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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制度,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建立的一项新的人才评价制度,纳入全省人才评价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乡(镇)、村、组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畜牧、工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技术人员。
第四条取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相应技术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五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按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分为农业工程、农艺(种植技术)、畜牧(养殖技术)、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等五个专业,各专业适用范围如下:
(一)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技术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应用等种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畜牧(牛、羊、猪、马、驴、骡、兔)、家禽(鸡、鸭、鹅)、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及相关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从事运输、营销、中介服务行业的农村经纪人才。
上述各专业均加注在相应职称名称之后。如农技师(农业工程)等。
第六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等级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各等级分别对应的技术称号名称如下:
(一)初级:农技推广员、助理农技师。
(二)中级:农技师。
(三)高级:高级农技师。
第七条我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八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通过评定或认定的方式取得。高级职称通过评定取得;中、初级职称通过认定取得。
第九条国家已建立准入制度和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专业,不进行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条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努力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评定或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初级(员)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基本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工作的实际能力
②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③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
④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1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50%以上。
⑤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能独立承担农牧等产品的运输、营销等工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中专毕业,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②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或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④参加区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或已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且连续两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初级(助理)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基本掌握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发现并排除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设施的简单故障,具有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②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③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2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50%及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1倍以上。
④能因地制宜的提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建议,帮助农户做好农牧等产品的收购、营运、工作,为群众致富作出一定贡献。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区县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
④取得初级(员)农业技术称号4年以上;
⑤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初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中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掌握并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具和常用设备,能协助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②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③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绩。
④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近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⑤在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⑥能指导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取得初级(助理)农业技术称号5年以上;
④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中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
⑤获得县(市、区)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市、区)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⑥在县(市、区)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⑦受县(市、区)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评定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知识和技术要点,独立制定生产计划、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指导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②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③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5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至少2/3以上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④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的能力。
⑤熟悉农村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有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
⑥具有承担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培训施教能力,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
⑦能指导中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取得中级农业技术称号5年以上;
④获得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市(州)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⑤在市(州)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⑥受市(州)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
第十一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工作由相应评(认)定组织负责。高级职称由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中、初级职称分别由中、初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高级职称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中、初级职称的认定工作每年应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各级评(认)定委员会的组建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中、初级职称认定委员会按原农民技术职称管理权限分别由各市(州)和县(市、区)负责组建。
各级评(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从取得农业技术职称的农技人员中遴选,并充分考虑其专业覆盖面。评(认)定委员会成员应是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具有较高技术职称、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在15人以上,且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认定委员会由11-13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初级职称认定委员会由9-11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
第十三条评(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程序是:推荐、审核、评(认)定、颁证。
