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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一般适用于工程内容清晰明确、施工方法简单、施工周期短、工程规模在一定限额之下的工程。但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很多的发包人为了便于工程管理、减少发包人风险和简化结算过程,将一些不适应实行固定总价模式的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固定总价,而且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没有具体明确风险内容的范围以及调整的方式,以至于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凸现很多的争议,影响工程结算工作以及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固定总价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所对应的设计图纸标示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工程量后,发包人所需支付的工程价款,是采用图纸包干,而非清单包干的模式。如果工程本身情况及外部条件(价格、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力)均与招标投标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条件相符,合同得到履行,则固定总价合同成立,工程结算审核简单易行。但是实际情况无论工程本身及外部条件,均不同程度的发生一些变化,工程结算需要审验合同状态与实际实施状态的差别并进行调整,有些项目需花费相当于开口合同几倍的工作量,工程结算审核工作量繁重,并不是想象中的工程结算那样容易。以下几点主要按照工程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对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需要注意的方面进行分析:
一、明确各个阶段图纸与招标图纸的相符性
招投标阶段的招标图纸与签订合同阶段及实施阶段施工图纸的相符性。由于投标报价是根据相应设计图纸报价的,如果下阶段设计图纸发生了变化,应以招标投标阶段图纸所对应的投标报价为基础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是两套图纸所对应的工程量数据找差,增加的分项工程原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按定额基价表、投标报价中的价格及费率编制综合单价。有的项目下阶段工作中图纸发生了较大变化甚至出了新的修改图纸,调整合同总价,应在原合同总价的基础上进行。因为固定总价中包括价格和数量两方面的风险,价格风险是指合同预定风险范围内的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涨跌,数量风险是在招标投标阶段所对应设计图纸工程量计量中发生的缺项及少算的风险。如果因为下阶段设计图纸变化而工程量按设计发生计量,投标人将只承担价格风险,建设单位将承担工程量计量的风险,改变了固定总价闭口合同的性质,背离了招标文件的精神实质和公平竞价原则;另外招标投标阶段各投标人经核算发现清单工程量存在缺项、少算的实际情况,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归并和提高了部分综合单价,工程量放开后工程造价水平提高,可能造成“高价”中标的情况。
二、固定总价的履行
竣工验收说明工程符合有关工程验收规范、标准及规程,工程质量合格并交付使用,但无法说明固定总价的履行情况。例如:某分项工程,在实施阶段变更了做法,降低了工程造价,使用功能与原来相同,质量符合了合同约定,但从工程造价角度看是未履行固定总价,虽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不等于固定总价成立。
固定总价的履行情况,实质上是检查招标投标阶段设计图纸的执行情况,分部分项工程的材质、做法及有关技术参数变更和有关未实施部分,防止只计增加因素的正向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计减少因素的负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具体做法是将招标投标阶段的设计图纸与经各参与方确认的竣工图逐一对照比较,找出存在的差异;如果将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外因素的设计图纸所示工程内容得以全部执行,则固定总价成立。建议由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共同签署文件确认施工单位已经完成合同约定及设计图纸所示全部工程内容及数量,除经发包人统一变化部分以外,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实际情况,从而说明固定总价成立。
三、工程变更的造价
工程变更分为两种,一种是与固定总价无关联的孤立的工程变更,另一种是与固定总价内相关子目有关系的工程变更。第一种情况的工程变更,工程量计量按工程变更文件及附图计算,计价分三种情况:固定总价中有的相同的项目,执行原综合单价;有类似的项目,参照原综合单价;没有的项目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但原则上材料价格及费率应执行投标报价。第二种情况的工程变更设计到固定总价中某些项目变化,调整方法应采用替代原则,即总价内减少和总价外增加对应同步进行。工程量变更中总价内工程量的确定,应以招标投标阶段的图纸工程量为准,而不是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准,因为理想状态下清单中的工程量和编制该项清单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应是完全一致、相符的,但受到客观原因影响、条件限制,清单工程量总会有一定的误差,其中部分属于系统误差,是无法克服的允许误差,另一部分为偶然误差,是通过提高业务能力、责任心和校核制度能克服的,是不允许的误差。正是由于清单工程量与设计图纸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导致不平衡报价的产生。
举例:某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甲级防火门面积计算有误,图纸工程量为500平方米,而工程量清单为550平方米, 现工程量变更增加100平方米,则应以图纸工程量即500平方米为基准,在固定总价中增加100平方米,而不是以工程量清淡中的工程量550平方米为基准在固定总价中增加100平方米;同理如果变更减少100平方米的情况也一样,在图纸工程量的基础上进行增减,而不是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增减。
工程变更中总价内综合单价的确定,应以固定总价中的投标报价为基数,但对于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或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的报价,不宜以投标报价为基数,而应以按定额基价、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费率及市场价格重新组价为基数。
举例:某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铝合金门窗投标报价为300元/平方米,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要求经重新组价为450元/平方米,可以判定该项综合单价为不平衡报价。现铝合金门窗变更为木包铝门窗,双方协商价格为900元/平米,应以重新组价450元/平方米为基数调整增加450元/平方米,而不是以300元/平方米为基数调整增加600元/平方米。
