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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与卫生的理化检验
1953年,福建省卫生防疫站开始设立卫生组(科),随后其它市县亦成立卫生科(股),开展理化检测。省内高校陆续开设预防医学、分析化学、食品分析等课程,为我省培养了卫生检验人才。分光光度法和薄层色谱法退出微量和痕量分析舞台,原子吸收光谱法、原子荧光光谱法、液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法等在地市级机构得到广泛应用,色谱光谱与质谱联用技术、加速溶剂萃取法、凝胶渗透色谱法和免疫亲和色谱法在省级机构得到了应用。ELISA等方法被用于兽药残留、真菌毒素等的快速筛查。2003年,卫生防疫机构改革,全省各地成立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0年开始,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前身福建省卫生防疫站参加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网、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的工作,并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自2010年来,按照食品安全法对卫生部门的职责要求,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全省九地市及相关监测县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的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工作,对18大类食品样品中的有害元素、有机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和禁用物质进行监测,监测项目近百个,基本覆盖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逐步建立了覆盖全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系统。
全省历年监测任务的完成率和数据准确率均位居全国前列。针对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开展了养殖鱼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代谢物和氯霉素类药物等专题研究,加强了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业队伍能力建设,提高了业务能力。2010年来,完成淡水鱼孔雀石绿、肉制品瘦肉精等食品安全监督检测,对奶粉三聚氰胺、食品中塑化剂、小龙虾致横纹肌溶解事件、长乐市食用鲎食物中毒事故、福州北冬虫草食物中毒开展应急检测。完成氰化物、毒鼠强、氟乙酰胺和溴敌隆等二十几起鼠药中毒事故的应急检测。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全国首批保健食品评价机构,开展保健食品中芦荟甙、角鲨烯和皂甙等31种功效成分的检测,开展了原花青素、虫草素、腺苷和洛伐他汀等功效成分的方法研究。开展30 余项食物营养成分含量的测定,承担福建省食物营养成分表的研究与制订工作,并参加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组织的重点项目——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监测工作。
省疾控中心作为全省疾控系统卫生检验工作的技术核心,发挥着业务指导作用,是全省唯一具有保健食品、涉水产品检测评价资质的机构,在食品安全、保健食品营养与功能、环境健康监测和检测等的某些方面居国内先进水平。专业人员围绕氯丙醇、丙烯酰胺、有机锡、多氯联苯、真菌毒素、贝类毒素、氯丙酯、氯霉素、重金属、洛伐他汀等污染物、非食用物质和保健食品功效因子进行科研立项,针对检测技术等开展研究,已承担国家自然基金、省级和厅级课题15项,合作开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课题20余项。200篇以上,其中SCI论文10篇。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污染的检测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典型食品中氯丙醇污染的检测、评估和控制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和福建医学科技奖,《二噁英、多氯联苯和氯丙醇的痕量与超痕量检测技术的研究》获得中华医学科技奖二等奖,《福建省食物营养成分表》等7个项目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食品中瘦肉精检测技术等约20个项目获得地市级科技奖励。修订了食品中三氯杀螨醇、维生素B1、N-亚硝胺、氯丙醇、黄曲霉毒素和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酯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约20项,制订了鱼露、蜂蜜等卫生标准或卫生规范7项。合作出版《色谱在食品安全分析中的应用》等著作10部。全省疾控系统每年举办各类理化检测技术培训班、研讨会8~10次,以加强检验监测专业队伍能力建设。
水质与环境理化检验
水质理化检验是了解水质卫生状况的主要手段之一,全省各级疾控机构已长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突发饮用水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饮用水安全是关系到人民健康、社会安定的民生大事。近10年来,随着理化检验技术和分析仪器的进步,以及对水中化学致病因子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WHO和世界各国修订了水质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按照此标准,饮用水监测指标由原来的35项增加到106项,这对全省疾控机构的水质检测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省自2004年开始,开展农村饮用水监测,以掌握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水质卫生状况,调查表明我省农村水质安全问题突出,水质合格率偏低,其主要原因是水厂的消毒设施或措施不完善,导致微生物指标的合格率较低。在水质监测的能力方面,省级和部分设区市疾控机构的实验室水质检测能力较强,检测项目达到九十几项,省级疾控中心的检测能力在全国居前列,在2012年卫生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举办的首届全国卫生监督技能大赛的水质检测能力比赛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综合成绩排第五名;在CNAS多次能力验证如水中铅、镉和水中无机盐(四项)等项目检测中,测定结果接均值,处于全国最好水平之列;在2010年紫金矿业水污染物事故的应急检测中,水质检测项目(20余项)与国家疾控中心结果完全一致,为事件的处理提供了坚强的技术支撑。然而,县级疾控中心的检测能力较弱。在42项水质常规检验项目中,平均每个县仅能开展27项(占64.6%)。在仪器配备方面,按全国爱卫办要求调查的27类仪器设备统计,平均每个县仅购置12类,购置率为43.3%。培养箱、高压蒸汽灭菌器、万分之一天平、恒温干燥箱和酸度计平均每个县仅有一台以上,但其它仪器则不足一台。在被调查的38个县中,只有2个县配置火焰原子吸收仪等较为先进的仪器,县级均未配置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等离子体质谱仪、流动注射分析仪和低本底αβ放射性测定仪。部分县级机构质控工作待加强,全省38个监测点所在疾控机构中,通过计量认证的仅占81.6%(31/38),未开展计量认证的占18.4%;在砷、氟化物和氯化物盲样考核中,指标全部合格的机构占80.7%。
2010年起,全省全面开展城市饮用水监测工作,疾控机构根据水质卫生监测方案,对市县城区市政水厂与自建水厂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和城市学校自备供水进行监测。省级机构还开展涉水产品卫生学检验与评价工作。环境因素对健康的影响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上世纪90年代,省级疾控机构开展居民血、尿、头发和胃液等人体生物样品中有害物的监测和暴露评估,完成了《福建人群体内有害物质蓄积水平的动态》、《五氯酚对环境污染及人体健康影响》、《胃癌高发现场化学病因——微量元素与胃癌病因关系》、《福建省正常人群血清、头发微量元素正常值》、《福州市正常人群血中铅、镉含量监测》、《福州地区儿童血铅水平监测》和《连城铅锌矿镉污染与人群影响研究》等省部级课题研究。
公共场所和室内环境理化监测
公共场所卫生涉及环境卫生学的许多领域,包括大气、饮用水、室内空气以及噪声、采暖、采光、照明、公共用品污染等卫生问题。通过监测,可制订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评估有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并确定相关措施的有效性,以达到预防与控制疾病、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公共场所监测包括作业场所、实验动物环境及洁净区等场所的46项指标。省级疾控机构每年监测10家省级单位的公共场所卫生,项目有甲醛和微生物等8项。还开展医院手术部、保健品厂、饮料厂清洁车间的洁净度监测工作,监测21个理化项目。设区市和县级疾控机构也开展公共场所的卫生检验、卫生学评价。近10年来,随着居住条件的改善,居室装修热的兴起,装饰材料、烹调和吸烟成为室内空气的主要污染,尤其建筑结构密闭性能的改善,空调的普遍使用,使室内空气质量恶化,因此,省疾控机构和部分疾控中心开展了新装修住宅室内空气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工作。
