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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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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合同

房屋过户合同范文第1篇

房屋赠与合同没有过户可以生效,只要是赠与人没有撤销赠与而且受赠人也正常使用这个房产就会有效的。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来源:文章屋网 )

房屋过户合同范文第2篇

众所周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除应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外,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同时,法学界也存在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即私有住房买卖合同的生效以在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为要件,(注:参见王家福主编:《

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换言之,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有效成立不等于物权已经转移,同时也不能因物的所有权变动未履行登记手续而否认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有效性。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只标志着物的所有权变动无效或未发生变动,但契约的效力不受影响,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不是契约是否有效的标志,而是物权变动效力的标志。是否办理登记手续不应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前,产权过户登记在后, 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登记行为的发生,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买受人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才获得请求出卖方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权利,出卖人才相应地负有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义务。登记是这一对权利义务相互运动的结果。若登记前,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则登记本身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条例》第七条关于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须提交“买卖合同”之规定,就已证明先有有效的买卖合同,然后才能履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无效合同怎能作为产权变更登记的证件,而且据此发放房屋产权证呢?同样,既然房屋买卖合同在产权过户登记前无效或不成立,则买方就无支付房款的义务,卖方更无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另外,政务院1950年4月3日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完纳契税,应于契约成立之后三个月内办理之,逾期交纳者,除照章补税外,每月加收税额的20%,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计,但加收税额不得超过房价。”此即说明契证应于契约即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三个月内取得。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只有取得契证,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显然,倘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房屋买卖当事人又怎能完纳契税,取得契证?这说明,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契证取得时间、产权过户登记时间是不同步的。那种以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由来否认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允许当事人随意翻悔的观点和做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将产权登记作为1987年12月10日之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做法,是与《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相冲突的。

3、就登记行为本身的性质看,登记仅起物权公示作用, 并没有决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职能。房屋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价值巨大,关系国计民生,保护交易安全,国家介入房屋买卖,进行统一登记过户,体现了国家为社会利益而对房屋产权的流转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在合同生效后介入已经足够了。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契约自由,只要当事人就房屋买卖条件达成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即应生效,不应再以与交易无关的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为条件。倘把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势必使登记审查变成对双方可否签订买卖合同及签订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房管部门的职权。而事实上,此项职权只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更何况在某些情况下,迟延登记或未登记可能是因登记机关的原因造成的,这些情况更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4、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鼓励滥用权利。由于房屋买卖合同在订立后、产权过户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导致出卖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卖,或者待房价上涨,故意不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合同形同虚设,交易秩序难以得到维护,助长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欺诈的行为。

②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

③难以适用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

④不适用于拍卖形式。拍卖成交,房屋买卖合同即为有效成立。应买人必须履行合同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若未经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话,则在登记之前,该应买人可以拒绝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这显然与《拍卖法》相违背。

房屋过户合同范文第3篇

    为给妻子治病,丈夫蔡先生将一家四口所有的动迁房出售给周先生夫妇。为了符合政策的规定,双方约定五年后再将房产过户给周先生夫妇。可是,五年期满后,蔡先生的两个女儿却拒绝将房屋过户周先生夫妇的名下,声称父亲瞒着她们将房子卖掉,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为此,周先生夫妇将父女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将房屋过户至他们的名下。

    结果:房屋买卖协议被判有效 判决对方协助过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先生的妻子已去世,其在《房屋转让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三被告继承;协议为蔡先生一人所签,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蔡先生代其他权利人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房屋买卖系家庭重大财产交易,且蔡先生出售房屋系为家人筹集医疗费用,其女儿对于其母亲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蔡先生称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但其妻子在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从未向两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协议的认可,其女儿在随后这几年的时间内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协议的认可;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在签订时并无明显不合理,价格方面亦未侵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转让协议》应为有效,被告父女三人应协助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

    律师讲法:

    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但是,根据本案的案情分析,法院之所以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且要求蔡先生一家协助周先生夫妇将房产过户,是因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还是在卖方蔡先生及其女儿名下。所以,蔡先生及其女儿必须履行合同的约定。故,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房屋过户合同范文第4篇

