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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盲目的品牌延伸,导致名牌优势的丧失甚至企业破产倒闭的事例屡见不鲜;正因为成功的品牌延伸,才取得市场领先地位的企业也同样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这里存在着一个品牌延伸的适度问题。研究品牌延伸的适度问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和原则:
合理界定品牌延伸的外延
品牌延伸是指企业为了在目标市场上顺利而高效地推出新产品,把新产品冠上已成功的名牌所采取的品牌扩展策略。品牌延伸顾名思义是对品牌外延的伸展,是一个关于范畴和范围的概念。由于这个“新产品”类别的范畴直接决定了品牌延伸的范畴,因而界定品牌延伸的外延就是确定“新产品”类别的范畴。品牌延伸按其外延可分为两类:其一产品线品牌延伸是用原品牌推出新的产品项目来扩展原产品线的策略;其二新产品品牌延伸是用原品牌推出新的产品,把原品牌延伸到新的产品类别的策略。以上分类也是把品牌延伸的产品类别作为区分界限的。依照商品学对产品从大到小的分类排列顺序: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品类种类品种规格型号,产品线品牌延伸是品牌在较小的产品类别中进行的延伸,新产品品牌延伸则是品牌在较大的产品类别中进行的延伸。可见,界定品牌延伸的外延实际上就是界定品牌在产品分类排列顺序中延伸到哪一个具置或层次的产品类别。
把握品牌的核心价值
品牌核心价值是品牌理念和品牌文化,是深邃的品牌哲理和丰富的品牌内涵。核心价值论认为一个品牌能不能延伸,延伸到多大的范围,首先要以品牌的核心价值为前提条件。如果具有相同的核心价值,即使是在类别差异甚大、属性各不相同的产品之间也可以进行延伸,这就是新产品品牌延伸策略成功运用的基础。相反,即便是同一产品线中产品属性差别极小的产品项目之间的延伸,也会以失败而终。随着消费者的日益成熟及其需求层次的提高,人们对品牌的信赖越来越首先表现为对品牌理念和文化的认可,对名牌的忠诚和追随往往已超脱于一般的物质形式,成为一种名牌精神和价值的体验。总之,牢牢地抓住品牌的核心价值是开启许多物理属性和原始功能相差很远的产品,但又可以使用同一个品牌难题的一把钥匙。这也就成为品牌为什么能够超越产品类别的界限、跨过行业和产业的障碍而延伸的理由。
品牌必须拥有强大的延伸实力
品牌实力是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度、美誉度、畅销度、忠诚度、追随度、高品质形象和市场占有率以及市场竞争的抗衡能力。品牌延伸的目的就是借助于品牌的辐射力和影响力迅速而有效的向市场推出新产品。进行延伸的品牌应当在市场上具有非凡的实力,因为这种实力决定了品牌的扩张力和延伸度,实力越强则延伸的范围就越广,品牌的影响就越大,延伸的成效也就越高。而拥有这种延伸实力的品牌只能是名牌,也只有名牌才具有延伸的资格和价值。所以说品牌实力是品牌延伸的“发动机”和品牌持续延伸的支持力。企业品牌实力的实质就是企业品牌的综合实力——品牌资产价值。品牌延伸的使用价值正是品牌资产的价值所决定的,品牌资产是品牌延伸策略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在各种品牌资产价值排名榜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品牌都是实力较强的品牌,它们都具有较高的品牌延伸的使用价值。这种排名越靠前,品牌延伸的使用价值越高,特别是依次列入从行业到全国再到全球的品牌资产价值排名榜中的名牌。因此,企业只有科学地评估自己品牌资产的实力,才能进一步确定品牌是否进行延伸,如何延伸以及延伸到什么产品及其类别、什么行业和领域,从而制定出合理的品牌延伸策略。
重视延伸品牌的质量
质量是品牌的本质,也是品牌的生命。品牌的含义虽然很丰富,但是其根本就是质量基础。名牌的显著特征就是提供更高的质量,没有高质量底蕴的品牌是不可能成为真正名牌的。这里所研究的品牌质量问题是指品牌延伸过程中的品牌质量问题。从企业来看,利润最大化的本性决定了企业千方百计地寻求扩展市场的捷径,而品牌延伸正是最简便最自然最迅速地充分利用企业品牌优势资源来实现最大利润的最有效途径。从消费者来看,一般的消费者往往会围绕着自身的利益去关注品牌的质量,选择这个品牌能否真正满足自己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名牌的形成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消费者对品牌及其产品的认同也并非一成不变的,这一切都完全取决于品牌的质量。产品质量是品牌质量的内涵,如果新产品的质量有严重问题,那么品牌延伸必定会失败,而且同一品牌中的任何一种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都可能会破坏整个品牌的声誉甚至危及品牌的市场地位。所以,不能保证同一个品牌下的全部产品质量的任何延伸都是不可取的。为了有效地避免这种风险,企业有必要像创名牌那样重视延伸过程的质量。
符合消费者的心理感受
1.从固定的偏爱到执着的偏见。品牌的形成过程就是各个消费群体对产品质量、属性、价值、文化等方面认知的趋同化和一致化过程,而社会公众接受品牌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情感上的偏爱形成过程。这种偏爱就是产生了品牌与产品特点、个性、定位之间的对应关系,乃至出现“品牌=产品”的对应概念。这一点对于正在创立名牌和建立品牌忠诚过程的企业是非常有利的。可是偏爱一旦转变成偏见就很难改变,而且对品牌延伸尤其是新产品品牌延伸是极其有害的。
2.由品牌联想引发出的心理冲突。品牌的成功说明品牌名称在消费者心目中既成为了产品类别的替代物,又成为了产品独特属性的代表。当品牌延伸到新产品时,除了要考虑新产品与原有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外,更重要的是应当关注新产品与品牌的兼容性——消费者对新产品与品牌之间建立的心理联系,品牌延伸的成败恰恰取决于这种品牌联想所产生的好恶心理。
进行准确的品牌定位
品牌定位就是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和企业自身的条件来确定企业品牌在目标市场上的竞争位置。强烈的产品个性和特别的品牌形象可以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企业也就可以适应一定的市场偏好,进而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要。品牌定位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与目标市场有关的品牌形象来吸引消费者。品牌延伸过程就是品牌的再定位过程,品牌在早已明确定位下的延伸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品牌的适应性。每个成功品牌往往都有其自身的形象与特征,只有把品牌使用到与其形象特征相吻合或接近的产品上,品牌才更有可能顺利延伸。否则,将会使原本清晰的形象变得模糊不清,原来独特的个性也就无法显示出来,从而落入品牌延伸这个“诱人的死亡陷阱”。
