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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担保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保险担保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保险担保书

保险担保书范文第1篇

根据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以及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方在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账户中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担保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单 现金价值 权属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的法律地位分析

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见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仅仅具有缴费的义务,不享有合同带来的收益和权利;而被保险人,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在保险合同中,他是相对于保险人的另一方当事人中的主要权利载体,对保险合同带来的收益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二条第一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在我国现代社会关系当中,一个家庭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投保人为其家庭成员投保时,可以视为得到家庭成员的默许,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也是有最后决定权的。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通过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最终决定权体现的更为明显。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虽然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收益人,但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可见在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指定和变更上,被保险人拥有更大的决定权。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这一条规定保护了投保人不继续缴纳保费的权利,与赠与的非强制性有异曲同工之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相对于保险人的另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处于主要地位,而投保人处于次要地位,因此保单现金价值应归于处于主要地位的被保险人。

二、寿险保单的“赠与性”分析

我们来看看我国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赠与也是处分权之一。合同法规定:赠与是种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2)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由以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赠与”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同意,而保险合同的订立也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缴付保费后,在实际上对寿险保单中的相关利益没有实际支配权,而被保险人在寿险保单订立后实际支配着保单的相关利益。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更改受益人,这也可以看成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一种附有条件的赠与。保险法的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投保人的“赠与人”的法律地位,即在赠与财产转移前,赠与可以撤销,在保险实务中表现为,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可以不续交保费,即不继续对投保人进行赠与。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法律关系上和赠与人和被赠与人有及其相似之处,或者说,本质上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保险就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赠与行为,在被保险人同意后,这种赠与则生效。因此投保人作为赠与人不是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所有者,被保险人作为受赠人应该享有寿险保单现金价值,对保单现金价值具有支配权。

三、人寿保险合同的目的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被保险人的人身提供保障,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给付保险金条件发生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当投保人既不是受益人也不是被保险人时无权享有保险合同的权益;而一旦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有可能造成投保人在某种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套取保单现金价值,从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违背了人身保险合同设立的初衷。因此,从这点来看,保单现金价值也应该归被保险人所有而不是投保人所有。

四、总结及建议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寿险保单现金价值不是归投保人所有,而是应归被保险人所有,这样更能更大程度上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建议在保险法中明确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归被保险人所有,以减少法律纠纷,最大程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参考文献

[1]徐学鹿,羊焕发.保险法[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2]周玉华.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保险担保书范文第3篇

伯莱塔1301战术半自动霰弹枪全枪长960mm,比老款的伯莱塔半自动霰弹枪长一些。枪管长470mm,弹膛长度依旧为76mm,能发射弹壳长76mm和70mm的12号霰弹,弹仓容弹量4发(弹壳长76mm)或5发(弹壳长70mm)。空枪质量为2.86kg,比老款霰弹枪轻了不少。 窥视总体结构

护手与枪管

伯莱塔1301战术半自动霰弹枪仍采用活塞导气式自动方式,导气组件(活塞筒与活塞)设置在护手中。聚合物护手非常长,护手两侧都有凹槽,方便射手握持,下方的大面积防滑纹可以让射手带着手套也能握住,设计得非常巧妙。护手前方的聚合物弹仓帽顶端制有安装背带环的圆孔。当然如果有需要,弹仓前端可加装弹仓延长筒,使得容弹量增加2发(弹壳长70mm 12号霰弹)。

高品质枪管由冷锻制成,内部进行镀铬处理,提升了枪管的寿命。枪管前端安装有伯莱塔公司最新的内置喉缩,有助于提高散布精度。传统的珠状准星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带有护翼的准星。准星后部安装有白色氚光管照门,配合后方的“鬼环式”(ghost)觇孔照门可以快速实施瞄准。枪管后方刻有伯莱塔公司的信息和口径铭文。 机匣组件

铝合金机匣外观为传统的黑色,机匣右侧刻有伯莱塔商标,前方刻有“1301战术”字样,机匣左侧则刻有“1301战术”和“意大利制造”字样,机匣上方安装有一段导轨,用于安装光学瞄准镜,后方的“鬼环式”照门并没有安装在导轨上,而是用两颗螺钉直接固定在机匣上。机匣右侧最明显的就是加长加大的拉机柄,便于射手更加快速地拉动。这款拉机柄的外观十分独特,其略呈锥形,顶端直径较大,越接近枪身处直径越小。另外,整个拉机柄上有6条环状防滑槽。这款拉机柄是根据很多警员的使用经验而设计的。

