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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是独立审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属性,也是CPA审计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是其赢得信任的基础。离开了独立性,经管责任关系就失去了依托的支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因此,只有保持会计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独立性才能使社会公众有理由相信CPA发表了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正确分析CPA自身的经济利益,及其与周围环境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分析审计独立性的基础。审计委托模式决定了审计关系中的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则决定了CPA保持独立性的程度。
CPA审计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受托责任关系产生的。出于管理报酬、分红计划及自我满足等动因,管理当局可能会操纵利润,虚报业绩,甚至损害股东的利益。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从而产生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复杂化,股权分散性和流动性的增强,直接委托审计业务的交易成本太高,股东很少与管理当局直接发生关系,而是委托一个机构(董事会)具体执行审计业务的委托工作。CPA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成果以及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不直接与股东接触,而是通过股东大会来向股东负责。
二、我国审计委托模式的现状和缺陷
(一)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审计委托模式。
根据传统理论,上市公司审计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委托人)、企业管理者(人)以及CPA(受托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集合。审计是这三层结构的一个委托机制,而且他们之间应该是相互独立的。
在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审计制度中,股东先将对CPA的选聘权委托给董事会,再由其聘任CPA进行审计。此时的审计关系是:管理当局拥有了选择CPA并支付其审计费用的权利,CPA出具受管理当局干扰的审计报告,股东协助CPA审计,并对其进行有限的监督。因此我国当前独立审计的委托模式基本上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来对自己的工作业绩进行审计。
(二)我国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
由上市公司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的审计委托关系,严重的破坏了CPA审计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审计的价值,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甚至严重危害了资本市场的稳定运作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身发展。这种审计委托模式的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缺位。
股东、债权人、客户、供应商、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由于实际委托人众多而且分散,由他们协商一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易成本很高,而且审计结果具有外部性,存在集体形为问题和大量搭便车的现象,所以由他们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实际行使审计委托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的委托人就成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也就是由被审计人自己委托审计,从而导致了管理层越位,成为实际上的委托人。
2.董事会与被审计人不独立表现明显。
在间接委托模式下,注册会计师要保持独立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独立;二是委托机构与被审计人独立。由于董事会代表的是少数大股东的利益,并不能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董事会与经理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董事会委托与被审计人明显不独立。随着股份的不断分散,经理层势力和影响有进一步膨胀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在很大程度上受经理层影响。
3.管理当局可能通过选择权和支付权对CPA施加影响。
我国的审计服务市场明显是买方市场,管理当局可以随意选择自己满意或基本满意的CPA,而CPA却很少有选择委托人的实力,尤其在审计市场不规范,行业管理混乱,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劣币驱良币”的现象,致使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中处于劣势。管理层是审计的监管对象,而CPA的经济利益却受制于管理层,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角色重叠。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通过对CPA的选择权和审计费用的支付权对CPA施加影响,而CPA迫于生存的压力,很难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很难保证其审计的独立性。三、关于重构我国审计委托模式的设想
针对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失效的状况,业界和理论界进行了多层次多方位的探讨。比如,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下建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行使审计委托权,隔开公司管理当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联系,从而增强审计独立性;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责任保险,再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使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是,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并不能彻底解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受损的问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人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及董事会等主体,将财务造假的责任从管理当局转移给保险公司不尽合理。为此,本文建议成立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
在证券监管部门下设立专门的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审计聘用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事务所,然后由审计聘用委员会、上市公司和中标事务所三方签订审计委托协议,由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派能够胜任的CPA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证券监管部门根据上市公司规模等具体情况收取审计费用,再将此费用转交给审计聘用委员会,并由委员会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割断了CPA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同时,由审计聘用委员会委托CPA进行审计,使公司管理者丧失了CPA的聘任权,从而充分保证了CPA的独立性。这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证券市场的宏观控制管理,也有利于规范审计机构和CPA的行为。
