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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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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赌博、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2月14日《人民日报》)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第2篇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上级部门业务指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上级关于整顿和规范娱乐演艺场所经营秩序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文化市场的监管职能,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促进了文化演出市场健康发展,遏制了违规经营、非法经营蔓延的势头,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创造了良好条件,

据统计,目前我县拥有歌舞娱乐所24家,具有演艺性质的1家,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积极开展娱乐演艺场所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疏导、边整治的原则,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管理服务,规模发展娱乐产业,为进一步开放市场,促进市场繁荣,实现监管职能转变,加强跟踪管理工作,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逐步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推动娱乐产业依法、健康发展。

一、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一是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实行队长总负责,监管组和办案组密切配合的工作作模式,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将任务与责任逐个细化分解、落实到人,明确监管人为第一责任人,以增强执法人员的主期能动性和责任意识;二是完善娱乐场所监管档案。统一制作了《娱乐场所排查及査处情况分类表》,实行“一户一档,详细记录无照经营户身份、无证照经营原因及采取过的监管措施等,同时建立日常巡査登记台账,及时确保档案资料准确无误。三是健全发现机制。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案例讲解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娱乐场所整治行动 ,充分发挥“12318” 举报平台的作用, 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

二、积极巡査,开展整治行动

一是开展“地毯式”巡査。监管组对各自分管路段的娱乐场所进行全面地巡査, 重新复核相关材料,并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登记资料进行比对,确保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辖区娱乐行业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三是实施“回头査”。对关停的经营户,巡查组不定期进行复査,防止死灰复燃。如美高美KTV、盛世皇朝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注重安全生产

2018年,我局一如既往地将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演艺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县娱乐场所一年来未发生一例消防安全事故,继续保持近几年来的良好势头。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年初,我局就对全县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五月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与所有文化市场经营业主签订了娱乐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疏堵结合,齐抓共管,实现长效管理

一是坚持分类监管,积极进行疏导。对情节轻微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变立案査处为说服教育,变罚款收缴为责令改正,通过柔性执法的手段,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整治成效。如我们在查处步行街酒吧超经营范围从事演艺经营活动中,当事人认识到了 自身销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形式督促当事人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 。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与其他执法部门建立长期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对娱乐场所存在的无照经营、消防隐患、社会治安、许可证不全或过期等违法行为, 及时相互抄告, 并联合执法予以整治。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加强奥运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深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对全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集中治理,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高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专项整治范围

1、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文物部门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2、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包括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网吧等;

3.图书、音像制品批发市场;

4、大型文艺表演等文化活动;

5、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6、其他文化单位。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1、各类文化项目建设工地、文化活动以及文化活动场所、公共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消防和安全保卫的部署、预警、应急等落实情况,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重点整治各类文化经营场所和文化服务单位(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3)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系统运行情况(指有自动灭火装置的单位);(4)用电线路铺设及电气设备安全情况;(5)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6)应急疏散预警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7月10日-7月15日)。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组织召开本辖区所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自查整改(7月16日-8月31日)。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3、监督检查(9月1日-9月10日)。各县(市、区)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文化局将适时进行督察。

4、验收总结(9月11日-9月20日)。各县(市、区)要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并于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将于10日上旬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把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工作来抓,做到常议、常抓、常督促、常检查,切实做好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把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严把审批关,对新申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和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以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的坚决不予审批,对所谓的试营业和先开张后办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2、检查制度化,各县(市、区)要在前一个时期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对各个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服务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管理目录,现场检查记录,确保日常检查责任落实。

3、建立重点文化娱乐场所督导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重点督察,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重视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文化娱乐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

5、加强协调、密切联系,建立相关部门联动制度。各县(市、区)文化部门要坚持“统一部署、加强协调、各方联动”的原则,加强与安监、公安、消防和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第4篇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省、市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的要求,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保障节假日期间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县政府决定对全县歌舞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县的歌舞娱乐场所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经营,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成立组织

为切实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_任组长的___县歌舞娱乐场所整治领导小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局,_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

(一)严查未经文化、公安、环保、消防、工商等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歌舞娱乐场所的不良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要进行地毯式的检查,消除歌舞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

四、时间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3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1月1日至10日为宣传发动、摸底排查阶段。这段时间内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全县的歌舞娱乐场所的数量、分布情况、经营情况、规模、法人代表等情况进行详细地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上报。同时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大力宣传。

第二阶段:1月11日至3月15日为治理整顿阶段。通过第一阶段的工作,对规模较大,环境较好,初步符合开办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经营业主主动向有关单位申请,公安、环保、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及业务要求进行严格把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审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通过前两个阶段的治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验收,进入正常的经营状态,依法纳入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之中;对经过整治仍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一律予以取缔。

五、职责分工

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统一指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县文化局牵头负责此次歌舞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对申请设立的歌舞厅进行调查了解,摸清底数,严把审批许可关;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审批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听证,对依法批准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日常经营活动负责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根据其职责范围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把好行政许可前的治安和消防安全关。对不符合申报消防安全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坚决不予办理消防安全意见书。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依法设立和审批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歌舞厅的经营活动。