机匣右侧、拉机柄下方有一个长条形按钮,这便是空仓挂机解脱钮,以前的半自动霰弹枪上是一个圆形按钮,而长条形按钮更能让射手在匆忙和紧张的情势中快速按下以解脱空仓挂机。

该枪扳机行程较短,可以快速进行射击。扳机护圈前上方的盾形保险沿用了公司传统的样式,不过也是在外形上加大了,方便射手操作。 枪托

枪托仍采用聚合物制造而成,乍看上去和公司老款半自动霰弹枪的枪托没什么区别,但其实这款枪托也进行了重新设计。枪托顶部并不是一条平行的直线,而是从前向后有一定倾斜角度,这样能减少射手贴腮时脸部与枪托接触时产生的不适感,让射手更容易进行瞄准。枪托整体比较粗糙,且在枪托握持的下半部分又制有菱形防滑纹。枪托握持部分前方底部刻有伯莱塔公司的商标,非常美观。枪托后部下方设有背带环安装孔,与护手前方弹仓帽上的背带环安装孔配合安装枪背带,枪托尾部安装了橡胶缓冲垫。 推出狩猎型号

伯莱塔公司还特别推出了1301狩猎型,去掉了“鬼环式”照门,在枪管上方设有瞄准助条,并在枪管口部设有珠状准星,与传统的狩猎霰弹枪瞄具类似。目前,伯莱塔1301狩猎型霰弹枪有两款,一款是610mm枪管型,另一款是533mm枪管型,两款枪只是枪管长不同,其余则安全相同。 靶场测试精度及可靠性

射手在伯莱塔1301战术半自动霰弹枪的导轨上安装了艾姆波音特公司的Comp M4s内红点瞄具,在25码(23m)的距离上使用联邦公司的12号独头弹对半身靶进行精准射击,5发弹打出了直径为45mm的散布圆。随后射手采用雷明顿00号鹿弹在10码(9m)的距离上对标靶进行射击,8发弹丸形成的散布圆直径为160mm。这样的精度足可以满足近距离精准射击单个目标的需求。

保险担保书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担保物的所有人为了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对担保物的担保价值进行利用,常常在担保物上设置不止一个的担保物权,此时,如何确定各担保物权的行使序位,对各担保权人的债权实现影响重大。该文将通过对各担保物权间的冲突及其解决机制的分析,就担保物权效力冲突及其实现谈谈看法。

担保物权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在保障债权的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积极作用。担保物的所有人为了充分地实现担保物的融资功能,往往希望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对担保物的担保价值进行利用,因此,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的情况。此时,应如何确定各担保物权的行使序位,对各担保权人的债权实现有着重大影响,我国《担保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将通过对各担保物权间不同形态的冲突及其解决机制的分析,就担保物权效力冲突及其实现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担保物权效力冲突问题概述

(一)担保物权效力冲突、担保物权效力冲突实现的概念

担保物权效力冲突指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间发生矛盾的现象,其本质就是多个担保物权间效力的争优或相斥的关系,又有学者称之为“担保物权的竞合”、“担保物权的竞存”。

在数个担保物权发生效力冲突之时,各担保物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都希望能优先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效力排序规则,数权利间就必然会产生矛盾,极可能导致各债权人无序地分割标的物,不利于各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顺利实现,有悖于民商事法律公平效率原则的精神。担保物权效力冲突的实现就是一种冲突解决机制,指为化解担保物权效力冲突、平衡各方利益而设定的各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的规则,保证债权的公平合理、顺畅有序地实现,最终充分体现担保物权作为“商品经济安全阀”的社会价值。

(二)担保物权效力冲突要件

数个担保物权间发生冲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两项或以上担保物权存于同一担保物之上。只有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以上的担保物权时,才会发生数个担保物权间产生冲突的情形,存在于不同担保物上的数个担保物权不发生冲突问题。

2.存于同一担保物上的数个担保物为合法有效,即各担保物均为合法有效且其共存为法律所许可。

3.共存的数项担保物权因不同的法律事实而成立且存续期有交叉。同一个法律事实不可能引起两个担保物权的产生,自然不可能发生冲突,且产生冲突的不同法律事实须构成两个或以上彼此独立的担保法律关系,所担保的债权须为不同。同时,并存的数个担保物权还须在存续期内发生交叉,在前一担保权灭失后再设定新担保或原有两个担保物权其中一个灭失的情况下,均不存在担保物权冲突问题。

