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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新晨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第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基金和资金)的拨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和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
第四条基金和资金支出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五条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支付范围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改变支付标准,任何非统筹项目不得在基金中列支,财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凭证,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合法的支出有权不予支付。
第六条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管理。
1、严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管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数据库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修改汇总数据必须依据参保单位或托管机构报送的结算报表,由专人复核后调整。每月社会化发放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与各单位结算后,打印出社会化发放支付表,经经办人、复核负责人签字,基金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基金结算中心向机构划拨资金,保证发放。
2、按月正常与单位结算的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和养老金补发,机关事业单位差额拨付养老金等,由经办机构编制支付结算表,经办人、复核人签名,负责人审批,基金结算中心核对无误后,拨付给参保单位。
3、参保人调出需转移养老金时,由经办人签字、负责人审核后报基金结算中心通过银行汇转,不得提现。省内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基金,省外转移除转关系外划转关系外划转个人帐户储存额。
4、农保参保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退出保险关系,由单位或个人出具退保申请手续,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基金退付。
第七条关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拨付管理
1、严格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正常的医疗费结算(3万元以下)必须附原始发票,与医疗机构、药店结算(10万元以下)必须附结算凭证。经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审核、复核人签字,负责人审批后拨付。
2、医疗保险基金大额费用结算(正常结算3万元以上,药店、医院结算10万元以上)、特殊人员照顾支出、医疗保险基金综合费用支出以及大病救助基金的使用,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需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支付。
3、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拨付,由经办人、复核人共同签字,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其中万元以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基金结算中心支付。
4、涉及到参保人员关系转移,参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第八条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拨付管理
1、严格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失业保险人员数据库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随时调整变化,每月社会化发放的失业金由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并打印出支付情况表,经办人员、复核人员签字,负责人审核,基金结算中心核实后向机构划拨资金。
2、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次性拨付的丧葬恤费用等支出,需由失业职工及其家属提供有效证明,经办机构经办人与其结算后,经复核人、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凭结算手续由基金结算中心拨付。
3、各项培训、职介补贴支出按规定填写补贴申请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门拨款。
4、涉及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的转移,参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办理。
第九条关于再就业资金及托管费使用管理
1、加强再就业和托管资金管理,“三置换一保障”人员、按“56号文件托管”人员生活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邮政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发放数据需由经办机构人员审核、负责人签字,基金中心根据审核无误的发放清单向机构划拨款项。
甲方: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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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甲方为nps支付系统的主体企业,向用户提供全方位的电子商务应用服务;乙方为其电子商务业务的开展加盟nps支付系统,共同致力于开拓电子商务事业,并自愿遵守本协议中各项条款规定。
第一条 nps在线支付的基本服务功能
甲方根据本协议为乙方提供以下各项服务:
1.1 提供网上安全支付服务
乙方的商务网站进行交易所需的在线支付与结算功能,通过nps网上支付系统与银行交换信息,并将银行的确认信息反馈至乙方。
1.2 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为乙方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为消费者的支付信息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通道。
1.3 提供有偿网上广告服务
