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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浅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
古典学派和自由主义学派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获得最大的利润”的传统经营观念很容易误解或曲解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这一阶段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有待补充和扩展。根据经济学家弥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我们应该以历史的视角,来看待这一传统的社会责任观有其合理的内核,但由
现代企业契约理论认为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企业是在契约的基础上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制约与利益调和的关系体,而契约理论的前提仍然是产权理论。在企业产权明晰的特征下,以物质资本所有者为核心,以产权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为纽带,以企业行为影响为判断标准,企业主体的独立性行为对契约关系及交易关系中各个体利益及外
经济学对外部性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意义的思考。科斯定理给出了这方面最著名的结论。根据科斯定理,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分配,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的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私人市场就将总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配置资源
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者们一直致力于探索超出经济目标以外的企业行为目标的努力杂志网。韦斯利·K·米切尔强调理性经济决策,把经济决策建立在人类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17]。米切尔认为,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通过使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分析与制度分析相结合,道格拉斯·诺斯解释了社会制度如何影响经济决策,而经济决策又如何改变着社会制度[18]。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从企业“创生”之初就存在了。代表企业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被以企业制度的形式约束固定下来。在固化了的企业制度中,企业经济责任、法律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
管理学一般认为“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特殊权力实际上是极少有的。泰勒、韦伯、法约尔、巴拉德等管理大师都讨论过企业权力问题[19]。一般而言,在企业内部一般存在法定权力、利益诱导权力、处罚权力、技术权力和个人魅力五种权力。而在企业外部,企业对政府的权力和企业对社会的权力一起构成了企业的“外权
对于企业内部来说,法定权力是企业因拥有资本而由企业法或公司法规定“与生俱来”的权力,企业行使法定权力必须承担对股东的责任。同时,企业也因为拥有资本而雇用职工、生
而在企业外部,企业对政府的权力是由企业对政府的义务为基础而获得的。企业向政府纳税,自然就取得了政府“保护企业”的权力杂志网。这些权力包括企业财产安全、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不受干扰和破坏、参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并拥有一个有序的竞争秩序、依法进行民事诉讼并获得合法权益保护等。企业对社会的权力也是由企业对社会履行的义务为基础而获得的。包括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而获得消费者的喜爱、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心而获得公众好评、对社区的建设而获得良好的社区环境、对员工关爱而获得员工“忠心”、对各利益相关者诚信而获得“有效合作”等。相反,如果企业不承担对政府的纳税之责、不顾及社会责任,那么企业对社会、国家的影响作用将会带来很大的负面性。例如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跨国公司利用其灵活的“内部定价”机制,规避所在国的关税约束和其他市场监管行为、企业使用童工进行“血汗工厂”生产、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等。当企业不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时,国家和社会也将剥夺企业相应得“外权力”,企业必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众无情的制裁。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外权力”虽然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但从一个历史发展阶段来看,随着政府“善治”体制逐渐建立,企业对国家的义务呈现缩小之势,而国家对企业的服务质量却不断提高,但从根本上讲两者间仍然是对应关系。另一方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却呈现扩大之势,主要是由于原来的基础较差,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覆盖面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企业的要求。
产产品、采购原材料、半成品、借款等,因此需要支付工资、对消费者、供应商和银行等负民事法律责任。这些都可以概括为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责任。
力”杂志网。有时企业对政府的权力大,有时企业对社会的权力大,但企业对政府和社会的权力之和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保持稳定性。但在企业“外权力”之外,企业还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而却没有与之相应的权力区域,也就是企业权力“鞭长莫及”之处,也就是企业权力与责任的“差域”。任何的企业都希望“差域”的面积越小越好。
管理学分析
