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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许多大中城市的发展更是迅猛,城乡差别逐渐拉大。城市中高质量的生活、高水平的工资、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使城市人口(特别是大城市人口)急剧增加。伴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中国城市化水平从1999年的13.2%上升到目前的40%左右,中国现在已经处于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时期(郑杭生,2002)。众所周知,中国属于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国家,特别是建国以来实行的“以农养工”政策和奉行的“唯工业化”理论使中国的城乡差距逐渐拉大(见图1)。2000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之比逐渐拉大,2005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之比已达3.22∶1。中国城乡之间的基尼系数也逐渐拉大,据世界银行《2000年世界发展指标》统计,1998年中国城乡之间的基尼系数已达0.403。与此同时,一些制度性的不平等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差别,农民的弱势地位逐渐显现。如果考虑水电、交通、文教卫生、社会保障等差别,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实际已达6∶1左右,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仅为1.5∶1。在这些制度性的不平等中,城乡之间社会保障的差别最为显著。很多人认为,在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城乡居民间的社会保障的不公平格局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城乡之间社会保障水平的不公平程度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农村居民老龄化趋势较城市严重,而其养老保险覆盖率却低于城市。2000年农村老龄人口(65岁以上)已达7.36%,高于城市的6.29%。而农村的养老保险覆盖率2000年仅为7.64%,且有逐年降低之势,2003年仅为7.06%,2005年为7.3%,大大低于城市的31.1%(用2005年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城市总人口)(见图2)。
2.农村居民患病率较高而享有医疗保险的程度却很低。国家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城市、农村在利用卫生服务上存在明显差异,农民缺乏医疗保险,而经济条件差是影响卫生利用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表明,未就诊率、未住院率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降低。2003年以来,国家加快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截至2005年末,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已接近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见图3)。但由于城镇居民还有很多其他性质的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尚需进一步推进,致使城乡之间的医疗保险差距仍然存在。
3.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不足,导致农村居民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于城市居民。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显示,乡村文盲人口为6665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8.25%,是城镇文盲人口的3.62倍。国研网数据中心整理的一份《2002年各地乡村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人口》的数据显示,中国乡村6岁及以上的人口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93.43%,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农村总人口的12.87%,其中女性文盲率更高,占农村女性人口的18.4%(见图4)。
城乡差距拉大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但如果放任城乡差距扩大,超过一定的警戒线,就会使农村劳动力(包括非剩余劳动力)盲目流向城市,超过城市化的发展水平。这样一方面会造成城市的就业压力、社会秩序混乱;另一方面会使农村劳动力急剧减少、农村生产力快速下滑。农业是工业的基础,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我们不但要重视城市的发展,还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技术解决好三农问题。而构建适合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了城乡差距、避免了劳动力的盲目流动。但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状况堪忧。现阶段探讨缩小城乡差距、构建适合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利于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有的学者认为,城市化会非常有效率地吸收农村最优良的“资产”(年轻人、身体健康的职工、好的企业、在市区买得起房的有钱人)。如何解决城市化的外部不经济,解决农民负担的问题和降低制度化的不公平;如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进而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呢?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政府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对农民实行“反哺”,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体系。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满足农民的需要,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解决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目标群体界定模糊
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明确界定受益群体,将受益群体简单地界定为农村居民,而没有注意到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农村居民存在分化:即包括在城市工作较为稳定的农民工家庭、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和纯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前三部分人已非实际意义上的农民,他们实际属于农民向市民的过渡群体。我们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将前三部分人排除在外,他们应属于中间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建立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与城市化进程中居民的分化相一致的,是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现行体制缺乏强制性,导致覆盖面不足、农民参保率较低
现行的农村养老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都采取农民自愿参与的原则,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减少贫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负担。但这种做法却使农民参保率很低(特别是养老保险),它仅保障了一小部分富裕农民,大多数农民仍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这种做法对解决城乡差距收效甚微。
(三)政府职能严重缺位、地方政府负担过大从而引起政府的转移支付有名无实
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方面,中央仅给予政策支持而无财政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仅对西部12省参保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0元;在社会救助中(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和救灾救济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但存在保障水平过低、保障覆盖面过窄、许多该保的农民没有受益等情况。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和集体负担过重,很多承诺难以兑现,使农村社会保障几乎变为个人自愿的商业保险。在人均GDP在1000美元~3000美元的时候最容易出现社会问题。而农村贫困居民作为中国社会底层的最低点,是最脆弱的环节,中央政府应对其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其最低的保障水平,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政府对教育的投入缺乏制度性的约束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能促进城市化的发展,但现阶段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严重影响了流入城市农民的自身收入水平和他们对城市化的贡献程度。笔者认为,加强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居民的受教育水平是促进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现在政府对农村居民的教育投入(除九年义务教育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应将农村教育扶持计划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形成对教育投入的制度性约束。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须遵循的原则
