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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A new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s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guaranteeing the basic livelihood of farmers, and gradually narrow th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safeguarding social stabilit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必要性 特点 问题
Key word: New rural community old-age insurance necessary characteristic question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达8亿多的国家来说,随着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农村养老是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一体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数以亿计的青壮年农民流入城市打工,导致农村的老年人绝对数量和老龄化程度超过了城镇。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统计分析,我国60岁及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口有855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6%,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几千年传统的家庭养老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这一客观现实及未来的紧迫形势,促使我国必须关注农民社会养老的制度建设问题。
2.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缺陷
1992年开始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坚持了“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农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缺乏共济性。第一,保障水平低,无法满足农村养老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二,覆盖面窄,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第三,政府责任不到位,财政投入不够,中央未投入财政支持。第四,基金增值渠道单一,保值增值难,存在较大的贬值风险。
3.传统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
目前我国农村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但随着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就业,家庭空巢化日益普遍,使其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减弱了家庭的凝聚力,家庭成员互助功能越来越小。另一方面,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家庭养老难以满足弄明的养老需求,使农民的养老问题可能面临既缺乏经济支撑,又缺乏家庭保障的“双重困难”。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养老金待遇增加了基础养老金
与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新制度在建立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增加了基础养老金部分,基础养老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贴的。目前制度设计试点地区的基础养老金从55元起步,地方可在此基础上提高但不能降低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2.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
这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根本区别。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农民个人养老储蓄,而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由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有条件的村集体还要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3.与现有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所有老农保的账户都可以直接进入新农保,无论过去缴费额多少,对过去的缴费年限制度都完全承认,所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不存在歧视性的待遇差别。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体制上的一次创新,它克服了原有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影响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能可持续发展。
1.要明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通过建立各项财政补贴机制,构建普惠式的农民养老金制度。目前在各试点中明确了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进行政府补贴。
2.要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
由于国家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变化无常,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这会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带来麻烦,比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3.要妥善解决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度虽然规定了与相关保障制度的政策,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会涉及与老农保制度衔接,与农民工养老保险衔接,与农村低保制度衔接,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衔接,还涉及到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实现各种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技术支撑是必不可少的。要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各地农村社会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提供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 赵殿国.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A].《经济研究参考》,2008(32)
(2)农民低收入导致参保能力较低。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收入存在密切的联系。农村养老保险目前大部分地区主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同时国家在政策上进行一定的支持。近年来由于增产不增收,所以农民的大部分收入用来购买生活必需品及生产资料,农民购买后剩余的现金通常较少。总的来看,农民现金收入增长较慢,大部分农民再生产资金不足,这就使参加养老保险的难度加大,还出现退保现象。
(3)社会保障制度间有效衔接性较差。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分支,是整个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一部分。该制度必须协调好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尽管目前各种农村保险重点保障的人群不同,但在农村,多项制度不统一,制度重叠交错现象明显。首先,保障对象无所适从或者缴费负担过重,农民的流动带来极大的不便,其次,管理混乱和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等的浪费,而且可能会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再次,制度衔接较差使养老资源的分配缺乏公平性。
(4)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管理不够健全。农村的基金管理水平较低,基金管理机制不健全,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不够统一、监管手段不够有效。在基层,养老基金被挤占、被挪用是普遍现象。新农保的参保人群日益庞大,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日益增多,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并且应确保个人养老账户基金的增值。
2社会养老保险不够完善的原因分析
2.1从基本原则来看,缺乏社会保险的属性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强调的是政府组织引导,个人自愿参加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很重要的属性就是带有强制性。所有社会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但同时必须要尽义务,也就是讲,社会保险是第一性的,每个公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必须有义务首先参加由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险,而不是可参加,可不参加的问题。
2.2从筹资的模式上看,没有充分体现政府的责任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主要是个人进行缴费,集体补助手段为辅,国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但实际中,除少数村组干部给予一定的集体补助外,农民没有集体补助,纯属个人缴费,个人积累,自我养老方式,政府没有给予足够的物质帮助和财力支持。农民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觉得参保没有优越感,从中得不到实惠,所以,制度设计不合理,缺乏吸引力,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2.3从保护农民的利益看,缺乏足够的公共财力支撑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业务经办机构实行自收自支,不纳入财政预算,政府财政不解决农保经办机构的办公和人员经费,只是从农民缴纳的保费中提取3%的管理费中列支。这不仅不符合中央解决“三农”问题“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而且,开展农保工作,政府不但没有给予参保农民补贴,反而要从农民参保费中提取管理费,这不是减轻农民负担,而是侵害农民利益,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制约了农保事业健康发展。
2.4从制度设计上看,没有配套的增长机制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个人储蓄积累式的养老制度。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是按照参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多投多领,养老金没有增长机制,养老金的标准终生不调,其实质就是农民缴费期间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相当于银行零存整取,领取期间养老金计发标准相当于银行整存零取。养老金标准不能随经济发展水平的发展变化而调整。因此,缺乏吸引力。
