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逻辑学论文

法律逻辑学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逻辑学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逻辑学论文

法律逻辑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律;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1.强调逻辑自律意识,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老师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2.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3.以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4.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5.课堂辩论,引用事例,设计游戏,激发学生的兴趣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6.辩证的讲解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科]

【参考文献】

[1]陈颖.浅论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嘉兴学院学报,2003(S1).

法律逻辑学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刑法 因果关系 判断路径

一、刑法因果关系中几种主要的学说概要

目前刑法学界有关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有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中条件说认为,理论上所有存在的条件关系都可以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该学说也对条件关系的形成有所限制,但还是有牵连太广的弊端,因而在刑法判断中遭到摒弃。原因说也被称之为限制条件说,对条件说的因果关系加以限制,缩小了因果关系的外延,但这一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上过于随意,也被大陆法系刑法所不容。

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相当因果关系说。这种学说根据因果关系的情况又可以分为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客观说认为,某一行为发生的所以状况以及理论上可被预知的后果应当作为相当性判断的基础,刑法因果关系应有法官根据上述标准作出客观的判定。主观说则主张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能够预见的状况为相当性判断的标准。由此可见,主观说的判断标准似乎过于狭隘。折中说在理论上杂糅了客观说和主观说的一些观点,但其强调,社会普通人无法预见,而行为人预见到的状况,也应当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折中说在理论上是比较靠近主观说的。

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大陆法系发展演变出“客观归责理论”,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容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从行为人所实施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所禁止的危险来判断行为与结果是否存在关联;其次,继续推论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是否造成结果;最后是判断因果关系的几大构成因素是否属于有效范畴之内。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受前苏联刑法学说影响,在刑法判断上主要围绕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进行讨论。前者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倾向于危险行为只有在社会普通人可以预见的情况下产生危害结果才能构成;后者则认为一种行为在其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当中,偶然地介入其他因素,从而形成了危害后果,事先的行为与事后的结果只是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这两种学说过于理论化,在司法实践中实施起来很难把握好分寸,所以在刑法理论中逐渐被淘汰。

二、因果关系学说的启示

1.刑法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学说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司法体制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学说,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每一学说都坚持各自的判断标准,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在诸多学说之中,没有哪一学说是完美的,每一种学说在诞生之初都不同程度地遭到过抨击,在指导司法实践上不同的学说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实践证明,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刑法学界取得了更多认可,在刑法判断上被广泛适用;原因说在实践中难以实施逐渐被学界所抛弃。所以说,司法实践是检验众多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唯一标准。唯有通过实践证明了的理论才会长久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2.在对刑法因果关系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时,我们始终无法绕开哲学与逻辑学的影响。黑格尔的因果观念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条件和因果的关系;德国逻辑学家冯·克里斯在1889年发表《可能性的概念及其对于刑法的意义》一文,将逻辑概念引入刑法判断领域,并首次使用了“相当因果关系”这一概念。由此可见,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溯源于哲学与逻辑学的因果规律是无可争辩的。

3.现存的因果关系理论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适用。在普通法律案件的处理中,不同学说之间的差异和法律实践中的优劣并不明显。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上,各种学说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争议。实践证明,对于每一例具体的案件,不同理论学说都存在明显的优劣。不同学说之间既有存在争议的时候,也有在同一案件中思路比较接近,相互印证的时候。在有些特殊案件中,一些理论在实践中即使存在冲突的,也是可以共存的。“一流的智力就是这种努力:同时拥有两种相反的概念,以维持期间的平衡。”

三、有关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方法的探讨

1.我国法学理论继承了前苏联的法学思想,倾向于大陆法系。所以在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要以条件说为逻辑基础。因果关系理论的争论焦点在于处理特殊案件时没有先例可供参考,所以拥有哲学理论支持的条件说受到学界青睐。另外其符合逻辑性也填补缺少实践经验的不足。条件说根据社会一般人基本的思维常识来看待因果关系,坚持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规规律为指导来判断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说中,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将条件说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内容使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简单。行为人的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成为唯一的刑法判断关系。《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按照这条规定,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只要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也不得判其有罪,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将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适当的出罪同样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我们在对众多刑事案例进行法理分析时,应该基于哲学、逻辑学考察刑法因果关系。这时,我们会发现,任何一个结果都不是由单独的原因引起的,每一个结果的产生往往是诸多诸多原因加在一起所导致的。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之中,既有人为的主观行为,也有环境客观条件或者自然现象等等。单独考虑行为因素,也存在很多复杂原因。造成结果的行为可能不止一个,这些行为又可以分为若干种类。之所以要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合理判断,就是要在造成犯罪结果的众多因素中找到影响定罪量刑判决的因素,从而发现犯罪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单纯地依据条件说进行判断,离开罪刑法定原则的有利支撑,我们的判断就掉入了哲学逻辑的怪圈。单纯地适用条件关系的“排除法”进行判断,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很难全部实现,因为运用“排除法”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知道这些条件如何作为原因而发挥,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说在司法实践中根本难以实行。

根据上述原因,我们可以意识到,在条件判断的基础上,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进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显然比单纯依据条件说进行刑法判断更为科学合理。但百密一疏的是,这样做也有将合法行为划归犯罪的可能性。看来,没有那一种理论可以做到至善至美。为了防止这一可能的发生,我国法学界提倡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法学理论尚待提高的司法环境下,依靠法官的谨慎入微来弥补理论的不足。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未尝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3.选择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刑法上因果关系判断核心的主要原因:

(1)相当因果关系说也起源于哲学逻辑理论,同样有哲学理论基础。从刑法判断的方式方法上看,相当因果关系学说仍然属于条件说的理论范畴。在继承条件说优点的同时,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法的观点将因果关系限定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之内,以行为发生时普通人的预见标准为标准来判断该行为的合法性。这样的判断方式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意义的因果关系划分出明确的界限。

(2)选择客观的因果关系说使得司法实践中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更加易于操作。理论上的分歧与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完全不同,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各种学说之间存在较大争议。休谟曾经这样说过:“一切深奥的推理都伴有一种不便,就是:它可以使论敌哑口无言,而不能使他信服,而且它需要我们作出最初发明它时所需要的那种刻苦钻研,才能使我们感知它的力量。”我们只有放下书本,抛开各种理论的教条限制,置身于法律实践之中时,我们才能充分验证各种理论的长短、优劣。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功利的、现实的因素总是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司法工作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我们只不过进行宏观的、粗略的判断就可以解决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关于理论上的分歧并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这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司法效率原则的要求。客观的因果关系说相对于其他学说来讲,更适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

(3)罪刑法定原则使客观的因果关系说成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首选。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更多的依赖于社会经验法则。而社会经验只是针对常规状态下的普通人而言的,对于特殊状况的具体的某一些特殊人群无效。平心而论,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也许对行为人过于苛求。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进程中的客观代价。无论我们选择何种理论,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完美的理论只存在于空想之中,停留在书本之上,是经不起实践的检验的。

(4)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从理论结构上看更具开放性,容易与其他学说相结合,在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可以起到关键的均衡作用。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概括性使它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与其他学说相冲突。这正是当前法治环境所需要的司法理论,对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处理特情况下的具体案件时,以条件关系为基础,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为中介,以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为核心,结合其他学说进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可以解决很多法律实践上难以操作的难题。

四、结语

法律逻辑学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从诠释严复关于“西国哲学不出《老子》十二字”这一论断入手,来论述其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方面的三大理论贡献:一是开创了从语言学视角比较中西哲学的思路,通过对西方哲学语言与中国哲学语言、特别是通过对“to he”或“is”与中文“系”、“悬”、“玄”等字义的精微辨析,说明中国古代哲人同样在以其独特的语言表达方式来回答“to be as to be”(是之所以成其为是)的问题,肯定中国哲学本体论的存在乃是不言而喻的客观事实。二是以大量事实证明了中国古代哲人亦工于逻辑学的三段论法,同时又对中国逻辑学不发达之原因、中国语言文字与逻辑学、逻辑与科学精神之关系作了深入探究,深刻论述了在全民族中灌注以朴实而深沉之科学精神的必要性。三是通过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来会通中西哲学,以现代哲学的观点纵横评说道、墨、儒、法诸家学说,并力求以现代精神采对传统哲学资源作创造性的转化。严复不仅是“清季输入欧化之第一人”,而且又是中国哲学之优秀传统的真正继承者。

