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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之于高校,及于师生学习、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给校园内的所有活动设定规则,追求校园的井然有序,一如法律制度之于国家,调整人们生活中的各类法律关系。高校是一个缩小版的王国,要完成王国的治理同样需要有完整的法则规范王国内所有公民的行为,因而,不难看到,管理高校的规则制度和治理国家的法律有许多相交和关联之处。
(一)制定两者的基本目的在于秩序
高校管理制度出于维护高校和谐有序的教育环境的目的,将可能发生在校园中对个体和学校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影响校园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予以明确否认,并规定相应的后果,比如通过制定课堂、考试、宿舍管理条例将学生的行为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一定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如果违反相应的管理制度则会带来个人评价的降低或者收到保留不良记录的惩罚,以致对未来升学、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规则的产生是人类群居所必需亦是必然的结果,无论群体大小,人最终都会发展为群居的“有规律的生活”的个体,这也是为什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原因。学校制度是约束了校园内的“小群体”,法律约束的则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大群体”。法律制度经过制定、执行和遵守的过程,从而影响和引导人们遵守一般的社会规范,使一些不受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的疏导和整合,使无序变为有序状态。法律将社会中出现的一些重要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通过直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使这些关系本身具有法律的性质和意义,由此形成有条不紊的状态。法律制度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通过立法给人们设立行为规范,从消极角度而言,法律对违反法律制度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人予以限制自由或者财产损失以求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从而消除违法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无序状态,预防其他违法行为的出现,在维护秩序的角度上,法律和高校管理制度具有同样的秩序价值。
(二)高校管理制度需要遵照法律的规定制定
高校制度建设需要切合学生实际,符合校园管理的要求,但最基础的,必须坚持合乎法律且程序正当。除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对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个人隐私权及各项自由权利进行剥夺或限制,没有经过基本法律的授权,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对公民实施限制其自由权利的行为。教育管理制度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有助于社会进步的意义。我国先后颁布了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在内的多部教育法律和十多部教育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高校的权利及义务都有明确规定,所以高校在制定管理制度时除了需要遵守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之外,还受到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限制,因此高校的一切行为包括制定管理制度都是不能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
二、高校管理制度与法律制度之相错
高校毕竟不是社会,社会包含了形形的群体和个人,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使命,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也复杂多样,法律要约束到所有群体,设计到生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到社会出现的各类情形,因而法律和高校管理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性质的差异。
(一)制定主体地位截然不同
