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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水样采集对象
为使此次开展的研究性学习更有效,小组首先确定要进行测量的水样采集对象:潍河国家水利风景区、潍河相州段、青墩水库、三里庄水库。潍河,古称潍水,发源于莒县箕屋山,上游流经莒县、沂水、五莲,从五莲北部进入潍坊市,流经诸城等6市区,注入渤海莱州湾,干流全长246千米,支流143条,总流域面积6 376平方千米。潍河是流经诸城的最重要河流,是潍坊的母亲河,诸城市潍河公园于2003年10月开工建设,是一处融防洪、生态、治污、交通、绿化、美化、文化、旅游于一体的综合性滨水景观工程,2005年8月被国家水利部命名为潍河国家水利风景区,成为全国首个县级开发的河湖型水利风景区。青墩水库,总容量约40万立方米,是诸城市重要水源地之一,也是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三里庄水库为总库容5 434万立方米的中型水库,是诸城市城区居民饮用水水源地。选择的4个研究对象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都是诸城重要的天然水源,水质好坏均与普通居民息息相关,这4处采水点水质的好坏对评价诸城水质的基本情况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小组分工及前期工作准备
为更好地开展水质测量活动,首先对小组成员进行分工合作,明确不同的职责任务。因为涉及到4个采水点,采集水样较多,为了提高效率又在小组内部分成两个团队来完成不同工作。具体分工如表1。
三、水样的采集、处理及pH测量
负责水样采集的同学根据要求,在潍河水利风景区核心区、潍河相州段、青墩水库附近支流、三里庄水库与扶淇河交汇处,每处具体确定5个采水点,每采水点直线距离大于20米,利用5月6、7日假期取得水样,共计20瓶。5月9日,小组进行了水样的测量与记录。两小组每小组负责10个水样,对水样进行过滤,将过滤后的水样使用精密试纸测定溶液的酸碱性并记录。
四、结果分析
(1)水库水质明显优于潍河流域水质。两个水库的数值酸碱性比较理想,明显优于潍河水水质。两个水库均为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上游保护力度都较大,如三里庄水库紧邻市区,由于近年来市政府对其上游的常山等地加大绿化力度,虽然受到市区的一些影响但水质仍然较好,而潍河作为主要流经市区的河流,虽然采取保护措施但水质仍较差,其比水库水的碱性强,证明有生活污水等注入。
(2)非居民区附近水质优于居民生活区附近水质。潍河风景区因离市区较近,水质比潍河相州段稍差,而三里庄水库因离市区较近,水质也比青墩水库差。潍河水利风景区与三里庄水库位于市郊边缘,水质比远离市区的河段、水库水质有一定下降,这证明居民活动对水质的好坏影响比较明显,这不仅是居民生活污水等的排放问题,此外,居民聚集区空气质量差、粉尘含量高等都可能对水质造成影响。
(3)同一河流不同流域水质好坏有区别。潍河水利风景区位于相州段上游,水质较差,向下游到相州段有所改善,这说明河流本身有一定的自我净化能力,但这种能力有限,水质改善不明显。
五、意见及建议
虽然诸城市的水质从酸碱性看比较理想,但为了使诸城的水资源得到更好保护,调查小组建议:在水源地上游植树造林;减少水源地附近居民数量;减少污水的排放;人人节约用水;发展生态农业,减少沿岸农田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定期清理河道等。
一、当前我县地税税收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和特点
我县地税税收系统共有XXX人,其中税收执法人员XXX人,在城区XXX人,在农村乡镇XXX人。总的说,城区税收执法力量较强,农村乡镇税收执法力量薄弱。我县地税主要征管的税费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另外还承担着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金等征收工作。
近年来,我县地税税收执法人员能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税收征管法,积极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提升税收管理水平,努力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做了大量的工作,努力完成地税入库任务,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较大的贡献。
二、当前我县地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
1、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我县地税税收执法人员素质总体还不能适应当前地税工作需要,税收业务素质精、处理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不多,在基层执法活动中,时常出现执法文书使用不当,程序违法等情况。对学习不够重视,特别是45岁以上人员,缺乏学习进取精神,学习业务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因而造成精通税收知识、财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执法人员所占比例不高,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地税工作新形势。
2、存在执法不作为和执法随意性的现象
当前税收执法程序较为繁琐,取证困难,因此,相当一部分税收执法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宁可不作为,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在执法不作为的情况下,又存在税收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的问题。在执法中,经常出现延期审批待批文书、逾期申报没有按时催报催缴、逾期纳税没有责令限期改正等过错。在制作文书时,存在文书填写、使用不规范、项目不全的问题,如缺少字号、日期,加盖与权限不相符的公章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下达文书等。
3、执法人员依法征税意识差
一些税收执法人员依法征税意识差,在征税中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唯任务,想法逃避责任。在执法中表现为该查的不查,当管的不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处理或搁置税收执法权,将税收执法的公共权力当作个人私权滥发号令,收“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禁而不止。
三、产生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税收执法人员爱岗敬业、公正廉洁高效不够
做好地税征收工作,获得纳税人的满意,构建和谐地税,需要公正廉洁高效的征收工作,但目前在这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部分税收执法人员职业道德不高,精神文明意识不强,还没有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个别税收执法人员甚至营私舞弊,枉法贪赃,极大损害地税部门的公信力,在纳税人造成极坏影响。