3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的法规和制度对策
3.1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适时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应及时明确“农村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法》的管理范围,尤其要在筹资方面明确筹资各方的出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级政府的出资责任。通过立法为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要对其他相关性法律制度的衔接。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体化的意义在于使农民在遭遇年老、疾病及其他各种使其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事件时能够有所保障。与城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地位一视同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得到提高,使参保农民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实质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总之,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要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以适应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及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这不仅是重大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
3.2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和提高农民收入第一,各级党委、政府应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对农村多予少取”的原则,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切实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作为财政支农项目之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明确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比例。对财政困难地区,建议对口支援增加财政投入,形成持续有效的投入模式,使该制度长期有序开展。第二,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农民收入。主要要加快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科技投入,加长产业的链条,提高农民的实际收入,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奠定物质基础。
3.3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监管体制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老龄化现象日益突出,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日益扩大。如何监督和管理日益增多的养老金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金主要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基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都比较低,建议省级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农保基金的管理权。同时,把农保基金的管理权和投资职能分离,基金监管机构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基金的保值增值应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来管理来增加收益。
3.4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保险队伍的建设做好农保队伍的稳定工作,是农保制度创新的基础和保证。不断改善和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提升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各级农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农保经办队伍建设,是经办能力建设的基础,关系到新农保试点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各级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当作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办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把各级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5同步实施老年农村居民养老补贴制度农村老年居民曾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过很大贡献,但现有保障制度并未覆盖到这一人群。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角度出发,笔者建议推行社会养老补贴制度。从实践来看,苏州、无锡两地的激励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的做法,使这部分人群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确实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该制度不仅有利于积极帮扶农村弱势群体,还可以巩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的成果。
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组织了较大规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到2000年末,我国约有6172万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占整个农村从业人员的11%,养老基金结余仅195.5亿元,参加者人均不足320元,也仅有几十万人享受了社会养老,所占比率很低。2001年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主管划归劳动保障部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清理、整顿”,陷入停顿不前的困境,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现如今却产生了“政策微效”的现象,即政策结果距离政策预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政策微效”的结果呢?许多研究者大多从经济学的角度或是具体操作层面来寻求制度萎缩的原因,例如:该制度以农民个人交费为主,缺乏互济性;养老保障基金投资渠道单一、运营层次低、银行利率下调等导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缴费水平偏低,大多数农民选择2-4元/月的投保标准,难以满足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领取保险金的年龄缺乏灵活性;该制度保富不保穷,保少不保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混乱,出现了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保险基金的情况等等。笔者试图从社会学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试图探求该项制度停滞不前的深层原因。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社会学研究探讨的问题很多,但社会公平一直是核心问题。因此在社会学视野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应该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指导。一切社会政策都是为经济政策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配套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理念只能让位于或偏移于效率优先的理念。因此,面对我国城乡收入的逐渐扩大和当前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边缘化和弱势化的进一步加深,我国政府将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投向了城镇居民。在这种价值理念支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出现了偏差。例如,该制度“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予以税前列支”,集体补助也主要是来自于乡镇企业的资金。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拥有较多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没有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要富裕。在这种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同时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而富裕地区的农民自身有能力缴纳保费的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显然,这条原则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养老需求
形成悖论,未来养老面临困难的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有着较强的养老需求却不能享受到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变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变迁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农村人口出现分化等。这一系列变迁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鉴于此,我国政府积极探索为农民养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我国社会变迁的积极回应,但却又未能很好地适应并促进这一变迁过程。例如,该制度“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一体化原则”与社会变迁事实不相符。现在,农民务工、经商不再仅仅局限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一部分农民已经进入大城市务工、经商并且站稳了脚跟,成为“准城市人”,他们不可能回到其户口所在地办理养老保险。而该养老保险却要求农村各类人员实行一体化原则,势必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也阻碍了、抑制了部分务工、经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义者帕森斯在其关于社会变迁的理论中强调,文化(一个社会的共同信仰、规范和价值观)是维持社会紧密结合的“胶水”,因为它特别不易发生变化,与社会结构变迁相适应。我国农民应具备“享有社会保障是自己应有的权利”的公民权利意识。然而,“孝文化”和“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农民心中,他们的社会福利价值观迄今为止仍停留在前工业化阶段。在他们看来,国家给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举而不是自己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养儿防老”才是最为可靠的选择。因此,从“养儿防老”到“公民权利”的转变仍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农民这个亚文化圈内,存在着对国家政策不信任的现象,这就使得农民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接受缺乏主动性。再加上基层工作人员对该制度认识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当,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抵制现象,有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却拒不参加,有的即便参加了绝大多数农民也只投了最低档次的保费,不能满足其养老需求,从而使一项很好的满足农民养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层得不到很好的实行。
