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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体系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例如,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2]又如,单飞越教授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了三大经济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和消费者两大类。[3]学者们的这些观点较之已往的“政府—市场”的二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据此,本文结合相关概念,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⑴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体制所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本文所称的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或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成立,或由法定机关授权,均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1)国家机关。国家协调经济、干预市场的活动主要通过国家机关来实施,所以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特别是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综合职能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如信息产业部、交通部等),其主体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突出。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其数量大、种类多,作用更是不可估量。其又可以分为三种:①企业(如个人独资、合伙、公司等企业),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②事业单位,即拥有一定财政预算或其他拨款,并从事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③社会团体,即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社会活动的群众团体、公益性组织和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是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
(3)公民个人。其主要是指以个人(或家庭)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或特定服务的个人(如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经济法专门规定的个人(如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的农村承包户),还有各类消费者个人,都是经济法主体。
同时,以上的三大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一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①政府,包括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和微观经济调控主体(即市场规制主体)
②社会中间层,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间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等;[5]③市场,包括政府和社会中间层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四、经济法主体体系
所谓经济法主体体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类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6]显然,此观点并没有给经济法主体体系下一个完整而明确的定义。
笔者以为,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简言之,经济法主体体系就是一种由各类经济法主体有机组合所形成的关系模式。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构建,首先须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系统划分和归纳;然后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将各类经济法主体加以有机组合,进而形成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关系模式暨经济法主体体系。据此,我们可以以上文所涉及的“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框架(以下简称“三层框架”)为例,对我国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做一番浅显的探析。
笔者以为,“三层框架”其本身就隐含了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之间的三种关系模式:①“政府市场”的关系模式;②“政府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③“市场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三层框架”就是以上三种关系模式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关系模式(即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学者认为,理想的“三层框架”应该是对称互动的“三层框架”,在这中理想的关系模式下,社会中间层有适度独立的地位,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大体均衡。[7]由此,笔者以为,学者们所理解的理想的“三层框架”,是一种以“社会中间层”为中点,以“政府”和&
ldquo;市场”为端点,左右对称互动的(直)线型的关系模式。但正如学者们所认为的,在中国的现实中,社会中间层尚未成为与政府、市场相对独立的第三种力量,在许多领域还不存在社会中间层或者只有其名而无其实,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远远超过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8]因而,在中国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现实中,线型的左右对称的“三层框架”的关系模式是尚未定型的。但是,组成“三层框架”基础的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又是客观存在的。据此笔者以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是非线型的关系模式。如下图所示:
这种“三角”型的关系模式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等三大类经济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所共同组成的一种较为合理的经济法主体体系。
五、结论
基于对我国经济法领域内相关概念的认识和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浅显探析,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应该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机组合所形成的一种非对称的“三角”型的关系模式。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刘大洪.经济法的成本分析[J]..2004.