高校的制度规范往往是由学校的管理者制定,对于制度的产生过程,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和老师等往往无权参与,规则如何修改和完善,被管理者在一般情形下也不能提出意见和建议,高校规则的制定显然是典型的“家长式的关怀”,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处于完全不同的位置,是严格的自上而下的形式,管理者拥有绝对的制定规则修改规则的权利,不受被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而法律则一般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规则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公民群体共同制定和修改,而且规则的制定者本身同时又受到法律约束,所以法律法规一经制定,就必须得到制定者管理范围内的普遍遵守,法律讲求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受特权不受法律约束,所以法律于制定者而言,直涉自身利益,在制度考虑时能以一般民众的角度考量法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高校管理制度约束特定主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中的的我们,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但高校作为管理者与教育者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突出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而为了让高校教育事业与教育活动彰显出更好的生命力,成为社会不断发展的正能量,需要建立起完善科学的高校管理制度,在全面协调好高校秩序中教育者、管理者以及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之余,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在规定其必须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切实尊重并保障学生权益,将学生培养成身心健康的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保障实施的强制力迥异
不同的高校规章制度有不同的制定主体,有学校层面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有院系层面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有行政党务等职能部门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有群众组织、学生组织、学会、协会等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这就决定了不同管理规则实施的强制力也有差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不同于法律,高校规章制度作为高校内部的“自治公约”,大部分内部规章制度不是命令式的,而是协商式的。这就要求权力主体在制定各类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考虑特定主体的不同需求,在制定的过程、程序等方面充分体现民意。
三、交错下的高校管理制度建设之理性思考
比较的意义在于取长补短。法律能作为约束社会最一般的规则,得到普遍遵守,在法律制定和保障实施上必定有其独特的优越性,高校管理规则在不违法的基础上,吸收法律制度建设的优越性以补全自身不足,对于高校管理制度更趋合理、合法,更能有利于学生发展等方面有指导意义。
(一)高校管理制度应当强化法定权利义务
高校首先应当是守法的主体,尊重法律的规定,即法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在高校的规则制定中得到体现。但高校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其管理制度不能仅仅体现法定权利义务,而应当在一般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结合高校学生的特点,将法定的权利义务融入到高校学生的学习生活中,通过细化的规则将法定权利义务具体化。如法律规定任何人享有生命健康权,高校在制定规则时则应将该项权利具体到禁止打架斗殴、规范体检、增加安全防护等因素上。权利义务都需要具体化到实际生活,平等需要体现到具体的分配之上,高校的管理制度应当切合实际,将法定的权利义务在高校范围内进一步强化具体落实,使得法定的权利义务能够在校园点滴生活中深入人心。
(二)高校应当超过法定的期待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最一般的约束,是维护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最低标准,法律没有以高标准的道德要求来限制公众的自由,通常也是被动的得到适用。但是高校是育人成才的摇篮,大学生走出校园之后,将会承担比一般公众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任务,如果仅仅以最低限度的标准管理高校学生,则偏离了社会给予知识群体的期待。当然,这也不能成为限制高校学生正当权利的理由。只是在管理制度之上,应该考虑到高校育人的使命,且相对而言,高校师生对于一般公众,知识结构的差异使其对于规则有更好的理解力,规则更容易得到遵守,因此高校的管理制度不应当如同法律一样刻板,在含义明确的基础上,可以更具有灵活性。