[关键词]严复 本体论 认识论 逻辑学 中西哲学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B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01―0005―11

关于严复的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时贤的研究成果已很多,有专著章节,有博士论文,但我总觉得意有未慊。就拿严复所说的“西国哲学不出《老子》十二字”这句话来说,时贤或避之而不言,或嗤之为妄语。殊不知严复在作出这一论断的时候,正是他大量翻译西学名著之时;其西学水平之高,往往非今人所能想见;其对于西学之尊重,亦至为虔敬而恳挚;岂是随意妄语之人耶?此外如严复关于中国语言文字与逻辑学、逻辑与科学精神之关系的论说,对道、墨、儒、法诸家学说的评论和不同态度等等,也还有深入讨论的必要,此皆吾之所谓意有未慊者也。本文拟从严复关于“西国哲学不出《老子》十二字”这一论断的诠释人手,来论述其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方面所做出的三大理论贡献。

一、“西国哲学所从事者,不出《老子》十二字”――对中国哲学有没有本体论问题的回答

严复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方面的首要贡献,是开创了从语言学视角比较中西哲学的思路,通过对西方哲学语言与中国哲学语言、特别是通过对“to be”或“is”与中文“系”、“悬”、“玄”等字义的精微辨析,说明中国古代哲人同样在以其独特的语言表达方式来回答“to be as to be”(是之所以成其为是)的问题,肯定中国哲学本体论的存在乃是不言而喻的客观事实。

17世纪思想敏锐的中国学者认为,“吾儒之学得西学而益明”;而严复更强调指出:“欲读中国古书,知其微言大义者,往往待西文通达之后而后能之。”“必博通译L之学,而后可读吾儒先之书,往往因西哲之启迪而吾说得以益明。”附录他自述其研究西方语言文字的“至乐”云:“考道之十,以其所得于彼者,反以证诸吾古人之所传,乃澄湛精莹,如寐初觉。其亲切有味,较之乩毕为学者,万万有加焉。此真治异国语言文字者之至乐也。”他认为,只有通过学习和研究西方语言文字、进而研究西方哲学来返观中国哲学,才能使中国古代哲学中蕴涵的那些隐微不彰的微妙学理得以彰显:“西学不兴,其为存也隐;西学大兴,其为存也章。盖中学之真之发现,与西学之新之输入,有比例为消长者焉。”“至于其时,所谓学者,但有邪正真妄之分耳,中西新旧之名,将皆无有,而吾安得致其断断者哉!”这些论述,是严复从事中西哲学比较研究的基本指导思想,既体现了他扎实的学术功力和宏大的世界意识,也表现了他致力于发掘中国传统哲学的精华并予以创造性转化的学术追求。

严复对于日本学者西周关于“哲学”的译名,有一个从不认同到走向认同的过程。他在1898年出版的《天演论》一书中,通篇皆以“理学”翻译西文“Philosophy”(哲学)。1900-1902年翻译《穆勒名学》时,更说出了不认同“哲学”这一译名的理由,他说:“理学,其西文本名,谓之出形气学,与格物诸形气学为对,故亦翻神学、智学、爱智学。日本人谓之哲学。顾晚近科学,独有爱智以名其全,而一切性灵之学则归于心学,哲学之名似尚未安也。”在这段话中,他说哲学(Philosophy)的西文本名是“Metaphysics”,即形而上学或“出形气学”,具有“与格物诸形气学为对”的特征,故又称“爱智学”,并用中国的“理学”一词来翻译之,应该说是基本正确的:认为近代西方亦惟有“爱智学”可以称为通观全体的学问,而“一切性灵之学”则归于“心学”(心理学)的门类了,也可以看出他对西方哲学形态之发展和分化的独有会心之处:而正因为“Philosophy”在古代、中世纪和近代各有其不同形态,似乎以“理学”或“爱智学”的概念来指称它们才显得更为准确,所以他才觉得日本学者发明的“哲学”这一译名未必完全恰当。不过,中国传统的“心学”毕竟又不同于近代西方的心理学,中国的“理学”和“心学”亦分属于不同的哲学流派,如何用一个统一的译名来把具有家族相似性的中西二学和同一学科属性的不同流派统摄起来,除了“哲学”这一译名还有什么译名更好呢?所以至迟到1905年严复在出版其《侯官严氏评点(老子)》一书时,他已经接受了“哲学”这一译名,并将其运用于自己的著作之中。

对于中国古代哲学,严复最重视《周易》、《老子》、《庄子》三本书,并且从中西哲学之会通的观点,作出了西方哲学研究的问题不出《老子》中的十二个字的惊人论断。他说:“中国哲学有者必在《周易》《老》《庄》三书,晋人酷嗜,决非妄发。世界上智人少,下驷材多。以不相喻,乃有清谈误国之说。此如后儒辟佛诸语,皆骚不着痒处者也。吾辈读书,取适己事而已。天下可哀之徒,古今不可一一数也。”《老子》第1章有“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之语,严复在评论这句话时,明确指出:“西国哲学所从事者,不出此十二字。”以往有学者认为,严复的这一论断不适当地夸大了老子哲学,而小看了西方哲学的成就,但在我看来,这句话虽然语出惊人,亦难以理解,但却不是自大狂的妄言,而是一个精通西方哲学的学者非常精到的论断。事实上,严复正是通过这一论断而回答了哲学界至今仍 在争论不休的中国究竟有没有哲学、特别是有没有本体论的问题。

我们讲哲学,总要讲到本体论、认识论、辩证法与逻辑学的一致,原因就在于本体论(ontology)是关于“being”(是或存在,希腊文to on)的学问,是以探寻“to be as to be”(是之所以成其为是,希腊文to on he on)为其宗旨的,世界的本原或终极原因、追寻本原和终极原因的方法与世界的辩证本性,皆寓于ontology的论证之中。从本体论与认识论之一致的观点来看,严复把西方语言的系词to be或is(“是”)与老子之所谓“玄”看作同一概念,“玄”就是“系”(“是”,to be或is),“系”(“是”)就是“玄”。他首先以“系”译“是”:“中文之义,系者悬也;意离于物,若孤悬然,故以取译。”在这里,“是”即“系”,“系”即“悬”,所谓“系”或“悬”,在哲学认识论上就是把事物的一般意义抽象出来,使之与具体事物相分离(“悬”);而哲学之所以是一个高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其原因就在于此。进而指出“悬”与“玄”相通,――“系者悬也”之所谓“悬”,也就是老子之所谓“玄”:“玄,悬也。凡物理之所通摄而不滞于物者,皆玄也。哲学谓之提挈归公之物德。”――“玄”就是“提挈归公之物德”,即通过对“to be as to be”(是之所以成其为是)的探究,来揭示事物之普遍属性、本原或终极原因。如此来看老子所谓“同渭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之语,其本体论意义也就昭然若揭了,如严复所诠释:“一切皆从同得玄。其所称众妙之门,即西人所谓Summum Genue,《周易》道通为一,太极、无极诸语,盖与此同。”这终极的“是”(to be,is)或存在(being),“老谓之道,《周易》渭之太极,西哲谓之第一因,佛又谓之不二法门。万化所由起讫,而学问之归墟也。”他明确认为,老子的“道”也就是西方哲学所讲的“第一因”,指出:“(老子)以道为因,而不为果。故曰,不知谁之子。使帝而可名,则道之子矣,故又曰众甫。众甫者,一切父也,西哲谓之第一因。”如此来看其西方哲学不出《老子》之十二字的论断,不但没有任何不可,而且就其对西方哲学之语言学底蕴的正确理解来说,真可谓是直探本原之论了。

中国哲学的本体论不仅回答了“什么是”的问题,也回答了“怎么是”的问题。犹如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一样,中国哲学的本体论也反映了对于世界的辩证本性的认识。严复说,在中国哲学中,“道生于对待”,“凡对待,皆阴阳也。”“近世言西学者动称算学为之根本,此似是而非之言也。日算学善事之利器可也,日根本不可也。《大易》言,道之至者也,执数以存象,立象以逆意。……《周易》以二至矣,……夫以二准阴阳,阴阳亦万物所莫能外者。”他把中国的《易》理与斯宾塞的哲学观点相比较,认为二者足以互相发明:斯宾塞讲“翕以合质,辟以出力,始简易而终杂糅”,正是《易传》所说的“坤其静也翕,其动也辟”的道理; “翕以合质者,合则成体也,精气为物也;辟以出力者,散则成始也,游魂为变也。”在中国的《易》理中,论天行,则有自强不息为之先;论凡动必复,则有消息之义居其始;而“乾坤其易之蕴,易不可见,乾坤或几乎息”之旨,虽然未必如严复所说的可与近代科学的热力学定律相发明,但却是对本体的辩证本性的具体规定,足以推倒黑格尔所说的中国哲学只具有形式上的抽象普遍观念而缺乏具体规定的观点。