责任和社会责任之间所形成的制度关系处于一种纳什均衡状态。纳什决策可能被选择的原因是纳什系列决策是相互的、最好的、拥有战略稳定性的决策[19]。没有企业仅仅改变自己的决策就可以做得更好。事实上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这种均衡结果是一种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人们往往选择放弃社会责任的行为理性。而且这种固化的企业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所以,今天当人们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之后,人们要改变企业放弃社会责任的行为“惯性”也是不容易的。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
杂志网。不过,“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讨价还价”实际上是很困难的。虽然外部性往往使市场没有效率,但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总是需要政府行为。在一些情况下,私人市场中的外部性也可以内部化。例如,有时外部性问题可以用道德规范和社会约束来解决。
界环境均会造成非平等性或非对等性影响。因此,从企业行为主体的角度和企业产权控制特征来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为企业对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企业纳税的责任、企业捐款的社会责任、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等。
于现实的经济世界要实现完全自由竞争还缺乏很多条件,市场制度虽然是不可替代的,但仍有不足之处。而且整个社会的各项制度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制度间的闭合链条关系更重要,正确而全面的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内涵及其深刻意义,才是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的前提基础。
经济学分析
参考文献
[1]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 人民出版社,2005
[2]李玲玲.企业业绩评价--方法与应用[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陈立勇,曾德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绩效与社会责任[J].湖南社会科学,2002,7
[4]古丽娜.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与公司绩效研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4,6
[5]胡孝全.企业可持续发展与企业社会责任[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4,6
[6]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J].现代法学,2001,4
[7]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中国企业家现状分析及企业家对企业经营环境的评价[J].管理世界,1993,6
[8]王艳飞.企业战略性业绩评价探析[J].财会月刊,2000,2
[9]朱锦绣.非财务指标考核与企业可持续发展[J].经济师,2002,7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大学生;诚信品质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7-0136-02
作者简介:张健(1975-),男,江苏常熟人,讲师,硕士,从事大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研究;张卫(1968-),男,江苏苏州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从事大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研究。诚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内容,是人际关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成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诚信品质是个人素质的重要构成要素。当代大学生是社会中具有较高素质的群体,是知识、文明和文化的传承者和传播者,理应具有良好的诚信品质,并勇于承担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历史重任。但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现象日益严重,这不仅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甚至影响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成败。因此,开展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提升大学生的诚信品质是高等教育的重要责任,加强大学生诚信建设已迫在眉睫。
一、当前大学生诚信缺失的表现
1在经济活动中缺乏诚信
大学生的身份虽然是在校学生,但同时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尽管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但他们也有频繁的经济活动。当前,大学生在经济活动方面诚信缺失的突出表现是:故意拖欠学费,骗取资助款,不按时还贷,等等。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十分明显,高校仍有部分贫困大学生因家庭困难无法及时缴纳学费。我国高校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助学贷款、减免学费、缓缴学费和助学金等多种举措关心贫困生,兑现了“不让一名学生因贫困而辍学”的承诺。但这些举措,却引起了部分学生的心理失衡。他们谎称家庭经济困难,并且出具了假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不及时缴清学费,能拖则拖,或者将父母亲给他们的学费移做它用;有部分学生开具假贫困证明,冒充贫困生骗取国家、社会和学校给予的助学金,与真正的贫困生去争夺本已比较有限的助学资源;有些学生得到助学贷款后,用于非学费支出,用于自己的奢侈生活,甚至有人用于投资经营活动;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学生不能如期还贷,甚至逃避还款,致使某些高校每年都有高额学费欠账。这不仅给学校自身的正常运转带来了诸多困难,而且也影响了学校的声誉,降低了银行对高校开展贷款的热情,迫使银行在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时,为有效控制和规避风险而提高申贷门槛。200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新闻会上也说到,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导致许多银行不愿发放助学贷款[1]。
2在学业上缺乏诚信