卫生理化检验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严峻、食品安全问题凸显,滥用非食用物质、食品掺杂掺假现象还未得到根本遏制,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风险监测和突发事故应急检验能力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全省卫生理化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能力与先进省份尚有一定差距,一些关键检测仪器仍然不足,前处理自动化水平不高,非食用物质排查和不明原因食物中毒快速检测能力不足,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拓展。随着仪器精密度和检出能力的提高,消费者对生物与环境介质中健康安全指标严控的渴求,国与国之间贸易保护的增加,导致食品中很多指标的检测限由mg/kg降低到μg/kg乃至ng/kg的浓度水平,这导致检测过程复杂。除了丙烯酰胺、多环芳烃和真菌毒素等传统食品化学污染物问题外,当前我国禁用化学物质滥用情况尤为突出,这给我省食品理化检验带来较大压力。水质检验方面,专用检测仪器设备普遍偏少,分析自动化水平不高,检验项目离国家的规划尚有差距,尤其是一些县级实验室。水质污染事故应急检测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全省水质安全和检验技术方面的科研项目开展较少,在水质检测标准研制上的投入不大。随着涉水产品种类不断增多,新的卫生学问题不断出现。个人生活用品和药物的广泛使用,造成对水环境的污染。这些新的挑战都要求疾控机构开发多残留、超痕量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技术平台,进一步做好科研技术储备。目前公共场所监测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不完善,法规、标准和检验方法之间不够配套,甚至时有错误。某些卫生指标可操作性不强。全省从事公共场所监测的技术人才偏少、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经费投入少,监测设备偏少,购置、更新和维修困难。这些因素影响监测质量和速度,在基层这些问题更加突出。
卫生理化检验趋势与展望
食品卫生检验学科将从食品安全与营养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控技术入手,配合国家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规划的要求,瞄准和跟踪国内外先进检测监测技术手段,大力加强食品中化学污染物、有害因素、功效成分的检测技术与方法研究,加强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与评估技术研究,提高检测方法的通量、精确度和灵敏度等,继续加强快速筛查方法的研究应用,建立符合省情的食品安全保障技术支撑体系。
2012年7月1日起,我国新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5749-2006全面实施,该标准大幅度增加了检测指标,由35项增加至106项,新增71项指标,而且一些对健康危害较大的铅、镉、砷、四氯化碳、硝酸盐氮等指标限值更加严格。检验方法国家标准GB/T5750-2006的要求也更高,对仪器投入、自动化和试验消耗品等都提出更高要求。随着国家对饮用水保障工作的重视,经费投入力度的加大,实验设施和检测设备的改善,人员技能和队伍素质的提高,饮用水检测工作将明显得到提升,检测质量再上新台阶,为饮水安全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今后主要工作: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重视,获得政府更多的支持和投入,做到监测仪器数量合理、人员操作熟练、维护管理科学。要增加监测人员的数量,加强培训,提高人员能力与素质。配合实施《国家健康行动计划》,开展对居民生活区以及公共场所PM2.5的监测。加快研制现场实时监测仪器,建立规范、快速的监测方法,完善和提高现场实时检测技术,适应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求。开展空气有机污染物的系统监测和研究,开展室内环境和公共场所污染来源、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对人群健康影响的调查研究,建立污染监测和预警系统。
卫生微生物检验
1概述
卫生微生物检验通过对食品、水、环境、物品及人体等载体中有益和有害微生物进行规范的检验和监测,微生物检验既集成了各种现代分析技术,也有自己独特的分析方法和手段,从而形成从外部到内部、从定性到定量、从单一指标到综合评价的完整的检验方法技术体系。
2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
我省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微生物检验分别由原省卫生研究所、劳动卫生研究所承担,环境卫生微生物后由省环境卫生监测站承担,1983年,这两项检验工作合并到原省卫生防疫站。各地市防疫站也组建相关科室承担该工作。1976年~1984年间,检验人员在工作环境相对简陋和信息相对闭塞的条件下,初步建立起一套适合我省情况的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方法,对霉菌和真菌毒素检验研究较为深入。1984年,我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布后,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学科得到重视,人员和设备等投入明显增加,学科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检测的自动化、仪器化程度越来越高,检验工作呈现出全面、快速、定量的发展趋势。
1984年以来,我省微生物检验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如完成1985年永安冷饮沙门氏菌中毒、1994年某大宾馆群体细菌中毒和1996年某中专学校数百人副溶血性弧菌中毒等数次食物中毒的应急检验。2000年前后,各地检验机构在人员、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等方面有了很大改善,特别自2000年省疾控中心加入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网以来,我省微生物检验能力得到全国同行认可;现代检测设备也有所配备,如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和细菌生化快速筛选仪。各地食品微生物检验技术水平不断提升,2011年全省食品中菌落总数检测能力验证通过率超过9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8年开始,多次举办了影响力大的全国性食品微生物检验技术培训班,包括乳品抗生素残留、维生素、副溶血性弧菌、创伤弧菌、肠道致病菌、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香港海鸥菌等的检测。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方面贡献较大,制订了GB4789.4-2010、GB/T4789.7-2008、GB/T4789.29-2008和GB/T4789.30-2010等标准,研制了蜂蜜中嗜渗酵母菌的检测方法。这说明我省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能力处于全国中上水平。
自2009年后,随着《食品安全法》对卫生部门职能的调整,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的需求有所减少,环境卫生微生物检验的需求逐年上升。全省举办了生活饮用水、化妆品、饮用天然矿泉水、公共场所、空气洁净度等微生物检验技术培训班,对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进行了宣贯,基层机构环境微生物检验能力得到了规范。在满足环境微生物检验需求外,在沙溪口蓝藻污染事件、天然矿泉水微生物检验方法等饮用水污染事件中,我省也体现出较高的技术水平,所发表的文章被引用率较高。省级单位在全国能力验证考核中获得满意结果。开展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柜的监测工作,2010年省级机构获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清洗、监测评价资质,可开展集中空调清洗效果的卫生监测。
3微生物检验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全省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合格率比较低,主要原因是水未经消毒出现的微生物问题,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合格率仅为50%,县级机构微生物检验能力和质控水平亟待加强。虽然卫生微生物检验是基层卫生检验机构普遍开展的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在经费人员等方面的投入偏少,仪器设备配置不足,自动化程度低且更新维修难度大,与国家规划配置要求差距不小。检验人员较少、部分为兼职且业务素质不够高;基层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不够多,奖励机制不灵活、待遇较低,工作量较大,重复性工作多,开展更高层次研究的机会小,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性较大。这些都造成基层单位检验能力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对不断发生的突发事故应急检测技术储备不足,一些机构疲于应付,食源性或水源性疾病病因查明率低。
4卫生微生物检验发展趋势与展望
