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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8月的沈阳,早晚已有了一丝清爽的凉意。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建筑理论与创作委员会2006年学术年会在沈阳举行。王国泉宣布会议开幕后,学术会议由朱小地、张俊杰、庄惟敏、马涛分别主持。参加会议的各路专家围绕上述主题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主题发言有深度,信息量大,所涉及的内容、研究的结论和提出的问题,对我国老工业城市的更新改造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通过这次年会的广泛交流,大家在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
对工业遗产及其价值的认识
工业遗产由工业文化的遗留物组成,这些遗留物拥有历史的、技术的、社会的、建筑的或者是科学上的价值。这些遗留物具体由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车间、制造厂和工厂、矿山和处理精练遗址、仓库和储藏室、能源生产、传送、使用和运输以及所有的地下构造所在的场所组成,与工业相关联的社会活动场所,比如住宅、宗教朝拜地或者教育机构都包含在工业遗产范畴之内。
工业遗产是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技术、审美、科研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每项工业遗产有其独特的存在环境、表现形式如何发掘其内涵、如何对本地区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价值,这些对我们来说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保护工业遗产的物质形态,有利于为后世留下过去曾经有过的承托经济发展、社会成就和工程科技历程的形象记录。工业遗产作为一种新型的文化遗产形式,其文化内涵、价值和保护形式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沈阳建筑大学陈伯超先生认为,工业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文物,应该包括它的历史信息、城市形象等因素。对工业遗产应有详细的评价标准,要明确哪些应该保护,哪些可以拆迁,这项工作在我们国家刚刚开始,日后的工作量将是非常繁杂的、多样的。沈阳过去作为国家的重要工业基地,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特别是沈阳市铁西区的许多工业建筑可以说是一笔宝贵财富,应该也完全有可能将其进行合理的重新利用,在继续发挥其主体建筑的功能作用的同时,也将其得以保护下来。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阳建强教授结合自己在实践中的经验和体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老工业基地的建立与发展不仅是一项经济活动,更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决策过程,是反映国家经济发展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的重要体现。建国之初,在“变消费城市为生产城市、先生产,后生活”、重构国家工业地理分布等重大指导方针下,全国城市都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工业建设,烟囱林立、厂房轰鸣,中国似乎一下子进入到一个新的时代。这种建设对当时乃至日后的中国城市化进程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老工业基地工厂主体办公楼和主体厂房曾为苏联专家援建设计,属于当时“民族形式、社会主义内容”建筑方针指导下的典型风格,为“中国式折衷主义”,具体表现为西方古典建筑“三段式”立面构图辅以中国式的建筑细部,具有较高的建筑文化与美学价值。
老工业基地的工厂已成为联系工人、家庭、社会生活的纽带,共同构筑了独特的工人阶级文化,工厂环境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这里的人们有的一代、两代甚至三代人为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奉献了他们的青春与活力,许多人一辈子、一家人都为同一个企业服务。他们的人生轨迹和企业息息相关。这些老建筑见证了一个时代的变迁和几代人的悲欢离合,已深深的植根于人们的心里。保护它们不仅可以延续稳固的社会关系,也是对城市历史的关怀,更是对为这个城市奉献一生的人的致敬,必将有助于增强城市的凝聚力。
老工业基地许多建筑结构仍然完好,通过必要的改造能够转换为其他功能继续使用。基地内原有的许多基础设施也可以继续利用。在此情况下,相比推倒重来的开发方式,不仅可减少大量的建筑垃圾及其对城市环境的污染,更重要的是降低了更新改造的经济门槛,这对于需要大规模资金投入的城市更新提供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城市建设与工业遗产保护
伴随社会的发展进步,许多昔日尚属“前卫”的工业项目已被逐步淘汰,或将其从城市中搬迁出去。其旧址的拆与留,保护与改造也成为了一个新的问题摆在人们的面前,符合城市发展规律,顺应时展要求,这似乎已经成为“拆”与“建”的关键。
东南大学朱光亚先生认为,城市更新是城市发展的中间环节,是土地等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利用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有序调整,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途径。这一更新过程源起于城市内部经济运行方式和建立其上的管理方式的变化,但却更多地外在表现于层面上空间景观及形态、建筑功能,密度等的改变。
回顾历史,从《雅典》开始,从单一的文物古迹的保存,延伸到城市历史地段及环境背景的保护,从单一的物质形态保护,到以物质空间为载体的传统文化的综合保护,从单一的时间因素,到对城市深刻理解基础上的多样化形态的保护,正是由于对城市更新发展的不断深入认识和反省的基础上,城市遗产保护概念得以提出并不断延展。
产业遗产保护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
就产业遗产而言,更新与保护并不对立,也不应该机械地割裂开来。更新产生于城市的发展,保护从根本目的上,也是在对城市综合认识的基础上,为了发展的连续性,全面性和可持续性而成为必要。在更新的同时进行城市保护,应该是相辅相威的,在广义的角度上保护即是更新更新必然保护。
作为当代城市的重要功能要素,受城市扩张及格局变迁和产业自身发展变化的要求,产业建筑的“更新”成为必然。然而这里的“更新”虽然也强调对遗存的适当保护,但其更深层次的目的在于在合理价值权衡下对城市旧有印记的选择性保存,以获取更大的边际效应,更牵涉了大量关于土地层级、经济利益、审美观念、乃至城市生活方式等要素的权衡。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创作所所长杨明认为,工业能否起到重读城市文化的作用,作为旧的建筑应该具有几方面的素质,首先它应该有丰厚的并且是连续的历史积淀,有足够多的故事,这些故事应该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连贯的。第二,这样的建筑要能承担整个城市文化的典型,它应该遍布在城市的每个角落里,应该能在物理空间上把整个城市文化串成一体。第三这样的建筑应该是能够自由更新并且被公