当然,严复也从语言上考察了中西哲学思想表达方式的差异,只是这种差异并不能作为中国哲学无本体论的依据。他认为中西哲学语言之差异的关键在于:西方语言中系词“是”(to be或is)与谓词(what)有明确的区分和表达方式,便于给概念下定义;而在汉语中系词与谓词则最难辨别。《穆勒名学》原书说:“名之分殊,莫要于系(即to be或is。――引者注)、察(即what。――引者注)。察者何?所以名物也。系名何?所以名物之德也。如约翰、如海、如几,皆物之名也;以其昭著故日察。如智、如义、如寿考、如凶短折,皆德之名也;以其附于物而后见,又可离其物而为言,故曰系。”严复在按语中写道:“系、察之名,于中文最难辨,而在西文固无难,其形音皆变故也。如察名之白,英语淮脱(即what。――引者注)也:系名之白,英语淮脱业斯(即what js。――引者注)也。独中文系、察用虽不同,而字则无异,读者必合其位与义而审之,而后可得。”严复认为,在中国古代的文言文中,系词与谓词之难以辨别,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人不运用系词来给概念下定义,问题只在于人们在阅读古代文献时要善于“合其位与义而审之”而已:“西文有一察名,大抵皆有一系名为配。中文亦然,如《周易》八卦乾健、坤顺云云,皆指物德,皆妙众物而为言者也。系,西文曰阿布斯脱拉脱,此言提,犹烧药而提其精者然。”所谓阿布斯脱拉脱,即abstract,译成中文是“抽象”的意思,其具体用法为on to,而所谓本体论即为ontology。中国古代哲人的“妙众物而为言”,遵循的是与西方哲人同样的哲学思维方式,并以其独特的语言表达方式在回答“to be as to be”(是之所以成其为是,to on he On)的问题。

严复之所以作出“西国哲学不出《老子》十二字”的论断,还在于他深刻认识到本体论与逻辑学所具有的同一性。他认为逻辑学在西方具有哲学形上学的意义,其《穆勒名学》按语说:“逻辑此翻名学。其名义始于希腊,为逻各斯一根之转。逻各斯一名兼二义,在心之意,出靠之词皆以此名。引而申之,则为论、为学。故今日泰西诸学,其西名多以罗支结响,罗支即逻辑也。如斐洛罗支之为字学,唆休罗支之为群学,什可罗支之为心学,拜可逻支之为生学是已。”由此展开其关于逻辑学“为体之尊,为用之广”的论说:“本学所以称逻辑者,以如贝根(培根。――引者注)言,是学为一切法之法,一切学之学;明其为体之尊,为用之广,则变逻各斯为逻辑以明之。学者可以知其学之精深广大矣。”也就是说,逻辑不仅是一门论辨的学问,而首先是一门奥衍精博的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学问。逻辑学在古希腊,直接就是形上之学的组成部分。巴门尼德最先提出了“存在”的概念,并开始探讨揭示“存在”的逻辑途径。赫拉克利特认为,智慧就是驾驭一切事物的洞见,“爱智”就要摆脱形而下的和感性的杂多性的干扰,认识作为最高的智慧和事物运动变化之规律性的“逻各斯”。“逻辑”与“逻各斯”是同一个词根,西方的各门具体学科都以“logy”为词尾,可见逻辑是“一切学之学”。在亚里十多德那里,作为“第一哲学”的形而上学不仅研究存在本身及其固有属性(to be as to be),还研究表述存在的最一般的范畴以及各门学科都要遵循的一般公理即逻辑规则。而本体论与逻辑学的一致,正是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都一直遵循的哲学传统。

以这一观点来看中国哲学,同样可以看到本体论与逻辑学之一致的原则。老子讲“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道”与“名”乃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严复有感于此,故译西方的逻辑学为“名 学”,这一译法颇能传神地表现出逻辑学的形上意义。他认为“逻辑”这一概念与老子所谓道、孟子所谓性同为哲学的最高范畴:“精而微之,则吾生最贵之一物亦为逻各斯。《天演论》下卷十三篇所谓‘有物浑成字日清净之理’,即此物也。此如佛氏所举之阿德门,基督教所称之灵魂,老子所谓道,孟子所谓性,皆此物也。故逻各斯名义最为奥衍。”他又说:“逻辑最初译本为固陋所及见者,有明季之《名理探》,乃李之藻所译,近日税务司译有《辨学启蒙》。曰探,曰辨,皆不足与本学之深广相副。必求其近,姑以名学泽之。盖中文惟‘名’字所涵,其奥衍精博与逻各斯字差相若,而学问思辨皆所以求诚、正名之事,不得舍其全而用其偏也。”他不同意日本人把逻辑学翻译成论理学,也不同意英国人的税务司将其译为辩学,认为只有“名”这一具有本体论义蕴的概念才与“逻辑”的意义相符。 “名”的概念同然奥衍精博,而“诚”作为与“名”同一层次的概念,亦可谓广大精微,它既被用作系词“是”,亦被朱熹、王夫之释为“有”,可见中文“是”亦与“有”相通(唐诗“借问酒家何处是”亦作“借问酒家何处有”)。在严复看来,中国哲学之有本体论是不言而喻的。中国古代哲人的“学问思辨皆所以求诚、正名之事”,正是本体论与逻辑学之一致的表现。

张东荪先生在《从中国语言构造上看中国哲学》一文中认为,中国传统语言的最大特点是缺少系动词“是”,因此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完全是“非亚里士多德式的”。这其实乃是一个经不起严格审视和推敲的说法。一种民族语言中如果没有系动词“是”,就意味着该民族是不作任何指称,以及任何真假、是非、善恶、美丑的判断的,这可能吗?中国的文言文,除了用“乃”、“系”、“为”、“即”、“诚”等字来表征系动词“是”的意义之外,直接使用系动词“是”的本体论命题亦不胜枚举。如孔颖达《周易正义・系辞上》云:“道是无体之名,形是有质之称。”如《坛经・行由品》载神秀的偈语:“身是菩提树,心如明镜台。”如:“一切声,是佛声;一切色,是佛色”;“青青翠竹,尽是法身;郁郁黄花,无非般若”;如陆九渊:“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如王门四句教:“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传习录下》)如王门四无教:“心是无善无恶之心。意是无善无恶之意,知是无善无恶之知,物是无善无恶之物。”如“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传习录上》) “盖天地万物与人原是一体。其发窍之最精处,是人心一点灵明。”(《传习录下》)又如罗钦顺《困知记》云:“理只是气之理。”王艮云:“百姓日用条理处,即是圣人之条理处。”(《遗集》卷1)李贽云:“厥初生人,唯是阴阳之气、男女二命。” (《初潭集・夫妇篇总论》)“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 (《焚书》卷1《答邓石阳》)“岂知吾之色身外mi山河……皆是吾妙明真心中一点物相耳。”(《焚书》卷4《解经文》)如此等等,都是用系词“是”来表达的本体论命题。严复没有看到这些本体论命题都是运用“是”这一系动词来表达的,这是他的局限性。