2、税收执法人员提升素质力度不够
要做好新时期的地税征收工作,需要高素质的税收执法人员,就需要不断学习,掌握税收政策知识与税收业务技能。但目前这方面情况不容乐观,相当数量的税收执法人员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思路和征管方式,只求于掌握最简单、安排性的工作,缺乏自觉学习完善的意识,不能及时更新税收业务知识,不熟悉各类新颁布税收规定,甚至有的执法人员根本不知道新颁布的税收规定,从而造成执法偏差和过错。
3、接受监督意识不强
部分税收执法人员还没有转变税收执法理念,自觉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接受监督意识不强,总以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接受税收执法监督是自己戴“紧箍咒”,自己找麻烦,自己整自己,存在消极对待的情绪。
4、税收执法监督内容不健全
虽然当前强调了税收执法监督,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定,但总体说,做表面文章多,实际税收执法监督内容不健全,有的税收执法监督面太广,针对性不强,抓不住实质问题;有的是太简单、太笼统,起不到检查监督的作用。
5、税收法律保障不够
要做好地税征收工作,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需要税收法律来保障,要有完整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但目前该体系建设还处于摸索阶段,没有真正建立健全,造成税务机关的司法权力有限,使得税收的侦察、询问等权力缺乏刚性和力度,造成了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立案难、侦破难、审理难、执行难。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执法能力
随着税收事业的深入发展和税收法制的逐渐完善,对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掌握的知识除了税收业务本身外,还需要掌握财经、法律、司法、计算机等多方面知识,除了能够按部就班、规范操作外,还需要有分析、预测、应急处理的能力。为此,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要组织税收执法人员系统全面学习《税收执法范本》、《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有计划地开展税政、征管、稽查、计算机和文秘等知识的培训,充实税收执法人员的理论知识,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与业务素质,提升执法水平。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广大税收执法人员牢记“两个务必”的要求,认真算好政治、经济、人身和家庭“四笔账”,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精通税收政策业务,能打硬仗的税收执法队伍。
2、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税收执法人员一是要转变陈旧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时俱进,转变陈旧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二是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观念,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在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的同时,要加强程序教育,规范程序设置。执法程序是税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是限制税收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的前提,是保证执法相对人权利的关键,是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机制。要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程序培训,通过培训使税收执法人员对于执法程序有一个系统的理解。要理顺现行的一些不规范的程序设置,避免因程序设置本身的不科学、不规范而产生的问题。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保密的,都要向社会公开,依法允许查阅,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
3、转变思想,大力弘扬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精神
“法治、公平、文明、效率”是新时期的治税思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地税部门建设税收文明的必由之路,要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引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树立七种治税观念。一是树立责任本位观,要由传统的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要把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二是树立正确的收入观,坚持按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税收收入任务,“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都是违反税收治税原则的,要提高税收收入质量,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为组织收入服好务,增强收入的科技含量,努力提高宏观税负水平;三是树立正确的服务观,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在执法中服好务,在服务中执好法。要在执法中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四是树立正确的税收成本观。既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又要注重科学管税、注意节约税收执行性成本和税收遵从性成本。简化手续,方便纳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节约税收成本,提高科学管税水平;五是树立正确的诚信观,要坚持诚信的税收执法理念,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升社会公信力;六是树立合理行政观,对有多种方式能达到行政目的的,应采取对纳税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要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对纳税人性质和情节相同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以公平、公正的处理,而不能畸轻畸重;七是树立程序否决观。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整个执法的合法性,要始终坚持“步骤不能省略、顺序不能颠倒、方式不能改变、时限不能缩短”的税务行政执法程序。