四、成立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的两个关键问题
相对于建立审计委员会和引入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来说,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更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不以盈利为目的,能够在经济上保持高度的独立性。而证监会的职责包括监督公司上市以及信息披露等行为,由证监会统一管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与其本身的证券市场监管职能相符。虽然成立审计聘用委员会的操作性比较强,但是仍然有两个关键问题还待进一步解决:
(一)审计收费标准的制定。
审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不仅与企业的规模、性质,业务的复杂程度相关,而且也与各个企业具体的会计审计环境有关。审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不同,相应的审计收费也不相同,因此如果所有上市公司交纳相同数量的会费将有碍公平。另外,被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用,却又不能参与审计费用契约的谈判,即契约的直接关系人不参加契约制订的谈判,这种契约的公平性会受到怀疑。
摘要:独立审计是由于财务信息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不对称而产生的。所有者为了用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信息的知情者——经营者进行审计。当前,大股东控制在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经营权,是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矛盾,而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了。由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大股东掌握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是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果我们仍然沿用传统的独立审计委托模式,则显然是不合适了。因此,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必须回归到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股东——中小股东手中,才有可能保证独立审计的有效。
一、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是由于财务信息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不对称而产生的。经营者是企业财务信息的知情者,而所有者是企业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为了用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进行审计。
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的审计制度安排,是建立在企业经营委托关系的委托方(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和受托方(拥有财产经营权的经营者)是确定的基础上。这种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清晰明确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的人数有限且相对固定,投资者之间在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和激励时容易达成一致。作为委托方的投资人和作为受托方的经营者有明确的委托协议或合同条款,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受限制且容易做到。建立在这些条件基础上才形成了传统的审计制度安排模式,即在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投资者是委托人、外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是审计人、经营者是被审计人,三者身份明确,并构建起环环相扣,严密闭合的审计三种人关系。
作为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于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为被审计人的经营者之外的,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客观公证的发表审计意见。这种关系体现在公司法中,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法都将审计委托权作为股东大会的权限之一。
可见,在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中,独立审计是为了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问题。
二、大股东控制下的传统独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
通过对中国现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笔者发现,大股东控制在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内部人控制问题,是股东对内部人怎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的问题,内部人控制的仅仅是经营管理权。而大股东控制问题,是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怎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的问题,大股东不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且还控制了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董事会经营权、经理层管理权和监事会监督权等权利。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按照现行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大股东往往亲自或通过其人掌握或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和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大股东集信息的知情者和聘用注册会计师的权力于一体。由此可见,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矛盾,而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了。
从独立审计的产生我们知道,独立审计是为了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问题,并不是为了解决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问题。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果我们仍然沿用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则显然是不合适了。目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仍然是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掌握。
当前,在我国,由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地掌控了独立审计的委托权,对注册会计师的取舍有着决定作用。当会计舞弊是出于大股东的某些意图时,大多数注册会计师无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根据笔者的调查分析,大部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舞弊都源自于大股东的授意。因此,笔者认为,由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大股东掌握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是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
既然大股东和会计舞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由大股东来控制独立审计的委托权显然不合适。