同时,制度具有思想性,它通过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惩罚等强制措施来达到规范学生思想言行的目的,进而培育学生的公民意识、公德意识和法制观念。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出发点,不是束缚人、禁锢人,而是创造条件发展人,以育人为本,因此,高校管理制度应当更具有激发性和启发性,在制度的设置上做到刚柔并济,奖惩并行,激发学生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对更高人生价值的追求,激励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
(三)遵循原则,程序合理
每部单行法律的制定,都有相应的立法原则作为指导,所有制定规则都不能偏离原则或背道而驰,因而法律的条文制定被限定在立法原则的指导之下,违背相应原则的条款和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无效。高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也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高校育人,理应以学生为本,理应注重品格与修养;其次应当直面社会。校园管理也应当以此为原则,指导被管理者的一切行为。同时,高校的制度制定应当按照既定的程序,使其具有合理性。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实施、规则内容、处分标准等均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高校具有实现民主的条件,因此对于高校管理制度应该允许学生提出异议,对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应当以更民主的方式进行修改,给予学生合理的申诉权、抗辩权、听证权等。
(四)高校管理制度更需人文关怀
大学生是一个有知识的群体,同时也是一个脆弱的群体,在许多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甚至存在程度不一的心理问题的今天,我们应当看到冰冷规则之下,学生需要的是心理上的关注和保护。规则的制定的目的不应该仅仅为了维护秩序,更多的应当是出于保护学生,以“家长式的管理”的同时也要配套以“家长式的关心”,人本主义也应当体现到高校的制度建设之中。作为高校的管理者和规则的制定者,应当深入学生群体,充分了解大学生在不同时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契合大学生当前实际的规则,符合大学生发展的需要。我们需要在制定高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辅以柔性政策,充分体现教育在社会中的主体性与人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弱化学生功利思想,进而深化人文关怀。因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完善要秉承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价值向度,只有这样才能附和社会主义人才培养目标,助力高校学生培养,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目前,高校的班费管理和使用一直沿用老的传统和办法,大部分班级对班费的取得和支出都是应付了事。如果想有效地使用和管理班费,可运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相应的原则和制度。
关键词:
班费管理弊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班费管理
高校的班费是班集体进行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班级顺利开展各项文体活动提供物质保障,是体现班级文化底蕴、促进班级核心力,培养锻炼学生干部能力的平台。班费多数是通过集体活动获得资金,或是从班级成员内部收取部分钱款,并用于班级集体活动使用的经费。班费的使用支出,原则上应得到班级绝大多数同学的认可和同意。当代的大学生个性张扬、自我独立,他们喜欢自我管理而不喜欢被要求,他们对于自己所在班级的班费,既有自己的想法,也有自己的要求。对于他们而言,班费是归班级里所有同学共同拥有的财物,虽然有时数额不大,但是却意味着尊重和独立。
一、高校班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弊端
目前,高校的班费管理和使用,一直沿用老的传统和办法,大部分班级对班费的取得和支出都是应付了事,存在一些弊端。
1.班费的来源渠道相对单一
很多班级的班费多是来源于班级同学的缴纳,一般多数是按照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还有一部分来自班级的奖励,比如,甲级团支部、优秀班集体、优良学风班的奖励,这部分奖励金额数量相对较大,但是能获得的范围却相对较少。此外,班费的收缴基本上没有出处。
2.班费管理不被重视、缺乏民主