当前,我国高校的学风整体上不够严谨踏实,部分学生受到错误价值观的影响,奉行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导致学业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考试作弊和论文抄袭、随意旷课等等。前不久发生的全国学联驻会主席、广西某高校孙某考试作弊被抓的新闻再次引起大众对高校学生学业诚信的关注。大学生的作弊行为似乎成了求学的一种必有“经历”,在各级各类考试中作弊、替考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了严重的泄题事件。课堂作业、论文乃至毕业论文抄袭的学生也屡见不鲜,随意旷课更成为大学生的“家常便饭”。大学生学业不诚信的行为已经成为高校的一大忧患,直接影响了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高等学校的声誉。
3在求职中缺乏诚信
毋庸讳言,当前我国总体的就业压力较大,大学生的求职难问题比较突出,与此相伴的是求职中的不诚信也呈多发态势。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有的学生为了增加就业砝码,有的学生为了获得更加理想的工作,不恤在求职简历中“掺水”。如随意添加从未担任过的学生干部头衔、获奖证书造假、改动成绩等等。还有的学生虽签订了就业协议,但随意毁约,直接影响到毕业生人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损害了大学生的诚信形象。
4在生活中缺乏诫信
在生活中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交友中的诚信缺失,不以诚待人,向老师或同学借钱后不及时归还,甚至赖账。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当下,大学生在使用网络时,随意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利用钓鱼网站盗取账号及个人信用信息等。
二、当前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社会系统诚信缺失
当前,我国社会的诚信生态环境尚未形成,社会的信用体系不够完善,群体失信和社会各领域不讲诚信的情况比较普遍。三聚氰胺、苏丹红和毒奶粉等事件频发,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虚假广告层出不穷,盗版猖獗。诚信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虽有部分法律条文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都只是作为一个一般性原则来设定,其内涵较为模糊,外延较难确定,具体应用时难以操作。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作为社会人,其诚信的确立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整体诚信。可见,社会诚信是大学生诚信的基础。
关键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人才;课程设置;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3-0066-02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设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政法类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二是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三是以专门院校里的法学院系,如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通常政法类院校是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学以培养理论型人才为特色,而专门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与其他院校有所区别,体现自身的特色,即要培养出专门、专业法律人才。本文仅就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谈本人之粗浅看法。
一、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改革的意义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高等学校要办出特色,要提高教育质量。高等学校要有特色、高水平,这不仅是国家发展的要求,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也是高校自身的选择。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律人才为数众多,但高层次、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短缺却尤为严重,培养法学专才已成为大势所趋。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如下:
(一)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纲要》还要求:“……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要培养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是当务之需。
(二)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合理配置法学教育资源。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已有650余所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2009年北京市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北京市200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或离职量最多的10个专业,占本科失业量的44.0%。失业或离职者最多的5大专业依次是:法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其中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专门院校法学专业如果不根据现实的需要、改革课程设置,只能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加剧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负担。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是市场经济的需求。笔者由于职业的关系每年都能接触到来自专门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触颇深:建筑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分不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医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懂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竟搞不清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别……可想而知专门院校法学教育的失败。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也比较突出:税收案件中法官、律师不懂增值税发票;建筑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医疗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医疗常识……社会急需专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而专门院校对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扬长避短,走专门化特色化的法律专才培养模式,改革现有课程设置。只有这样专门院校的法律专业才有生存的空间与市场的需求,满足市场经济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需求。