产品生命论认为:每一种产品的寿命都是有限的,这种产品从进入市场开始一直到退出市场为止,所经历的时间就是产品生命周期。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依次要经过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虽然前一代产品的生命已经结束,但企业还可在其基础上不断开发出新一代产品,使产品的“生命”一代代地延续下去。由于在投入期和成长期产品不很完善、名牌也尚未形成,不宜进行品牌延伸;衰退期的产品即将退出市场并已错过了品牌延伸的最好机会;唯有成熟期的产品正为市场所广泛接受的同时也已创出了品牌,成熟期特别是其后半期才是产品更新换代进行品牌延伸的最佳时期。
品牌生命论认为:品牌也是有生命的,品牌生命周期也要依次经过导入期、知名期、维护和完善期及退出期。“退出期”不是每个品牌都必须经过的阶段。品牌生命无限论的观点是:品牌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虽然品牌不能离开产品的具体形式而存在,但是品牌作为精神范畴的概念完全可以在形式不同的一代代、一种种产品上生生不息,从而使品牌生命得到不断地延续。数百年来许多中华老字号品牌的经久不衰,足以证明了这一点。而许多品牌的“死亡”往往是企业品牌管理不善所致,绝非品牌的寿终正寝,否则一些品牌的垂而不死和死而复生现象也根本无法解释。所以说品牌的寿命可能是也可以是无限的,品牌生命无限论正是品牌延伸的基本原理。在品牌生命周期中知名期与维护和完善期是品牌延伸的最适宜的时机。
考虑新产品和原有产品的相关性
相关论的解释是新产品和原有产品的相关性越高,品牌延伸的消费者认同度就越大。
品牌延伸的一致性除了强调前面所提到的核心价值、市场定位、产品形象和质量档次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共同的主要成分。当新产品和原有产品的主要成分相同时,就能使消费者理解这两种产品共同存在于一个品牌下的原因。
(二)技术上的密切联系。新产品和原有产品的技术相同或相近,这就意味着产品具有一定的可靠性,这有助于产生对同一品牌认同的效果。
(三)有相同的服务系统。营销服务系统本是产品整体概念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消费者接触到一个品牌及其产品的服务系统时就能够联想到同一品牌下的其它产品,从而产生“由此及彼”的信任感。
(四)相似的消费者群。相同或基本相似的消费者群最熟悉最了解品牌和产品。他们也是最容易最有可能接受品牌延伸的消费者群。
(五)产品属性的内在联系。1、互补性。正如照相机与胶卷之间的互补性一样,只有两者共同使用才能实现同一个消费功能的关系,决定了消费者极为自然地接受品牌延伸。2、替代性。更先进更完善性能价格比更好的新产品完全能够非常顺利地通过更新换代来实现品牌延伸。
控制品牌延伸的速度和数目
对于品牌的每一次延伸,市场都有一个再接受和再确认的过程。不但频繁的品牌延伸会使消费者面对接踵而至的延伸产品感到应接不暇,从而出现疑惑和迷茫的心理;而且缺乏品牌价值的进一步确认过程,消费者就会失去对品牌的兴趣和信任。产品线品牌延伸过多,说明市场细分本身就不科学,很可能还会挤占企业已拥有的市场份额;新产品品牌延伸过滥就会模糊品牌定位、稀释品牌个性,也会使消费者降低对品牌形象的认同度,这样做会使企业很容易丧失应有的品牌支持力。总之,任何缺乏科学论证和稳健步骤的品牌延伸都是不理性的,也是极其危险的。
使消费者感到新品附加值及开发生产的难度
企业如能在继承原有产品优良元素的前提下,开发出具备附加特性的新品,让消费者真正感到新产品的某些特别价值,那么注入新活力的品牌内涵就会更丰富、品牌形象就会更新鲜。品牌自然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和更大的生命力。
对于生产技术容易掌握的新产品,任何品牌都可以进行相同的延伸。相反,企业拥有一般企业所不能掌握的专业技术、加工工艺和知识产权,稀缺的新产品供不应求就会得到市场的追宠,品牌延伸就会畅通无阻。
此外,品牌延伸还应考虑以下六点:(1)行业和产品的特点;(2)产品的市场潜力和市场空隙;(3)市场竞争格局;(4)行业的发展状况和方向;(5)企业经济实力及其品牌推广力;(6)企业所处的宏观和微观环境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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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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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管理;图书馆管理;高校图书馆
用知识管理来形容企业的知识活动过程。初始于美国的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但它作为一种管理理论被提出则是二十世纪80年代后的事情。二十世纪90年代,知识管理受到企业的关注,如美国微软公司是成功实施知识管理的典型公司。然而由于知识管理的实施是个权变的思考。没有绝对的标准和最好的模板。以致许多企业对于知识管理的推行大都成效不佳,有的甚至变成了为知识管理而知识管理。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些企业的领导没有对知识管理形成明晰的战略意图,下属也未能理解知识管理的本质,从而导致将知识共享活动作为知识管理的核心和重点。然而这种以知识共享为核心的战略本身并不能成为独立的知识管理战略,它只有在为知识创造或知识运用的知识管理战略服务时才具有价值,所以我们对知识管理仍然必须有一个全面正确清醒的认识。真正理解其精髓,真正理解其要旨,真正懂得在图书馆管理中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笔者认为,图书馆实施知识管理应该在遵循相应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实施策略并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地进行。