1.“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原则,加大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建设刻不容缓,实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原则,提高低收入水平的居民的抗风险能力。政府可以通过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低水平缴费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措施推进强制性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
2.“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在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今天,应增强整个农村地区的抗震能力、维系社会和平。同时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应实行低水平的原则。
3.实行“家庭账户”的原则。“家庭账户”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将养老、医疗、教育等个人所缴纳的资金合并为一个账户;二是所有家庭成员共用一个账户。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推行“家庭账户”的原因有:(1)农村居民的缴费水平普遍较低、保险金的抗风险能力较差,采用“家庭账户”可以增强整个家庭的抗风险能力。(2)将多个保险账户合并为一个,居民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居民的参保积极性。(3)降低逆向选择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实施“家庭账户”客观上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机构必须合并为一个,改变现在多个部门管理的现象。
4.实行“多层次”的原则。所谓“多层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涵义:一是从全国范围来看,东、中、西部的农民收入差距很大,应使各地区农民的缴费水平与其收入水平相对应;二是从具体的地区来看,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有扩大的趋势,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1978年为0.21,1995年上升到0.34,而城市居民1999年的基尼系数仅为0.295,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大大高于城市居民(曾湘泉、郑功成,2002),因此,应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村居民实行不同的缴费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1.农村养老保险。(1)具体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长寿老年人津贴(75岁及以上)及贫困居民养老保险。按家庭人均收入是否高于地区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来看,高于地区平均收入水平的家庭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否则进入贫困居民养老保险。国家、地方、集体缴费进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进入家庭账户,国家对贫困居民的补助也进入其家庭账户。对高龄人口提供较低水平的普遍养老金计划有助于抵抗农村的老年风险,这在国际上也是许多国家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采取每月为其发放一定金额的代用券,具体由其自己选择多少用来支付食物,多少用来支付医疗。(2)缴费年限。由于农村养老保险水平较低,要抵抗农村老年风险,缴费年限应相应延长,以20年~25年为宜。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为缴费年限较长的居民提供较高的保障水平。(3)提高缴费水平。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缴费水平过低,以养老保险为例:养老保险缴费设2元~20元共10档,但在执行中很多居民都选择最低档(每月2元)。据民政部测算,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几乎没有什么抗风险的能力。因此,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应将贫困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与一般居民分开,对其实行减免政策,同时对一般居民实行特定的缴费率,不再分档。(4)相关配套措施。第一,弱化土地养老的功能,允许农民自行出租、转卖自己的土地,便于农民向城市流动,加快城市化的步伐。第二,注重家庭养老的功能,在农村宣传孝文化。对孝顺老人的年轻人实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优先雇佣这样的年轻人。针对现阶段农民收入低、国家财政支持有限的特点,家庭养老方式仍然不能放弃,甚至在一定时期内仍将成为农村的主要养老形式,而政府主办的农村养老保险则应作为必要的补充(见图5)。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具体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和长寿老年人的医疗救助)和慢性病、地方病防治三项内容。在制度构建中,应放弃只保大病的思想,注重对慢性病、地方病的防治。同时每次医药费超过50元就可报销,报销比例可按医药费的多少制定不同层次,药费越高,报销比例越大。基本医疗保险和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的目标群体的界定和缴费方式与养老保险一致,只是其缴费水平应低于养老保险。笔者认为,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政府的财政支持应向慢性病、地方病倾斜。农村人口的慢性病如乙肝、肺结核严重威胁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乙肝主要通过母婴传染,如不及时做好防治工作,将严重影响中国居民的健康水平。所以国家应加大力度防治,在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提高中国居民的整体素质。(2)相关配套措施。第一,加快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在村一级建立卫生室,乡级建立卫生所,由卫生所的医生负责培训卫生室的医疗人员。这两级卫生部门主要治疗小病、地方病和慢性病,为村民提供便利。第二,降低药品流通价格,严把药品价格关,严厉打击药品回扣问题。同时居民看病免收挂号费、门诊费仅收50%,这些措施对小病和慢性病人更具有吸引力。第三,鼓励非盈利组织及私人建立慢性病、地方病人救助中心,减少慢性病的发病率。第四,简化报销手续,一切以方便居民为宜。
3.社会救助。农民有土地可以依附,所以农村社会救助应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农村的救助主要针对“五保户”、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居民。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注重开发式扶贫,让农民自强自立,争取自己脱贫。政府可以提供低息贷款、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鼓励其自主创业。
4.农村教育扶持计划。政府对贫困农民的救助应逐渐转移到教育扶持上来,加大教育投入将成为政府加大农村投入项目中“收益率”最高的项目。农村教育扶持计划包括以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计划、中高等教育扶持计划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三项内容。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中、高等教育的投入。国家对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2000元以下读高中的孩子减免部分学费,对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944元以下读高中的孩子减免其全部学费;为人均年纯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家庭读大学的孩子减免部分学费,在2000元以下读大学的孩子减免全部学费。同时还应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些勤工俭学的机会。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个人缴费,地方、集体投入资金建立并维持其日常开支的方式运行。