卫生微生物检验是保障食品、水等健康相关产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的重要支撑。要充分发挥卫生微生物检验的作用,运用和开发各类检测新技术,满足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行业发展的需求。卫生微生物检验正朝着简便快速、实时在线、高灵敏度、高选择性、高通量、自动化、标准化和无损检测的方向发展,以指示菌代表致病菌及其毒素存在的方法已被直接检出致病菌或其毒素的方法所代替。发展绿色检验技术,研制新型检验仪器和方法已成潮流。食品微生物学重点运用基因分型技术研究食源性致病菌的新型检验技术,提高致病菌DNA溯源能力,应用免疫学方法拓展生物毒素的研究领域。配合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时跟踪国际国内检验技术的发展潮流。推广应用核酸技术,发展实时在线的快速检验技术,研究病原菌的精确定量和溯源技术,为病原微生物风险评估和食物中毒的诊断服务。食源性疾病监控研究的重点是建立起多部门、多层次和从食品生产到销售多环节的全省食品污染物监测体系,在研究食品中危害因素与暴露水平的基础上,找出食源性致病菌作用的阈值。
卫生毒理学检验与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
1概述
卫生毒理学是研究外源化学物质的毒性和产生毒性作用的条件,阐明剂量—效应(反应)关系,为制订卫生标准及防治措施提供理论依据。保健食品功能学是研究保健食品中活性(功能)组分与机体相互作用,并阐明其作用规律和机制的学科。
2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
我省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工作与国内先进省份一样,起步较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能够开展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第一、二阶段全部以及第三阶段部分项目的评价工作。我省食品毒理学学科发展偏向应用性,目前,全省仅省疾控中心从事食品毒理学检验,检验工作朝着更加严谨、规范的方向迈进。省疾控中心多次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均获得优秀的成绩。与应用毒理学所取得成绩相比,我省在食品毒理学科研、跟踪国内外最新进展方面,略有不足。健康相关产品的毒理学评价包括化妆品、消杀产品及涉水产品的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我省消杀产品的毒理学检验与评价发展多年来一直稳步发展,常开展的项目有急性经口毒性、经皮毒性、皮肤刺激、眼刺激、阴道粘膜刺激和皮肤变态等试验。化妆品和涉水产品卫生毒理学检测项目开展较为齐全,但社会委托样品较少。我省依山靠海,突发公共卫生的应急毒理学检测有其特殊性,有毒动植物和微生物毒素中毒在食物中毒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近年来海洋生物毒素引起的食物中毒尤为常见,毒素种类和中毒事故数量呈增加趋势。常见生物毒素有河豚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贝类毒素、雪卡毒素和毒蕈毒素等,中毒食物品种有河豚鱼、织纹螺、贻贝和毒蘑菇等。
目前全省开展海洋生物毒素毒理检测的机构仅少数几家,但在检测的规范化方面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我省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卫生部认定的全国首批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能开展免疫力增强功能、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和抗氧化等21项功能学的检验与评价。
我省近年来加大了对卫生毒理学、保健食品功能学科研工作的重视,在全国保健食品功能检验方法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做出不少贡献。参加了国家863项目《功能性食品安全性评价与功能因子关键检测技术》子课题、国家药监局《对化学性肝损伤有保护功能》、《辅助降血糖功能》等多项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方法改进等科研工作。注重关键毒理学技术的攻关,开展了肺癌胃癌分子流行病学、血清流行病、癌症早期筛查生物标识技术、致癌化学物的筛查方法和遗传毒性等方面的研究,申报了致癌物筛查评价技术的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和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其中《p53、GADD45a基因表达水平在评价食品化学物致癌性中的应用》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立项,《二丁基锡对人羊膜上皮细胞凋亡的诱导作用及其机制研究》获得省卫生厅青年科研项目资助。在《CellBiologyandToxicology》、《卫生研究》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SCI论文约10篇。
3卫生毒理学检验与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存在问题
目前全国疾控机构卫生毒理学工作无归口管理和技术指导部门,没有专项工作经费和工作会议,缺乏沟通渠道和组织协调,培训交流少,业务技术提高慢。全省从事卫生毒理学与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的人员不足,学科发展不快。学科定位和发展方向不明确。卫生毒理学检验除少量突发中毒事故应急检测外,大部分工作都是社会第三方委托检测,属于市场调节行为,而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全部为委托检测服务,以一类公益性机构从事第三方检测存在一定困难。中毒事件应急检测缺少统一的技术规范,检测工作不够规范。部分实验动物和有证毒素标准品难以获得。应用毒理学技术发展缓慢,未能跟上世界范围内毒理学学科前沿的迅速发展,毒理学检验分支学科的科研工作受到制约。2010年开始,国家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机构与检测机构行政主管机构属于两个部门,导致协调沟通难度加大,对检测工作产生不少影响。
4卫生毒理学与保健食品功能学发展趋势与展望
毒理学试验方法朝着人源细胞、特定器官替代法方向发展,研究更灵敏可靠的评价方法、指标以及筛选敏感动物、器官和组织已成主流。保健食品功能学试验方法将向指标客观、定量、更加注重人体试验方向发展。卫生毒理学发展趋势是分化与综合相结合、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相结合、从整体动物实验到替代试验、从传统毒理学到系统毒理学、从环境基因组学到环境表观基因组学、从描述毒理学到预测毒理学。我省卫生毒理学科研究新方向包括开展病理常规指标量化、化学毒物联合毒作用研究,建立毒性病理学的标准检查程序和诊断方法,提高检验结果的可比性,研究人源细胞、特定器官替代法的毒理学新方法。保健食品功能学发展在立足于科学试验的基础上,以中国传统养生保健理论和现代医学理论为指导,以满足群众保健需求、增进人体健康为目的。功能的定位将更加注重调节机体功能,降低疾病发生的风险因素,针对特定人群,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功能的设立更注重科学性、适用性、针对性。功能评价方法和判断标准将更加科学、公认、可行。我省将重点开展药食同源植物安全性毒理学研究、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研究,推广应用GLP规范,研究新型吸入染毒装置,开展实验动物生理生化正常值范围的研究。开展人体试食试验规范化、动物试验条件控制、样品前处理的科学性及规范化、生物毒素毒力检测方法的国产化和规范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验经验探索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等研究,开展对我省影响较大的公共卫生危险因素的风险评估工作。引进基因芯片、基因测序、基因扩增、分子杂交、单细胞凝胶电泳、图谱图像分析、转基因和基因敲除技术。
质量控制
1概述
卫生检验机构为卫生执法、疾病控制和健康相关产品服务,因此卫生检测的生命在于检测的质量和可靠性。随着社会各界法律意识的增强,检验机构间竞争的加剧,社会对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服务效率均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实施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近年来得到很大重视。通过对人员、环境、设备、物资、信息等技术资源加以管理和控制,使抽样、样品保存、前处理、检测和数据处理等检测的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最终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加强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并持续改进,使检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2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
