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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牵引,正确处理速度、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强化安全监管创新,强化示范引领,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全面压降安全事故,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继续深化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快速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实现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和重大影响事故。
三、工作要点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带班、隐患排查、应急值守等各项安全制度,积极应用《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LBS无线定位管理系统》,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坚持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生产共保制度,坚决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加大对未执行带班制度企业和人员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强化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要时段安全监管,突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等专项整治,加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核、审批、实施环节的监管。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生产秩序,保持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3.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做法,根据省、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筹划,精心组织,深入企业、深入工地现场,大力宣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传播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国务院和各级住建部门的工作要求,宣讲事故的危害和惨痛的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建筑施工领域突发事件能力。
4.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市政府《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组织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建设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事故隐患集中整治月”活动,引导和组织企业开展施工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组织专项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5.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紧密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新规范培训学习,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提速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有效促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建筑安全管理整体水平有新提升。
6.着力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教育人、培养人、保护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力度,不断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法手段,进一步增强安全教育培训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处处防事故的良好局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再教育。充分发挥企业和施工现场民工学校在安全教育培训中的前沿阵地作用,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突出施工一线作业人员、新进场和转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班前安全交底和班组安全教育,筑牢安全防线,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7.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机构、制度建立等情况,坚决依法对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清出建筑市场。认真贯彻落实部、省相关文件精神,广泛运用LBS无线定位系统,督促企业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对现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提升,不断完善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并完成与省系统对接工作。
8.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创建工作,加快绿色施工步伐,完善绿色施工的相关制度,加强绿色施工宣传和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着重围绕“四节一环保”、“四新一化”,加大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噪声控制的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要时段、重点污染源的监管监控,加强综合执法行动,严格奖惩制度,强化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9.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管理。继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安全监管效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及省市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强化各参建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各地住建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积极部署、督促检查、切实解决问题。加强施工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建设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督查和施工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严格依法处理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行为。
10.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继续深入研究,科学总结,深化认识和把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的内在规律性,增强防范和控制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针对性,提高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实效。坚持认真贯彻落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标准组织建设施工,全面落实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定期演练,建立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措施,提高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加大市政工程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按照住建部《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市安委会《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在腌渍池、污水池旁设立警示标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加大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对市政企业管理人员、施工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专项整治,遏制市政污水管道(井)施工中毒事故的发生。
12.加强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和理顺建设监管职能,将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依法纳入统一监管,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安全监管的“盲区”和“漏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违章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社区城管工作站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进“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试点,做到城市管理“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难事不出”,推进社区城市管理工作敏捷、高效、长效开展,为建设“宜居、靓丽”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在协民社区、太康社区、美湖社区、隐秀苑社区、糜巷桥社区、水乡苑二社区、仙河苑三期、和平社区和花汇苑社区9个社区开展“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试点,为2013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工作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三、网格划分
社区网格划分按照“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的原则,以道路、楼栋、河道、市场、工地、企业、自然村及重点场所等独立单元为基本网格,将社区划分为若干片区网格,确保网格划分科学规范,区域边界闭合清晰、无缝覆盖。
四、职责分工
1、区城市管理局。是“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体制的信息枢纽,主要任务是抓督查、抓考核,对街道、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进行指导,并根据实施推进情况,进一步完善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工作体制。
2、街道(镇)。全面负责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的落实、协调、督办等工作。各街道要成立专门的“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资金,抓好宣传,制定“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方案、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督促社区扎实开展网格化管理;协调街道一级的工商、公安、交通、卫生、建设、水利、房管等部门,强化对社区城市日常管理的联勤联动。
3、城管(中队)办。协调、处置、督促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指导社区、城管工作站开展工作;配合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太湖杯”城管创优、“优胜街道”、“两整两创”等工作;负责社区违法建设、车辆抛洒、无证设摊等违章行为的查处、整治工作。