四、结论
鉴于中国现在的经济实力和农村居民的接受能力,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项目的实施应是渐进的,应根据居民对具体项目的需求程度来确定。同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不能仅仅囿于农村的范围,还需要从战略的高度来审视,包括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等内在的综合制度改革的推进。另一方面,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还要分别从农村和城市两方面入手,在城市应“扩需”,在农村应“减员”。“扩需”主要是指在城市里应加快工业化的进程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容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减员”主要是指在农村应加大农业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以减少农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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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世界对印度的关注明显增加了,这不仅是因为印度的经济发展正在创造“印度崛起” 的奇迹和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计算机软件出口大国的地位,更加引人注目的是印度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从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印度的经济增长显著提高,但是其国内人口众多且贫富差距悬殊则是一个基本的国情。基于这一点,印度政府实施了关注民生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了印度社治安的良好状况,实现了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
一、印度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点
印度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即公共分配系统、对农民的保障措施以及社会保险措施。
公共分配系统,是指在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建立平价商店,主要内容就是由国家在财政上给予补贴,用于专门向低收入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政府规定,当局会定期向低收入居民发放平价超市的购物卡,这些贫困居民可以持卡到平价商店进行购物。到目前为止,印度的平价商店主要供应的生活必需品有以下7种:小麦、大米、白糖﹑食用油、布匹、煤炭和煤油,甚至有的还会供应茶叶、肥皂、火柴、食盐以及豆类等重要生活品。为了这一系统的正常运转,印度政府每年拨出巨款进行补贴以起到保障作用,同时,为了对公共分配系统进行监督,还专门成立了消费监督委员会。印度的公共分配系统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深受低收入平民百姓的欢迎。它既有利于低收入的消费者,也有利于生产者——通过该系统,一方面使低收入消费者获得平价商品,另一方面使生产者获得政府的支持价格和稳定的国家市场。
印度的农业工人大部分由经济和社会落后阶层所组成,是农村中最贫弱的一部分人,鉴于此,印度政府采取了一些专门针对农业工人的保障性措施,主要包括:(1)最低工资保障。1948年印度中央政府通过最低工资法,并要求各邦政府在三年内规定出农业工人的最低工资。(2)其它法定措施。主要有:在各邦通过和实施了《租佃法》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另外,为了将剩余的土地依该法分配给无地劳动者,邦政府还制定了土地占有最高限额的法令。(3)农村建立农业合作社组织得到了国家的鼓励,该农业合作社组织主要是在农闲季节向农业工人提供良好的就业机会。从总体来看,以上对农业工人的保障措施可以说是为保护印度社会中的贫弱阶层提供了法律和政策基础,其积极意义是不容小视的。
印度的社会保险措施,是印度社会保障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疾病、事故和养老方面三个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受益者涵盖全体国民。印度相继颁布了大概100多个涉及劳动保护的法规,在工资的待遇和工作的时间以及劳动环境等诸多方面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有了这些社会保障法令和相关辅助政策的保护,在医疗、养老、就业等方面的基本权利生活在印度的人们都得到了基本满足。
1、医疗方面。自印度1947年独立以来,几乎免费的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在印度逐步建立起来。1949年印度通过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所有国民都享有免费医疗”。为切实推行这一政策,印度政府做出了很多相应的努力。第一,所有来印度政府医院看病的病人,不分国籍和贫富,都享受免费医疗,关于免费项目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治疗费以及急诊抢救费,除此以外,甚至住院病人的伙食费也会减免。
2、养老方面。在印度老人是享有特殊地位的群体,所以印度制定了多种法令目的就是保障老人的老年生活。如,在印度法律中就明确规定了对65岁以上的生活贫困的老人政府每月可发放相应的老年人津贴和免费的大米与面粉作为他们的生活保障;在出行方面60岁以上老人还可享受到国家的优惠;在家庭中,立法规定如果子女遗弃了老年的父母,将会以监禁和罚款作为惩罚。
3、就业方面。促进就业是印度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认为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目标就是就业的情况;二是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就业和脱贫工作相结合的重要性;三是要想促进农村居民就业就必须有立法的保证。印度法律规定,每个邦政府在每一个财政年度内,应当为该邦所有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供不少于100天的就业保障和薪水保障,明确指出员工的每日工资标准不低于60卢比,必须按周支付工资,如有特殊情况,也必须在完成工作任务之日起的两周内进行支付。值得一提的是,该项目的资金90%来自中央政府。
除了上述的三个主要方面,印度的教育也是值得一提的。印度的大学被称为“穷人俱乐部”:在印度上大学的学费是很低的,相当于人民币40元,所以即使是穷人,印度的学生大都也能付得起学费。另外,因为印度大学生享受国家的很多福利,所以对于穷人来说进大学才是能够在生活费用奇高的大城市站住脚的不错捷径。此外,大学生坐汽车火车飞机等都享受优惠。上大学对穷人来说,是进城的门票和福利,上大学等于拿生活补贴。
二、印度社会保障体系的启示意义
党的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社会状况复杂,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参考,所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所以国家需要加大力度去改进和完善。我国和印度都是地处亚洲的发展中国家;都有大规模的人口数量;都具有多民族、多语言、多宗教等特点;都在取得经济的迅速发展;等等。因此,对于印度的社会保障体制,我国有借鉴或参考之处。
(一)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以社会公平与公正为原则,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国家支付大量社会保障资金与社会保障分配不均衡的矛盾。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单一,主要依靠国家和企业担负,导致国家财政困难,企业发展缓慢,职工社会保险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更存在分配不均状况,城乡之间﹑地域之间以及行业之间的差别太大,有违社会的公允。另外,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执行部门多元化,缺乏统一的制约机制,造成管理的随意性与混乱性,降低了保障的能力。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政府就必须拓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渠道,采取措施确保社会公平,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首先,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的财政能力是有限的,社会保障资金大部分由国家支付不利于经济的发展。鼓励个人参加专项储蓄性保险,鼓励社会捐助,鼓励创办非政治性民间慈善机构,建立合理的资金筹集机构和有效的费用约束机制。其次,我国社会保障的对象单一,只限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职工,他们占全国人口的不到四分之一,却享受高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福利待遇,造成社会不平等。
(二)加大力度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
