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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月以来,我省、、相继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于月9日、10日相继召开紧急会议,为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随着春节放假结束,正值人员返程高峰时期,人流、物流将进一步加剧,近日我县又有大风降温天气过程,诱发不安全的因素明显增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保持清醒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安排和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死守,努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二、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乡镇辖区内的农村道路的安全管控,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交通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责任到人。落实对“红白喜事”用车和10人以上集中外出务工、务农、学生上放学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强化和落实农村地区节日期间走亲访友违法用车的教育劝阻。各相关部门要针对我县城乡交通实际情况,结合春运交通流变化特点,突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客车超员、非法营运等重点,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保障春运交通安全。要将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线不良和险要地段以及目前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地段纳入安全隐患整治范围。对近年来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路段,要列为安全隐患整治的重点,确保不在此处发生同类事故。交通部门要对公路沿线的标志标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该补充设置的要抓紧设置,该修复完善的要抓紧修复完善。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安监等部门深入辖区客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运输企业及时掌握驾驶人思想动态,加强教育,确保行车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整改,不消除隐患不得运营。要严格查处站外揽客、倒客等造成客车超员的违规行为。农机管理部门要协同交警部门加大对无证农机车辆的排查力度,严查变型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行为。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对学生上放学路途安全要与家长时时保持联系,并与公安交警、派出所及交通部门加强联系,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搞好安全检查及护学活动。
三、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各乡镇、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管力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监督运输企业遵守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与运营司机签订安全运输责任状,确保道路运输安全。要加强对客运站春运安全管理,督促客运站不得给未达到安全技术等级的车辆排班,严禁接纳无牌无证、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站经营。加强车辆进出站安全例检,严格查堵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防止“三品”进站上车;严禁车辆带“病”运行、超员出站。要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醒驾驶员、运输业主做好防寒、防冻、防雾、防滑的准备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驾驶员的管理,认真贯彻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做好系统内部、单位内部职工交通安全教育和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四、进一步依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春运期间,各有关部门要把客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和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以及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管控的重点,依法处罚、从严处罚。要将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违法情况,及时通报交通部门及相关企业,予以处理。对疲劳驾驶的驾驶人要强制休息。对超员客车,及时联系交通部门,安排具有资质的车辆对乘客进行转运,并取消其营运资格。公安部门要加强春运期间的交通警力配置,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道路条件下路面执勤执法需要配置警力,突出工作重点,把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把责任落实到一线。要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对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做到早知道、早部署、早防范;要加强与交通公路部门联系,根据历年来冬季冰雪雾天道路容易结冰、打滑、能见度低等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和落实恶劣天气条件下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急预案。
(截止到2013年10月底,我国机动车拥有量达2.5亿辆。其中汽车1.35亿辆,占53.9%,私家车超过8500万辆,比10年前增长13倍;驾驶人达2.75亿,是10年前的2.6倍[2]),不但使道路交通活动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娱乐休闲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而且与公安工作的关联度也日趋增加。其突出表现在与道路、车辆或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治安案件不断上升,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往往通过道路、车辆或道路交通运输过程进行刑事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要求现代警察必须一警多能,特别是随着交巡警———交通警察、巡警合一的警务模式(交巡警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成熟警察勤务模式。交巡警制度整合了警力资源,是将刑事执法、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四大职能有机融合的新型防控体系,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脱离原始,改变粗放,走向动态警务运行模式的显著标志,必将产生强大的司法制衡力、社会治安的驾驭力、打击犯罪的冲击力)在我国高速公路和城市部分区域的推广,公安专科院校作为人民警察培养的摇篮,为保证其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能力能够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社会环境的需要,掌握一定的道路交通管理基本业务知识不但必要而且十分重要。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学校在讨论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将《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增设为所有公安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其目的就在于,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让非交通管理专业的学员也能了解和熟悉公安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警务工作规范,从而促进公安高专大公安专业的建设,以及公安通用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培养,更好地应对当前公安工作面临的挑战。
