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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区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审计局作为审计监督的主体要认真履法,依照审计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税务、工商、银行、司法等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区审计局发出审计通知后,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以调账检查为由临时跟进,妨碍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和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审计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和审计调查等。
第五条区审计局要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开展审计工作,制订好年度审计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及检举、举报等有关审计事项。
第二章审计监督内容
第六条企业审计监督要立足于妥善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和谐有序的经济发展秩序。严肃查处涉企“三乱”行为;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偷税、骗税和影响企业发展的行为。督促社会各界遵纪守法减轻企业负担;督促税收机关依法征税、应税尽征;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审计监督的内容,是指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企业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关注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增减变化。
(二)企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是否及时、足额、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关联交易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无通过会计核算等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
(三)企业遵守工商管理规定的情况。有无虚假合同、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非法转移资金资产和恶意侵占股东权益等现象。是否存在采用商业贿赂等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有无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平交易。
(四)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政策,缴纳的基本养老费等职工社会保障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合法。
(五)企业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情况。占用政府行政资源、具有专营性质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企业,如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盐业、炸药、鞭炮、矿山、石油、医药等生产或流通企业,其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产品定价是否执行国家政策。
(六)企业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开立、使用、撤销银行账户,有无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象,有无利用银行账户偷税等违法活动;是否存在违规骗取信贷资金、改变用途使用贷款、逃费银行债务等问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违规发行代币券、白条抵库、坐支现金等问题。
(七)企业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政府在参股企业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资金或资产占用费是否按时交纳,投资收益是否能按规定及时分配并上交;财政补贴、奖励等专项资金的取得是否合法,管理是否规范,使用是否有效。有无套取、挪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八)企业遵守房地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房地产项目是否存在通过借证开发、非法取得用地、虚假手续、违规变更规划设计等手段偷逃税款,是否及时交纳各项规费,有无违规售房等问题。
(九)企业遵守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情况。企业缴纳的各项非税收入,如工会经费、排污费、水资源费、河道治理费、残疾人保障金、土地出让金、城建综合配套费等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取、缴纳。
(十)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三乱”行为。政府有关部门有无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区审计局除审查账簿、报表、凭证等会计资料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检查与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现场勘察实物,就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或调查记录。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并按审计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区审计局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按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保全措施;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审计实施及处理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区政府依法采取有效的处理处罚措施。
区审计局对企业审计的情况,可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审计结果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区审计局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区审计局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及处理处罚建议书,要及时送达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需要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协助执行的,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落实,及时向区审计局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区审计局要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加强协调配合,对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区审计局要及时移送公安分局或区检察院立案审查。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区审计局查缴的税款应纳入区级预算管理,但不计入税务部门年度任务完成数。对区审计局依法查处、税务部门予以征缴的税款,区政府将按年度《税务征管部门收入任务完成奖励政策》的规定,相应扣减税务部门的超收奖励、基本奖励;未征缴的,加倍扣减税务部门的超收奖励、基本奖励。
第十九条对区审计局查缴入库的财政收入,区财政按实际入库金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审计经费,区审计局要专款专用。
关键词: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内审监督;研究
目前,加强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工作是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重中之重,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事业单位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内审监督工作的开展,保证事业单位信息管理的准确性、真实性,从而为事业单位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事业单位内控制度与内审监督工作开展的相关论述分析
(一)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作用