县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依法申报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边界噪音的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擅自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要进行严格监管,切实负起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报道,做到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

(二)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分工谁负责,将各项工作细化到人,认真实行责任制、责任追究制。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第5篇

一、娱乐场所产生治安问题的原因

(一)基层治安管理警力不足

娱乐场所全部分布在城区, XX所是唯一城区派出所,负责城区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其管辖辖区面积近66平方公里,管辖常住人口近10万,暂住人口近1万,XX所现有在职民警25人,包括社区民警、治安民警、户籍民警、内勤民警、教导员及所长,其中治安民警有8人。警力配置仅为万分之三左右,与全国平均警力配置万分之十二相比,警力配置相当低,不能满足辖区公安工作的需要。

XX所每日出警任务相当繁重,平均每日的警情都在50起左右,在夏季警情高发期时可高达60起,由于实行轮班,每日负责治安的值班民警也就两到三人左右,这些民警每周夜班的数量是两到三次,甚至更多,而夜班通常是二十四小时在岗,随时等待处警命令。面对每天如此多的警情,不仅要在值班室等待处警,更重要的是,处警只意味着每次任务的开始,后面还需要民警投入大量的精力调查具体情况再做处理。以外,民警还要参加定期的大清查行动,手球比赛、荷花节演唱会等安保活动。

XX所在警力配置低的状况下,还需要及时处理过多的公安工作。在这样的工作压力下,派出所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想把工作做的面面俱到,细致的完成各项任务几乎是不可能的,以至于使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处于被动局面。

(二)娱乐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为了活跃文化市场,丰富群众的娱乐生活,国务院再一次对《条例》进行修订,并于2016年3月1日施行。《条例》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进行了规定,但与目前娱乐场所的复杂治安状况相比,目前的《条例》尚且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继续完善。

1.公安机关超范围监管。《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文化、公安等部门对娱乐场所的管理职责。但现实工作中,其他部门任务往往依靠公安部门代为执行。例如,《条例》规定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网吧的,但是文化部门没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处罚时需要公安部门协助进行。长此以往,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责任无限增长,给本来就超负荷工作的民警增加了任务。

2.公安机关内部分工不明晰。《条例》第三条规定,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在实际中,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实为内部的多部门管理。XX所对辖区内娱乐场所负有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案件的查处以及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网安大队负责对城区内网吧的规范运营情况;巡特警支队也可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内部多部门都可以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娱乐场所负责,导致出现了“有利争着管,无利懒得问,出了问题互相推脱责任”的局面。

3.对执法部门监管方面的规定不够细。《条例》第三十二条只从大的方面规定了文化,公安等部门有权进入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没有具体规定执法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场所检查,如何检查等问题。如果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检查过于密集,就会不利于娱乐场所的正常营业;如果放松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检查,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就不能及时发现。《条例》在执法部门对娱乐场所监管方面规定的不够具体,导致执法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

(二)娱乐场所治安监督检查不规范

为了简政放权,政府取消了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前置审核权,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督检查出现了新的问题。

1.执法理念出现偏差。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事前审批变成了事中、事后。取消了行政审批,公安机关对能否有效管理娱乐场所持怀疑态度。有些民警认为,取消审批也就减少了管理责任,只需要对发生在娱乐场所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就行了;还有的民警认为,取消了行政审批,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只服务不管理,或重服务轻管理。这些民警的执法理念出现偏差,不能积极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娱乐场所治安问题频出。

2.全面检查和跟踪检查不到位。全面的治安检查是树立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理念、预防治安问题发生的前提条件。在足疗按摩、洗浴中心、KTV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遵章守法情况、违法犯罪行为等进行的检查不到位,使得娱乐场所的治安隐患增多。在后续的治安管理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否按规定整改、整改的效果如何等方面的跟踪检查不到位,使得娱乐场所存在的问题不能彻底解决。

3.娱乐场所登记程序不规范。取消行政审批后,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审核失去了有效制约手段。《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审批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在现实工作中,有些娱乐场所拒绝或者拖延向公安机关备案,那么只能是 公安机关相关民警上门备案。因为娱乐场所无序增长,民警工作任务重等原因,公安机关很难在短时间掌握娱乐场所的具体情况,导致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治安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完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白。

(三)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中社会组织功能缺失

社会组织是指专门为各类社会主体提供服务的组织、机构的总称。本文提及的社会组织指的是娱乐场所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活动的指导、监督。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自愿性、非政府性、公益性、群众性等特点,如果社会组织充分参与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可以有效弥补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缺陷。然而,在现实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中,娱乐场所行业协的功能还远远没发挥出来。

1.公安机关官本位意识强烈。《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也规定了娱乐场所行业协会负有对娱乐场所指导、监督的义务。而现实工作中,公安机关官本位意识强烈,认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是公安部门的事,公安机关是对KTV、桑拿洗浴中心、足疗店等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只有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才能有效排除场所内的治安隐患,降低场所内违法犯罪的发案率。公安机关不相信社会组织,不情愿把管理娱乐场所的治安权利移交给社会组织。这样使社会组织很难在短时间内发挥对娱乐场所的管理监督作用。