1知识管理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在企业创新中作用的日益显现,知识管理便被提上日程。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说:“利用知识来找出如何把现有知识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生产力,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管理。”“知识被用于知识本身。这就是管理革命。”邱均平、段宇锋也指出:“知识管理的概念可以从狭义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所谓狭义的知识管理,主要是对知识本身的管理,包括对知识的创造、获取、加工、存储、传播和应用的管理。而广义的知识管理,不仅包括对知识进行管理,而且还包括对与知识有关的各种资源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涉及知识组织、知识设施、知识资产、知识活动、知识人员的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管理。”虽然学术界对知识管理的定义说法不一。但是知识管理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工具、以创新为目标的基本观点却是不容置疑的。
2高校图书馆实施知识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于知识管理的原则,不少学者从不同的侧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高校图书馆实施知识管理,必须认真贯彻知识积累、互相信任、互相交流、知识共享和互相学习的原则。
2.1知识积累原则
知识积累是实施知识管理的基础。在世界新科技革命推动下。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图书馆组织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越来越有赖于知识的积累和创新。如果没有积累,知识就会随着项目的结束而消失。随着人员的离去而流失。正是知识的一点一滴的汇聚,才形成了图书馆的核心竞争力。这一点在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尤其明显。例如,明基集团利用企业的信息化优势,对企业内外的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进行统一处理和管理,通过传播、共享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积累企业的智力资源。在图书馆中,基于载体的显性知识通常不容易流失,但存储在馆员头脑中的隐性知识却是容易流失或藏而不露的。尽管不可能把所有的隐性知识变成显性知识进行保存积累下来,但也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方法,把馆员头脑中的某些隐性知识尽量保存下来或者通过适当的方式传递给其他人员,这样就有利于提高馆员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提高整个图书馆的服务和创新能力。
2.2互相信任原则
互相信任是组织内人员实现知识交流与共享的前提。也只有互相信任,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之间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并实现互动促生。成为知识创新永不衰竭的动力和源泉。在知识管理的活动中,为了培养信任。关键在于创造一个沟通开放、员工积极参与决策、主动分享关键信息和分享个人思想和情感的组织文化环境。来加强组织内的人际关系信任。对管理者本身来说,必须建立员工对自己的信任,这可以通过加强员工对组织目标和使命的理解、通过实践的管理行为来证明自己值得信任以及积极团结员工等等措施来实现。另外,管理者要想办法预防和消除知识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不信任。在一个不信任的环境下,员工之间是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知识分享和创造活动的。知识管理不能也不可能取得任何成功。不信任是中断知识管理计划的按钮。因此,图书馆必须重视图书馆文化建设。使馆员有一个共同的信念,有一个可以推动他们不断进取并互相信任的文化氛围。
2.3互相交流原则
交流可以加强信任、引发合作,从而促进知识的创新与共享。通过交流,可以最大限度地使知识在交流过程中得到融合和升华,这是旧知识得以发展、新知识得以产生的源泉。知识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在组织内部形成一个有利于交流的组织结构和文化氛围,使员工之间交流从物理上和心理上都实现畅通无阻。在图书馆中,交流包括馆员之间的交流、馆员与读者的交流等。馆员之间的交流可以加强信任与合作,以便更好地进行创新和工作。馆员与读者的交流同样也可以增进信任,让读者对图书馆的工作感到满意。
2.4知识共享原则
知识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建立知识的共享网络、数据库和知识库,从而在技术上给知识的共享提供一个支撑平台。员工能及时分享和运用知识,继而创造新的知识,最终使组织取得绩效,获得竞争优势。首先,要建立鼓励合作和知识分享的氛围。其次,要建立沟通的渠道和平台。知识分享最为重要的是沟通,只有更多的沟通和交流,才有可能进行分享。这些沟通和交流的手段包括:建立无等级的沟通方式,构建内部网络,提供员工休息室,开展非正式的野游活动,开展经验交流会等。
2.5互相学习原则
知识管理中学习是核心,个人与组织是一个双学习系统,个体通过学习不断获取新思想,并将知识用于行为的改善,组织和团体通过学习形成人才梯队,激发群体智慧,人员交流渠道畅通,个体、团体和组织相互间与个体间、团体间和组织间开展多向的交互学习模式,它们相互促进、工作与学习良好互动,最终创造学习型组织来保证对知识资本的管理。
3高校图书馆实施知识管理的基本策略
高校图书馆要想成功实施知识管理,必须讲究方式方法。图书馆必须充分激活与“人”和“技术”有关的各个要素,并对其进行有效结合,才能达到知识管理成功运作的目的。
3.1构建支持知识管理的管理体制
构建支持知识管理的管理体制,包括建立知识管理组织体系和建立知识管理制度。知识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指定知识管理负责人、建立知识小组和建立知识中心三项内容。知识管理制度则是一种保障,它可以