[2]王兴全.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一、经济管理类本科生毕业论文面临的主要问题
毕业论文被认为是大学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影响着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的高低。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来看,学生对论文写作认识不够,兴趣不高,并且受大学生就业体制变革的影响,大学生本科毕业论文在选题、指导、写作、答辩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正如时伟在《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弃与存》指出,本科毕业论文仍然存在着指导不力、过程不严以及质量泡沫等问题,正经受着废除与续存的舆论煎熬。吴国杰等在《本科毕业论文教学改革探讨》一文中认为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的制约因素在于:毕业论文的时间安排不合理、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程度不足、学校的科研物质基础不足、毕业论文师生比不合理、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力度与考核监控缺乏等等。再比如,毕业论文理论研究较多,整体较为空洞,缺乏实践意义;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程度不够;个别教师要求不严,部分青年教师经验不足;等等。最为突出的就是学术不端,而且不端行为在升级。笔者在与一些外校同行进行交流时,感觉本科生毕业论文还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学术不端在本科生毕业论文中也开始苗头渐起,大有泛滥与升级之势;甚至拷贝网上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将几篇硕士学位论文压缩、拼凑、肢解为自己的毕业论文。同时,由于本科院校扩招,教师毕业论文的指导压力也很大。例如天津某高校的经济管理学院,2011年共有约1200名毕业生,专业教师约160人,平均每名专业教师要指导7.5名学生的毕业论文,其中某两个系每名教师平均要指导12人以上。如果再考虑部分教师还要指导二学位毕业论文、二级学院的毕业论文、夜大学的论文、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指导任务是比较繁重的。
二、本科毕业论文的废与立
毕业论文是高校人才培养中一个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它集实践性、综合性与创新性于一体,对于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毕业论文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的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测,直接反映着一所高校教学质量的整体水平。教育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明确要求确保毕业论文质量,并曾经是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体系中一个重要的二级指标。实际上,本科毕业生要不要撰写毕业论文,是由来已久的一个争论。正如人们所言,本科毕业论文已成“鸡肋”,不仅学生写起来痛苦,指导老师感到棘手,而且社会舆论指责本科毕业论文太水,与其维持目前这种尴尬局面,不如放弃。丁晴雪在2009年10月14日《光明日报》撰文“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废值得探讨”,明确赞成取消本科毕业论文或不再将论文作为本科毕业的硬性条件。丁晴雪指出,主要理由并不在于本科毕业论文“掺水”问题严重,而是在于本科教育的定位和功能已经发生了转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呈现出大众化趋势,本科教育不再是“精英教育”,而是一半左右(现在已经超过这个比率)的高中毕业生都能够享受到的“平民教育”。相应的,本科教育要培养的并不是精英人才,而是适应社会需求的大众化人才。正因为我国高等教育发生了这种变化,本科毕业论文的必要性才受到怀疑。但是,取消毕业论文的做法是不是有些过激或一刀切呢?2009年曾经传言“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新闻系拟从2010年起在教学计划中删除毕业论文”。仅仅过了一天,四川大学宣传部就将这个“善意的谎言”戳破了。可能是四川大学在各方面承受的压力过于大了吧!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的确有些难当啊!
三、经济管理类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若干设想
有鉴于此,本科毕业论文有必要进行改革。针对经济管理类本科生的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其毕业论文改革可以分为近期和中长期两步走。
1.近期设想。近期就是严格规范毕业论文管理,具体设想有两点:第一,对那些毕业论文不合格、第一次没有通过答辩的同学,即使以后答辩通过,应适当延迟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时间,直至取消。笔者所在单位,为了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出台了一些制度与措施,如开题报告制度、指导教师与学生背对背答辩制度、二次答辩制度,等等。但是,措施的实施效果依然难以令人满意。不少教师私下反应,现在毕业论文的指导是“学生不急、老师急”。在学生心目中论文写作答辩只是一个过程,早晚得通过,即使进行了N次答辩。通过推迟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来引起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当然,为了慎重起见,维护和谐校园,而且更具有权威性,不合格毕业论文的确定应该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第二,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查新。