哲学上的心物关系问题亦属于本体论研究的范畴,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解决区分为“materialism”和“idealism”两大流派。严复把“materialism”译为“唯物论”,把“idealism”译为“唯心论”,认为这一区分也适用于中国哲学。他从“科学家之惟物派”的立场批评了庄子的唯心论倾向,认为它与“欧西惟心派哲学”一样,不如“科学家之惟物派”的学说笃实可信。他引证屈大均论庄子哲学的话,然后评论说:“屈大均日,心从知而得,知之外无所谓心也。常心从心而得,心之外无所谓常心也。知即心,心即常心,大抵圣愚之分在知不知,知即有物皆心,不知即有心皆物。庄生之齐物,亦齐之于吾心尔。知心之外无物,物斯齐矣。屈氏所言,乃欧西惟心派哲学,与科学家之惟物派大殊,惟物派谓此心之动,皆物之变,故物尽则心尽,所言实凿凿可指,持惟心学说者,不可小深究也。”唯物论与唯心论的分歧是全部哲学、尤其是近代哲学重大的基本问题之一,是客观存在着的两大哲学派别。严复以此来审视中国哲学家的学说,认为庄子的齐物论哲学是唯心论,屈大均所讲的实际上也是“欧西惟心派哲学”,其缺点在于没有像“科学家之惟物派”哲学那样研究自然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不仅严复使用唯物、唯心的概念来研究中国哲学,而且海外的许多非学者也使用这对概念来讲中国哲学,这是熟悉海外汉学研究的学者都知道的基本事实。如今国内一些学者鉴于以往中国哲学史研究有教条化、简单化的弊病,而回避或拒绝使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这对概念,其心可悯,但与严复相比,这种态度实际上是一种缺乏学术自信心的因噎废食的表现。

二、“含蓄连珠,于看议论文字时,几随地可遇”――论中国古代哲人亦工于三段论法,兼论逻辑学不发达之原因

在本体论意义上,逻辑学是一切学之学;在认识论或方法论的意义上,逻辑学则是一切法之法。严复虽然对中国古代墨家的逻辑学没有研究,但他却以大量事实证明了中国古代哲人亦工于逻辑学的三段论法,同时又对中国逻辑学不发达之原凶、中国语言文字与逻辑学、逻辑与科学精神之关系作了深入探究,深刻论述了在全民族中灌注以朴实因深沉之科学精神的必要性。这是严复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方面所做出的又一重要贡献。

严复认为中国古代有逻辑学,除了前面所说的中文“‘名’字所涵,其奥衍精博与逻各斯字差相若,而学问思辨皆所以求诚、正名之事”以外,中国人也像西方人一样,是运用三段论逻辑来思考、来论辩的。他用作为中国古代文体的“连珠”一词来翻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认为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哲人就已经把它作为一种论辩方法了:“既为论辩,或明显,或隐约,必用连珠无疑。顾连珠用矣,而有真假,则问其中乎律令否也。夫名学为术,吾国秦前,必已有之,不然,则所谓坚白同异、短长捭阖之学说,末由立也。孟子七篇,虽间有不坚可破之谈,顾其自谓知言,自白好辨,吾知其于此事深矣。至于战国说士,脱非老于此学,将必无以售其技。盖惟精于名学者,能为明辨以晰;亦惟精于名学者,乃知所以顺非而泽也。”例如,《战国策》中陈轸说楚昭工勿伐齐,讲了一个画蛇添足的寓言,其中有一句话说“蛇固无足,今为之足,是非蛇也”,就是运用三段论法的典型例证;六朝时期的连珠,如果透过其俳丽的外表而察其实质,其推理方法恰与三段论逻辑相同;又如苏轼的《武王论》,开篇即言“以臣伐君,武王非圣人也”,也运用了三段论法:圣人不以臣伐君,今武王以臣伐君,故武王非圣人。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含蓄连珠,于看议论文字时,几随地可遇。大抵句法有用盖字、故字、是以、然则等字法者,细按分析,什九皆有连珠。学者若能将其抽出,引而申之,更用雅里氏律令磨勘,将其论辨之坚瑕自见。”所以中国古代哲人与西方人一样,都熟悉三段论逻辑的运用,只是对逻辑学的重视程度不及西方而已:“若夫欧洲,则其学为希腊古贤所最重。二千余年以往,雅里斯多德特(亚里士多 德)为连珠创立准绳,以定辨言之攻窳。近今百年,英、法、德、意,名家辈出,率欲更求良法,有以易之。”

对于人们把中国的科学和哲学不发达归因于中国的语言文字的观点,严复认为对此要作具体分析。中国文字多有歧义,固然是小可否认的事实:“汝等试翻何等字书,上自五雅三仓,说文方言,直至今之经籍纂诂,便知中国文字,中有歧义者十居七八,特相去远近异耳。”可西方的语言文宁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他说文字有歧义,乃是各国所同,即使在精于名理的西方国家,也不例外:“一国文字……总以多歧之字为多,十恒处其八九。”要在中西语言文字中寻找定义没有歧义的文字(名词、概念),除了近代科学和哲学所创造的新名词、新概念以外,都是不多见的。在日常生活语言中,对于“义本相暌,音相假借”的情形,人们已经熟悉和适应了,“方其出语,闻者可知,既无紊思,自不害理”,在文学艺术的领域中。人们还利用这种语言文字的歧义而创造出谐谑和幽默呢。但在科学和哲学的领域,就“易为用思谈辨之累”,使得“事理因以纠棼”。中西相比,只在于西方哲人比较早地意识到语言文字的歧义是不利于理论思维的,因而形成了注重给名词、概念下准确之定义的传统,而中国则小然:“所谓一物之名,她称日远,至无可举之定义,此弊诸国之语言皆然,而中国尤甚。……吾谓中国尤甚者,盖西学自希腊亚里十大德勒以来,常教学人先为界说,故其人非甚不学,尚不至凉媾暇囟为破坏文字之事也。独中国不然。其训诂非界说也,同名互训,以见古今之异言而已。”在严复看来,逻辑与语言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汉语语言文字之所以比西方语言文字更多歧义,是由于中国古代学者不重视逻辑学研究所造成的;而不重视逻辑学之研究,名词、概念的含义就无法清晰,表达逻辑思维的语言规则也无由发达。严复就深感运用秦汉古文的表达方式来翻泽《穆勒名学》之艰难:“以系、察中文之无所分别,泽事至此几穷。敞稍变本文为之。期于共喻其理已耳。”

语言学和逻辑学的发达都是科学的认识活动发展的产物,因而不能把中国科学和哲学不发达的原因归咎于中国语言文字及其逻辑表达方式,而应该从认识论上寻找其根源。严复认为,从认识论上看,造成中国人语言文字、特别是用于哲学思维的那些语言文字歧义百出、概念混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传统的中国人太不重视科学研究了:“且科学弗治,则不能尽物之性,用名虽误,无由自知。……智各同于耳目之所及,……不实验于事物,而师心自用,抑笃信其古人之说者,可惧也夫!”逻辑学是随着科学研究发展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重视科学研究,又怎么能够谈得上概念的精确,又怎么能够谈得上给概念下准确的定义呢?而哲学,则与科学的发达程度、从而逻辑思维的严密程度密切相关。在中国古代,几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理论自然科学,又怎么谈得上中国哲学概念的精确和定义的明白无误?于是便导致:“有时所用之名之字,有虽欲求其定义,万万无从者。即如中国老儒先生所言气字。问人何以病?曰邪气内侵。问国家之何以衰?曰元气不复。于贤人之生,则曰间气。见吾足忽肿,则日湿气。他若厉气、气、正气、余气,鬼神者二气之良能,几于随物可加。今试问先生所云气者,究竟是何名物,可举似乎?吾知彼必茫然不知所对也。然则凡先生所一无所知者,皆谓之气而已。指物说理如是,与梦呓何以异乎?……出言用字如此,欲使治精深严确之科学哲学,庸有当乎?他若‘心’字、’‘天’字、 ‘道’字、‘仁’字、‘义’字,诸如此等,虽皆古书中极大极重要之立名,而意义歧混百出,廓清指实,皆有待于后贤也。”在经过严格西学训练的严复看来,中国哲学中那些关于天人感应的议论简直就是荒谬不通,完全不合乎逻辑。譬如《庄子・马蹄第九》有所谓“上悖日月之明,中隳四时之施”之语,严复责问道:“甚么叫做‘上悖日月之明,中隳四时之施’?日月四时之所为,岂人事所得干预者耶?”他进而写道:“我们古时文章,往往有此说不去处,虽百思不能通其理也。”苏格拉底说得好:“凡是思想既高超而表现又能完美的人都像是从自然科学学得门径。”而严复所批评的中国哲学的弊病,大抵是由于古代学者不重视科学、缺乏严格的科学的逻辑思维训练所造成。

