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范文第1篇

“不求最好,但求最贵。”这句电影中的经典台词,用在政府采购领域并不为过。2010年开始,中国政府痛下猛药,为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纠偏”。

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条例》),该条例拟规定,政府采购者与供应商不得有三代血亲关系,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并对“本国货物”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希望以此避免政府采购中的“跑偏”和腐败行为。

全国政府采购联合体筹备处负责人李百超告诉记者,早在《实施条例》制定之初,国际舆论即对中国施压,指责此举是“贸易保护”,并试图游说中国修改或暂缓出台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实际上,去年国家九部委出台的关于4万亿采购国货的举措意在“纠偏”而非“排外”。他认为,即便是《实施条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会饱受争议,但“支持国货”必定是一个基本的民族倾向。

国货屡遭歧视

尽管《政府采购法》早在2003年就开始实施,并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由于《政府采购法》缺乏实施细则,加之国人多年来一直过度崇尚国外品牌,使很多质优价廉的本国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屡受歧视。

以公车采购为例,2008年我国公车采购金额达800多亿元,自主品牌车近几年来的公车采购金额总计仅0.15亿元。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件限制国产设备的现象比较普遍。

几年前,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面设备招标,涉及政府采购总价约3000万元。在多种设备“技术规格”一栏中,居然明确要求“国外知名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或在国内投资组装”。这使在国际市场都获得认可的自主品牌设备,连入围的资格都没有。

同样的事件是,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招标公告,其中最主要的设备明确要求“欧美日原装进口”。格力等国产知名品牌空调因不是“原装进口”被拒之门外。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外国供应商几乎形成了垄断格局。尤其是在政府采购市场占重大比例的IT领域,微软、惠普、英特尔等国外品牌几乎一统天下。虽然近年来国产品牌的份额在逐渐提高,但国外品牌依然占据着政府采购的大半江山。

政府采购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认为,政府采购是用纳税人的钱进行的社会公共采购,不能仅从自身的喜好决定买什么,必须从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出发。政府采购应该支持国货,它对社会消费的示范效应很大,也是启动内需的一种手段,事关中国经济发展大计。

“但什么是国货?标准是什么?”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实施条例》,对“本国货物”做了进一步的表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但“一定比例”是指多少仍没有明确,只是提到“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李百超表示,“国货”的概念很难清晰的界定,它更多的是一种民族尊严和爱国情结,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政府不方便用一个硬指标来区分,容易引起更多的国外舆论攻击。他说,由徽州论坛发起成立的“全国政府采购联合体”将深入系统地研究这个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基于政府采购而搭建的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更是借助这个平台,试图对国货“查证血统,验明正身”。更重要的是,国货厂商在自强的同时更要自律,在采购环节中出现的产品质量差、履约能力差和售后服务差的“三差”现象必须得到彻底的改观。否则,仅以民族意识和爱国理念来推动“国货”进入政府采购,就成了真正的“假大空”了。

国外组织频频施压

从2009年开始,中国就试图纠正政府采购领域中过多集中“洋品牌”的偏向,但只要中国稍有动作,就会遭至国外利益集团的舆论攻击。

中国在推出了4万亿经济刺激一揽子计划后,2009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要求“不得通过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国产设备使用”,并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应该采购本国产品”。这无疑刺激了意在中国政府采购中获得更多利益的外企。

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公开指责说,“中国政府似乎拿定主意,有意将外国供应商排除在其4万亿计划的合同之外。”

而后,欧盟委员会和世界银行先后表示,“中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此举与中国在反对保护主义中的领导作用相左。”

对此,国家相关部门做出回应,指出目前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并不是“排外”,恰恰相反,在中国遭受非国民待遇的正是中国货。九部委的政策是对这一现象的纠正,从而让国产商品获得平等对待。

而且,此规定仅限于那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所指的本国产品也包括依法在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贸易保护的问题。

这场舆论风波刚过,中国的另一举动又招至国外组织的非议。

2009年12月初,尚未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规定――“进入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政策扶持”,这又引来诸多国外经济团体的抗议。