众所用的,如果不进入公共生活它仍然是死的。
许多专家认为,城市建设应按照城市内在的发展规律,顺应城市之肌理.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探索城市的更新与发展。工业遗产保护也应遵循这一理念,实现工业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互动与和谐共存。这里既要注重工业遗产保护对城市长远利益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又要注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尽量发掘其在历史、社会、科技、经济、审美等诸多方面的价值,赋予工业遗产以新的内涵和功能.注入新的活力,实现与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互动发展。
建筑师的作用与责任
当前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中,建筑师所起到的作用是别人无法替代的。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有了新的要求,同时赋予其以新的更高的理想,建筑师更加感觉到自己身上的压力和紧迫感。
中房集团建筑设计事务所资深总建筑师布正伟先生认为以往的城市建设中,出于经济发展需要,许多城市被定位于工业基地,这也就导致了城市功能格局的单一化。而随着今后经济的发展,为上述工业基地化的城市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我们的规划师,建筑师都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
建筑师有责任,像对待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一样来对待我们的工业遗产,这是我们的历史使命。建筑师有责任自觉地了解和研究老工业城市中工业遗产的状况和对城市文脉的影响,自觉地思考和研究保护工业遗产和城市更新的原则、方法和材料的运用,并努力投向到其实践中去。
工业遗产的保护更新有它自身的独特性和规律性。建筑师有责任持续地思考和探索,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寻求符合中国国情的工业遗产保护和更新的方法。
建筑师有责任向各级政府提供专业的、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关于城市工业遗产保护的评估,规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特殊的环境与要求,赋予建筑师以特殊的使命与责任,中国当代建筑师的责任重大。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创作所所长杨明认为,作为一个重建城市历史的操作者,许多设想、步骤、方案等是从建筑师手里出来的。前阶段我们是比较被动的跟着产业的主导力量在走,现在应该从城市文化和城市节凑的高度上来思考这个问题,为工业建筑寻求更多的便利的方式。从这样一个高度来讲,如果拘泥于个别建筑的形态那么很可能我们更新保护的东西不如我们毁掉的东西多。如果不从区域角度考虑更新,它以什么内容存在的话.仅仅关注几个有历史的建筑,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毫无现实意义的。现在的东西如果好,50年后也会变成文物,如果不好10年之后也许会被炸掉。在新旧更新手法上,突破因陋就简的习惯,应该用新技术追求更新的东西。从美学的角度更多的思考一些问题,更有利于就建筑更新适用于未来的发展。
此次学术交流活动中,镇江市规划局局长田铁民、哈尔滨市规划局副局长王宏新等部分专家还就风貌保护与功能更新、城市文化的延续与城市建筑设计、地方性建筑的特点与城市发展相结合等问题,结合自己在工作中的经验和体会,发表了个人观点。在会后进行的参观考察中,代表们带着自己的观点和在研讨中所汲取到别人的经验,实地去验证理论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从中寻找自己的答案。
研讨会虽已结束,但交流还在继续,探索还在进行。许多建筑师希望,建筑师所要关心的是文化内涵在实际工程中的表现,更加注重地域文化与创作的结合;中国建筑师只有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才能取得好的成绩,建筑师才能够真正实现自己的价值,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涉嫌收受贿赂:让十名落榜生进高校
■涉嫌贿赂他人:被调查期间仍不罢休
■涉嫌私刻印章:伪造国家公文证件
昨天,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全国特产经济开发中心原主任曹忠武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等七宗罪被起诉至法院。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看,曹忠武共涉嫌参与23起犯罪,而他的干部履历、入党材料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居然全是假的,完全是一个“三假干部”。
47岁的曹忠武自从进入国家干部队伍中后,凭借其八面玲珑的人际关系,6年里很快混到了全国特产经济开发中心主任的位置。在这几年来,他涉嫌从担任中国物资储运大连公司项目部部长、物华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到全国特产经济办公室筹备组负责人、全国特产经济办公室主任期间,疯狂地为自己捞取好处。涉嫌贪污211.17万元,受贿130万元,行贿7万余元,挪用公款200万元,诈骗163万元。
1宗罪 涉嫌贪污200万
用途:买奥迪 购房产
从侦查机关所查实的材料中,记者看到,1998年,曹忠武利用担任物华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先后三次截留本公司向其他单位的借款114万元据为己有。又用本公司向其他单位的借款80万元购买了两辆奥迪轿车,并将两辆车占为己有。同时,他又指使他人从本公司支取15.4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定金、装修房产等。就在1998年,他共涉嫌贪污211.17万元。
2宗罪 涉嫌挪用200万
用途:为前妻炒股票
2000年2月,曹忠武涉嫌利用担任全国特产经济中心筹备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该筹备组所收和预付款200万元转入其前妻的个人股票账户中,用于购买股票,该款于同年3月归还。
3宗罪 涉嫌受贿130万
来源:帮人批资金 关照嫌疑人
据指控,1999年3月,曹忠武涉嫌帮助辽河油田某厂获得农业专项资金,从中收受贿赂5万元。1997年,在其担任中国物资储运大连公司项目部部长期间,又为辽河油田某公司申报国家无偿农业款提供帮助,收取贿赂20万元。1997年至1999年间,涉嫌分别接受10名学生家长请托,使未达到省属以上控制分数线的10名学生被一些高校录取,曹忠武共收取贿赂72万元。
在指控材料中,记者还看到,曹忠武居然涉嫌干预地方司法。1998年到2000年,他先后三次受他人请托,对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给予关照,甚至让一死刑犯暂缓执行死刑3天。他本人共收取贿赂33万元。
4宗罪 涉嫌行贿7万
用途: 确保自己官运亨通
除了受贿,曹忠武为了自己官运亨通,还涉嫌向他人行贿。1998年,为了伪造入党材料,曹忠武向时任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农牧局局长的高铁男(另案处理)贿赂1万元。为了达到在特产经济开发中心顺利任职的目的,又向他人行贿数万元。2000年底,曹忠武在被调查期间又涉嫌行贿43621元。