现在,本科毕业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的任务一般由指导教师来负责,明显没有权威性;而且也不现实,因为指导教师的资源有限、时间有限。只能通过非正规的方式确认,如上下文的行文、直觉、交流谈话等,或者是根据电子版文件中回车符、逗号、分号是不是半角提出质疑。建议由教务处、学院和学工部等部门出头,组织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查新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一律延期毕业,甚至更严厉的措施。此举即可树立学校严谨的学风又可以起到对学生起保护作用,免得出现“秋后成名算账”事件。
2.中长期设想。本科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经的一个实践教学环节,撰写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相关基本训练。所以,笔者觉得对于经济管理类本科生,只要有某种方式或手段能够达到相同的目的,是不是就可以用其代替或部分代替毕业论文。替代的方式或手段有以下四种:第一,用综合实习替代毕业论文。学校可以选定一些信誉良好、专业对口,愿意与高校合作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基地,只要学生在这些基地的有关部门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实习、期满合格就可以认为毕业论文通过。第二,有些专业可以引入类似工科专业的“毕业设计”的方式。比如工程管理专业就可以使用纯粹意义的毕业设计,营销专业是不是可以用某企业某产品的营销策划方案替代毕业论文。第三,用获奖作品替代,如“挑战杯大学生创业大赛”、天津市大学生文化创意竞赛以及校级一定等级的获奖作品代替毕业论文。不仅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对学生能力的提高更有促进作用,而且还能增加学校获奖数量,提高学校和学生与指导教师的知名度。第四,用高水平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替代。比如,以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近的学术论文,EI检索、SCI检索的论文。这一措施对于那些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和致力于考研的学生来说,既是一种促进与鼓励措施,又是一种检验手段。
一 课程体系设计和实践实训设计整体思路
1.遵照教育部对经济统计学专业的要求
严格遵照教育部对经济统计学专业的要求。主干学科为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统计学,其中核心课程为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财政学,货币金融学,会计学,经济统计学,国民经济统计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抽样技术与应用,应用时间序列分析。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课程(含基本统计分析软件应用、统计实务模拟等),社会实践(含经济社会统计调查、统计工作实习等),科研和论文写作(含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科研实践等)。专业实验包括计算机基本技能实验、统计分析应用软件实验、经济计量分析软件实验、数据挖掘技术与应用实验。
2.参照其他院校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选择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财经院校(如上海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上海金融学院、 河南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学院和山东工商学院)和综合类院校(如浙江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和云南大学)以及师范类院校(如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作为参照院校。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在统计学经济统计、商务统计、金融统计方向中,财经类院校主要突出经济学课程,招生偏重理科生。综合性院校和师范类院校主要课程为理学类,招生偏重理科生。
综上所述,经济统计学专业应培养适应信息化社会需要,熟练掌握现代统计理论和经济数量分析方法,具有扎实的统计学、经济学和金融学基础,能熟练应用计算机软件处理统计数据的复合型高素质经济管理统计人才。学生毕业后可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外资企业和大中型公司等从事经济统计分析、管理咨询、市场调研和商务数据分析等管理工作。
3.与学院培养方案形式统一
新制订的培养方案和整个学院的形式保持了统一,以便于教务人员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 经济统计学培养方案专业课的设置
经济统计学的培养目标与基本规格和招收对象为理科生,设置了保险精算、金融统计和商务统计三个方向。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由于经济统计学对统计学和经济学知识的要求较高,我们提高了课程总学分和总学时,注重主干学科和专业课程的开课顺序和教学周学时分配,强化实训实践课程,实行理论和实践并行。
培养方案确定了5门学科基础课程,分别为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C语言程序设计、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管理学。确定了5门专业基础课程,分别为基础会计学、经济统计学、货币金融学、财政学、计量经济学。确定了9门专业核心课程,分别为国民经济统计学、多元统计分析、统计预测与决策、抽样技术与应用、应用时间序列分析、金融统计学、市场调查与分析、投资学、数据挖掘。
