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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馆自2009年开馆以来,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长期对社会免费开放,宣传南通文化及女红艺术,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人文与科学精神,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针对自身长处,长期以来,我们一直通过演示、讲解、示范、表演等多种形式普及推广先进社会科学,发放宣传画页20000多张,宣传册15000多本,开展咨询活动15场(次),接待贵宾200多人(次),较好地推广了我馆的社科研究成果。
除了正常的讲解、演示人员,我馆为了提升社科普及活动的质量与深度,特聘了六名高素质、懂专业、德高望重的国家级大师和省级大师;并长期与文化艺术研究部门、政府机关、学校保持着联系与合作。
先后共投入2200万元资金用于博物馆建设,争取上级资金补助20万元,实现了多渠道筹措社科普及活动经费。
今后社科普及工作规划
“青年文明号”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载体。全所现有干部18人,35岁以下13人,占全所72,平均年龄30.6岁。其中党员5人,团员8人;本科及本科在学16人,占全所89,是一支朝气蓬勃、勇于创新、公正执法的年轻队伍。在“青年文明号”这面旗帜的感召下,在地税事业这条征途的凝聚下,在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所青年干部总是焕发着积极向上的朝气,时刻保持燃烧智慧的光芒,释放青春的热情,始终坚持用实力赢得称赞,用实干博得美誉,用温暖凝聚人心。
一、诚信为本,立足本职,争创一流。
作为“青年文明号”,我们始终在各级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一”治税理念,以“诚信、敬业、廉洁、奉献”为宗旨,积极实践“五重五做”创新思路,认真履行“诚信为本,有诺必践,恪尽职守,率先垂范”的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并将争创市级“青年文明号”作为提高效率、提升能力,完善服务、团结协作的不竭动力和有效途径,为我所每名青年搭建起一个展示才华、实现自我的公平舞台。
**税务所自组建至今,曾先后被授予国家级“巾帼建功示范岗”;**县“五四红旗团支部”;**县“精神文明单位”;办税服务场所达标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县“鼓楼大街青年文明号”;市地税系统级“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但我们深知,荣誉永远是新征程的起点。只有立足本职,不断的完善自我,才能更好的践行“积极进取,与时俱进”的行为准则,才能更好的履行“依法征收,有效执行”的工作职责,更好的实践“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宗旨!
二、文明践诺,科学管理,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税收征管一线的“青年文明号”,是为实现“风雨兼程、聚财为民”神圣宗旨,严格执法,科学管理,充分弘扬地税文化,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纳税服务窗口。我所为争创市级“青年文明号”,首先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成立争创领导小组,提出“以奉献扬青春,与地税同进步”的服务口号,并严格制定《纳税服务规范》、《**税务所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等11项规章制度,为推进“依法行政、有效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建立健全工作《规程》。近年来,我们始终以“回馈纳税人100的期望”为切入点,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健全制度是基础,落实规程是关键,提高水平是目标”的工作思路,立足实际,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工作《规程》,分别设置了全程办税、契税征收、发票发售、代开货运发票、代开二手房交易发票等岗位,明确了每个岗位人员的职责,并对旧文书进行了清理,防止新旧混淆,对计算机传递审批、纸质资料传递要求等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而且,为了提高征管水平,我们还推出了纳税人回访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监督机制。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使我们的服务更加规范,更加贴近纳税人的需求。
2、规范服务行为,树立地税一流行风。
为了进一步落实“税收服务观”,我们秉承着那火一般的热情,把“青年文明号”的服务规范贯穿于纳税服务工作全过程,将爱心、热心和耐心融入我们的每一项服务。我所从干部的着装礼仪、服务态度、坐站姿势、电话礼仪、服务时限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并组织干部定期进行礼仪知识的培训,从基础上规范了干部的服务行为,从点滴中营造了良好的服务环境,为树立地税一流行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每当夕阳西下,面对最后一位办税人充满感激的目光,望着办税人满意而归的背影,耳畔还回响着那句由衷的“谢谢”时,“为纳税人服务,为纳税人服好务”的思想深深扎根在了每名干部的心中。
3、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使纳税服务工作更加系统化。除全所干部挂牌上岗外,在每个窗口前还摆放标示,我们还利用滚动屏、触摸屏和青年文明号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了行风建设的具体内容和制度,明示了“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明晰了收费标准、服务时限、服务标准、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监督举报电话;同时,也可根据我局的工作需要随时向纳税人插播重要信息并提供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材料等内容。政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充
分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效率为先”的纳税服务理念。
三、开拓创新,阳光服务,构建和谐有序的征纳环境。
**故有“北京山水大观,首都郊野公园”之称,三面环山,地域面积广,但税源数量相对贫乏,征收难度大,这些不利因素直接影响到全局的税款征收。为此,我局提出“向环境要税收,向服务
要税收”的口号。我所积极响应局党组的号召,始终紧紧抓住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这一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细节,不断创新活动方式,不断丰富活动内涵,全方位拓展服务渠道。我们利用本单位青年人多、热情高、干劲足、不怕苦的特点,在纳税服务这一特殊工作岗位上率先推出了“阳光服务二三六工程”,从而丰富了纳税服务工作的载体,延伸了纳税服务工作的内涵,作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争创者之一,我们成就了纳税服务有为之所。