5宗罪 涉嫌诈骗163万
来源:假称办理原油指标
1995年初,曹忠武又涉嫌以办理原油指标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盘锦市一公司和王某个人163万元据为己有。
6宗罪 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伪造:干部履历 入党材料 任命书
曹忠武事发后,侦查人员在调查中才发现曹忠武是一个“三假干部”,他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据查,1995年10月,曹忠武指使高铁男在《聘、录干部审批表》上填写虚假职务经历等内容,私自加盖公章后伪造聘、录干部审批表一份,依照正常审批程序申报聘任干部,曹忠武被聘为国家干部。
1996年,为达到以党员身份调动工作的目的,在骗取空白组织关系介绍信后,指使他人在介绍信上填写曹忠武系正式党员的虚假内容,持伪造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以党员身份调入辽宁省对外贸易公司。1997年,曹忠武为了调动工作,又指使他人伪造了有关单位任命其为银州区农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文件、证明及其个人鉴定。
7宗罪 涉嫌私刻印章伪造证件
伪造: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为健全我市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进一步规范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管理,促进外地入水利施工企业的诚信建设,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外地水利施工企业进入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信用证》初次办理
外地水利施工企业进入市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须取得《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信用证》(以下简称《入信用证》),方可在承接(投标)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入信用证》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办理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水利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注册地在市辖区以外的需出具市水利局颁发的入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在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提供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5.分支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要求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和管理,并提供实行独立核算的承诺书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税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6.企业对驻机构的任命书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7.入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驻机构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入管理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主要包括驻机构负责人和驻的技术、安全、质量、财务负责人以及持有效证书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统计员、资料员等。
8.在市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属已购买的办公场所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9.由我市银行出具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函原件。外地入水利施工企业(法人企业)要有由我市银行出具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函,保函数额: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企业不得低于60万元,贰级以下(含贰级)企业不得低于45万元。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市水利局将优先利用保函及时支付拖欠工资。若拖欠工资金额超过其保函金额,市水利局将首先利用保函支付工资,差额部分从工程拨款中直接扣除。
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和其它问题造成纠纷或投诉上访的施工企业,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该企业的《入信用证》并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再次申请办理《入信用证》。
提交上述材料时,应当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采用复印件的须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书面核实上述材料后,由市水利局按规定查验办公场所并核实入人员到位等情况。
二、《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信用证》变更
《入信用证》变更有关内容,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授权)驻机构负责人办理,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变更申请;
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机构负责人办理变更手续的书面委托(授权)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证明材料;
4.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证明材料;
5.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的,需提交升级或增项后资质证书证明材料;
6.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的,需提交验资报告,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证明材料;
7.驻机构负责人、驻地址、驻联系电话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交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任职文件以及变更后相关人员的有关证明,包括身份证、职称证、从业资格证等。