4、统筹惩戒与激励,建立健全完善的责任落实机制
要加大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开展常规执法检查与信息化检查相结合的日常执法检查,严格落实过错追究,尤其要认真查处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真正实现权力分解和制约。在税收执法中,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岗位、责任、考核、奖惩”四落实,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并增强税收执法公开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要加强党风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公仆意识,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税收执法人员办人情税、关系税等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切实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技能。除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外,还对执法结果包括定税结果和处罚结果等予以公开,全方位接受纳税人监督。要落实考核监督结果,统筹惩戒与激励,建立健全完善的责任落实机制与奖惩处理机制,追究过错责任不能只与经济挂钩,还要同税收执法人员职务的升迁、培训、进修相关联,加强惩处力度。对执法能力强、执法无过错的税收执法人员要予以对应的奖励,充分调动其正确执法的积极性
5、兼顾效率与公平,努力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税收执法人员在税收征收工作中要做到“公正、廉洁、高效”,获得纳税人的满意,打造和谐地税,离不开良好的执法环境。在加强税收执法队伍建设中,必须加强和同步开展执法环境建设,要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在开展执法环境建设中要做到三点:
一要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的关系。税收计划制定应逐步改革“基数法”,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以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同时,改革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考核办法,把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重点放在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是否严格执法,而不是单纯考核税收任务,以入库税额大小论英雄。
目前,区在建及拟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有化家湖小区、凤凰新村、新安小区、区拆迁过渡安置房工程、松山花园、丰山小区、洪庄农民公寓、明珠小区、区廉租房工程、花园等10个小区。镇建设的有化家湖小区、凤凰新村、新安小区,其中:化家湖小区由华松建筑公司承建,1期已完工,2期已封顶,共20栋,住宅面积2800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2400万元。新安小区由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濉溪县东方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住宅面积9260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9300万元。洪庄村建设的有洪庄农民公寓,由合肥鹏程建筑公司承建,1、2期已完工,3期正在建设,住宅面积43435平方米。吴山口村建设的有明珠小区,由濉溪县宏祥建筑公司承建,1期已完工,2期正在建设,住宅面积50000平方米。村建设的有花园,由淮南长青建筑公司、濉溪县东方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住宅面积238428平方米。
根据调查,目前在建拆迁安置房预计工程总造价约44700万元,如果施工企业税收报验登记手续齐全,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涉税资料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82%,实现地方税收入1700万元;如果施工企业税收报验登记手续不齐全,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涉税资料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82%,实现地方税收入2600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政策理解存在偏差。部分项目工程的建设方和纳税人,对拆迁安置房、安居房和农民自建房的概念及税收政策的理解有所混淆,认为在施工环节,可以不缴或者免缴有关税收,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抵触情绪,给税务部门带来很大阻力。
(二)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部分镇政府、村组织作为建设方以及施工单位税收法治意识淡薄,在调查中发现:有些镇(村)出于招商和建设单方考虑,私自承诺给施工单位税收上的优惠和减免;有些建设方在预付或结算工程款时不能及时的向工程队索要发票或者不要发票,以白条入帐,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或者流失;以建筑材料购买发票代替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外来施工单位、个人用外地发票领取工程款、抵扣违约金、罚金等;对应随建筑安装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没有及时征收及代扣代缴。
(三)账务处理不规范。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自已的工程进度,或是为克服资金不足,与施工单位形成默契,付款时,在帐务处理上不按“预付工程款”进行账务处理,而是以“暂借款”支出,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些建设方由于资金压力,在施工过程中由工程承包方垫资,有的施工单位不能按工程进度领取工程款,有的工程完工后依然拿不到全部工程款,便不进行工程结算,给税款的催缴带来难度。