二、课程内容选择与设置
根据上述课程的性质与定位,《道路交通管理》作为公安专科院校非交通管理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一般教学课时设置为34个课时左右(周2课时),其中实训课时数达到12课时,占到总课时量的35%。在34个教学课时内,为了达到教学目的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在内容选择上必须强调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即课程学习内容的选择与设置,必须结合不同警种在公安工作中的实际需要,完善其对交通管理基本专业知识的熟悉、了解和掌握,从而真正做到知识点学习和实战工作需要的无缝对接。根据目前我国公安工作的特点,以及交巡警体制改革的趋势,结合本课程计划教学课时的有关要求,课题组经反复讨论和教学实践后拟定,非交通管理专业开设《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应侧重于对现行交通管理基本法律与业务知识的熟悉和了解。为此,本课程的内容选择与设置分为道路交通管理基础知识及道路交通管理警务规范两部分。道路交通管理基础知识部分,包括道路交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和道路交通信号与设施两个模块。通过这两个模块的学习,首先让学员了解道路交通的基本原则和执法管理的法律依据,以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标志标线等基本知识。道路交通管理警务规范部分旨在让学员对道路交通管理警务,即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与驾驶人管理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内容与工作规范要求,有一定的了解和熟悉。对于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又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勤务,分解为交通指挥与疏导、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管理执法规范、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处理与预防等模块进行。通过上述两部分内容的系统学习,力求使学生熟悉和了解道路交通管理基本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以“三懂五会”即:懂交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和规范、懂交通管理设施基本知识、懂交通管理基本业务,会疏导指挥交通、会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会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会识别车辆牌证、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为教学目标。
三、课程教学模式设计
《道路交通管理》课程一直以来是作为概论性的课程开设的,所以在以往的教学实践包括教材内容的取舍上,着重于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概况介绍,如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质的演变、道路交通管理的对象和内容、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和方法等等。这就使得该课程的教学模式局限于教师的纯理论课堂讲授,内容上既没有针对性也缺乏重点。针对这次方案修订,在所有公安专业增设《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如果仍采用这种老套的教学方法和内容就会失去增设该课程的实际意义和效果。而按照“面向实战、讲究实用、追求实效”的专科教育教学原则[3],必须注重学员实战动手能力的培养。因此,结合过去一年的实际教学创新尝试和经验,课题组达成了共识,《道路交通管理》课程可以通过学生自学、教师重点讲授、案例分析与讨论、角色模拟演练与角色扮演、观看录像或视频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式,注重理论学习联系具体工作实际,突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实战性特色。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具体采用哪种方法,主要结合不同教学内容的需要和不同教学对象的特点(如普通大专班学员、对口升学生源以及体改班等)有所选择和调整。从教学内容来讲,道路交通管理基础知识部分,即道路交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和道路交通信号与设施两个模块,可以通过引导学生自学、教师重点讲授的方法完成教学;车辆与驾驶人管理以及交通事故处理两个模块的内容,在引导学员自学和熟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与《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规定》与《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采用针对具体教学案例的分析与讨论的形式加强学员对相应重点内容的理解与掌握;交通秩序管理的内容,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规范等内容,特别适合采用角色模拟演练的方法,增强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而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交通警卫、交通安全宣传等内容通过观看相关的录像或视频进行教学,使教学内容丰富务实更具实用性。从教学对象来讲,由于不同层次和渠道的学员,原有知识结构、学习能力与接受能力、学习兴趣与主动性等方面的差异与不同,针对不同内容的深度与侧重,教学方法的选择必须做出适当调整。如针对对口升学渠道的学员,多采用角色模拟演练与角色扮演、观看录像或视频的方式进行教学;对于体改班的学员则多采用学生自学、案例分析与讨论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进行教学。
四、课程教材选用与建设
1.加强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不断推进的城市化进程,道路交通量急剧增长,全国范围内的大中城市及沿海地区公路网基本都出现了严重的交通阻塞现象。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互联网技术,建设公路主枢纽信息系统,不仅为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运输规划建设与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还可以促使交通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科学化、现代化。面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动态的交通信息服务,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交通的需求,为今后实现智能化交通管理创造条件。
随着交通事业的迅猛发展,建设功能完善的公路交通枢纽信息系统,对于促进交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2.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缺乏对信息化建设的系统认识误以为信息化就是一人一台电脑,把“上网”等同于信息化;将信息化当作是信息部门或技术部门的事情,与己关系不大。这些错误认识一方面直接导致了信息系统建设水平处于一般事务处理和简单信息管理的阶段,呈现出“信息孤岛”严重、资源不能共享、信息化建设综合优势发挥不出来的局面。不注重转变管理思想与理念,对信息技术存在过分的依赖性,认为高科技无所不能,花巨资购建的计算机系统,能够轻而易举地解决各种业务问题,因而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忽视业务基础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缺乏按信息技术要求重新优化组合运管业务流程的现代化管理意识,把传统手工作业搬上计算机平台后,不愿在业务基础建设方面多下功夫,仍存在着征管工作不规范、征管资料不全、资料传递不到位、配套基础措施不完善等现象,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技术手段的有效应用。
2.2交通统计数据受人为因素影响严重交通统计数据受人为因素的影响,统计指标和统计数据不能满足多主体、多样性的需要。各级网站建站前缺乏统一的组织和规划。在网络开发和使用上,缺乏整体规划和设计,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开发或互不衔接,不能实现信息共享,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程度不高,各网站的主题不明确,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
