车配置不一样,导致销售价格有所区别,但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无法全面了解产品性能,从而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容易陷入商家将低配置车以高配置车价格销售的圈套。

(五)不法商家鱼目混珠,市场秩序有待规范

家电下乡在燃起农民购买热情的同时,也燃起了不法商贩的投机热情,市场上有少部分商贩借家电下乡之机向农村市场销售翻新的废旧家电。鱼目混珠,以次充好坑害农民。目前,北碚就发现了几起类似情况,如将“TGL”当成“TCL”卖,还有销售假冒“康佳”、“长虹”、“熊猫”等品牌的彩电,实际上,其中有的型号厂家已经停产。

三、工商部门推进家电下乡的对策建议

(一)利用基层窗口优势,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一是利用工商部门基层所的窗口优势,通过巡查、下乡的时机对农民朋友进行政策宣传;二是通过与乡镇联系,利用乡镇广播、赶场天、宣传栏(单)、标语、集中宣讲等各种方式进行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做到人人皆知,户户皆晓。三是注意掌握、分析信息,对不准确的言论,要及时回应、更正,避免引起公众的误解,引发。

(二)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科学布局乡镇网点

一是加强与各家电下乡成员单位的沟通,对国家出台的下乡政策要快速反应,及时制定相应措施,注重政策配套性、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工商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主动向企业提出销售建议,保障产品适销对路;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做好网点布局的合理化、科学化。二是利用工商部门基层所流动服务的优势,扩展网点覆盖空间。针对出行不便的偏远地区,将设立临时销售点和送货上门两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三是探索创新销售模式,建议采用“中标生产企业一农村销售点”模式,搭建生产企业直接供货给农村销售网点的渠道,减少产品销售中间环节,将节省的利润用于产品的降价,提供最佳质量保证,使农民买得更放心。

(三)协助开展便民措施,简化补贴领取手续

协助财政部门开展补贴领取的便民措施,建议借鉴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方式,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将补贴兑现权限下放到镇街财政所,财政所审查合格当场发放补贴。同时可考虑由销售网点代收补贴申报材料,并定时转交财政所,最大限度地简化流程、缩短时限、方便农民。

(四)加大消费维权力度,全力确保农民利益

一是以12315申诉举报平台、“一会两站”为载体,开辟家电下乡知识专题讲座,邀请广大农户参加,通过面对面交流,使其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帮助农民识别家电下乡标识,提高农村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家电的能力,提高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强化对废旧家电回收站点的日常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回收站点废旧家电物资的流向。对非法销售废旧家电物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从源头上防止废旧家电产品改头换面流入市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以彩电、洗衣机、电冰箱、空调、热水器、电脑等家电下乡品种为重点,通过检查家电经销商的产品来源、产品质量、经营行为,督促经销商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规范经营,严厉查处以家电下乡、送货下乡等名义经销假冒商品的行为。

(五)严查违法坑农案件,维护市场稳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