美国商会、日本商会等经济团体以及电子设备、软件等行业团体合计34个组织联合向中国相关部门发出了抗议信“强烈要求不要实施新制度”。

中国欧盟商会进一步给相关部委写信说,“恳请贵部委澄清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严格性规定”,“推迟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的施行”。

甚至一些美、日、欧等外媒的报道中,直接把中国政府的这一新规称为“违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承诺”。

徐焕东对此评论:4万亿主要是政府出资,本意是拉动“内需”,采购自主品牌是其中应该之意。而且,采购国货一直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通常采取的重要措施,这是国际惯例,无可厚非。

暗箱操作防不胜防

在政府采购中,“暗箱操作”同样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可谓防不胜防。

2007年,河南郑州市养犬管理办公室招标购买拴狗链、防护服、兽用疫苗等,总金额为160多万元。某公司通过正常程序中标后获得这笔订单,从表面看,这是一笔“阳光”交易,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怀疑。

一年后,因其他事件牵连,郑州市养犬办的这笔交易被揪出。经调查,这家中标的公司是在招标之前成立,完成这笔采购后不久就注销了,前后不到一年时间,超过万元的交易额也仅仅是郑州养犬办这一笔……很显然,这是一起内外勾结的内部交易。

而安徽芜湖市政府采购“假冒国外产品”的事件更让人深思。2006年,芜湖碧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连续第二年中标当地环卫设备政府采购,这次的中标金额是520多万元。

该公司投标文件注明“我公司是法国碧朗公司直接授权的商”,提供的垃圾压缩设备为“法国碧朗原装进口”、“全部配件为原厂制作”。

后据调查,法国根本就不存在碧朗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有文件都系伪造。碧朗公司提供的产品设备是作坊式小厂生产,质量极其低劣,不到一年就出现了质量问题。

正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的缺失,暗箱操作、内外勾结的事件难以避免。

此次征求意见中的《实施条例》正力图规范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中“三代血亲、姻亲关系需回避”、“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需回避”。这些规定意在从制度上斩断政府采购中的“串通”行为。

采购机构体制不顺

在记者的调查中,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提到最多的是采购机构的隶属关系,这是《实施条例》中没有涉及到的一个问题。

据介绍,目前的采购机构不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体系,各地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机构差异很大。全国三十多个省级单位就有十多种不同体制的采购机构,有的采购中心在财政部门根本就没有分列出来;有的隶属于政府办公厅或机关事务管理局;有的干脆就直属于省政府。至于地市级的就更不相同了,仅浙江省就出现了杭州模式和温州模式。

五花八门的体制,眼花缭乱的模式是当前全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在国家再三强调“管采分离”的政策要求下,更多的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执行机构并没有严格地按此要求办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特别是县市级采购部门,干脆就没有分设,理由是采购量不大,没必要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

从更高层面来讲,《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但在操作过程中,财政部门有的时候很难行使监督职责,比如:在铁路建设中,涉及各种大型设备和钢材的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监管的范围,但这项工作主要由铁道部牵头,财政部恐怕难以干涉。另外,很多财政厅局的采购管理部门在行政级别上远远不如政府采购中心的级别高,小官管不了大官,即便同属于财政部门,采购中心也是位高权重,而管理部门只能是大权旁落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先进的政府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运行了200多年,成为许多国家政府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的基本制度,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发挥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可以有效强化支出管理,防止腐败。

我国政府采购从1996年开始试点,1998年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2000年政府采购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虽晚,但是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下,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十几年来,从理论研究、制度建设、资金投入和机构建设,政府采购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着。

尽管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我国政府采购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亟待解决。

二、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我国政府采购的迅猛发展,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范围有限、规模较小

政府采购规模,即政府用于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方面花费货币的数量之和,它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政府采购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表明政府采购的效率比较高,才能形成所谓的规模效益。

参照国际惯例,政府采购总规模一般要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或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虽每年都有大幅增长,但与国际水平相比,我们采购的总额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个规模,缺乏规模效益。2011年政府采购支出达11332亿元,占当年国家财政支出的11%,占当年全国GDP的24%,远远低于国际水平,不少购买性资金仍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潜力仍然很大。