2.3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没有足够的、稳定的经费保障足够、稳定的建设资金是交通管理信息技术研究与建设的根本保障。虽然在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研究方面作了较大的投入,但与交通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技术研究投入的资金不足,这是我国交通管理信息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处于较低水平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研发的交通管理信息化科技项目、规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也因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而被迫终止。二是没有专门的稳定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许多城市没有进行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有些城市即使制作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包含的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内容较少,当然也就没有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规划,无法形成稳定的建设资金,一些贫困地区、边远山区交通管理信息化发展还是空白,大量中等城市的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处于相当低的水平,因此交通管理信息化技术的研究与信息化建设都应当进行专项资金规划,以保证有足够的稳定的经费来源。
2.4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低,信息技术设备落后,设施陈旧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主要表现为:一是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的内容较少,存在较多的应当信息化而没有信息化的信息资源;二是没有对网络信息进行维护,内容没有及时更新;三是信息化管理的设施设备陈旧、落后,中小城市使用的交通控制系统中交通流检测设备、信息传输设备等硬件设施处于较低水平,导致获取的交通流参数不准确,信号控制机故障频率过高等现象。
3.加强交通信息化管理的途径
3.1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信息化建设人才是关键。在推动交通信息化建设的同时,要更加重视行业信息化人员队伍的素质建设,要广纳贤才,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研究制定信息化人才培养的政策和措施,努力在信息化建设中培养和锻炼人才,逐步建立一支既熟悉交通业务、又掌握信息技术的,适应交通信息化发展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交流、奖励等机制,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创建良好的人才环境。在培养方式上,针对不同层次需求对交通行业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使用和运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
3.2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量力而行、务求实效管理信息化建设要充分考虑公路发展战略的要求,在硬件和软件选用、网络建设等信息化基础设施上既要满足公路行业现实需要,又要有较好的扩展性和兼容性,避免今后升级发展时增加投资负担,在管理信息化建设上要从公路实际需求和能力出发,在软、硬件选用上坚持“先进、适用”的原则,避免盲目攀比落入“IT陷阱”,要始终明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目的不是追时尚、赶潮流,而是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
3.3更新设施和设备,提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与共享率基层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交通管理信息资源的录入与建立,完善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应当按地市、省、全国的顺序整合现有在建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交通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扩大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共享范围,加强对信息系统硬件设施的建设,置换现有低水平,陈旧的设施,保证信息系统的有效性与准确性.同时还应加强交通管理信息与其他道路交通信息系统之间的横向联系,尽可能扩大信息共享的范围。
中图分类号:U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a)-0000-00
道路交通管理其实是交通管理工程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交通管理是对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以及停车、路障等,执行交通法规,并且要用交通工程技术对其运行情况进行改良的“综合交通治理”的一个统称。道路交通管理分为四个演变阶段,他们分别是:传统的交通管理、交通的系统管理、交通的需求管理以及交通的智能化运输系统管理。对于交通的组织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政策,充分的运用工程规划、行政管理和法律规定等措施,对道路上运行的车辆、行人进行有效地疏导,做好调整控制工作的综合体现。
1单向交通的阐述
单向交通指的是道路上行驶车辆只能按照一个方向来驾驶,又叫单向通行或者单行线、单行道。如果交通组织中多条街道都是单向通行的,那么这些街道相互衔接自称体系,就成单向通行体系。单向交通在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中大大缓解了交通拥堵,充分利用了现状路网的组织结构形式,避免了城市路网中偏窄的街道双向通行带来的压力,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交通管制措施。
2单向交通的类别
单向交通可以分为:1、定时单向交通。这是指在规定的某一时间段内只允许车辆单方向行驶,其余时间段才可双向行驶。比如个别街道在早晚高峰时段形成的“潮汐”交通流,可分别在早高峰和晚高峰分时间段进行交通管制;再比如在某个演出或会议期间,场馆周边道路可根据实际通行需要限时进行单向交通管制,便于大型集会车辆的集中疏散;2、可逆单向交通。意思是指在道路上的车辆在一部分时间里是按照一个方向行驶,但在另一个时间段里只可以按照相反的方向进行行驶的,这种可逆的交通控制措施主要用在流量具有不均匀性的道路上。3、固定单向交通。某条道路上所有的车道在全部时间里,各种机动车辆只可以沿规定方向行驶,这种单行线主要用于交通拥堵严重的棋盘式格局的路网中。4、定车种单向交通。道路上的某一种车辆可以双向行驶,其它车辆只允许单向行驶。例如:有的小型汽车可以双向行驶,但是大客车、公交车只可以单向行驶等等。
3单向交通的优缺点
因为单向交通是按照一定方向行车,减少了对面行车的干扰和冲突,在改善城市路网交通功能中具备了以下优点:合理的简化了道路交叉通组织,大大提高了路口的通行能力;有效的减少了路口内的冲突点,缩短信号控制时间,减少路口行车延误,行车更加安全;驾驶员通过单行道路口时行车更顺畅,同时也避免了行人过路时的“左顾右盼”;在路段上提高了车辆行驶速度,在交叉口处提高了通行能力;在道路网的区域交通管理上,便于交通信号的线控制,可以通过合理的信号配时达到车辆在路段上畅通无阻的通行,尤其在智能化交通系统中,针对早晚高峰不同的拥堵情况,调整信号周期,最大限度的增大通行能力;对现有一些窄路可以充分的利用,快速分流主干路的车辆;在一些等级相对较低的道路上,单侧可施划临时停车位,便于周边公建和小区的交通出行,减少乱停乱放几率。
单向交通的主要缺点是:有时从出发地到目的地需要绕行,这样就增加了车辆行驶距离,变相增加了与其相交道路的交通量,同时出行距离的增加,加大了汽车尾气排放量及耗油量,不够经济并且加剧了环境污染;单向交通在公交线路站点布置上的缺点尤为突出,同一站点位置相距较远,乘客上下车增加了步行距离,不熟悉周边环境的人更容易迷路,体现不出人性化设计;单行线的临时改动,也会使驾驶员不习惯,增加违章几率;对于急救、公安、消防车辆出行是一个难题;增加了单向管制交通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成本。
4单向交通实施所需要的条件
既然是要实施这一措施,那就必须做到从实际出发,前期要做好认真的分析调查,决策要谨慎,本文列出了一系列条件:
