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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利工程技术复杂,安全管理难度大
许多水利工程施工技术复杂,如混凝土大体积高架梁立模、钢筋帮扎、脚手架与浇筑、不稳定基础深坑开挖边坡支撑,基坑地质或地下水突变区域施工等,容易发生倒塌等安全隐患;同时水利工程施工涉及特种作业多,现场集中大量的打桩、土方施工机械、砼拌和、运输、浇筑、起重吊装等机械,安全管理难度大;另外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临时用电安装与维护、电焊气割、金属防腐、挖泥船作业等,许多工序都是以手工作业为主,劳动强度大,增加了施工人员危险性。
1.2施工作业人员素质低
水利工程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大多来自农村,文化程度较低,未受过专业培训,安全技能缺乏,安全意识淡泊,流动性大,现场管理难度大;新工人在上岗前培训不到位,专业技能和安全操作要点实践经验不足,不听从技术人员指导,作业随意,导致“三违”现象是由发生。
1.3水、电和火的管理措施不到位
为保证非汛期正常施工及汛期安全度汛,水利工程施工有导流和度汛要求,但施工现场围堰、导流沟等防洪施工标准底,极易冲毁围堰或导流沟,给工程施工造成损失和安全隐患。再者,临时用电负荷高,用电设备多,现场电路走向多,不按照用电规程操作,用电和配电设施极易发生短路、打火等故障。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由于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施工安全措施经费不明确,支出没有标准,不列开支计划,或投入严重不足,造成安全实际操作落实有难度。水利工程建设多数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施工单位利润空间小,经常挤占安全生产经费;还有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款到位不及时,也影响了安全生产经费的及时投入到位。2.2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没有健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内部管理不到位。需要明确项目部经理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思路,完善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职工的安全素质,现场设置安全设施、制度标志牌的等,项目经理与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这些管理的软件和硬件引起高度的重视,掌握安全生产存在的全面问题,细化责任,落实职责。
2.3社会环境影响
工程施工管理新法律规章的出台,社会需求的高标准,市场竞争和施工环境的变化等,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面临着日益加重的压力,工程市场竞争的激烈导致施工单位降低投标报价,给工程施工造成了安全生产带来隐性影响。
2.4工程本身因素影响
水利工程本身工程规模、水文地质、工程施工难易程度等都会对工程带来施工安全隐患。如施工基础开挖,深度较大,又碰到地质断层或富含水层,存在流沙、塌坡等安全隐患,施工时做施工方案时,要有相应方案,解决好防渗。
2.5施工企业与资质不匹配
目前,在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不少单位和个人通过借用、挂靠资质参与竞标,从而进入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市场。而这些单位大多经济基础薄弱,严重缺乏或没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没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多数为临时招集的民工,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管理措施不能得到保障,施工中所用设备多为临时租用,且所租特种设备基本未经检测、未经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拆装、施工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
3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对策
3.1落实监管职责
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要经常深入工地,对工程项目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保证体系运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进行审核把关;对特种设备年检情况及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进行审核把关;要对施工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等进行审核把关,对查处的问题提出整改通知,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工作;完善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要求,参加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提出建设安全监督报告,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进行整体评价。
3.2完善制度,落实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到实处。总结近年来的经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反之水利施工安全就村扎起问题。详细分解水利工程施工责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权、利并逐级签订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并按责任和协议要求追究违章、违约责任。。3.3注重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培训,分析安全生产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增强参建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人员管理水平,使所有人员通过安全教育及技能教育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不违章作业,做到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施工现场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发现违章立即制止,确保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
3.4加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各种机械、电气焊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取证人员才能上岗作业,做到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和岗位制度,做到专人专要、一机一岗,操纵、装拆、检修必须有持证专业人员完成;各种高压气瓶专人保管发放,减压器应有安全阀,氧气瓶与可燃性乙炔瓶不可同放一处,均居明火10m以上,存放、使用时避免阳光曝晒不得相互碰撞,做好防震垫圈的保护;各式起重机械,牵引及辅助工具标明最大负荷量,超高、底限位以及力矩限位、传感、继电保护、指示器、停靠装置、夹轨器必须灵敏、齐全、可靠,一经发现故障,应由专职人员停机维修。