从以上社会学角度的分析不难看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价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适应和促进中国社会的变迁,这就造成了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和农民对其接受缺乏主动性,从而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以往曾经反复讨论过的 问题:中国农村现阶段到底要不要搞社会养老保险?如果要搞是继续现行的制度还是寻求其它的办法?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从社会道义和社会现状出发都必须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刚刚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发挥,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因此,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要分类实施,针对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类型的保障。对于这一点,不会有不同的看法。关键是如何分类实施,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类人群。
(一)分类实施的对策建议
1、为纯农业人口(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2、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是一个流动不定、庞大而且复杂的群体。有的农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较长时间并且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农民工则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可见,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但鉴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客观上已经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因各种生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平等意识的觉醒而提出相应的社会保障诉求,应该从现在起开始启动建立这项制度,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对于已经在城市生活较长时间(5年及5年以上)、就业稳定的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考虑到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对企业吸纳农民工积极性的影响,在实行此项养老保险时,应该允许企业根据农民工的工作年限进行缴费。工作年限短、缴纳费用低,工作年限长、缴纳费用高,但企业缴费费率(含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最高不得高于20%,个人缴费不得超过8%。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原则。
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务工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他们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建设,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交费达到一定年限后获得养老保险金。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
除了学者和专家提出的通过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国有资产的部分收益进行融资外,我们还要注意到另外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转化为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但是,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之后,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支付的数额不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据有关资料,目前在城市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人民日报》披露,一些西部地区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这仅有的补偿转化为养老保障基金是不现实的,对于建立养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车薪。因此,国家在今后应该提高征地补偿,从其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仅仅把这笔资金用来为失地农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认为谁的土地被征用谁得益的话,这样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征用土地的补偿应该为全体农民甚至全体城乡人民分享。
(三)要使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顺利实施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尽快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2.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认识。各级政府要认识到经济发展是手段,人的生存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因此不能仅仅把经济工作当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变观念和提高认识,把农村社会保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民能主动接受。3.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如果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4.继续倡导和推行家庭养老。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需要二个过程,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仍需要家庭养老继续发挥作用,为农民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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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在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被视为社会的稳定器。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在借鉴美国和德国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法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德国;美国;启示
截止到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又以德国和美国为典型代表。德国、美国的养老保险都是政府、企业以及个人三位一体的法律体系。它们的社会保障开支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企业和个人。其中社会保障开支中支出大于收人的那一部分,则是由政府给予相关弥补。因此,德国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质是,个人在投保中的义务要大一些,享受社会保障收益,需要以依法投保或者交纳保险税为前提。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是:一是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不高;二是保险金征缴难度大;三是个人账户空账问题突出;四是养老基金的运营及管理体制不合理。德国、美国的养老险制度各有所长,结合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的现状。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创设福利与贡献正相关的立法理念
德国最初的时候把为每个社会成员谋福利看作是社会集体的责任,强调把福利平均的分配给每一个人,这一立法理念在建立之初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低出生率和经济增速放缓,德国的财政已经无法支撑庞大的养老金数额。于是,德国适时的进行了改革,提出将福利与个人的贡献挂钩,即对社会贡献越大,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这一理念的提出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也提高了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与德国不同,美国一直强调自由竞争的理念,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却使美国的贫富差距成为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并且越来越严重,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理念,可以把受益人的福利与其个人的贡献结合。我国人口多,养老保险全部由国家财政支付不现实,但是过分强调自由竞争,又会导致贫富差距拉大,影响社会稳定。只有在国家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同时把将福利与贡献挂钩的模式下,才是我国目前最适合的选择。
二、健全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德国、美国政府在构建本国养老保险体系时的通常做法根据劳动者的不同职业、阶层设立不同的养老保险项目,比如公务员有公务员养老保险,农民有农民养老保险,自由职业者有自由职业养老保险等等。德国、美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中立法所确定的包括保障对象、保险项目、福利水平,都是根据本国自身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而不是毫无根据凭空想象出来的。即从本国具体的国情出发,来制定相关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所以,不论各国构建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如何,构建适合本国具体国情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才是关键。
三、提高法定退休年龄
