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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区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审计局作为审计监督的主体要认真履法,依照审计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税务、工商、银行、司法等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区审计局发出审计通知后,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以调账检查为由临时跟进,妨碍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和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审计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和审计调查等。
第五条区审计局要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开展审计工作,制订好年度审计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及检举、举报等有关审计事项。
第二章审计监督内容
第六条企业审计监督要立足于妥善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和谐有序的经济发展秩序。严肃查处涉企“三乱”行为;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偷税、骗税和影响企业发展的行为。督促社会各界遵纪守法减轻企业负担;督促税收机关依法征税、应税尽征;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审计监督的内容,是指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企业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关注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增减变化。
(二)企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是否及时、足额、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关联交易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无通过会计核算等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
(三)企业遵守工商管理规定的情况。有无虚假合同、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非法转移资金资产和恶意侵占股东权益等现象。是否存在采用商业贿赂等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有无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平交易。
(四)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政策,缴纳的基本养老费等职工社会保障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合法。
(五)企业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情况。占用政府行政资源、具有专营性质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企业,如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盐业、炸药、鞭炮、矿山、石油、医药等生产或流通企业,其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产品定价是否执行国家政策。
(六)企业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开立、使用、撤销银行账户,有无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象,有无利用银行账户偷税等违法活动;是否存在违规骗取信贷资金、改变用途使用贷款、逃费银行债务等问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违规发行代币券、白条抵库、坐支现金等问题。
(七)企业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政府在参股企业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资金或资产占用费是否按时交纳,投资收益是否能按规定及时分配并上交;财政补贴、奖励等专项资金的取得是否合法,管理是否规范,使用是否有效。有无套取、挪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八)企业遵守房地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房地产项目是否存在通过借证开发、非法取得用地、虚假手续、违规变更规划设计等手段偷逃税款,是否及时交纳各项规费,有无违规售房等问题。
(九)企业遵守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情况。企业缴纳的各项非税收入,如工会经费、排污费、水资源费、河道治理费、残疾人保障金、土地出让金、城建综合配套费等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取、缴纳。
(十)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三乱”行为。政府有关部门有无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区审计局除审查账簿、报表、凭证等会计资料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检查与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现场勘察实物,就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或调查记录。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并按审计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区审计局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按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保全措施;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审计实施及处理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区政府依法采取有效的处理处罚措施。
区审计局对企业审计的情况,可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审计结果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区审计局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区审计局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及处理处罚建议书,要及时送达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需要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协助执行的,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落实,及时向区审计局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区审计局要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加强协调配合,对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区审计局要及时移送公安分局或区检察院立案审查。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区审计局查缴的税款应纳入区级预算管理,但不计入税务部门年度任务完成数。对区审计局依法查处、税务部门予以征缴的税款,区政府将按年度《税务征管部门收入任务完成奖励政策》的规定,相应扣减税务部门的超收奖励、基本奖励;未征缴的,加倍扣减税务部门的超收奖励、基本奖励。
第十九条对区审计局查缴入库的财政收入,区财政按实际入库金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审计经费,区审计局要专款专用。
关键词: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内审监督;研究
目前,加强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工作是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重中之重,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事业单位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内审监督工作的开展,保证事业单位信息管理的准确性、真实性,从而为事业单位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事业单位内控制度与内审监督工作开展的相关论述分析
(一)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作用