全省卫生检验实验室共91家,61家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厦门、南平、泉州和三明等9家机构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原省卫生防疫站于1994年成立了质管办,负责计量认证等质量管理工作,1996年获得省级计量认证,2005年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2010年通过国家级计量认证,2012年获得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至2011年底,省疾控中心共参加CNAS的35次能力验证活动,涉及食品、化妆品、水及涉水产品等,参数80多项,满意率为96.3%。还参加国家药监局、中国疾控中心等机构组织的质控考核。食品中黄曲霉毒素(4种)、氯丙醇、氯丙醇脂肪酸酯和氯霉素的国际比对考核,均获得“满意”的结果;省疾控中心多年通过世界卫生组织(WHO)、认监委和中国疾控中心食源性致病菌质控考核和能力验证,参加美国ERA水中菌落总数国际比对,结果为“满意”。质量控制工作的重要性逐步得到提升,已被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摆上重要议程。为提高卫生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水平,省疾控中心多次举办疾控系统质量管理培训班,同时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水质和食品检测的比对工作,包括铅、铁、锰、氟、亚硝酸盐氮、二氧化硫、菌落总数、霉菌、酵母、致病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省疾控中心组织了全省食品检验机构的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考核,2011年起作为微生物领域能力验证提供者单位,组织全省108家食品检验机构(疾控、质检、农检、药检等系统)参加了菌落总数实验室间比对。厦门、龙岩、三明等部分地市疾控机构针对辖区内机构开展了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实验室除了外部质量控制活动,每年均制定内部质控计划,在理化检验中采用加标回收率、平行试验、空白对照、实验室间比对复测、阳性样品重复测试等多种方式;在微生物检验中通过培养基质控、关键试剂验收、阴阳对照等多种方式确保检测结果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配合国家制定了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
3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①开展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内部质量控制等质控工作的经费缺乏来源。②检验人员质量意识还不够强,质量控制工作不够规范,未能充分考虑从采样到检验以及报告出具的全过程质量控制,质控措施的针对性不够强。③体系文件规定与实际检验操作协调性不够强,甚至脱节。④与质控工作相关的有关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够畅通,物资保障不及时。⑤缺乏激励机制,检验部门和人员参加外部质量控制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有抵触情绪。⑥质量控制活动覆盖的项目不够广,未覆盖到子领域,公共场所监测、有机污染物的能力验证活动少。⑦对能力验证结果的分析总结不够,尤其是出现可疑或不满意结果时,对原因分析的深度不够。⑧年度质控计划落实不彻底,质量监督员和内审员在本部门检验质控中发挥的作用不够。
4质量控制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当前质量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无论是较之实验室质量保证的需求、政府对实验室监督管理的需求、还是对于新领域检测技术的需求都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如引进智能化纠错程序。利用统计技术对检验过程进行连续监控,对输出质量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对过程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等。针对重要的、薄弱的检测项目,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国内外的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选择性参加国际性比对活动。能力验证的产品将由单一的食品、水质扩大到卫生检验的各个领域,如公共场所、室内环境和集中空调清洗相关卫生指标或者标志物。注重实验室日常规范化的管理和开展内部质量控制活动,把外部质控所用的技术措施应用于日常检测,减少质控给检验带来的风险。努力提高实验室质量控制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性实验室能力验证与比对活动,鼓励参加国际性质控比对活动和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推动县级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规范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人员行为,提高检测质量,保证各项检验出证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质量控制考核工作标准化、常规化,以平常的心态同等对待质控考核和日常检测工作,对于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学习质量控制先进技术,建立适合我省卫生检验实验室间比对样品制备的管理体系,满足质控考核需求。要注重采样、样品流转、前处理、样品检验、数据处理、数据审核、检验报告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福建省卫生检验学科面临的挑战
1经费投入少、仪器设备不足
政府对卫生检验实验室的投入明显不如其它系统同类检测机构,公共卫生经费中用于卫生检验的比例也较低,缺少专项工作经费。检验收费标准滞后,有偿检测服务收入低,不少项目是赔本检验。由于经费不足,导致各级疾控机构开展检验技术储备、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均有困难。“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仪器设备是开展卫生检验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疾控中心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仪器设备老化、不足和缺乏的现象,省级机构虽然接近国家基本的设备配置要求,但近一半市县级机构达不到国家要求,这已成为阻碍和制约全省卫生检验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气相色谱仪、蛋白质分析仪和全自动微生物鉴定药敏分析系统等仪器使用时间长、老化现象严重。旋转蒸发仪、冷冻高速离心机和超低温冰箱等常用前处理设备数量不足,使实验室难于应付日益繁重的常规检测和突发事件应急检测。省级疾控中心缺乏低本底α、β测量仪、隐孢子虫和贾第鞭毛虫快速检测设备(Filta-Maxxpress)和实时荧光定量PCR检测仪等必要的仪器设备,使得水质全分析检测能力达不到106项的要求。用于非法添加物检验检测的高端仪器设备仍为空白。
2人才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检验人员数量不够、结构不尽合理、培训机会少,人员业务综合素质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检验市场需求和国家对检验工作的要求。人员在开展新项目和掌握新设备方面面临困难。人员年龄比例不够合理,有的机构高龄职工比例较高,而有的机构则青年人员比例偏高。学科带头人、高水平领军人物少;团队协作意识不强,论文水平和质量待加强。对检测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挖掘不够。
3对卫生检验学科认识不够
现代卫生检验对仪器设备、物资和人员投入要求越来越高。卫生检验工作如未科学合理安排和管理,将可能是投入多、产出少,这影响到决策层在经费、人员等方面的再投入。实验室建设上,存在重硬件投入,轻软件建设和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不到位,部门间条块分割严重,资源共享利用难。部分设备利用率偏低,甚至长期闲置,产出低下,进而影响到设备的维修与更新。设备维修更新经费不足,大型仪器设备投入后,缺乏后期维修经费来源。在检测能力建设上缺乏统一规划,未充分考虑地区和需求的差异,应建设区域性实验室,分工发展各自优势的检测领域和项目。
4学科发展不平衡,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不够
检验人员多满足于简单按照国家检验规范或标准进行检验,方法验证等研究工作开展少,对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使用不够。食品卫生检验研究较多,而公共场所监测、饮用水检测等方面的技术研究较少。卫生检验人员科研创新精神与大学、研究所等机构相比有较大差距,科研立项少,论文深度不够,卫生检验学科建设重视不够。综上所述,就我省卫生检验总体能力而言,不论是仪器设备、质量控制水平、检验项目,还是专业技术队伍,都难以满足我省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福建省卫生检验学科的主要任务和对策措施
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工作方针,以人为本,服务于疾控工作的大局,全力满足社会需求。深化改革,实现疾控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与利用,建立功能完善、技术先进、服务便捷高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省内一流、全国先进的卫生检测机构和工作机制,为全省人民的健康服务,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保驾护航。发展思路要正确定位、机制要创新,卫生检验部门本质上还是检验服务机构,在业务开展、服务、管理等方面应考虑社会第三方中介组织的特点,实现检测的公正、准确、及时、科学、高效。多探索多研究,逐步形成适合卫生检验机构持续发展的制度和工作模式。
1增加投入、改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当今检测水平和效率已经越来越依赖于先进可靠的仪器设备,各级疾控机构卫检经费都存在较大缺口,仪器设备更新、维修费用不足,基层食品安全检验工作下滑严重。政府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增加投入,提高检验人员待遇,改善仪器装备和设施条件。
2加强检测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
