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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维河,系海口市东北人餐厅业主。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
原告宋维河在海口市开办了海口市东北人餐厅(该餐厅的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1997年4月7日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东北人”服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餐饮、快餐,1999年5月24日,原海口市东北人餐厅变更为现在的海口东北人餐厅,企业性质仍然为个体工商户,并于1999年9月28日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办理了“东北人”服务商标的转让手续,海口市东北人餐厅成为“东北人”服务商标的权利人。早在1995年9月,原告单位的设计师纪文静为海口市东北人餐厅设计了一套VI识别系统,内容包括:以热烈的大红色作为企业形象的主要色彩,以特有的行书“东北人”作为企业的商号,把黑色作为主要文字书写色彩。在餐厅的装饰、布置以及服务人员的服饰等方面突出了浓郁的东北民间风俗特色,包括以红、绿、蓝为底色,镶以风凰和牡丹图案为主的花土布作为服务人员的服饰和桌布以及其他装饰用的布料,并特别在男服务员的服饰上印上“粗粮、野菜、水饺棒!”的广告用语;餐厅的纸巾样式为白色并写有红色“东北人风味连锁餐厅”;玻璃窗上均贴上双喜、玉米、蘑菇、白菜、萝卜、鲤鱼的窗花;在餐厅的广告宣传上以通俗的“粗粮、野菜、水饺一棒!”、“要想营养好,请来东北人吃粗粮、野菜、水饺!”等作为广告用语;其他的装饰还有装烧酒的大酒坛、放酒瓶的木架、东北土炕,墙上挂的贴有倒“福”字的簸箕、盖帘和玉米等等。原告餐厅自1997年开始许可广州市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使用“东北人”的商标及其相关的企业名称和包装、装潢等VI设计,并负责提供经营管理模式以保证连锁经营的一致性。
1999年3月16日,原广州市越秀区日日潮牛肉店变更为现在的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1999年3月26日被告在开业的宣传中自称是“东北人风味饺子馆”,其中的“东北人”三个字的字体与原告餐厅的商标字样相同。后经原告本人及广州市天河东北人风味饺子坊与之交涉,被告改变了牌匾中“东北人”字样。被告在其经营中所使用的菜单上也以红色为底色,并印有凤凰、牡丹、贴着红纸的酒缸、拿簸箕的小女孩以及“食粗粮、野菜、水饺,饮东北小烧玉米酒”的广告词,并附有总店和分店的分布情况。被告的菜单除了菜的内容有区别以外其他均相同。另外,被告所使用的餐巾纸包装上也设计为红白相间,并印有红色的“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字样;其他的装饰诸如服务员的衣饰式样、窗花以及酒坛、土炕、玉米、贴着倒“福”字的簸箕等饰物,都与原告的餐厅摆设、布置相仿。
原告起诉称:被告在餐馆的经营上模仿原告,二者不仅仅在经营风味品种上都是东北风味的,而且在餐馆的整体装饰、装潢上也模仿原告的经营风格和特色,被告还对外称其是“东北人”的分店。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莱风味饺子馆停止岂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原告宋维河不是“东北人”的商标专用权人,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提起诉讼。原告经营的是餐饮业,向消费者提供的是饮食而不是餐厅的装饰和装修,而且原告的餐厅装饰和装修都取材于东北的民俗文化,表现的是东北的地方特色,不具有独创性。被告经营的也是东北风味的餐馆,原、被告双方的餐厅内部装饰都是体现了东北地方民俗特色,是东北风味餐厅的通常装饰,故不能据此认定原告餐厅在海口或广州享有对东北的地方民俗文化的独占使用权。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都是东北风味餐饮的经营者,客观上存在着同行业的竞争关系。尽管原被告双方不在同一城市,但是在我国城市之间交通发达的情况下,地域的差异并不影响竞争关系的存在,而且原告已经将其所有的“东北人”注册商标和经营管理模式、VI设计等均许可给广州市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使用,使原告经营的特色和风格影响到广州地区,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原告选择部分具有浓郁东北特色风俗的装饰对自己的餐馆进行了企业整体形象设计,形成了自己特别的风格,并对这些设计进行了广告宣传,在消费者的意识中已经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已经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企业形象。但是被告在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包装、装潢时。选择了与原告的诸多相同或相近似的地方。被告的模仿行为实际上是在冒用原告的经营理念和企业形象,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的海口东北人餐厅的不正当竞争。