三、《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信用证》续期
《入信用证》有效期为一年,需续期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向市水利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核验手续的,本证自动失效。在有效期截止日前未能办理完毕续期手续的,逾期将不予办理核验并收回注销《入信用证》,且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再次申请办理《入信用证》。办理《入信用证》续期手续,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授权)驻机构负责人办理,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续期申请;
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机构负责人办理续期手续的书面委托(授权)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水利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通过相应年检;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并通过相应年检;
5.企业注册地在市辖区以外的须出具市水利局颁发的入青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并通过相应年检;
6.独立办公场所由市水利局按规定进行现场查验并核实入人员到位等情况。属已购买的办公场所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7.工程业绩,包括工程清单(工程名称、地点、开竣工时间、工程造价、工程进展)、中标文件、施工合同;
8.纳税情况,包括纳税情况清单、票据;
9.劳资纠纷处理情况。
四、《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信用证》退出
办理《入信用证》退出市水利建设市场手续,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授权)驻机构负责人办理,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退出市水利建设市场申请;
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机构负责人办理退出市水利建设市场手续的书面委托(授权)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业绩,包括工程清单(工程名称、地点、开竣工时间、工程造价、工程进展)、中标文件、施工合同;
4.纳税情况,包括纳税情况清单、票据;
5.劳务纠纷处理情况;
6.市水利局审查该企业在辖区有无在建水利项目及劳务纠纷等情况。有在建水利项目的,退回企业申请;无在建水利项目(或项目已竣工验收)的,企业应同时在日报和本市其他发行量较大的一种报纸(晚报、早报和半岛都市报任选其一)退出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声明;
7.自退出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声明起30日内未发现有劳务纠纷等相关问题的,市水利局给予办理退出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手续,收回并注销《入信用证》,退还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函,且自退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再次申请办理《入信用证》。
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施工企业项目部需配备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统计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并须人证相符。
(二)入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材料原件须在施工现场存放备查,监管部门将按有关要求进行核验。
六、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制度
(一)外地入水利施工企业与本地水利施工企业同等纳入市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市场行为、合同履约、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并将根据《市水利局水利施工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二)外地入水利施工企业在市辖区内承接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十五日内,应当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入信用证》,到市水利局办理工程业绩登记,接受动态监督检查。
(三)外地入水利施工企业存在其它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入信用证》,且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再次申请办理《入信用证》:
1.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过程中参与围标、串标的;
3.参与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施工的或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
4.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5.未按规定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的;
市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承诺书
为了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准确发放,我单位做出如下承诺:
一、责成专人负责社会保障卡的领取、保管、发放、返还等工作。
二、确保社会保障卡安全存放,做到防火、防潮、防盗。
三、保证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要求发放社会保障卡,仔细查验领卡人身份证件,不发生错发、漏发、冒领等情况。
四、对所有领卡人员一视同仁,不会在发卡过程中故意刁难领卡人。
五、在社会保障卡发放给个人之前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我单位积极协助做好挂失、补卡工作,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逾期未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保证在规定时限内(一年)及时返还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并做好相关的交接手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流程