我国是人口大国,尤其是农业人口大国。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却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系以外。所以,我国政府要加大力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这个过程中,要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克服以往急功近利、只顾眼前的做法,长期坚定不移地贯彻具体政策,制定总体规划,从长计议,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落后的局面。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普遍存在着“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现象,因病返贫的情况司空见惯。在此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制定农村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受保险人的范围、缴纳保险费的数额以及待遇标准等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由国家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形成专项基金,农民在就医时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药费,这样就使得具体实施农村医疗保障过程中有法可依,避免执行的随意性。国家要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制止“乱收费、高收费”的不良现象;建立贫困农民医疗救助制度,让每位农民都不会因为贫困而放弃治疗。
我国的农村教育问题是一个关乎国家前途的大问题。目前,我国的农村教育是相对落后的,表现为:教学设施不齐全﹑教育水平低下﹑辍学现象严重﹑考上大学无力支付学费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应采取一些相应措施。要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投资,提高农村学校的办学质量;提高师资力量,引进先进的教学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强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对非法使用童工的企业或个体户实行严厉惩罚;对考入大学的贫困生,国家应对学生实施引导,并提供一定的助学补助,保证每个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三)把城市就业问题列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获得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显著提高,但失业问题也伴随而来。我国在失业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失业率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而增长﹑失业人群逐步年轻化﹑经济增长所创造的就业机会远消化不了新增的失业人数等等。为了减轻失业给整个社会所带来的压力,国家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推行失业保险制度。失业后无保障是一个现实问题,失业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调整失业者的就业心态,有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后,一些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技能的失业者会选择退出劳动力市场。
加快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城市之外开辟和拓展就业新空间。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效率,可以减少下岗人员的数量,增加劳动力的需求量;在城乡交界处发展小城镇,不仅可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且也能吸引一部分城市失业人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城市就业压力。
开办职业培训班,提高劳动者素质。现在就业还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人才相对过剩,即企业招不到对口的人才。就这个问题,国家应提倡开办各种职业培训班,培养专职人才。劳动者专业素质提高了,企业的需求也就满足了,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失业的压力。
积极鼓励对外劳务输出。我国劳动力过剩,但一些发达国家却出现劳动力短缺的状况,对外劳务输出既能缓解国内就业压力,同时还可以赚取外汇,并且对树立国际形象,提高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总而言之,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而印度作为一个和我国有诸多相似点的国家,有着令世界各国都刮目相看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印度社会保障体系的可取之处,以达到完善自身的目的。
(作者:燕山大学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
注释:
印度的就业政策与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构建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失地农民已成为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必须要正视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
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保障水平较低、保障覆盖面过窄、保障内容比较单一、保障资金缺口较大以及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保障配套措施等问题。由于全国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失地农民基本享受了医疗保险,但是,失地农民缺乏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保障及失业保险保障等。随着失地农民数量剧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开始受到社会的重视,一些大中城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涉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即使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规定,由于其条例、规章效力较低,其覆盖面过窄,并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及长远生计,失地农民仍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他们在城市中仍然受到种种不平等待遇,甚至被歧视,生活极不稳定,无法抵御失去土地给他们带来的各种生活风险,真正成了所谓的“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本”的“四无农民”。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征地补偿范围过于狭窄、补偿标准偏低。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四个部分,然而,实践表明,现行征地补偿范围过于狭窄,补偿标准和水平明显偏低,因为此补偿标准仅仅是以按种植粮食作物的年产值来计算的,没有考虑到部分地区被征用的土地绝大部分是种植经济效益较高的花卉、苗木、蔬菜等经济作物,也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发展已从农业转到了非农产业,以及社会保障由农村传统的土地保障转向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等实际变化。
征地补偿管理费混乱、分配不合理。土地征收补偿是征地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清和土地产权界定模糊,导致征地补偿费管理和分配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乡镇、村集体、失地农民之间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统一分配办法,结果造成征地补偿费管理混乱、分配不合理;同时,在征地过程中,参加征地谈判的主体一般是政府部门、开发商和村集体,而失地农民却被排斥在征地谈判之外,没有知情权、协商权、参与权和决定权,从而导致土地补偿费分配不透明,普遍存在暗箱操作和寻租现象;再加上对征地补偿费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还存在贪污、挪用和拖欠补偿费现象,失地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很少。
城乡二元体制的制度性排斥。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是阻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解决的制度。城乡二元体制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的户籍制度为特点,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构建了城乡之间难以逾越的屏障。①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我国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明显体现了二元性,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到医疗、养老、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障,而失地农民却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被排斥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外。