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的企业性质是个体工商户,依据民诉法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本案原告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诉讼并无不当。由于原告的商标登记时间早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企业登记的时间,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在其开业宣传和餐厅的牌匾上均使用了与原告“东北人”商标字体相同的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至于赔偿数额,双方均没有向本院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本院根据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的影响,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和情节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构成对原告宋维河所经营的海口东北人餐厅的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宋维河经济损失10万元;
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启示,公开向原告宋维河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四、驳回原告宋维河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不服一审判决,以原答辩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宋维河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案情并不十分复杂,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判决对企业知识产权等合法利益的保护上表现有扩大的趋势,即已不仅仅局限于对商标、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等的初级保护,而且提高到企业综合形象、综合权益的保护的高度。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尤其是在中国加人WTO以后,如何加强对企业合法利益的综合保护,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面临的新的课题。对企业权益的综合保护包括知名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及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产品的原产地及质量特色,服务性行业的良好服务等等。尤其对于服务性行业来说,不仅仅要使自己的经营有特色,更要创建自己的知名品牌和综合企业形象,这也可以看作是企业的商业包装,为的是使企业能够在行业的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综合形象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整体资产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的组成部分,由于其资产的无形性,往往其潜在价值不可估量。特别是对于服务性行业来说,因为这种无形资产是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经过长期的熏陶和积累所形成的。树立一个知名企业形象和开发一种产品是一样的,都要作先期的投入,而这往往是一个积累和渐进的过程。一旦受到侵权所可能遭受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后果也将是严重的。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享有权利?如果有,那么原告享有的究竟是何种权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原告所使用的装饰物品是否是原告的独创?比如原告餐厅里装饰和使用的宣传广告、标语口号、窗花、农家的摆设、服务员的衣着、菜单餐具的设计,均突出了东北农家淳朴大方、热情好客的特色,透露出浓浓的东北地方乡土气息。原告只是对已有的东北民间传统艺术图案、农具、农家小院的摆设根据餐饮业经营的特点和要求重新搭配、组合、摆放、使其具有视觉上的美感,成为“东北菜”经营的标志。原告的这种“为我所用”的行为已经是实际意义上的“再创造”,而不是对民间文艺作品简单的无偿使用。如果仅仅是对民间艺术作品的简单使用则不存在其特有的装饰、装潢,如果有,那也只是东北民间艺术所特有的,具有地方区域特色的东西,以区别于其他省份的艺术特色的作品而不能说是原告特有的装潢。对于群众性的、大众化的民间文学艺术再度创作作品的保护,因为原、被告共同使用的东西都包涵既有的民间艺术、美术作品,尤其是剪纸、服饰、饮食用具等。这里面包括原告吸收原有民间艺美中菁华的成分,也有其自己搭配组合、设计创新,具有创意、新意的部分,原有的大众艺术作品经过原告的调适、整合,重新组合搭配再溶入其特有的创新部分就成为原告特有的装潢、装饰。而且原告经过几年的连锁经营,已经将这些饮食服务的装潢、装饰以及服饰、摆设、宣传广告等等融入其经营方略,有些东西已经成为其经营的“东北菜”特有的饮食文化内涵,在以粤菜主的广州餐饮业中独具特色,显得尤为突出。