确保知识在组织的知识网络上得以持续传播。如明确个人在知识管理中的职责。制定鼓励知识创造和共享的激励措施等。
3.2加大对知识管理的资金投入
国内外的知识管理实践都充分表明,没有组织高层领导的重视与参与,知识管理就不能被真正地开展与推行。知识管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组织领导不能真正重视知识管理,注定了知识管理只是一个口号,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更不用说为组织带来效益。提高组织核心竞争力。因此,高校图书馆要有效实施知识管理,就必须动员全馆甚至全校从上到下为知识管理投资,以保证其管理活动正常开展。
3.3创造有利于知识管理的组织文化
知识共享的实现需要组织文化的引导。文化如同空气,无形无色却无处不在。它是知识管理中最重要、最根本、影响层面最广,但却最难培养的因素。凡是世界上着名的成功企业,他们的共同特征就是拥有优秀的企业文化。因此,必须要建立愿意分享知识的文化氛围,塑造有利于知识创新的组织文化,如职业道德、组织荣誉感和团队精神等。良好的文化环境是实施知识管理的必要条件,图书馆应营造一种知识共享的文化氛围来进行知识管理。
3.4引进支撑知识管理的信息技术
现代信息技术是信息传递和利用的有效手段,不仅在硬件方面为图书馆提供了更高速度的信息处理设备、更大容量和更高密度的存贮设备。而且也为图书馆提供了更先进的信息处理方法和更广领域、更快捷的通讯环境。因此,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实现必须以现代信息技术的选择与应用为前提。现代图书馆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有效支撑,每位馆员都应努力掌握信息技术的有效使用,尤其要掌握以网络为依托的Internet技术、计算机技术、元数据技术、检索技术和共享技术等。但是,技术的先进必须立足于实际的需求。不能一味追求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因为知识管理的成败更多的是依赖人文管理。信息技术只有通过人的活动或者通过组织的学习,才能真正为组织的竞争优势做贡献。因此,对于一个组织来说,找到最适合本组织的技术平台是非常重要的。
3.5建立一支强大的知识型团队组织
图书馆知识管理要打破传统的组织结构,建立柔性的、灵活的知识型团队组织。知识型团队是一种以知识的创建、传播与应用为基本出发点的,由相互协作的个体所组成的正式群体。图书馆知识型团队组织由资源建设团队、信息服务团队、技术支持与开发团队、高层管理团队四部分组成。这里,团队是由多个部门的具有互补能力和知识的人参加的,以任务为导向的充分自治的工作单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模块。这种知识型团队组织具有如下优点:一是消除了由于层层传递所造成的信息失真和延误,缩短了信息与知识传递的路径和时间,提高了时效性;二是由于基于Intranet/Internet的信息与知识是开放的、共享的和集成的,团队间的相互协作与交流得到加强。提高了组织的凝聚力:三是这种结构便于用户参与知识开发,通过采纳用户的合理化建议,可以完善图书馆的各项服务:四是可以激发团队成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是改变了领导与员工间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建立起新型的伙伴关系,改善了领导关系;六是实现了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和图书馆业务流程重组。
3.6建立适合图书馆的知识库
知识库是用来存贮组织内的最佳实践知识、建立专家名录等资料的。图书馆的知识库按使用种类分,主要有文献知识库、自建知识库、检索专家知识库、智能知识库、概念知识库、特色知识库等多种形式。图书馆知识管理系统中。一个知识平台可以支持多个知识库,每个知识库具有适合于特定类型知识内容的知识结构。将这些知识库以逻辑方式联结起来。形成一个混合或虚拟的知识库。每个知识库的内容为诠释其它知识库的内容提供背景知识。知识库必须具有充分的自主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冗余,自动完成自身数据一致性检索,必须建立高效的入库机制、高效的知识服务界面、设计合理服务方案,才能实现知识的高效服务。
3.7建立一套适合图书馆的激励机制
要想实现知识共享,必须建立一种类似于市场经济的合约机制。一个员工愿意把他的知识与人分享,他一定要有回报,这种利益驱动并不是负面的。如果组织只让员工贡献而没有回报,没有人愿意这样做。市场经济很重要的就是在利益驱动下实现这种平等的交换。因此,如何激励对知识共享贡献大的人或部门,不同的组织应该根据自己的特色设计出相应的一套办法。笔者认为,设计激励制度时,可以把外在、内在,甚至是负面的激励因素结合起来。即不仅仅着重于调整薪资、职位以及提供工作保障等方面,还应该注重如何激励员工内在的荣誉感、成就感以及被同事肯定等方面,同时对知识管理不力的人将不给予晋升职务。
3.8建立一套适合图书馆的知识管理评估系统
【论文摘要】绩效管理是图书馆管理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提高绩效管理的有效性,成为图书馆管理实施绩效管理的关键。在实施绩效管理的过程中,要提高绩效管理的有效性,实现绩效管理的目标,需要采取将结果管理和过程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将“管理过去”与“管理未来”有机地结合起来、将短期目标与长期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措施。
图书馆绩效管理是馆长和馆员双方就目标及如何达到目标而达成的共识,并增强馆员成功地达到目标的管理方法。绩效管理不是简单的任务管理,它特别强调沟通、辅导及馆员能力的提高。
绩效管理是图书馆管理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国内许多图书馆管理已经或计划推行绩效管理。然而,通过调查发现,图书馆管理实行绩效管理后,大多没有实现图书馆管理当初确定的绩效管理目标,这主要是由于绩效管理的有效性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实施绩效管理之后,不仅没有解决图书馆管理绩效和馆员绩效的问题,反而还带来了一些其他方面的管理问题。所以,如何提高绩效管理的有效性,成为图书馆管理实施绩效管理的关键。在实施绩效管理的过程中,要提高绩效管理的有效性,实现绩效管理的目标,需要采取如下措施。