讲到逻辑,必然要讲到归纳和演绎,归纳和演绎既是逻辑问题,也是认识论的问题。严复认为,中同人也像西方人一样,懂得使用归纳和演绎的方法。他说司马迁讲的“《易》本隐而之显,《春秋》推见至隐”就是西方逻辑学讲的“外籀”(演绎)和“内籀”(归纳),前者据公理以断众事、设定数以逆未然,后者察其曲而知其全、执其微以会其通,“二者即物穷理之最要涂术也”。他又说:“宋儒朱子,以读书穷理解格物致知。察其语意,于内外籀原未偏废。盖读书是求多闻。多闻者,多得古人所流传公例也。穷理是求新知,新知必即物求之。故补传云:在即物以穷其理,至于豁然贯通。既贯通,自然新知以出,新例以立。且所立新例,问有与古人所已立者龃龉不合,假吾所立,反复研证,果得物理之真,则旧例不能以古遂专制。固当舍古从今,而人道乃有进化。”只可惜朱熹讲的“穷理”只是纲常名教的“天理”而不是科学的新知而已。他认为无论是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在西方的中世纪,学者们都有“偏于外籀,而内籀能事极微”的缺点:“吾国人言,除六经外无书,即云除六经外无事理也。而三百年以前,西国宗教之众,则谓天道人事,皆可求诸二约之中。哲学之士,则谓雅里斯多德集群哲大成,即其遗书,可以推求万有。执迷不悟,陈陈相因,而吾人天赋耳目心灵之用,几于都废。”西方科学的大发展,乃是近几百年以来的事情。他说“外籀之术,自是思辨范围。但若纯向思辨中讨生活,便是将古人已得之理,如一桶水倾向这桶,倾来倾去,总是这水,何处有新智识来?”这正是黄宗羲所讲的“以水济水,岂是学问”的道理。他又说,在中国,也不是没有人懂得不应该只在故纸堆里求学问、只向纯粹思辨中讨生活的道理,“尚忆传灯录载:古灵禅师一日见其师在窗下看经,一时蜂子投窗纸求出。古灵曰:世界如许广阔,不去寻路,只钻这故纸,驴年出得。此语真令生死书丛人发深省也。”

严复认为归纳和演绎的基础皆在于科学的实测,而中国之旧学之所以多误,就在于其立论不是建立在科学实测的基础上。他说:“穆勒言成学程途虽由实测而趋外籀,然不得以既成外籀,遂与内籀无涉;特例者所苞者广,可执一以御其余。此言可谓见极。西学之所以翔实,天函日启,民智滋开,而一切皆归于有用者,正以此耳。旧学之所以多无补者,其外籀非小为也,为之义未尝不如法也,第其所本者大抵心成之说,持之似有故,言之似成理,媛姝者以古训而严之,初何尝取其公例而一考其推概者之诚妄乎?此学术之所以多诬,而同计民生之所以病也。……无他,其例之立根于臆造,而非实测之所会通故也。”严复认为科学的逻辑方法首先是归纳法,“内籀西名Inductive,……惟能此术,而后新理日出,而人伦乃有进步之期。……故曰:生今为学,内籀之术,乃更重也。”他从认识论上揭示了近代以来的“中西二学之不同”,即“读大地原本书”与“读第二手书”的区别。他说:“吾人为学穷理, 志求登峰造极,第一要知读无字之书。……赫胥黎言:‘能观物观心者,读大地原本书;徒向书册记载中求者,为读第二手书矣。’读第二手书者,不独因人作计,终当后人;且人心见解不同,常常有误,而我信之从而误矣。此格物家所最忌者。而政治道德家,因不自用心而为古人所蒙,经颠倒拂乱而后误者,不知凡儿。诸公若问中西二学之不同,即此而是。”在《原强(修订稿)》中严复说:“赫胥黎曰:‘读书得智,是第二手事。唯能以宇宙为我简编,名物为文字者,斯真学耳。’此西洋教民要术也。”他把中国在近代的落后归结为“数千年导国新民之事,其处势操术,与西人绝异”。专制统治者对读书人“诱以官、禄、德”,使得升官发财成为中国礼会最为深入人心的思想,绝大多数人只对那种能够升官发财的学问趋之若骛。他还认为,是专制主义者钳制言论自由导致了民智民德的堕落。“事关纲常名教,其言论不容自由,殆过西国之宗教。观明季李贽、桑悦、葛寅亮诸人,至今称名教罪人,可以见矣。”“使中国民智民德而有进今之一时,必自宝爱真理始。”

在论述“开民智”的途径时,严复特别强调在全民族中灌注以深沉的科学精神的重要意义。他驳斥所谓“政本艺末”的错误观点,认为这种观点颠倒了科学与政治的关系。他说科学的公全通理,能够经纬万端,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的优点就是以科学精神为基础的,而西方近代民主政治之所以还有缺点,也正是由于其并不完伞合乎科学精神的要求,如果能完全按照科学精神的要求来治理国家,那么这种民主政治还不止是目前达到的水平。中国的政治之所以日益腐败,就在于其没有科学精神的基础,与科学的公例通理背道而驰。“今世学者,为西人之政论易,为两人之科学难。政论有骄嚣之风,科学多朴茂之意。且其人既不通科学,则其政论必多不根,而于天演消息之微,不能喻也。此未必不为吾同前途之害”严复独具慧眼地看到了科学精神的真正确立是比其他观念的确立更为根本、同时又是更为困难的事情,他似乎已经接触到民族心理的深层结构的变革问题,尽管这一变革是艰难的,但又是必须勉力为之的。为了使全民族真正确立起科学的精神,严复主张:“中国此后教育,在在宜著意科学。使学者之心虑沈潜,浸渍于因果实证之间,庶他日学成,有疗贫起弱之实力,能破旧学之拘掣,而其于图新也审,则真中国之幸福矣!”他的这一主张,对于正在走向现代化的当代中国来说,依然适用。

三、“吾古人之所得,往往先之”――论西学之命脉及以现代精神融摄中西哲学精华

通过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来会通中西哲学,以现代哲学的观点纵横评说道、墨、儒、法诸家学说,并力求以现代精神来对传统哲学资源作创造性的转化,是严复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方面的第三个重要贡献。

严复认为从抽象的学理上来看,把《周易》、老庄哲学与西方近代哲学相比较,往往可以发现“吾古人之所得,往往先之”之处。他在1913年4月作《进化天演》的演讲时,把近代进化论思想的萌芽追溯到古希腊的德谟克利特和中国的《周易》、老庄哲学。他认为“天演学说滥觞于周秦之间”,其“最为深切著明者,尤莫若《周易》之始于乾坤,而终于既未济”;其次为老庄学者之所谓明白然,“自然者,天演之原也,征之于老,如云‘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征之于庄,若《齐物论》所谓‘寓庸因明’,所谓‘吹万不同,使其自己’;《养生主》所谓‘依乎天理、薪尽火传’。谛而观之,皆天演之精义。”与此相似,在古希腊,则有德谟克利特等人的学说。但这些学说都有其历史的和认识的局限性,“今学之见于古书,大抵茫茫昧昧,西爪东鳞,无的然划然之可指,譬犹星气之浑然。故天演之称为成学专科,断于十九世纪英国之达尔文为始。达尔文独以天演言生理者也,而大盛于斯宾塞尔。斯宾塞尔者,以天演言宇宙一切法者也。”他在作此次演讲的前八年、即1906年问世的《(老子)评语》一书中,对《老子》相关论述的意义更有极其透彻的把握。他说《老子》第五章所说的“大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这几句话,乃是“天演开宗语”,并认为从其所蕴涵的深刻意义来看,“此四句括尽达尔文新理”。乍一看去,不免觉得其言过其实,但仔细品味老子的这几句话,就不能不想到生存竞争之严酷和物竞天择的道理,而有不寒而栗之感了。老子看得太破,所以其哲学不能像达尔文新理一样催人奋进。