这些是原告的经营特色,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普通的东北民问艺术、日常生活用品,被告提出异议。在原告提交的一份企业策划报告中也提出,原告对企业服饰的要求:通过企业标志、企业色彩、企业图案的表现,表达企业的集体性和员工个体的归属性,有效地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整体观念,激发员工对企业CI活动的理解和参与意识,对外形成企业形象,体现企业理念和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分析被告所使用的餐厅的装饰和布置,包括墙壁天花的颜色、房内的摆设、剪纸窗花、店面牌匾、服务员的服饰、餐具(粗瓷花碗)、菜单的印刷、菜式(菜的品种)、菜价、宣传画、广告语等餐馆的装饰,其总体布置风格也是取材于东北民俗;(2)通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院提取的证据通过比较和分析,认定二者相同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但认定相近似还是可以的,因为两家餐厅不但在主要装饰特点上而且在经营特色基本上是一致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粤高法知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廖海涛,总经理。
诉讼人:张秀华,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人:李运法,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团结委1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维河,男,1933年5月13日出生,海口东北人餐厅业主,住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49号。
诉讼人:姚军,男,1968提2月24日出生,广东法商大学法学院教师。住所地:广州市仑头路21号。
上述人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以一简称东北菜饺子馆)与被上述人宋维河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知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6月2日,宋维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自开办海口东北人餐厅以来,以“东北人”风味饺子坊为品牌,通过优质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喜爱,并在广州开设了四家“东北人”风味饺子坊分店,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东北菜风味饺子馆为谋取不法利益,采用了不正当竞争的方法。其在1999年3月26日开业的“好消息”中落款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而且“东北人”三个字的字体同原告的完全相同(同时该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在原告的多次强烈要求下,被告将东北人三个字更换为东北菜,但其牌匾与东北人的牌匾仅一字之差,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东北人的又一分店。比较双方的菜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被告的模仿情况。被告对原告“东北人”这一服务品牌特有的包装、装潢出作了相同和近似的使用,包括男女服务员的服装;男服务员身后的广告语;被告橱窗里的蘑菇剪纸、装酒的容器及其摆设和排列组合以及被告面巾纸的包装。虽然经过原告的多次警告,被告仍然让其服务员对外宣称是“东北人”的分店。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停止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向原告赔礼道歉(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主要篇幅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东北菜风味饺子馆答辩称,原告不是“东北人”商标专用权诉讼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权提出“东北人”商标专用权的有关诉讼。原告的海口东北人餐厅的装饰、装修,不具有独创性,是东北风味餐厅的通用装饰,不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内容。餐厅的商品是饮食,不是装饰和装修,原告列举的餐厅的内部装饰和装修,不是商品包装和装潢;所列举的餐厅的服务员服装、蘑菇剪纸、东北炕等装饰是东北的地方特色,东北地方文化与地方民俗不能认为东北人餐厅在海口或广州首先使用就具有独占权。原告和被告经营的都是东北地区饮食文化,都是将东北地区的固有特色搬到了广州市,都是在吃我们的先辈文化,都是在模仿和怀旧,都没有创新。