4.共存的数项担保物权间,须发生或可能发生效力上的冲突。如果各担保物权间不存在效力上的冲突,则不存在如何实现及序位问题,也无须对其进行讨论。

5.有学者认为数项担保物权人须为不同人,笔者持不同观点。因为不同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不同,效力强弱也不同,哪项权利优先行使往往会影响担保权人最大化地实现其各项担保权。

(三)担保物权效力冲突的分类

担保物权初肇于罗马法,包括信托质、质权、抵押权三种,后为了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还设立了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后来发展成优先权。优帝时期信托质归于消灭。现代各国民法大多沿袭了罗马法的上述规定,只是个别之处有些许不同,但总结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担保物权基本可以归纳为四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其中前三种为理论界的通论,而对于优先权是否属于担保物权学术界存在争议。因此,本文未将优先权纳入讨论范围。

根据相冲突的担保物权是否同种,可将其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同种担保物权间的冲突,包括数个抵押权间、数个质权间及数个留置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异种担保物权间的冲突,包括抵押权与质权、抵押权与留置权及质权与留置权。但由于优先权有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特殊性,因此将其单列出来进行论述。

二、担保物权效力冲突的比较研究

(一)同种担保物权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实现

1.抵押权间的效力冲突的发生及实现

为充分发挥抵押物的担保效用和融资功能,各国均承认抵押人得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由此产生抵押权冲突,并从立法上对抵押权的顺位排序问题加以规定。

各国对各抵押权的顺位排序问题进行了规定,均以登记作为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但对于登记的效力,则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之分。如《瑞士民法典》就采用了登记要件主义,日本民法典则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我国《担保法》借鉴了台湾地区民法的做法,根据抵押物的性质与种类的不同,规定了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两种抵押方式,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公示方法。因此,抵押权间冲突的类型有三种:已登记的抵押权间的冲突;未登记的抵押权间的冲突;已登记的抵押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间的冲突。

数个已登记的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无论是登记要件主义国家还是登记对抗主义国家通常都按“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来确定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我国《担保法》采用了上述两个原则,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按债权比例清偿”。

已登记抵押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发生冲突时,依非登记簿的对抗原则,理论上及立法上各国多采用“登记在先原则”,即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我国《担保法》也采用了此原则,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数个未登记的抵押权发生冲突时,理论上和立法上有“设定在先”和“次序等同”两种观点。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也采用此原则,规定“抵押合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的,……,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多数学者反对该原则,认为该原则赋予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对抗后位抵押权的效力,有悖于“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登记对抗主义”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改采用“次序同等”原则,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在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按债权比例受偿”。

2.质权间的效力冲突的发生及实现

质权有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因此质权间发生效力冲突的情况有三种:质权与转质权间的效力冲突、动产质权间的效力冲突、权利质权间的效力冲突。

转质,是指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质物移交于其债权人而设定的新质权。质权与转质权间的效力冲突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效力冲突,与其他同类担保物权效力冲突不同的地方在于原质权与转质权的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各国对转质权的规定不同,德国、法国及我国均承认转质权的效力,但对转质是否须得到原出质人的同意而分为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种,但不论是承诺转质还是责任转质,都认为质权人转质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其放弃了对转质权的对抗力,故在此种情况下,转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原质权。

对同一动产之上能否设立两个以上的质权,各国态度不同。允许以指示支付的方式设定质权的国家一般采取肯定说,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并规定数质权间存在效力冲突时,依质权设定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我国担保法规定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之时成立,但对该占有是否包括间接占有没有明确规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承认了间接占有的方式设定质权。但我国学者对此多持否定态度,理由有三:一、依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质权,不符合质权的特性及担保机能。质权的优势就在于质权人通过直接占有控制质物对出质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债务的积极履行,同时在债务届期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可靠地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采取依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质权,质权人不直接占有质物,就会导致这一优势的丧失。二、动产物权的的享有与变动以占有为公示,允许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质权违反了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他人无法从外部特征知晓质权的存在,不能保护质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三、允许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动产质权会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如质物占有人擅自就质物出质时,质权人有何救济措施、如何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虚设质押,以对抗排斥他人的抵押权或其它正当权利的现象、质物保管不善的责任由谁承担等。笔者也认为从保证质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否定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质权。