部分高校对班费的宣传作用不明显,对待班费的管理未上升到专业或年级层面,同时辅导员老师也未能对班级的班费进行收支、使用方面的指导和把握。使得班级干部在对待班费的问题上,并不能真正引起重视,未起到当家理财的效果,有的班级干部在班费的收支和使用上还存在一支笔现象。班级同学对待班费的问题上,也没有足够多的兴趣,部分同学都抱着无关紧要的态度,这就使得班费收支效率不高,没有发挥出班费在大学班集体中积极向上的作用。而在企业,财务管理就是企业运行的核心。没有健康良好的财务管理,这个企业也绝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如果失去财务支出,将会导致整个企业无法顺利发展。
3.缺少岗位设置的约束机制
在很多高校中,班费的管理工作由班级的生活副班长来担任。在班费的收取和使用过程中,多数班级都是生活副班长一人来负责班费的各项支出、记录和报销。显而易见,这项工作并未形成制度,这与企事业单位财务部的管理机制相差甚远。在企事业单位中,财务部是个独立的部门,部分企事业单位还规定会计、出纳要有独立的办公室。会计人员要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账、算账、报账等等一系列会计核算,而出纳人员则只负责出纳、现金收付等工作。两者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而在高校的班费管理过程中,会计、出纳双重职责都由生活副班长一人承担。尽管大部分生活副班长恪尽职守、任劳任怨,但是由于没有学习过财会方面知识,在管理班费过程中还是会出现各种问题,这就导致班级里一部分同学对生活副班长的工作失去信任、颇有微词。
4.支出使用缺失发票凭证
对班级的班费支出来讲,很多情况下都是金额小、项目多。比如,复印打印题单,采购水彩笔、画纸等文娱用品,购买班团会的水果、电池等物品。这些支出金额小,如电池、纸笔等三元五元即可、但项目多,一个班团会活动就会需要小到电池、胶带,大到水果、道具,每一样都需要班费,但是又不是每一样都能开具发票凭证。而在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过程中,财务支出流程有明文规定是需要正规单位出具的正规发票,这点毋庸置疑,这使得企业财务的每一笔支出都有帐可查、有据可循。在财务支出的问题上,单位领导和单位员工只有金额支出项目不同,没有原则要求不同。
5.没有完善的财务审批过程
由于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因此在班级班费的使用过程中,也就不存在完善的财务审批过程。在很多集体活动中,班费的使用只要得到班委会成员的口头认可就可以,甚至有的班费在使用支出时,只有生活副班长一人做主即可。尽管有时班费的使用支出费用小、用途急,但是这样轻而易举的支出班费,却实属不该。这就是缺乏完善的财务审批过程造成的后果。班费既然是全班同学的共同财产,那么它的使用和支出应得到班级大多数同学的认可才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支出过程在对比下就显得完善和严格,无论支出大小多少、轻重缓急,若非极特殊情况,都必须完成相关流程,如审核、审批等,方可支出使用。
6.审计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虽然班级的班费一般会用到班级集体活动项目上,如复印打印资料、举办班级班团会等,但是班级同学对各项班费的支出和使用其实并不真实掌握。或者说,知道了解班费的使用支出方向和金额,但是否同意班费的使用支出方向和金额,就见仁见智了。班级大部分同学在班费的使用支出上起不了监督和审计的作用,因为大部分同学不在意班费的使用。即使有些同学很在意班费的使用,也不知道怎样参与其中。但是在企业中,财务管理就不会存在类似的问题。从企业的董事会到审计管理委员会,从审计部门到财务部门,都有专人专项的负责财务的支出使用过程,层层的审计监督机制,保障企业的财务运作没有差错。
7.往来账目模糊不实
大多数班级的生活副班长管理班级班费都会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对班费也会有详细的收支记录,但是因为未系统学习过财务管理知识,这个账簿记录的实则更像是流水账。很多账簿上只是写明某年某月购买某物、支出某元、剩余某元,负责人的生活副班长会将有无发票记录在后面,不负责任的生活副班长则不关心有无发票。所以这种账簿记录实则毫无意义,根本体现不了班费的收支使用情况,不能作为有意义的证明。如果生活副班长出现贪污或违规操作,更无从考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性。相比之下,企业财务管理却在往来账目上显得严谨明了。虽然班费的使用支出不能同企业财务管理相提并论,但是可在班费使用支出上严格把关,这样可将真正的班费落在实处,让班费的管理明了细化,让班级所有同学都能认可。
二、高校班费管理与企业财务管理的异同
班费管理其实与企业财务管理一样,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和制度,只有这样,班费才能得到有效的使用。
1.组织机构和成员对比
企业运行所需的原始资金都是由股东出资,公司的所有权自然就掌握在出资的股东手里。同理,班费是由班级所有成员缴纳的,那么班费的所有权自然也应是班级全体同学。同时,对班级的管理来讲,虽不一定完全和企业的管理等同,但至少也要对应着企业理顺管理者的关系。相对于企业的管理者,如总裁、总经理、各部门经理等,对班级来说,就应有班长、副班长、主管班费的生活副班长和其他班委成员。在企业,因为运行资金数额较大,所以财务部门有正规的管理,专业的人员。而班级的班费数额少,班费的使用管理,只是生活副班长和其他委员即可轻松应付。
2.资金费用的对比