1.有利于顺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之间都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进行深度性的变革。事业单位在管理模式中正在朝着多样化、丰富化的方向发展。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建设,符合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发展需求。2.有利于为事业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已经改变了以往传统的财政拨付模式,自利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经济活动方式也更加全面化、系统化,既涵盖最基本的管理职能,也增设了多种不同的经济活动。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因素分析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建设环节,以往事业单位都在普遍使用退休金制度,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国家积极出台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大大促进了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与变革,具体意义为:首先,是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下的必然发展趋势。公平市场竞争可以有效增强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是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推动公平市场竞争机制环境的形成,并且推动人才的合理流动。其次,可以使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深入,事业单位制定科学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推动事业单位人才的合理流动,将收入分配与养老待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中,体现出一定的平衡性,进而成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建设环节。
二、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工作开展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内控制度的不合理性比较明显
目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政府职能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公共财政框架的制定,这些被视为事业单位内控标准体系的初始形态。基于此,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标准方面严重缺少制度的约束性,使事业单位尚未建立健全更加全面完善的内控准则,从而造成了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很难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内部管理的弊端和问题越来越恶化。
(二)缺乏高度的内控观念
事业单位管理领导者在思想上都普遍缺少对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视程度,严重忽视了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然性。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事业单位领导者误认为公共事业管理是事业单位的重点管理职能[1],再加上缺少成本核算建设,对内控制度的建设漠不关心,甚至认为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做法。由此可以说明事业单位管理者在内控制度的认知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心理误区,仅仅局限于财务管理和审计中,进而使事业单位在管理工作与业务控制方面出现了较大的不平衡性,无法展现出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监督工作的优势。
(三)内审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着较多的不足
1.事业单位的内审监督机构设置并不合理。事业单位虽然建立内审监督机制,但是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并不强,仍然处于较为封闭式的自我监督模式之中,而且一些单位的管理者认为内审监督机制无关紧要。2.事业单位内审监督机制的独立性严重缺乏,在实际监督管理工作中,呈现出一种表面化、流水化的趋势。我国事业单位大都实行“双重领导”的内审监督机制。在这种机制的影响下,内审监督机构大都需要事业单位多个部门的领导参与,独立性得不到相应的体现,从而导致了内审监督结果很难形成相对统一的思想共识。
三、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工作开展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我国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的建设中,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非常必要和关键的,而且还需要配套可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事业单位内控机制建设可以大力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也可以按照国际惯例中全面性、重要性以及适应性等内控的五要素原则来贯彻实施,使事业单位内控评价标准都进趋统一和完善。以此同时,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中,要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其带来强有力的制度性保障,增强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共通性[2],有效促进内控责任追究制度的形成,发挥出事业单位各个部门内控监督的作用。
(二)形成高度的内部控制观念
内控制度与内审监督建设要从事业单位的发展现状出发,要求事业单位相关人员要从自身做起。要加快创建事业单位健康良好的内控环境,单位的管理者要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树立起榜样带头作用。不断强化管理者的内控观念,提升事业单位全体员工对于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与认知程度,从而将内控制度建设的落实力度得以进一步的强化。此外,事业单位在明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基础上,要加强责任风险、内控制度以及内审监督建设的相互关联性,使之成为有机协调地统一整体。深化单位管理者都能够严格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责,并且使事业全体职工充分发挥出各自的工作潜能,进而实现内控制度建设与内审监督的目标。
(三)加快建设以内审监督水平为重心的审计体制
在事业单位建立内控制度建设水平中,内审监督机制是建设的重点,内审监督可以较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出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现状,还可以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管理领导者的权责意识,不断体现事业单位内部各个方面的监督功能。1.强化内审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事业单位全体人员要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意识,成立相关的内部审计监督的预算委员会,避免内部监督管理机构受其审计单位的限制和约束,要全面发挥出全面审计的功能,增强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科学性、真实性。2.为内审监督制度注入一定的创新因素。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内部审计技术与方法的变革,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趋向,事业单位在内部监督制度方面必须要做好积极抓住机遇、并且勇敢地迎接挑战,加快转变以往传统的经验内审监督模式,不断向现代化信息技术内审监督的趋势发展[3],进而实现事业单位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标。
(四)形成以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的报告机制
事业单位内部报告机制可以利用书面形式充分地反映出事业单位各个项目的发展状况,为单位领导管理者的决策提供准确合理的依据。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来说,资金的使用情况、运营管理情况等方面都是内部报告机制的重要执行内容,内部报告机制可以使事业单位管理者做出与自身战略目标相契合的重要决策。同时也为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有力的根基。此外,以内控制度建设换个内审监督报告机制的建立,对于改善事业单位的信息交流水平具有强大的推动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工作的开展势在必行,可以为事业单位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带来广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工作的开展任重而道远,要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及时解决事业单位在内控制度和内审监督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促进二者的同步、协调运转;同时要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借助外部力量来不断优化事业单位的内控机制建设,进而实现事业单位长远发展的建设目标。
作者:叶玉兰 单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文科.内部控制审计在电网企业的创新与实践[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5):152-154.