(一)推荐。按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范围和条件,对符合本通知第五、九条规定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村委会或相应的专业协会负责推荐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贡献、成果,以及相关的证书、证件、证明等,并由被推荐人所在的乡(镇)政府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拟评(认)定高、中级职称的,由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按行政区域管辖权报送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对暂不具备组建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的市、州,其相应的评定工作由省职改办负责委托。
(二)审核。被推荐评(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其推荐材料由推荐单位送当地乡(镇)政府审核,经审核材料属实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负责将有关材料报送相应评(认)定工作部门(机构)。对推荐材料的审核,要重点审核能证明被推荐人主要业绩、贡献、成果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评定与认定。各级评定委员会应根据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及评(认)定标准条件,对被推荐人进行考核、评定或认定。具体的评(认)定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形式或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以会议形式进行评(认)定的,必须有2/3以上的评(认)定委会成员出席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评(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1/2以上才算通过。以现场考评方式进行评(认)定的,其考评标准须逐条量化,参加现场考评工作的评(认)定委员会成员仍应达到评委会组成人员的2/3以上,并根据现场考评情况对被考评人进行逐项打分,经统分计算出的平均分数达到60分及以上的才算通过。
(四)公示。对按规定程序通过评(认)定相应职称的人员,由人事职改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对在公示期内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组建评(认)定组织的部门(机构)进行查实,并由市(州)或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按其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初级职称由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行文公布认定结果;高、中级职称由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公布评(认)定结果。
(五)颁证。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印章的《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证书》。高、中级职称证书由市、州职改办颁发;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市、区)职改办颁发。
第十四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要坚持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要将申报人员所从事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将申报人员自身的科技应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对有特殊技艺,贡献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符合评审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职改办直接推荐评审高级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对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各类优秀专家的评审选拔。
(三)取得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省外专局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四)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力。
(五)乡镇农业基层服务组织和集体单位在农村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农业技术称号的人员中挑选。
(六)在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和劳务输出时、优先选拔推荐。
(七)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服务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八)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九)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等。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第十六条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钻研业务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二)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任务,带头搞好科学技术普及和技术服务,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当地群众共同致富。
(三)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七条取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统一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规划,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为他们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对本地区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待进一步完善解决的问题,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要每年定期将本地区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总量及相关工作情况书面报省职改办。
第十九条本办法下达后,不再进行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工作。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四川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原制定的关于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均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原已通过评审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持《四川省农民技术职称证书》到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加注专业类别,或重新换发《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各项规定中凡有量化要求的,均含相应规定之最低量化标准。
关键词:高职院校;职称;评审工作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与普通高校大可相似,一方面职称评定大大地调动了广大高职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但另一方面,在职称评审标准等方面又出现了较多的问题。
一、高职院校职称评审中的问题
高职院校教师职称申报与其他高校申报大同小异,都是为了提升教师的地位和学术水平的,其申报条件通常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师资格、学历及任职年限、外语水平等,这些条件既是基本条件又是硬性条件;评审条件则包括专业理论知识、科研业绩等;职称评定是一种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与教师的成长以及高校的发展进步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实际操作中又存在一定的问题。
(1)普遍性问题
在职业院校中,职称评定最大的问题在于“评”与“聘”不分,职称评审功利化、行政化严重。我国高职院校教师的职称评审将所有高职院校教师的职称等级与工作待遇相关联起来。这种做法通常能在极短时间内收到实效,其收益和回报等也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在高职院校教师的职称等级提高后,却又缺乏与之配套的考评措施的监督机制,从而容易使教师职称评定的思维和行为趋于功利化。比如在评职称之前,被评定教师为了达成目标,刻苦钻研,但评定目标达到之后,很多人基本上就不再做任何与科研有关的工作了,也不,更不搞学术,停留在原有的学术水平上沾沾自喜。这是及容易带来学术腐败,弄虚作假等严重后果的;在这一点上高职院校与其他高校区别不大,在教师职称评聘权力和利益分配上,趋于行政化。从那些评定的条框中可见,在高职院校教师的职称评定硬性要求中,除去对教师的德、能、勤等作出具体要求,更关键的是在于个人的业绩,也就是说,主,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趋于业绩化。此外教学与科研所花费的时间不平衡,容易使教师忽视了教学工作,一门心思评职称。而一些教学能力强又具有感染力的老师,他们又经常困于科研业绩达不到评定的要求而不能参与或评不上高级职称,致使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陷入恶性循环状态。
(2)特殊性问题
由于高职院校教师的来源和教师职称评定的历史原因,致使高职院校教师具有自身特殊性,因而高职院校职称评定也必定会面临一些特殊问题。对于副高以上职称的申报和评审,高职院校与普通本科院校采用标准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并未考虑高职院校的特殊性所在,特别是高职院校教师的特殊性所在。而高职院校教师更应该注重的是教学能力及其业绩的提高,尤其是教师的技能水平的提高。毕竟高职的含义更多在于技术上的提高,而非仅仅是学术和职称上的提高。例如,对于高职院校的示范操作课老师,他们更加注重的是其动手能力和示范操作、指导的能力,更加趋向于实践。因此,与高校一个模式的评价机制明显与高职院校教师所要求的特殊性相背离,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进行评定肯定不利于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健康成长。甚至他们会不同程度地反抗和反对,或者直接放任自流。
二、高职院校职称评审问题的原因
我国高职院校职称评定工作对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作用重大。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也使得高职院校的教师职称评聘中存在的问题重重,其导致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职称评审指标体系与高职院校的特点不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名无实等。