另外,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所有者是一批经常变动的股东,并且股东人数成千上万,虽然法律赋予股东大会选择、委托注册会计师的权力,但很难落到实处。所以,在传统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中,由所有者行使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权力也变得不现实了。
因此,笔者认为,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必须回归到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股东——中小股东手中,才有可能保证独立审计的有效。
三、中小股东掌握独立审计委托权的可行性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无法有效约束公司的幕后操控者———大股东,因此有必要设计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法律制约机制来约束大股东。如何对大股东权力滥用进行有效制约呢?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公司治理中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权力制衡结构。基本思路如下:
经营管理决策权与监督权分开,这是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由大股东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中小股东掌握公司的监督权,这种思路源于独立审计的起源。16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合伙制企业,尽管当时的合伙人都是出资者,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人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那些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怎样监督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就成了一个问题。当时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由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参与经营管理的人进行审计,这就是独立审计的起源。沿着这个思路,笔者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董事会的产生仍然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经理层也仍然由董事会聘任,这就自然使得大股东掌握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但监督权必须要由中小股东掌握,那么它应当怎样产生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对大股东掌握的权力进行分析。虽然大股东掌握着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但股东大会的每一次表决,都是在公开、中小股东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时大股东的实际利益还没有得到,或者说中小股东的实际损失还没有发生,中小股东完全可以用脚投票来规避这个风险。由于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在董事会、经理层与中小股东之间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因此,制度安排中主要是要解决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经理层的问题。笔者设想,监督权仍然由监事会掌握,但监事会的成员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会不对股东大会负责,而对中小股东负责。监事会除了具有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具有以下职权:
1、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现行制度安排中,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聘任,同时董事会又是被审计人员,这种审计委托人与被审人员合一的状态,破坏了审计关系中三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有序的平衡关系,使独立审计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剥夺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由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同时又控制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为了避免大股东既是审计委托人,又是被审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或解聘的权利必须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掌握。
2、独立董事任免权。由于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对决策并无表决权,因此中小股东的监督权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具有较为显著的被动性特点。为了弥补这个不足,必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这是一种事前和事中的监督。由于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享有普通董事的所有权力,对董事会的决策享有表决权,并享有一些法定的特别职权。如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力等等。这些职权确立了独立董事在监控大股东、监控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是否串通损害股东利益,监控控股股东是否损害公司的利益。但是,独立董事实现这些权利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自身必须具有“独立性”。由于独立董事所监督的是大股东及其所控制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因此这里的“独立性”主要是指与大股东的独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在大股东控制股权结构下,独立董事实质上是由大股东决定的。而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我国大股东控制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下,独立董事薪酬的多少实质上也是由大股东决定的。这一独立董事产生程序及其薪酬决定模式都严重动摇了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使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能的时候,很可能只会迎合董事会中的大股东的口味从而丧失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不能保证独立董事与大股东的独立,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避免大股东既是独立董事委托人,又是被监督人员,独立董事聘请或解聘的权利必须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掌握。中小股东掌握监事会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首先,它确保了大股东对经营管理决策权的控制。这符合股权资本多数决原则,能够调动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其次,它能确保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中小股东通过其控制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通过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管理层的财务进行监督;最后,由于大股东的牵制,可以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现。