采购规模小,一方面,跟采购范围狭窄有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构成仍然是货物类等实物资产,另加各类定点服务以及少数工程及房屋修缮等方面,而对于服务性采购,尤其是大量的公共服务,如社区服务、市政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教育培训服务等方面涉及较少。只有少数地方将道路桥梁修建、市政设施等大型建设、城市绿化维护等支出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大多数地方的工程类政府采购还都局限于装饰、修缮等市政工程,而且大部分此类采购项目都是游离在预算外的。另一方面,采购的结构比例不合理。在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中一直占很大比重的是行政部门的采购,它增长速度极快,且占用了大量采购资金,诸如教育、金融、农业、环保等能够产生较大采购效益部门的采购规模却很小。大量的财政资金花费在行政性支出上,且节约的采购资金大多用于臃肿的行政机构的日常花费和支出,结果便是采购资金来源的进一步扩大受到限制,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采购规模的扩大。

(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实施了10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才颁布,而至今正式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这使得在采购的实际工作中缺失清晰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操作规范准则。

第二,作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的两部法律,《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存在一些交叉和不够明晰的地方,导致了实践中,在监管部门、监管对象、邀请招标概念、审批机关、中标原则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例如,《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招标投标法》规定监管主体是各级发改委,造成我国政府采购监管主体不统一;《政府采购法》强调集中采购,《招标投标法》提倡自行采购。这样一方面造成了管理主体不明确,政出多门,使得市场主体无所适从;另一方面,造成各职能部门间配合不力,监督出现“缺位”和“越位”的情况。

第三,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真空,例如我国还没有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也没有对电子化工作做出有关规定,这不利于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规范发展。

(三)地方保护主义扰乱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应该对所有参加竞标的投标者一视同仁,鼓励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标,地不分南北,货不分东西,优者中标,只有各供应商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竞争才能够实现政府采购效率最大化,促进资源合理流动和最优化配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政府受眼前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利用地方保护主义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易混淆的特点,人为设立壁垒、制造障碍,将异地供应商拒之门外,致使采购工作出现地区“分割”,地方“封锁”的分散局面,从而阻碍全国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有碍于全国统一采购大市场的形成。

例如,有的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优先导向,建立地产名优产品推荐目录制度,争取更多本地名优服务产品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可调控的建设领域,同等条件,政府采购、市政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优先选用。2011年11月,福建省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的六项措施的通知》中对于省内采购招标规定:“凡是省内可以生产的产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采购招标时必须选用。省控办在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时应优先考虑本省汽车。”2012年8月,武汉市政府通过一系列稳增长措施,特别是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其中“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总额30%以上的份额,将专门面向该是中小企业采购”。此外,重庆、长春两大城市,分别针对当地车企量身定做了汽车消费补贴方案,从政府采购、市民消费补贴等方面力撑地方自主品牌汽车。

(四)多层级委托关系造成腐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存在着“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专门机构―采购官员―供应商”这样一条长长的委托链,寻租行为的发生在所难免。这条委托链最上方的纳税人在这一过程中并无相应的决策或管理权力,真正起到决定作用的是具有专业知识、专门负责采购的政府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采购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阻碍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建议和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我们应采取以下对策应对上述问题:

(一)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采购规模的大小表明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政府调控经济的力度。只有规模上去了,政策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要扩大政府采购规模,首先应科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的逐年扩大和限额标准的不断降低,是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扩大采购目录和降低限额标准不能盲目进行,要有科学、合理的规划,只有那些能对采购规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项目才能纳入采购目录,单纯为了扩大采购规模而追求采购目录的增加是不可取的。比如,可以将对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种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等,实行批量集中采购,这样便可使效率提高与资金节省紧密结合起来。综合以上因素,科学制定采购目录,合理降低限额标准,才能切实有效地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其次,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采购项目的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一是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从预算编制入手,细化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计划,增强采购的计划性,减少随意性。二是强化采购预算管理,要求各采购单位及时做好全年采购计划,详细列出年度采购项目和资金。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对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以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例如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中出现的超出预算或超范围采购的情况,采用中止采购程序,组织专家对项目重新论证的方式对技术需求进行调整,使得采购既不超出预算,又能满足使用要求。