原审法院认为:宋维河系海口东北人餐厅业主,该餐厅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1995的9月,原告餐厅的设计师纪文静对海口市东北人餐厅进行设计,由此形成了一套VI识别系统。该系统内容包括:以东北粗犷、亲切、热情的民间特色为主基调的红色为企业主要色彩,以黑色为主要文字书写色彩,以书法字“东北人”为该餐厅名称的书写方式,以凤凰、牡丹图案为主的红、绿、蓝底花土布作为服务人员服饰及桌布和其他装饰用的面料。以红双喜、玉米、蘑菇、白菜、萝卜、鱼固定图案的窗花。同时,依据餐厅经营的“粗粮、野菜、水饺——棒!”“要想营养好,请来东北人吃粗粮、野菜、水饺!”等。男服务员的服务改为统一书写方式的“粗粮、野菜、水饺——棒!”广告体恤衫。纸巾的包装设计为红、白两种颜色的搭配,在白处有红色字体的“东北人风味连锁餐厅”的字样。原告餐厅的布置装饰包括:东北土坑、墙上挂的饰物有贴了倒“福”字的簸箕、盖帘和玉米串等农作物,餐厅窗花蘑菇造型表现为草地上的蘑菇,蘑菇上的花纹以在蘑菇伞上剪小洞来表示,蘑菇大小高低参差不齐。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菜谱采用了VI识别系统中指定的装饰图案,其特点是:以红色为封面主基调,有凤凰、牡丹图案,配以名称、吉祥物、东北人各分店地址、酒坛、簸箕和食粗粮、野菜、水饺,饮东北小烧玉米酒的广告语及企业的健康形象代表的人物肖像。原告餐厅自1997年开始许可广州市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使用自己所有的“东北人”这一品牌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及商标。原告负责提供经营管理模式,包括企业文化、企业口号、服装等,还提供自己特有的营业场地装潢、装饰风格等CI的设计方案,并保持连锁经营的一致性。广州市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已在广州开设了多家“东北人”分店,这些分店在名称、服务员服装、菜谱、店内布置的特点、广告宣传、广告语的使用等方面与原告海口东北人餐厅相同。原告餐厅及广州市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对“东北人”这一品牌进行了宣传。1997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海口市东北人餐厅注册“东北人”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餐馆,快餐馆,注册证号为977414号。1999年5月24日,海口市东北人餐厅的名称变更为海口东北人餐厅。1999年9月28日,上述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给海口东北人餐厅。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原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广州市越秀区日日潮牛肉店,1999年3月16日广州市越秀区日日潮牛肉店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1999年3月26日,该店在其开业的“好消息”中写到“东北人风味饺子馆定于本月30日隆重开业,欢迎各界朋友光临指导”,落款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牌匾上“东北人”三个字的书法风格同原告使用的相同,并且采用了显著化的手法。原告及广州天河东北人风味饺子坊对此提出了抗议后,该店于1999年3月29日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其牌匾也改变了书法风格。东北菜饺子馆的菜谱使用了以红色为封面主基调,有凤凰、牡丹等背景图案、贴了红纸的酒缸、端簸箕女孩和“食粗粮、野菜、水饺,饮东北小烧玉米酒”的广告语,介绍了总店和分店的分布情况。这此内容的布局与原告提供的菜谱布局方面相同。被告的上述菜谱现已更换。被告使用的纸巾包装设计为红、白两种颜色的搭配,在白处有红色字体的“东北菜风味饺子馆”的字样。被告现已停止上述包装的纸巾。被告男服务员的着装上印有“粗粮、野菜、水饺——棒!”的广告语,女服务员的服装用的是以红色为基调有凤凰、牡丹图案的花布。被告餐厅的玻璃窗上使用了蘑菇、玉米、萝卜等造型的窗花,其中蘑菇造型表现为草地上的蘑菇,蘑菇上的花纹以在蘑菇伞上的小洞来表示,蘑菇大小高低参差不齐。该餐厅还使用下列装饰,大酒坛、酒坛旁边的木架上有两排装了酒了玻璃瓶、东北土炕、挂在墙上的玉米等一些农作物和贴了倒“福”字的簸箕。有消费者将被告误认为是东北人餐厅连锁店的分店。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者是餐饮行业的经营者,经营的也都是东北风味,市场竞争关系客观存在,双方中不在同一城市,但在我国城市之间交通发达的情况下,地域虽不同,不影响竞争关系的构成。同时原告还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将其所有的“东北人”商标及其所经营的餐厅设计和形成的企业文化风格等许可给广州市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使用,从而使用原告在经营中所形成的特有风格延伸影响到广州。这从一个侧面也证明了原告与被告的竞争关系。将地方风俗融入经营中形成企业自己的特色是一种经营策略,任何经营者都可以用之。地方风俗特色可以被不同的经营者采纳,表现一个地方特色的手法有很多,相同的风俗特色被不同的氛围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本案原告择风俗之一二固定下来并进行了整体设计,原告特有搭配所形成的风格是其特色。