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是老龄化国家的普遍做法。德国和美国也不例外。反观中国,我们仍然使用的是50年代的退休政策,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人的平均寿命也大大提高,仍然沿用过去的退休政策显然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同德国、美国这些国家比较,我国目前的退休年龄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采用渐进式的办法来延长退休年龄,从而缓解因养老金的支付带来的巨大压力。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学习美国的做法,先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从而使人民了解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的客观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了降低其对社会的冲击可以采取逐步提高和分次提高的策略。
四、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政府是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并且政府在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提出、建立、执行、完善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德国和美国也不例外,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也都是责任主体,政府在其中的职能主要是通过立法,强制要求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企业和个人,其中企业和个人为主,政府起补充作用。政府的兜底作用保证了社会成员的养老福利,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对此,我国也可以借鉴此做法。因为养老保险问题并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它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所以,当一些大型企业因支付不能引发巨大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危机时,政府必须承担起责任,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国内外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中国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将会面对更为严峻的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问题,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增强其可持续能力,需要很好借鉴德国和美国养老保障的经验。只要政府足够重视,人民积极配合,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定会趋于完善。(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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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公益保障;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占全国近70%人口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而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改革势在必行。
一、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及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
(一)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
建国以来,二元经济制度的确立把城镇和农村严格地区分开来。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老年人主要是依靠集体(“大队”或“生产队”)发放很少一部分“口粮”,实行家庭养老。“五保户”以及“烈、军属”由集体统一奉养。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行后,集体除了代表国家政府向农民催缴农业税和各种提留外,其他费用很难向农民收取。因此,除了“五保户”和“烈、军属”以外,农民基本上没有享受到任何直接的社会保障,农民养老基本依靠家庭。
目前,我国60岁人口中靠离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主要分布在城镇地区。作为占总人口近70%的农村居民,因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收入增长缓慢、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投保观念落后等原因,至今仍是全国养老保险最薄弱的领域,其养老方式仍以家庭养老为主。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约占整个养老保障的92%。
家庭养老即由家庭承担赡养老人的功能,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或家庭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养老方式。这实际上是以个人终生劳动积累作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模式。在农村,养老现状仍以家庭养老占主导地位,基本沿袭了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和主体,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的传统模式。
(二)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
进入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与农民养老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变迁,传统的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方式面临严峻的挑战。
1、加大了农民的经营风险。的推行,使家庭重新成为经济单位。在农村经济逐渐从单一产业向多种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日趋频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也日益加大。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商品性支出增大,自给性消费向商品性消费的转变使老年人经济供养来源对市场的依赖性加大,老年人供养状况直接受子女货币收入的影响,缺乏稳定性并且隐藏着风险。而目前我国农民家庭经济基础非常薄弱,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3255元,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493元。同时,农村地区贫富差距拉大。2005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8342元)与最低的贵州(1877元)相差4.44倍;而在1978年两者的差距是1.9倍(290元/98.40元)。在现实条件下,单个家庭保障能力有限,个人和家庭都难以抵御风险。
2、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的小型化使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削弱。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农村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健康水平的不断改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已从1949年的35岁上升到目前的70岁。生育率的下降与平均寿命的提高,使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迅速上升。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96%,这说明我国已经属于老龄化国家。而农村人口的老龄化水平又高于城镇,农村为7.35%,城镇为6.30%。而且,目前及未来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农村经济仍然落后于城市,老年人的生活主要依靠家庭,必将使家庭养老的压力更加沉重。
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另一个结果是家庭呈小型化的趋势。据统计,农村平均家庭规模已从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2005年的4.3人。农村的独生子女在大幅度增加,“4-2-1”家庭结构家庭结构在逐渐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子女在未来的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
3、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困难。中国经济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即传统农业与工业并存。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村中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青年人日向城市的转移。同时,随着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更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流动。其结果是农村人口结构老化,农村老年人缺乏年轻一代的赡养。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及人口流动等社会经济因素的变迁,导致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在养老保障领域,原有的制度安排受到挑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老年保障方式已经出现并且得到发展。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
我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十多年的历史。1991年6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先是在山东等地组织试点,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农村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基本方案》不仅规定了缴费的对象、费率、支付标准、基金的管理以及个人可能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等,还确立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的五个原则。可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截止到1998年上半年,尽管全国已有80%以上的县参加了保险,但只占应该参保人数的12%;也就是说,经过6年的推广、运行,仍有88%的农民游离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之外。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后,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更是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新鲜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不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平衡模式是个人自我平衡,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保险”的色彩很淡。