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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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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邀请书

询价邀请书范文第1篇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的《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规范地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结合地区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镇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的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基本原则)

选聘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地区现有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优先选聘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

闵行区房管办事处、镇社区办负责本地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初步征询业主意见

第五条(初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业主委员会应听取小区业主和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等各方意见,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制定物业管理初步方案。

(一)向居住小区业主征询选择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拟订适合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初步方案。

(二)征询居住小区业主意见后,拟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三)物业管理初步方案,在小区内公布,听取业主意见。

三、直接续聘原物业企业

第六条(续聘)

如居住小区业主多数意见认同原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拟订的初步方案和原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商洽。双方如能就相关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则可拟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在小区内公示,听取业主意见。再根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递交全体业主表决。

(一)获业主大会2/3业主同意,业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该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正式服务合同。

(二)未获业主大会2/3业主同意,则由业委会向小区业主公告,停止直接续聘工作。

四、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组织)

业主委员会组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小组,该小组基本由业委会、业主代表组成,并应邀请辖区内居委会参加。(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八条(招标文件)

工作组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委托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六)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七)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八)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九)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其他事项的说明。

第九条(招标邀请书)

工作组应当向3个以上较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邀请书。要注重考虑企业的服务质量与管理费用,即通常讲的质量价格比。因此,应根据居住区域所属保障、改善、舒适等不同房屋类型以及全体业主的消费观念、消费水平,选择相应的企业,优先考虑选择在本小区附近有管理服务项目的企业,便于了解该企业及企业可发挥规模效应,降低成本。

工作组应当在小区内召开各类座谈会广泛听取业主意见后,对拟选择的企业在询价征询前进行一番“明查暗访”,查明物业管理企业的业绩和市场信誉,且广泛听取业主的意见,选出合适的2-3家企业。

第十条(评标)

工作组(或邀请专家评审团)根据制定的招标评分标准,结合各投标物业管理企业的标书以及业主座谈会的意见对物业管理服务方案进行评定,结果在小区内公布。

第十一条(公告、征询)

(一)工作组向小区业主公告评标结果。

(二)工作组制定征询公告、征询单,由全体业主投票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业主选择)

征询单递交业主大会表决:

(一)经业主大会表决,2/3以上业主选择同一物业管理企业,业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该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正式服务合同。

(二)首次表决达不到2/3业主选择同一物业管理企业,则多数业主选择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下一轮唯一候选的单位,再次投票征询。达到2/3以上业主认同,则业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该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正式服务合同。

五、附则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通过作弊,哄抬标价;不得与工作组串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得向工作组行贿或变相行贿。

工作组不得以虚假的招标方式获取他人的物业管理方案,损害投标人的利益;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情况。

询价邀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汇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争采购的;

(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九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十条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达到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

(二)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询价邀请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医用耗材  采购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医院采购与供应医用耗材的种类和数量及使用范围都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由于社会关注度的不同,政府及医院更加注重对药品采购的管理[1],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其实,医用耗材的采购与管理与药品采购与管理对医院和社会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医用耗材采购与管理进行探讨,如何更科学地规范医用耗材采购与供应,保证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促进医疗工作的开展和医疗技术的发展。

        1  成立独立的采购管理部门

        1.1成立以院长为主任的医院采购委员会,分管院长为主任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医用耗材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年度计划的审批,每季度一次例会讨论,审批科主任新进耗材的申请。

        1.2 成立专门的询价采购中心, 负责全院的物资采购, 收回药剂、总务、设备、各医疗设备使用部门的采购职能。

        1.3成立权限独立的仓储部门,收回医院原属药剂、总务、设备等各部门的仓库保管职能。仓库保管人员由新成立的仓储部门管理,并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轮流,以减少串通舞弊行为。仓储部门成为采购办的一个下属部门,把以前的使用—仓储—采购三角关系变为使用—采购直接关系,减少了许多扯皮矛盾,提高了工作效率。

        2  简化和明确采购方式

医用耗材的采购主要采用“跟标”与集体谈判采购两种方式。

        2.1 我院是苏州市下属的二级甲等医院,我院所有医用耗材采购原则上要求均在苏州市卫生局组织的招标目录中采购,同样品种的中标耗材按由低价到高价顺序选择,如果没有按此原则进行采购的,由使用单位主任写出书面理由经分管院长和采购办确认后方可采购。这样既节约了采购成本,也减少了各种耗材合格证件的审查难度,采购工作量也大大减低。这是降低医疗成本的重要方法,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方式。