分设了三个专业方向,分别为保险精算(开设保险学、保险统计学、利息理论、寿险精算、非寿险精算5门课程)、金融统计(开设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金融市场、金融资产评估、金融工具与金融风险管理、投资组合分析 5门课程)和商务统计(开设信息检索与利用、企业经营统计学、投入产出分析、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统计方法5门课程)方向。
一、当前学院产学研结合主要模式
(一)技术转让模式
在20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技术转让成为我国产学研结合的主要模式。近年来,国贸学院根据自身特点在产学研相结合的教育模式下进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尝试。例如,对在实施和促进贸易经济专业信息化改造及新模式培养中产生的《电子商务教学模拟套件》和《客户关系管理教学模拟系统》等成果成功的进行了市场转化,并拓展到十几个省,与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江苏省糖烟酒公司、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等多家高校、企业、政府部门建立了长期紧密合作关系。其中教学软件的典型客户有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等56家大专院校,应用软件的典型客户有南京太平洋百货、南京新街口百货、乌鲁木齐富成百货等43家用户单位。通过技术转让学校(合作中的供方)将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通过技术交易的形式卖给企业,企业接产经营,合作各方以合同为依据,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但是相对于学院每年产生总的技术成果来说,科技成果市场化的比率还较小。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技术转让模式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做大量的二次开发工作,投入大、难度大、风险大,因此成果转化率低。所以从实践来看,这种模式很不深入,成功率较低,并不受企业的欢迎。
(二)合作开发模式
合作开发(包括委托开发)是一种半紧密型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组织,是比技术转让更富有成效的一种产学研结合创新组织方式。具体是指高校依托自己的学科、人才和智力优势,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开发、产品更新、技术咨询和信息引进等方面进行广泛合作,通过校企联姻,努力渗透、出谋划策等,由点到面,逐步开展,共同探索建立一条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产学研合作模式。
学院先后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省委政策研究室、南京丰达来粮油贸易公司、南京海达包装印务公司等联合成功申报了南京市科技局重点招标课题、江苏省哲社重点招标课题、国家教育部课题、长三角重点招标课题等,并聘请对本专业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高层次管理人员为我校或我院的兼职教授。通过合作开发这种积极生动模式,学院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课题,让学生参与企业委托的研究课题,一方面可以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能有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教师可以将企业委托的研究课题分成若干子课题给学生研究,也可以将其作为毕业论文课题,为学生将来就业打下基础,创造机会。主要原因是由于企事业委托的课题都是企事业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学生到企业参与生产、研究可以顺利得到企业的大力支持。同时,企业可对来实习研究的学生进行考查,从中选出优秀学生留在企业工作。通过这种方式,在当今就业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无疑为学生就业创造了机会。事实证明,学院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能够顺利找到工作正是因为他们曾参加过企事业单位急需解决的课题研究。这又让学生从另一个方面得到了产学研结合的好处,有益于产学研的进一步结合。
(三)共建实体模式
共建实体模式是产学研合作最高级、最紧密的形式,也是最为重要、最有成效、最为成熟的合作方式,是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发展趋势。学院在这方面的做法是在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让学生直接深入企业实习。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自2003年以来先后与省外经贸厅、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省委政策研究室、南京海关、江苏外运集团、外贸企业、三资企业等建立了联系,并与其中一些建立了实习研究基地。贸易经济系也与南京中央商场、南京商厦等零售百货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每年学生都会深入到这些企业进行实习,学生通过企业实习在生产实际中学习,向经验丰富的企业员工学习。既增强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又培养学生了严谨的工作态度、踏实的工作作风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又有助于我院老师加深对企业的了解和联系,开阔眼界,丰富生产实际方面的知识。