它的个人账户是个人缴费的积累,不存在代际和代内资金调剂,也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资助,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具备统筹共济的性质,难以实现互助互济的原则。这种特征对于有稳定的较高收入的农村居民是适用的。而农村中的贫困人口,由于没有能力为自己的个人账户供款,到了晚年就很难依靠养老保险积累金生活。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又常要靠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自愿性原则。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富不保贫,解决不了当前真正最需要保障的农村贫困人口问题。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凡是达到全国和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凡是已经解决温饱,且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方,坚持政府积极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凡是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我国目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多是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也几乎都是比较富裕的农村居民。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大多数不发达农村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村居民,实际上养老问题更加严重和紧迫,而按现行办法,这些地区和人群却没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另外,《基本方案》只解决了未来农村老年人,而无法解决当下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全积累型的个人账户制,养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账户积累期限和积累规模,投保期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受益越多。目前,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投保对象为20岁—60岁农村居民,如果一次性缴保费100元,对于现在20岁的人来说,到60岁开始领取保险金时,每月能拿到104元;对于现在40岁人来说,每月只能拿到11元;对于59岁人来说,60岁时每月只拿不到1元钱。因此,现行制度只能使“未来老年人”即现在的年轻人受益,而现实的老年人和中年人将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真空”人群。
3、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实现保值增值的能力比较差,养老基金收益太低,不可能真正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按《基本方案》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人银行实现保值增值,不能直接用于投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自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基本方案》的推广和实施忽视了必要的法律基础,法律是社会养老保障实施的基础和可靠保障,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从上世纪80年代起到现在几乎没有一部成文法规。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销、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领导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不但如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案几易其稿,没有统一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因而也就没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广大农民对此缺乏依赖感、安全感和信任感,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基本方案》的实施难度。
三、改革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尽管存在以上这些问题,笔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人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有的是在执行过程操作不当造成的,可以通过积累经验、改进办法来逐步解决的;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可以通过制度变革或变通加以解决,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建议在现有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效甚微的重要原因,就是在制度设计中没有资金甚至政策上的支持。《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多数地区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没有补助能力;而国家政策上的扶持,也多流于形式。社会保障理论来源于社会保障实践。有资料显示,目前全球131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模式中,至少有129个国家的资金来源是全部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无疑构成了社会保障的根本性特征。即是说,社会保障金主要不应由受保人个人出。然而,正是在这一根本性问题上,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中却存在着模糊认识,那就是:当问及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资金怎么办时,回答却是主要让农民自己出,或完全让农民自己出。所以,农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只有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
第二,要树立明确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目标。从长远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最终目标就是要逐步消除城乡二元对立格局,建立城乡一体化、富有中国特色、一元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具备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条件,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这些条件还不具备或还不充分具备。尤其考虑到目前农村劳动者缴费能力有限,不能按照与城镇同一标准缴费,并且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刚性非常强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待遇水平一旦定在比较高的尺度上,就很难再往下降。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划的养老金替代率设计为70%左右,这样高的待遇水平如果承诺给了占劳动人口一半以上的农村劳动者,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的支付压力是难以想象的。因此,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不应将保障目标定得太高,不能期望领取的养老金能保持劳动者退休的生活水平不变。目前的保障目标是维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这一保障目标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如农村社会救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制度相衔接。这样,既有利于避免农村新的贫困人口的出现,又有利于减少将来农村社会救济的财政压力。
第三,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同时,要加强宣传解释力度,结合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的实际情况,抓住农民养老心态,做好示范、总结工作,使农民真正清楚这是为了自己的将来。从根本上讲,农民如果不知养老保险方案对自己有利,决不会由衷地参加和拥护。当前,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与缴纳各种集资费用的性质完全不同,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益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让农民像了解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那样明白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预期收益,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养老的文化背景、敬老养老心态等,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是对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
四、结束语
最后,笔者认为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不可能成为我国农村惟一的养老制度。养老金的获取也不能解决养老的全部问题。老年人的赡养不仅包括收入来源,还包括精神安慰和生活照顾等方面。家庭有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所不能代替的,因此,现阶段仍应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另外,在改革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应注意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考虑到未来的家庭结构,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将面临身边无子女的现象,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将日益突出,而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还比较薄弱。因此,应加强敬老院和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服务、老年娱乐等项目在内的综合性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
总之,未来中国人,口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将更多地依靠社会保障。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型和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改革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结合起来,构建既符合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又与中国传统及现有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将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乔晓春:“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分析”,《人口研究》1998年第3期。
(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
(3)崔红志:《我国农村养老面临的挑战与思考》,中国社科院网站http://.cn.200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