从上面的论述可知,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掌握监事会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可以使中小股东从制度上对大股东进行监督。但如何定义中小股东?具体的监督权应如何组织实施呢?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笔者认为,可以将持有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不参加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股东界定为中小股东。在监督权的具体组织实施上,笔者建议在中小股东控制的监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中小股东担任独立审计的委托人,而大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仍然由内部审计部门来完成。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1、人员遴选。在股东大会日,从到会的中、小股东中依据其所持股份比例的多少自动生成中小股东代表5~7人,另随机选定中小股东代表2~4人。
2、工作概要。股东大会结束后,审计委员会举行审计大会,并邀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当天,审计委员会选定2~4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参加竞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第二天,举行审计竞标会,最终选定审计人,并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
3、领导体制及权利保障。审计委员会属于真正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机构,其审计监督权应通过《公司法》等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上述模式操作方便,执行成本低廉,确保了中小股东的审计委托人地位——注册会计师可以毫无顾忌、名正言顺地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努力。同时,由于大股东要依赖内部审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控,内部审计必定会在大股东的推动下得到发展。
参考文献:
墨家在春秋战国时期是与儒家并立、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学说。古籍载:“世之显学,儒、墨也。”“孔、墨之后学,显荣于天下者众,不可胜数。”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墨家学说即遭统治者排斥,日渐衰微,直至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尤其是清末民初之际始有复苏,但终未成气候。时至今日,墨学研究仍著述较少,影响不太。墨家学说中包含许多富有价值的治国安邦思想,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思想财富。司马迁曰:“墨子之所长,虽百家弗能废。”墨学研究的衰微是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大损失。
墨家的理论学说和墨家子弟的行为举动体现了一种强烈的爱民、助民、利民的救世济民精神。可以说:“墨家精神,就是以奉献为核心的救世精神。”古人赞道,“墨翟之徒,世谓热腹”,“墨家之徒,专务救人”;“墨子真天下之好也,将求之不得也,虽枯槁不舍也,才士也夫”;“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今天,弘扬墨家救民济世之精神,对于我们培育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墨家始祖墨翟(世人尊称“墨子”)出身微贱,他自称“鄙人”或“”“比于宾萌”。“宾孟”是指春秋战国时期往来诸侯列国之间的游士说客,属于社会下层的士。据史载,墨子可能出身工匠家庭,他常与小生产者交往,学会了不少手工业技艺。墨子能制造载重五十石的车的车辖,能牵引三十石的车的车鞔以及能空中飞行一日不落的木鸢,可见其手艺之高明精湛。墨子在经常与社会下层民众交往中,还学会农耕。他曾说:“翟虑耕而食天下之人矣。”正是在这种与贫苦大众的交往以及自己亲身劳动过程中,墨子深知社会下层人民生活的疾苦和劳动的艰辛,使其思想和主张能“为代表下层之庶民”,有一种强烈的救民、济民、爱民、利民愿望。起初,“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后因理念不合,决定另立门户,“背周道而用夏政”,效法大禹天下为公,“为万民兴利除害”。墨家门徒也大多出身工匠之类的贫苦百姓,他们“昼日讽诵习业”,其思想、行为也深受到其劳动职业、社会地位的影响,能反映社会底层民众的呼声。
墨家宣传、实践其思想学说的最高目标是“为万民兴利除害”,即“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子视之为“仁人之所以为事者”。所谓“兴天下之利”,从宏观来说是指“国家之富,人民之众。刑政之治,社稷之定”,从微观来说是指“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乱者得治”。所谓“天下之害”是指“大国之攻小国”,“大家之乱小家”,“强之劫弱”,“众之暴寡”,“诈之谋愚”,“贵之敖贱”;“为人君者之不惠”,“臣者之不忠”,“父者之不慈”,“子者之不孝”,“今之,执其兵刃毒药水火,以交相亏贼”。
论文关键词:关于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的几点思考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2008年“推进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研讨会”上指出,现代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企事业组织的“免疫系统”,是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必须以“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为己任财务论文,积极探索以“事前审计为基础、事中审计为重点、事后审计为保障”的审计方式,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强化风险管理的重要职责。这给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定下了基调。高校审计部门作为现代内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高校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重要职责。目前,各高校审计部门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大都是“事后审计”、“秋后算账”,没有体现出审计监督所应有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高校内审工作需要切实转变传统的审计观念,改变以往“要我审”的模式,将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树立“防范胜于纠正”的理念,提升高校内审工作的前瞻性,提出多角度全方位的建设性意见,为决策层提供更有力的支持财务论文,为学校发展提供更优质的监督和服务。
一、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的内涵体系
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更加注重预防”要求在审计工作的具体运用,是把事后审计变为事前、事中审计,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必然要求。那么如何理解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内涵,本文认为可以结合科学有效的方法加以剖析。
(一)从系统论角度丰富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内涵。
一个系统是由各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个体集合形成的整体。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是一项具有复杂性、前瞻性的系统工程。其一、从系统所处的环境出发,一个动态的系统必定与它所处的系统环境有着结构性的联系。刘家义审计长2008年3月提出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观点之后,全面审计系统积极响应,许多审计创新理念雨后春笋般出现,在这种审计转型大趋势环境下,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是践行审计“免疫系统”理念,推动审计工作转型必要途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其二、从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审计人员必须从审计项目的各个侧面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进行系统化动态化研究分析财务论文,包括:审计的战略目标、影响审计项目的内外部关系、被审计部门内控制度的相互作用等。
(二)从控制论角度强化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监督。