最后,有效整合政府采购资源,进一步向服务类和工程类领域拓展延伸。与财政支出结构相适应,采购活动应逐步涵盖一些公益性强,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支出项目,尤其是社会保障、安居工程、医疗工程、教育、文化等项目,要力争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使它们成为扩面增量的重点所在。

(二)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要涵盖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所有人和环节,依照政府采购进程的逻辑顺序,逐一作出实施准则和详细规范,不能有任何盲点,使政府采购的所有当事人及实施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采购活动依照法定程序规范运作。

其次,理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二者只有实现统一,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采购目标和功能的实现。因此,应暂缓两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尽快启动两法立法修改程序,将两法在现行体制下进行修改完善提升,使双方向同一方向靠拢,如增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职能,采购程序趋向统一。在条件成熟时,应考虑两法合并,统一整合为新法,彻底解决由于两法界限不清造成的职权冲突、腐败等一系列问题。

最后,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在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同时,还应加快研究和颁布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如《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监督办法》、《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办法》等;为适应加入GPA的需要,在法律的制定时还应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三)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全国统一的采购市场

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影响了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建设,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还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实施,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消除地区封锁。第一,要以法律形式规范采购市场准入壁垒,严禁地方私自设置外地产品准入壁垒,不得用行政命令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第二,应实行规范透明的采购程序,采购信息随时于全国性公开媒体,招标评标专家应随机生成,并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和多数票决定制,应立法禁止采购人与投标人在决标前后进行私人谈判。

2限制定点采购。供货商的定点采购,实际上是赋予了这一供货商某种市场特权,在这种“定点”之下,往往容易滋生“采购腐败”。为了追逐高利,获得“定点”特权的供货商会降低供货的效率和服务的品质,最终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个别确需定点采购的,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以保证政府采购的廉洁高效。

3禁止指定品牌。地方保护常用的另一手段便是指定品牌,其危害显而易见。因此,在政府采购当中不得指定品牌,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相关产品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四)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腐败行为

1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加大设租风险

一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即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互相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政策等对采购人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如果发现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黑箱操作”,采购人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控告和检举来对采购人进行监督。二是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即司法、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这些部门的外部监督虽然侧重于事后监督,但能够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对那些力图进行寻租活动的当事人能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三是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即新闻媒体和群众等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对发现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要公开曝光、公之于众。总之,应充分调动各方面监督力量的积极性,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同时实施有效的惩罚机制。实施有效的惩罚机制的目的在于加大政府采购人员的设租风险,使其因设租成本加大可能得不偿失而放弃主动设租。对受贿者依法从严惩处,而对行贿者可依法从宽处理。这样,有利于打破设租、寻租博弈双方结成生死与共的命运共同体,造成博弈局面的不平衡,使设租者的风险明显加大,从而不敢轻易入局。

2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通过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反馈速度,增大政府采购相关人员机会主义行为的代价。建立高效率的反馈信息系统对人声誉机制的建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开“违规人黑名单”,加大惩罚信息的透明度,促进人声誉机制的建立。同时利用声誉机制,激励政府采购人注重自我防范。

3创新采购制度,抑制寻租行为

电子化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种创新,它保证了信息要素的公开和不断流动,为供应商提供了良好的竞争平台。通过政府网,供应商可获得需要的所有信息,包括采购需求信息、投标要求、已发生项目的评标、中标、成交结果等。这种信息完全公开的形式,让每一个供应商都能获得等量的信息资源,并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项目竞争,避免了为获得内部消息的各种暗箱操作,有效地减少寻租行为。

四、结语

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我们应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规范,同时做好相关法规的衔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同时要不断完善监督主体制度,协调好财政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形成全方位相互制约的监督体制,从而使政府采购走向法治化、正规化的道路,以实现合理使用财政资源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职能。

参考文献:

[1]寇铁军等《中国财政管理》[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2]黄冬如《中国公共采购理论与实践》[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范文第3篇

《政府采购法》实施8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9.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7413.2亿元,节省资金近2000亿元。预计2011年采购规模将突破万亿元大关。如火如茶的政府采购已经不再是当年的“丑小鸭”。不过。在良好的发展态势中。一些乱象仍然值得关注。