(1)职称评审指标体系与高职院校的特点不符
凡是有关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的文件和政策中,对其科研成果的要求是占主导地位的,而教学则排在其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的产生。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对于那些教学效果欠佳甚至是没有太多教学效果的老师,他们通常会因其科研工作业绩好或者比其他教学效果好的老师强而顺利地评定职称。而有些教学质量高的老师,却因为科研业绩不佳而无法晋级职称,这两者之间的弊端非常明显。而评定标准中,教学能力至多仅作为其破格晋升的参考指标。这种标准明显是显失公平的。
(2)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名无实
评职称的主要作用在于对教师两方面进行评价,一是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二是教师的任职资格。这两者之间孰轻孰重,其实很难于衡量。而对教师的任职资格评审,对聘任职务起着及为重要的参考作用,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反应则是实际工作的需要,被评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设置要以实际需要为考量条件,并明确其职责和任职条件。否则容易让人误认为评职称就是评职务;高职院校在组织教师职称评定的时候,经常性地将评与聘混淆在一起,这种相互混合的后果必将直接导致高职院校教师侧重职称评定,过度关注职称是否得到提升。从而也将过度关注竞争对手也就是其他同事的职称评定情况。
(3)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不到位
在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中,集中评审是高职院校职称的评定最为主要和常采用的方法之下。即由申报者上交材料,然后由学科组专家或评委将所有上交的材料集中审阅,然后以无记名方式就合格与不合格等标准进行投票,当场表决。通常情况下,如果学科组的成员放在一起评定者的专业一致,其评审就比较客观公正,而各级评委会对晋升的人数有着硬性要求,也就所说的指标标注。但在地实际操作中,其评审对象专业不可能一样,专业五花八门,而大部分评委专业方向也不可能都相同,其投票选择就必定很容易受其他人的盲目性引导,导致了投票的盲目性产生,影响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公平性和客观性,从而也导致了评定工作的先进行无法实现。
三、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改革的对策
目前,教育理论界对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改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主张废除职称评定,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其强调的是按照需要设立岗位,然后进行公开招聘,直接聘任。另一种不主张废除职称评定,但是要看是否有岗位,主要还是要考查竞聘这个岗位相关人员的条件,即要实行评与聘分开。本文认为,不论如何进行评定改革,高职院校的职称评聘必须要有明确的导向,即要以有效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为主导评定目标,并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评定指标体系建设
与普通高校有所不同,高职院校的宗旨就是培养学生并安置学生稳定就业,为学生能学到一技之长而努力,并为社会培养技术型和应用型人力资源而作贡献,因此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其高职院校办学的重点之重点。所以,职称评定指标体系就必须要与这一宗旨完全吻合;构建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评定系统,应重点关注教师在教室里与教室外的能力,重点关注其实践和动手能力,包括教学能力和实践两方面能力,加强对教学质量的考核力度,提高职业技能水平,通过职称评审,引导教师队伍转型,提高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教学和科研质量,提高其培养技术性合格人才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
(二)完善聘任与聘管制度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教职工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主要表现在价值观和行为导向上,这是促进高职院校平稳发展的主动力。高职院校要根据行业性特点来建立规范的聘任与聘管制度,走正规职称评审和聘任流程,制定具体的聘前、聘中、聘后实施规则;聘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杜绝“关系户“,岗位设置要符合现实需求,更要求科学合理,量化考核指标的制定要考虑全盘,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均需要考虑到位;聘中采取按岗、择优原则实施聘任,使广大教师在被聘用后能适应自身发展需求,及时作出调整,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工作的竞争和激励机制;聘后,应该更加重视动态管理工作,对在竞聘中取得上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签订聘约制度,并颁发聘书,同时建立单位和被聘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在聘书颁发时要共同商定聘期,要绝对地废除职务终身制;一切在岗人员均要实行岗位工资制,使岗位与工资待遇对接。
(三)建立职称评聘监督机制
众所都知,在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中,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其评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原则,按原则办事,同时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相应地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也就是说要设立第三方监督审查机构。比方说,学校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成立职称评聘监督委员会,对广大教师对职称评审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进行全面的了解,可以通过查看相关评定者的资料、下发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形式来获得相关资讯,全面掌握职称评审工作进展情况。从高职院校的能够从具体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构建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力求全面提高高职院校教育水平,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社会人力资源,这是高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
总结
高职院校职称评定的的特殊性决定了高职院教师职称评定的难度,但这项工作是必不可少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高职院校在教师职称评定时,一定要通盘考虑,兼顾特殊情况,照顾一般情况,从而使职称评定能圆满达到预定目标和要求。(作者单位: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宁井铭,吴永辉,杨荣清.浅析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3,(5)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办法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 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 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它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十、“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限额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它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竽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十一、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十四、本规定自之日起实行。过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国务院关于《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会精神,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工作"两个调整"的要求,为改善农村人才队伍结构,开发农村乡土人才,实施西部人才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服务,我们制定了《*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农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我市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本通知的安排部署,根据"试行意见"中的条款,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采取"先搞试点,后全面推开"的方法步骤。*年为试点段,取得经验后在全市逐步推开。
三、对确定评审的试点单位,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周密安排、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资料、总结经验、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四、*年试点单位安排如下:
大通县2-3个乡;湟中县1-2个乡;城北区1个乡(镇),具体试点乡(镇)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后上报我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试点工作。
实施时间步骤安排如下:
1、6-7月确定试点乡(镇),学习文件,部署工作;
2、8-9月申报、审核材料;
3、10-11月组建评委会并实施评审工作;
4、12月总结、认定评审结果、颁证。
五、申报所需的有关表格请和市职改办联系。
*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市人事局
二0*年*月*日
抄报:省人事厅、省职改办,市委曲青山副书记,政府郭汝琢副市长。
抄送:本局各局长、各科室,市职改办(6)、存档。