nps支付系统有极高价值的网上广告位置,乙方可在此以优惠价格(具体价格双方另行协商)享受网上广告服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2.1 负责nps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向乙方提供第一条所述的各项服务。
2.2 签订本协议后,为乙方提供网上支付技术接口文档、操作流程,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接口文档中所述规范进行程序开发,甲方配合乙方进行技术联调。
2.3 负责为乙方设立网上交易查询功能,为乙方提供网上商户信息管理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并支持24小时在线修改、查询的功能。
2.4 按照nps支付系统现行的《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外币结算管理办法》与乙方进行货款结算。
2.5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支付成功后七个工作日内,因乙方所提供服务引起的一切客户投诉,甲方有权冻结该笔交易额或者冻结相同数量的交易额,待乙方妥善处理事件后方可按有关结算规定进行结算,否则,甲方有权将此交易额转回持卡人帐户。
2.6 负责受理涉及nps支付系统支付结算系统出现问题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的纠纷。
2.7 承担乙方交易信息通过nps支付系统安全传输系统出现问题的责任(电信线路及银行系统的问题除外);出现不可抗力(灾害、战争等)造成损失的情况时,甲方免除上述责任,但应对乙方户提供解释并协助乙方寻求补救办法。
2.8 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指定本公司客服专员随时为乙方服务,保证在乙方反馈问题后一个小时内响应。
2.9 乙方业务变更或终止未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未能联系上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对持卡人提出的退款请求(此款未转帐给乙方)进行处理,并将持卡人在乙方网站已提交的订单款项转回持卡人帐户。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责任
【关键词】公务卡强制结算;结算率;政策建议
2011年12月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后,各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制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卡在公务结算中的结算率,但是这种结算大多还是停留在报销环节。受不良征信记录、刷卡消费意愿不强、刷卡环境建设滞后等问题的制约,公务卡强制结算的全面推广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务卡的概念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推出使得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脱离传统的现金收付,不再接触现金,能有效规范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使公务消费更透明。
二、公务卡强制结算的积极意义及作用
(一)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有利于实现财务支出的全过程监督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办公费、劳务费、印刷费、公务接待费等十六项费用支出采取公务卡强制结算,原来采用支票支付的项目可以继续沿用。使用公务卡结算,由于公务卡具有信用卡的性质,能够透支结算,不需持现金支付,报销时公务人员提供POS小票和发票等凭证,并将报销金额直接转入公务卡中,使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而且所开具的发票必须与POS小票一致,就可以实现全过程的监督。
(二)不合理的公务消费受到抑制
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要求涵盖16项公务消费支出采取公务卡透支支付,减少公务消费现金结算,公务支出变得有据可查、有迹可寻,财政资金使用显得更阳光、透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务支出中不合理和不合规的部分,堵住了公务消费现金结算“吃回扣”现象,可以从源头上防范公务支出中的浪费和腐败行为。
(三)公务卡强制制度有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推出,使得财务核算中心人员不再接触现金,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不再需要从银行提取大量现金,避免财务人员在提取和保管现金时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提高了预算单位资金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可以使财务人员从繁杂的现金管理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财务核算工作上,从而促使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财务管理风险及管理成本都将得到有效控制。
(四)公务卡强制制度有利于减少货币投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包括办公费、劳务费、印刷费、公务接待费等16项费用支出采用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这些科目的费用支出基本上涵盖了中央预算单位的绝大多数科目,如果能真正意义上采用公务卡结算,提高公务卡结算率,将会大大减少货币投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目前所倡导的货币电子化、信用化趋势相吻合。
三、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个人资信不足,公务卡申领存在障碍
公务卡的性质为个人信用卡,在申请办理时需要个人征信记录的支持。然而,部分工作人员由于在以往的金融活动中出现还款逾期等导致个人信用记录存在瑕疵,以致于无法申请公务卡,部分公务人员没有公务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推行。
(二)受传统观念制约,刷卡消费意愿不足
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后,各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该通知制定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加紧推进公务卡强制结算步伐,给广大公务人员申请办理了公务卡。但是受传统观念影响,一方面是部分职工虽然办理了公务卡却没有开通,认为银行卡太多,容易丢失,已被他人消费,容易出现风险,导致大量公务卡成为“睡眠卡”;另一方面是职工对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对公务卡结算方式积极性不高,不习惯刷卡消费。