(一)两条咨询热线:即开通了自动语音功能的**纳税服务热线的远程坐席和专人职守的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科学化、精细化的深度管理,全面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了规范、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主要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查询服务,受理涉税举报和违规投诉,通过接收传真和留言功能提供24小时系统自动受理服务,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随时通过系统的发送传真功能和播放录音功能获取自己所需要的税收资料;纳税咨询服务热线专为纳税人进行业务咨询而开设,由两名专业骨干专门接听,八小时随时畅通解答纳税人疑问,成为税收政策宣传和税企信息沟通的又一纽带。
(二)开辟三条绿色通道:残疾人绿色服务通道;纳税信誉a级企业绿色服务通道;下岗职工办税绿色服务通道。
1、残疾人绿色服务通道。服务是公务机关和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作为窗口行业的税务部门,更要强化“服务惟先”的思想观念。服务工作做得好,税收任务也就自然完成得好。自我所成立以来,本着“情为残疾人所系,利为残疾人所谋,权为残疾人所用”的原则,推出了“残疾人档案”制度,并对其定期走访,提出三项承诺:一是电话预约上门服务;二是在提供的涉税资料准备齐全的前提下优先代办各种涉税事宜;三是以共青团组织名义负责具体实施,保证此项活动不断线。这项活动的开展,让广大残疾人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电视台在获悉此事后也对此进行了深入报道,在群众中引起了极大反响。
2、纳税信誉a级企业绿色服务通道。纳税信誉a级企业经营稳定,年纳税额较大,相关涉税业务复杂。为a级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是保证税收收入完成的关键。据此,我所开通了a级企业绿色服务通道,并设立了a级企业服务小组,负责对其办理涉税事宜进行全程服务指引,全程业务指导,实现了优质高效的服务,在赢得a级企业极大好评的同时也带动一般企业的诚信纳税意识。
3、下岗职工办税绿色服务通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们有专人负责为下岗职工提供税收服务,凡是下工职工持有有关证明,既可享受到绿色通道的服务:各项减免审批将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缩短一半,下岗职工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得到了优质高效的服务,感受到了切实的实惠。
以上三条绿色通道的开通,既加强了税企之间的联系,又做到及时掌握重点税源户的实际经营情况,从而丰富了纳税服务工作的载体,延伸了纳税服务工作的内涵,使我们的纳税服务有侧重、税收征管做有重点。
(三)创品牌服务,实行六个拓展。即:
1、从服务厅内向服务厅外拓展。税务工作者,是税法的执行者,更是税法的宣传者,在做好本职工作、依法征税之余应该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回馈社会,这是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也是社会赋予我们的责任。为了让税法进入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我们在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面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工程,发放于工商局登记窗口、房土局交易所等处,开展上门服务和小区集中服务,所内12名青年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多次走入社区为居民普及税法知识、发放税法宣传资料。
2、从八小时内向八小时外拓展。“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是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体现,也是“青年文明号”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我们始终本着“纳税人利益无小事”的原则,从细微做起,实行征期中午和双休日值班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了准确、高效、便捷、完备的服务。
3、从单一服务向全方位服务拓展。(1)加大硬件投资力度,全面改善办公环境,配备了休息椅、饮水机、宣传栏等,给纳税人以“家”的感觉,积极营造“温馨服务厅”。(2)为了解决部分不具备在单位或家里上网申报或政策查询的纳税人的困难,**税务所在大厅设立了1台自助上网申报计算机,并有专人负责辅导纳税人上机操作。(3)为进一步营造和谐的纳税环境,拉近税企间的距离,县局协调两家税控服务商进驻服务大厅,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提升整体的服务品位。
4、从硬件服务向软件服务拓展。为进一步夯实青年文明号的文化内涵,不断深化纳税服务内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切实方便纳税人,同时缓解征收窗口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首席咨询台进驻大厅,建立了所长值班制度,开辟了党员示范岗和团员窗口,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原则,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切实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5、从“以征收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拓展。为了保证给纳税人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打造廉洁、高效、依法行政的服务型单位,我们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出发点,牢固树立为绿色**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率先开展了“综合办税服务窗口”,首次推出的全程办税服务事项35项,负责行政审批全过程的受理、承办、回复等办税服务工作,形成了全方位、多功能的纳税服务模式,为纳税人提供了便捷、优质的全过程服务,在行政中心27家单位考核评比中多次夺得**名。
6、从日常服务向高质量服务拓展。为逐步降低窗口工作差错率,我们结合纳税服务实际情况,多次组织所里有经验的专业骨干讲解具体事例、交流服务体会,并在厅内设置纳税人意见箱、定期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人反馈意见单”,征求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从而不断提高青年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
“阳光服务二三六工程”的推出,一方面切实方便了纳税人,使纳税人能够享受到温馨而个性化的服务;另一方面也激发了青年干部的工作热情,纳税服务理念得到了进一步升华。
四、率先垂范,团结协作,以青年志愿活动促文明创建。
创建“青年文明号”要以倡导高度的职业文明为核心,要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同时更要充分发挥青年人的聪明才智,最大限度的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当一个组织一个团队,拥有同一种精神风貌,同一种价值取向的时候,这个集体必将形成合力,无往不胜。**税务所人员年纪轻,思维活跃,面对艰巨的工作任务,必须又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来支撑。因此,我们确立了“诚信、敬业、廉洁、奉献”的“青年文明号”战略发展思路。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逐步展现团结、和谐、奋进的一流的地税干部新形象。
(一)形成合力,打造学习型组织
1、所务会学习交流制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实施文化育人,才能成为“学习型”的精品团队。我所的举措简单实效:每周所长协调会、每季组长汇报会,重点月份每天下午实施小教员制度,每季度“岗位轮换”,每两个人结成“一帮一”互助小组,坚持不懈,集思广益,在学习中求发展,在学习中求进取,在学习中求创新,使“团结进取、学习创新、敢为人先、勇创一流”精神成为传统并得以沉淀,实现了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学知识、比素质”则成为为我所的良好集体风尚。