        2.2对于医院必须要使用的医用耗材而中标目录中又没有的耗材,由设备器材管理部门将临床科室要购买医用耗材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等材料交医院采购办与厂商谈判;尽管这些医用耗材品种不多,但我们也做出了相关规定,首先在医院网站上公示耗材品种,同一品种由采购部门与使用科室共同选择质量可靠产品三家以上的厂商参与竞标方有效。集体谈判采购方式与招标机构招标方式相同,器材设备管理部门公开向有关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标书提交的时间和地址,集体谈判开标的时间和地址、联系人及方式,为了更好地提高医疗质量,医用耗材实行价格优先,相同价格比服务的原则。

  3  做好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

询价邀请书范文第4篇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country is increasing investment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the growth is considerable. Universities have a lot of funds to purchase large-scale instrument and equipment to improve the laboratory construc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Large equipment is also the symbol of a laboratory even the whole university, hardware base of the research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price of such equipments is relative higher. In order to ensure quality, improve the purchasing benefits, strengthen surveillance mechanism, combining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universities, this paper carries out preliminary research and thinking on several links of the procurement process of large-scale instruments and equipments.

关键词: 高校;大型仪器设备;采购

Key words: university;large equipment;purchasing

中图分类号:G4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1-0229-02

0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各高校新增的大型仪器设备数量逐年递增,现在各高校也越来越重视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有了更多的钱,如何才能管好、用好这些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为学校购置性价比高的产品,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

1规范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和审批工作

1.1 申购单位申购准备工作大型仪器设备往往价格相对较高,为了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益,强化监督机制,相关申购单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前往已购置此类设备的单位进行考察)。保证所申购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均能满足使用要求,在经费范围内,不盲目从高,也不故意就低。

1.2 采购计划的论证工作设备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安排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会,为了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有更好的掌握和了解,并能为申购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讨论购置此仪器设备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每次论证会必须聘请5名或以上专家。一般包括3名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或管理行家和1名财务相关负责人及1名设备负责人。申购单位也应自行组织3人以上的技术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1人或以上、相关设备资产管理员1人,如本单位不足三人,可聘请相关学科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会议开始前,申购部门还必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2.1 选型理由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的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主要技术指标的合理性。还必须针对市面上至少三款同类产品进行比较,技术上各有什么优劣势,结合本单位具体使用要求,围绕为何选购此仪器设备作出详细说明,并结合价格因素得出结论。

1.2.2 设备用途所购仪器设备主要用于研究的科学领域,该领域在学校的发展情况。

1.2.3 购置必要性仪器设备对本校、附属单位及本地区相关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及购置此仪器设备后对开展工作有何影响。

1.2.4 经费落实拟购仪器设备主机、附件、零配件、软件维护和升级以及购买后每年不低于购置费3%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1.2.5 人员申购部门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有条件的单位最好做到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

1.2.6 场地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包括湿度、温度)及各项辅助设施。确保仪器设备到场后能正常放置,能安全使用。

1.2.7 共享校内或周围单位同类仪器设备的分布及使用情况。

1.2.8 维修条件仪器设备今后使用的维护要求。

1.2.9 备品试剂、耗材、零备件的供应渠道及大致价格情况。

1.2.10 效益预测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达到800小时/年以上(部分除外)的有效使用机时数。

与会上首先由申购单位代表陈述使用要求和购置理由,并就本单位对此产品进行的市场考察作简要阐述。与会者从不同角度提出问题、相互讨论,就论证报告内的十条内容进行审核,有一条达不到要求,该申购请求就不能通过。经过这样一个严格且充分的论证,与会专家最终做出同意购置或否决申请购置的决定,并同时可能提出相关意见以供参考。

1.3 严格规范的审批程序①申购单位内部提出申购请求,由实验室(教研室)主任审批。②交至学院(中心)负责人审批。③相关科研、学科主管部门审批。④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人员对申请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审批意见。⑤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⑥相关校领导批示。

2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的规范化

2.1 基本采购模式的分类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高校采购大型仪器设备主要可分为两大块:政府集中采购和自行分散采购。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自行分散采购,所采用的采购方式是一样的,主要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五种。

2.1.1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学校采购部门委托招标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学校采购部门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以上海市政府采购相关部门规定为例:上海市各市属高校在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时,单台仪器设备价格大于100万元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各高校可以在此规定范围内制定适合自己的相应规定,建议中等规模高校在单台仪器设备价格大于50万元时就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实践表明,加大了招标采购力度后,开拓了宽阔的采购渠道,节约了采购资金、有效地引入了竞争机制,供货商的服务质量也大有提高,并从源头防止了腐败的滋生。