(四)未按规定报验登记。部分外来施工企业不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报验登记,或者登记不及时,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造成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五)涉税信息共享不够。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信息交换不及时,使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工程的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合同承包、工程进度等情况,给税收征管带来被动。
三、法律依据
(一)协税护税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这就充分说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社会有关团体(单位)均有义务支持、配合税务机关执行法定公务,大力参与协税护税助税活动,共同维护国家税法。作为税务机关也应积极主动与之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以推动和建立整体税收工作的开展。
(二)纳税主体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的规定,在区进行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施工单位为纳税主体,在施工环节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各税。
(三)违反税法承诺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和《实施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任何镇(村)组织为了招商和项目建设的需要,与施工单位承诺的税收减免协议或约定均无效。
(四)施工企业需报验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规定,在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开发的外来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区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五)按规定使用管理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和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预付或结算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法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四、建议措施
(一)有的放矢,加大宣传力度。一是针对工作中暴露出的税收法制意识薄弱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对镇(村)领导干部、财务人员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加大税收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税法的遵从度,促进征纳和谐。二是加大发票开具、使用、保管以及发票违章处罚等知识的宣传力度,重点是加强对付款方发票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最主要形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新形势下,中国税收环境的变化推进了中国税务工作法制化的进程,也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笔者所在团队于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对广西地税系统部分市局执法人员随机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探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方法和途径。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20份,有效回收问卷114份,有效回收率为95.0%。
一、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
第一,税务执法人员法治理念现状。
税务执法人员树立法治理念,要求税务执法人员谨遵法律原则和法律目标去把握税收法律事物,唯法至上,正确处理税务执法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调查的总体情况看,62.7%的受访者对法律理念有了正确的认识,但仍有37.3%的受访者显示出了混淆或模糊不清晰的状况。分项调查中,如表1所示:
表1 广西国税执法人员法治理念潜在认同度调查
法治理念内容 潜在认同数 潜在认同度
法律至上理念 110 96.5%
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 46 40.4%
司法独立理念 103 90.4%
法律普遍性理念 111 97.4%
程序正义理念 33 28.9%
由上表可知,受访者对于上述五项法治理念的内容中,对于法律至上理念、司法独立理念和法律普遍性理念均显示了高度的潜在认同感,潜在认同度均在90%以上。而对于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及程序正义理念则显示潜在认同度较低。
第二,税务执法人员税务执法能力知识现状。
税务执法人员的税务执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我国税收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能否有效运作、国家经济体制发展的稳定和发展以及税法主体权利的维护。我们的调查活动针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知识,从以下几个内容展开调查:
对于行政法基本理论的法律知识内容,71.9%的受访者的掌握熟练,25.8%的受访者的认识则较为模糊,2.3%的受访者掌握较差。
对于税务行政处罚知识的掌握程度喜忧参半,受访者部分知识掌握得很熟练,而部分则不然:114名受访者中,只有不到半数(45.6%)对税务行政处罚体系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理解和掌握。
对于税务行政强制方面的法律知识,绝大多数受访者掌握知识的程度并不系统。大多数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114名受访者中,有102人知晓在行政强制当中税务执法人员应有的权力和职责,但仅有14人明确知晓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所拥有的权利。
对于税务行政复议方面的法律知识,仅有40.4%的受访者概念清晰且能正确理解,结果有些差强人意。例如:当被问及“某次税务稽查活动中,行政相对人乙打伤了稽查人员甲,公安机关认定以乙“妨碍公务”,对乙处200元罚款。甲认为处罚过轻,该如何做?”时,有76.4%的受访者选择了“甲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殊不知,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对乙的处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权利。