企业的运行离不开原始资金的运转,股东们向企业注入原始资金为的是能让自己的资金获得更丰厚的回报收益,达到“钱生钱”的根本目的,这是企业保持良好运行最终目的。而高校里班级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离不开班费。班费同样也是由班级同学提供的,但不同的是,班费提供不能像股东一样有选择性的注资,而且多数班费也没有获得回报收益的可能性。尽管班费的金额很有限,但是如果能正确的使用好班费,可创造更多的价值和更团结的班级氛围,使有限的资产变成无限的精神力量。当现有的资金不能满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时候,那么企业要想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就需要股东们给企业注入更多的资金。班级的班费管理其实同企业的财务管理的道理一样,当班级的班费金额不足的时候,就需要班级的所有同学向班级重新缴纳班费,或在每学期开学初的时候定期缴纳班费。如果班级将要毕业或面临实习等班集体解散的情况,那么班级应将班费按照均分的金额退还给班级所有同学。如果班级里的个别同学遇到休学、退学、应征入伍等离开班集体的情况时,班级的班费也应按照均分的金额退还给这些同学。这些管理制度其实等同于企业财务的管理制度,在企业面临破产的时候,企业会在偿还债务、支付工薪后,将企业剩余的资金按照份额退还给各个股东。
3.财务管理制度的对比
在企业里有财务部等专属的部门和会计、出纳等专业人员来负责企业的资金核算等。这些专业的人员能很好的完成企业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他们会认真准确的记录下企业各部门发生变化的每一笔交易金额和企业往来账目的进出资金,并归档整理,做出分析。企业财务部会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供企业财务报表等记录账簿给企业的股东,让股东们知晓和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当企业缺少运作周转资金时,企业财务部会向企业提出报告,由股东们注入资金或进行新的融资。在班级的班费管理上,班级生活副班长的职责也是同样,他负责管理班级班费,负责记录班级班费的收缴和使用支出、负责记录班级班费的使用情况,并在定期向班级同学出示班费的收缴和使用支出记录,接受大家监督。当班费存在不足或者缺失的情况下,生活副班长有义务向班委会提出报告,申请增加班费的投入或者进行班费的收缴等。其实,不管是企业还是班集体,对于资金的合理管理使用,都是为了能使资金在最小的投入下,达到最大的价值。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作为班集体追求的是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三、运用企业财务制度有效规范高校的班费管理
1.从思想上提高对班费管理的重视程度
应转变思想认识,让班级里所有同学都知晓,班费管理不单单只是班级干部的分内之事,而是班级全体同学的分内之事。对班级的管理者来说,可让班级干部承担起对班费应有的责任,及时掌握和监督班费的使用和收支情况,通观全局,对班费的使用有更进一步的想法,使班费发挥出更有效的价值。对管理班费的生活副班长来说,应竭尽全力、认真负责,及时记录和汇总班费的使用,避免班费的浪费和流失。要通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让班级全体同学知道,每个人对待班费管理都有责任和义务。有效的班费管理会提升班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使得班级同学都会积极参与班级文体活动、关注班级发展、谏言班级建设。
2.制定完善的班费报销制度
企业的财务报销制度相对完善和严格,使得企业资金不会凭空流失和浪费。企业有专业的管理人员,这是班级班费管理无法比拟的。但是在班费管理和使用上,可与企业财务管理的会计和出纳一样,设定两个管理人员,分别管理出入账记录和使用资金。只有这样,才能在班费的使用上,通过制度的约束,使两个管理人员互相监督、互为督促,最大程度地避免资金的流失和浪费。同时,在班费的报销制度上,应与企业财务报销制度相同,实行实报实销的制度。所有报销的费用,应都有相关的票据作为佐证。
3.实现规范化的监督体系
建立有效的班费监督体系,让班级同学都参与到其中。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班费使用账目应定期公开,及时让同学们了解班费的使用等情况。在班费的管理和使用中,应采取有效的财务预算制度,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避免浪费。同时,将财务预算的使用支出提起公开,由班级干部或班级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即使遇到财务预算范围以外的支出,也应在财务支出前,由班级干部代表和普通同学代表讨论通过。
4.建立层级的审批制度
班费虽然与企业运作资金数额相差甚远,但是班费的使用应有一定的制度约束才能发挥出最佳效果。班费的审批不应只有生活副班长一人主管、一人审批,而应建立层级的审批制度。具体情况应根据班费的多少和用途,建立各班的审批制度。比如,200元以下的常规支出,如统一使用印制复习资料,可以由生活副班长审批。200—300元的预算外支出,应有班委会成员共同审批。300元以上的支出,应由全班同学集体表决才能通过审批等。
作者:隋艳 单位:辽宁医学院
参考文献:
[1]张红景.高等院校基建财务管理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3(4):179.
[2]吴长山,郭薇.我国地方普通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研究[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13(2):110-112.