4、社区。负责具体落实社区网格化工作,梳理社区城市管理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抓好整改;排查摸清社区网格内具体管理对象,根据社区实际合理划分网格责任片区,并公示详实的网格划分示意图;加强管理、处置、作业力量配置,落实责任到人,设立网格化管理责任牌,公布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责任内容、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居民监督,形成与市民的良好互动机制;对整改确有难度的问题,及时上报街道,并由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处置。
5、物业公司。对所在居住小区履行物业管理责任,协助和配合社区做好相关工作。
6、社区城管工作站。协助社区做好辖区城管相关工作,重点是发现问题、反馈情况等。每天组织工作人员,对社区实行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责任人联系,可以立即解决的立即完成,一时不能完成的,上报社区予以组织完成;对问题涉及市场化服务的,督促服务单位尽快完成整改;对涉及工地擅自开工、单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违法建设等执法类的城管工作,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劝阻,同时上报街道城管中队。
五、工作内容
1、容貌管理:辖区无“三乱”,无暴露垃圾、残土积存,无私搭乱建,无乱摆乱放,无乱堆杂物,设施完整无损坏;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按要求放置垃圾桶,无乱倒装修垃圾或乱扔破旧家具现象。
2、秩序管理:无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沿街店面无占道清洗车辆和新增无证洗车场;主要路段店面无经营铝合金(木器)加工、摩托车修理等业务;无乱停车,停车划线规范到位。
3、环境管理:责任区域环境整洁,垃圾收集管理规范,无散倒垃圾污物,无残土废料堆积,无新增废品站;冬天除雪及时无积存;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整洁无缺损;便民摊点有明显标识牌,管理统一规范。
4、市场管理:无占道经营、无证设摊存在,出入口秩序良好,无外延等现象;有专职保洁人员,经营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5、绿化管理:花草树木无缠绕吊挂、无枯死;无擅自占用破坏绿地、树木现象;绿地内无种菜、垃圾、杂物,无残土堆积;绿化设施完好无损,无泥土,无缺株死株。
6、市政管理:人行道板平整无缺损;路面无积水外溢;各类井盖、护栏、缘石等设施完好无缺损,雨污管按要求疏通;道路平坦、畅通,出现坑凹、隆起等要及时修复,无违章挖掘道路;开挖道路等市政工地周围环境整洁;建筑物无残墙断壁、无破损、立面清新亮丽。
7、工地管理:严格遵守“六不开工”原则;工地周边无乱堆乱放物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产随清,无污水外流;车辆无带泥上路现象。
8、河道管理:河道、水岸要保持通畅、清洁,无岸坡、岸脚垃圾,不得向河道倾倒废弃物,水面漂浮物应每日打捞清除。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是加强社区基层管理的一项新举措,各相关街道(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督促试点社区加快落实,确保网格责任划分合理、全面覆盖,做到专职专人、分工明确、反应高效,夯实网格化城市管理体系基础。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近年来,我市组织完成了大量市政建设项目,改善了城市环境面貌,提高了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执行国家基建程序不规范、资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做好市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求真务实,长抓不懈,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政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控工程建设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加强监管
市政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强化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和科学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建设前期各项手续合法有效,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按照市住建部门的要求,按时登记填写市政建设项目基建手续办理情况表,定期报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住建、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住建部门等要加强建设程序的执法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切实制止以加快建设等为借口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严格控制市政建设项目投资,加强全过程投资控制。住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市政建设项目国有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概算和决算审批制,推行建设投资的跟踪审计制。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认真执行施工管理规定。住建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大对市政建设项目的巡查、互查,提高责任主体和各类执业人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质量安全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追责。进一步强化文明施工,做到场容场貌整洁,环境保护有效。
三、加快改革,培育竞争,提高效益
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模式的改革,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在确定建设单位前,应委托前期储备专业单位超前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充分论证和完善方案设计。
积极推进建设实施方式的改革。对非经营性的市政建设项目,加快推行项目代建制;对经营性、有专门政策确定资金来源的市政项目,加快推行项目法人制。项目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要经过公开、公平竞争,利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以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本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2004年10月15日的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和节约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市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发改、住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国资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政建设项目国有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改、住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完善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作顺畅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重大项目集体审议、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和公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程变更监督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估等制度,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控制项目建设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编制市政建设项目储备计划,报市发改、住建部门审批后执行。未列入储备计划的大中型市政建设项目,一般不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对非经营性的市政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建立健全项目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
第七条严格执行市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定。大中型市政建设项目应当履行立项、报建、环评、规划许可、房屋征收、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项目立项前,设计方案应先期组织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改、住建等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
市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规模、设计标准、建设地点应当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重大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经住建、发改、规划部门会审后,由发改、住建等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政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其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市政建设项目执行概算审批制度,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要求进行投资全程控制。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超过概算的,概算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严格审核房屋征收概算。市政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项目概算的相关情况,组织论证,拟订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概算应当报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市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三条订立市政建设项目相关合同,应当有质量要求、履约承诺、管理要求、价格结算依据和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市政建设项目的设计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先初步设计,后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做到设计成果科学、可行,合理控制建设成本。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用地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市住建委组织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因建设需要变更设计,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后施行。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原批准部门审查。设计变更建设规模、标准,调整额大于50万元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市政建设项目未经初步设计审批擅自开工的,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擅自变更设计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部分不纳入决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施工单位的管理。设计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应向监理、施工单位提供详尽的技术规范资料并予说明。