1.有利于顺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之间都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进行深度性的变革。事业单位在管理模式中正在朝着多样化、丰富化的方向发展。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建设,符合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发展需求。2.有利于为事业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已经改变了以往传统的财政拨付模式,自利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经济活动方式也更加全面化、系统化,既涵盖最基本的管理职能,也增设了多种不同的经济活动。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因素分析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建设环节,以往事业单位都在普遍使用退休金制度,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国家积极出台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大大促进了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与变革,具体意义为:首先,是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下的必然发展趋势。公平市场竞争可以有效增强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是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推动公平市场竞争机制环境的形成,并且推动人才的合理流动。其次,可以使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深入,事业单位制定科学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推动事业单位人才的合理流动,将收入分配与养老待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中,体现出一定的平衡性,进而成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建设环节。
二、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工作开展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内控制度的不合理性比较明显
目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政府职能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公共财政框架的制定,这些被视为事业单位内控标准体系的初始形态。基于此,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标准方面严重缺少制度的约束性,使事业单位尚未建立健全更加全面完善的内控准则,从而造成了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很难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内部管理的弊端和问题越来越恶化。
(二)缺乏高度的内控观念
事业单位管理领导者在思想上都普遍缺少对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视程度,严重忽视了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然性。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事业单位领导者误认为公共事业管理是事业单位的重点管理职能[1],再加上缺少成本核算建设,对内控制度的建设漠不关心,甚至认为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做法。由此可以说明事业单位管理者在内控制度的认知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心理误区,仅仅局限于财务管理和审计中,进而使事业单位在管理工作与业务控制方面出现了较大的不平衡性,无法展现出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监督工作的优势。
(三)内审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着较多的不足
1.事业单位的内审监督机构设置并不合理。事业单位虽然建立内审监督机制,但是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并不强,仍然处于较为封闭式的自我监督模式之中,而且一些单位的管理者认为内审监督机制无关紧要。2.事业单位内审监督机制的独立性严重缺乏,在实际监督管理工作中,呈现出一种表面化、流水化的趋势。我国事业单位大都实行“双重领导”的内审监督机制。在这种机制的影响下,内审监督机构大都需要事业单位多个部门的领导参与,独立性得不到相应的体现,从而导致了内审监督结果很难形成相对统一的思想共识。
三、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工作开展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我国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的建设中,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非常必要和关键的,而且还需要配套可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事业单位内控机制建设可以大力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也可以按照国际惯例中全面性、重要性以及适应性等内控的五要素原则来贯彻实施,使事业单位内控评价标准都进趋统一和完善。以此同时,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中,要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其带来强有力的制度性保障,增强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共通性[2],有效促进内控责任追究制度的形成,发挥出事业单位各个部门内控监督的作用。
(二)形成高度的内部控制观念
内控制度与内审监督建设要从事业单位的发展现状出发,要求事业单位相关人员要从自身做起。要加快创建事业单位健康良好的内控环境,单位的管理者要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树立起榜样带头作用。不断强化管理者的内控观念,提升事业单位全体员工对于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与认知程度,从而将内控制度建设的落实力度得以进一步的强化。此外,事业单位在明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基础上,要加强责任风险、内控制度以及内审监督建设的相互关联性,使之成为有机协调地统一整体。深化单位管理者都能够严格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责,并且使事业全体职工充分发挥出各自的工作潜能,进而实现内控制度建设与内审监督的目标。
(三)加快建设以内审监督水平为重心的审计体制
在事业单位建立内控制度建设水平中,内审监督机制是建设的重点,内审监督可以较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出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现状,还可以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管理领导者的权责意识,不断体现事业单位内部各个方面的监督功能。1.强化内审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事业单位全体人员要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意识,成立相关的内部审计监督的预算委员会,避免内部监督管理机构受其审计单位的限制和约束,要全面发挥出全面审计的功能,增强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科学性、真实性。2.为内审监督制度注入一定的创新因素。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内部审计技术与方法的变革,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趋向,事业单位在内部监督制度方面必须要做好积极抓住机遇、并且勇敢地迎接挑战,加快转变以往传统的经验内审监督模式,不断向现代化信息技术内审监督的趋势发展[3],进而实现事业单位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标。
(四)形成以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的报告机制
事业单位内部报告机制可以利用书面形式充分地反映出事业单位各个项目的发展状况,为单位领导管理者的决策提供准确合理的依据。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来说,资金的使用情况、运营管理情况等方面都是内部报告机制的重要执行内容,内部报告机制可以使事业单位管理者做出与自身战略目标相契合的重要决策。同时也为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有力的根基。此外,以内控制度建设换个内审监督报告机制的建立,对于改善事业单位的信息交流水平具有强大的推动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工作的开展势在必行,可以为事业单位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带来广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工作的开展任重而道远,要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及时解决事业单位在内控制度和内审监督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促进二者的同步、协调运转;同时要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借助外部力量来不断优化事业单位的内控机制建设,进而实现事业单位长远发展的建设目标。
作者:叶玉兰 单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文科.内部控制审计在电网企业的创新与实践[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5):152-154.