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矛盾:西方国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在政治上则主要实行公有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公有制。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导致政府与公民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是一种裸的金钱关系,这难以表明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优越的。因此,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政治模式都存在逻辑问题。
【关键词】
西方;经济;行政管理;自由主义经济学;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逻辑其实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沦为了裸的利益关系。何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的本质是:人民出钱(纳税)购买服务,具体购买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政府只不过是拿钱替公民办事而已;人民如果不满现政府的服务,则有权购买新一届政府的服务。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下,政府对公民是不必有责任心的,因为西方的理念会认为:政府拿多少钱(收多少税)就为公民办多少事,如果政府没钱了,那么政府就不必为公民办事,例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多次发生政府“破产”的情况,在政府“破产”后就停止对公民提供的一些服务,而西方政府这样做从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逻辑前提就决定了政府不必把公民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不必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仍然为公民办事。根据民主制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政府没有向公民收取用于救援的费用(税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没有义务去救援群众,因为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理念基础,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立政府、关于政府与人民关系、关于民主制度的逻辑就能推导出这种结论。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西方国家的执政者是在民主制这种“公有制”模式之下管理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执政者就像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能否继续统治下去,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的任期之内别出问题;因此,当国家的长远利益与执政者的利益或任期内的利益相矛盾时,西方执政者会做出何种选择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故而,民主制并不总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的。相反,中国传统的、看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理念就比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制的理念显得更有人情味。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是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人民是子女;因此按照这种逻辑,人民的所有事情国家都必须负责,政府不能拿“没有向人民收某类税”、为理由来拒绝对人民负责。例如中国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不会想收没收相应的税、有没有这笔预算,而会想尽办法开展救灾工作。由于中国有这种传统的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理念,因此中国人习惯于有事找政府,因为“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已然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不会想“我为政府纳了多少税,因此我有权要求政府相应地为我提供多少服务”,而会想“政府既然为民之父母,就应当满足我的一切正当需求”。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分析;完善
中国土地制度是从适应中国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需要而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既在保护耕地、促进节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出重大作用,但也具有了某种局限性。本文主要从《土地管理法》中有比较明确表述的制度入手,就这些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做一粗浅分析。
1 存在的问题
1.1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 2 条第 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目前,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征地范围过宽。大量经营性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外许多乡镇企业的用地,也以“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名义征用,农民感到难以接受。(2)补偿太低。政府付给集体和农民的征地费用,与土地的市场价格差距太大,引起农民不满。(3)对因征地而产生的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缺乏妥善安置。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分配关系中,对农民的利益保障不够。
1.2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 2 条第 5 款指出“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当前中国土地使用制度离规范化的土地市场尚存在较大差距,具体体现在:(1)土地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划拨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仍占相当比重;(2)土地市场监测、调控技术手段缺乏,不够有效;(3)城乡土地收益分配严重失衡。由于农民收益受损、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可能累积许多新的矛盾。
1.3 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 4 条指出“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制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比,中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有:(1)规划弹性不足。《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每一块土地的用途。这样一来,就没有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余地了,也就谈不上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从规定每一块土地用途转向限制土地使用权,通过用途管制规则来管理不同分区土地用途。(2)土地利用规划缺乏法律权威,规划管制失效、规划实施缺乏监督、规划随意修改、计划指标屡屡突破的现象普遍。(3)管制目标的实现过度依赖审批方式。目前还存在审批环节多、审批内容重复、审批链条长、审批权限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不相适应,不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