关键词:审计监督 职能履行 综治维稳 落实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越加重视审计工作的开展,并在审计监管工作进行的同时不断推进综治维稳工作的落实,企业的审计工作也不断深化。现阶段,我国企业在审计监督职能履行与综治维稳工作的开展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笔者在本文中着重就企业审计监督职能的落实与综治维稳工作的落实两方面工作的进展进行了条理化的总结。
一、着重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重要性教育,推进审计监督制度的完善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深化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并不断推进综治维稳工作的落实。在综治维稳工作落实中树立了“一个坚持,两个始终”的工作指导思想,在综治维稳工作中坚信稳定能压倒一切,并在工作中始终强化治理、始终“维护稳定”,在企业的经济工作中便始终坚持将综治维稳作为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经济领域的综治维稳工作需要着重进行企业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并通过履行审计监管职能改变传统的审计工作无效的局面,从而反过来推进社会综治维稳工作的开展。
近几年来,国内企业从综治维稳的中心工作出发不断加强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部分地区的企业审计部门不断开展审计培训工作,建立系统的审计工作负责人制度,倡导全部门综合化共同监管,形成了基于审核职能履行的全面、全角度的维稳责任制度落实的良好局面,保障了维稳工作中各项内务管理工作的良好进展。
企业在落实综治维稳、强化审计职能履行的工作中进行了企业内部管理文件的修缮,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内部维稳治理工作要点,其中包括企业综合维稳综合治理文件、应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审计审查制度管理文件、审计部门的审计管理制度文件等。这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办法的制定融合到全社会审计职能的发挥与全社会的维稳综治工作中,保证了社会经济领域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进一步促进企业维稳与社会治安状况的改良。
企业审计部门的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培训教育,以及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使企业在组织、制度、思想等各个层面上都推进了经济乃至全社会的维稳工作开展。
二、围绕社会维稳的工作重心,全力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将社会维稳综治工作作为中心指导,强化企业各部门合作,认真履行审计部门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及审计监管工作在企业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这是近几年来企业经济工作开展的宗旨。
现阶段,一些企业审计部门不断从全局角度上加强审计与审计监管工作,而且立足于企业实际情况强化审计工作的经济卫士作用,将审计监管工作与企业的综治维稳工作相结合。为此,一些企业的审计与审计监管工作开展中坚持三大原则,首先力求以真实的数据保证工作的有效性。在企业审计工作中成立专门的审计小组,进行企业内财务的相关数据审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数据、账务的公开透明度。企业审计工作开展中还进行思想矛盾的化解工作,以降低企业内部的利益纠纷。第三是企业审计工作中将重大的审计项目作为审计的重中之重,以各部门的协调合作保证审计工作的全面开展,审计部门坚信重大的审计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与社会的综治维稳工作的开展,为了维持企业与社会稳定,在审计工作中着重财务公开透明。
近年来,国内企业开展的审计工作直接将审计工作与社会的综治维稳联系起来,形成两项工作相互配合,互相促进的局面。
三、完善审计监管工作的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功用
当前我国宪法审计监管职能履行的相关法律事宜已经做了规定,但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仍需要法律的变通,近几年的国家与地方机关就审计职能的履行细节做了进一步法律规定的完善,以保证审计监管功用的发挥,企业的审计法规完善工作也不断深化。
近几年来,一些企业审计部门严格开展审计工作,将企业的经济效益、财政状况、社会保障、社会公益事业的扶持参与等作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并依照法律规定同步加强开展企业内部的审计调查,保证企业利于员工、惠及员工的政策有效性,减少部门矛盾因素,促进企业稳定运营,以企业局部的稳定推进全社会的和谐。譬如一些企业审计部门为了发挥审计工作的免疫效用,还着重加强了企业内各业务的审计工作,以防止企业资金的浪费与流失,极大程度上降低企业内业务腐败的可能性,充分提升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企业的长足稳定发展。
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免疫功效,一些企业的审计部门还着重加强了审计工作中的预算编制,将公司的采购与支付等工作都制定了专门的规定性文件,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保证审计工作有章可循,可以保证审计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四、加强普法宣传,强化网络化的治安防控,推进综治维稳
国内企业在社会治理中均坚持将社会为综治维稳与社会法律建设与宣传工作结合起来,全力推进法律保障下的和谐企业与社会建设。总的来看,企业的综治维稳与法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加强企业职工的法律教育,强化企业与社会综治维稳意识。一些部门将法制教育与社会建设工作相结合,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提升职工法律素养。审计工作中借助法律意识培养,力求建立一支知法、守法、懂法的企业审计干部队伍。其次是企业稳定防护网络的建设方面,加大企业的经费投入,完善内部防范措施,切实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工作的结合。
五、结语
本文着重总结了近几年来企业的审计工作的开展及综治维稳工作的落实情况。企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事业,作为经济与整理领域的综合治理环节的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能直接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胡相如.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切实抓好综治维稳工作[J].审计事务,2012(1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监审,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统计制度方法,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二)依法设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和公布统计资料的情况;
(四)依法加强统计自动化建设和数据库建设的情况;
(五)其它应当依法履行的统计义务。
第三条统计监审应由实施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事先拟订计划,内容包括监审依据、监审时间、监审对象、监审事项等。拟订的统计监审计划应形成文件正式下达,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的职责范围,指定相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统计监审计划应报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涉及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可对统计监审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
第四条政府统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统计监审,可采取随机的办法确定统计监审对象,也可采取重点抽取的办法确定统计监审对象。
同一政府统计部门对同一企业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或有理由认为存在违法嫌疑的除外。
第五条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监审时,应在监审前告知被监审对象,出具统计监审通知书。内容包括:监审的法律依据、监审的内容、监审的时间、实施监审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第六条对统计监审中发现的问题,一般性的应由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发出《统计检查建议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由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依法立案,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
没有发现问题的,负责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应向被监审的单位出具《统计监审结论书》,提出客观、公正的监审结论。
第七条统计监审结束后,负责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交监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监审工作情况。
第八条政府统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统计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开展统计监审工作情况的考核。监审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应作为开展统计行政执法和贯彻执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政府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统计监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严禁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制定内部规范统计监审工作的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项目;