关键词:审计监督 职能履行 综治维稳 落实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越加重视审计工作的开展,并在审计监管工作进行的同时不断推进综治维稳工作的落实,企业的审计工作也不断深化。现阶段,我国企业在审计监督职能履行与综治维稳工作的开展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笔者在本文中着重就企业审计监督职能的落实与综治维稳工作的落实两方面工作的进展进行了条理化的总结。
一、着重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重要性教育,推进审计监督制度的完善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深化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并不断推进综治维稳工作的落实。在综治维稳工作落实中树立了“一个坚持,两个始终”的工作指导思想,在综治维稳工作中坚信稳定能压倒一切,并在工作中始终强化治理、始终“维护稳定”,在企业的经济工作中便始终坚持将综治维稳作为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经济领域的综治维稳工作需要着重进行企业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并通过履行审计监管职能改变传统的审计工作无效的局面,从而反过来推进社会综治维稳工作的开展。
近几年来,国内企业从综治维稳的中心工作出发不断加强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部分地区的企业审计部门不断开展审计培训工作,建立系统的审计工作负责人制度,倡导全部门综合化共同监管,形成了基于审核职能履行的全面、全角度的维稳责任制度落实的良好局面,保障了维稳工作中各项内务管理工作的良好进展。
企业在落实综治维稳、强化审计职能履行的工作中进行了企业内部管理文件的修缮,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内部维稳治理工作要点,其中包括企业综合维稳综合治理文件、应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审计审查制度管理文件、审计部门的审计管理制度文件等。这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办法的制定融合到全社会审计职能的发挥与全社会的维稳综治工作中,保证了社会经济领域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进一步促进企业维稳与社会治安状况的改良。
企业审计部门的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培训教育,以及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使企业在组织、制度、思想等各个层面上都推进了经济乃至全社会的维稳工作开展。
二、围绕社会维稳的工作重心,全力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将社会维稳综治工作作为中心指导,强化企业各部门合作,认真履行审计部门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及审计监管工作在企业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这是近几年来企业经济工作开展的宗旨。
现阶段,一些企业审计部门不断从全局角度上加强审计与审计监管工作,而且立足于企业实际情况强化审计工作的经济卫士作用,将审计监管工作与企业的综治维稳工作相结合。为此,一些企业的审计与审计监管工作开展中坚持三大原则,首先力求以真实的数据保证工作的有效性。在企业审计工作中成立专门的审计小组,进行企业内财务的相关数据审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数据、账务的公开透明度。企业审计工作开展中还进行思想矛盾的化解工作,以降低企业内部的利益纠纷。第三是企业审计工作中将重大的审计项目作为审计的重中之重,以各部门的协调合作保证审计工作的全面开展,审计部门坚信重大的审计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与社会的综治维稳工作的开展,为了维持企业与社会稳定,在审计工作中着重财务公开透明。
近年来,国内企业开展的审计工作直接将审计工作与社会的综治维稳联系起来,形成两项工作相互配合,互相促进的局面。
三、完善审计监管工作的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功用
当前我国宪法审计监管职能履行的相关法律事宜已经做了规定,但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仍需要法律的变通,近几年的国家与地方机关就审计职能的履行细节做了进一步法律规定的完善,以保证审计监管功用的发挥,企业的审计法规完善工作也不断深化。
近几年来,一些企业审计部门严格开展审计工作,将企业的经济效益、财政状况、社会保障、社会公益事业的扶持参与等作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并依照法律规定同步加强开展企业内部的审计调查,保证企业利于员工、惠及员工的政策有效性,减少部门矛盾因素,促进企业稳定运营,以企业局部的稳定推进全社会的和谐。譬如一些企业审计部门为了发挥审计工作的免疫效用,还着重加强了企业内各业务的审计工作,以防止企业资金的浪费与流失,极大程度上降低企业内业务腐败的可能性,充分提升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企业的长足稳定发展。
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免疫功效,一些企业的审计部门还着重加强了审计工作中的预算编制,将公司的采购与支付等工作都制定了专门的规定性文件,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保证审计工作有章可循,可以保证审计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四、加强普法宣传,强化网络化的治安防控,推进综治维稳
国内企业在社会治理中均坚持将社会为综治维稳与社会法律建设与宣传工作结合起来,全力推进法律保障下的和谐企业与社会建设。总的来看,企业的综治维稳与法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加强企业职工的法律教育,强化企业与社会综治维稳意识。一些部门将法制教育与社会建设工作相结合,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提升职工法律素养。审计工作中借助法律意识培养,力求建立一支知法、守法、懂法的企业审计干部队伍。其次是企业稳定防护网络的建设方面,加大企业的经费投入,完善内部防范措施,切实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工作的结合。
五、结语
本文着重总结了近几年来企业的审计工作的开展及综治维稳工作的落实情况。企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事业,作为经济与整理领域的综合治理环节的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能直接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胡相如.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切实抓好综治维稳工作[J].审计事务,2012(15)