二、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不合理。专门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当考虑到社会对专门、专业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不少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开设没有专业特点,基本上是人家开什么可我们就开什么课程。没有对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的开设进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开设的课程比较混乱,没有做到与法学专业的融合与衔接。以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为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上照搬、照操政法类、综合类大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其结果,专门院校培养的学生法学不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类及综合大学,专门、专业法学知识也没有凸显出来。一方面,造成了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社会对专业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
(二)专业基础课程内容所占学分或课时的比重明显偏轻。要做到专门院校法学专门化,专业基础课程的开设尤为重要。以财经院校为例,要打造特色财经法学人才,财经类基础课程应该纳入学科基础课程当中。比如,财经院校应当把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等学科纳入学科基础必修课程范围之内。设想在没有开设金融学、会计学、税收学等学科基础课程或在所开课程学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给学生开设金融法、会计法、税法等课程,只能使学生掌握的法律规范与经济学理论相脱节。
(三)专门院校专业法学课程严重缺失。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本专业的法学课程作为开课的重点,开全专业法学课程。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可能凸显专业特长,又可使法学专业符合本专门院校的特点,满足于本专业的法律需求。但在实际上,各专门院校对本行业的法律课程重视不够。以财经院校为例,目前财经院校中,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财经类课程的设置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科学的、统一的财经类法学课程类别划分。各院校虽都开设财经类法学课程,但课程类别各不相同,有的为必修课、有的为选修或任意选修课,还有的为必修与选修相结合。同时财经类课程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财经类核心法学课程开设时间较晚,大部分学校在第三学期才开始安排此类课程。财经类课程没有结合相应的法学课程开设。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对策
(一)准确定位本专门院校的专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人才的培养需专门院校应该在办学过程中准确定位,一是学校类型定位。学校要根据区域、行业的需求,选准自己的定位。二是办学层次定位。如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热门,许多高校都争办这个专业,竞争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保持特色和优势,就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三是在办学规模上要考虑把资源集中到学生培养、提高质量上。学科建设始终是学校的龙头,学校如何保持优势的特色学科,是学校特色非常重要的内容。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意在经济、管理的学科交叉中寻找特色,凸显优势。
(二)优化课程结构,强化法学专业特点
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类院校应该根据各自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当调整适合本校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比例,使课程结构既科学、合理、相对稳定,又具有一定的弹性。因此,应细化大专业下的小专业,体现财经特色的课程设置,重新整合专业方向课,以突出财经类法学的优势。将限制性选修课作为专业方向课的学校,应增加其总的学分和学时,在总量上提升财经类法学专业方向课的比重。
(三)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及开课时间
为了培养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应当有别于专门法律院校。笔者认为,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可分为通识课程、法学基础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三大模块,这三大模块中又按照重要程度分成选修课、必修课等,开课的次序、时间应当本着先一般通识课、后法学基础课、最后到专业法学课程这样的程序进行。具体对策如下:
1.通识课程
通识课程是指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不分院校、专业,所有高校必须开设的课程。比如,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体育、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外语、计算机等。对法学专业而言,为了给后续的法学教学打下基础,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也应当列入通识课程范畴。专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这些通识课程划分为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等都可作为学生的通识选修课;而法学基础理论、外语等则应作为通识必修课。同时对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除外语、计算机课可在以后学期根据需要继续开设外,其他全部通识课程均应当在大学一年级修完。
