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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制度建设
一、绪论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在2009年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的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已经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是在我国“老农保”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开始实行的针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市居民的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部分分为10档,采取多缴多得的方式,政府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在达到规定年龄后即可领取养老金。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后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和农村居民进行的一项保险,也采取了多缴多得的方式,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构成。
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背景
(一)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整理得出,从2010年至2014年,全国总人口从134091万人增长到136782万人;城镇化率也由49.95%增长到54.77%,其中2011年首次突破50%,并呈逐年增长趋势;2010至2014年间,全国总人口共增加了2691万人,增长率为2%;城镇人口增加了7938万人,增长率为11.86%,这说明城镇人口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总人口增长速度,且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是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压力增大
我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末超过60周岁的人口达21242万人,比例为15.5%,远超10%;超过65周岁的人口达13755万人,比例为10.1%,超过7%,这些数据表明我国老龄化程度已经非常严重。目前,“4-2-1”的家庭结构加上不断加剧的人口老龄化,年轻人身上养老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
(三)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元化弊端
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前实行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元化,使得农村与城市分离开来,容易形成城乡之间的鸿沟和差距;不利于保证社会公平,农村和城市实行不同的制度,在缴费档次、方式、补贴和享受的待遇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农村户口居民相比较于城市居民的待遇相对差一些。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问题
(一)全国统一难度大
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的经济差异比较大,而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需要依靠财政来支持,但经济差距会导致部分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政府对此项政策实施不积极。此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上,国家只给付有限的一部分资金,剩下部分是要由城乡居民个人来承担的,城乡居民的经济水平存在差距,农村居民想要适应城市的消费水平还是存在着一定难度。
(二)保障水平较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最根本的目的是想要保障生活困难的群体能过上基本生活,从而提升我国的福利水平。但是我国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可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实际上这部分居民就是因为生活水平较低才无法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而我国这一规定就导致真正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无法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险,通过财政转移补贴的还是一些中等收入的群体,这就无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并且我国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55元调整到每月70元,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并没有适应我国的经济增长的速度以及物价水平的变化。
(三)监督不规范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中,虽然对两种制度的并轨做出了说明,但是在很多具体实施的细节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的经济状况以及实施方案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缺乏统一的规定管理监督就会导致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标准不一致,执行不规范不彻底,甚至形式化。这就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且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还有可能会带来一些现象的发生,让城乡居民得不到真正的物质保障,从而使并轨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四)政策宣传不够,居民信心不足
我国很大一部分居民缺乏养老意识,对养老保险缺乏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虽然提高了城乡居享受养老的公平性,但是由于部分居民对此项政策并不了解,所以参保意愿并不强烈,这就要归因于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到位。在当代社会,生活节奏很快,消费水平也在不断增长,人们更多地追求当前的利益,而对于养老保险这种长远利益的追求并不积极,甚至很多人不以为然。
四、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策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制度并轨以及养老保险作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媒体平台,潜移默化地改变人们对于养老保险的看法,帮助城乡居民重拾对于养老保险的信心。政府还可以用讲座或是知识宣传等方式,让居民们认识到养老保险对于他们以后老年生活的重要性,转变他们只追求眼前利益的观念,加深他们对制度并轨的理解;可以设立咨询投诉热线,对于居民们提出的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对参保过程中存在的不文明现象及时进行处理,增强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提高基金保值增值水平
我国目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很狭窄,为了降低风险,保证稳定的收益,基本只是单一存到银行或是购买国债。虽然在《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中提出要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但在落实过程中并没有具体的文件对此做出相关规定。针对当前的情况,首先就要继续重视发展经济,只有经济水平的提高才能推动福利水平的提高。其次,政府可以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以及福利彩票等事业,拓宽基金投资的渠道以及基金的来源渠道。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国家关于基金投资运营的统一规定,让全国各地的基金运营受到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减少甚至避免基金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不法现象,从而增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提供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
(三)继续扩大养老金覆盖面