3.5现场安全用电与防火措施
现场临时用电一定要按施工临时用电和防火平面图布设,不得随意改变或挪动,落实用电与防火责任制,建立易燃、易爆物和强腐蚀介质物品的管理制度。现场临时用电要由专职电工统一布设,临时用电线路全部采用架空,所有用电设备设置配电箱,并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配电箱应装置端正牢固配电箱产品合格,具有防水功能,出入线穿管从下进入,配齐绝缘鞋手套等绝缘工具。加强电气防火重点场所烟火管理,并设置禁止烟火标志。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用电保证体系,在电气装置和线路周围不堆放易燃、易爆和强腐蚀介质,不使用火源。在电气装置相对集中的场所配置绝缘灭火器材,电工每日检查电气设备,禁止使用电炉子、电火锅、室内大功率的灯具等。
3.6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遇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设专人负责。
3.7基础开挖安全措施
基础开挖深度超过2.5m时,根据土质情况,做好放坡处理,坑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和机具,坑边四周设防护栏,并搭设下坑便道;机械挖土操作附近,不得有人工清理土方,基坑四周应挖好排水沟。基坑按安全技术措施设置边坡稳定围护。沟槽深度大于2.5m时应采取人工放坡,使边坡成阶梯,做好支撑;基坑、沟槽地下水位应设专人监控,及时抽水,防止基坑、沟槽侵泡,造成边坡塌方。
4结论
地下铁道以其土地资源利用率高,高效快捷、运输量大等优点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欢迎。国内许多大中城市都开始建设地铁工程。经过几年的发展,地铁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水平不断得以提升,日趋发展成熟。特别是从政府角度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于地铁工程的法律、法规,促进了地铁施工的规范化。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地铁工程迅速推进的同时,地铁施工安全问题还非常严重。由于地铁工程施工特点,使其在安全管理方面极为敏感。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地铁工程安全事故,经事后调查其主要原因都包括前期准备不到位、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不严或者是补救措施不及时等原因。地铁工程中立项、施工设计、施工等重要环节属于管理而出现问题,导致地铁施工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由于地铁工程施工现场往往位于城市中心附近,人群密集,建筑众多,使得地铁工程施工面临着施工条件复杂,施工场地局促等困难。此外,还有许多不可预知的因素对地铁施工安全有着重要影响。21世纪初,北京曾发生过一起严重的地铁施工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导致这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是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漠视,施工没有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违反工作纪律等。血的教训告诫我们,必须严格落实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施工安全。
2地铁施工安全影响因素
分析地铁工程施工安全影响因素繁多,下面就对其中主要因素逐一进行简要分析。
2.1环境方面的影响
地铁施工属于户外工程,自然条件和天气状况等环境因素对于施工过程影响很大。当工程在恶劣的天气条件或不利的施工环境下施工时,引发安全事故的概率就会大幅提升。比如施工现场土壤质地、地下水情况、天气恶劣等都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常见的事故类型包括塌方、渗漏、涌砂等。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但妨碍了工程的正常进行,对现场附近的建筑和群众也有着严重威胁。
2.2施工现场周边情况的影响
地铁工程的实施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保障城市交通通畅,因此,地铁工程往往会途径城市繁华地带。这些地区地上建筑繁多,地面以下也有许许多多的管道、管线,水、电、气等大量城市生活基础设施给地铁施工造成较大的妨碍。在进行地铁施工时,必须小心对已有管线、建筑的破坏,这样不仅会导致经济上的损失,还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煤气管道的泄露和电力线路的破损,所引发的危害是不可想象的。
2.3施工方案方面的影响
由于地铁施工条件的复杂性,使得地铁工程的各个步骤都具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在开展每一项作业前,都要提前制定好科学规范、符合实际情况的施工方案。但由于地铁工程情况复杂,在制定方案时难以将所有因素都考虑详尽,在施工时容易遇到意外情况。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就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所以,设计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尽可能地充分全面的收集现场信息,拿出最妥善的施工方案,并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
2.4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影响
地铁施工涉及到人员、设备、材料等方方面面,大量人员物质集中在施工现场,多道作业同时进行施工,彼此间难免会有干扰,这就需要如果工程管理人员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保障工程进展平稳有序。此外,现场管理也是安全施工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作业安全、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都是地铁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部分。规范化的施工管理,是施工安全的基础保证。
3做好地铁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3.1切实做好前期地质勘测工作
在工程设计阶段,设计人员要对项目选址区域进行全面的地质信息勘察,重点采集施工现场的地质和水文信息,通过对施工地点土壤内部构造、组成颗粒粒径分布、土壤含水量、地质稳定性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同时要对现场地下管线分布情况等相关信息有着较为清晰的掌握,根研判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及变化规律,对地铁工程与管线之间的相对位置进行科学规划和正确选择,确保地铁工程与地下管线及其他建筑设施和谐共处,彼此间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其中,要特别注意周边建筑设施的抗震能力,对于建造年代久远、抗震能力差的建筑,要确保地铁工程在其安全距离以外,防止施工造成的震动对其造成破坏。