2.法学学科基础课
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基础课除了要开设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科核心课程外,还应开设司法文书、外国法制史、律师法、法官与检察官法等课程。这些法学学科基础课也可以分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可将法学专业的14科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其他课程作为选修课,同时对必修课和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全部法学基础课程应当在大二全学年修完。
3.专业法学课程
如果说专业院校中通识课程和法学学科基础课程设置没有差异的,那专业法学课程将是打造法学专才的核心与关键。各专门院校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对本行业、部门法学人才的需要,设置法学专业专门化的课程体系。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开设并强化财经特色,以经济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作为课程开设的重点。可将经济法律规范划分为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秩序法、经济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等。作为经济组织法内容包括公司法、各种企业法等。作为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价格法、金融法等。作为市场秩序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作为经济管理法包括会计法、合同法等。作为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每一部分又可根据本院校的实际情况再做细分。比如,金融法,内容可含银行法、票据与结算法、担保法、保险法等。这些课程也可分为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这些课程授课时间应当安排在大三及大四第一学期。其他院校可以结合本专业法学的实际需要选课、开课。
当然,专门院校要培养出专业法学人才,对策及措施还有很多,比如,论文写作和实习环节。论文写作应要求写本专门院校相关行业法律论文,医学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就可以围绕医疗法,而建筑大学的法学专业则可以建筑法为方面来确定选题撰写论文。毕业实习也应当有针对性的到医疗、建筑公司等单位实习……这样就能比较好的将所学专业与实践有机、有效的结合起来。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不仅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更需要既通晓本行业、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的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可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定位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而目标的实现重在课程设置的改革。
参考文献
[1]蒋悟真,张西道.财经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及改革研究――以江西财经大学为例[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3)
2003年全国开始大规模举办独立学院,应该说独立学院的出现满足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求。但是各独立学院专业设置趋同,培养目标相似。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这一大背景下成为最难就业的Top10排行榜的常客。如何确保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提高他们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成为摆在我们独立学院法学教师面前的一道难题。由于三本独立学院生源、学位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就业大多局限于基层的一些基础性、实务性工作,我们的人才培养定位应该是以培养基层实务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这些都依赖于完善的实践能力训练。现阶段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虽然有一定的实践教学,但是效果甚微,不尽如人意,导致很多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用不起来。
一、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缺乏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不清晰
独立学院在办学之初,师资力量、教学设计、规章制度等都依托母校,很多东西均为全盘照抄。加上新校建立时的雄心壮志,部分学校直接以母校人才培养方案为自己的目标,过高的人才定位和相对较差的生源之间的落差导致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没有理论功底也没有实践能力,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与这些定位过高的学校不同,有些独立学院错误理解了应用型人才的内涵,完全忽视理论基础,只注意动手能力,培养目标近似高职高专,导致培养出来的人才缺乏理论研究能力。独立学院在人才培养问题上应当立足本地、本院实际,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切不可脱离实际,盲目制定。
(二)对实践教学缺乏重视,师资、资金等投入不够
我国的法学教育传统一直是以理论传授为主,对实践教学缺乏重视。外界对于学校法学专业的评价更多以考研率、司考通过率、就业率等为主要指标,因此很多学校自学生进校之初就狠抓应试教育,着重强调对考研、司考相关课程的教学,其他内容和要求一切从简。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学不是一门纯粹的理论学科,非常强调知识的应用。法治人才培养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一样,都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而不能简单地将实践教学理解为理论教学的辅助手段,否定其独立的存在价值。过去那种 “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 的单向教学模式,忽视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知识应用水平的培养,教出来的学生只会考试,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毕业后无法很快适应岗位需求。