我国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存在着前提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这就导致一部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难以得到养老的保障。在制度并轨的阶段,可以考虑取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门槛,让无法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老年人获得基础养老保险金的补助,真正帮助他们得以生活,提升我国福利水平,满足真正处于贫困的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时,基础养老金的水平应该跟上中国经济发展的步伐,要跟上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化,让基础养老金能够满足社会发展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提升参保人的满意度以及对养老保险的信心。
(四)加快信息平台的建设
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以让城乡居民足不出户就能通过互联网了解政策的变动以及相关规定,政府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对政策做出更加全面的解释,帮助居民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化平台也需要继续完善,让居民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参保,缴纳保费,查询相关个人信息及业务办理情况等,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让居民参保更方便更及时,这就有助于提高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使参保人数增加,帮助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首先需要中央明确监管机构,由该机构统一规范和管理监督,要对各地的实行情况进行了解,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对制度的并轨以及推行做出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也需要确立自己的监管机构或是部门,明确划分好责权,对执行政策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督,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让城乡居民都可以对当地政府的政策落实过程进行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制度实行的规范性。居民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电视等渠道全面对政府进行监督,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改变了旧农保中政府不投入的情况,实现了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目标,成为了我国“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虽然在两项制度并轨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但是我国制度并轨推行过程还是较为顺利的。我们应继续深入探索研究制度并轨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对策,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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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立法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8-0272-02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创立于建国初期,对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一次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设专章对基本养老保险做了规定。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其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并且强制实施的、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中第二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两大体系内容: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和职工;二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形成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交费工资基数和比例、基金的构成、政府的责任、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养老金的构成、享受待遇的条件、死亡待遇、病残待遇、养老金调整机制、转移与接续。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增加很多新的内容,特别指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待遇计发和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然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严格限制的制度,有了更多的空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尽管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了专门的规定,但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仍不够完善。《社会保险法》中已经确立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并明确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通过此立法原则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险把覆盖范围作为重要的立法目标。在养老保险领域,应当说任何人都涉及养老问题,而目前的养老保险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主,于是以广覆盖为目的、以从业方式不同而区别考虑成为基本养老保险所不可能逾越的思维,进而有关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农民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等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框架下或框架外均成为单独思考的问题,而每一个问题的思考结果都回归这样一个问题:即基本养老保险法是否是全民基本养老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立法是否区分不同的从业方式,而是否区分的结果是造成基本养老保险的分散立法,还是统一立法中的区别对待?这些问题均是基本养老保险立法的疑难问题。在现在的框架下,问题是:是否要明确政府的缴费比例。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基本养老保险,从理论上讲应覆盖全体国民,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却不尽如人意。在建立之初,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仅限于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职工和集体企业职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但实际上,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仅限于企业,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尚未进入该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社会捐赠,财政补贴等部分组成。2011年12月18日,《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中明确,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如果没有有效地投资手段做后盾,基金的贬值就成为必然。