控制论是信息交换过程中原因与结果不断相互作用以完成共同目标的过程控制,一个完整的控制系统必须包括三个要素:导向器、检测器以及矫正器。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相当于导向器和检测器,侧重于事前、事中控制,发挥着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功能和揭示功能。在高校内部审计过程中,当控制主体(审计人员)将获取的控制信息(审计证据)传达给被控制对象(被审计项目或被审计部门)时,其实也就是起到了一个行为修正的作用,即相当于控制系统中的矫正器,同时也发挥着审计“免疫系统”的抵御功能。
(三)从信息论角度畅通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渠道。
为了全面清晰认识高校教育系统经济收支、专项资金管理、教育资产安全完整等情况,必须加大高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在改进审计手段和提升审计效能的基础上,畅通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所必需的信息渠道财务论文,充分运用0A审计办公系统和AO审计现场实施系统对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联动审查,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强的信息传输、信息获取、信息筛选、信息处理、信息储存的动态高校内审路径。
二、当前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的主要制约因素
审计“关口前移”是审计方式创新的结果和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延伸论文参考文献格式。从工作实践上看,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取得了卓著的工作成效和良好的社会评价。但是,近年来,很多高校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速度明显加快,新建项目、维修改造项目明显增多,物资设备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等等,现有的审计理念、审计独立性、审计方法、审计手段以及审计范围已经无法完全适应高校快速发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关口前移”的认识不足
高校内审人员树立“关口前移”审计意识淡薄,仅仅着眼于问题的解决办法财务论文,没有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过与其他部门协作共同管理学校。并且高校内审工作侧重于行政监督,“事后纠弊”或“事后问责”,没有真正担负起为高校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的职责。目前,高校内部控制机制的不完善和高校治理权力过分集中,客观上阻碍了高校内审工作“关口前移”的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是:审计立项主观性较强,审计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不力,业务工作流程存在一定随意性,缺乏各个环节规范的文本等等。
(二)内部审计范围比较狭窄
由于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发展较慢财务论文,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大都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内部控制审计、管理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效益审计基本上没有开展,影响了我国高校内部审计职能的有效发展。
(三)内部审计工作手段落后
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经济活动记录已面向电子化、数字化和无纸化的方向发展,会计技术为了跟随市场经济的知识化、信息化的步伐,很多企事业单位已经实现了会计电算化。然而,在会计电算化信息开发时代,我国的审计电算化却相对滞后,许多审计人员还停留在纸质账本审计阶段,对计算机审计技术掌握不够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我国高校内部审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尤为突出。
(四)内部审计人员质量不足
随着高校信息化快速发展,信息资源快速建设和不断引进财务论文,许多高校已经实现了校园网络一体化和,那么这就需要相配套的先进科学管理技术方法和高素质信息化管理人才。但从目前看,有很多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从传统的审计手段中解放出来,信息技术知识缺乏、跟不上高校信息化建设对人才的需求。
三、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做法
高校实行内部审计“关口前移”,就是要实现四个转变:在指导思想和工作定位上,实现由注重结果到注重过程、由注重监督到注重监督与服务并重的转变;在审计内容上,实现由单纯财务领域的差错防弊到注重改善经营管理的转变;在审计方式上,由单纯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到全过程跟踪审计、由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到任前或任中审计的转变;在审计手段上,实现由手工操作向计算机审计、网络实时审计的转变。
(一)加快审计理念转变速度
在审计中,既注意对结果的审计,更注重对过程的审计财务论文,实现由注重治标向重在治本的转变、由查错纠弊向风险型审计转变;以加强控制、防范风险为目标,重点关注内部控制能力及其有效性的审计和评价,查找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高校内部管理中的建设性作用。
(二)拓宽内部审计覆盖领域
除了开展基建(修缮)工程审计、财务收支和预决算审计,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外,每年可以按照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效益审计。同时,要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将高校经济活动全部纳入审计范围,特别要注意从未审计或长期未审计的单位,做到不留死角。
(三)实施审计方式创新工作
由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并重转变财务论文,建立以“事前审计为基础、事中审计为重点、事后审计为保障”的审计方式,实现对审计项目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在防范和控制风险中的积极作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比如,基建(修缮)工程领域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实现工程项目全程审计与建设工程同步,对工程建设的立项、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结算等全过程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和监督;针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立起“以任前、任中审计为主,兼顾离任审计”的审计模式,坚持有离必有审,先审后离,先审后任财务论文,把审计评价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审计手段创新能力
在审计手段上,广泛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多形式、全方位地发挥监督和服务作用。第一,实现由传统手工操作向信息化、科学化的审计手段转变,构建起集联网审计、实时审计、在线审计为一体的现代化审计平台,实现对重点项目资金实时的、动态的监控,全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二,探索建立“两书、两报告”制度(“两书”即《管理建议书》和《审计建议书》,“两报告”即《审计专项调查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年度或半年度)》),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管理、服务领导决策方面的作用。第三,充分发挥审计专项调查作用财务论文,针对热点、重点问题积极开展审计调查,如开展教育收费专项审计调查、“小金库”清理、工程领域专项治理等工作,摸清家底,化解矛盾。