1将结果管理和过程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绩效评估和管理是一个外来的概念,其英文的含义与中文“绩效”的意义实际上有很大的区别。中文的“绩效”表示的是成绩、效果,从字面上看,具有结果性的含义,但英文中的意义却内涵广泛,其主导的意义是执行、实行、行为、工作、表现、功绩、演出等,既具有结果性的含义,更具有过程性的意义。一般而言,我们更多的把英文的意思理解为具体的行为过程,以及这些行为所达到的结果。从这一点来看,绩效管理更加深刻的内涵在于过程,在于对行为的管理。这种对于过程和行为的管理,不仅体现在绩效目标的确定与沟通过程,体现在绩效考核结果的反馈、讨论与改进的过程,更加体现在关键绩效指标的设计、确定和过程管理中,通过对达成绩效的行为、过程和能力的管理,实现达成绩效结果的保证。而绩效考核的含义则相当局限,仅仅侧重于对绩效的评价,在绩效管理工作中,如果仅仅实施和关注绩效考核这一个环节的工作,特别是如果仅仅关注结果,而不注重对过程的管理和评估,就容易使我们的关注点出现偏执的情况,也就非常容易造成另外一个问题,即关注过去与面向未来的问题。绩效管理不仅强调结果导向,而且重视达成目标的过程。
2将“管理过去”与“管理未来”有机地结合起来
图书馆绩效的评估和反馈沟通是绩效管理中最难以直面处理的环节,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确定不难,绩效过程的管理也不难,难的是如何对每位馆员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科学的评价,是如何把绩效考核的结果如实反馈给馆员,是绩效反馈和沟通能够起到实实在在的激励作用,使馆长和馆员最后都能够心情愉悦地投入到下一步的工作中去。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正是因为害怕面对过去,所以也就无法面对将来。绩效管理是前瞻和发展的,要正确处理过去与未来的矛盾,仍然还是要正确理解结果和过程的关系问题。作为各部门负责人,一定要明确自己所承担的为馆员主动服务、跟踪、监控、落实、指导、帮助、激励和沟通的管理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全方位的支撑服务和绩效辅导。如果做好了过程,也就无须害怕直面结果的沟通与馆员绩效状况不佳的现实。在做好日常的绩效过程辅导外,面向绩效考核结果的反馈沟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正是处于关注过去与面向未来矛盾的中心,绩效沟通效果的好坏,体现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艺术性的处理之中。绩效反馈与沟通应当符合人性的需求。在指出别人工作中的不足时,要先行表扬,赞扬别人的闪光点,才能使别人信任地敞开心扉;然后,以面对事实的态度,诚恳地真情相待,不仅说明自身工作中的管理责任,也清楚明白地指出他应该注意和改进的地方,并帮助其制定改进计划;最后再用赞扬和鼓励来结束谈话,给人以希望和勇气。由此,馆长和馆员就能够分享绩效管理所带来的宝贵财富,在伴随着图书馆管理业绩不断提升的同时,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也得以不断成长和提高。
3将短期目标与长期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图书馆在绩效管理实践中,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是一项非常具有艺术性的工作,必须要首先考虑组织的战略、目标以及文化,将图书馆所提倡的战略重点、图书馆管理目标和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在绩效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实施中。绩效管理的战略问题由此就成了一个重要和复杂的问题。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仅仅关注和追求短期服务指标,追求短期服务的行为,会带来对图书馆管理战略的长远发展和图书馆管理核心能力建设关注的不足,或者说没有充分的动力去做那些只有通过长久建设才能产出效果的事情,如馆藏建设、读者服务、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同样,仅强调管理过程中的某一个单一方面或矛盾的某个侧面,如馆藏、读者等,都可能会在整体上妨碍图书馆管理实现更为远大的目标。而片面强调图书馆内部管理的制度化运作,也许会对面向读者的及时响应造成程序;仅仅强调面向读者的灵活性运作,也可能会使图书馆管理内部管理无序失控等。因此,必须用一种全面的、矛盾的、平衡的观点来代替任何具体的、短期的、单一的衡量尺度。我们可以借鉴哈佛商学院的卡普兰和诺顿教授创立的平衡计分卡。平衡记分卡实质上是基于综合平衡的战略思想,以战略性激励为核心,从创新学习、内部流程、外部市场和财务成果四个角度分别将企业管理战略目标具体化,并设置了相应的测评指标。那么图书馆管理平衡记分卡在保持对馆藏流通业绩关注的同时,清楚地向图书馆各个流通环节传达长期的馆藏流通业绩的驱动因素,以及如何通过对馆藏、读者、馆员等方面的投资来创造新的价值。借用平衡记分卡方法,有助于我们在确保实现年度馆藏流通业绩的同时,引导各个流通环节主动去思考未来,从一点一滴做起,致力于图书馆管理核心竞争力的长远建设,为图书馆的长期、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当然,图书馆管理馆员和非管理馆员的绩效评估模型并不完全一样。作为管理馆员,人际促进行为是管理者职责的一部分,主动承担跨边界任务,促进各系部合作,应当成为管理馆员的自觉行动。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不能单纯追求量化、具体于岗位的指标,对于各系部合作、敬业精神、业务创新等要设置合理的权重和考核方式,促使馆员个人、各系部、读者、图书馆管理目标相互融合,和谐发展。