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存在弊端。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是符合当前国情的,其目标在于结合现收现付制度与基金积累制度的优点,同时体现效率与公平,它一方面通过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解决养老金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个人账户的合理投资与有效管理积累将来的退休金,这样可以在较少提高缴费率情况下平稳过渡到完全积累基金制模式,从而最终解决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问题。但实际运行的结果却偏离目标。主要表现是机制转轨过程中资金缺口巨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从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从财富流动来讲,新制度下的劳动者为自己缴费的同时还必须为退休的上一代缴费。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立法、扩大覆盖面。基本养老保险的立法首先是基本保险覆盖范围问题。养老保险总体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部分是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中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以及有条件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对目前已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即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其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问题。实践证明,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应当实行与企业制度基本相同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是体现养老保险社会性的重要方面。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保障老龄群体生活的重要手段,是缓解隐性债务和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的重要手段,对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义深远。
2.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加大财政补贴,完善基金管理机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初步想法,目的是在于建立起一种能够减少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下降风险,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缩小养老金待遇差距,减少贫困,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养老金收入保障机制。
一、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运行情况
(一)制度发展。
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92~2002年)。20世纪90年代,国内迫切的需要拥有一套自己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难题,为此国家民政部在1992年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提供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1999年国务院在《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中指出,要清理整顿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开展但没有条件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受此影响,浙江省农村地区参保人数开始减少。
2、部分县市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大胆创新和实践(2003~2008年)。面对此前的发展困境,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2005年,《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号)号召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将重点放在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
3、全面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2014年)。2009年9月,《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表示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并对制度实施的参保对象、基本原则、待遇享受、筹资模式等作了统一的规定。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的基本要求,浙江省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文件标志着浙江省全面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2014至今)。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重新规定了个人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调整了政府补贴标准。在国家文件的指导下,浙江省为了配合国家政策,将原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改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均有所调整。在特色政策的探索中,浙江省在个人缴费与统筹账户之外,还建立了缴费年限养老金,鼓励参保人在缴费15年的基础上多缴多得。截至目前,浙江省无论是在政策的先进性还是待遇水平方面都高于国家制定的基本标准,在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中位居领先水平。
(二)运行情况。
浙江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五年以来,总体水平呈现平稳上升的趋势,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础养老金水平稳步提高。基本满足了城乡老年人养老保障方面的基本需求,他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明显的改善。
二、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制度设计层面
1、激励参保缴费待遇机制。浙江省增设了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的不同采取分段累加计发的方式:缴费年限为15年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浙江省还超前增设了丧葬补助费,规定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是20个当地当月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金额。
2、制度衔接通道通畅。浙江省建立了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等政策的衔接方案。其中,“城乡居保”转为“职保”,可以个人账户全额划转,通过个人账户的总额折算缴费年限来进行衔接。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额转入,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来折算缴费年限,。“职保”转为“城乡居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全额划转,按划转时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来折算缴费年限。
(二)制度执行层面
1、制度适应性。从“城乡居保”的统计公报来看,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浙江省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人口结构都是相适应的。浙江省各市不同层次收入水平和需求的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需求都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缴费档次来得以满足。
2、资金保障。据统计,每年浙江省各级财政补贴增长幅度都较大,2010年全年补贴共55.7亿元,而目前仅2015年6月一个月的财政总补贴额就达到了14.5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比2010年多了2.84个百分点,提高了4倍多,共占比3.67%。政策财政补贴是2010年的2倍,占浙江省财政总支出比重的2.94%。