四、风险因素的调整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无论何种原因的工程量缺项、少量部分均应按实际调整,但对于总价合同而言,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或经答疑后修订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各投标人竞价的基础数据,是进行总价比较的公共平台。以不可能改变但有可能存在错误的工程量数据为基础进行报价,必然存在着不平衡报价,故工程变更应重新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和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工程量误算风险、价格涨跌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超出一定范围的价格涨跌风险由发包人来承担;不可抗力及政策性调整应全部由发包人承担。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结合实践与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笔者对固定总价合同易引发的争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干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自有资金的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因此作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业主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因此,对于结构简单的住宅、厂房、商场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
在工程造价审核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所以固定总价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如下的争议: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如2008年全国大多数城市建材大幅度涨价,有些地方的涨幅达30%~50%,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另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
关键词:未完工固定总价 结算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但是未完工工程的结算问题历来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尤其是牵涉到固定合同价格中的未完项目如何计价,争议各方各执一词,所以比较复杂。
一、背景资料
某工程规模为30000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场地原为修建高速公路时留下的取土坑,土建工程招标以前场地回填工程已竣工验收,A建设单位已提供三通一平。
土建工程公开招标于2007年11月完成,2007年11月20日土建施工队伍B建筑集团公司进场,2008年3月3日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土建工程造价为固定大包总价1269万元,同时签订一份关于调整钢筋差价的补充协议,2008年4月10日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而停工,6月20日签订一份关于调整主要建材价差的补充协议后施工单位全面复工,8月10日后施工单位再次提出关于人工及商品砼调整差价及土方索赔的的要求,同时工程近于停工状态。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与沟通,施工方提出以下要求:建设单位将剩余工程款800万汇至工程所在地的某帐户、预付工程款200万、土方工程索赔100万、提高人工费单价等,2008年9月28日A建设单位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解除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10月8日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封存B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及建筑材料,后期土建施工单位C建筑公司于2008年10月16日进场组织剩余工程施工,于2008年12月20日土建主体工程完工,2009年5月16日工程竣工。
法院委托D造价咨询公司为B公司已完工程造价作出鉴定, D造价咨询公司根据法院委托一个月后出具已完工程造价776.99万元的鉴定报告。诉讼双方关于工程造价的争议有两条,其一为鉴定报告的计价方式完全抛开施工合同中的固定大包总价的计价规定,采用了招标文件中的按定额计价方式进行报价的计价规定,没有按投标报价文件的让利率10.1%进行让利。其二鉴定报告中按实际完成的基础土方工程量计入鉴定造价,而投标报价文件中遗漏了3万方土方工程量,A建设单位要求扣除该项造价119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投标压价问题无文字说明,认定投标行为不是压价;超挖土方问题,双方有签证,认定应按鉴定报告计入工程造价。目前A建设单位已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例解析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固定大包总价的合同计价方式,总价蕴含的风险项目及其计价问题个值得商榷的课题。
本案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大包总价1269万元,为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除施工图变更外不作任何调整。”2008年6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合同约定表明,1269万元为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一次性包死价为建设部规章规定的“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范畴。“施工图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6月28日后“按月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可调整的风险范围。
本案例争议第一条总价让利问题,经过仔细观察和反复比对,B建筑集团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中,在工程造价汇总表中合计总造价1411万元处(1411万元为印刷书写体),手写改动为1269万元(1269万元为钢笔手写体),且在手写改动处加盖单位公章(此处数字大小写均做了相应改动)。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招投标时,招标单位没有要求投标单位对进行说明或者调整,投标文件上也没有明确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所以无法认定该行为是自我压价或让利行为。笔者认为,单项报价累加值和总造价之间的差异就是固定大包总价蕴含的风险因素之一,应属于上文中的第一种价格风险。一审法院的无让利认定显然有违公平,首先单项报价累加值和总报价之间的差异是事实存在的,并且该工程采用固定大包总价计价,当工程如期完工时,按照固定大包总价1269万元结算工程价款,固定大包价款中包含了142万元的风险,这个风险是由中标单位承担的;而当工程没有完全完工时,仅仅按照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计价办法进行计算已完工程造价,不计入一点风险,对建设单位和其他投标单位都是不公平的,应该按照已完工程造价占总造价的比例计入一定的风险。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已完工程应包含的风险造价为(776.9÷1411)×142=78.19万元,所以应该从鉴定造价中扣除78.19万元。