一位长期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员从2009年开始接触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他历数了他所了解的政府采购乱象:首先,招标公告时间很短,一般都在周末或节假日前。很多企业会错过时间;第二,在招标过程中,采购方会把条件设置得很高,故意让很多企业进不来;第三是串标,他就经常遇到提前透标底的情况。

一直致力于政府采购研究的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认为,如今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取得很多成果,但一到实际操作就会变形。他认为,“政府采购职业资格制度”已搞了10年,至今只停留在理论阶段,操作上还是空白。政府采购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和专业的问题,从事政府采购工作,没有三五年的积累,根本人不了门。专业人员不足是政府采购乱象的主要原因。

该如何杜绝政府采购乱象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政府采购文化。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在以下5个方面有所侧重:

一是要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自2002年颁布以来,《政府采购法》为政府采购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但立法者由于所处的特殊立法环境,在制订《政府采购法》时不可能想像或预料到现在会出现的种种特殊情况和问题。一部有效的法律必定需要一部有效的实施条例或细则来支撑,否则就难以达到其立法的初衷。更何况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与西方理念的政府采购还是有些距离的。所以,尽快出台实施条例已迫在眉睫。

二是要立足采购风险的防范控制。多年依法采购的经验教训,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了我们许多过去不曾领悟的真谛。一个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总是要靠人去执行的。政府采购的风险防范与责任规避,应当成为不容忽视也不能轻视的当务之急。

三是要重视“信息公路”的规划建设。公平公正的前提是信息的充分公开和完整透明。加快全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步伐,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之一。

四是要畅通司法的诚信渠道。由于受到政府采购立法的超前性、执法的具体性和司法的复杂性所限制,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合常理甚至是不合法理的行为,导致政府采购在管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难以想像的困难和矛盾,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实守信问题,必须摆上完善法律法规的议事日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管理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226-01

一、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有助于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浪费,防止,尽可能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事业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推动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优良的技术、设备、服务等保障。现就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下。

1.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法治意识不强、重视不够。我国政府集中采购从1996年起试点,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得到逐步完善。然而实际工作中,部分政府采购人员的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与人们对《预算法》和《会计法》的重视程度相比较,大家对《采购法》作为一部法律的严肃性缺乏足够的认识。部分事业单位没有结合单位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有部分政府采购人员思想觉悟不高,认为只要不捞钱就没事。

2.政府采购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有待提高。政府采购除了政策性、规范性强外,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实际应用的经验都有很高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自动化的普及,对事业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负责政府采购的人,有的懂财务预算、会计实务,熟悉政府采购相关经济法规,却对事业单位的科研、技术和服务纯粹外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只认名称和金额,对很多所采购物资的具体用途和使用方法却一无所知。有的人是非财务人员出身对单位技术业务比较熟悉,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知之甚少。要做好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要求从业人员既要了解本单位科研和业务工作的特点及性质,又要具备预算和财务知识,要有比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现阶段一些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出现的问题,有部分原因在于政府采购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够完备。

3.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存在的问题。一般而言事业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主要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而政府采购的实施则是由物资采购部门和物资(货物、工程和服务)使用的具体业务部进行处理,所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需要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等相互协调配合。编制政府预算时财务部门忙得不可开交,业务部门不紧不慢,到了需要使用时业务部门就会心急火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时协调不充分、综合性不强、准确和细化欠缺,预算和实际情况脱节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影响政府采购顺利进行,进而影响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4.政府采购操作过程缺乏规范性。政府采购操作过程是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关键环节。虽然政府采购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政府采购中违规采购的问题依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不按程序报批,随意改变采购方式。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达到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故意绕开政府集中采购;随意以应急为借口,避开招标改为其他方式购买;不按照本国产品优先采购的原则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对确实需要采购的进口产品,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和审核。