卫生检验工作的技术性较强,人才是卫生检验学发展的关键。要培养和建设一支学历层次高、检验技术过硬、管理能力强,具有事业心、责任感、使命感、职业道德高尚的检验队伍是保证学科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要提早做好检验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重点着眼于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培养,鼓励在岗学习,强化学科带头人作用和发挥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要立足于已有人才队伍,同时有重点地培养领军人物,鼓励课题研究和科研协作。争取优惠政策和提高优厚待遇吸引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从事卫检工作。
3研究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公共卫生风险监测与评估亟需检验技术
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饮用水关键指标检测方法研究,应用先进检测技术,做好技术储备,为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饮用水监测和突发中毒事故应急检验服务。针对我省典型公共卫生问题,开展自主检测技术的开发,如贝类毒素、蘑菇毒素、剧毒鼠药和易被误用的剧毒中药材和野生植物的检测技术。开发适合于现场快速检测的便携式仪器或技术,满足卫生监管监测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农药与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环境持久性有毒污染物、生物毒素、违禁化学品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溯源技术及设备的研究。
4开展标准制(修)订,为卫生执法服务
积极参加国家、行业和地方食品安全、饮用水等标准的制(修)订,使已有成熟、较为先进的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牵头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鼓励参加其他机构的标准制订活动,通过方法验证、比对等形式,来做好先进实用技术的储备工作,走出加快检验能力建设的新路。
5加强技术交流,促进机构间的合作协作
加强与其他行业、部门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采用走出去、引进来的办法,加强与先进实验室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实验室资源向社会开放。扩大国际间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选派优秀人才出国进修培训。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畴
我们认为《条例》囊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应当更加广泛,《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条例》未将地震、水灾、核污染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医疗问题包括进去。
大家知道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需医疗急救,地震、水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同样需要医疗急救。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对医疗急救问题仅用一条一笔代过,其医疗应急措施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卫生部95年颁布的《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仅是一个部门规章,难以全面系统的规定突发事件救助工作及各部门的协调。事实上,不管是传染病的防治,还是灾害的救助,医疗卫生工作在其中都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事件未将灾害事故涵盖进来是一个缺憾。
更进一步讲,传染病防治、自然灾害等不仅需要医疗救助,还需公安、公交、交通、能源等各部门的系统协调,有些突发事件特别是恐怖事件还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所以我们认为《条例》不仅应涵盖更多的需救助的事件,还应考虑其他突发灾害的可能。因此,国家应将所有突发事件而不仅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以备不时之需。
二.预警制度规定欠缺
1、预警机构
《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平时没有常设机构,只有在事件发生后才成立指挥部,日常的监测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机构负责。问题在于各地方政府指定什么机构来负责日常监控,是某级卫生行政部门、还是某医疗机构或是某疾病控制中心?《条例》没有统一规定。既然没有统一规定会不会出现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机构负责日常监测?若出现这种情况各监测机构的协调就会出现
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讲,正常情况下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直接观察者,但在特殊情况下普通百姓也可能并可以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尤其是地方政府隐瞒时,受害人、受害人家属和普通百姓可以举报,但向谁举报、受理机构的名称和电话如何让百姓知晓?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机构应全国统一,《条例》这方面的规定不够详尽且有可能出现不同地区由不同部门负责监测的情况,这就更不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协调和处理,因此《条例》在这方面需进一步改进。
2、预警网络
《条例》关于预警体制的建立也需进一步完善,从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学的角度,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应以疾病防疫控制为主线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四级网络,社区及各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神经末梢,区县是关键,市级应担负起主要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决策者和指导者。这一网络的建立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得以迅速控制的关键,《条例》只规定了事件发生后指挥部的分级建立和责职,却未对日常监测系统的建立做出
规定。
3、预警反馈
《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及疾病监测机构的报告义务,但在规定受政府的反馈机制时稍显欠缺。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到报告的地方人们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是向上级报告还是向下反馈,《条例》规定不够明确。本次SARS流行之初,广东省从2002年底就出现大面积的感染,广大一线医务工作者向有关部门反应后长期得不到疫情的方向性指导,最终导致疫情蔓延,因此我们认为报告制度不仅应包括向上的报告,还应包括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信息反馈,而且这种信息反馈不应当是向社会公示的大众信息,应当是有专业指导性的信息反馈。
三、医疗急救制度的规定欠缺
无可否认,在日常生活中,尤其在突发事件中政府的高效运转无疑会起到很好的作用,但也不应否认良好的制度本身就可以高效地运转,无需太多外力的介入。
本《条例》大量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但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医疗急救问题规定却较少。北京市这次SARS流行过程中出现了首诊医师负责制与定点医院治疗的矛盾,很多非定点、非专业医院依首诊医师负责制收治病人后,由于不具备起码的防护设施急需将病人转出,但什么时间转、怎么转都无先例。在已收治SARS病人的医院中,有的医院建筑设施的布局根本不宜治疗传染病人,结果造成大面积的院内交叉感染。《条例》在制订时仍未考虑首诊医师负责制与专科医院收治这一矛盾,未列明转诊的时限、办法等,十分令人遗憾。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若发生了传染病事件及时将病人转诊也是对其他病人权益的保障。本次SARS治疗中非定点医院中SARS病人不能及时转走导致全市很多医疗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一些非SARS病人的疾病因此延误了治疗。从这一角度也说明了传染性疾病发生后定点收治的必要性,以保证其他病人的权利《条例》。
其实这一问题在更深层次上是我国医疗体制问题,是医疗区域规划设置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医疗体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一个现象就是大医院病人人满为患而社区医院医疗资源处于半闲置状态。正常的医疗资源配置应呈金字塔式,病人求医应首先到社区医疗服务部门,经初步诊疗有进一步检查治疗必要时才由社区医生将病人转更高一级的医疗机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能,缓解二级以上医院的压力,保证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如果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和区域配置合理的话,就不会出现大医院全部都接诊发热病人,而普通病人无处求医这种状态,通过这次SARS事件,我们应当反思我们的医疗体制并加以逐步改善。