第十九条严格施工变更的资金监管。对项目内容和工程量增加造成施工变更(施工单位造成的除外)的,实行资金现场签证管理,5万元以内的,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同意后纳入工程决算。5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投资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条因设计变更或者不可抗力原因调整投资的,一般不得超过概算的10%,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手续,并统筹市政建设项目范围内各类管线的同步建设,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管理人员。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进入现场的原材料经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分部项工程验收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扬尘、噪声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第四章竣工验收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市政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一并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政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六条市政建设项目实行决算审批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决算中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市政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估制度。建设项目交付后,由项目批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管理、实施内容、功能技术、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形成后评估报告,报项目批准部门备案。
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内,项目批准部门根据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对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相关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后评估报告。重大市政建设项目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规划、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市政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
实行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的项目,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资金拨前审核把关,防止工程进度款超支。
第三十一条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跟踪审核、监管市政建设项目相关费用使用情况,加强房屋征收资金使用的监管,防止征收成本过高上升。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依法对重点市政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应当按照约定,落实建设资金收付专户进出、对账审核。住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编制和上报工程结算,建设单位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前,应当审查核对,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筑业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严禁无资质、资格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出租出借执业证书、不履行执业责任的执业人员,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
第三十六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是广大居民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家园,创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载体。加强城市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的迫切需要,强化城市公共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衡量城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准。目前,市城市管理工作中还存在部分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管理方法和手段相对滞后、长效管理机制不够完善、脏乱差屡治不绝等与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要求的逐步提高不相适应的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与时俱进,不断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完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把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市民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程序,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扩大市民参与,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市、县(区)街道三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职权。
2强化法治,规范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城市管理行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问题。
3以人为本,全民参与。始终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促进人与人、人与城市相和谐。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使城市管理服务于民,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城市管理的成果。
4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既要抓紧解决当前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又要积极探索依靠改革和发展来逐步解决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深层次问题,建立城市管理的长效体制和创新机制,进一步完善统筹协调机制、投入保障机制、属地管理机制和舆论监督机制。坚持疏导与防堵相结合,以疏导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同时,通过加大城市管理和服务体制改革步伐,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效率。
5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县(区)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措施和目标任务,不搞相互攀比,不做表面文章。
三)目标任务。
年,全市按照省政府要求基本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使全市城市环境脏、乱、差,污水、垃圾处理滞后等状况得到基本好转。力争使全市城市建成区供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燃气从无到有,年率先通气,各县也要积极争取燃气建设项目;绿化覆盖率达到27%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以上。
三、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工作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要求,积极转变城市规划修编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城市规划修编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市规划的专业要求,又能体现地方特色。规划理念上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划方法上要善于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协调发展;规划内容上,突出强制性内容,有效配置资源,保护资源环境;规划体系上,要形成功能清晰、衔接协调的城乡规划体系。要努力实现城市规划编制的三个转移”即:从重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向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明确空间管制要求转移;从静态规定城市性质、规模、功能定位向动态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转移;从单纯平面规划设计向立体三维空间整体规划转移。
加强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的审查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定规划纲要,明确编制思路和方法,提出重大项目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规划成果的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成果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强化对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管,确保城市规划得到有效实施。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凡已纳入城市规划“红线“道路保护范围)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管治的空间,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
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提高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类建设项目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和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逐级上报至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将选址意见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使其建筑物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有关部门依此核发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四、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的调控和监管力度
加强城市水源和水质管理,加快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依法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和二级饮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严防污染城市饮用水源水质。抓住国家支持的政策机遇,搞好水质监测改良设施配套和管网改造项目建设,逐步改善和提高城市供水水质,确保城市供水安全。西和、徽县等有缺水迹象的县城,要从城市长远发展的战略出发,通过勘探和科学论证,寻找可靠的水源,力争从根本上解决供水不足的问题。同时,要大力全社会倡导节约用水。