原告对其特色的设计和宣传都有相当的投入,意在使消费者产生印象,反映经营者的企业形象,从而起到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的作用。但是被告在对地方风俗特色进行选择时,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有诸多的地方与原告的相同或雷同,被告借用他人在消费者中形象的故意是明显的,是一种不诚实的市场行为。被告的模仿行为容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所经营的海口东北人餐厅不正当竞争侵权。被告辩称原告的服务员服装、蘑菇剪纸、东北炕等装饰是东北的地方特色,原告和被告经营的都是东北地区饮食文化,都是在模仿和怀旧,都没有创新,因而不构成对原告所经营的海口东北人餐厅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商标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权人无权提出商标专用权的有关诉讼,原告所经营的海口东北人餐厅的性质是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本案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诉讼,其主体资格并无不当。海口市东北人餐厅注册的“东北人”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且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原告经营的海口东北人餐厅由海口市东北人餐厅变更名称而来,原海口市东北人餐厅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变更后的海口东北人餐厅承继,因此海口东北人餐厅是上述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的商标注册时间早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企业名称登记成立的时间,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在其开业的“好消息”中以及牌匾上未经原告许可不适当地使用了原告的“东北人”商标,尤其是牌匾上的“东北人”三个字的书法风格同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字体相同,且采用了显著化的手法,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造成混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更名为现在的被告,被告应对原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让其服务员对外宣称是“东北人”的分店,由于原告只提交了证人蒋晶证人证言而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该证据不足以认定这一事实,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不正当竞争侵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双方均没有向本院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本院根据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的影响,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和情节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构成对原告宋维河所经营的海口东北人餐厅的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宋维河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启示,公开向原告宋维河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四、驳回原告宋维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0元,由原告宋维河负担12510元,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负担25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回,由被告在给付本判决第二项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东北菜风味饺子馆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
1.原审判决第一项无具体内容,无法执行。判决要上诉人停止哪些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要禁止的是什么、要支持的又是什么、要保护的是什么并不明确。
【关键词】激趣;语文;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