四.医疗授权问题
为了防止传染病流行,医疗机构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被授予更大权限。若证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传染病,应允许医疗机构在病人死亡后查找家属一定时间无果的情况下强行火化尸体。
本次SARS流行之初,表现了很强的家庭式传播,有些患者死亡时其家属也发病住院治疗了。由于找不到家属,尸体不能火化,增加了尸体存放的时间,不利于传染的控制。
如果今后出现根本找不到家属的情况是不是也坚持要家属签字这种手续呢?若这样的话,交叉传播的后果谁来承担?因此,我们认为如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传染病事件,应授权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履行备案手续后强行火化尸体的权限。同样的道理,死亡病人遗物的处理也应给医院更大的授权。我们非常主张保护人、包括病人的各种权利,但传染性疾病是一个特殊问题,患传染病死亡的患者其遗物仍可能存留细菌或病毒,不予以处理就有可能造成新的疾病传播,我们认为应授权医院在查找家属无果的情况下,登记病人物品后将经济价值不高的物品火化,贵重物品消毒后暂存。
在突发公共卫生的传染病事件中,如果某传染性疾病病因不明,某死亡患者的解剖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话,应授权医疗机构有强行解剖的权利,当然这应当是在做了大量工作家属仍不同意之后的最后手段。
五.资格准入规定欠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救治病人,与此同时医学科研人员则会开展相应的科研活动以协助一线医务人员共同战胜疾病。但是不是所有的科研机构都能开展菌种的取样、血清的取得呢?若一些不具备条件和科研水平的科研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过失造成菌种感染、丢失怎么办?甚至有可能有人借科研之名取得菌种后恶意传播怎么办?如何从制度上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
我们认为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研资格准入制度,即只有一定资格的科研机构才能对突发事件、特别是突发传染病事件进行菌种取得、血清提取等工作。
这次SARS流行卫生部规定只有国家三级实验才可进行科研活动,但这一规定没有落实到本《条例》中令人遗憾。
六.医务人员权益保障欠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务人员无疑处在工作的最前沿,这是其职责决定的,是应当的。但是在工作中医务人员的权益如何保障《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如医务人员的安全保障、医疗防护措施的保障、休息的权利等。我们不能在治疗伤痛的同时造成新的伤痛,这种社会成本的付出是值得思考的,也是应当避免的,本《条例》对此未做任何规定,是令人遗憾。
不仅如此,医疗机构的权益也不应忽视,因为医院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如果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征用大量的医疗用房,或临时封闭医院的其他并病房,那么医院的收入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对医院如何补偿,何时允许医院恢复正常,《条例》都没有规定。
[关键词]构造创新
什么是构造法又怎样去构造?构造法是运用数学的基本思想经过认真的观察,深入的思考,构造出解题的数学模型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构造法的内涵十分丰富,没有完全固定的模式可以套用,它是以广泛抽象的普遍性与现实问题的特殊性为基础,针对具体的问题的特点而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及基本的方法是:借用一类问题的性质,来研究另一类问题的思维方法。在解题过程中,若按习惯定势思维去探求解题途径比较困难时,可以启发学生根据题目特点,展开丰富的联想拓宽自己思维范围,运用构造法来解题也是培养学生创造意识和创新思维的手段之一,同时对提高学生的解题能力也有所帮助,下面我们通过举例来说明通过构造法解题训练学生发散思维,谋求最佳的解题途径,达到思想的创新。
1、构造函数
函数在我们整个中学数学是占有相当的内容,学生对于函数的性质也比较熟悉。选择烂熟于胸的内容来解决棘手问题,同时也达到了训练学生的思维,增强学生的思维的灵活性,开拓性和创造性。
例1、已知a,b,m∈R+,且a<b求证:(高中代数第二册P91)
分析:由知,若用代替m呢?可以得到是关于的分式,若我们令是一个函数,且∈R+联想到这时,我们可以构造函数而又可以化为而我们又知道在[0,∞]内是增函数,从而便可求解。
证明:构造函数在[0,∞]内是增函数,
即得。有些数学题似乎与函数毫不相干,但是根据题目的特点,巧妙地构造一个函数,利用函数的性质得到了简捷的证明。解题过程中不断挖掘学生的潜在意识而不让学生的思维使注意到某一点上,把自己的解题思路搁浅了。启发学生思维多变,从而达到培养学生发散思维。
例2、设是正数,证明对任意的自然数n,下面不等式成立。
≤
分析:要想证明≤只须证明
≤0即证
≥0也是
≥0对一切实数x都成立,我们发现是不是和熟悉的判别式相同吗?于是我们可以构造这样的二次函数来解题是不是更有创造性。
解:令
只须判别式≤0,=≤0即得
≤
这样以地于解决问题是很简捷的证明通过这样的知识转移,使学生的思维不停留在原来的知识表面上,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掌握知识更为牢固和知识的运用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2、构造方程
有些数学题,经过观察可以构造一个方程,从而得到巧妙简捷的解答。
例3、若(Z-X)2-4(X-Y)(Y-Z)=0求证:X,Y,Z成等差数列。
分析:拿到题目感到无从下手,思路受阻。但我们细看,题条件酷似一元二次方程根的判别式。这里a=x-y,b=z-x,c=y-z,于是可构造方程由已知条件可知方程有两个相等根。即。根据根与系数的关系有即z–y=y-x,x+z=2y
x,y,z成等差数列。遇到较为复杂的方程组时,要指导学生会把难的先简单化,可以构造出我们很熟悉的方程。
例4、解方程组我们在解这个方程组的过程中,如果我们用常规方法来解题就困难了,我们避开这些困难可把原方程化为:
于是与可认为是方程两根。易求得再进行求解(1)或(2)
由(1)得此时方程无解。
由(2)得解此方程组得:
经检验得原方程组的解为: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在解题的过程中要善于观察,善于发现,在解题过程中不墨守成规。大胆去探求解题的最佳途径,我们在口头提到的创新思维,又怎样去创新?创新思维是整个创新活动的关键,敏锐的观察力,创造性的想象,独特的知识结构及活跃的灵感是其的基本特征。这种创新思维能保证学生顺利解决问题,高水平地掌握知识并能把知识广泛地运用到解决问题上来,而构造法正从这方面增训练学生思维,使学生的思维由单一型转变为多角度,显得积极灵活从而培养学生创新思维。
在解题的过程中,主要是把解题用到的数学思想和方法介绍给学生,而不是要教会学生会解某一道题,也不是为解题而解题,给他们学会一种解题的方法才是有效的"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在这我们所强调的发现知识的过程,创造性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追求题目的结果。运用构造方法解题也是这样的,通过讲解一些例题,运用构造法来解题的技巧,探求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华罗庚:“数离开形少直观,形离开数难入微。”利用数形结合的思想,可沟通代数,几何的关系,实现难题巧解。
3.构造复数来解题
由于复数是中学数学与其他内容联系密切最为广泛的一部分,因而对某些问题的特点,可以指导学生从复数的定义性质出发来解决一些数学难题。
例5、求证:≥
分析:本题的特点是左边为几个根式的和,因此可联系到复数的模,构造复数模型就利用复数的性质把问题解决。
证明:设z1=a+biz2=a+(1-b)iz3=(1-a)+(1+b)iz4=(1–a)+bi
则左边=|z1|+|z2|+|z3|+|z4|
≥|z1+z2+z3+z4|
≥|2+2i|=
即≥
例6、实数x,y,z,a,b,c,满足
且xyz≠0求证:
通过入微观察,结合所学的空间解析几何知识,可以构造向量
联想到≤结合题设条件
可知,向量的夹角满足,这两个向量共线,又xyz≠0
所以
利用向量等工具巧妙地构造出所证明的不等式的几何模型,利用向量共线条件,可解决许多用普通方法难以处理的问题对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十分有益。
4.构造几何图形
对于一些题目,可借助几何图形的特点来达到解题目的,我们可以构造所需的图形来解题。
例7、解不等式||x-5|-|x+3||<6
分析:对于这类题目的一般解法是分区间求解,这是比较繁杂的。观察本题条件可构造双曲线,求解更简捷。
解:设F(-3,0)F(5,0)则|F1F2|=8,F1F2的中点为O`(1,0),又设点P(x,0),当x的值满足不等式条件时,P点在双曲线的内部
1-3<x<1+3即-2<x<4是不等式的解。
运用构造法就可以避免了烦杂的分类讨论是不是方便得多了,引导学生掌握相关知识运用到解决问题上来。
又如解不等式:
分析:若是按常规的解法,必须得进行分类讨论而非常麻烦的,观察不等式特点,联想到双曲线的定义,却''''柳暗花明又一村"可把原不等式变为
令则得由双曲线的定义可知,满足上面不等式的(x,y)在双曲线的两支之间区域内,因此原不等式与不等式组:同解
所以不等式的解集为:。利用定义的特点,把问题的难点转化成简单的问题,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
在不少的数学竞赛题,运用构造来解题构造法真是可见一斑。
例8、正数x,y,z满足方程组:
试求xy+2yz+3xz的值。
分析:认真观察发现5,4,3可作为直角三角形三边长,并就每个方程考虑余弦定理,进而构造图形直角三角形ABC,∠ACB=90°三边长分别为3,4,5,∠COB=90°