一、 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属参保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提供的材料:
1、单位成立文件,负责人任命书(文件),事业单位的登记证书;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编制本;
3、银行开户许可证。
保险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留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时,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 参保人员信息管理
首次参保和新调入人员的基本信息,由其现所在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业务大厅办理申报手续:
1、本人身份证
2、确认参保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如:招工表、毕业生登记表、聘干表、退伍军人安置卡。
3、转正定级表、工资表。
4、一寸彩照3张
5、转移人员应携带相关的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三、养老保险费征缴:
1、行政、全额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费每年由财政统一代扣;
2、差额、自收自支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费根据本人当年档案工资按规定比例征收;由单位承办人先到我所业务部门审核缴费数据,审核无误后出具缴费明细及缴费通知单,承办人员以农行卡或支票的形式到财务部门缴费并开具正式票据。
3、新进人员应根据本人档案的身份、调资表计算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四、养老保险手册的填报与审核
1、参保人员信息建立完毕并全额缴纳养老保险后,由我保险机构发放养老保险手册并填写人员信息、粘贴参保人员照片、加盖公章;
2、单位承办人根据每次缴费的真实情况填写缴费记录并让参保人员签字认可;
3、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盖业务章和经办人名章。
五、养老保险关系的中断和转移
(一)、中断
职工因参军、入学、辞职、辞退等原因,中断工作关系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到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原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金不予退还,另册登记,原缴费年限和再次参保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二)、转移
1、转入
(1)需要携带的资料:调动函、基金转移单、历年缴费台账、个人账户清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档案、上编手续。
(2)到财务科查询基金到帐情况。
(3)核对个人账户台账、缴费情况和转移通知单金额是否一致,否则,由职工本人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转。
(4)审核无误后,建立新增人员档案,并将其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5)办理养老保险手册。
2、 转出
(1)需要携带的资料:调动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方社保机构出具的接受函、转入单位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2)业务人员审核个人缴费情况,如有欠费,必须补齐养老保险金。
(3)根据审查结果,开出转移单。
(4)转入单位,转入社保机构盖章。
(5)转移单位送财务科进行转移养老金。
六、养老金的领取和死亡待遇
(一)在职人员办理退休。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病退、特殊工种),必须由单位人事干部持本人退休申请表到保险所领取缴费情况核定表,确认其有无欠费(欠费补缴其本金、利息、滞纳金),在核定表如实填写其缴费情况加盖保险所公章后持核定表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持人事劳动部门退休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到保险所领取养老金核定表。(所持证件必须为原件并留复印件)。
2、办理完毕后,通知当事人到经办机构拍照、留取指纹和领取养老金领取证。
3、保险所财务从次月发放养老金领取存折。
(二)在职人员死亡。由参保单位和死者家属推荐的遗属代表(应该有家庭成员出具的委托函),携带单位介绍信和当事人死亡证明办理申报手续。
1、单位承办人到保险机构申报并携带死亡证明、养老保险手册;
2、经保险所审核后,发给一次性支付表并由单位盖章
3、单位承办人员盖完章后交由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报财务部门进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三)退休人员死亡
1、由参保单位和死者家属携带单位介绍信,当事人死亡证明,办理申报手续,并于次月起开始停发养老金。
2、申报手续办理后,经工资福利股审核后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办理发放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领取遗属补助人员需办理资格年度验证。
(四)领取资格验证是指经办机构对养老金的领取资格每年必须进行的一次验证;
1、验证工作包括: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进行照片、指纹比对;
2、参保单位根据安排计划,通知记住在本地的有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领取证到指定的地点按时接受年度验证;
3、对行动不便(年老体弱、重病住院),在其单位人员陪同下预约上门验证;
原告:桑植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向星沅,经理。
被告:湖南省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涂绍年,局长。