1.4 土地调查统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 27 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第 29 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当前土地调查制度仍存在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方面:(1)土地调查数据已不单是地方土地管理的基础性数据,更成为地方在耕地保护、规划编制、计划指标分配、执法监察等方面谋求利益的工具。这种情况下,很难完全保证数据的真实性。(2)随着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要求土地调查及时、快速、准确。而基层调查人员和时间都难以保证,中介机构又良莠不齐,实际工作中规范化管理难度大,成果质量高低不一,很难适应土地调查快速反应的要求。(3)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势下,土地质量日益引发关注,土地生态和生活功能越发突出,单纯以数量和生产功能为主的调查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急需进一步向土地质量和土地生态状况调查扩展。
2 未来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的思考
(1)更新管理理念。树立新型资源观和资源管理观。加强土地管理的社会风险、经济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和制度设计。加大对土地资产和资本化背景下有关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关注,增强土地管理的经济安全意识、民生保障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大力加强这些方面的管理制度创新。
(2)加强土地基础制度建设。①产权制度:一方面建立城乡产权主体明晰,权能明晰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统一登记。同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开展土地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加快全国宗地统一编码工作。②规划制度:一方面改变多部门分头规划的现状,建立以空间约束和功能布局为主要特征的国家空间规划分级体制。推动《土地利用规划法》立法,确定规划的法定地位,保证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实现“立法―规划许可―计划制度―管制规则”的管理体系。同时,加快国土空间开发的管制体系建设。③土地调查制度:一方面建立国家直属的土地调查机构,建立专职的土地调查队伍,从体制机制、人、财、物等保证土地调查的正常开展,提高国家把握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的快速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同时,适应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资源管理观念转变,开展土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综合监测与调查,建立产业用地和生态用地调查统计制度。
(3)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①征地制度:一方面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同时,缩小征地范围,合理控制征地规模,推进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保护农民权益,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完善征地程序,健全征地补偿争议救济程序。②审批制度:一方面除国家关乎国际民生、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审批,逐渐以规划许可制度代替审批制度。同时,调整各级政府用地审批权限,减少省级以上政府土地审批职能,强化宏观调控、规划管制和综合监管职能;具体审查事项下放到地方,提高整体审批效率。③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一方面结合财税改革,开征房产税、土地闲置税。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土地集约利用,实现社会公平,防止土地投机的土地交易税费制度。同时,缩小划拨用地范围,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探索基础设施、公益用地的有偿使用。
(4)完善土地法制,提高权利保障、市场运行、执法监察的法律保障。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保护不同权利主体,构建平等交易制度等。同时,提升征地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的法律空间。
参考文献
[1] 贾彩彦. 近代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变革因素分析――对租借地城市的研究[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4(02)
[2] 贾彩彦. 近代城市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变革及渊源[J]. 贵州社会科学. 2014(07)
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预算会计体系的影响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合二为一,成为政府会计
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主要包括:收入、基本支出和项目预算等内容。即部门预算是一个涵盖部门所有公共资源的完整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的基本要求是: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部门所有单位的各项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收入,统一由财政核定支出需求。凡是直接与财政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均作为预算管理的直接对象,如财政直接将行政单位预算编制并批复到这些单位。按部门编制预算后,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预算在各部门的分布,从而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克服单位预算交叉、脱节和层层代编的现象,并把部门预算作为独立的政府预算法案汇编于本级总预算。随着部门预算的编制,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的改革将逐渐趋向于以一级政府为中心,核算整个政府的财务状况,即编制一级政府的收支情况表。因此,客观上要求将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逐渐合二为一,成为政府会计。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
改革前,旧式的预算管理制度下的拨款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问题:第一,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运作透明度不高;第二,财政信息反馈迟缓,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事中监督,不利于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第三,大量资金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第四,财政以拨代支,预算单位层层下拨造成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
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建立我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按照政府预算级次,由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人国库或财政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账户,取消所有的过渡账户;行政事业等预算单位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到财政指定的专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
财政性支出均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行政单位为了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任务所需要的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从本级政府预算集中的资金中分配和拨付。推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将资金拨到行政单位,只需给各行政单位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及审批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计划,在预算资金没有拨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之前,始终保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上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