∠AOB=150°并设OA=x,OB=,,则x,y,z,满足方程组,由面积公式得:S1+S2+S3=
即得:xy+2yz+3xz=24
又例如:a,b,c为正数求证:≥由是a,b,c为正数及等,联想到直角三角形又由联系到可成为正方形的对角线之长,从而我们可构造图形求解。
通过上述简单的例子说明了,构造法解题有着在你意想不到的功效,问题很快便可解决。可见构造法解题重在“构造”。它可以构造图形、方程、函数甚至其它构造,就会促使学生要熟悉几何、代数、三角等基本知识技能并多方设法加以综合利用,这对学生的多元思维培养学习兴趣的提高以及钻研独创精神的发挥十分有利。因此,在解题教学时,若能启发学生从多角度,多渠道进行广泛的联想则能得到许多构思巧妙,新颖独特,简捷有效的解题方法而且还能加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培养思维的灵活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刘明:中学数学教学如何实施创新教育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3.12
2000年6月27日,周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粤B.J6101小汽车的车辆保险投保手续。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等,承保行驶区域为广东省境内,承保期来源:()限从2000年6月29日至2001年6月28日,保险费合计9220元。投保当天,深圳分公司向周某出具了车辆保险单。同时,向周某开具了保险费收款发票,载明收到周某交纳的保险费9220元(但周某当时实际并未交纳此笔保险费)。2001年5月4日,周某及其家人驾驶的粤B.J6101小汽车在广西钟山县不幸发生车祸,坐在车内的周某的儿子(以下简称周子)脑部严重受挫及多处骨折,至今一直昏迷不醒。2001年5月8日,深圳分公司出具一份以周某为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保险批单”,载明:经周某申请,深圳分公司同意周某与该公司签订的上述保险合同项下的加保中国境内险,时间自2001年4月30日起至2001年6月29日止,并加收保费184.4元;乘客座位险保额由10万元更改为50万元,加收保费320元;共加收保费504.4元。此外,该批单副本另注:因被保险人申请批改前,已发生交通事故,故本批单内容能否履行须经上级公司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出具批单当天,周某向深圳分公司交纳了保险合同项下的保费及批单要求增收的保费。2001年5月10日,深圳分公司派出的车险定损和医疗核损等一行人到达广西钟山医院,协同广西钟山交警和医院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善后事宜。在此期间,深圳分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粤B.J6101小汽车进行了车险核损,于2001年5月11日出具了“车辆保险勘查报告”及“保险肇事车辆定损修理合同”。5月17日,在深圳分公司的协助下,周子被从事发地转回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周某也随同回来。在周子治疗期间,深圳分公司于2001年5月23日向周某支付了保险预赔款9万元,2001年12月29日又向周某支付了赔款人民币66536元。上述二笔赔款,深圳分公司均向周某出具了赔款通知书,赔款通知书载明的保单号与周某和深圳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保单号一致。此后,深圳分公司未再向周某支付赔款。周某遂提讼,请求判令深圳分公司按保单和批单所列明款项支付其子周子的后续治疗费34万元。另查,周某原为深圳分公司职员。根据周某的申请,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委员会对周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于2003年11月19日出具鉴定报告,认定周子的损伤属一级伤残。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情况来源:()
广东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经原告申请,作出了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同意加保中国境内险及变更部分保险金额的批单,这应视为原告与被告对此达成了协议。此协议的达成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在广东省境外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了“车辆保险勘查”及“保险肇事车辆定损”,对被保险人进行了部分理赔。这表明被告实际上也确认了与原告达成的有关加保中国境内险及增加相应保险金额的约定,将原告发生的上述交通事故列入了保险责任事故的范畴。据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有关“粤B.J6101小汽车中国境内险”的保险关系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对原告及被保险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由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因事故发生造成一级伤残,其发生的治疗、护理费用将超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50万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50万元赔付应予以准许。被告应将尚未赔付给原告的保险金34万元继续支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第2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某赔付保险金34万元。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0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深圳分公司不服,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书面批单之前,原保险合同尚未变更;上诉人于2001年5月8日即在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无效;上诉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进行了车辆保险勘查及保险肇事车辆定损以及向被上诉人支付16万元补助金的行为并不表明上诉人对向被上诉人出具批单的确认,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16万元补助金视为上诉人就被上诉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的行为是错误的”等理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广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在其提出投保“乘客座位险”申请、上诉人作出保险承诺前,其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依《保险法》上诉人不可能对其进行保险。而上诉人仍愿意对被上诉人作出赔付,其已不是依保险行为而为的赔偿,而是基于被上诉人是其员工,基于照顾的考虑而为的补偿。上诉人“内部工作签报”及“会议记录”尽管未向被上诉人明示,但却反映其不愿给被上诉人50万元,而愿意在20万元范围内对被上诉人予以照顾的意思表示。考虑到上诉人该行为具有困难救助的性质,且已向被上诉人给付了156536元,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还需向被上诉人给付43464元。一审判决对该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43464元;三、驳回上诉人、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20元,由上诉人负担7610元,被上诉人负担7610元。
三、本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在本案中,周某与被告之间就粤B.J6101小汽车的车辆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已经变更是最具争议的问题,而这无疑涉及保险合同法领域的基本知识及原则。来源:()