我是一名教坛新兵,在从事教育工作这十年中,我一直担任小学语文教学工作。在教学中,我不断地向老教师学习,不断地加深自己的业务学习,不断地总结教法。我深深地感受到,要想让学生学好语文,激趣是关键。语文课程标准倡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让学生在感兴趣的自主活动中全面提高语文素养。兴趣是学习之母,兴趣是打开知识大门的金钥匙。可见,培养学习兴趣对于学生来说,是多么的重要。浓厚的学习兴趣,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使大脑处于高度兴奋状态,造成获取知识、探究未知的最佳心态。在这种心态下,学生的注意力、记忆力、思维力和想象力等都会明显提高。目前,在我们的教学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语文的学习积极性不高。那么如何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呢?经过这几年的教学实践,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从教师自身入手,转变备课观念
备课,顾名思义,就是为上课做准备。而在教学实践中,备课往往被曲解成了备教案。在名师编著的教案的指导下的语文课堂,学生只有跟着教鞭舞蹈的份儿,学生要做的最要紧的事就是如何去适应教师,教师最渴望的是学生与自己亲密配合,最害怕的则是学生偏离自己的教学方向。然而这样“填鸭式”的课堂,学生是不喜欢的,久而久之,学生对学习就失去了兴趣。要想改变现状,教师就要改变备课的观念。教师要重新思考学生的角色,把学生真正的作为主体来看待,认识到学生不是容器,而是有待点燃的火把。在教案的设计理念上就应考虑“学生如何学”,明确自己的讲解、引导、启发和点拨都是为了学生的语文学习服务的。在备课的过程中关注学生的学习活动,关注学生会如何学。当学生被关注了,学习也会有兴趣。
二、努力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
教师应抓住学生会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求知欲、对知识充满好奇心这一心理特征,采取多种创新的课堂教学形式和手段,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兴趣,引发学生思考,激起学生学习的共鸣。语文学习可分“听、说、读、写、背”五大模块。怎样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呢?这就需要我们语文教师多专研教材,创设符合课型的课堂教学形式。为学生创设情境,让学生尽情地说,尽情地演,尽情地写。如我在讲《晏子使楚》这篇课文时,就是让学生通过小组合作学习了解课文的脉络后,让他们尽情地读自己喜欢的部分。读熟之后,创设情境让学生表演。学生们兴趣高涨,一节课下来,学得非常开心,既满足了玩的欲望,又学到了知识。又如我讲《理想的风筝》一课时,当学生被刘老师那充满活力、对生活永不言败的精神所打动时,让学生谈你想到了生活中的哪个人,当学生们纷纷把想到这个人说出来后,我借机让学生写小练笔,写自己敬佩的一个人,学生在这种氛围下,深有感触,把自己的小作文写得很好。语文课就应多彩,学生才会绽放笑脸,从而提升语文的素养。
三、用好教材中的语文资源
《语文课程标准》强调:“语文教师应高度重视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创造性地理解使用教材。”语文教材中就有许多值得我们利用的资源。如插图资源,我们教师就沒有必要上网下载相关的图片,与课文相配套的插图都是很有教学意义的。如学习古诗时让学生借助课文的彩图来理解效果非常好。插图不仅有助于对课文内容的理解,还有助于学生的观察力和想象力的培养,这样才能把学生的思维引领到更广阔的世界。处理插图资源,我们教师还要运用好教材中的问题资源。“问题是唤醒学生潜意识的载体”,学生正是在不断地理解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来构建自己的知识领域,丰富自己的情感,逐步形成能力。在我们的语文教材中课后的习题是很重要的,有的教师对其忽略了,忽略的正是课文的解决的关键。在我们旧版教材中“预习提示”和“阅读提示”的问题也很关键,这些问题就是文章的重点所在。课前,我们可让学生按照预习提示的问题进行预习,课上学生就会学得很轻松,时间一长,兴趣自然在成功的体验中生成。
四、用导入激发学习语文的兴趣
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孔子也说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导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根据不同的课文可采用不同的导入方法,如温故入新法、设置悬念法、以石攻玉法(用课文相关材料导入)、解题释义法、揭题自学要求法、直观演示法、看图示意法、引用诗文法、故事导入法、游戏激发法、音乐激趣法等。在学习《月光曲》一课时,我运用的是音乐导入法,在聆听音乐时感受月光曲的魅力,从而激发学习的欲望。在讲《田忌赛马》一课时 ,我采用游戏导入法,用玩扑克牌游戏的方法揭示孙膑指导赛马的方法。学生兴趣浓厚,一节课学得很轻松。
五、开展活动,感受语文学习的愉悦性
争强好胜是学生的心理特征之一。在激起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后,我们还有必要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获得成功,培养他们的成就感,进一步拓展语文学习的愉悦性。比如举行用偏旁组字比赛、查字典比赛、写字比赛、找错别字当“医生”比赛、朗读比赛、作文比赛、春游、秋游……通过各种各样的活动,让每个人都参与进来,激发学生希望获得成功的欲望与需要,在活动中体验学习语文的好处,体验到成功的愉悦与自豪,分享成功者的欢乐,学生的学习兴趣自然就会提高。
六、要重视及时对学生进行鼓励和沟通
一、宽容的倾听者