严复从近代西方哲学的观点来返观庄子哲学,认为《庄子・养生主》所讲的“大理”其实就是西方哲学家所讲的自然法则。他在评点《庄子・养生主》所云“依乎天理”一句时写道:“依乎天理,即欧两科哲学家所谓We must live according to nature。”他更认为《庄子・在宥》所说的无为而治就是西方近代哲学提倡的自由放任主义。《庄子・在宥》云:“君子不得已而莅临天下,莫若无为。”严复评点道:“法兰西革命之先,其中有数家学说正复如是。如Laisser Faire et Laisser Passer(译言放任放纵),乃其时自然党人Quesnay契尼(号欧洲孔子)及Gournay顾尔耐辈之惟一方针可以见矣。不独卢梭之摧残法制,还复本初,以遂其自由平等之性者,与庄生之论为有合也。”他还从《庄子》中发现了一些重要的哲学智慧。《庄子・天运第十四》有“今取猿狙而衣以周公之服”一段,严复认为这段话正是斯宾塞在其《群学肄言》中所阐述的政治哲学道理。他说:“斯宾塞《群学肄言・政惑》篇言,宪法甚高,民品甚卑,则将视其政俗相睽之程度,终于回循故辙而后已。立法虽良,无益也。夫以卑劣之民品,而治以最高之宪法,即庄所谓‘今取猿狙而衣以周公之服’,彼必齿乞啮挽裂尽去而后慊者也。”这是一个涉及经验主义与理想主义之关系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他看到了庄子哲学中所包含的关于真理的相对性的合理因素,所谓“古之所是,往往今之所非;今日之所祈,将为来日之所弃”云云,可以使人心胸开阔、亦可以医治思想僵化之痼疾,以此立论,他甚至说:“故吾尝谓中国学者,不必远求哲学于西人,但求《齐物》《养生》诸论,熟读深思,其人断无顽固之理,而于时措之宜。思过半矣。”时贤把这一论述视为严复认为“西方哲学根本就不值得中国人学习”,其实是误解了严复的意思。

严复推崇老序哲学,但他也未必没有看到老庄哲学的消极面。他认为《老子》第18、19、20章,“是老子哲学与近世哲学异道所在,不可不留意”。他说:“今夫质之趋文,纯之入杂,由乾坤而驯至于未济,亦自然之势也。老氏还淳朴之义,独驱江河之水而使之在山,必不逮矣。夫物质而强之以文。老氏訾之是也。而物文而返之使质,老氏之术非也。何则?虽前后二者之为术不同,而其违自然。拂道纪,则一而已矣。故今日之治,莫贵乎崇尚自由。自由,则物各得其所自敛,而天择之用存其最宜,太平之世可不期而自至。”严复把《庄子・马蹄第九》中所阐述的观点与卢梭的文明否定论相比,认为庄子哲学的消极面亦与老子相同,亦与卢梭相同。他说:“此篇持论,极似法之卢梭,所著《民约》等书,即持此义,以初民为最乐,但以事实言之,乃最苦者,故其说尽破,醉心卢氏学说者,不可不知也。” 老子之所谓“舌以柔而全,齿以刚而亡”,庄子之所谓“绝圣弃智,大盗乃止”,都是一些极端消极的话。诸如此类的论述还有很多。与西方近代哲学相比,老庄哲学的合理性在于任自然,而其消极面恰恰又在于其走向了任自然的反面而反乎自然。

由老庄而及于杨朱、墨子、黄老之道、法家,严复说:“庄周吾意即孟子所谓杨朱,其论道终极,皆为我而任物,此在今世政治哲学,谓之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至于墨道,则所谓社会主义Socialism。”他说所谓杨朱“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乃是孟子对杨朱的污蔑之词,不是杨朱的真正主张;不过他把杨朱的“为我”与西方近代的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相提并论,却并不恰当,西方近代的个人主义是很重视个人对于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的。说墨子思想与社会主义Socialism相通,有一定的道理,最先提出“大同”理想的是墨家而不是儒家。严复很推崇墨家,认为墨家思想与古罗马斯多噶学派的思想相似,“斯多噶者,……始于希腊。成于罗马,而大盛于西汉时。罗马著名豪杰,皆出此派,流风广远,至尽弗衰。欧洲风尚之成,此学其星宿海也,以格致为修身之本。其教人也,尚任果,重犯难,设然诺,贵守义相死,有不苟荣不幸生之风。西人称节烈不屈男子曰斯多葛,盖所从来旧矣。”他认为墨家学说可以救治当今天下腐败否塞、“熙熙攘攘,皆为利往”的局面,并对孟子非毁墨家的言论给予了严厉的批评:“夫孟子非至仁者欤?而毁墨,墨何可毁耶?……夫天下当腐败否塞,熙熙攘攘,穷极无可复之之时,非得多数人焉如吾墨,如彼斯多葛者之用心,则熙熙攘攘者,夫孰从而救之?”关于黄、老之道,严复说“夫黄、老之道,民主之国之所用也,故能长而不宰,无为而无不为;君主之国,未有能用黄、老者也。汉之黄、老,貌袭而取之耳。”他认为黄老之道乃是民主国家才能真正付诸实践的政治哲学,而汉初的与民休息,不过是得其皮毛而已。对于法家,他肯定商鞅等人的改革精神,但反对商鞅、李斯的“惨核”。他认为法家“有救败之用”,肯定王安石、张居正改革。针对朱熹骂王安石“汲汲以财利兵革为先务……流毒四海”的言论,严复以社会功利主义的观点作了严正批评,指出:“治三代下国,试问不以财利兵革为先务,当以何者为先务耶?民生方困而国时时有亡灭之忧,当此之时而云道德风俗,所论则诚高矣,而果有效耶?”

对于儒学,严复有一句总体性的评价,即:“君主之利器,其惟儒术乎?”他认为儒学乃是帝王的“利器”,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工具。他慨叹道:“孔子之教泽被寰区千余载矣,吾国之世风有所改善乎?……中国之社会过于苛戾……(故)吾人须改良儒教。”但对儒学历史作用的非议并不妨碍他从哲学学理的层面上对其有所肯定。他认为,儒学的内容与亚里士多德学说最为相近。亚里十多德讲哲学,“分四大部:曰理、曰性、曰气,而最后日命,推此以言天人之故。盖自西人言理以来,其立论树义,与中土儒者所明最为相近者,雅里氏一家而已。”他把孔子的川上之叹与赫拉克利特“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的命题以及赫胥黎的相似论述并举,而慨叹“东西微言,其同若此”。他认为需子“万物皆备于我”、《中庸》“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之义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都同样具有强调认识的主体性的特征。他译斯宾塞之“社会学”为“群学”,即是取荀子“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以其能群”之义,并认为其立言之旨“与吾《大学》所谓诚正修齐治平之事有不期而合者”,区别只在于《大学》引而未发、语而不详,而斯宾塞之立论,“必根柢物理,征引人事,推其端于至真之原,究其极于不遁之效而后已。”他还在《天演论・自序》中写道:“赫胥黎氏此书之旨,本以救斯宾塞尔‘任天为治’之末流,其中所论,与吾古人有甚合者,且于自强保种之事,反复三致意焉。”这里所说的“与吾古人有甚合者”,明显是指荀子的“制天命而用之”和刘禹锡的“天与人交相胜”的思想。他还致力于从中国古代儒家和道家文献中寻找一切有利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说法,来加以适乎时代要求的发挥。 《老子》第33章云“强行者有志”,严复评点道:“惟强行者为有志,亦惟有志者能强行。孔曰:‘知其不可而为之。’孟曰:‘强恕而行。’又曰:‘强为善而已矣。’德哲噶尔第日:‘所谓豪杰者,其心目中常有一他人所谓断做不到者。’凡此,皆有志者也。中国之将亡,坐无强行者耳。”即使是对于朱熹,严复也肯定了其在阐释“无极太极说”和“格物致知论”的学理时所表现出的较高的哲学思辨水平。

为什么中国哲学中的合理因素在历史上未能转化为人们的社会实践?这又是严复不能不正视和思考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严复致力于从哲学上解释西学的“命脉之所在”,并比较其与儒学之异同。他说西学“于学术则黜伪而崇真,于刑政则屈私以为公”,“斯二者,与中国理道初无异也”;可是,为什么这种理想在西方“行之而常通”,在中国却“行之而常病”呢?严复回答说,根本原因就在于:“自由不自由异耳!”也就是说,近代西学的真正命脉在于自由:而儒家圣贤之学则不是一种崇尚自由的学问:“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在儒家圣贤所讲的“理道”中,虽然也有与西方哲人所崇尚的“自由”相似的说法,但二者却有很大的区别:“中国理道与西法自由最相似者,曰恕,曰絮矩。然谓之相似则可,谓之真同则大不可也。何则?中国恕与絮矩,专以待人及物而言。而西人自由,则于及物之中,而实寓所以存我者也。”他认为从“自由不自由”这一根本差异,遂派生出中西文化的一系列差异:“粗举一二言之,则如中国最重三纲,而两人首明平等;中国亲亲,而西人尚贤;中国以孝治天下,而西人以公治天下;中国尊主,而人隆民;中国贵一道而同风,而西人喜党居而州处;中国多忌讳,而西人众议评……”,真可谓“群异丛然以生”了。