3、制度监管。从健全内控制度入手,防范和控制经办风险。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暂行办法》,对参保登记、基金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到待遇核发等各个业务经办环节可以出现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和控制、监督和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实施效果层面
1、制度覆盖率。制度覆盖率是衡量社会保障成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反应了有多少应参保人数已被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得到了制度保障。“城乡居保”实施5年期间,基本实现了人员全覆盖。截至2015年6月,全省60周岁以上人员全部参保领取基础养老金,“城乡居保”的总参保率达到了95.1%。分地市来看,参保率最高的是温州市,为97.92%;最低的是绍兴市,为90.3%。
2、保障水平。浙江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经过两次待遇调整,从60元/月起步,目前全省平均养老金待遇为126元/月,其中最高的市县(宁波)已调整到210元/月,最低水平也已调整到100元/月。此外,从2011年起,浙江省还建立了高龄老年补贴制度,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可以享受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对有效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缓解老年贫困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一)政府财政补贴效率问题。
在现行的政策中,参保人缴费100元至300元,政府补贴均为30元,相对于100元的缴费档次,30元的财政补助是总缴费额的33%,而相对300元的缴费档次来说,30元财政补助仅占比10%。那么,遵循“逆向选择”,绝大多数农村居民会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因而获得相对最高回报的财政补助,这种现象不利于缴费档次的提高以及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激励参保问题。
虽然现行制度在筹资方式上建立了政府双向补助的激励机制,对参保对象从缴费和待遇享受上进行双向补助,但激励参保的效果令人堪忧,“老年人积极参保,中年人热情不高,青年人等待观望”的局面普遍存在,即60周岁以上的老人非常拥护“城乡居保”制度,45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因离退休刚好还有15年左右,因此参保也较为积极,但16~45岁的青年人普遍抱有较强的观望心理,参保率较低。
(三)基础养老金待遇的调整不够科学性。
在财政分担上,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是不同的,如表2所示。对于东部地区中央只给予50%的补助,且对于浙江省根据本地情况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的部分不予补贴,这部分钱完全由地方财政负担。且浙江省的基础养老金每次调整都是依据政府发文,没有一个合理、持续、稳定的调整机制,不利于制度的长期发展。
(四)经办管理配套不足。
(1)人员、机构短缺。从人才建设来看,不少县市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机构设置上来看,设置专门的经办机构的地区有限。根据浙江省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1.4%的地区设有专门的经办机构,还有42.9%的地区有兼职的经办机构,有35.7%的地区则完全没有设立经办机构;
(2)基层单位经费不足。虽然浙江省经济发达,但经费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村级单位,经办人员工资较低,其余的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3)信息化程度不高。浙江省开发了全省统一的“城乡居保”系统的软件,但使用率仅58%,有30%的县自行开发业务操作系统,大多数的乡镇农村还在使用纸质版来登记与保存信息。再加上软件无法覆盖全部功能,一些特殊业务只能由人工操作。并且一些数据仅留存在县级,并未上报省里,未能实现省级统筹,影响了数据的分析和应用。
四、政策建议
(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责任,财政补贴机制进一步完善。
笔者建议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居保”制度实施中的责任归属,合理优化各级财政的筹资比例。一方面要加大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合理规划各级政府的支付比例。在贫困县、财政收入低的县,建议县级财政承担少一点,省、县(市)按1∶1来分担。在富裕、财政收入高的县,县级财政承担多一点,省、县(市)二级财政可按1∶2或1∶3来分担;协调各地财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共同来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二)建立有效的激励参保机制,鼓励农村居民早参保多缴费。
首先,本文建议在财政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用于鼓励缴费的那一部分补贴的标准。适当提高缴费补贴,以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的适当比例对其进行补贴,向中间缴费档次倾斜;其次,政策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来提高城乡居民对此项政策的信任程度;最后,加强对办事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基层作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办理业务。
(三)探索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机制。
根据国际公认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平均给付水平为当地当年用于生活消费支出的60%。《2015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报告》显示,2014年居民每人每天平均能量摄入量为2,172千卡,碳水化合物摄入量为301克,蛋白质摄入量为65克,脂肪摄入量为80克,三大营养素供能充足,能量需要得到满足。“城乡居保”的适宜水平应为365~671元/月,能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存所需。
(四)强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经办管理方法。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口老龄化
一、引言
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老年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的重要支撑,但企业人员的退休收入一直偏低,未能有效解决老年人收入锐减问题,同时与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差距不断加大出现了养老保险双轨制问题。因而我国自2005年以来,连续9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其中2013年提高幅度达10%,调整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全国平均月养老金水平将达到1900元,比2005年提高1379元。然而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养老金水平又不断提高,在此形势下,需要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能力。本文将通过面板数据模型,考察GDP、社会平均工资、老龄人口比例、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对养老保险支出的影响,以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二、变量选择与模型建立
(一)变量选取
本文采用stata8.0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数据来源于2006~2012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涉及中国大陆除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被解释变量为养老保险支出额,解释变量为社会平均工资、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老龄人口比例、离退休人数、医疗保险支出额。
1.社会平均工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与社会平均工资密切相关,社会平均工资越高,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就越高,因此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总额越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平均工资也逐年提高。本文采用的数据来源于每年4~5月各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的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这也是养老保险给付的基本依据之一。