同意在同一动产上设立两个以上质权的国家一般都承认在同一权利质权标的设立两个以上权利质权。我国担保法对此亦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及公示方式不同,权利的转移占有靠登记公示,同一权利可以登记数次,而同一动产在不承认间接交付的情况下不可能同时为两人占有,因此,为了充分实现权利质权在现代社会的融资功能,应允许在同一权利上设置两个或以上的权利质权。

3.留置权间的效力冲突的发生及实现

同一动产上是否可以同时共存数个留置权,理论界存在争论,焦点与动产质权间的冲突一样,即留置权中的占有是否应当包括间接占有。我国担保法也未对数个留置权能否共存于同一留置物之上进行明确规定,给实践带来困扰。笔者认为数个留置权同时存在是可能的,对其加以承认也是符合社会最大利益的,但并非所有相继发生的留置权都能同时共存,前一留置权是否因后一留置权的产生而灭失要看前留置权人是否仍对留置物享有支配权。至于数个共存留置权的效力次序问题,笔者认为,由于留置权的产生往往以留置物价值的增加为前提,后成立的留置权往往是为了在前一个的基础上增加留置物的价值,且前留置权人将标的物交给后手留置权人也意味着其已认可后手的优先地位,因此,应以后发生的留置权优先。

(二)异种担保物权间的效力冲突的实现

1.抵押权与质权间的冲突及其实现

绝大多数国家对抵押权与质权能否同存于同一物上未作明确规定,但在立法解释或司法实践上均对此予以承认。我国的《担保法》未对此作出规定,但司法解释就承认抵押权与质权可以同存于同一物上,同时规定,抵押权优于质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由于抵押权的成立需要登记,而质权仅以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这一解释就防止了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设定虚假质权以逃避实现抵押权损害抵押权人权利的情形。但有学者提出交付的质权与已登记的抵押权均是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仅因两者的公示方法存在差别就规定后者优于前者与法理不符。⑥笔者同意后一说法,质物在质权人占有和控制之下,质权人出于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目的会尽最大努力保管质物,若规定抵押权优于质权受偿不利于质物得到妥善保管,归根结底就会不利于抵押权及质权的最终实现。另,立法虽然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但却忽视了对质权人的保护,在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设定虚假抵押时,质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对质权人不公。有学者为解决此难题,提出废除动产抵押,以动产质权代替动产抵押。但笔者认为此法不妥,抵押与质权在转移占有方面相异,在动产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必承担对抵押物的保管风险,抵押物也可以继续在原持有人——抵押人的手中发挥使用价值,与质权中债务人将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使用保管不同,若废除动产抵押,则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中不同的需求,不利于担保物的充分利用,妨碍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对抵押物的剩余担保价值再予出质或对质物的剩余价值再予抵押都能充分发挥物的担保效用,符合担保法的立法旨意,因此,对于先抵押后质押或先质押后抵押都应予以承认。在抵押权与质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对占有和登记两种公示方法应一视同仁,按同时同序原则,以成立的先后决定受偿顺序,同日成立的按比例受偿。在抵押权未进行登记之时,则无论成立时间先后,已转移占有的质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2.抵押权与留置权间的冲突及其实现

抵押权无需交付即可成立,因此其与留置权发生冲突的情形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如甲在所有物上设立抵押权后,又将该物送去乙处维修,因不能清偿维修费用而发生留置,此为先抵押后留置;又如,甲将所有物放于乙的仓库进行保管无法偿还保管费后,又将此物作为欠丙债务的抵押物,此为先留置后抵押。由于留置物只能是动产,因此抵押权与留置权间的冲突只存在于动产担保物上。对于抵押权与留置权间的冲突的实现,各国有不同规定,多数国家根据“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的原则,无论是先抵押后留置还是先留置后抵押,均规定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我国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也有国家规定在留置权人善意的情况下,留置权才优于抵押权,否则就次于后发生的抵押权。如台湾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均有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留置权的优先地位不须以留置权人的善意为条件。首先,留置权往往是留置权人在正常的生产服务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并未规定留置权人在同意对标的物进行加工、保管或运输等服务前有义务对标的物上是否有其他权利负担进行审查,其次,留置权人收取的费用往往少于其附加在留置物上的增值部分,留置权的优先行使对抵押权造成的影响极之有限。最后,即使留置权人知道标的物上已设抵押之事,也不影响其接受业务同意对抵押物进行加工、维修、保管、运输等服务,否则这不但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服务行业的发展,也必将导致留置权制度功能逐渐减弱甚至消失。

抵押权与留置权发生冲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留置权人以留置物向第三人设定抵押,此时,有学者认为该抵押行为无效,也有学者认为在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抵押行为有效,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笔者同意前者,留置权人仅就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享有留置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此时若承认其有权以留置物设定抵押,必然损害所有人利益。

3.质权与留置权间的冲突及实现

只有动产才能同时成为质权和留置权的标的,由于动产质权与留置权均以占有为生效条件,因此,在同一个债务人与数个债权人间一般不会发生质权与留置权的冲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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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马俊驹,李茂年,欧阳琛.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J].江西社会科学, 2004, (1).