总之,如果我们能够解决好图书馆绩效管理中的几个关键问题,既努力改进和完善工作流程,又关注读者满意和各系部工作拓展;既注重提高目标业绩,又注重科学有效的过程行为管理;既注重考核馆员对图书馆的贡献,又立足于馆员的未来发展;既致力于提高图书馆的年度流通业绩,又注重图书馆管理核心竞争力的建设;既促进馆员个人职务绩效不断提升,又能使读者、各系部和图书馆管理和谐发展。那么,绩效管理就真正能够达到提高馆员的绩效,并最终提高图书馆组织绩效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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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一驰.人力资源管理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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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解决赔偿问题。该原则因赔偿方式上的差别又被称为协议先行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在美国,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大约有80%至90%是在行政机关得到解决的。在捷克,司法部和财政部有权审查所有违法决定案件,赔偿诉讼以前的初审目的是为了通过友好的方式,在法庭之外解决争端。先行处理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赔偿请求权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前,一般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与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协商,若不能达成协议或请求权人不满意行政处理决定,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处理,才可以向法院。先行处理犹如一张过滤网,将行政机关能够自行解决的赔偿限制在行政机关内部,而不进入司法程序。一方面减少了法院诉源和讼累,减轻了法院在处理赔偿事件上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方便了当事人,使受害者可以不经过复杂繁琐的诉讼程序及时得到赔偿,同时也是对赔偿义务机关本身的尊重。当然,这一原则也有某种局限性,强制要求所有受害人向侵权机关申请并协商赔偿问题,可能造成一部分受害人不敢或不愿与侵权机关继续合作的结果,因受害人从心理上更倾向于第三者充任裁判人。
(一)两种先行处理模式
从行政机关处理赔偿事务的方式看、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分"决定式"和"协议式"两种。它们在处理方式和结果上有一定差异。
"决定式"的最突出特点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的请求采用"决定"形式处理,一般不与请求权人进行协商或讨论,受害人只能被动接受或拒绝此决定。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这里虽未明确提出"决定"为解决方式,但其内容实际排除了正式协商形式,而只用了"处理"一词。规定虽然含糊,但实践中多采用半协商半裁决形式。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第8条也规定:"被害人应先向有赔偿责任之官署以书面请求赔偿。书面送达官署三个月后,未经官署确认,或在此期间内对赔偿义务全部或一部分拒绝者,被害人得以官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韩国、瑞士也有类似规定。
"协议式"则以赔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双方协商为基础,以协议为最终处理结果。许多国家和地区之所以采用"协议"方式,主要是考虑到赔偿争议复杂多端,要求当事人间能够共同协商,对损害赔偿额请求达成折衷妥协方案。例如,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第2675条第1项规定:"除非请求权人先向有关联邦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而且被请求之行政机关……作出终局之拒绝,不得对美国政府……提起请求金钱赔偿的民事诉讼";该法2672条规定:"对于受害人的请求,每一联邦行政机关的首长或其指定人必须依法予以考虑,评估、调解、决定或妥协、和解、受害人如果接受了这种决定或妥协、和解,则发生终局之效力,不得再行请求或"。
(二)先行处理程序的提起方式
在行政机关内部提起赔偿请求一般有两种方式,一为单独请求赔偿;二为附带提出赔偿请求。
如果受害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单独提出请求,而不涉及其他要求,则视为单独式请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这类请求无须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需就侵权事实成立与否及赔偿数额等问题与受害人共同协商,达成共识。例如,某公民在被拘留期间,受到警察刑讯和殴打,如果他仅就被殴打受到损害请求行政机关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无须审查该殴打行为合法与否,而只须确定损害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该行为侵犯造成损失而请求的行政赔偿。我认为这一范围过窄。单独式请求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已经确认为违法侵权的行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二是对无须确认的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因为行政侵权行为很普遍,确认机关却只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果要求所有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赔偿请求之前都要经过确认阶段,势必增加受害人的负担。况且有很大一部分行政侵权行为明显损害事实,而不涉及确认其合法与否问题,更无须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先确认为违法,再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行政机关公务员殴打侮辱行为、狱政管理中的事实行为等,既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范围,也没有适当的确认机关,因此,赋予受害人直接的请求是必要的,即受害人可就赔偿问题直接向行政机关单独提起,由赔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协商处理。