2、所长谈心制度。平等与互信是人与人团结协作的重要前提,尊重与理解是人与人沟通交往的重要纽带。我所始终以“群策群力、营造**氛围”为中心目标,制定了所长与干部谈心制度,制度的实施得到了所内干部的积极响应。及时、适宜的沟通与反馈,调动了所内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呈现出“积极向上、热情肯干、团结互助”的工作氛围。
(二)加强党团建设,弘扬时代文明。
我所紧紧围绕窗口服务工作的特点,始终将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水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开展多项“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为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和“爱国、敬业、为民”意识,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组织了庄严的团员宣誓活动;为了给青年干部搭建起展示才华的平台,建立了内容丰富的党员档案、团员档案;为了鼓励青年干部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开展了题为“向纳税人致敬,弘扬地税文化”的征文评比活动和“学身边先进人物”、“争当青年岗位能手”、“争当服务标兵”等形式多样的团队活动。通过开展各项党团活动,多层面的“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已经与税收中心工作紧密融合,大家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得到双重提高,“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得到不断巩固、“以奉献扬青春,与地税同进步”的文化理念得到不断升华。
长期的教育和锻炼,为我们的集体培养了众多的青年先进典型:红旗标兵曹军英、先进党员丁得强、优秀团员曹雨、微笑天使果素仿,他们认真钻研业务,将人性化管理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积极向周围同事传授服务经验,带动周围同志共同做好窗口服务工作。积极与纳税人沟通,多次艺术性的解决了征纳双方的矛盾,赢得了纳税人的交口称赞。以自己的诚心、耐心、热心和爱心赢得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多次受到纳税人的表扬。
**税务所的工作辛苦,但他却是培养干部的最佳摇篮,我所先后为其他部门输送了10名优秀干部,各个是岗位的骨干,先后有2名同志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去年,2名同志入选了**地税局人才库。
(三)热心公益事业,争做青年先锋。
献爱心,热心公益事业,是“青年文明号”先进集体的一项传统。我们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以自己的绵薄之力,汇聚整个社会的新风尚。在每年的植树造林活动中,在学雷锋义务税法宣传中,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捐款捐物中,在资助两名山区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等活动中,都可以看到我所干部的身影。也许这些事情不够轰轰烈烈,但却体现了一个优秀青年全体应有的素质。集体共同的参与和体验,使同志们加深了彼此间的了解和理解,年轻而活跃的心,激荡起热爱生活、热爱工作、热爱集体的脉搏。
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动态管理和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现将2021年度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动态管理和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动态管理
(一) 动态管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已获认定的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秀团队,及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综合服务基地。
(二) 动态管理考核内容
1.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秀团队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募资进展情况、投资进展情况、退出情况、效益情况、管理情况,以及围绕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供应链(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50条重点产业链目录见附件5)提升等开展投资的典型案例等。
2.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综合服务基地主要考核内容包括集聚创投机构情况、创业投资发挥作用情况、创业投资扶持举措落实情况,以及区域内创业投资服务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供应链提升的典型案例等。
(三)动态管理考核组织安排
1.总结自评。请各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组织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所有获认定单位根据动态管理考核内容开展自评,全面总结梳理2020年度运行情况,填写总结自评表(见附件2-4)并加盖公章,收全后于6月23日前报我委。请市属单位将总结自评表于6月23日前直接报我委。
2.现场考察。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度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工作总体安排,会同我委对已获认定单位运行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或“双随机”抽查。
3.综合评议。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总结自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动态管理考核结果。由于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被追究法律责任或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部分考核指标未能达到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认定标准的,给予一年观察期,连续两年未能达到认定标准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4.公示。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公示考核不合格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取消相应称号。
二、2021年度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申报认定
(一)申报要求