保险担保书范文第5篇

公司各流程的电子衡器设备的使用,对于提高产品的内在和外观质量,满足客户对钢材质量的不同要求提供了有力的保证。通过日常维护工作,我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个衡器的运行情况,对一些存在隐患的电子衡器设备进行改造,提高使用精度,延长使用寿命;在衡器及其附属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维修等)的维修维护方面,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判断故障并处理,确保物资量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了ERP基础数据及时有效地传递。在公司的称重计量工作中,不断加强技术学习,进行计量设备的技术改造和先进技术的应用,积累了一些经验,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公司创造了经济效益。现对这一年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对废钢汽车衡改造并实现无人值守远程控制计量

废钢汽车衡对进厂废钢、中转物资进行计量,废钢60t汽车衡运行已13年有余,经过长期的使用后系统开始出现老化现象;另外,供货商送货车载重也在不断增大,部分货车毛重超载,只能采取调运措施。为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度和及时性,需要对现有的称重系统进行改造。

改造为100t的数字式全电子汽车衡,一是适应供货商送货车载重的不断增大;二是便于进行数据自动采集,避免人为干预,有效提高称重计量检斤的准确度,并且可十分有效的抑制货主采取各种盗数手段,实施不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为了满足计量工作的进一步要求,解决人办资源紧张问题,通过视频技术、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监视对废钢实现无人值守远程控制计量。

称重设备远程无人值守控制计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计量检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据通讯技术,将信号远传、现场图像监控、异地语音对讲、自动车号识别系统按照不同功能需求合理的配置,进行有机的结合与集中,通过开发的软件功能,利用数据传输系统,实现称重计量控制一体化,达到称重计量设备远程无人值守控制计量管理的目的。利用安装在现场的称重、定位、监控、对讲和报警设备对称重计量过程和现场环境进行监控、录像和控制,将被监视区域内的动态图像、计量数据的位置信号、重量信号转换后传输到原料操作室内,操作人员通过主机和通讯报警装置对数字监视图像进行左右、上下、远近景调整、录像、画面浏览,通过远程与现场进行可视沟通和各种控制,实现计量过程的远程控制,有效地减少了人力资源的投入。

改造项目完成后,使原料秤房对废钢秤房具备了“千里眼”和“顺风耳”,完全实现废钢汽车衡称量过程的自动监控,保证了远程称量结果真实、准确,为废钢进出厂把住了计量关,减少了物资的非正常流失,同时达到了减员增效的目的。

二、提高新一轧连轧成品秤7m以上钢材在线准确率

由于公司要求单捆钢材在线一次计量,钢材按单捆重量交货。但新一轧厂连轧工序的7m以上钢材计量准确率低,复秤计量造成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甚至会推迟交货时间。针对新一轧成品秤状况,我组织进行了《提高新一轧连轧成品秤大于7m钢材在线计量准确率》QC活动,对成品秤缺陷进行了改造。

针对钢材上秤时旋转臂左右摆动,秤体部分龙门架与旋转臂之间产生摩擦造成的称量失准现象,通过精确计算对龙门架进行改造,使秤体龙门架与旋转臂的距离由原来最大4cm到改造后10cm,消除了龙门架与旋转臂之间的摩擦现象,消除了钢材秤计量钢材时的外部干扰。

针对称重钢材上秤时对秤体产生的冲击力,造成的传感器压头受力不垂直、秤体不能正确复位、仪表不能正常回零现象,对限位进行了改造。成品材在称量七米以上材时,需要两秤同时进行秤量,称量数据在计算机采集后计算。当成品材落到其中一台秤顶端的两个龙门架上,为了防止秤体的另一端上翘引起称量数据不准确,传感器的受力点应尽量布置在秤体两侧龙门架受力点下,秤体的限位装置应能够保证秤体的正确复位。改造原不合理的限位装置,采用横向和纵向拉杆限位,既可以防止秤体上翘和特殊情况下秤体倾翻,同时使传感器加荷轴线垂直,保持传感器的最佳受力状态,使秤体有了具有良好的自复位性能,,从而保证仪表的正常回零。