二、加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建议

1.增强政府采购的法治意识。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要重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自觉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要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结合各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按规章办事,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发现和培养适应现代要求的政府采购人才。事业单位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询价、委托、招标、评审等各项工作,关键在于发现和培养人才,财务专业的政府采购管理的人选可以有意识地安排到技术业务部门进行短期培训,非财务出身的政府采购管理的人员可以鼓励参加专业院校的财务管理的学习,通过一定时间的跨专业的学习培养,政府采购人员的知识结构将得到改善,综合业务能力将得到提高,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

3.扎实提高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事业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对单位的年度物资、设备、服务、科研等的需求提前进行充分论证和研究。既要考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需求,也要详细考虑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内容,同时要综合评估项目的技术参数、数量、进度等。要加强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同时要注重财务和技术业务部门的统筹和协调。目标就是提高政府采购预算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4.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定比较好的政府采购预算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做好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在于对政府采购执行过程的有效控制,事业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的制度和细则,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审核,要探索完善政府采购的批准、采办、验收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

总之,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财政支出的透明度,预防腐败。发达国家还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定政府采购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绿色产业等的发展。因此,加强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对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薛春莉.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会计管理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10(12)

[2] 林琼.事业单位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15)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范文第5篇

摘要: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才刚刚起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选取S市的典型案例,从实践层面剖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问题,并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政府采购;案例;对策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先进的公共支出管理制度,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进程中成效明显,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选取S 市的典型案例,对S 市政府采购制度存在问题进行了评析,由此推及一般,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措施。

一、S市的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存在问题

(一)S 市政府采购的现状概述

S市政府采购中心成立于2002 年10 月,是直属于S 市政府的专职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负责S 市采购主体项目的集中采购工作。S 市政府采购中心成立十多年来,制定了《S 市政府采购条例》,实施标准化建设,采购业务量逐年攀升,采购规模多年在全国各大中城市中名列前茅(见附表)。

(二)S市的政府采购案例介绍和评析

1.某学校批量采购钢琴的案例介绍和评析

2010 年,某校通过询价采购方式购置了64 台雅马哈数码钢琴。2012年7月,该校再次申报采购51 台雅马哈数码钢琴,预算金额39.9 万元,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询价公告3 天内,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质疑认为,公告中指定了唯一的品牌和型号,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收到质疑函后,采购中心决定暂时中止该项目采购,并进行市场调研。数月后,该校重新申报采购计划,此次采购数量翻了一番:包括102 台雅马哈数码钢琴,预算金额79.8 万元。项目需求说明材料中明确推荐了参考品牌和型号为罗兰MPi-6 和雅马哈CLP-430。针对此情况,采购中心随即组织市场调研,广泛听取本市多家琴行的意见,就可能存在争议的评分标准和分值设置咨询专家意见。最终,招标文件列出了3个参考品牌,并在项目需求里明确告知“可投参考品牌也可投参考品牌以外的品牌”。当采购中心准备将招标文件上网公示时,采购单位递交了一份书面说明,要求撤回采购计划,暂不采购。

评析:该项目虽已撤销,但仍值得深思:一是新项目采购应进行市场调研。接到质疑函后,采购中心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到,前2 年询价采购时,各家琴行已颇有想法,今年再次询价采购,各家决心讨个说法。二是采购单位指定品牌型号不符合规定。市场调研发现,雅马哈品牌通过制进行区域保护,每个区域一般只设一家。采购单位指定雅马哈品牌,质疑出现后,采购单位增加了价格非常高的罗兰品牌,但非同一档次的品牌根本无法真正实现竞争。三是采购单位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被质疑后,采购数量翻了一番,采购单位显然原本想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某空调投标供应商起诉财政部门案例介绍和评析

2008 年9 月,S 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某区医院空调安装采购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2008 年11 月4 日,经评标委员会按规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格力被推荐为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2008 年11月10 日,采购人某区医院向S 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函,并抄送S 市某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称格力的投标设备技术实质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打星的条款。2008年11月18日,S 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复审。2008 年11 月21 日,S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复审结果中标通知,确定S 市石化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比格力高出400 多万元。2008 年11 月24日,格力向S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08 年12 月22 日,因对S 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格力向S 市某区财政局提出投诉。2009 年1 月22 日,依据2008 年11 月18 日复审结果,S 市某区财政局作出不支持格力投诉请求的投诉处理决定。2009 年4 月22 日,格力向其上级主管部门S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S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认为“在该项目中,原评审专家参与了评审,已经与该项目形成了利害关系,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且有失公正”。此时采购方早已与S市石化公司签署合同。