多年的实践结果表明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创造出课题研究中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环境,可以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升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社会声誉,促进其增大研发投入和增强创新能力。同时使学生在深入一线参加研发的实践中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降低学生所分担的培养成本和就业压力,因此对财经类类高校而言,去企业实习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教学环节。从这个角度讲,国际经贸学院很有必要继续与企业合作,扩大校外实习基地,以满足越来越多学生对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实践要求。
二、学院产学研教育实践存在的问题
1、学校课程设置距企业和学生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目前还缺乏专门为此培养模式设计的成熟完善的课程体系。通过调查发现学生不仅要求课程具有较好的系统性和应用型,还要求反映前沿水平。但高等教育的改革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反映在课程建设上就是时代性和前沿性的缺乏。开发设置企业、学生需要的课程体系,是这种培养模式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2、学生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令人担忧。由于学生毕业后择业的不固定性,导致企业在接收实习的学生时顾虑重重,担心企业的知识产权无法有效的得到保护,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参与产学研的积极性。
3、学校培养人才长期性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紧迫性的矛盾客观存在。在产学研教育实践中我们发现企业希望学生在完成项目后获得具有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即可。而学校认为,课题和论文应该以学术性为导向,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创新性。学校人才培养的长期性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迫切性之间的矛盾,导致二者对学生的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要求上有不同的侧重。学校和企业之间需要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强协调,有目标、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培养学生。
4、实习基地数量远不能满足学生实习的要求。目前本专业学生多,而稳定的实习基地较少,还不能充分满足学生业务实习、社会调查等要求。
三、学院产学研教育完善建议
1、加强课程建设,完善课程体系。
课程结构是课程内部各要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式。课程功能是某种特定结构的课程在与外部环境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功效和作用。课程结构和课程功能的矛盾运动是课程运动发展的主要动力,课程功能影响课程结构,课程功能的变化是课程结构改变的直接依据。课程功能可以比较灵敏地反映各种外部条件的影响,并随着种种外部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这些外部条件要是指社会发展、知识的增长和学生的成长。课程功能的变化必然导致课程结构的改变,而改变了课程结构又能更好地促进课程功能的发挥。课程的发展要符合社会发展、知识增长、学生成长的综合要求,这是课程发展的根本规律。学校应该高度重视提高企业、学生对课程建设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学院贸易经济系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尝试。在国内贸易经济专业主干课教材不适应当今经济发展,而国外教材与我国实际相差甚远的情况下,贸易经济专业计划配合精品教学,与兄弟院校协作,建设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编写案例与学习指导书,另外还将有选择性地加大引进国外教材的力度,继续走产学研相结合的路,更新和创新教学实验软件、教育管理软件、教学应用软件,用已开发出的教学软件配合精品教学,为学生未来从事商务活动奠定技能基础。当然学校在设置课程时如何紧扣社会经济发展,如何突出课程建设的时代性和前沿性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科研水平提高
在教师队伍建设上,要输出、引进、培养三管齐下,既要鼓励校内老师到企业拿课题,又要把企业的优秀人才聘请为学校的兼职老师,还要注重培养应用性、开发型的学科带头人;在引进优秀人才时,既要坚持学术性的原则,又要对具有专利和发明的杰出人才以适当的灵活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壮大师资队伍。师资队伍的改善使各学科及专业的科研能力和开发能力得到提高。我们需要在坚持产学研一体化的基础上,把基础理论研究、软件教学与开发结合起来,以教学促开发,以开发促教学,由此带来科研的创新。
早在1902年,《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就已经出现了“保险”的课程设置。《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仕学馆开设十一项课程门目:算学、博物、物理、外国文、舆地、史学、掌故、理财学、交涉学、法律学、政治学。其中,“理财学”相当于今天的“经济学”,其课程安排涉及三个学年:第一年开设理财学通论,每周4学时;第二年开设国税、公产、理财学史,每周4学时;第三年开设银行、保险、统计学,每周4学时。而且,对于“不习外国文者”,规定“于理财、交涉、法律、政治四门各加课一小时”,亦即有部分学生的“理财学”课程是每周5学时。这是北京大学史料中有关保险课程的最早记载。