附带式请求,是指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在提出行政复议或其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的同时,附带请求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为主要内容,以赔偿损失为附带内容。受害人可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申诉,在要求有权机关审查并确认某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同时,还可以附带要求侵权机关赔偿其损害。当然,附带式请求往往须经过两道不同的程序,一是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二是就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由于确认机关未必都是赔偿义务机关,因此,会出现确认机关与原机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或确认机关责令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44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赔偿"。
二、赔偿请求权及受理
在行政机关内部赔偿程序中,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请求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这些要件和手续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实体要件
请求权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示赔偿,应当具备以下实体要件:
1.请求权人原则上是因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而直接受损害的人。如被违法拘留的人,被非法没收财物的人,被殴打、拘禁的人。至于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的、被抚养人、支付丧葬费的人为请求权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受侵害而提出赔偿请求时,由其法定人。
2.被请求人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请求依据是能够证明的损害事实。包括已受损失和必然的可得利益损失,不是假想、预料、期待的非现实损害,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确定行政机关赔偿义务和受害人请求权的一般赔偿法和特别法。
(二)程序要素
从许多国家、地区行政赔偿立法及实践看,程序要素是请求权人提出赔偿请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形式要求等综合因素。它主要包括:书面申请、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机关决定或协议期限、协议及赔偿金额限制等。
1.书面请求
受害人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请求赔偿行为属要式法律行为,因此,仅以口头表示请求赔偿的意思是不够的,难以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例如,《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第2401条规定:"除非于求偿权发生后二年内对于有关联邦行政机关以书面提出赔偿请求,……对于美国联邦政府的侵权行为之诉,即归于消灭。"我国法律目前并未规定向行政机关提起赔偿请求须以书面形式为之,但实践中做法则多采用书面形式。如行政复议程序中附带请求赔偿的,须以复议申请书为基础提出附带请求,一般均采用书面形式。
2.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
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这与诉讼上的消灭时效是一致的。许多国家、地区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请求期限,即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其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求偿权利,义务人早日履行其义务,以免时过境迁,发生举证困难,解除请求人与赔偿机关及公务员的顾虑。如果请求权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则丧失胜诉权,即丧失要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然,即使在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权利人仍提出请求,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行政赔偿的请求期限也就是消灭时效、诉讼时效。由于它与民事赔偿有一定区别,因此多采用短时效。
3.行政机关决定或与请求人协议的时限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权人的书面申请后,一般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认为无赔偿义务,作出拒绝赔偿的决定;二是认为可以赔偿,与请求权人进行协议;三是既不拒绝,也不协议而是拖延不答复。为了保证请求权人及时获得赔偿,督促赔偿义务机关尽早履行义务,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或协议的期限。例如,韩国法律规定赔偿审议会作出认可或拒绝的期限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权人可直接。奥地利法律规定,被害人提出赔偿请求三个月内,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或未确认,被害人有权。