构建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构建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把握,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失地农民生计可持续发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失地农民土地财产权和经营权。第一,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确保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由于相关法律对土地产权主体的规定不明确、界定模糊,严重侵犯了失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和经营权。为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加快土地流转立法,明确集体土地产权归属,确定其所有权的主体,明确其产权关系,改变集体土地产权界定模糊不清的状况。为此,国家要完善和修改《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确定土地产权的一元属性,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村民委员会范围内的全体农民共同所有,即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确保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以此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和经营权。
第二,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由于相关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不明确,界定模糊化,导致政府部门泛化“公共利益”,给乱征、滥征农村土地提供了便利,严重侵犯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此,国家应完善和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具体界定,可以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办法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严格区分经营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的征地范围;对于公益性用地实行征收,但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而对于经营性用地,只能通过市场途径来解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征用经营性用地,侵犯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和土地征用程序,保障失地农民土地收益权。第一,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征地补偿是征地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寻求失地农民、征用土地主体和政府部门之间最佳的利益结合点,建立完善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关键。因此,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分配的条例和细则,确定征地补偿受益主体,明确征地补偿的归属和运用。制定具有强制效力的条例和细则来规范分配行为,确保征地补偿费足额及时分配到失地农民手中。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对贪污、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第二,健全和规范土地征用程序,增加其公开性和公正性。程序公正决定结果公正。“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不会有真正的权利保障”,“为求客观、理性、公正的决定起见,必须有程序法规制”②。因此,健全和规范土地征用程序,增强其公开性和公正性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和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重要措施。为此,必须完善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土地征用的公告制度、补偿标准听证制度和征地补偿争议司法救济制度,健全和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土地征用程序,确保征地过程的公开性和群众性,切实保证失地农民对征地过程依法享有知情权、协商权、参与权和司法救济权。
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彻底打破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体制,为失地农民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而这一体系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与运营以及社会保障的内容等方面。具体思路如下:一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积极开展灵活多样化的筹资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的社会保障基金、部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以及土地征用的部分增值收益。政府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该项基金,保证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二是明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首先,要建立适当水平的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有所靠”;其次,要建立有差别、多层次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失地农民“老有所养”;再次,要建立多元化、多样化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保证失地农民“病有所医”。
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制度与再就业培训保障机制。针对失地农民就业难现状,必须建立健全就业安置制度与再就业培训保障机制,为失地农民拓宽就业途径。为此,首先,政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废除失地农民在城市的就业限制,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就业市场,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拓展劳务输出,缓解失地农民就业市场的供需矛盾,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通过自主创业来实现就业,并在政策、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其次,建立完善城乡统筹的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保障机制,强化对其就业技能培训政策和资金的投入力度。③
建立失地农民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质就是国家为一些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应为失地农民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及时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强化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明确法律救助的内容和程序,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寻求保障,畅通失地农民权益救济的诉求渠道,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保护。
(作者单位: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妇儿帮扶基金)
注释
①陈:“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②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6页。
统筹城乡发展是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全面深入可持续发展的首要议题。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实施,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同时,也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与任务。就中国现阶段的国情而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推进路径必定是坚持城乡整合的政策导向,立足于地区差异,按照分阶段梯度推进的建构原则,优先解决农村户籍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逐步构建多层次的面向农村户籍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安排,分配的是公共资源,增加的是公共利益,所以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过程中是责无旁贷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实施运行需要借助政府的行政强制力量,需要政府承担首要责任。不过,由于公共部门缺乏竞争而效率较低,工业化发达国家相继掀起了社会保障私有化的浪潮,不少国家在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引进了私人部门,比如智利、新加坡等国,采取多家私人公司竞争、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