行政单位的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职工工资卡方式直接支付;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按预算指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商品供应商方式直接支付。
行政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及授权支付的款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行政单位零余额账户方式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虽然不改变各行政单位的预算数额,但其作用在于建立起了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
新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优越性十分明显。一是提高了资金运行效率;二是提高了财政资金拨付的透明度,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以往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截留、挤占、挪用和雁过拔毛等问题;三是提高了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划程度,促进了预算单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预算顺利执行。
实现国库单一账户后,由于各行政单位只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其所有的资金都是财政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收付,其资金活动已通过总预算会计反映,因此,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相当于总括和明细的关系。它们将合二为一共同构成政府会计。
(三)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在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改革中,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工程,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质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实现物有所值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使预算资金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节约公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事业单位会计向非营利组织会计靠拢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的本质特征相近,但还是有较大的差异。主要是它有自己的业务收入,而且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可以做到收支相抵。如一般事业单位除了财政资金外,还有其他性质的资金,这部分资金的收支不需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各种基金会更是如此,其会计系统的独立性相对较强,因而在会计原则、会计科目、核算方法上有较大的不同,只是由于它与政府会计有共同的非营利性的特征,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和政府会计虽同属非企业单位会计,但不能统称为政府会计。
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预算会计核算的影响
由于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使得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等需要进一步改革,以适应部门预算、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采购等改革的要求。
1.部门预算要求反映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涵盖所有的预算资金,因此,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预算会计,也应以预算资金全貌为对象,应不再有遗漏。其中,基建资金也应和其他资金一样一起编入部门预算。即部门预算应当涵盖包括基建预算收支在内的所有收支,真正反映综合预算。然而,由于基本建设财务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应增加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细化预算编制到项目,也就是收支要重新适当分类。因此,预算会计的会计科目应重新设计,明细核算应作相应调整。零基预算即预算一切从零开始,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因此,采用零基预算方法,对预算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算会计不仅要提供收支流量方面的信息,还要提供资产存量方面的信息,从而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
2.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实行。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财政收入、总预算会计向行政单位拨出经费、行政单位收到总预算会计拨人经费、行政单位向财政总预算会计上缴预算内外收入、行政单位向下级行政事业单位转拨经费等业务的发生及其会计核算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现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基础收付实现制将受到挑战。例如,行政单位的工资将由财政通过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职工工资卡方式直接支付,此时,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拨款数做一笔支出。而行政单位在现行制度下,既要做一笔收入又要做一笔支出,这样做实际上不符合收付实现制原则。
3.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展开,政府采购资金运动就成了预算会计的一个新的重要核算内容。行政事业单位的许多采购项目,既有财政预算资金,又有其他资金,这些采购资金,应集中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因此,也就产生了资金从预算单位(部门)向财政部门流动的现象。由于政府采购货物的验收、项目的实施与货款的支付存在时点间隔,或者一些公共工程的大型采购尾款的支付需要在经过较长的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才能支付,如按现行的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处理,在采购和支付间隔跨年度时,对预算单位来说,会出现比较严重的账实不符,不能真实反映预算单位的经济业务;对财政部门来说,会出现预算支出信息未能如实、完善地反映政府实际支出活动的问题。为此要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
三、预算会计改革方向
鉴于上述预算环境的变化,现行预算会计已无法满足现阶段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应该考虑预算会计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重新明确预算会计的分类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对企业会计和非企业会计的划分方法,即按照单位活动的目的不同进行分类。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企业会计则可以按照其核算重点的不同进一步划分为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这种划分方式可以明确各个类别会计核算的目的,根据其活动目的考虑其会计核算的特点加以规范,以充分满足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
权责发生制是使用者评价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必要手段,也是新公共管理体制下政府会计的改革方向,西方不同政府会计模式都不同程度地采纳了这一会计基础。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只有在政府提供服务时才加以确认,而且在政府接受服务以后,就应该将相应的义务(如职工退休福利)确认为当期费用,并将其作为债务列入资产负债表③,这样,政府的会计报告就可以完整地反映政府的财政状况和运行成果;同样,权责发生制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所有的经济资源,如新西兰将高速公路和其他基础设施确认为资产,并确认了其折旧费用,这样就会使政府更加注意其对有关资产的管理和维护,更好地认识未来的短期债务、更好地管理基础设施、更有效地重新分配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