在具体的内部审计实践中,可以综合运用制度控制方法、质量复核方法、区域控制方法、自查互查质量方法、内部审计公示方法等五种方法,加强审计质量的过程控制,建立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体系。笔者结合多年的内部审计工作实践经验,对在审计工作中如何运用这些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运用制度控制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制度控制方法,是指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各种质量控制制度,以监督、约束和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的方法。对于内部审计部门而言,一方面应通过制度控制来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另一方面还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控制来明确内部审计的责任。在内部审计业务中实施制度控制,可以严格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流程,使内部审计行为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从而建立控制内部审计质量的长效机制。
如何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借鉴全面质量管理理论中PDCA工作循环法的原理,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我们可将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分为四个步骤进行:第一步骤是“计划(Plan)”。针对某一具体审计项目进行分析,制定具体审计质量控制计划和措施;第二步骤是“实施(Do)”。认真执行计划并严格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第三步骤是“检查(Check)”。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找出存在的问题与差距;第四步骤是“处理(Action)”。总结审计经验,以便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推行。如果检查的结果与审计之前预定的计划不一致的话,则一定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只要我们认真执行以上四个步骤,周而复始,建立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循环机制和制度,就一定能够切实保障和提高审计项目质量。
在国家审计署所制订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该办法对国家审计机关如何进行质量控制作出了详尽和严密地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制订本单位的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时,可以参照国家审计署所制订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合实际的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为运用制度控制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做好基础工作。
二、运用质量复核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质量复核方法,是指在项目审计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计质量复核制度。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多层次的复核十分必要。
怎样进行审计质量复核?首先,在内部审计制度中,应明文规定要对审计质量进行复核,质量复核包括审中复核和审后复核。要对复核人级别、复核程序与要点、复核人职责等作出规定。其次,要结合项目审计的特点,扩展审计质量复核层次,建立由内部审计小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分管领导所组成的三级复核制度,分别履行详细复核、一般复核、重点复核的职责。内部审计小组侧重于审中的详细复核,应指定专人或复核小组对审计过程中已完成的业务跟踪进行质量复核。在审计完成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分管领导进行审后复核,在作出正式的审计结论前,对审计组已经完成的全部审计业务进行审计质量把关。
三、运用区域控制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区域控制方法,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将整个审计对象划分为重点审计区域和非重点审计区域,然后对两个区域分别实施详尽程度、繁简程度不同的审计和审计质量控制,做到全面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提高审计质量。
如何运用区域控制方法进行审计?第一,在审计计划阶段,关键工作是确定重点审计区域和非重点审计区域,在审计方案中应明确将重点审计区域列入工作重点;第二,在审计实施阶段,分别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按照不同的审计方法和策略进行审计。对重点区域实施重点审计和详细审计,尽可能做到全面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确保审计质量。
四、运用自查互查质量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自查互查质量法主要适用于内部审计小组,它是质量复核方法在内部审计小组中的具体运用。自查法,就是审计人员分别根据自己所担负的审计任务,对自己所进行的审计工作进行追溯性检查,以检验审计结果质量的方法;互查法,是指由审计组中担负不同审计任务的审计人员相互之间对审计业务过程进行追溯性检查,以检验审计结果质量的方法。
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应努力避免使自查互查审计质量的行为流于形式。特别需注意的是,在自查中审计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复查,受习惯性思维和惯性的影响可能使自查流于形式。互查法虽有助于克服上述局限,但也可能存在审计人员碍于情面,使复查难以深入;或因审计人员不熟悉情况,影响工作效率等弊端。因而,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中应严格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自查责任和互查责任,对违规审计人员要进行处理。
五、运用内部审计公示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内部审计公示方法,就是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内部审计事项的内容、审计程序、过程、结果、举报方式等,采用适当方式向内部被审单位进行公开的制度。内部审计公示的范围包括:一是对内部被审计单位公开,主要是对审计目的、内容、处理结果、审计举报及监督电话进行公开。二是对有关内部主管部门公开,公开的目的是一方面取得有关内部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和监督,另一方面让有关内部主管部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建议,从而使被审计单位更好地改进自身的工作。