因此,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必须把市场的力量与政府的力量相结合,同时不能忽略社会“第三部门”等其他力量的介入。在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功能是各有利弊,关键在于扬长避短,理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责任边界,进行合理的责任划分。当然,政府作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主体地位的决定因素
政府是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尤其是处在社会转型期,需要进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政府,更是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责任主体。
(一)化解社会风险的保障
随着传统家庭规模和功能的转变,有些风险是工业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风险,社会风险的化解都需要更强有力的主体参与,只有政府才能利用其公共权力来化解社会风险。化解社会风险需要提供具有公共性的产品或服务。以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保险是具有公共性的产品,但由于其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人们在消费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搭便车”心理,一般的企业和个人会因风险太大而不愿介入;而如果政府主导社会保障,则能够有效地消除市场失灵的问题。首先,可以有效降低社会保障领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次,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由政府强制力能够保证大范围的参保人员以较低廉的价格享受到较全面的保障。最后,政府组织承担社会风险的能力较强,政府部门可以设计合理的制度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承担的风险在同代人之间横向和纵向共担。
因此,对于社会保障来说,政府必须以一种积极的姿态介入社会保障领域,提供满足广大人民需要的社会保障服务来化解风险,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中外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的证明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工业化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型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无论是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较为成熟的国家,还是处在积极探索和试验的国家,无论是哪种国家的任何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使政府的角色和定位有所差异,但都显著地表现为政府主导性的特征。在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中,大致可以将各国社会保障的类型分为“政府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与“政府一市场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
实行“政府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主要通过政府强大的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权利,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资金,并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英国和瑞典等福利国家即为典型代表,福利国家的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范围最广、程度最深,政府担当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管理者的角色,对所有国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国民终生都能够享受较好的福利待遇。但是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保的社会保障实践,很容易形成“高福利”的刚性,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积重难返。
实行“政府一市场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充分依托和发挥市场及市场主体的力量和作用,通过政府的主导作用,引导市场的参与,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形成全社会的力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美国、德国、智利等国是其典型代表。但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是高效的政府和完善的制度、政策和法规,此外还必须具有发达的市场机制与健全的市场体系。
(三)社会转型期大背景的要求
统筹城乡发展是在我国在从城乡二元割裂向城乡一体化转型的宏观背景下的必然产物。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众多利益群体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而我国特殊的社会转型道路更是需要政府的强势介入。
快速转型的中国社会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两重性和复杂性,即社会优化与社会弊病并生、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共存、社会协调与社会失衡同在、充满希望与饱含痛苦相伴。其中一个主要表现是既加速社会的阶层分化,又造成了两极分化。
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贫富差距过大、劳动关系失衡等种种社会转型期的社会代价、社会弊病的主要诱因,还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残缺不全,或者是社会保障制度因政府未到位而滞后于社会转型期的需要。作为改革的“减震器”,在消除社会摩擦、促进社会顺利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保障自身也很容易产生一系列的摩擦,比如现有受益群体和理论受益群体、传统受益群体和政府机构之间的摩擦等。如何消除社会保障制度的自身摩擦,关系到统筹城乡社会保障能否顺利完成,进而又会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转型,而这一重任,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重构
一般而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顺利实施的首要前提。但是,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并没有遵循立法先行的国际惯例,而是采取了试点先行、逐步扩展的策略,从而只能由政府承担制订制度、政策的责任。
财政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顺利实施的关键保障,主要是指政府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承担的财政开支。贯穿于我国政府的财政责任之中的有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两个维度。历史责任主要是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转型而出现的转制成本,这个历史责任的分担形式涉及到农民工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等新制度的安排,从而关系到政府制度保障责任的实施。财政责任还涉及中央、地方两级财政责任的划分。
组织实施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它承担了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运行职能,全力保证社会保障从企业保险中脱胎而出,完全走向社会化运作。
监管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依法正常、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实施主体是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而规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些主体遵循一定的监管原则和运行机制。