对于税务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知识,114名受访者当中,有112名知晓税务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条文,但在一些税务行政许可实务当中出现的问题处理上,仅有13.2%能够给出正确且完满的处理方式。
第三,纳税执法人员对税法相关程序了解情况。
正如之前第一部分的调查结果所显示,我们的执法人员法制潜在认同度中并不太重视“程序的正义性”。本次调查中,共有8道问题涉及到了税法程序,受访者回答正确的概率分别是:78.1%、76.3%、81.6%、81.6%、21.9%、75.4%、5.3%及1.67%。有59.6%的受访者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一律公开。”这部分受访者忽略了另外两个不能公开的情形,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由此可见,我们的执法者在一些具体的程序问题上,理论功底不够扎实,对于相关法律程序掌握得不够全面。
综上所述,此次调查暴露出目前广西地税系统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存在着法律知识掌握不系统,执法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二、调研样本中发现的问题分析
课题组在通过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梳理出问题后,进一步针对问题,召开小型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深入调研,探究问题原因,归纳如下:
第一,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更新迟滞。
30多年来,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带来的是税收执法理念的重大转变:由“治民”转向“治权”、由单纯维护国家利益转向国家个人利益兼顾,由事实上的计划管理转向法定程序化的公开管理,由“人管人”转向“制度管人”,由权利本位转向社会责任本位等等。然而,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更新表现出了滞后现象。长久以来,他们保有着适应原先制度的执法思维方式和套路,主要表现为:认为“执法”即“”;认为“执法”即“执权”和“管人”;认为“执法”即单纯的职业;认为“执法”即“利己”和“实用”。在我们的调查中,调查对象所显示出来的“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缺失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原因。
第二,日趋复杂的税收执法环境。
随着中国社会大发展时期的到来,税务执法人员所面临的税务执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日趋复杂,诸如税务法律体系愈发庞杂,造成一些税务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执法过程当中,面对执法冲突、执法依据等具体的法律问题,难以快速准确地找到解决办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地方政策”凌驾于税收法律之上,造成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严;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等,使很多税务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第三,税务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依法治税”还需要一支法制观念强、税收业务精的执法队伍。而当今税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极大影响了依法治税的形成。税务执法人员虽对税收基本知识掌握熟练,但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系统的法律知识,时有曲解和肢解法律法规的现象,更无法融会贯通地运用法律理念去处理税收执法事物。对此,大多税收单位采用的是扩大人员编制的外延式方案来缓解税收人员执法能力低下问题,但治标不治本。内源性的问题还需内源性的改革来解决,提高现有税收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挖掘内部潜力才是正解。
第四,法制培训机制亟待完善。
在调查中,许多基层税务执法人员都迫切希望能够得到及时有用的法律知识培训,更新陈旧观念,掌握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时展。
三、建立和完善广西地税系统执法队伍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提高广西地税系统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税务本系统的法律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完备的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应分为培训、管理以及考核三大块: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培训机制,全面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素质。
首先,开展应用培训,关键在于讲求培训的实效性。在培训内容上,应依据岗位的需求,按需施教。在培训对象上,应按照文化基础、专业、特长等,将受训对象加以区分,以提高培训效率。在培训时长设计上,应根据培训对象的法律素质高低不同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培训。
其次,注重骨干法律人才培养,使其在整个执法队伍当中起到先锋带头作用。结合工作实际,重点选择部分有培养潜力的人才,送至政法类院校进修,切实提高其法律素养。学成后,可安排至税收执法部门的重要岗位,做好税收执法当中的法务工作,甚至是领导岗位。
第二,实施专业化执法资格能级管理,促进执法人员自我促进和提高。
将执法能力和水平依照分成若干个级别,以该标准作为执法人员业绩评定考核的综合指标之一。税务执法人员须通过业务考试和综合业绩考核等方式来获取级别。此种能及管理方式实为一种激励竞争机制,敦促税务执法人员通过努力工作和涉猎税收法律知识,达到理想的执法资格级别,从而晋升到较高的职位。相反,如若工作不认真努力,不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出现错误执法的人员,可能会被降低级别,进而可能带来的是降级减薪。这样,动力与压力并存,可最大程度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责任意识,在法律学习当中变被动为主动,形成一股爱岗敬业的良好风气。
第三,严格执法责任追究,敦促税务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法律素质。