如何进行内部审计公示?首先,在审前阶段,在审计项目正式实施以前,内部审计机构要就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的目标、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审计组成人员、审计地点及联系电话、审计实施期间审计工作纪律、审计人员廉政纪律及内部审计机构监督举报电话,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公示。审计公示采取书面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一份亦可以多份,张贴于被审计单位显要位置,欢迎被审计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反映情况和问题,监督审计人员执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情况。其次,在审中和审后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单位职工大会或被审计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及职工代表中公布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审计报告。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贷审计质量对策建议
一、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审计收费(AuditFee)也称审计定价(AuditPricinz),是指审计服务供需双方就审计服务所达成的价格,是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CertiflcatedPublicAccountant,以下简称CPA)之间的经济联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承接业务时不能不考虑成本与效益的问题。只有当审计服务的收人大于审计成本时,事务所才会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是决定事务所成本与收益的关键因素,也是事务所业务竞争的突出问题。
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之间相互影响,Copley(1994)的实证研究证明了审计费用与审计质量呈正相关关系:即事务所和CPA提供的审计质量越好,审计收费就越高;但过高的审计费用也可能使委托人选择较小规模的事务所,并由此可能降低审计质量。就某一个审计约定而言,审计费用随事务所的不同而变化,事务所不同,提供的审计质量特征也不同,选择了事务所就同时选择了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
审计收费严重影响着审计质量。低廉的收费不利于吸引和凝聚高素质的审计人才,不足以支持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的投入,使得CPA没有专业胜任能力去发现错弊。低廉的收费只能与低服务水平的成本相配比,以至于CPA可能减少审计程序,无法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水准,降低了审计质量。反之,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越完善,执业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成本也越多。
我国恢复CPA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审计市场的低价竞争一直困扰着CPA行业的发展。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说,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只有较高的审计收费才能保证事务所有实力去完善质量控制制度,才能保证事务所有能力付出更多的审计成本去执业,也才能保证较高的审计质量。当然,审计收费过高,也可能存在着“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造成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极度依赖。
在我国,对高水平审计质量的需求并非来自市场的客观需要,政府、股东、公司管理当局等对审计服务的要求各不相同,但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并未真正建立起来。企业缺乏自愿聘请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制度背景,很多客户以审计收费的高低,或者以是否为其出具“满意报告”作为选择事务所的标准。面对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很多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只能降低审计收费,这就不可能付出较高的审计成本,因而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经济陷入“滞胀”,一些企业希望聘请收费较低的会计公司,会计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一些会计公司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包括低价竞争)招揽审计业务,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忧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注会计师协会(AICPA)等的推动下,美国会计理论界开始关注审计收费问题。如Simunic在1980年最早运用多元线形回归模型,考察了可能影响审计收费的各种因素;Watts、Zimmerman和DeAngelo等(1981)认为,事务所的规模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DonaldR.Deidjr.和GaryA.Giroux(1992)提出,在没有直接衡量标准的情况下,审计所花费的时间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随着针对会计公司和CPA的诉讼案件数量的显著增加,审计收费作为委托人与CPA之间重要的经济联系,不再是研究的前提,而是当作研究的主要对象,逐渐成为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
我国对审计收费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喻小明(2000)认为审计收费低是压价竞争的产物,而导致压价竞争的根源在于企业对CPA高质量服务的需求不足,同时指㈩治理恶性竞争行为的措施是要制定CPA收费的最低限价。王振林(2002)认为,大事务所由于客户多,来源于某一特定客户的审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就越低,其屈从于该客户的压力相对就低;同时由于迁就某一特定客户而带来的名誉损失就越大,因而倾向于出具更高比例的合规审计意见,大所和小所在独立性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着显著不同。此外,还有刘斌、宋衍蘅和殷德全等许多专家和学者对审计收费的大量研究,对解决审计收费问题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审计收费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缺乏行业执首,中小型事务所太多,市场竞争激烈