然而,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实施现状并没有完全到位,存在着缺位、错位、越位三者交织的畸形现象。笔者认为,在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方面,政府存在着“缺位”现象,不仅高阶位的法律缺失,而且制度供给整体上不足。在财政责任方面,政府表现为“错位”和“缺位”并存。财政的现实责任的履行上,存在着整体上的绝对不足和中央、地方责任财权、事权不对等的尴尬,而在财政的历史责任方面,政府采取了逃避的方式,对转制成本的承担没有做出承诺。在监管责任方面,政府存在着“错位”行为。因为政府在并不擅长的社保基金运营领域“越位”,政府给予市场的自由空间狭窄,没有让市场发挥作用,所以使得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极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加上“投资运营”和“监督管理”都集中于政府身上,导致难以保证政府监管责任的有效性。
(一)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的重构
纵观各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历程,都是以颁布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揭开序幕。然而,我国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保中的“立法责任”始终“缺位”,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我国始终没有《社会保险法》来“保驾护航”。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主要是指政府承担的本应由立法机构承担的制度设计和规范责任。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制度,主要散见于政策文件、部门规章、相关机关的通知、命令等等,立法层次偏低。各地分散的地方规定使得社会保障制度难以统一,导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纲领性大法的《社会保险法》,历经十几年的坎坷仍然没有出台。近年来,《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步伐加快,然而,据悉,原定于2009年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将推迟到2010年进行,其重要原因就是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而且各方面的分歧较大,这表明《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将再度延期。在《社会保险法》没有出台的前夜,笔者认为,应该更加重视政府的制度设计和规范的责任。社会转型期间,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的对象规模并不稳定,新出现的特殊群体,比如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社会群体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克服制度运行带来的困难和障碍,从而要求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笔者认为,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的制度保障过程中,应该首要考虑协调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以及与其他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
第一,协调城镇社保制度、农民工社保制度、农村社保制度三者的关系。
现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社保制度,这些制度相对来说较为成熟,并且运行多年。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构建农民工社保制度和农村社保制度时,在制度设计上,应该借鉴城镇社保体系的制度模式,并且尽量避免制度模式的多元化,因为这样有利于城乡社保制度未来的一体化整合。此外,在城乡的这三类社保制度中,还应该留出社保关系接续的“通道”,有利于人口在身份变化过程中的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二,协调统筹城乡社保制度与土地政策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把土地视为“命根子”,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缺失,不仅让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放弃家乡长期闲置的土地,而且也让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进程举步维艰,进而影响城镇化的步伐。事实上,不少发达国家是将农村、农民工社保制度的提供和土地政策联系起来的。当国家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土地经营时,就实行大量优惠的农村社保制度,引导农民自愿放弃土地,反之亦然。这些经验对于我国乡镇企业的农民、农民工以及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民等社会群体中可以考虑适当借鉴。
第三,协调统筹城乡社保制度与人口政策之间的关系。
由于我国农村居民长期以来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同样依赖家庭养老的方式,“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根深蒂固。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在城市与农村的效果显然不同。其实,社会保障制度与人口政策密切相关,一些工业化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措施来调节人口的数量,比如,有国家通过给予生育补贴从而解决劳动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在我国,如果一旦为农村居民提供了社保制度,让他们老有所靠、病有所医,相信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也是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财政责任的重构
社会保障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安排,是促进公平的收入调节机制,它离不开相应的财力支撑。因此,财政责任是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担负着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主要是指财政给付制度方面。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正式承担起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财政给付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社会保障运行管理的费用。管理城乡社保实务的社保经办机构虽然被列为事业单位,但是其运行管理费用却从1997年以前由社保基金中提取转成为由国家财政给予解决。随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社保的业务量将大幅激增,社保的经办机构的运行成本将增加,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保运行上的财政投入也将越来越大。
2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除了包括在社保基金收不抵支时的兜底功能,还包括在各地做实或者部分做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的政府财政补助,做实个人账户是政府弥补历史责任,承担转制成本的重要表现,各级政府均在其承担了不同的责任。比如,在东北的社保试点中,就规定“将个人账户规模从11%调整到8%,并按照5&做实,”而中央财政补助这5%中的75%,即3.75%,地方财政补助5%中的25%,即1.25%。
3建立社保战略储备基金。这意味着政府开始承担历史责任中的中长期转制成本。2000年我国成立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这笔基金主要是作为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基金,其基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拨款和国有股减持、利息税、福利彩票及投资收益。
然而,财政的现实责任的履行上,存在中央、地方财政责任的“错位”和政府在消除转制成本的“缺位”。由于政府“立法责任”的严重“缺位”,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多见于政策性文件中,而这些文件对于政府的财政责任大部分都提到了“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但是至于各级政府“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的比例具体该是多少”等问题界定模糊,这种情况导致了
各级政府财政责任承担的随意性。结果,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的分配处于失衡的“错位”状态。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以后,决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无论是在财政上还是在社会事务上都应该有合理的责任分担,但是统筹城乡社保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就出现了严重不匹配的现象。虽然历年来中央财政收入比地方财政收入略多,但是几乎是“平分秋色”。在统筹城乡社保方面,政府这几年的财政支出主要集中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这一块。然而,从表1看出,中央、地方财政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补助支出的绝对数,表现为地方过于依赖中央财政,中央财政承担了绝大部分财政责任。