通过制度的约束,严肃执法纪律,严格追究错误执法行为。从以下四方面监督税务人员执法状况,对存在执法错误的人员予以在经济、纪律、行政上的处理,必要时,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促使税务人员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素质:
一是合理设置岗位。合理设定执法岗位,采取“一权多岗”的设置,使一个权力达到“分权制约”的效果,实现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二是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岗位体系。每一个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职责权限都应该根据案件数量、执法效果、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进行标准化构建,科学设置岗位职责。
三是强调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遵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责任追究措施,通过扣发岗位津贴、降低执法资格能级、取消执法资格以及纪律行政处分等方式,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四是科学监控和整体把握。对每个岗位及个人的工作情况,税务领导干部应心中有数,及时掌握各执法岗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质量,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问题,最大限度消除执法隐患,避免因执法错误造成的重大损失。
四、小结
【关键词】 高脂血症;血糖;高血压病;代谢综合征;患病率
血脂代谢紊乱可直接导致冠心病、脑梗死、外周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的发病率增高,代谢综合征(MS)可直接导致严重心血管疾病发生并造成死亡。2004年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提出了我国人群MS的诊断标准[1],宝鸡地区尚无大规模人群中按CDS标准诊断MS的报道,因此进行血脂紊乱、糖尿病、高血压、MS患病情况的调查分析,旨在对高危人群进行干预,为心脑血管疾病的综合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在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健康体检者,共计21237例,年龄18~90岁,男13729例,女7508例,平均年龄42岁,并按不同年龄将其分为6个组,18~29岁、30~39岁、40~49岁、50~59岁、60~69岁、70岁以上者。职业类别有工人、机关干部、文教卫生、银行职员等。其中有549例(2.6%)服用降糖药或注射胰岛素,1720例(8.1%)服用降压药,1023例(4.8%)服用降脂药物治疗。
1.2 问卷调查与体格检查 包括年龄、性别、糖尿病、高血压及高脂血症疾病史、用药史等,检查身高、体重、血压测量。调查人员均为经过统一培训的医院医务人员。BMI=体重(kg)÷身高(m)的平方(kg/m2),BMI在18~23之间为正常,BMI≥24为超重,BMI≥28肥胖[2]。
1.3 标本采集、运送和检测 坐位采集空腹12~14 h后的静脉血液3 ml,室温静置,凝集后分离血清,4 h内完成检测。血糖(FBG)、甘油三酯(TG)、总胆固醇(TC)测定采用酶法[3],试剂来自3v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采用匀相法,试剂及定标液来自日本第一化学试剂公司。本室常年参加陕西省室间质评活动,测定结果均为优秀。
1.4 诊断标准 MS诊断标准参考文献[1]。血脂异常根据1997年全国血脂异常防治建议标准[4]。
1.5 统计学分析 所有资料均由双人录入Excel 2000,建立数据库。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 11.0统计学软件,正态分布资料采用(x±s)表示,非正态分布资料以中位数表示,率的比较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受试者21237例的平均血脂、血糖水平和一般资料,见表1。
2.2 各种代谢异常的患病率
2.2.1 血脂、血糖异常患病率,见表2。
受试者至少具有一种血脂异常者7929例,检出率37.3%,男40.5%(5554例),女31.6%(2375例)。有6329例(46.1%)的男性和2721例(36.2%)的女性有一项或以上的血脂浓度高于合适水平,总检出率9050例(42.6%)。
2.2.2 高血压、MS、超重/肥胖的检出率,见表3。
2.3 年龄、性别分层后各种代谢异常患病率,见表4。
由表4可见,40岁以上组的各项患病率随年龄增长而增高,且男性明显高于女性(P
3 讨论
MS是高血压、血糖异常、血脂紊乱和肥胖症等多种疾病在人体内集结的一种状态,直接导致严重心血管疾病的发生并造成死亡,同时它也是一种可预防控制的疾病。近20年来,随着中国人群生活结构及生活方式的明显变化,使超重/肥胖、血脂紊乱、高血压、糖尿病患病率明显增加。采用我国CDS诊断标准,本次调查显示宝鸡地区MS在人群中的患病率较高为11.6%,男性患病显著高于女性。超重、肥胖、高血糖、高血压、高TG 、高TC、高LDL-C、低HDL-C血症患病率分别是19.9%、7.7%、5.0%、16.1%、24.7%、12%、13.2%、4.2%。
多数人习惯将高血糖、高血压、高脂血症独立看待,特别是对高脂血症中的高LDL-C、低HDL-C被检者和部分医护人员往往忽略不管,认为只要TG、TC正常就没有问题。本次调查显示女性50岁后高LDL-C患病率超过30%,男性40岁后患病率20%,女性明显高于男性。HDL-C在一个很窄的范围内与冠心病危险呈负相关,HDL-C
MS中最常见的代谢异常组合有三种:超重/肥胖+高TG+低HDL-C;超重/肥胖+高TG+高血糖;超重/肥胖+高TC+高血压,因此肥胖可直接带来高MS风险。本次调查显示40岁以上组的高血糖、高TC、高LDL-C、高血压、MS患病率随年龄增长而增高。它的每一种组分都是心血管病的危险因素,因此应将该类人群作为重点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极高危人群,对人群实施健康教育及行为干预,进行早期识别和重点预防,指导他们形成并保持科学的生活习惯,进行膳食平衡营养教育,积极进行体育锻炼,保持乐观向上的精神是防治MS的基础和预防关键,有效控制体重,减轻胰岛素抵抗,良好控制血糖,改善血脂紊乱,控制血压是应对MS的最佳方案。特别对于还没有达到MS高发且易于干预的中青年人群,应加强血脂检测并指导合理膳食和体育锻炼,以降低高脂血症和心血管病发生。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代谢综合症研究协作组.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关于代谢综合征的建议.中华糖尿病杂志,2004,12:156-161.
[2] 中国肥胖问题工作组数据汇总分析协作组.我国成人体重指数和腰围对相关疾病危险因素异常的预测价值:适宜体重指数和腰围切点的研究.中华医学杂志,1988,68:327-331.
[3] 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