1904年,《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设立银行及保险学门。当时,大学堂设八个分科大学(注:“分科大学”相当于今天大学下设的“学院”):经学科大学、政法科大学、文学科大学、医科大学、格致科大学、农科大学、工科大学、商科大学。其中,在商科大学之下,设有银行及保险学门(注:“门”相当于今天大学学院下设的“系”)、贸易及贩运学门、关税学门。根据当时的课程安排,在银行及保险学门的主课中,有一门课程是“保险业要义”,它是所有课程中对学时要求最多的三门课程(注:这三门课程是外国语、银行业要义、保险业要义)之一:第一年每周3学时,第二年每周4学时,第三年每周2学时,三年共18学时。从学时要求看,“保险业要义”这一门课程相当于今天大学里六门课程的容量。
1909-1910年间,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筹办工作紧锣密鼓,1910年3月31日,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不过,鉴于师资和经费限制,《奏定大学堂章程》原定的八科46门的宏大计划被迫大幅缩减为七科13门,它们分别是:经科大学(毛诗学门、周礼学门、春秋左传学门)、法政科大学(法律门、政治门)、文科大学(中国文学门、外国文学门)、格致科大学(化学门、地质学门)、农科大学(农学门)、工科大学(土木工学门、采矿及冶金学门)、商科大学(银行保险学门)。商科大学原计划开设三门,大幅缩减之后,银行保险学门成为仅存的硕果。
关于这一筹办和开学过程,北京大学史料有较为详细的记载。1909年《学部奏筹办分科大学情形折》记载,“除医科,须俟监督屈永秋到堂,再行妥筹办理,计经科、法政科、文科、格致科、农科、工科、商科,分门择要先设”。1909年《学部奏筹办京师分科大学并现办大概情形折》记载,“商科原分三门,现拟先设银行保险学一门”。1910年《学部奏分科大学开学日期片》记载,“京师分科大学,迭经臣部商同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筹划开办事宜。…… 现在中外各科教员均已到堂,应行升学各生,业经详加考验,分别录取。兹定于本月二十一日行开学礼”。经查,该“本月二十一日”为当年农历二月二十一日,即公历1910年3月31日。
1912年,保险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据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记载,大学商科共设六门:银行学门、保险学门、外国贸易学门、领事学门、税关仓库学门、交通学门。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对此亦作同样规定。有学者认为,从学科设置看,商科专业比清末多了三门,保险学从银行保险学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一门,这不仅意味着保险学本身的发展,也反映了民国初年保险业的兴盛以及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张亚光,2011:《中国近代金融学教育考探》,《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当时,保险学门的课程包括:经济原论、商业数学、商业地理、商业簿记学、商业各论、财政原论、商业史、商品学、商业通论、商业经济学、保险通论、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决疑数学、应用统计学、商业政策、统计学、民法概论、商法、破产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会计学、英语、第二外国语、实地研究。其中,“保险通论”相当于今天大学课程里的“保险学原理”,“生命保险”相当于“人寿保险”,“损害保险”相当于“财产保险”。
不仅保险学门开设保险课程,经济学门也开设“保险学”课程。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和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均规定,大学法科之经济学门开设“保险学”课程。据《国立北京大学学科课程一览》记载,1919-1920年度,北京大学经济学系本科课程设有一门“保险学”,主讲教师为教授(注:曾在北京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并于1919年出任北大第一任教务长,1951年任北京大学校长)。据1922年《国立北京大学职员录》记载,经济系教授讲授银行论、货币论、保险学、国际金融论等课程。
除了保险学门和经济学门,法律学门和政治学门也开设过与保险有关的课程。据《政治学系课程沿革说明书》记载,1917-1918年度,北京大学法科之政治学门开设“保险统计算学”课程。1918年《国立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记载,北京大学法科研究所法律门设有“保险法”这一研究科目,担任教员是左德敏教授。《法学院法律学系课程一览》和《法学院政治学系课程一览》记载,1935-1936年度,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系和政治学系均开设“保险法”课程,主讲教师均为戴修瓒教授。
在检索史料的过程中,我们还捕捉到一些零星的与保险有关的资料,也一并记录于此。在留存很少的大学堂毕业考试试题资料中,我们发现了有关保险的考题,如在“学部考试译学馆甲班学员毕业全题”中,商业经济学题为:“近来各国盛行保险事业,其种类如何?其效用如何?能详举否?”1917年,北京大学法科四年级学生王杰撰写题为《保险论》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为周家彦教授。1929年,北京大学图书部新到中文书有徐兆荪翻译的美国大学教科书《人寿保险学》,原书作者为美国保险学科奠基人、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保险学系主任Huebner博士,该中译本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25年出版,北京大学图书馆至今仍有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