(三)实践教学缺乏系统的体系支撑
由于我们长期对于实践教学的忽视,导致实践教学研究严重滞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理论匮乏,缺乏对实践教学系统完整的规划设计和科学指引,在师资培养、教材编写、教学方法、考评机制等很多方面完全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1.缺乏理论指引。
不同于理论教学有完整的运作体系、考评标准等,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法学专业人才应当具备哪些基本能力?实践中应当如何培养这些能力?哪种实践教学模式针对培养哪些能力?实践教学过程如何进行质量监控?实践教学效果用什么标准衡量?这些方面都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没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在摸索中前进的实践教学举步维艰。
2.师资力量薄弱。
实践教学中师资力量不足一直是实践教学质量无法提高的主要原因。一直以来我们在师资培养的时候过分强调了学历层次,一味要求教师提高学历,而忽略了对实践能力的培养,老师从学校到学校,根本没有接触实践的机会。加上现有的教师职称考评机制,完全以科研项目、论文作为评比标准,在科研教学压力下,老师为了切身利益只能一头扎在科研之中,博士很多教授不少,但是只是埋头做自己的学问,对实践教学毫无兴趣。法学专业老师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后是可以申请领取兼职律师证进行实务工作的。部分老师具有一定的经验和技能,按理说这部分老师应当成为实践教学的主力军。但是学校很多实践活动的开展占用课后时间,且无报酬或低报酬,抑制了老师的积极性。
3.教材匮乏。
现有的实践教学不仅没有完整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而且缺乏用以指导实践教学的权威教材。法学专业在讲授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便是教材,相较于理论课程铺天盖地的各类教材,实践教学的教材极为稀缺。缺少了教材的指引和借鉴,老师在实践教学中基本以摸索为主,不仅加大了对老师的要求,而且无法保证教学效果。
4.缺乏质量监控体系。
实践教学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理论课程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质量监控体系,包括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周历填写、教案讲义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学生评教打分等诸多环节,可以较好保证教学质量。但是实践教学目前缺乏系统规划,一学期哪些课程有配套实践,安排什么类型多少课时的实践课程均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老师在教学过程中想到一出是一出,既无法保证实践课和所授课程之间的吻合度,更无法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多数实践教学往往是在课堂之外、学校之外,容易处于学校监管的盲区。
5.实践教学模式固有缺陷。
目前各学校常见的实践教学模式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法院旁听、法律咨询、毕业实习等形式,看起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但是由于常规实践教学形式自身缺点的桎梏,教学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1)毕业实习:毕业实习一直是很多学校重视的实践环节,也是教学安排中最主要的实践安排。毕业实习一般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当地基层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实习,但是各校实习基本集中在第七学期或第八学期,时间集中、单位有限,相关单位根本无法同时容纳如此多的实习学生,更谈不上有针对性地安排实习工作。很多实务部门对于学生实践活动的配合度不高,认为这种实践无法给本单位带来实际利益,基本都采用推脱方式。就算勉强接纳,也只是安排学生专职负责打印、复印或者装订卷宗等工作,实习期间根本接触不到实际工作。有些学校考虑到学生每天实习路上的交通安全,开始允许学生自行安排毕业实习,更是导致很多学生为了挤时间找工作不参加实习,到亲朋好友单位开个证明敷衍了事,毕业实习名存实亡。
(2)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很多学校经常开展的实践活动,可以提升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增强实战感,一般必须是在学习完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程序法之后才可以参与,因此多半学生要到大三、大四才能参与模拟法庭。大三学生忙于司考、考研,大四学生忙于毕业论文、就业,几乎不会参加任何学校活动。因此并不具备系统完整专业知识的大一、大二学生成为模拟法庭的主力军。很多学校将模拟法庭作为最主要的实践教学兼宣传推广手段,学生没有能力独立完成,就由老师选好案例,编好剧本,学生只要熟悉流程和材料,就可以表演出一场精彩的模拟法庭。
(3)法院旁听:法院旁听由于受到法院工作安排、旁听案件类型、学校教学安排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次数少、时间短,无法完整听取一个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
(4)学生活动:由学校团委组织的学生社团活动,虽然经常会有类似普法下乡、普法进社区等活动,但是这类活动往往都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或者“12·4”国家宪法日等特定节日的应景活动,而且参加的学生数量相对较少,能得到锻炼提升的空间有限。
二、完善实践教学模式的基本构思
现在的本科教学很多时候过于注重理论灌输,而忽略了对学生人际交往、语言表达、沟通能力的培养,很多学生考试成绩一流,进入社会却连基本的社会交往都有障碍。不仅不懂与人沟通交流,而且连基本的社交礼仪都不会。在大学期间提前带他们接触社会,了解法律实务不仅有利于加强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也能加强他们对法律职业的认识,帮助学生更好地认识了解自我,为以后职业选择提供帮助。笔者在学校还担任班主任工作,和学生接触比较多,更容易了解学生在学习中的困惑和需求。学生大学期间没有太多接触法律职业的机会,对于各类法律职业缺乏直观的理性认识,加上对于自身能力缺乏准确评估,对于前途充满了迷茫。很多学生经常会问我:“老师,我适合从事什么工作?我是适合做律师呢还是去考公务员进公检法机关?”