从《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数据来看,“四大”国际所的审计收入不仅稳居前四,而且遥遥领先于国内所。“四大”所不仅拥有“世界500强”大公司中大部分的老客户,更以其优质的服务、过硬的品牌、较大的资产规模和雄厚的实力,保证了它们在遭遇诉讼之后具有较强的赔付能力,吸引了原属于国内所的大量客户,导致国内所严重的客户流失,给国内所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部分国内所面临着生存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所审计价格的普遍下挫也就在所难免。
近年来,我国事务所的数量增长较快,尤其以中小型事务所居多。审计市场需求不足、供给过剩,事务所之间压价竞争现象普遍存在。虽然《独立审计准则》规定“CPA不得以降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但事务所为了占有一席之地,普遍采纳“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low-balling)招揽审计业务,引发审计市场的价格战争。由于过度竞争,打折已成为业界公开的秘密,甚至以支付佣金、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这种违反职业规范的竞争行为严重降低了审计质量。大量数据表明,低于政府定价的审计价格招揽审计客户行为的审计回扣高达40%—60%。
由于中小事务所林立的现状,特别是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业务范围窄,赔付能力有限,较少考虑或者根本不考虑预期损失费用的因素,因此相应地给出更低的审计定价,造成审计收费秩序混乱。有些事务所短期意识严重,不注重改善业务能力,拓展业务广度,而是专注于以低价招徕客户,使事务所陷入恶性竞争的旋涡之中。
(二)没有合理标准,审计收费高低相差悬殊
《独立审计准则》规定:“CPA的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但收费的多少应当以服务性质、工作量大小、参加人员层次的高低等为主要依据,按照规定的标准合理收费。”根据国家计委1992年12月颁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事务所审计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审计收费的基本政策依据是2002年7月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在第五章《收费与佣金》第27条至第33条做中的原则性规定,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审计收费既有计时收费标准和计件收费标准,也有按被审计单位资产规模或营业收入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讨价还价来确定具体收费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从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然而,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国际所,其审计收费却从不受国内政府收费标准的约束。国际所可以凭借自身的实力以高收费揽得优质客户,国内所为求生存,只得争取规模效应再次压价以吸引客户,审计质量再也无法得到保证。这种有失公平的竞争环境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内所以低收费败给了国际所的高收费。
(三)审计关系变异,审计收费竞争愈发激烈
理论上的审计关系应该是CPA接受审计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托人报告工作和收取审计费用。但是,我国审计市场的委托人与CPA之间的经济关系与审计独立性相悖。在实践中,公司管理层实质上具有聘请CPA的决定权,因此CPA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即公司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由于我国对CPA职业的期望不高和广大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审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状态,交易主动权掌握在委托方手中,决定交易价格的不是服务质量,而是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包括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以及与委托人的亲密程度等非市场因素。
在我国,被审计单位就是审计委托人,收费方式是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这就出现自己出钱申计自己的怪现象,审计关系变异使CPA在经济上受制于委托人,审计独立性大打折扣。不合理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构成一个无法解开的内在利益关系链,这种依存性使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谈判时,由于经济制约而担心收不到预期的审计费用,甚至担心失去客户,使恶性竞争愈发激烈。
此外,采用招投标方式聘用事务所时,审计服务质量与价格的关系——“信价比”无法事先预测,有些事务所以低价中标,但提供了低质量的服务,审计服务的低价中标在客观上不够合理。从国内外CPA,职业竞争的特点看,价格竞争是个不争的事实,但这种竞争是基于金钱而不是能力的竞争,恶性竞争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
(四)非审计业务是审计收费复杂化的敏感因素
20世纪80年代以后,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展,非审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管理咨询等非审计服务有超过审计服务成为事务所核心业务的可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波士顿的一位董事MichaelCostello说,审计费用提高是因为客户要求审计师做更多的工作,这显然是因为他们要承担的会计责任和职责越来越多。
CPA对同一企业既提供法定审计业务又提供非审计业务,会过多地涉足企业事务,从而与客户管理当局形成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亲密关系。虽然CPA不是决策者,但他是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在提出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判断最好方案的整个过程中,CPA一直与管理当局有亲密接触,CPA在非审计业务的结果中就不可避免地与客户存在着财务利益关系。如果事务所对客户出具合规意见,就有遭到更换的可能,担心失去除了审计收入还有更为可观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在审计的同时对管理咨询服务进行自我评价,审计服务质量必然受到影响。