3.2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地铁工程是项系统工程。要保障地铁施工安全,就必须采用系统论的方法,成立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办法和保障制度,采用科学的方法排查安全隐患,制定安全预案。同时,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从上到下,将安全目标分解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员,明确责任和完成要求,通过所有人的努力,保障整个体系的安全。
3.3加强施工过程监测
地铁施工是处于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之中。随着工程的推进,整个体系自身及对周围环境的作用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安全情况也随之变动。原本安全的部分也可能变得不安全。因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要利用专门的施工检测技术,对施工过程中项目主体及其周围环境进行全方位监测,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因素。
4结束语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
1.1材料与设备方面
市面上用于电气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种类繁多,当前缺乏针对电气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进行合格性检查的文件。在施工过程中,设备尺寸不合要求、零部件如开关插座质量差、材料强度普遍较弱等问题屡见不鲜,造成漏电现象,破坏了系统的稳定性。这些问题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电气工程的质量,电气工程的整体效率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1.2电线管安装方面
在电线管的铺设和安装过程中,安装人员无视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不注意在电线管安装过程中的一系列注意事项,出现如忽视管壁的厚薄、管子的埋藏深度、金属管毛刺没有处理好、壁管以薄代厚等问题,从而给建筑物带来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1.3导线穿管包扎方面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导线的穿管和包扎不规范,这是因为部分施工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上的要求进行施工,仅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操作,导致留下了安全隐患。
1.4安装防雷装置方面
建筑的防雷装置用于保障电路线路的安全,在现代电气工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重视防雷装置的安装能有效保障建筑物的安全系数。在安装防雷装置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对防雷接地地点不清、防雷设施施工不规范等主观因素,进而在防雷接地的设置上存在问题,建筑物的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2加强电气工程质量控制的对策
电气工程的质量关系到许多方面的利益,并非儿戏。如果简单地将电气工程与科学实验划等号,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为进一步保证电气工程的质量,我们需要从施工的源头开始着手改善。
2.1加强施工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阶段的质量控制
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在电气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关好相关的材料和设备,因为这些材料和设备关乎到整个工程的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对于电气工程中使用到的设备和材料,在进入施工单位前,监理必须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合格,与合同条件和设计条件相符,并签字同意后才能进场。与此同时,安装单位还要在材料设备使用前提交使用审批表,必须严格控制其质量,经过程序审批后才能使用,并且要提供相关的安全证明,如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以及电路图和出厂证明等。
2.2严格把握好电气工程设计和开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在电气工程的设计环节中,要以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为目的,充分做好设计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电气设计的工程招标过程中,结合包括工程和相关设计院的实际情况,对设计院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相结合的筛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在信誉度、业绩、等级较高的设计院。而设计院在进行设计电气工程施工图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满足电气工程设计的需求,做到既要重视施工图纸的质量,又要重视对设计方案的审查。电气工程与建筑工程中的其他工程息息相关,因此,要注重与其他工程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对于施工的材料和设备,在设计时要切实考虑实际的应用状况,用料符合该电气工程的实际需要,活化资金的使用效率。
2.3加强对电气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在电气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电气工程整体的施工质量,其中主要包括施工准备环节、施工阶段以及重点施工环节。因此,对各环节的质量控制的强化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保障电气工程整体的施工质量,在施工准备环节阶段,电气工程施工人员应该做到将施工图纸与工程实际相结合,做到既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又要确保质量体系的完善,避免电气工程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提前做好电气工程的技术交底工作,确保操作流程的规范化,对于电气工程进度计划和人员计划,要做到实时更新。在施工阶段,为确保电气施工阶段的质量体系与国家标准体系和规范相符,施工人员需要以国家电气施工和验收标准规范和及相关法律文件为基础,严格遵循会审后的电气施工图纸进行电气施工。面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及时提出并予以纠正。针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施工实际与施工图纸不符的情况,应尽快征得设计方的同意,及时进行处理。对于电气工程中的每一个工序,都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工作,避免监督重于形式的情况发生。最后在重点施工阶段,严格选取最佳材料和设备,把握好每一道材料质量关。与此同时,对于管件的接驳和电线管的铺设要做好质量控制:电线管的铺设要注意埋管的深度,保证明管和暗管都要顺直;认真而正确安装导线,连接要规范,防止导线受损;注重包扎时的松紧度,不能包扎不紧或不到位;加强防雷装置的安装。