桑植县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是1992年9月24日经桑植县编委批准成立的企业,公司下设三个施工队,即机械施工队,陈功容施工队,王子银道桥工程队,三个施工队均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王子银系合同工,与公司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关系,但公司一直没有正式聘用王的材料。1995年8月15日,市政公司与桑植县纪念诞辰一百周年办公室(以下简称纪贺办)签订修建“百龙桥”工程承包合同,标的13万元。同月18日,市政公司又与王子银代表第三施工队签订修建“百龙桥”合同,包工包料(含税)8万元,同时拟定了施工人员名单,确定王子银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公司助理工程师罗兴国为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兼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罗兴国对工程技术进行了全面负责的管理,并于8月18日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施工建议。设计单位根据其建议,对工程有关数据进行了修改,因修改图纸,县纪贺办给市政公司追加工程款1.5万元,市政公司相应的给王加1万元。对王子银的工程款,全部进公司帐户。第一笔开支,由公司审查批准后进行借支。承建期间,王子银先后以第三施工队名义,从市政公司借支现金95450元,工程完工结帐时,王报材料发票4336.4元,王子银从工程队实得款99786.4元,其中不包括公司管理费及管理人员工资。工程于1995年8月27日开工,同年12月26日正式竣工。经桑植县质检站、县纪贺办及施工单位共同验收,核定工程为“暂定优良”,颁发了认定证书。1996年9月20日,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以桑工检处字(1996)035号处罚决定认定市政公司擅自转包工程,从中牟利4.2万元。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法(1991)798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市政公司非法所得4.2万元,罚款1.5万元,处罚决定书交待了申请复议权。
市政公司不服,向桑植县人民法院起诉称:王子银是本公司下设的施工队队长,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属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不属非法转包工程,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定性不准,且根据《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属超越职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商局桑工商检处字(1996)035号处罚决定。工商局答辩称:王子银只是永顺县塔卧镇一个无营业执照的民间石匠,合同中的“市政公司第三工程队”本身是不存在的。因为该“工程队既没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也没有施工许可证、等级资质证等,且原告市政公司与王无任何聘用手续,市政公司在县纪贺办签订修桥合同后,以赢利为目的,将根本不存在的”第三工程队“套在王子银身上,与之签订转包合同,从中牟利4.2万元,其违法事实构成,实属非法转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维持处罚决定。
「审判
桑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市政公司声明王子银是本公司第三工程队队长,因未提交有关聘用合同和任命文件,亦未到工商局注册,不予认定。原告在与纪贺办签订修建“百龙桥”工程承包合同后,立即与王子银个人签订承包合同,从中牟利。在修建工程中,原告虽派人对工程技术进行了全面管理,但不影响合同的定性,原告与王签订的合同属非法转包合同。被告工商局作出的桑工商检处字(1996)035号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该院于1997年1月23日作出判决:
维持桑植县工商局桑工商检处字(1996)035号处罚决定。
市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市政公司与王子银聘用关系合法,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内部承包合同,未违反国家法规,应受法律保护;工商局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牟利4.2万元没有依据。修“百龙桥”共耗资148598.8元,实际亏损2598.8元;工商局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属越权执法;项目经理部(施工队)是一个具有弹性的一次性组织,随工程任务变化而调整,要办理《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工商局辩称:招聘职工,都必须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证明聘用关系成立。市政公司聘用王子银为施工队队长必须注册登记并申报,市政公司与王的关系未注册,未申报,聘用不合法不成立。市政公司与王签订的合同不是内部承包合同,而是倒手转包建筑工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有法律界定。市政公司将承建的原工程总造价14.5万元(含追加部分)以10.3万元空手转包给王子银,一次净得利润4.2万元是事实。罗兴国只是派驻工地的一个代表,没有参与王的内部管理,而是将工程给王后,由王自行聘请石匠建筑完成,市政公司的行为属转包建设工程合同的非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依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798号《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工商局具有处罚权,而1996年6月湖南省八届人大颁布的《湖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虽不具有溯及力,但从中看出有处罚权;工商局对市政公司处罚程序合法,定性恰当,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子银道桥工程队(第三施工队)早在1992年就已确立为市政公司内部的一个工程队,其后保持相对稳定的从属关系。公司虽没有与王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但不能否定这个工程队的存在,且这一事实在该公司1992年的资质等级申报表中和1993年编制的企业年检资料中均有记载,另有王子银在建“百龙桥”过程中的有关合同、票据为证。聘用确定王为“百龙桥”项目经理,其聘用关系符合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及《湖南省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市政公司为完成“百龙桥”这一特定政治任务选派了罗兴国等人从施工放样的第一天起直至编制峻工图及技术档案,全面负责工程技术及财务管理,从而按时优良地完成了任务,承担了工程经济、技术责任。市政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转包的基本特征,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转包建设工程业务其处罚权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该法规的效力大于建法(1991)798规章,工商局属越权处罚;工商局在给市政公司的处罚决定中没有向其交待诉讼权利,其程序亦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5月12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桑植县人民法院(1997)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叠工商检处字(1996)035处罚决定。
「评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纵观此案,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王子银是否是市政公司招聘的合同工?