课堂教学离不开交流,交流离不开倾听。在与学生的交流中,教师或是因为担心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或是因为不相信学生,总是会迫不及待地打断孩子的话语与思想,使课堂交流敷衍了事。这样的交流只有命令与服从,只有授予与接受,没有宽容,没有平等。有一首儿童创作的诗值得我们深思:“对任何人来说,大人从来认为我们是孩子气,没有人能进入我们的内心世界。我们内心的墙有二十一英尺高,而大人的梯子只有十英尺高。”学生常常会有意无意地跳出教师课前的预设,给予我们一些毫无准备的意外。此时,教师应该学会关注学生的内心需要、兴趣和思想,学会宽容地倾听,在亲和对话中捕捉住学生的“灵光一现”,拥抱一份份意外的惊喜。
二、真诚的赏识者
新课程的实施不仅要求我们做宽容的倾听者,更要关注学生成长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点进步,帮助学生发现自己、肯定自己。赏识学生既要关注和赏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提高,又要关注和赏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的优良行为,还要关注和赏识学生在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的积极表现。苏霍姆林斯基提醒我们:“请记住成功的欢乐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它可以促进儿童好好学习的愿望。”好孩子是夸出来的,教师应该成为每个学生的赏识者,充分相信学生,释放学生。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充分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优良行为,进行更多体现人文关怀的细致具体的即时评价,促进和谐的课堂生成。
如在教学《月光曲》一课时,在引导学生读懂了兄妹俩的对话后,我这样引导学生:“贝多芬是一位伟大的音乐家,他有一颗敏感的心。当他听到兄妹俩的这段对话后,心里是怎么想的?”这时,一位学生站起来这样说道:“这位姑娘眼睛瞎了而且家里这样贫穷,依然这么热爱音乐,我真忍不住想进去为她弹一曲。”这时候,我适时给予评价:“你真是一位有爱心的‘贝多芬’!”……教师的赏识不仅激发了学生的思维,更提升了学生的人文关怀意识。
三、平等的合作者
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一个管理者,制订了许多条例,不准学生做这个,不让学生搞那个,扼杀了学生的个性和创造力,扮演着“教育警察”的角色。因此,重建和谐的、平等的师生关系是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教师应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更是合作者。教师要走进学生,与学生交流,与学生一起活动,共建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参与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引导学生学会做人,激发其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质,从而形成良好的思维习惯,克服求同思维模式,培养其全面发展的同时,促进其个性发展,成为学生健康心理、健康品德的促进者、催化剂。
《新课程标准》提出:“阅读教学是学生、教师、文本之间的对话过程”。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尝试发现,民主对话,是促使课堂生成的前提条件,只有学生轻松愉悦地投入到课堂中来,教师全身心地融入到学生中间去,与学生一起交流,一起活动,与学生一起共建平等、和谐的课堂氛围。才能将学生富有个性色彩的知识经验、思维、灵感都调动起来参与课堂活动,从而使教学“动态生成”呈现出丰富性、多变性和复杂性。
四、个性的促进者
在生成性课堂教学中,学生是灵动的生命体,在丰富而又千变万化的课堂情境教学中,常会有许多意想不到的现象发生。每一种现象都代表着不同学生的个性,它或多或少地影响着课堂教学过程。所以,教师应该重视营造民主的氛围,促使积极因素生成有利课堂教学的新资源,做学生个性张扬的促进者。
美国学者罗伯特•麦瑞克认为,有利于学生学习的因素有六种:关怀、理解、认同、尊重、友情、信任。教师要在人的潜能向现实素质的生成过程中,充分发挥促进者的作用,有效推动学生生动活泼、快乐自由地发展。要帮助学生确定适当的学习目标,并确认和协调达到目标的最佳途径。建立一个接纳的、支持性的、宽容的课堂气氛,与学生一起分享他们的情感体验和成功喜悦。
如在教学《黄山奇石》一课时,基于学生没有形象感知课文这一原因,我精心预设了图文对照,以指导朗读感受黄山奇石为中心的教学思路。上课时,在让学生交流留下深刻印象的奇石时,我无意间发现有个学生在画奇石便灵机一动,对全班同学说:“这位同学用画来表达他对奇石的喜爱之情这是多好的创意啊!”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生顿时活跃起来了,我决定,还学生自主学习的权利,让学生采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自主合作学习――两人一起画画,三人一块讨论,四人围坐讲故事……在学生个性创作的同时,生成新的教学内容,理解文本,超越文本。不仅使学生感受了黄山石的奇,又培养学生的想像力,更是为学生提供了个性化创造的空间,使学生积极主动地探究,挖掘了学生的个性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