㈢政府担保、融资和利用国债的建设项目;
㈣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建设的项目;
㈤转让、出售、出租、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建设的项目;
㈥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的项目;
㈦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利用国家补助资金建设的项目;
㈧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企业、个人捐赠)建设并委托政府部门、国有单位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㈨以其他形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并依法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市审计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库,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市审计局应设置专门的机构,组织专业审计人员依法按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市审计局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审计局要科学设定审减率,保证审计质量,节约审计费用。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依法对接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投资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核查,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接受。
第六条市审计局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七条市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对象,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审计事项包括:
㈠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㈡概(预)算编制有无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高取费用等情形;
㈢资金是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
㈣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
㈤确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㈥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㈦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㈧工程造价结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签变更记录、虚报工程量、高估冒算、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
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
㈩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一)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呆账、死账、长期挂账、擅自冲销往来账目等情形;
(十二)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有关税费;
(十三)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合法;
(十四)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是否真实、合法;
(十五)尾工工程投资和未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
(十六)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对前款所列事项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进行多项、单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九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被审计对象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结算及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成本造价有关的资料等;
㈡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等;
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
㈣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对象的各项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㈤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的措施;
㈥发现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对象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㈦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计划与执行
第十条市审计局应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协助。
市审计局应当将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列为年度重点审计项目,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当年必须审计完毕。其中,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90日内(含节假日,下同)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并不得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项目完工后90日内向市审计局提供下列资料(含电子数据):
㈠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勘察等资料及项目概、预算编制资料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㈡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㈣工程结算资料及工程价款支付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㈤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
㈥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真实、完整、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提供齐全的审计资料后,市审计局一般应在45日内审计完毕,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五条市审计局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年度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超过合同总价款5%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市审计局。
第十七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竣工后解除职务,或者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调任、转任、解职等变化的,由市审计局依据权限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一并进行。未办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各项交接的项目负责人,不得解除经济责任。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认定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㈡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㈢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㈣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㈤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㈥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㈦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
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㈡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㈢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㈣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㈤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第二十条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移送,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