(三)刷卡环境建设滞后制约了公务卡的全面推广应用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劳务费、印刷费、公务接待费等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等消费支出。这些费用开支涉及餐饮、酒店、交通、零售等领域,但从POS机的分布的地域来说,主要分布于一些中大性城市,县域地区分布相对较少;从分布的产业来说,其主要布设在酒店宾馆、购物中心、超市和规模相对较大的零售商店等第三产业,另外,部分行业不通过银行卡办理业务,如火车票、汽车票销售等。往往有POS机的商户价格相对较高,价格相对便宜的商户大多又没有布设POS机,这种配置给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用卡带来极大的不便。
(四)受经济利益的制约,有些商户刷卡意愿不强
公务卡消费结算会给商户带来一定的手续费支出,这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户的利润。商户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希望实行现金交易,从潜意识上不自觉抵制刷卡消费。
四、全面推广公务卡强制结算的政策建议
(一)广泛宣传,提高公民征信意识
中国征信业起步较晚,广大公民的征信管理意识还相对淡薄,在个人信用管理上重视程度不够,应加大征信宣传力度让维护个人征信记录成为广大公民的共识。对于有不良征信记录,经过时间的推移,不良记录已消除的人员应及时为他们办理公务卡,确保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顺畅执行。
(二)注重宣传,提高公务人员对公务卡的认知度
公务卡是国际上公认的解决现金支付问题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目前,美国、加拿大、英国、新加坡等国政府公务人员,都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在本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公务卡推广宣传工作,加强对持卡人安全用卡教育,引导公务人员了解和掌握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目的、意义、操作规则及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提高公务人员对公务卡推行工作的认知程度,创造有利于公务卡推广应用的环境。
(三)提高制度执行力,做到有法必依
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后,各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有关精神,制定了相关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在具体的工作中应该把制定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落实到位,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务卡结算率,起到公务卡本应起到的积极作用。
(四)改善用卡环境,加快机具布网建设
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实施,离不开POS机具等基础设施的大量投入。鉴于目前机具布网不够广、刷卡费率高导致商户刷卡意愿不够等问题,财政部、央行与各商业银行总行、银联总公司等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合理界定银行与商户折扣率,加大POS机具布设力度,提高商家刷卡交易的积极性,为公务卡强制结算的全面推广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姚艳,李海成.高校公务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机对策研究[J].财政税务,2011(6).
[2]李百秀.公务卡结算制度实施中的困境及对策[J].财政税务,2012(3).
资金的安全性保障关系重大,必须要有合法的管理。
利息清算指日可待
陶:客户因进行网络交易而驻留在“支付宝”账号内的资金被我们称为“客户保证金”,其中包括交易双方因纠纷而滞留的款项。这些客户保证金是全额存放在我们的各个合作银行里的,每天大概有4千万。
封:这笔资金产生的利息一直是用户们关系的问题,有些人认为这就是支付宝之所以不收费的根源。
陶:作为在电子支付领域探索2年有余的阿里巴巴公司旗下的支付宝公司,我们郑重承诺不会将客户保证金用于投资等财务运作,以谋取其他利益。所得的利息也足额存放银行,并在其他应付款项中列支,等待国家相关部门的明确政策。据了解,即将出台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会对利息的发放有明确规定,我们会按照规定将支付宝从第一天运作到现在积累的300多万利息全部发放给相应的用户。
周:实际上,第三方机构这种开立支付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的服务已经突破了现有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使第三方机构成为了一种“半金融”机构,这也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了可能性和便利,形成了潜在的金融风险。此前,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许罗德列出支付体系建设的数条政策考虑,其中第一条就是加强对非银行电子支付机构的管理。
建立诚信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时间。
用户有了工行“保镖”
高:常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对于第三方支付并不陌生,尽管贝宝、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已经大大降低了电子交易中产生欺诈行为的概率,但许多人没有意识到,如果这个第三方没有人监管,则随时可以卷钱而逃,买家和卖家同样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周:在管理监测方面,支付宝与中国工商银行已签订了《支付宝客户保证金托管协议》。为什么是“托管”而不是“监管”?首先根据《商业银行法》相关管理规定和当前央行、银监局的规定,银行并不具备对第三方公司的交易行为和资金进行监管的权力。监管是具有处罚权的,而托管不具备,但是托管却有信息公布权。
陶:因此在政策出台前,我们会遵循资金托管的业务规则,对支付宝资金进行管理。支付宝也期盼国家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业务流程。
周:虽然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针对电子支付行业的有效管理办法,但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出台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中,对电子支付行业的资金管理、资金存放银行所得利息等监管进行了严密的规定。
为避免财务黑洞,我们一直在努力。
陶:在法律出台前,支付宝会本着自律、诚信、守法的原则对客户保证金进行审计和信息披露。同时,支付宝也欢迎所有企事业和个人对支付宝客户保证金的非法用途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向社会公告。
信誉与牌照挂钩
周:据央行的计划,为规范支付清算行为而制定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根据《办法》规定,设立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这样一个相对来说比较高的门槛,也拦住了一部分中小规模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