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与监管,武都、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加强城区河道、排洪道的维护和管理,对侵占城区河道、排洪道、棚盖河道的行为限期予以清理。结合实施城市“绿线“管治制度,搞好排洪道两侧的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景观效果。加强对城市燃气和城市集中供热供应与使用的监控,确保市民用气用热安全。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要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商业及社区商业有序发展,完善新区商业服务功能,优化老区商业结构布局,为市民创造便捷的消费环境。规范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管理,认真落实补偿政策,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旧城区保留建筑较多的区域应尽可能增设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满足市民生活需要。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此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加大对盗窃、破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案件的侦破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五、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重点整治城区主干道路、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园林景点、亲水平台、居住小区、企业和学校周边地段、城乡结合部、车站、广场、城市出入口等区域的脏、乱、差。规范城区公共卫生管理,逐段逐片落实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责任制,全面落实“门前三包”卫生工作责任制,及时清理脏源点和积存垃圾,消除公共卫生死角。改进垃圾收集方式,实行袋装收集,有条件的可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建设规范的垃圾收集站,撤除城区主干道的垃圾方箱、垃圾台。强化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铁路、公路沿线、排洪沟道等易脏区域的卫生管理,严禁在上述地段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确保其干净、整洁。
规范城区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市容市貌管理,加大对城区乱停车辆、乱设摊点、乱贴广告、乱养宠物等违规行为的整治。加快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建设,坚决取缔以路代市、以路代场。要加快城市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步伐,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整顿城区交通秩序,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建设,科学合理地编制交通运行方案,有效提高城区路网整体通行能力。城区交通网络要做好与城市出入口、过境高速公路的衔接,过境公路应靠近城区但不进入城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纠正不文明交通行为。户外广告、牌匾、灯饰等要坚持统一规划,严格控制设置规格和色彩风格,突出地方特色,提高材质档次,提升设置标准,加大亮化、美化力度,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各类夜市、烧烤、小吃摊点,应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区段集中设置,限时经营,限时清理废弃物。各类餐饮酒店的泔水等废弃物应定时集中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入城区排水管道。运输易抛洒物料的车辆,必须加盖苫布。市民饲养宠物,必须实行严格的许可登记制度,并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疏导和约束市民饲养宠物活动的管理规定,积极引导其遵守公共道德和保护环境,防止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节假日,允许流动商贩在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卫生的前提下,从事临时性的便民经营活动。
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加大机动车尾气和烟尘、粉尘、扬尘等污染物的治理力度,继续巩固和完善烟尘控制区建设,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全面开展城市噪声综合整治,积极开展城市安静小区创建活动,切实解决夜间施工、鸣放烟花爆竹等噪音扰民问题,营造清静的人居环境。
六、加快法制建设,强化依法管理
县(区)政府可按照城市管理的上位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城市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清运与处理、城市市政设施、城市管理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积极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进行考试,择优录用,并完善培养教育制度,以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素质得到持续提升。执法队伍要统一执法标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处罚程序,统一上岗资格,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建立综合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执法程序、执法质量、执法水平进行年度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建立问责制,对、滥施处罚、粗暴执法、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职能分工,加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衔接,建立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适当分离而又有机结合的协调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化运作机制。建立综合执法与市民的信息交流平台,公开执法标准,方便市民投诉,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提高政府执法的透明度,使城市管理从传统的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的方向转变,逐步形成“依法管理、全面覆盖、综合执法、一专多能、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城市管理执法新体系。
七、积极创新城市管理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权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和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职能,形成城市管理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新体制,逐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城市管理体制,把城市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拓展到社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发挥城市管理效能,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范围清晰、责任落实、运转协调、监管到位”城市管理新模式。要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权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和到基层、进社区、属地化、网格化的基本思路,突出县(区)城关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载体和行政隶属作用,强化城关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城市管理中的基层、基础地位,赋予城关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市容整治、环境卫生、道路秩序、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监督和维护职能,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掘街道、居委会、物业部门的管理潜力,落实各层面管理职责,形成立体交叉管理网络,通过疏堵结合和源头控制,变突击整治为长效管理。
进一步健全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要把城市管理工作作为层级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投入机制,合理控制政府城市建设负债规模,推行特许经营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多方引导国内外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要以城市管理信息化为突破口,优化管理秩序,整合管理资源,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市民参与面,继续抓好以投诉解难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热线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数字”城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拓展城市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做到市区与郊区、治标与治本、整治与疏导并举,努力营造宣传舆论有力、市民认识到位、公众监督广泛、社会共驻共建”城市管理新氛围,基本形成规范有序、结构合理、开放透明、统一协调、足以保障城市安全高效运行、市民安居乐业的长效管理体制和机制。
八、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创新意识,强化服务理念,不断探索城市管理的新思维、新方法、新举措,充分利用数字城管的技术手段,通过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手段,增强实效。
不断创新考核机制,增强考核的实效性。一是将专项考核与数字城管案件派遣有机结合,以案件结案率作为考核得分的主要依据,在发现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对问题处置效果的考核。二是扎实推进网格化考核工作,将街长工作实效、问题解决率等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工作的效能。
(二)明确重点,量化指标。
以占道经营综合整治为重点,以“示范路,美丽社区(幸福家园)”等市容市貌提档及城乡环境优化重点工程为抓手,通过量化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方式,构建公开透明、科学高效、各区参与的考核评价体系。在部分考核项目中进一步细化评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的差异分类计分,保证考核的客观性、公平性。
(三)全面考核,全民参与。
以数字化网格检查为基础,结合手持数字终端及固定监控点等设备,实现考核区域全覆盖。通过12319热线平台,城管网站等多种途径,形成全民发现、上报、反馈问题的互动机制,促进考核工作更加透明、全面。通过最广泛的群众参与为基础,最大化地发挥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基础作用,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最终形成全民城管的良好格局。
三、考核范围
黄河故道及奎河沿岸区域。
四、考核内容
市容管理、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管理重点工程建设、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数字城管等方面的工作。
五、考核标准及方法
详见附表。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开发区管委会)科学发展目标考核中城市管理项目的考核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