3加强电气工程安全管理的对策
3.1提高电气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电气工程的质量和施工进度与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强弱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提高电气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迫在眉睫。在电气施工中,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施工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施工操作方法和流程,确保施工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2设立和落实有效的预防和管控机制
在对电气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上,责任人要认真把握在施工中的相关操作规范,对施工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提升整体的施工效率。明确项目责任人,做到权责一致,出现问题时及时进行停工整改,进一步确保各项设备的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3.3加强电气工程员工的岗前培训工作
1.外来施工人员的设备安全防护性能差因为缺乏相应的安全保护意识,外来施工人员不注重安全防护工具的质量与更新,与正式的职工相比,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工具防护性能较差,不能有效的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对出现老化现象的安全防护工具进行及时的更换,导致外来施工人员安全事故的时有发生。
2.对外来施工单位资质的把关不严目前,在电力企业作业中,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没有进行严格的检查,出现了很多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与招标时要求的资质不一致的现象,有时候还出现外包单位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情况,违反了电力作业的标准与要求,加大了外来施工人员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了外来施工人员管理的难度。
3.安全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电力企业忽视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机制的重要性,没有建立完善的外来人员安全管理机制,导致在电力作业中缺乏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根据。因为安全管理监督机制的缺乏,电力作业的负责人不能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及时的监督,没能及时发现外来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以及出现的安全问题,不能有效的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的措施
1.在高难度作业中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外来施工人员在电力维修与新高架线作业中的比例比较高,因为外来施工人员没有接受专业的技能培训,因此,在电力维修与新高架线作业时,电力企业需要配置专业的及时人员对外来人员的施工进行专业的技术指导,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施工安全问题,要及时制止解决。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制,将高难度作业中的施工安全责任具体到每个部门或个人,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强化电力作业相关负责人的施工安全意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外来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提高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水平。
2.提升外来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外来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是提升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的重要因素,所以,电力企业在选择外来施工企业时,不仅要注重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素质,还要对外来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有一定的要求。在外来施工人员正式进入施工现场时,要严格测试外来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与文化素养,保证聘用的外来施工人员的技术要求满足施工的要求。对已聘用的外来施工人员,电力企业要定期对其进行技术培训,构建技术交流的平台,提升外来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升整个施工队伍的文化素养,确保电力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培训,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大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的保障。
3.严格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严格的检查,能够有效的保证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提升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的水平。所以,电力企业要严格检查施工现场的指导书和安全责任机制、外来人员的技术水平、外来施工队伍的施工和组织流程、外来施工人员的作业分工等,确保其符合施工的要求,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影响电力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此外,还要检查外来施工人员设备的安全防护性能,及时更换安全防护性能差与发生老化的设备,保证外来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
4.严格管理外包工程采取科学的手段对外包工程进行严格管理,可以确保电力工程的施工安全。电力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工作资质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外来施工人员工作资质的真实性;制定外来施工人员的考核试用机制;针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定奖罚机制,奖励进行优质作业的外来施工人员,惩罚违规操作的外来施工人员,以调动外来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感,提升电力工程的施工质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