(五)审计收费披露机制不够健全
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事务所的报酬,以便考察事务所的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遵循国际惯例,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但实际情况是许多公司的披露很不完整、不规范,只是含糊公布一个数据。审计收费披露极不充分,透明度较低,使许多投资者对CPA行业表现出更多的怀疑。
(六)缺乏有效监管,违法违规处罚较轻
目前,我国审计监管和执法方面对审计造假的处罚比较多,而忽视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审计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事务所和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所受的处罚进行了归类,但对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CPA的处罚较轻,主要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通报批评和暂停执业资格等形式。法规中即使有相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现有法律制度对民事诉讼的限制,CPA民事赔偿制度形同虚设,即便审计失败,也没有经济赔偿的压力,因此事务所在制定价格政策时很少考虑提高审计质量与防范审计风险所需要的审计成本,审计收费低廉也就不足为奇了。三、完善审计收费制度、提高审计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大型审计执业单位的建设
目前我国有4000多家事务所,总体上存在着规模较小、执业水平不高、人才难以引进、风险抵御能力差和审计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因为中小型事务所太多,在数量上使我国的审计市场的供给大于需求,在多年无序的发展中引起价格的恶性竞争,当国内所采取“底价进入式竞争策略”打得不可开交时,“四大”国际所却以其高收费吞噬着国内审计市场。只有扩大事务所的规模,才能应对市场发展对审计服务质量和审计服务多样化日益强大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国内事务所的规模,强强联合,走集团化的发展道路,能够相互弥补业务广度和工作方法上的不足,也便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从而大幅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
加强国内事务所自身规模的建设,有必要提高事务所设立条件,完善事务所注册程序,并通过合并改组等方式,鼓励中小事务所进行改组形成大型事务所。从经济利益角度看,合并后的大型事务所承受管理当局压力的能力比较强,即使被解聘其损失也相对较小,这有利于其保持独立性。另一方面,大型事务所注重长期发展,更在乎自身的声誉,往往选择保持独立性以提高声誉,增强声誉收费能力。从法律责任角度看,一旦受到法律制裁,大型事务所才有能力支付足够的赔偿,发挥CPA风险收费承担潜在民事赔偿的责任。从行业监管角度看,合并后的大事务所更容易受到关注,监管部门会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因此不会轻易放弃独立性。
(二)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审计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可以借鉴国际惯例,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强弱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种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每小时收费标准,来决定审计费用。具体地说,以成本作为出发点找出行业成本规律,从人力资源投入收费的角度来制定行业成本标准,以此规范价格秩序形成有序竞争。收费标准可以考虑规定审计收费的上下限,全国各地的CPA审计时按照该标准执行,在标准的上下限之内收费,但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标准的下限,防止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
当四大国际所进入我国时,国内CPA行业还相当幼稚,有关部门对国内所没有像其他行业那样予以必要的、有效的扶持保护,政府在政策上和心理上更倾向于国际所。国内CPA行业从“深圳原野”到“琼民源”再到“银广夏”等一系列违规违法案件,被看作是导致上市公司造假和证券市场泡沫现象的罪魁祸首,在刚起步不久就自酿“苦果”。但是,应该看到企业造假有许多原因,不少是行政干预的结果,CPA却成为“替罪羊”。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国际跨国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业务基本上由四大国际所分享,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16号规定的“补充审计”也要求由国际所进行。国内所不能在完全的市场上和国际所竞争,与一些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甚至指定有很大的关系。国内所起步晚,又有政策差别,只会加速国内所的衰微,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国内审计市场发展至今已有20多年,有关部门应该调整政策,取消国际所的超国民待遇,改变审计收费有失公允的双重标准。政府部门应该同等看待国内所和国际所,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主导国内会计业培育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国内所要认识到服务水平和质量同国外所的差距,提高审计技术、积累管理经验、研究市场开发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才能在市场规范化前进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三)通过第三方介入改变现有审计费用支付方式
现行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导致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形成财务依存性,长期以来是审计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针对目前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应该设立审计收费监管机构。由于我国现在还不具备由审计报告使用者支付审计费用的条件,应该在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加入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监管中心,该机构必须与双方单位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其性质是非营利的监管机构,必须能够保证公正性。