各项措施实施完后,对新一轧成品秤进行数据跟踪,效果十分显著,在5月份实现了二次计量0的突破。确保了公司对外贸易结算秤计量数据的准确、公平、公正,有效地提高了新一轧连轧成品秤的计量精度,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了新一轧连轧成品秤的计量性能,经济效益显著。自07年4月开始,新一轧连轧钢材复秤次数由活动前平均每月11次降低到平均每月1次,按平均每车装载钢材60吨,目前销售网点钢材下站的复秤费用为15元/吨计算,平均每月节约复秤费用9000元。年节约10.8万元。

三、对东秤房150T汽车衡和南秤房150T汽车衡传感器承重角改造

做为衡器维检人员,对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是计量物资数据准确最有力的保证。当我对东秤房150T汽车衡进行检查时发现5#传感器位置秤体与以前相比不同,经过仔细检查发现是5号传感器搭接头承重角开焊断裂造成,于是迅速联系人员组织抢修.

我公司共有五台济南金钟衡器公司的汽车衡,并将另外4台金钟汽车衡的机械结构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确认,发现南150t汽车衡搭接头承力筋板有不同程度的横向裂纹,承力板开焊断裂的原因是由于制造缺陷而造成承力板开焊断裂,两台汽车衡制造于同一时期(2004年),出现问题雷同,出现问题时间接近,使用环境在石钢公司相对较好,使用量相对较少,没有超载和异常使用情况,运行周期刚刚3年,现场分析承力板和承力筋板的断裂均属于加工质量和材质缺陷造成。

经过研究,和厂家一起实施了对东汽车衡150t、南汽车衡150t的抢修改造,把称重角由中部搭接受力改为下部支撑受力,有效的改变了汽车衡的受力状态,延长了汽车衡的使用寿命,保证了汽车上秤后的安全,将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激光打标机新技术的应用

原有的机械式打标机通过机械压痕的形式在铝标牌上做标记记录,用以销售后钢材产品的可追溯性管理,已不能满足公司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为了实现生产过程信息化管理,所以轧钢厂成品材标牌采用激光打标这项新技术。

激光打标机采用激光超高速伺服精密扫描振镜系统和研制开发的控制软件,与生产线的取数计算机通过RS232C的串口技术连接,控制软件将接收计量计算机传送过来的数据,实时获得生产线的取数计算机传输的标记数据,选择标记模板、自定义数据字段,自动生成打印数据及条形码,并将此数据,用激光在标牌上标记模板上所有信息,包括条形码,这样每一批出厂钢材都有一组唯一的识别信息,利于电脑识别管理,减少人工识读数字的错误率,并提高了生产效率。工作节拍20秒左右,适合钢铁企业生产频率的要求。

激光打标机的使用,实现了成品材的信息管理,提高了自动化的现代化水平。

五、夏季防汛隐患排查对新一连轧汽车衡排水的改造

夏季是雨水较多的季节,加强防范高温季节暴风雨的袭击,如果秤台的基坑排水不畅,将会产生秤体、电源线、信号线、传感器、接线盒等部件浸泡水中而受潮或进水。就会对电子汽车衡,轨道衡的正常使用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因素,所以对公司所有的电子汽车衡,轨道衡提前汛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计量数据准确.

新一轧汽车衡基建地势比较低,遇上雨天,周围的雨水就会顺着秤体往地坑内流水,潜水泵排水的速度赶不上周围雨水灌的速度,造成地坑积水。地坑北侧是公司的排水通道也是潜水泵的排水通道,当公司的排水通道的水位高于潜水泵排水管的安装位置时,水就会往地坑灌,致使地坑的水排不出去,所以必须对新一连轧排水情况进行改造.

首先将潜水泵通向公司排水通道的排水位置封堵将潜水泵的排水管安装在秤体以上让排出来的水随马路的排水通道走.然后将秤体上下车的两端安装了道路减速带,秤体的北侧垒起了0.5米的隔离墙,秤体的南侧是秤房,使秤房、减速带,隔离墙形成了一个封闭环,能够很好防治周围雨水倒灌秤体,潜水泵也能很快的将地坑的水排出,对排水情况的改造,防止了传感器受潮、秤体受损,保证了汽车衡的稳定运行,延长了使用寿命.

六、组织“夏季五防”和“冬季五防”大型衡器检修,确保称重设备的使用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