评析:此案至少反映出以下问题:一是政府采购评审环节不够规范。本案中,第二次评审,S市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指定原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而原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后,投标文件也不再处于保密状态,其已然丧失了再次评审的前提条件,且专家第一次评审后已具有利害关系,也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二是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S市财政局作出认定第二次评审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只要求S 市某区财政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未对格力所提出的复审、中标结果违法作出实质性处理,实际上S 市石化公司已依据有异议的中标结果被确定为中标人,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这也是此案被广受争议的关键所在。

(三)从S市的实践层面分析,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问题

1.运行机制不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不够规范

2003 年以来,我国大部分省市相继成立政府采购中心,但各省市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的隶属关系不一,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差异大。同时均根据需要制定管理办法、设置管理权限,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有效运作。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程序不规范、采购流程随意性、工作效率低下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2.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管部门间协作有待加强

一是大多数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其主管单位仍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财政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二是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政府采购监督的立法,难以从法律角度实施质疑、申诉和救济程序。三是政府采购公告未及时在规定媒体上,社会公众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知之甚少,媒体舆论和公众监督的效果难以体现。四是监察、财政与审计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存在着职责不清、重复监督、交叉监督等情况,影响了监督的效率与效果。

3.信息化建设滞后,电子化政府采购亟待推广实施

首先是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特别是各地区的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很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发展较快,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比较落后,阻碍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全国推广。其次是政府采购电子化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完善。第三是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比较迟缓,跟不上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

4.法律体系不健全,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

截至目前,我国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均无具体的实施条例,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制约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更好发挥。同时我国还未真正建立起一支政策和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才队伍,采购活动中方式不得当、方法不科学、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律规章制度,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1.构建完备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

一是立法意图要明确。要合理确定政府采购的涵盖范围,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采购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各类事项。二是配套制度要健全。要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效解决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依据不足的的问题。三是要注重区域协调。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既是举国的政策出发点,也是各地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要鼓励各地推进经济发展、实现公共利益,也要通过制度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抬头。

2.明确采购机构的属性和法律地位

各级政府应严格规划机构设置,严肃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采购机构的级别和性质,赋予其必要的组织实施和执行管理职能,让其有能力约束采购当事人依法进行采购,规避违规采购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信息化体系,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

1.充分利用信息与网络技术,为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建立以网上招投标、网上评审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建立政府采购信息传递系统,实现成采购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国库支付中心的信息实时传递。建立电子网络监控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网上远程实时监控。

2.建立全国范围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实现各地政府采购信息与资源的共享

先做区域采购网络建设,及时总结经验,借鉴国外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做法,在条件成熟时实现电子化采购的全国联网,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采购平台。

(三)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强化采购廉政建设

1.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

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依法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活动的正常、有序、高效运作。

2.完善社会监督,全面公开

推行政府采购的事务公开制度,事关民生工程的重大采购事项,可举行听证会,将听证意见作为决策重要参考。鼓励民众积极检举采购违法违纪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员应有的奖励。加强新闻宣传,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全面监督政府采购行为。

3.完善职能分工,规范运作

明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三个部门的职能分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信息共享,避免监督过程中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

(四)加强交流培训,推进政府采购专业化队伍建设

1.建立全面培训体制

明确政府采购培训主体、培训任务和培训对象,形成定期培训、全面考核的培训制度,逐步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技术化。

2.建立政府采购执业资格制度

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执业资格制度,实行执证上岗,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取得政府采购执业资格,从制度上保证采购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制度不仅具有提高公共财政支出效益的效应,更具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深入研究和发展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使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世界接轨,需要我们不断改革和实践,不断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利武.当前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11.

[2]高小萍.政府采购的财政监督问题分析-基于广州格力空调案的启示.财政监督[J]. 2010,5.

[3]殷亚红.论“管采分离”的模式选择[J].中国政府采购,2010,4.

[4]姚宏.我国政府采购组织结构的经济学分析[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