2.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是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出增加带来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增加的连带效应,可以反映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视程度。
3.老龄人口比例。基本养老保险用来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因而各地区老龄人口越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额也应增加。
4.离退休人数。离退休人数是指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保险给付对象,是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显然离退休人数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额正相关。
5.医疗保险支出额。随着年龄的增长疾病风险增加,且养老保险基金针对没有医疗保险的被保障者提供医疗服务,因此,医疗保险支出额也可以解释养老保险支出。
(二)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自变量及因变量的中值、标准差、最小值及最大值等统计特征。
(三)模型建立
本文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其形式包括以下三种:[基 本 模 型:yit=α+β1gdpit+β2averinit+β3oldproit+β4finanreit+εit固定效应模型:yit=αi+β1gdpit+β2averinit+β3oldproit+β4finanreit+εit随机效应模型:yit=α+μi+β1gdpit+β2averinit+β3oldproit+β4finanreit+εit其中,i=1,???30;t=2005,???2011]
基本模型即混合估计模型,其基本思想是从时间上看,不同个体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从截面上看,不同截面之间也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固定效应模型基本思想是不同的截面或不同的时间序列,模型的截距不同;即不同个体的差异与时间无关,同一个体在不同的时期有差异,不同个体不同时期有差异;随机效应模型与固定效应模型的区别之一是随机效应模型要求个体效应分量与解释变量不相关。F检验可以判别基本模型与固定效应模型,hausman检验判别固定效应模型与随机效应模型。
三、模型检验
(一)基本模型检验
采用stata 8.0进行简单OLS回归,检验结果表明方程显著成立,但是老龄人口比例未能通过t检验,且符号与现实相悖,故变量之间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采用逐步回归方法,排除多重共线性,回归结果如下所示。
其中,R2=0.962,样本拟合优度很高;F=1291.29,方程显著成立;单参数检验t值较大,变量也非常显著。
在基本模型检验中需要注意,老年人口比例变量(oldpro)不显著,这说明对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而言,全国人口老龄化并非其显著影响因素,社会平均工资、财政支出额、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支出额是重要的影响因素,这是因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非覆盖全部老年人口,而是仅针对城镇企业职工进行选择性保障,即受到了覆盖范围限定。
(二)固定效应模型检验
进行固定效应模型检验,结果如下所示:
R-sq:within=0.9553;between=0.9724; overall =0.9443
检验结果显示,F=10.28,个体效应显著,故拒绝原假设,即不选基本模型,选择固定效应模型。
(三)随机效应模型检验
随机效应模型检验结果如下所示:
R-sq:within=0.9487;between=0.9731;overall=0.9616
(四)固定效应模型与随机效应模型选择—hausman检验
通过Hausman检验来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结果如下。
Test:Ho:difference in coefficients not systematic
chi2(4) = (b-B)'[(V_b-V_B)^(-1)](b-B)
= 16.86
Prob>chi2 = 0.0021
从Hausman检验结果来看,检验统计量[w=16.86>χ20.005(4)=14.86],故拒绝原假设“H0:个体影响与回归量无关”,即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而非随机效应模型。
(五)经济分析
固定效应模型是适用模型,但在上述固定效应模型的回归结果中,财政支出的符号与经济意义相反,自变量可能存在共线性。进行自变量相关系数检验可以看出,财政支出与医疗保险支出相关系数较高0.8582。为避免多重共线性,考虑将财政支出与医疗保险分别加入模型,于是有模型(1)及模型(2),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如下所示。
可分别采用如下模型进行判断:
模型一:
Y=0.0017averin+0.0551finanex+1.6426benefitper-180.4861 (1)
(2.48) (5.79) (9.99) (-7.89)
R2(within)=0.9233, R2(between)=0.9361, R2(overall)=0.9155, F(3,177)=709.75
F(29,177)=8.85〉F0.01(30,200)=1.79
模型二:
Y=0.0022averin+1.0660medicalex+1.6733benefitper-184.2648 (2)
(5.49) (13.59) (17.57) (-14.74)
R2(within)=0.9553, R2(between)=0.9724, R2(overall)=0.9448, F(3,177)=1261.10
F(29,177)=11.14〉F0.01(30,200)=1.79
四、结论
根据固定效应模型(1),边际分析结果为:社会平均工资每增加1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增加0.0017亿元;而财政支出增加1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增加0.0551元;而离退休人数每增加1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每年将增加1.6426万元。从固定效应模型(2)来看,医疗保险支出每增加1元,养老保险支出将增加1.0660元。
总之,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收到覆盖范围限制,而与全国老龄化无关,仅与覆盖范围内的老龄化程度高度正相关;随着退休人数的增加,基金支出额将大幅增长,如果对基金入口不加管理,将导致基金入不敷出;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增加,带来的养老保险支出增加额较低,说明政府支出的重点不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域,未来仍需增加政府对养老保障的投入;医疗保险支出是养老保险支出增加的重要原因,医疗保险支出增加带来更高比例的养老保险支出增加,说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联系紧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这一民生工程可以通过以一带二的途径实现,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仍实现协同发展,而不能孤立单一地进行某一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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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 制度问题 分析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的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强制力不够,导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困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家和各省有关部门都对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作了具体与明确的要求,即所有企业均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际上,参保率低一直是困扰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和发展的难题,尽管各地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效果仍不够理想。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在规范这种关系时除《劳动法》部分条款外,主体依靠《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规章来调整和规范,由于行政规章约束力不如法律,用它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显得极为脆弱:⒈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对养老保险事业的管理无法做到依法行政,对养老保险行为的是与非不能依法确认,处罚也缺乏力度。