最近“维权在线”记者就发现一起同一房屋买卖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引起的房屋价款诉之法院的纠纷。就同一房屋,卖主张和买主李在法庭上各拿出了一份买卖合同。两份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买卖标的完全相同,合同上均有买卖双方的签字,可价款不同。卖主张拿出的合同写着:“买卖房屋面积49平方米,价款18万元,首付4万元,余款房屋过户后一次付清,过户所需税费由买方负担。”买主李拿出的合同写着:“买卖房屋49平方米,价款12万元,首付4万元,余款房屋过户后一次付清,过户所需税费由买方负担。”李拿出了张出具的首付4万元,过户后补交8万元的收条,并拿出了税务机关开具的销售不动产金额为12万元的通用发票等完税凭证。张说按合同的规定李尚有4万元房款没有付清,而李说按合同的规定他已付清了全部房款。

最后张的邻居老田出庭作证,才弄清了签订两份合同的原委:张某和田某是邻居,李是田的亲属,老张老伴早逝,准备将老屋卖掉。经邻居老田介绍,张将房子以18万元的价格卖与了田的亲属李某,并与李签订了上述张拿出的那份合同。因为二手房买卖事涉缴纳多种税,每种税都与房屋成交价格有关。合同签订后,李提出再签一份合同,缩减房价,以逃缴税款。张表示同意后就与李又签订了一份合同,这就是李在法庭上出具的那份价款为12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前,市场房价下降,李觉得买亏了,向张交了首付款4万元,过户后又向张交了8万元,说剩下的余款几天后再交,让张容他几天。可一拖一个多月,张几次催要,最后李竟拒绝交付,张无奈将李告上了法庭,法庭上遂出现了上述张、李各出示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场景。

老田的出庭使问题得以澄清,也助老张打赢了官司,要回了李尚未付清的4万元钱。可为此张也付出了时间、精力,搭上了不少出庭的花费,差点损失4万元,事后得补税,还有因偷税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可能……

针对此事,记者特别咨询了该市法院王法官。

房屋过户合同范文第5篇

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转让协议,以共同遵守。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房产坐落、位置、构、层

次和附属设施

1、本合同所出售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该房屋为:楼房__室__厅__卫(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___平方米。

3房屋质量: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4、该房地产产权类型:(有房产证或国土使用证)

5、出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共有权证号为: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6、房屋现有装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不得隐瞒与转让房产相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保证其对转让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保证上述房产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未款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售该房屋前办妥。出售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2.付款方式

a.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b.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元整,待乙方申请的贷款批准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以收据收条为准)

c.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元整。(以收据收条为准)

d.余款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

e.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

双方协商议定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同时应移交有关房产的全部资料(见清单)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产总价格‰支付违约金,超过一个月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金。

第五条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将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立即办理转让手续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转让手续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方予以充分协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六条关于产权的约定

甲方将上列房产转让后,按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假如所转让房产目前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今后条件允许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则按照以下几款执行:

1、在办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办理为乙方名下,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将房产证、土地证直接办理为乙方名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过户手续所须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乙方有权将此房屋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本协议转让之房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变卖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利,如发生上述任何原因所产生的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房屋产权发生的经济纠纷及费用等亦由甲方承担。

2、房屋移交前,甲方应保持房屋原有构,负责搞好通水、通电、公共设施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移交后由乙方负责。

3、甲方在房屋及房产证书交乙方后、房产过户办理前不得实施有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为,更不得将房屋再卖他人。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购房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该房产交付乙方(以银行划拨余款日为准)室内现有家电、家具随房屋交接赠送给乙方。

3.甲方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

5.乙方贷款数额不足时,应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6.若乙方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甲方应予协助。

7.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随房产转移。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

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关于房屋其他事项的约定

1.今后若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或因其他政策性调整,对该房屋进行有偿拆迁,则拆迁所得补偿均为乙方所有。若房产未过户乙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补偿手续;若已过户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与甲方无关。

2、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乙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见证人:(盖章)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