一、论文对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产生的动因进行了论述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共有制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我国的民营经济正在飞速发展,为活跃流通、繁荣市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安置下岗职工和富于劳动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了重要作用。但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如缺乏长远的战略规划,“小富即安”思想严重;家族管理现象普遍,公司治理较薄弱;扩张中的融资“瓶颈”等。民营企业要想实现更高的目标,必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制度。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发展内部审计。
在产权特征和公司治理上,民营企业与国有国营企业的最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权明晰程度,前者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清晰,而后者国家作为一个产权主体,看似明确,实则模糊;二是委托关系,前者或者所有者直接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从而不存在股东与经营者层面上的委托关系,或者所有者不直接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而存在委托关系,但委托人和人主体明确、委托链简洁、关系简单,后者所有者不可能直接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委托关系一定存在,而且委托人和人之间主体不明确、关系模糊、委托层级较多。
民营企业设立内部审计制度是企业自身的一种内在的主动需求。在民营企业,其外部产权明晰,不存在多级。企业是一种团队生产,当存在个人行为的外在性时就会有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在企业的团队生产中,如果没有监督者的监督就会有偷懒、虚报业绩、转移企业财物等现状的发生。当存在委托责任关系就会有受托责任人对委托人是否尽心尽职,有没有如实履行受托责任等问题。作为理性人的民营企业的业主(股东)当然就会想方设法杜绝这些增加企业内部成本到其自身财富增长的因素,但依靠其个人的努力是不够的,尤其是当企业规模大、生产经营复杂、生产经营场所分散时,业主(股东)控制的距离太远,难以实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即使是业主(股东)能够对企业实施有效控制,使企业团队努力工作,但企业团队内各个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努力是否能够如愿以偿的给业主(股东)带来效益,增加其财富,有赖于外部人的评价,因为一个人或组织难以对自己的工作好坏和努力的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和预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一个专司内部监督控制职能的部门,有利于协助业主(股东)组织和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其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二、论文从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目标与职能进行了论述
1、大家一致认为,内部审计目标是内部审计行为的出发点,是内部审计活动所要达到的理想境地或状态。所以内部审计目标必须反映所服务企业的性质,并受制于客观经济环境。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必然反映的是民营企业的本质特性及其内部审计的本质要求。
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目标是单一的,就是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目标就是反映民营企业最本质的内生变量的产权属性和公司治理属性。民营企业的股东的终极目标是实现自身财富的不断增长,而在有效的公司治理构架下,经营者与股东的目标趋于一致。在这个组织目标统辖下,内部审计目标就是在于协助组织成员增加企业价值和提高组织运作效率,帮助组织实现目标。
2、内部审计职能是围绕实现内部审计目标而内生的固有功能,它受到审计目标的影响,所以审计职能也会受到企业特性的影响。
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企业的内部审计具有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而民营企业更重视的是服务职能。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是自身发展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从事内部审计活动,目的就是在于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协助和保证组织实现目标。除了国有企业一般的评价和控制等服务性职能外,因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和公司治理属性不同,还突出明晰产权和咨询等服务性功能。民营企业的产权属性表现为外部的明晰性和内部的模糊性,公司治理上表现为存在构建合理公司治理的基础,产权属性决定了民营企业拥有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所不具有的一项特殊服务功能-明晰内部产权,而存在构架合理公司治理基础的属性决定了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咨询服务功能。
因此,咨询是民营内部审计服务职能的另外一个重要。在一个存在有效公司治理机制的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目标与股东目标一致,领导团队追求价值增值,内审必须帮助组织实现这个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极其复杂多变,内审凭借自己的独有身份和优势,采用参与式的审计方式,以服务为导向,为企业提供保证咨询服务。其所涉及的服务咨询领域包括企业战略和经营决策、项目投资、销售市场景气状况等战略性决策,也包括了物资采购、生产工艺,产品促销效果、人力资源管理、后勤服务系统效率、信息系统设计与运行等技术和运营性决策,内审人员通过与经营者的交流自己的审计结论协助经营者改善经营效益。
三、论文对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管理体制进行了阐述
“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管理取决于民营企业本身”,这是这次所有论文的一个共同点。在民营企业,无论是存在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的治理结构还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单边治理结构,经营者都有动力把内部审计机构安排成最具有工作效率和效能的组织结构,内审工作效率和效能的是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了提高内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民营企业应把内部审计机构直接设置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领导下。对于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业主(股东)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股东会人数不多,工作机制和决策机制灵活,能够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隶属于股东会的领导,保障审计人员的绝对权威。对于规模大,按公司制运行的民营企业则应将内部审计机构设在董事会的领导之下。
在管理体制上,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只受本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的上级负责。在业务上受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具体表现应为执行遵守《内部审计条例》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行业准则和规章。
四、论文探讨了审计内容与重点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财务审计为基础,以管理审计为重点。民营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是一项基础工作,是进行管理审计的基础。民营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评价内部控制系统,一是保证企业组织合理,生产流程规范运行;二是保证内部控制系统提供的信息真实及时,以便保证实现审计目标,提供决策有用性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发挥内审的管理职责,实施管理审计,达到性、效率性、效果性。内审人员通过自己的工作,帮助组织成员,提高组织机构的效率,合理配置经济资源,达到企业经营的既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