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请求后的决定或协义期限有利于尽快解决赔偿纠纷,防止一案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和行政效率。我国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与复议期限一致,复议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决。今后国家赔偿立法也可规定为两个月的协议或决定期限。
4.协议或决定赔偿的金额限制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为安抚受害人滥用赔偿权,有些国家和我国台湾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赔偿数额的限制。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超过25000美元作出赔偿裁决,妥协与和解,应事前获得司法部长或其指定人的批准始为有效。我国台湾"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在一定金额限度内,迳行决定赔偿金额,超过限度,应报请其直接上级机关决定。金额限度,由行政院依据机关等级、性质、事权大小和经济状况决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尚无规定,可以考虑在今后的国家赔偿法细则中对不同级行政机关决定赔偿的数额予以规定和限制。
三、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或协议的效力
赔偿请求权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的协议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裁决具有确定力和拘束力,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更改,这是多数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例如,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第2672条规定,除非前项之行政调解系以欺诈方式达成,行政机关所为的妥协、和解、裁决或决定,在本法关于对美国联邦政府基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规定限制下,对联邦政府全体官员均有终局的效力"。"请求权人接受前述的裁决、和解或妥协,对于该请求权人应产生终局的拘束力,并对美国联邦政府及其人员因其行为或不行为所生的赔偿请求构成完全之免除"。
可见,在行政赔偿的先行协议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权人所达成的赔偿协议与法院的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既可以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依据,又可以成为请求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具体而言,赔偿决定或协议发生以下效力:
(一)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由于赔偿协议具有与法院判决、调解书同等的效力,因此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权人达成协议后就负有履行协议的赔偿义务,应当向请求权人支付赔偿金、或按协议内容恢复原状。此项履行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我国台湾法律规定为20日。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履行期限,但不宜过长。赔偿义务机关在协议前或协议中已先行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和其他费用,应于履行赔偿金时扣除。
(二)请求权人取得执行名义
赔偿协议的效力还存在于请求权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时,该赔偿义务机关不得拒绝或延迟履行。否则,请求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常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为赔偿义务机关所有的财产,但由于行政机关的财产性质特别,有些情况下不宜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例如,机关公用的实物、公务员的工资等。许多国家和我国台湾均有一定限制。例如,在英国、法国、美国、西班牙、澳大利来等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责任。在美国由国会编列预备金支付赔偿费。德国虽然曾规定财政财产可以强制执行,但公有物仍不能强制执行。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赔偿裁决或与请求权人达成协议后拒不执行该裁决或协议的处理办法,因此,请求权人能否就裁决或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无定论。但从国家赔偿立法的趋势和规律看,规定请求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必要的,这是保证赔偿义务机关及时履行义务的重要途径。但由法院强制行政机关执行协议存在一定难度,同时还可以开辟另一个途径,即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期限拒不履行协议的,请求权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权人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出具一定证明文书,作为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证明,便于请求权人提讼。如不出具证明,则请求权人自协议开始后一定时间为限,有权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