2.1.2 竞争性谈判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的多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①采购项目经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程序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是投标供应商未能提供合格标,并且采购部门认为再进行新的一轮招标也不能产生有效合同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竞争性谈判小组由设备部门负责人、纪委、财务、用户代表和专家组组成。

2.1.3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①基于技术、工艺或者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者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②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使公开和限制性的其他采购方式在时间上难以满足紧急采购要求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连续性、一致性、兼容性,需要继续从原有供货商处添购的;④采购部门为谋求与供应商订立一项进行研究、试验、调查或者开发工作的合同,可能会与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进行长期合作,需要确立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购置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需书面阐述理由。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只有唯一的供应商,就竞争势态而言,采购方处于不利地位,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因此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判定以及最终谈判工作都要制定相应的规范。

2.1.4 询价是指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对其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教学仪器设备多采用此种采购方式。

2.2 采购执行的规范化以上5种采购方式各有利弊,现在各高校使用较多的采购方式就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面就以这两种采购方式为例,说明如何规范的执行采购计划。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6个基本步骤。

2.2.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合同草案、项目需求说明、交货期、售后服务、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是保证采购质量的前提。招标文件一般由使用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共同组织编写,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购置计划,购置计划则主要体现在标的和技术参数上。一个合理且准确的标底将会直接影响招投标各方的经济效益。标底定的过高,如投标商直接用市场公开价投标,招标方则省时省力了,但无疑也会增加招标方的经济损失;标底定得过低,则可能买不到真正需要的仪器设备,这无疑就等于经费和时间的浪费。可见标底的选择对招投标的影响是很大的。同样一个合理的技术参数选择也是招标文件中极其重要的一环,是会直接影响招投标各方的经济利益。招标文件编制好后应请相关领域专家审定。

2.2.2 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组、监督组、协调组三部分组成。评标专家需从相应的大型仪器专家库中抽取,监督组由当地公证处、学校纪委及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组主要由设备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人员组成。三部分组成人数分别以3~9人、2~3人和2~4人为宜。评标组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书才能参与评标,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说明。最常采用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评价指标通常包括价格、技术和商务3部分。其中技术部分包括技术性能指标和样品评价,必须满足的技术性能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商务部分包括质量检验文件、质保期、售后服务承诺、投标人综合实力、投标文件的质量等。评价指标、权重、评分依据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说明。

2.2.3 合同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清单;价款;支付方式;技术指标;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安装调试与培训;质保期;售后服务;检验标准;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3结语

地方高校只有在程序、制度和流程上对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进行规范化的管理,采购工作才能在有序健康的轨道上进行,才能使采购工作更加透明、公正、公开,才能为学校把好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关,使有限的经费得到合理运用。

参考文献:

[1]李纪峰.地方高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问题[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8,27(9):157-159.

[2]管图华.以综合性价比为基本原则的设备招标采购模式探讨[J].实验室研究与探讨,2008,21(11):133-135.

询价邀请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自筹资金、资金)。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急需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急需采购的;

(四)本市驻外机构在区外采购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办法。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本市政府采购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内设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对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进行核批。

政府采购办公室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事务。

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审核、汇总各主管会计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落实情况。

市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中的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八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

第九条凡纳入本市财政预算管理、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采购人。

采购人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已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采购;采购项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采购。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本市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成为采购机构: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政府采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得本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有:

(一)货物: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药品、仪器设备、锅炉、电梯、原材料、燃料、大宗通用物品等;

(二)工程: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大宗印刷、会议、接待等。

第十三条本市各采购人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在当年11月30日以前提出下年度政府采购申请报告并填写《*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审核。

第十四条已列入经审核通过的《*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中的采购项目(包括数量、品牌型号及金额),采购人和政府采购办公室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办公室未实施采购活动之前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本市政府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本市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一次性采购限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次性采购限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底的;

(二)出现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为政府采购招标人。

招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确定标底等。

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限等。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

确定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当众验明所有标书的合法性并公开唱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验收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一份,供应商一份,报市财政局备案一份,资金结算一份。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有:

(一)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内拨款指标;

(二)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指标;

(三)采购人的自筹资金及资金。

第二十四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采购人根据《*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批准的预算全部划入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集中管理、统一结算。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履行完毕采购合同,采购人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供应商按照合同价款向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填报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向采购单位开出资金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八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采购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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