2.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较弱。一方面表现在,《条例》规定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对场所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但是行业协会自身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管是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他们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可有可无,没有发挥出监督管理娱乐场所的作用。另一方面表现在,公安机关对社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不到位,使得社会组织发展较慢,社会组织不能充分发挥帮助公安机关积极打击娱乐场所违法犯罪的功能,以至于娱乐场所治安隐患增多。

二、解决娱乐场所治安问题的对策

(一)优化治安管理警力配置

面对当前复杂的娱乐场所环境,公安机关旧有的管理模式与之不适性暴露的一览无余,所以积极探索和改革治安管理警力配置,努力构建新的管理模式是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科学的配置警力才能最大化利用有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应该考虑城区内娱乐场所的数量,按照其规模和治安状况派发警力,基层民警对其管辖的娱乐场所治安状况和从业人员有无“黄、赌、毒”前科最为了解,这样可以节约警力,提高办案效率。

2.对相关责任民警考核。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督检查工作中,民警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处理好娱乐场所的治安问题,对娱乐场所的治安好坏起着关键作用。 公安局可以根据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对相关责任民警进行考核,提高民警的责任心,在现有警力下,更好地发挥出警察对娱乐场所的管理职能。

具体做法是:将娱乐场所出现治安问题的种类,大小作为考核民警的依据,年终对娱乐场所的治安问题进行统计,根据统计的结果,对民警精神和物质方面进行奖惩。

(二)建立健全娱乐场所法律法规

要使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治安状况好,必须通过完善娱乐场所法律法规来实现。从源头上对娱乐场所的治安问题进行预防。

1.明确政府各部门对娱乐场所监管职责,建立联动机制。通过制度建设,在公安、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之间,既要明确各部门在娱乐场所监管中具体职责,又要建立起制度化的联动机制。主要包括,文化部门负责对场所内的查处工作。城管部门对“居改非”、违章搭建情况进行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场所内卫生环境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场所内“黄赌毒”、消防安全问题的查处。最后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例如,通过信息共享,各部门通报已掌握的城区内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采用各部门联动方法,对娱乐场所展开集中整治活动。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可有效解决各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建立联动机制,可使政府各部门联合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彻底改变娱乐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2.严格许可与备案制度。在娱乐场所开业前,公安机关按照治安行政许可的标准、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娱乐场所进行审批许可工作。同时与工商部门做好协商,工商部门要在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告知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娱乐场所所在位置、经营项目、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状况向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及时将娱乐场所基本情况录入警务工作平台,以便公安机关对城区内的娱乐场所相关情况做到及时了解。如果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公安机关会对娱乐场所情况更加清楚,在娱乐场所发生案件时可以快速赶到现场,这样节约了更多的警力资源,提高了破案效率。

(三)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在以往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中,措施简单粗暴,以统一行动代替日常管理,以政策代替法律的问题十分突出。为确保治安管理真正落到实处,需要通过制定工作标准或规范,进一步细化治安管理内容,改进工作方法。

1.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宣传力度。通过新兴媒体及时宣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法规。宣传治安管理法规是从根本上端正经营者经营观念、消费者消费观念。公安机关要通过公安微博,金湖微警务、金湖论坛等新兴媒体上宣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法规。例如,通过采取拍摄法律宣传片等方式,使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法规,以此提高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人群的法律意识,减少娱乐场所违法案件的发生。

2.对娱乐场所进行百分制考核。XX所创新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对辖区内娱乐场所实行百分制考核,2015年开始实行百分制考核的一年来,辖区娱乐场所由最初的18家增加至20家,总数上升了11.1%,而发生在娱乐场所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却比去年同期下降23%。

具体做法是:从娱乐场所的硬件标准、内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安全防范四个方面制定量化指标,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评分,根据得分情况将治安状况不同的相应场所分别评为A星级、B星级、C星级,治安状况好、星级高的列为放心户,治安状况差、星级低的列为重点户,相应的的落实一般管理,加强管理,重点监控等措施。对娱乐场所实行百分制考核,有效解决了基层警力不足、娱乐场所治安状况差的问题。石井镇派出所对娱乐场所百分制考核的治安管理模式值得金湖公安借鉴。

(四)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治安管理力度

社会组织参与到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中,既可以有效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也可以有效减少娱乐场所治安问题。例如,扬州市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参与到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截至2016年底,XX治安部门与协会共收到各类投诉请求26件,其中正式受理22起,调解办结14起,娱乐场所未发生一起因营销而引发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市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参与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这一先进做法,值得公安部门和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借鉴。

1.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在治安管理中作用。通过参观交流、专家授课等方式,提高政府公安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切实增强公安部门对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针对性,利用公安部门的优势指导社会组织良性发展;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娱乐场所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在治安管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认识。

2.加强公安机关与社会组织的通力合作。在娱乐场所管理的治安实践中,公安部门要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特点,将凡是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职责,依法将相关职责移交给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过程中,要与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建立情报互通制度,及时了解场所内部治安状况、经营状况,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公安机关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场所内的真实情况,从而及时地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