法律逻辑学论文范文第4篇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就有法律人倡导关注法律经济学,©但几乎没有引起多大反响。主要原因在于其所涉议题并非肇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国外法律经济学思潮而是有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和作用,其在国内首创“法经济学词,也有点名不副实。②80年代末90年代初,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联合推出的“当代经济学文库”首次译介了一批法律经济学经典,③并很快被经济学界所吸收消化。不过,经济学界擅长用数理工具分析法律制度、法律问题,不乏严谨漂亮的逻辑推演论证之作,但大多缺乏对于我国法制运行状况特别是司法裁判实践过程的真切了解,故仍难免不陷入宏大叙事式的泛泛而论或者类似于科斯所称“黑板经济学”的“黑板法学”窠臼,离开约束条件或者约束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就不能很好地解释和解决中国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法律现象,④其功利性诉求也备受垢病,⑤在法律人眼里似乎华而不实、中看而不中用。同时,法律人因受制于传统的道德评判理路以及并不精通数理分析短板的双重影响,不仅对经济学侵入法学领域所带来的革命性变革难以应对,进退失据,而且对法律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原理以及具体规则也处于似懂非懂、云遮雾障的状态之中,能够深切领会法律经济学开山鼻祖科斯理论真谛的,更属凤毛麟角。笔者曾在先前发表的论文中列举一例©:前些年北京大学苏力教授从案例研究入手的法律经济学论文《〈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⑦甫一问世,就在国内法理学界引起了极大反响。但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均大多对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原理原则不甚了了,以讹传讹、不得要领的论著随处可见,有的甚至完全背离而浑然不觉。拙文虽曾对此作过仔细分析,但也许偏重文本解读,对于并不熟悉相关文献的读者可能难窥真貌,故迄今仍是应者寥寥。笔者另文涉及公司冲突权利有效配置的命题,则由于部门法理学的局限性,未及充分讨论法律经济学原理原则在法律学界的一般化、普适化问题。®而这正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笔者认为,法律人尽管也都承认科斯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基础性贡献,但对其两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论文所创新制度经济学包含的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与法律经济学之间的关系恐怕不是十分清楚,对所谓科斯定理的内核也未必真正理解。当然,假如国内大学教育能够养成法科学生精通高等数学和经济学的能力,所有法律人将无须寻找从经济学通向法律学蹊径的法门,而是可以挟数理分析优势坐上最大化诉求的直通车,本文的论题也将失去意义,可惜这并不现实。而且,即使教育部立即改革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增加高等数学课程数量,增设一批经济学主干课程,已经走上社会的法律人也无缘直接受益,以彻底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法律人自我救赎的可行办法似乎需要扬长避短,尽量发掘科斯法律经济学富矿,并将其理论内核推向一般化、普适化。除了着力理解科斯定理的真谛外,有关将资源配置转换为权利配置的原创思想以及总体的、边际的和替代的综合研究方法,张五常对于合约选择局限条件的精妙概括,或许能够引领法律人达到曲径通幽的目的,借此还能在法律经济学与利益衡量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并发挥法律经济学在推进我国法学理论、法制建设科学化进程中的应有作用。

 

本文在以引言导出主题后,首先对法学方法论与经济学方法论的优劣稍作比较,其次探讨科斯经典论文中的法律经济学内核,再次尝试用不含数理分析的科斯原创性法律经济学思想解析本人较为熟悉的典型公司纠纷,最后用结语将前述分析方法扩及当今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甚至一般人类行为并结束全文。

 

二、法学方法论与经济学方法论的简单比较

 

法律经济学的一大特色是将经济学与法学勾连起来,开拓了法律解释的一番新天地,甚至引起法学研究的一场革命,其根源在于经济学方法论相较于法学方法论的独到优势。尽管上自马歇尔®下至波斯纳对此均有论述,©但仍有必要稍作比较以加深印象。

 

从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经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再到凯恩斯、后凯恩斯时代以来的现代经济学,经济学已经呈现出流派繁多、百花齐放、精彩纷呈的局面,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异军突起,为法律经济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相较于传统法学在方法论上拥有统一语境及一以贯之的分析工具的劣势,科学化已经得到举世公认的经济学,正是法律经济学彰显其帝国主义扩张本性的根本原因。对此,很多法律人也许并不同意,但确实是一个不争的现实,法律人已经无法熟视无睹,唯有积极应对才是上策。撇开其他论证方法,我们只要随手找几本两个学科的经典读物作比较,就可见一斑。

 

庞德为享誉国际的著名法学家。他在《法理学》(第一卷)中将法学或者法理学归纳为:“有关通过法律或者借助法律达到社会控制目的的科学,详言之,这是一门有关文明社会中以司法及行政机关对人类关系的规范裁决为手段对权益加以保护的科学。”④而英国的丹尼斯劳埃德等则认为,法理学的“工作”之一是提供法的认识论种关于法律领域的真正知识的可能性的理论。①前者仅是对英美判例法的描述,故并不周延,后者不能揭示“法的认识论”的特殊性。据此,我们无法窥见法学或者法理学的真实面貌,即它是干什么的,又能够干什么?国内具有代表性的法理学教材的表述稍微清楚一点。如张文显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②葛洪义的解释则是:“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显然,这样的解释仍然无法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区分开来,不仅初学者不知所云,即使专业法律人士,恐怕也是不得要领。国内高校600多个法律院系大一开设的法理学课程,能够听懂的学生寥寥无几,有的院系不得不将其移至高年级开设。

 

以民法解释学为代表的法学方法论(包括法律逻辑学中的三段论)对于训练法律人的思维意义重大,只是有时显得过于机械,往往无法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解释不了新的法律现象;发源于德国的利益法学派无疑对传统的法律解释学具有很好的补充作用,但难免有点抱残守缺、捉襟见肘;近年译介到国内的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和阿列克西的〈《去律论证理论》仍未从根本上改变上述局面;®日本的利益衡量论影响日广,也是时势所然。⑤后者在具体应用时,多少会接触到经济分析,但重点显然不在用经济学方法取代法学方法,且似乎与科斯理论毫无渊源,故难以入流即无法达到能够用规范的经济分析进行科学化表述的程度。举例而言,涉及我国社会制度改革话题,经济学界长期处在独步天下的显赫地位,法律人几乎没有多少话语权。法学学科优势不及经济学,进而出现经济学界可能解释所有法律现象、法律制度,而法律人无力侵入众多经济(学)领域的局面,或许是这一现象背后的一个深层原因。

 

经济学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只要是正规的经济学教科书,对于经济学的定义均是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在此仅举近年译介到国内的几部:如罗伯特S平狄克、丹尼尔L鲁宾菲尔德的〈微观经济学(第7版)》认为: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就是稀缺资源的配置”。其进一步解释道:在现代经济中,消费者、个人和企业在配置稀缺资源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多种选择。微观经济学描述消费者、个人和企业所面临的权衡取舍(trade-ff),并且解释这些取舍具体是怎样做出的。⑥曼昆的〈宏观经济学(第5版)》将微观经济学定义为“关于家庭和企业如何作出决策以及这些决策者在市场上如何相互作用的研究。”其中心原理是最优化一他们在给定的目标和所面临的约束条件的情况下尽其所能做得最好。⑦他在《经齐学原理一微观经济学分册(第5版)》中,则更是将经济学简化为“研究社会如何管理自己的稀缺资源。”⑧另一部流行的经济学教科书即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的〈微观经济学(第19版)》对此稍作拓展:经济学研究的是—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⑨诺奖得主贝克尔的解释更为具体详尽。根据他的观点,经济学定义广为流传:稀缺资源如何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目标之间进行分配。今天,经济研究的领域业已囊括人类的全部行为及与之有关的全部决定。经济学的特点在于,它研究问题的本质,而不是该问题是否具有商业性或物质性。因此,凡是以多种用途为特征的资源稀缺情况下产生的资源分配与选择问题,均可纳入经济学的范围,均可以用经济分析加以研究。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全部人类行为。我确信,经济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社会科学而成为一门学科关键所在不是它的研究对象,而是它的研究方法。最大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综合假定及其不折不扣的运用便构成了经济分析的核心。①1988年出版的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则在借用罗宾斯有关经济学定义(经济学,就是对如何安排人类目标与多种用途的稀缺资源之间关系的人类行为的研究。)后,认为“这个定义使经济学成为一门研究人类选择的学科”。更进一步而言,由贝克尔归纳的经济学本质一最大化其效用的理性选择研究方法‘运用于分析动物行为就毫无问题”。