1、棋盘型的道路网结构。这种路网结构形式最适合组织单向道路交通系统,可以由相邻两条平行道路配对联合组织在一起,也可以把部分道路都组织成单向的交通网络,但是道路网的密度要大一点,道路最小间距要在300m左右。2、具有相同的起点或者是终点的还要这两条路的宽度都差不多的两条平行道路。他们之间的距离最好在300m以内。3、如果有两条平行的道路,其中一条交通比较拥挤,另一条交通量相对较少,就把行车较少那条路改成单行路,使这条路的交通量增加,来减轻与之平行道路的交通负荷。4、路网密度比较大但宽度不足的旧路可以局部改造成单行交通系统。例如:路的宽度小于10m但流量比要大于1.2的道路,路的宽度小于12m流量比要大于2的道路,道路的宽度不足以同时设置人行道和车道的小路等等。5、具有很明显的早晚车流量高峰的街道,其宽度不满足3车道的可改造为单行路。6、有五条或者五条以上的道路相交时,交叉口处交通组织复杂,交通信号很难控制的,局部次干路可改为单向车道。7、城市的某一个区域的几条街道总因为机动车的占道问题而引起拥堵的,可以将一些次干道或者支路设为单行路,路边并辅助划线作为临时停车用地。8、在单向通行实施前后,交通管理部门需进行必要的宣传,以方便群众能及时了解和更改以往行车路线,真正的达到便民、利民的目的。
5单向交通设置的程序
1、要对交通状况做前期调查和分析,确定路网中拟实施单向交通的范围;2、交通调查内容包括拟实施区域交通流向情况,对道路的长度、宽度、坡度以及道路间距均应掌握。3、对现有公交线路和站点、停车区做好设计和规划,以满足广大市民的出行要求。4、对现有的单向线路进行交通状况评价,路网中交叉口的饱和度水平和路段通行的服务水平是评价的主要指标,便于交通管理部门分析和总结经验,为将来城市路网扩容发展提供依据。
6结语
1、事前的评价:就是按照单向行驶实施前的调查数据进行现状模拟仿真,以确定改变的效果,按交通延误的少,绕行距离的短,以及路网的负荷是否平衡三方面对单行路改革方案进行对比和优选。 2、事后的评价:在单行路实施后一个月,再按着“事前调查”的内容进行对比,以确定改革方案效果,并及时做出相关调整。
城市交通系统中,单行路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设计位置是否合适,组合形式是否合理,在路网结构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单行路系统将随着路网格局的整体变化突出其灵活性和多样性,为我们的城市道路交通发展增添浓重的一笔。
参考文献
[1] 郭大忠,冯晓;城市规划中合理路网密度问题的探讨[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
大学版);2002年01期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道桥管理机构根据市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建设、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或者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市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和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与公路的结合部。改建、拓宽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准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城市道路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应当经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后,由市建设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企业及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使用国内外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取的费用,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准挪作他用。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市政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类别、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政道路,由市政部门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养护、维修;
(二)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养护、维修;
(三)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养护、维修;
(四)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钢轨外沿两米以内的铺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养护、维修周期进行养护、维修;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保障道路完好。市政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雨水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管线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自知道缺损时起24个小时内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并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行驶安全。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不准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干道和距主干道道路红线10米以内设置除公益设施以外经营性设施的;
(二)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超过3平方米的;
(四)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门窗间距少于1:1.5比例的;
(五)占道设施距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六)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七)凸出道路红线搭建踏步或者楼梯的;
(八)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九)搭建门斗、阳台的;
(十)占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宾馆和国家机关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十一)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
(十二)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十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允许占用的。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最长为1年。临时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结构设置,不准出租、转让、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缩小占道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改变占道位置和停止占用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实施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现有已批准的早晚临时市场,场内不准建任何构筑物。
现有已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退出。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工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不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业,确需临时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围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占道设施,清除现场物料,修复因施工被损坏的城市道路或者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并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的地面。