⒉政府与被保险人之间养老保险有关争议时,裁定无“法”处理。政府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义务无法强制履行,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权利也不能依“法”得到保障。使得劳动者对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失去信心。多年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有企业中组织了实施,而非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极小,收缴率连续下降,除受企业经济效益影响外,主要原因还是立法滞后,无“法”可依,导致处罚不力,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任意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有的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赤字运作。基本养老保险立法的滞后,已经影响到了养老保险事业的正常发展。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的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企业职工的养老钱,经办机构承担的是服务养老保障事业的社会责任。国务院1999年1月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要求,征收的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这样虽然保证了基金安全,也保障了各种待遇的支付,但压缩了基金保值增值的空间。多年来,受统筹范围的限制,各地的基金支出、结余差别较大,集政策制定、费用收缴、投资运作、监督查处等权力于一身,权力高度集中,缺乏必要的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导致社保基金的各种漏损惊人,挪用情况频频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社保基金的安全问题存在着体制与机制上的严重弊端。社会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是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的人口老龄化准备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基金模式存在的前提是具有投资积累功能,如果没有有效的投资手段作后盾,基金的贬值就成为必然,部分积累的基金模式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根据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囿于以下几个方面:库存现金、财政专户存款(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等。其中财政专户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占绝大部分。这样的限定和基金储存构成,难以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从银行存款方面看,银行利率的调整,通货膨胀率的波动都直接威胁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据有关资料显示,1985年至1993年的连续9年中,有4年(1985、1987、1988、1989)的养老保险基金各期存款利率均低于通货膨胀率,1986年和1993年3年期以下的存款利率也低于通货膨胀率,只有1990年、1992年的养老保险基金各期存款利率高于通货膨胀率。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基金即使全部按最长期限(8年)定期存储,也难以保值。1993年7月11日恢复保值补贴后,到期的3、5、8年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可分别按13.14%、14.94%、17.64%的年息计息,但按银行规定,保值贴补不给养老保险基金,导致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结余贬值加快。从国库券方面看,国库券年利率受通货膨胀率的影响,也同样存在贬值问题。1985年5年期国库券到1989年到期时,有两年利率大幅度低于通货膨胀率,1986、1987年国库券也存在同样问题。1993年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库券只能是1991年或1992年或1993年发行的。假设养老保险基金购买这三年发行的国库券各占三分之一,那么,1993年以国库券形式存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约为12.0%,而1993年全国城镇居民生活费价格指数为16.1%。可见,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购买国库券也难以保值。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分担机制不合理
根据《200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9740亿元,其中征缴收入8016亿元,占总收入的85.75%.同期各级财政补贴1437亿元.养老问题不完全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家庭、个人和政府都要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的分担上。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分担极不合理。突出表现在是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负担过重,政府责任不到位,个人责任过轻。1997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高为8%。这两项构成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在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中,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占到了71.4%,个人缴费占28.6%。政府几乎没有承担责任,只是在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这种补助也是弹性的,没有法律约束)。笔者认为应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中,明确界定企业、职工个人、政府三者的责任。在总费率中,政府要负担40%(设置特种税来征集,主要用于支付应由政府承担的“老人”退休金)、企业负担40%、个人负担20%。因为缴费分担比例与方式欠佳,不仅影响企业竞争力,个人发展,还导致制度运行出现”褶皱”,扩面征缴更困难,实际缴费降低等等.
四、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养老账户结合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基金部分主要是解决目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即老人全部养老金和中人的绝大部分养老金),个人账户主要是用来解决新人未来退休后的养老金。按目前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最高费率28%(企业缴纳20%,个人最高缴纳8%),个人账户占了其中的11%,社会统筹基金为17%。这种分配显然产生了两个大矛盾:⒈个人账户占整个养老保险的比例过低,使个人未来所能享受的退休养老金与其工作时期缴纳的保险费之间关系更为松散,从激励角度看不是一种好的制度安排。⒉养老保险在继续承担历史包袱情况下,社会统筹基金实际上承受着三个方面的负担:⑴“老人”的退休金负担;⑵“中人”“视同缴费年限”所衍生养老金负担;⑶“新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用完后,在余命期内继续支付的养老金负担。社会统筹基金不堪重负的后果是,用现在职工“个人账户”的钱来给已经退休或将要退休的人员发养老金,个人账户形成“空账户”,养老保险又形成了对“中人”和“新人”的新的基金负债,养老保险的财政危机始终难以解除。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不断完善,服务不断创新,实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基本上是符合现实国情的。由于改革方案很难尽善尽美,当前的养老保险体制上在着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改革进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才可能获得成功。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33.
(2)李连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作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