学生的困惑都源于对法律职业、法律实践的未知,为了帮助学生了解法律职业、提高学生的实践水平,我们应当改变过去不重视实践教学,一味强调理论教学和考试成绩的思维定势,树立全程实践教学的观念,建立完善实践教学体系,保证实践教学的体系化、常态化、制度化、实效化。 我院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探索出了适合我院实际的“两元分层多形式”实践教学模式,希望通过实践的检验不断完善和创新既有制度。所谓“两元”是指实践教学的开展分校内和校外两头,所谓“分层”是指针对不同年级学生安排适应的实践方式,拉开难易层次,所谓“多形式”是指充分利用各种实践教学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
(一)准确进行专业设计和人才定位,制定完善科学配套的实践教学体系
首先,我们需要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准确定位。我们不是清华北大等高等学府,招收的都是全国顶尖的学生,目标是培养具有高深理论素养的理论性、科研型人才。我们的学生对于过深的理论教学等接受程度不高。由于三本独立学院学位的限制,以后的就业大多局限于基层的一些基础性、实务性工作,因此我们的人才培养定位应该主要是培养基层实务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正是基于这样的人才培养定位,决定了我们在设计人才培养方案的时候要加强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和投入,确保学生毕业进入用人单位之后能用得起来。
其次,在专业设计上,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当地资源。在专业设计上我们强调根据本地区实际,设计贴合本地实情的学科专业。比如泰州学院,因为依托中国医药城的资源,双方合作成立了泰州市医药法研究所,共同打造医药法人才。另外,我院和泰州市知识产权局一直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承担了泰州市知识产权师的培训工作,在这一方面积攒了极为丰富的教育经验,为了满足省内大量学生考取知识产权师的需求,我们设立了知识产权法专业。
再次,重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精心设计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是实践教学活动顺利实施的依据和重要的质量保障。现行的教学计划往往单纯重视理论课程体系的安排,缺乏对实践课程的安排。我们要充分了解各类实践教学方式的特点,在一般的教学计划之外单独编定实践课程教学计划。根据相关课程之间的关联性,整合实践内容,有针对性地形成实践课程群,改变目前各专业课老师实践课各忙各的,毫无体系的局面。
第四,各学校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创新实践课程内容。作为三本独立学院,我们培养的学生毕业后进入公检法系统工作,开始从事的大多是基础性事务,比如书记员等。为了缩短学生的适应期,满足岗位需求,我们应当在学校开设基础技能培训课程,对学生进行专项训练。具体课程要根据各地区、各学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设。主要包括公文写作、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相关课程。以我院为例,江苏地区法院系统普遍在推广亚伟输入法,我院就准备开设速录课程,请专门老师进行培训。在具体的课程考核标准上可参考泰州地区法院的考核要求适当调整。
第五,充分利用本地既有实践资源,用足用好教学实践基地。学校一般都有教学实践基地,但是实践中这一宝贵资源常常成为摆设。很多学校一味追求实践基地数量,到处挂牌,将实践基地数量作为对外进行专业宣传的资本。可是在基地使用上以毕业实习为主,有些基地甚至从未安排过实习活动。这是对实践资源的严重浪费,我们应当根据不同年级学生需求和各实践教学基地的特点,制定有层次性、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计划,充分利用实践基地,实现教学途径的多样化。比如大一新生刚入学,一般我们会安排学生去参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教学实习基地,到基层法院旁听案件,增强学生对于法学专业的直观感受,提高他们对于本专业的学习兴趣;大二学生虽然已经对法学课程有所学习,但是理论深度有限,因此我院会安排他们到基层法院各庭进行案件材料整理工作,了解办案程序;大三大四的学生有一定的理论积淀,一般会将其安排至基层法院立案庭,协助法官对前来咨询的群众进行法律解答。
(二)加强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投入,创新完善各类实践教学形式
1.加大实践教学的人力和财力投入。
在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上,很多学校习惯于一次性投资,觉得已经花几百万元建成模拟法庭等,后期就不需要再投入了。但是很多实践活动开展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老师制定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明确课程中使用各类实践教学手段的目的,确保和理论教学的配套性和可行性,并对实践课程所需经费给出预算,各院系和教务部门要全力配合加强监管。我院坐拥1028平方米的法学实训中心,包括模拟法庭、物证技术实验室、诊所教学实验室和管理信息系统实验室四大部分。每学期开学之前都要求老师提供教学大纲,并对实践教学部分进行规划,使用模拟法庭等实践基地,需要提前通知实训中心,由实训中心统筹安排,确保基地使用上不存在安排冲突的情况。每次老师实践教学的情况都需要详细进行登记,学院教务部门会定期进行检查。我院对于带领学生参与实习的老师一直给予津贴,另外对于实训中心主任给予每周减免3个课时的倾斜政策,提高了教师投入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2.根据本校本地区实际情况,努力完善并积极创新实践教学方式。
(1) 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活动如何开展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问题。虽然很多老师都在抨击模拟法庭活动流于形式,学生只是根据老师的剧本做演员,扮演律师、法官等不同的角色,能力根本得不到锻炼,完全是重过程轻实效的形式主义,但是我个人认为在推广模拟法庭初期老师扮演引路人或导演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充分了解模拟法庭的流程,避免一些低级错误,另一方面对初次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同学来说,老师坐镇可以增强同学们的信心。以我院为例,第一次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时,我们成立了教师指导小组。在全院范围进行模拟法庭参与人员的公开选拔。案例的选择、人员的安排均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进行。同时我们也邀请了南师大本部的多位教授现场指导,这次的模拟法庭活动顺利开展,圆满结束,取得了非常不错的反响。不可否认,第一次的模拟法庭表演痕迹可能略重,但是这样能够保证流程的顺畅、程序的正确,充分激发了在座所有学生的兴趣,很多学生都表示非常愿意参与模拟法庭活动这一实践形式。在此后模拟法庭中,我们就逐步向实战靠拢,从一些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逐步过渡到对知识综合应用水平要求较高,有争议的案件,让学生根据自身角色独立准备,减少事前演练的次数,不再由老师进行统稿,实现全程模拟审判,确保学生自主性、参与性。在模拟法庭实训机制成熟之后,学生可以以班级或者协会为单位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案例选择、人员编配逐步放开由学生独立决定,指导老师不再发挥主导作用,仅是提供参考意见和在程序上把关。