从财政支出的相对比例来说,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然比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大很多,图1,表明,中央政府对于养老保险非常重视,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责任,而且中央财政的承担还处于持续上升状态。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并未真正地承担起相应的财政责任,虽然地方财政由完全缺位到逐渐介入,但是和中央政府的重视程度之间有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还有越拉越大的趋势。
另一方面,政府在化解转制成本这一历史责任时存在着向企业和个人转嫁责任的问题。转制成本是因为我国从过去单位包办的“现收现付”制的社保转型为“统账结合”的社保制度,出现了“老人”、“中人”、“新人”的划分,“老人”的全部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都是由新制度中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而根据现有制度的模式,统筹基金直营支付社会基础养老金部分,所以,从理论上看,“老人”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部分构成了养老保险制度转型的成本。对于现有制度来说,这是一种历史债务,是劳动者过去的一部分必要劳动向国家上缴的工资积累而成,应该由政府来支付。
此外,政府的财政责任也向个人转嫁,主要表现在:第一,通过个人账户的空账向制度内的劳动者个人转嫁。第二,通过领取资格的限制,将一部分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被淘汰而又没有再就业的“中人”排斥在制度之外,让其自行负责养老问题,或者让其养老保险权益自行消失,比如从失业下岗工人转化为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外的个体户或者非正规就业者的就是如此。
要使政府的财政责任从“错位”到“归位”,笔者建议,首先,要确定各级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保中不同的社保项目中的财政责任。因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各项资源不对称,所以各自的优势和对社会风险的分散程度也就不同。从工业化发达国家的现状可以窥见一斑。比如美国,联邦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限于“老遗残”等项目,而更多的社会保障责任由州政府加以承担;而在北欧国家,中央财政给付主要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并用于平衡地区差别,其余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则由地方政府负责。
在中国,统筹城乡社保中最主要涉及的社保项目就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中,养老保险的风险是在人的特定阶段普遍存在的风险,事关中国亿万人民的老年生活保障,影响意义深远,而且可控性强,所以,养老保险是应由中央政府承担较多的责任。而医疗保险虽然是所有人都会遇到的,但是相对于养老风险来说,医疗风险不确定性强,难以控制,需要地方政府的严密监管,所以,必须中央、地方两级进行管理。而工伤保险在世界上不少国家是属于雇主赔偿责任的范畴,它的公共性明显要低于其他的社保项目,可以努力让其追求自我平衡。
关键词:社会保障;经济增长;发展;关系
一、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历史与理论基础
1.研究历史
美国国会于1935年通过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从此“社会保障”一词诞生,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探讨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理论,最早提出的是亚当
斯密,他论述了通过“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强调和证明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性和客观性。直至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一直是肯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但是,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之后,产生了部分反对政府干预的学者,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存对于经济增长影响做出了重新评价,从理论上强调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2.理论基础
(1)协调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可以通过完全竞争达到的,但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不能保证公平、有效率的收入和消费之间的分配,所以,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对于再分配完全是不利的。
(2)再分配强调的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替代。社会保障不仅仅是对不同个体间在分配的体系,还是对人的一生的收入或者是个体在不同状况下的收入的再分配。因此,针对不同处境、不同类人群有相应的再分配标准。例如:养老保险金由年轻人交纳、失业保险金由在职者交纳等。
(3)在讨论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中,当然离不开政府的干预。当市场缺陷暴露太多,政府便通过干预去创造一个保障高的社会环境,由于期望与现实相差大,因此产生了许多社会经济甚至是道德问题。社会保障制度越普遍,这个结果越明显。
(4)商业保险等其他理论基础。
二、社会保障体系与经济增长关系及影响因素
1.资本与劳动因素。具有较高素质的劳动力是人力方面资本投资的结果,社会保障体系在个人的人力资本产出最低的时候即劳动力水平较低的时候会继续增加他的产出,所以社会保障体系种程度上降低了劳动水平影响收入的风险,从而进一步改善了人力资本投资的环境。因此,从这方面不难看出,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增长是属于正面影响,拉动经济增长。当然如果社会保障过度,效率就会受到损害,就会承受更多社会风险,不利于经济增长。
2.社会保障体系与个人储蓄的关系。一般来说,过度的假定是强制性社会保障体系会减少个人储蓄,这种现象不一定对于每个人都公平。但这种说法是不完全的。虽然会减少储蓄是不争事实,但是政府仍旧会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填补、平衡这种储蓄减少带来的不利影响。要使经济增长应当在消费和储蓄之间保持着某种平衡,并不意味着储蓄越多越好,就越有利于经济增长。
3.社会保障体系直接改善了社会公平和福利条件,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营造了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其功能的良好环境,对经济增长有利。另一方面,过度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了公民自主支配能力,挫伤了公民积极性,使市场缺乏活力,不利于经济增长。
三、如何使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增长
1.建立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与理念是公平,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宗旨是实现公平和给社会福利的。过度的社会保障不利于经济增长,主要表现为:政府为了保持较高标准的保障水平,就要征收高比例的税收,而高额税收的征收容易引发税收的替代效应,从而使个人投资、理财计划受到影响,降低了投资水平;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的高福利,政府为社会保障的支出所占比率很高,这将影响到政府可控制的资源的配置,降低了政府的公共投资计划,则相应的就影响了社会环境,如就业环境;政府提供的高福利会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会导致人们选择不工作换取休闲的生活方式,这样就降低了劳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因此,要建立一个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不仅给公民提供基本物质保障。
2.社会保障体系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不断改革与调整。任何一项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而调整并加以完善的动态过程。所以,社会保障体系也应该根据我国国情、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不断进行改革与调整。社会保障体系是否有利于经济的增长,取决于社会保障体系与经济发展是否相适应。而改革和调整是使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相适应的唯一途径。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经济增长营造了有序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而经济的发展又给社会保障体系带来了物质保障。二者在合理的情况下是相互促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