(一)周某与被告之间车辆保险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有人认为,原告周某在投保时没有实际交纳保险费,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保险合同关系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不同意这种意见。保险合同往往都有一个从订立、生效到履行的发展过程。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只有先成立,才有可能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一种法律判断,是法律用特定的标准对已存在的保险合同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标志着国家法律承认并保护保险合同成立这一事实,使当事人双方受其约束。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也即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所作出的相关规定。然而,《保险法》也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也即《保险法》第12条规定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等等。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生效要件,包括约定保险合同的形式、约定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比如,约定保险合同于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时生效、保险合同于保险人签发保单时生效等。但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将交付保险费作为生效要件,则它就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只能是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的表现。正如《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因此,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合同义务,而合同义务的前提就是存在有效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没有生效,也就不存在履行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之义务。保险实务中,分期交纳保险费是极为常见的。如果因为投保人的疏忽,迟延交纳保险费,因此而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是不妥当的。本案中,就粤B.J6101小汽车投保与承保显然是周某与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被告因为周某是其单位职员,在周某未实际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下就向其开具保险费收款发票,实质是保险人的一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但不能因此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不生效。
(二)周某与被告之间就粤B.J6101小汽车的车辆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已经变更
笔者认为,所谓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从《保险法》上述规定来看,保险合同的变更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一样,都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结果。仅投保人的单方行为,而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导致保险合同变更。本案中,周某向深圳分公司交纳保险合同项下的保费及批单要求增收的保费均发生在5月8日。尽管交纳增加的保费不是保险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但亦不能简单地因为投保人交纳增加保费的行为反推保险合同已经变更。在周某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在保险事故之前,周某已向该公司提出变更的申请,保险人已经同意保险合同变更。
【关键词】教学思维发展机制探究
一、引言
“教学如何促进学生的思维发展”这一命题涵盖两个系统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教师的“教”,二是有关学生的“学”。教与学是辩证地、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的。教学相长。只有教学相互促进。教师与学生相互配合。才能在教学实践中更好地促进学生的思维发展。
二、教学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机制
1.教师“会教”是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先导会教是学生进行有价值思维的先导和催化剂。会教,就是教者要思如泉涌,循循善诱,环环妙引,层层巧导;或引导,以激发“情感场”,补充思维的能源,启发思考问题的路线、途径;或指导,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寻找思维的“诱发点”;或疏导,以越过思维的障碍;或疑导,以激起学生的认知冲突。想要达到“会教”的境界,教师不仅要具有精深的学科专业素养,广博的教育心理学知识,而且还要善于依据教学目标,结合教学内容,充分发挥学生思维的主体作用。
2.培养问题意识是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前提
思维由问题而起.问题是思维的“诱发剂”,它能激起学生的认知冲突,激起学生探究的兴趣,打开学生的思维闸门。使思维处于活跃状态。因此。教师要善于激活学生集体中面对同一命题产生的诸多疑问,引导学生共同思索,彼此质疑,相互辩论.使每个学生能够发现自己主观世界里的种种认知冲突,并使各自的想法、见解发生变化,从而使每个学生进入“愤”与“悱”的更高境界。
3.重视思维方法的训练是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保证
思维方法是人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门径,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工具。给学生以科学思维方法上的指导,使学生掌握有效的思维方法,并向现实应用发生迁移,是“教学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保证。
指导思维方法,既要注重抽象(理性)思维方法的指导,充分利用左脑;又要注重形象(感性)思维方法的指导,努力开发右脑;更要注重实践(实际思维)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苦苦质疑的兴趣、主动性和对问题孜孜以求解决的积极心态。指导的重心是教给学生处理问题的策略与能力。其次。教师要善于抓住思维过程来指导。既要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指导,使学生能够掌握如何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维过程;又要有思维过程发展“中介”作用的指导,使学生明白在思维过程中,是“中介”的作用把一件件事、一个个过程、一个个人的本质联系了起来,进而使学生认识“中介”,理解“中介”,学会运用“中介”,有效地进行思维,提高思维能力。
4.思维品质的塑造是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突破点
思维品质是人的思维能力差异的表现。也是智力差异的表现,主要包括敏捷性、灵活性、深刻性、独创性和批判性。思维品质的塑造是发展思维和智力的一个重大突破点,因此教师一方面要善于抓住思维品质的个别差异、年龄结构差异、性别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性,有针对性地因材施教:另一方面,要善于创设问题情境,促使学生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中,训练其思维的敏捷性、灵活性、深刻性和批判性,使其富有创新的能力。
三、教学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具体策略
1.创设问题情境
所谓创设情境,就是要尽可能创设真实的、日常的、与学生实际生活紧密联系的情境。鼓励学生在学习中基于“真实问题”将不同学科知识整合起来,去挖掘知识更广、更深的意义。翻这样才能给学生提供一定的刺激模式,才能激起学生认识和解决矛盾的心向,扫除学生的心理障碍。矫治思维的“盲点”。创设问题情境,一要考虑适时性,二要考虑针对性,三要考虑启发性,同时要兼顾问题本身的性质和学生的接受能力、思维特点,并适时启发、点拨,使问题在情境中得以解决,学生在问题的情境中取得最大收益,提高其分析、理解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2.培养探究意识
培养学生的探究意识就是要提供给学生解决问题的一般思维模式,使学生面对所发现或所提出的问题能抓住问题的核心,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假设,确定解决问题原则、途径和方法.以及从理论和实践上能够检验假设。具体来说就是要培养学生的观察发现能力、质疑创新能力。要多组织有目的的观察活动.让学生在观察中训练思维的灵敏性、综合性和创新性。问题探究一要注重针对性,二要注重过程性,三要注重创造性。教师要通过指导、点拨,教会他们如何获取、筛选、综合和分析有用的信息和知识,使他们在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其创造的能力。
3.重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就是要选取蕴含着思维结构知识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使学生掌握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顺向结构和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逆向结构,理解带有普遍意义的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并把科学思维与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的主体性统一起来。案例分析法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基本性,即教师要教给学生最基本的思维知识结构:二是基础性,即思维内容的教学应该适合学生的目前的智力发展水平,应该成为学生思维能力发展的基础;三是典型性,即通过精选的案例剖析,使学生掌握一般的思维规律与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典型性分析,促使学生把所获得的认知进行归类和迁移.进一步探究具有普遍规律性的联系,加强思维的自觉性。
4.加强对话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