(2)实战演练法:各市区司法局都有法律援助中心,每天都会有专门的律师接待咨询。学校可以和法律援助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每天安排学生和当值律师一起,学习接待当事人,解答当事人咨询。在值班的过程中,学生可以直观了解执业律师是如何接待当事人的,学习沟通的方法和解答的技巧,既可以理论联系实际,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培养实践能力,又可以增强社会责任感。
(3)巡回法庭:2011年5月我院和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合作协议,在我院设立泰州市高校巡回法庭。这是泰州地区第一家也是江苏省第一家高校巡回法庭。泰州市各级法院定期挑选合适的案件在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学生通过旁听可以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可以切身体会到法律的权威和法庭的庄严,也能透彻理解所学知识。巡回法庭是我院实践教学的重要基地,有助于推动我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和法学学科建设。
我们在完善既有实践教学形式的基础上,还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创新实践教学手段。以我院为例,也在探索新的实践教学方法。我院历届毕业生当中有多名同学留在泰州当地从事律师工作,经过多年打拼,部分同学在律师行业崭露头角,他们是在校学生最好的实践老师,最容易亲近的师傅。因此我们在征求做律师的同学意见之后,安排在校生中成绩优秀、对律师职业有向往的同学给他们做徒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律师助理工作。这种手把手的教学方法效果极好,一个案子下来学生对于诉讼法知识的掌握程度远高于单纯的理论学习。当然这种实践方式最大的弱点就是可以适用的学生数量很少,这也是今后我院需要去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改革教师考核评估体系,充实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首先我们要改革现有教师评价体系,充分调动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仅具有考核作用, 而且具有导向功能,只有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才能激发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热情。 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都需要老师的教育和指导。为了提高老师在实践教学中的积极性,应当彻底改革现有的职称评定制度,摒弃过去唯科研论的机制,给从事实践教学的老师以政策倾斜,允许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折抵一定的科研工作量。现有的考评制度下,教师如果专注于理论研究,埋首论文写作,很容易获得职称提升,而职称又和教师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由于实践教学工作烦琐,持续时间较长,没有额外报酬,稍有资历和经验的老教师都不愿参加,宁可在外从事有更高报酬的兼职律师工作。各学校实践教学普遍都是由年轻教师担任,可是年轻教师都面临职称评比的压力,如果侧重实践教学,辅导学生投入的精力、时间再多,只要科研不达标,也只能在通往高级职称的路上停滞不前。因此我们急需改变目前这种投入和回报严重失调的局面。
其次,吸收社会力量,充实师资队伍。实践教学师资匮乏是影响实践教学的重要因素,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院在师资队伍建设上一直贯彻“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案,开展了“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活动。学校每年指派青年骨干教师到对口的实践单位挂职锻炼,同时每学期都会邀请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实务部门优秀专家来校授课或讲座。他们不仅拥有较高的理论功底,而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学生通过他们的讲授可以更好理解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以我院为例,我院从 2008 年开始,先后聘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瞿廷英法官为学生开设经贸法律实务课,江苏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王巍律师与泰州市天依公证处徐晶主任共同开设律师与公证实务课。大量实践案例的介绍,让学生对于所学知识有了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除了日常的课程,学术讲座是开阔学生眼界、提升学生水平的主要途径。我院在常规理论讲座的基础上,大量开设实务讲座。比如,邀请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王长林主任开设 律师实务与经验漫谈,邀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程德文、刘俊、董长春三位教授共同开设诉讼法实务等,这些实践专家的讲座和授课均获得学生普遍好评。
为了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我们必须完善实践教学质量控制体系,实现全程监控。但是现有的条件下,实践教学除了校内部分比较容易进行监控,校外实习部分的监控相对处于空白状态。如何更好进行质量监控,把好实践教学质量关不仅是我院也是各大独立学院今后实践教学着力探究的问题。
法学实践教学对于应用型、实践型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起步发展较晚,在体系设置、课程框架、教学方法等方面都有待系统研究和完善。笔者在粗浅分析目前实践教学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两元分层多形式”的实践教学模式只是现阶段我院的初步尝试,还有很多问题有待今后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加以完善。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将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有机结合,通过改革完善实践教学方式、增强实践教学师资等力量多种途径有效提高实践教学水平,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力和实践力的合格的法学专业人才。
基金项目: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院级青年课题(编号:2210201303Q)——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