法院在审理时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子银不是市政公司的合同工,他们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理由:1.招聘职工(含临时工)必须向劳动人事部门申报,经批准成立并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证明聘用关系的成立。而市政公司与王子银不具备这个要求;2.虽然市政公司在1992年成立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企业资质等级表时记载聘用王子银为道桥施工队队长,但市政公司一直未与王签订聘用合同,也未给王下达任命书,从形式要件上看不合法。这一点也不具有证明力;3.从市政公司与王签订的合同来看,虽在合同中称王代表的是市政公司第三施工队,但从形式上看双方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平等主体关系;4.王子银道桥施工队一直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未办营业执照。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王子银与市政公司的从属关系。其理由是:1.市政公司的前身是1978年5月成立的县城建办,县城建办当时下设二个工程队,其中一个就是王子银道桥施工队。1992年桑植编委下文成立市政公司时,文件中注明了王子银道桥工程队是市政公司下属的三个施工队之一,且市政公司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和1993年编制的企业年检资料中均记载王子银为道桥施工队队长,王为合同工。另外,从实际来看,王子银具有较高的雕刻技术,是一个民间石匠,十几年来,他与市政公司(以前为县城建办)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关系,在桑植县范围内以市政公司第三工程队名义曾完成多处建设工程,相互之间是一种松散性管理关系。虽然市政公司与王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也没有给王下达任命书,从形式上看不合法,但不能否认其客观存在。2.市政公司聘用王为“百龙桥”工程项目经理,其聘用关系符合法律法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湖南省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个别确实难以从城市招工的工种,企业可以自主从农村招用轮换工和临时工”。本案中,市政公司聘用王为项目经理,是为完成“工艺”桥这个难度较大的特定生产任务而与具有雕刻技术的王产生的临进聘用关系。3.王子银与市政公司签订合同承建“百龙桥”时,合同、票据中都是使用的市政公司第三施工队队长这一职务。由于存在着观点认识上的差别,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一种观点,二审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二、市政公司与王子银(第三施工队)签订的合同到底属什么性质?
市政公司强调与王子银(第三施工队)签订的合同属内部承包合同,而工商局则认为它们之间的合同是转包合同,到底该怎样来认识这个问题呢?我们知道,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法律形式,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而转包的含义,根据建设部(1989)2号令《施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者将工程转交其它单位,只收管理费不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对事实部分均认定市政公司对工程技术质量等进行了全面负责和管理。实际施工中,建设方的工程款全部进了市政公司的帐户,接受银行、审计部门的监督,且市政公司对王子银的每笔开支经过审查批准后方才从公司借支,即对王子银施工队的财务进行了管理,对外承担经济责任。对这一点,二审法院进行了认定。二审法院在认定市政公司与王子银是从属关系的前提下,又结合以下事实,理所当然地认定市政公司与王子银(第三施工队)签订的合同属内部承包合同,而不是所谓非法转包了。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子银与市政公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又认定了市政公司对工程技术质量进行了全面负责和管理,而最终又认定市政公司与王子银签订的承包合同,属非法转包工程合同。笔者对此认定持不同态度。既然市政公司对工程技术质量上、财务上进行了全面管理、监督,对外承担技术、经济责任,那么既使认定王不是市政公司的职工,也不能就此认定它们之间的合同属非法转包。根据国务院实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可以有权自行雇佣完成特定任务的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公司与王签订的合同无效。实际上王只是市政公司请的雇佣工。从整个案情来看,笔者同意二审的观点,认为审政公司与王签订的合同应是内部承包合同。
三、工商局对转包工程业务是否是有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