第二条遗漏土方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土方项目所有工程量均应该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而B建筑集团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只包含了根据施工图纸标明的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前的0.5米深的土方工程造价。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合同的成立包括邀约和承诺,要约一旦经过承诺,合同就成立,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建设单位已经掌握图纸和现场不符的情况,而不去修改设计图纸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土方回填已完成,投标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进行计算的报价自然不包含多挖2.6米深的土方工程价款,因为招标图纸与现实不符,根据双方的约定,在施工时变更图纸的部分土方属于超挖土方,并不包含在约定合同总价款之内。笔者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适用于双方没有约定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本案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本合同包含文件:第二条招标文件……”,故该项工程造价作为隐含在固定大包总价中的风险 ,应属于上文中的第二种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理应认定已经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根据公平的原则,工程没有总体完工,已完工程造价中只包含了一部分风险,该部分造价为(776.9-78.19)÷1269×119=65.52万元,故土方工程应扣减造价65.52万元。
已完工程造价应为776.99-78.19-65.52=633.28万元。
三、经验与教训
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填写中的许多问题,不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该高度重视,如本案例中的让利问题可以认为是施工方的陷阱,没有注明让利行为,建设单位也有责任,开标会上可以提出质疑请施工单位给予书面解释,或要求提供总价变更后的造价清单,也可以在合同上约定变更后的造价清单;招标图纸与现实不符时,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包含的内容和不包含的内容;关于投标漏项问题,施工单位应该确保投标人员亲临现场踏勘,一旦漏项风险巨大,以免给后续施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参考文献:
【关键词】合同差异风险探讨
前言
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必须由合同,规范和设计图纸共同定义工作的范围。如果超出合同范围,无论单价还是总价,都必须进行价格调整。
如果变更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以内。总价不会改变。单价合同的实际合同额则根据工程量的变化而产生增减。
这里的关键是定义变更的性质。确定变更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变化还是合同以外的变化。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是不同的。一般理解,总价合同降低了业主的风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应该围绕计价方式的不同来编制。尤其是对于价格调整的部分。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通常有以下三种形式:
虚拟分项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根据项目的性质及特点拟定该项目的主要分项项目构成清单,投标者根据拟定的分项项目清单逐一报价,中标后承包商的报价即为合同单价。计算价格时(包括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的单价(若无此单价则采用市场价)相乘:
支付价款=实际完成的分期工程量*相应的
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的项目愈详尽愈好。
调整标准单价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拟定项目的分项组成,并赋予每个分项标准单价,投标者根据自身情况报价,只需注上标准单价的百分比增减额即可(通常一个分项一个百分比)。中标后的单价清单即为合同价: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愈详尽愈好,标准单价应接近于市场合理价格。
近似工程量法
分项项目构成由有关人员拟定(类似虚拟分项法),但每一分项由工料测量师赋予近似工程量,投标者接近似工程量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但可作为中期会款的参考),在竣工决算时,所有合同文件中的数量均需重新量度。而承包商所报单价是合同的组成,为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的依据: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该合同方式适用于部分设计工作已完成,估计的工程量有一定的可靠性。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设计和施工可搭接,而其缺点在于投标者考虑到工程量的不确定性,可能在某些分项上抬高单价报价,即通常所说的不平衡报价的一种。
需说明的是,在实际中并不一定仅仅采用某一种合同方式或工程量清单形式,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两种及以上相结合的方式。譬如,根据设计的详尽程度,在大部分项目上采用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总价合同,工程量为确定数量。但由于招标时某些项目的工程量还不能完全确定,或由于其他原因,则这此项目可采用暂定数量,即工程量清单采用确定数量和暂定数量相结合的方式。
2合同价格风险分析
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不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和业主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他获得的利益也不一样,同时他们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通过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总合同,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最大,考虑到不确定因素,其在报价过程中可能会抬高某些项的报价。而造价+百分比酬镏金合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最小,业主相应承担大部分风险。对于其他合同形式,业主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如图所示:
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合同总价
根据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合同总价
单位合同
造价+固定酬金
造价+百分比酬金
业主风险
不同合同形式下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
结算时总价包干,但除原图纸清单范围外的工程结算视为工程变更,重新确定单价和工程量并作为结算时的依据。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3、施工承包范围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为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四、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的建议
1、关于价格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2、关于工程量争议。业主基本不承担工程量风险,但业主方应当注意,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草图或方案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
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业主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明确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
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前提