第三十七条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限制行驶车辆的标志。公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整行车路线,应当征求市政部门的意见。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市政部门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在执行任务时,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可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有条件停放车辆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应当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立停车场标志,按照规定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
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拌和泥浆、打砸硬物、向道路上排放污水或者其它污染腐蚀物;
(二)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车辆及加工活动;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
(四)机动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道路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
(五)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线杆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移动、损坏道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害和侵占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长度在100延长米以上的,挖道单位应当在当年4月15日前向市政部门申报挖道计划。
挖掘城市道路期间需要占用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在办理挖道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加收2倍挖道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道路施工的,按两次修复收取挖道修复费。
第四十二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持地下设施主管部门的证明,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属于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收取一次挖道修复费。
第四十三条挖掘道路应当先割后挖。挖掘道路的沟槽,应当素土回填、机械分层夯实。
不具备素土回填条件的,必须采取水撼沙回填。沟槽回填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回填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现场质量监督、检测。
第四十四条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横穿路幅宽度在9米以上的道路时,应当采用免挖路面方法施工;因地下障碍物难以避让,必须开挖路面的,应当夜间分半突击挖掘施工,并保证当夜回填。
第四十五条长距离挖掘道路的工程,应当分段开挖,分段回填,分段修复路面。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一次开挖的长度不准超过100米。
第四十六条挖道沟槽回填和路面修复,由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七条地下管线完工后,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在当日回填修复;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巷路横向挖掘的,应当在3日内回填修复;支、巷路纵向挖掘的,应当在5日内回填修复。
第四十八条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挡护设施、安全警示灯和统一监制的公告牌。
挖道施工材料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单侧堆放,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通道畅通。
第四十九条经批准埋设杆、柱等占道构筑物的,占用道路面积按点数计算,每点折合1平方米;设置路牌式广告等占道构筑物的,占用道路面积按长度折算,每1米折合1平方米。
第五十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市政道路的,除设置的公益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外,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经批准占用城市市政道路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的50%缴纳占道押金。占用道路期满,未造成道路损坏的,返还占道押金。造成道路损坏的,用占道押金修复,
剩余部分返还占道单位或者个人,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占道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专款专用,不准减免。
第五十一条市政部门应当实行城市道路巡视检查制度,明确路政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秉公执法,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巡视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道路设施完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道路工程未经核验、验收或者经核验、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雨水井缺损未按规定时间更换或者修复的,处以管线养护、维修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拒绝接受市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道桥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予以现场查封,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堆放物料、设置摊点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清除或者扣押占道物品,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限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批准的结构、用途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出租、转让占道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建筑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清理现场、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地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腐蚀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上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超长车未按照规定在道路上行驶或者机动车在桥梁、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城市道路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的,可强行清除,并处以50元的罚款;
(九)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及其他挂浮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移动、损坏道路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挖道面积每平方米挖道修复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强制回填道路;
(十二)未按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建筑施工未按规定围挡,挖掘城市道路现场未设挡护设施、安全警示灯和公告牌,挖道施工材料未按批准位置单侧堆放,弃土清运未日产日清,影响通道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发生、清除、回填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由违法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道修复费、占道押金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市政部门管理人员、、越权审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