审计监管中心的设置,改变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的“直接见面”的委托关系,切断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谈判关系,防止购买审计意见,建立起“企业(委托方)一审计监管中心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关系,组织审计业务的招投标,改变审计付款方式,监督审计质量。加入这一中立机构后,在审计费用的支付流程中加入第三方这一环节,使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由被审计单位交由第三方保管,排除被审计单位对事务所的钳制,由第三方负责聘用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最大程度地切断了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利益联系,在这种新型的审计关系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相关性较高的审计收费模式。
改进招投标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最低限价。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应只注重服务价格,应充分考虑到事务所的信誉、规模、服务质量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同时,采取措施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事务所聘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加强社会监督。
(四)应该适当限制与审计业务不相容的多元化服务
在目前审计市场管理体制下,事务所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生存和发展,只有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但是,如果事务所向同一上市公司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必将严重影响审计独立性。“双安事件”后,2002年7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通过了《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Sarbanes-OxleyAct,简称“SOX法案”),正式禁止会计公司向其审计客户同时提供任何非审计服务。
我同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对非审计业务基本不予禁止”的模式,在CPA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规定:CPA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不相容业务,但未明确规定不相容业务的具体范围。上述两者内容是矛盾的,不利于审计事业的发展。因此,建议立法实施“部分禁止非审计服务”模式,从法律上对部分非审计服务做出禁止性规定,限制委托人向同一事务所同时购买两种服务。对某些非审计服务作出禁止,并不是指禁止事务所从事非审计服务,而是指某一个事务所不得对本所的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可以向其他所的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咨询业务和审计业务之间的关系,要求CPA把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分开,即只能提供一种服务,从而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提高CPA的独立性。
(五)强化监管,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的惩治力度
应形成一个完善的关于CPA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加大CPA的法律责任,强化赔偿责任。改变违规成本和违规收益严重不对称的状况,从根本上消除其违规执业的动机,进一步加大对CPA行业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督和处理力度。在出台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之后,各地注协应监督事务所遵循最低限价标准,过度偏离合理水平的审计收费可能意味着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政府部门可以据此监控事务所的违规违法行为,严禁各事务所搞不正当的低价竞争,应该对超低价收费的事务所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审计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
为了提高对审计质量的长期监督,有必要在CPA行业大力推广诚信制度,加强事务所和CPA的品牌意识建设,信誉好的事务所可以执行级别高的审计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引导事务所将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转为高层次审计质量竞争。监管部门应经常对全行业的诚信状况展开检查,适时地公布各事务所的信誉等级。通过诚信制度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促进CPA行业的良性发展。
(六)强化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社会监督的透明度
审计收费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事务所进行监督,减少审计收费环节的不正当行为,遏制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我国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较分散、相对粗略、执行力度较弱。因此,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的规定,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选择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和事务所的收费模式,减少管理当局操纵审计结果的可能。只有集中、详细和强制三者结合,才能保证事务所披露的信息质量,让利益相关者取得有用信息。制定规范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将披露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作为企业的应尽义务,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披露审计费用,并规定其披露内容,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客观、清晰和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