关键词:施工;招标文件;合同适用范围;价款支付;研究
Abstract: with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gradually impl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field play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and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system through continuous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maintenance and safeguard fair and orderly construction market order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 contract bidding documents conditions application and pay the price model research, and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construction;tender documents; The contract scope; Pay the price;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前言
合同制作为项目管理中“四制”之一,通过近些年的不断发展,有效地规范了建设市场秩序,保护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设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合同管理,逐步缩小与国际先进的合同管理水平的差距,我国政府对合同管理工作也相当重视,2007年制订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文件中在以前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条款进行了更新和调整,更符合目前我国工程实际,各行业在其基础之上制订也符合行业特点的施工合同条件。为此,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合同体系,对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由于项目的唯一性、差异性等特点,导致每个项目在制订合同条款时均有所不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价款支付模式,合同类型的选择对工程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2 合同类别及适用范围
2.1 合同类别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2)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3)成本加酬金。
2.2 适用范围
2.2.1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发包人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人、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总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2.2.2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种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2.2.3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但目前流行的主要有如下几种: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此类合同目前采用的较少。
2.3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适用范围
为了增强合同的适用性、便捷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在制订时对此进行了充分考虑,使之适用于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合同条款中涉及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主要有第15.1款“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第15.4款“变更估价原则”、第16.1款“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第17.1款“计量”第17.3款“工程进度付款”。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具体工程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3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3.1 单价合同
对于单价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在向承包人进行支付时,根据监理人确认的工程量,按照合同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单价进行支付。通常按月进行计量和支付,工程完成后进行结算。
3.2 总价合同
(1)总价子目就是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或总额为计量单位、以总价计价的子目,一般用于不能按照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数量的子目。
(2)总价合同中可能在单价子目,单价合同中也可能有总价子目。通用合同条款区别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的计量方式,一方面是为了充分考虑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计量和计价的特点,简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计量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兼顾通用合同条款对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普遍适用性。
(3)总价子目的支付分解有形成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将各个总价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二是对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单价子目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三是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预先确定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将总价子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中),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产生合同约束力。实际支付时,则监理人检查核实其实际形象进度,达到支付分解表的要求后,即可支付经批准的每阶段总价子目的支付金额。第三种方式是比较公平和合理的做法,该方式的支付分解表一般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完成情况,随进度计划的调整,定期进行适当的修正,专用合同条款可以对此补充相应约定。
(4)对施工时间短的总价子目,或材料和工程设备主要由发包人提供的总价子目可不因第16.1款的物价波动而调整其合同价格。不调整物价波动因素的界限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结束语
由于工程项目的唯一性、差别性,导致每个项目的合同管理会存在着区别,为此在选用和制订合同条款时要根据合同项目的特点进行编制, 确保合同的针对性,促进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