*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会精神,根据国家农业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及1997年12月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职称工作要向多种所有制成份延伸,要把开发农村乡土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人事工作。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是开发乡土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发挥和调动农村乡土人才的积极作用,逐步建立起一支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学在农村、服务在农村的农民科技队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为科技兴市、科技兴农服务,现就我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农村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水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经营管理、农村能源、水保水管、林业技术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试行意见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农民技术职称。(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另行规定。)在农业第一线工作而属于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参加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农民技术职称初、中级职称称谓与社会评价相应系列一致。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
二、申报评审条件
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服务农业,带领农民共同致富,积极钻研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勇于改革创新,努力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评审农民技术人员技术称职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各级职称的任职条件是:
(一)对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任职资格的确认: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
(二)对相当学历的其他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审农民技术"员级"职务:
1、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者;初中毕业从事农业生产实践二年、高中毕业从事农业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工作,且累计参加30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含林业、畜牧、水产下同)技术教育取得结业证书,并分别经过二年、一年以上生产实践,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者;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者;
3、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者。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审或晋升农民技术"助师"级职务。
1、取得农民技术员级职务、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四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者;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者;初、高中毕业累计参加60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技术教育并获得结业证书,分别经过六年、五年农业生产实践者;
2、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者;
3、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撰写工作小结者。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审或晋升农民技术"中级"职务:
1、取得农民技术"助师"级职务五年以上者;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九年以上者;具有本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者;
2、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者;
3、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并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初级职称人员开展技术工作者;
4、能配合农业科技人员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者;
5、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获得过县级(含市的局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者。
三、申报评审程序
凡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人员,自愿申报,经基层单位推荐,须填写《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审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现任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2、各种培训证书(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奖励证书(复印件)。
5、技术工作总结。
6、发表的论文、论著。
7、其它有关材料。
各种证书、证件、刊物等在上报时携带原件,经核实后退回。
农民技术"中级"职务申报材料由区县劳动人事局核定后连同《申报评审----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统一报市职改办审核,符合条件的交评委会评审;农民技术初级职务申报材料由区县劳动人事局审核后交区县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报市职改办备案。
四、评审组织:
各级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在相应职改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中级评委会挂靠市农牧局;初级评委会由各区、县劳动人事局负责组建并实施评审。
(一)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不受申报数额限制。
(二)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于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农民技术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于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技术职称的人员,取消其技术资格。
五、组织领导
关于《暂行办法》的出台,还有一个小故事。广东省书记第一次到深圳考察文化创意产业时,有人向他介绍了一位著名设计师。这位设计师说,“我是什么设计师啊,都是自封的”,然后就说出了工业设计界缺乏统一职业资格制度的困惑。书记将这件事记在了心里,请有关部门关注工业设计师的职称评定工作,最终形成了方案。随着今年9月30日工业设计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公布,职业资格考试也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12月12日,广东省首次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在广州举行,全省共有582名考生参加考试。考试共分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报考人数分别为高级19名、中级273名、初级290名。
除了进行考试之外,“省长杯”的大赛成果也与工业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评挂钩,其中除进入大赛前十名团队的主创设计师通过答辩可被直接评为工业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外,进入前二十名团队的42位非主创选手将通过综合评审方式参加工业设计师二级评定。
在未来,关于工业设计师的评定办法或许会在全国普及,本刊现就《暂行办法》中大家关心的问题做一摘要及解读。工业设计师的分级:
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设置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初级资格3个层级。资格名称对应分别为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助理工业设计师。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和助理工业设计师的英文译称分别为Senior Industrial Designer、Industrial Designer和Assistant Industrial Designer。
工业设计师等级的获得:
助理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和《工业设计实务(初级)》两个科目,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综合知识》和《工业设计实务(中级)》两个科目,达到考试合格标准者取得相应资格。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并通过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者取得相应资格。考试科目为《工业设计实务(高级)》。
工业设计师评级对学历的要求:
助理设计师: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相应增加2年。
工业设计师: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满2年;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高级设计师: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工业设计师评级对能力的要求:
助理设计师:有一定的工业设计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能力:了解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业设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工业设计师:[基本能力]了解国内外工业设计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具有完成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指导初级资格人员和协助高级资格人员工作的能力;熟悉国内外工业设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业设计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专业能力】设计创意能力:产品使用功能与使用方式、产品外观形态与色彩、产品界面与交互的创意设计,产品结构与材料的综合运用:
设计表达能力:徒手绘制设计草图,以计算机及设计软件精确表现设计方案,以文字、图文或多媒体手段综合表达设计方案和设计概念:
设计研究能力:包括产品市场与用户研究、产品分析与设计定位研究、产品趋势与发展研究、产品人机工学研究;设计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