法律逻辑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字:环境会计 环境会计理论体系 环境会计方法体系 环境会计监督体系

Abstract: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is a specialized field of accounting about the completion of environmental capital, is based on the environmental issue.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has been thirty years since its birth and has some achievement. But the system of environ –mental accounting is not perfect. In the article, it will deal with the necessity of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system, the theory, the methods of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and the surveillance of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the methods of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the surveillance of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当代的生活中,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过度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以资源为代价,实现个体一时利益。最终,在经济高速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起来。“经济之发展与环境之恶化犹如一种双面镜,一面显现出经济社会歌舞升平的景象,而另一面却照出了人类文明的病态”(郭道扬,1997)。为解决这一问题,构建环境会计体系已成众望所归。

一、构建环境会计体系的必要性

(一)我国环境现状提出的要求

由于经济基础薄弱,生产技术落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多的依赖于资源耗费,加以市场条件下,价值对有关社会生态平衡、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问题的“无能为力”,人们环保意识淡薄,环保技术缺乏,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恶化、环境污染和环境问题已成为人们最为担忧的问题。从国家环保局公布的调查结果来看,近年来我国大批森林草原遭到破坏,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碱化,草原退化,沙丘移动,生态系统严重失衡。我国环境状况已发出种种“黄色警报”,建立环境会计体系迫在眉睫。

(二)正确衡量国内生产总值和企业生产成本的需要

在传统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下,环境资源未被列入资产加以核算,各项经济增长指标并不能如实的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速度,某种程度上还会虚增国家富有程度,夸大人均收入和经济福利。就企业成本来讲,传统会计只人造成本,而对不能计价的“自然资本”忽略不计,造成企业对社会资源的无偿占用和污染。企业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获取“私利”,虚增自身利润。环境会计通过核算企业的社会资源成本,在产品生产成本中加入环境资源成本,从而能够较准确地核算国内生产总值和企业生产成本,促使企业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维护社会资源环境[1]。

(三)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企业与环境的关系十分密切,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必要保障。资源枯竭,环境污染,气候改变,废弃物处理,产品安全与卫生等将直接的到企业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决策。“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整个社会环境的恶化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从长远来看,企业只有建立完善的环境会计体系,积极协调企业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

(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始终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难题,在现代化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在资源有限的前提条件下,只有建立环境会计体系,通过环境会计体系提供环境保护、公害防止与消除等方面的信息,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佳结合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与社会和谐发展,才可能最终实现“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影响子孙后代利益”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构建环境会计的理论体系

对环境会计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以1971年比蒙斯撰写的《控制污染的社会成本转换研究》和1973年马林的文章《污染的会计问题》为代表,揭开了环境会计研究的序幕。经过30多年的不断发展,时至今日,环境会计研究已初具规模,且成效显著。但就环境会计理论体系来讲,仍不甚完善,尤其是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近年,关于环境会计理论框架的研究颇多,但争议也很大,至今仍未形成“定论”。笔者赞同环境会计理论体系应以环境会计着重解决什么问题为出发点,围绕环境会计应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来进行研究,构建环境会计的理论体系这一观点[2]。(王金叶,1996;王军法,2004)。围绕这一指导思想,实务中环境会计理论体系应具体解决环境会计的研究、研究的组织机构、基本假设、一般准则、核算体系、报告模式及披露方法等。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已发表过多篇论文,本文不再赘述。

三、构建环境的论体系

环境会计是环境与会计学科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边缘性学科,关于它的涉及到、、技术、等各方面的因素。因而,环境会计方法论体系的构建不但与会计学和环境学有着直接关系,也与、数学、经济学、逻辑学、化学、生物学、技术科学、管理科学、法学等学科有着密切联系。在环境会计的研究过程中,要恰当的处理好会计学科方法和其它学科理论方法的关系。具体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经济科学为中心,运用包括理论经济学、经济学、技术经济学在内的众多经济学经典理论,具体论证人与资源、环境、经济之间的关系。从理论角度出发,研究发现能够处理好资源有限性与人类欲望无限性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达到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的理想目标,同时积极寻求有效的、丰富的替代资源。

(二)将环境科学贯穿于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始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与自然环境的联系越来越明显,用会计处理一些环境已成为当代和未来会计学发展的趋势。尤其是将环境价值和生态循环融入传统的会计循环中,运用环境预测和环境规划方法参与有关财务计划、财务决策,用“费用、效益”法,合理开支“绿色成本”,组织绿色成本核算,正确反映企业“绿色利润”,披露“绿色信息”等[3]。

(三)以哲学、逻辑学、数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作为环境会计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从环境会计发展和现状来看,哲学为环境会计提供了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为从思维和存在的角度去概括会计本质及内在机制、揭示会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逻辑学为环境会计思维提供方法基础之补充;数学自始自终都是会计的主体,为环境会计的计量和评估提供了一定的方法;法学为将来环境会计准则的创立提供理论依据;生物学、化学等则为环境会计分析环境经济业务、计量和反映有关损益提供了方法论[3]。环境会计体系大厦的构建应这些学科的不断发展和运用为基础。

四、构建环境会计的监督体系

环境会计体系是一个“微观——宏观共振型”会计模式。它既是一个会计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其最终目标是“达到企业经济效益、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全面丰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考虑到企业自身的利益,而且要兼顾社会利益。因而环境会计不仅要核算与企业直接有关的信息、资金与物质商品,还要对与企业有关的资源环境、废弃物以及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等进行反映和控制。但在“利润最大化”的市场驱使下,很少有企业会自主、自愿、完全无保留的、正确的提供会计信息。因而必须建立完整的环境会计监督体系,以保障环境会计顺利实施。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是推行企业环境会计的先导。

为了防止西方国家在环境问题上 “先污染,后治理”的 曲折发展史的重演,我国应加紧推行企业环境会计的实施,建立健全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加紧修改会计法,将环境会计核算和监督列入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其次,完善会计准则,将涉及环境的列入会计要素,成为披露内容,防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短期行为。最后,建立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依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进行设计,使环境会计具有可操作性,便于会计人员掌握。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与制度的强制性要求,使企业将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要求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统一起来,促使企业将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转化为自觉行动。

(二)政府宏观调控是环境会计实施的重要保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有关社会生态平衡,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问题“无能为力”,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运用政府的权力进行宏观调控。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在扩大环境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加强财政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相关专业协会的作用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环境会计制度、准则,加强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环境会计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企业环境会计的顺利实施。

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环境会计的建立也必须以完善的会计理论为基础。,就世界范围来看,环境会计实务显得相当粗糙,尤其是在计量环节上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因而,政府部门还要恰当地施以引导,促进会计理论界给予在环境会计更多的关注,提高我国环境会计理论水平,加快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相结合。

(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监督是推经环境会计稳健发展的强有力的措施

环境会计核算的主体是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企业往往不会全面、如实披露对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因此,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包括行政管理、监督和专项环境审计。其中对于企业环境报告和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监督、鉴定和评价将有助于环境会计的创建和不断完善。实务中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实施的。因此,加强第三方机构的监督职能,由社会环境审计机构对企业环境报告和环境会计进行审计鉴定,出具环境审计报告,是推进企业环境会计稳步发展的强有力的措施[4]。

此外,企业作为环境会计的主体,只有其自身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将环境保护转变为自觉行为,才能为环境会计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主客观条件。因而,在构建环境会计体系的过程中,还要不断的提高企业员工的环境意识和资源意识,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素质等。

综上所述,环境会计是环境科学和会计学科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应用性学科。构建科学合理的环境会计体系不仅需要会计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同时也需要自然、经济、技术、社会等各方的大力协助;不但需要专家学者们的刻苦钻研,更需要企业、政府、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对于环境会计体系的将来我们这样预期,“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1]王金叶.绿色会计初探,农业会计[J],1996,(5).

[2]赵朝丽.试论构建我国绿色会计的理论体系框架[J],事业财会,19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