1.认定范围和条件、认定程序和要求均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2.各区拟申报的创投企业、团队和载体按照《暂行办法》准备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提交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市属单位申报材料报送我委。申报载止日期为6月18日,以送达日期或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3.发起募集或管理创投资本规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可同时申报省级创业投资示范企业或品牌领军企业。创业投资载体可同时申报省级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或集聚发展示范区。
已获认定的省级创业投资示范企业可申报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已获认定的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可申报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
4.发起募集或管理的创投资本规模未达到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或示范企业申报条件,但细分领域投资成效突出的创投企业,可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
创业投资企业中细分领域投资成效突出,且相对独立运作、具有明确团队负责人的各管理团队,可分别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
(二)申报认定工作组织安排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对辖内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符合《暂行办法》及本通知有关申报要求的,请于6月23日前将正式行文出具的推荐意见及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报我委,我委将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按《暂行办法》开展有关工作。
附件:1.《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9〕1号)
2.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示范企业跟踪考核总结自评表
3.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跟踪考核总结自评表
4.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综合服务基地跟踪考核总结自评表
5.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50条重点产业链目录
(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1、项目常年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周期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后(需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一、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扶持建设50个依托中职学校、整合行业企业资源、服务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的产学研联合体。产学研联合体依托专业建设,以产教研结合为切入点,充分利用学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各自优势,把学校教育与生产、科研实践有机结合,建成当地新型产品研制基地、技术转移和推广中心,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龙头、以研发为支撑、以效益为目标、与现代市场经济相符的技术创新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学校教产结合水平和工艺革新、技术研发能力,鼓励学校教师创新发明,推动职业学校课程改革,不断推进中职教育适应产业和企业的转型升级需求。
二、申报条件
1.高度重视产学研联合工作。成立由校领导、科研院所专家、企业负责人组成的产学研联合体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2.具备良好的产学研联合基础。联合体拥有1个以上特色鲜明、与当地主导产业紧密结合的主体专业或专业集群,该专业须为省级示范专业,并建有省级及以上实训基地;参与联合体的科研院所应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能为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良好的研发条件,参与联合体的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能及时有效地将研发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联合体内部形成长期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在专业教学、项目研究、产品开发、成果推广等方面有实质性合作内容;联合体有能基本满足产、学、研需要的研发场所、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和专项资金。研发场所和生产场地总和不少于2000平方米,设备价值不少于500万元。
3.拥有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产学研团队。产学研团队整合行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力量,聘请社会能工巧匠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从行业企业及科研院所聘请的人员应占产学研团队的30%以上,其中60%以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至少有一名享有专利权或是某一领域的权威专家。
4.有稳健的产学研联合体运行机制。有明确的产学研合作工作计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当;有切实可行的产学研联合体章程,有符合相应行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培训方案;已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机制,参与联合体的学校、企业及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技术研发、成品生产、利益分配、风险防范等措施清晰明确。
5.有效开展产学研活动。依托中职学校实训基地组建生产型车间或公司,开展专业教学、产品生产和技术研发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生产性实习,每年能为50名以上的学生提供岗位实践锻炼;开展产品生产或对外服务,其中50%以上的生产或服务有师生参加;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技术研发,积极为当地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6.有一定的研发成果。至少完成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生产工艺改进或新技术推广,研发产品或技术革新具有当地先进水平,社会认可度高,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申报程序
申报中等职业教育产学研联合体的中职学校,应对照申报条件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择优推荐,并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在各地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评委会,以“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