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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丈夫生活不检点,特写了一份保证书向妻子承诺,若再有此行为愿赔偿5万元。保证书最终也未能挽救这段婚姻,在离婚官司中,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女方诉求,按保证书要求判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
2001年9月,家住安徽六安市区的原告晁女士与被告谢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一女。因两人婚前相识短暂,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性格、脾气等方面显露差异,导致夫妻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关系逐渐恶化。其间,由于被告谢某生活不够检点,使夫妻关系越闹越僵。被告谢某曾于2001年11月28日向其妻作出了一份书面行为保证,保证如同其他女人有密切来往或不正当关系,自愿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2003年9月份,被告谢某与一美容院女子发生关系,并同居生活。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晁女士日前于是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依法对该离婚纠纷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对自己要求不严,与第三者同居,致使原、被告夫妻关系日趋恶化,无和好可能,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法院支持原告晁女士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另外,法庭鉴于被告曾向原告作出过书面承诺的情节,加之被告确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除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外,还判决被告谢某给予原告晁女士精神抚慰金5万元。(完)
新华网·陈锡如 皋闻
赵律师您好,我现在面临着一件很尴尬的事情。丈夫经营着一家小公司,有一天我发现丈夫突然变得夜不归宿了,在家也对我非常冷漠。有公司的职员偷偷告诉我,我丈夫和公司的小秘书好上了。结婚四年来,我一直尽力做一个称职的妻子。这个消息对我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哭也哭了,闹也闹了,丈夫还是没和小秘书断了关系。后来我因心情不好,在喝酒时认识了一位中年男子,一想到丈夫背叛了自己,我竟然稀里糊涂地就和他好上了。没想到,我丈夫不动声色偷偷取得了我和他在一起的证据,并以此我,要和我离婚,我该怎么办?
江苏 小艳
小艳你好,我不得不遗憾地告诉你,现在的处境对你非常不利――你丈夫掌握了你出轨的证据,而你看起来只顾着伤心了,完全忽略了搜集证据。
你的行为真的很不理智,丈夫和别人有婚外恋,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本来你是受害者,在婚姻关系中,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时,法院会保护你的利益。但你错误地采取报复手段,反倒令自己陷入被动。不过说这些都已经晚了,我们一起来想想办法。现在,你最应该做的,是尽最大努力寻找你丈夫有过错的证据,并且找证据证明他过错在先,你的过错主观上是受了他过错的影响,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你的利益。
这事也算给你敲了个警钟,咱们吃一堑,长一智。以后遇事切莫冲动,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我们算是重婚吗?
赵健律师您好,我是《祝你幸福》的一名忠实读者,现在我有个关于重婚方面的问题,请您指教。我在外地打工,认识了一个一直独居的女子。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产生了好感,后来发展到一起同居。同居很长时间后我才知道她已经结婚了,但夫妻感情一直不合,丈夫经常打骂她,她迫于无奈才离家出走。分居已经10年了,她也不想再回去,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她表示很喜欢我,并愿意与我结婚,白头到老。我想和她结婚但有些担心,想问她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重婚。
四川 姜先生
姜先生您好,就您的描述来看,就算你现在还没和这位女士结婚,你们可能也构成重婚了。
重婚说的是有配偶的人又再次和他人结婚。在具体的法院审理中,事实上的重婚也会按重婚罪论处。事实上的重婚大体就是指的您这种情形,这位女士还没离婚,但是又和你以夫妻名义一起过日子,如果周围的邻居朋友也认为你们是夫妻关系的话,就会构成重婚。
你相处的这位女士虽然和丈夫分居已近10年,但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上她仍然是有夫之妇,在没离婚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再和你结婚的。所以你应当地清醒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若想结婚,要等到女方恢复单身时才行。
其实这位女士和丈夫离婚并不难,他们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而且分居已经10年。按照法律规定,分居两年以上就可以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让这位女士按法定程序提起离婚诉讼就可以了。祝你们早日扫清结婚的拦路虎,两人和和美美,共度幸福一生!
花心老公出具的保证书有效吗?
我丈夫长得非常帅气,性格也很讨女孩子喜欢。结婚后我才发现老公经常有意无意地利用他这一外在形象,不断地和一些女孩子来往,慢慢发展到很少回家吃饭,每月所发工资都花光光。一次被我发现他和一个女子的私情后,老公给我写了一封承诺书,保证如果以后再有此类事件发生,他放弃这套归他所有的房产,作为补偿给我。我以为老公真的从此就会改过自新,可事隔不久,他又旧病复发了。赵律师,对于这段婚姻我非常失望,我再也不想守在这没有忠诚的围墙里了。我想问,他承诺书里说房产归我所有,这有效吗?
北京孙女士
孙女士你好,如果事情真的像你所说,你老公承诺放弃房产,这是他的真实意思,是自愿而不是受胁迫立下的,那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这份保证书是有效的。如果你已经下定决心离婚,可以依据这份协议书,要求他把房子过户到你名下。如果他不同意,你可以到法院,法院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彼此的忠诚是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你老公这么做,显然伤害了你的感情,只要你留心保存证据,那离婚时你老公就是过错方,你可以同时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多分一些财产给你。
大哥的房子被二弟抢走了怎么办
我自幼父母双亡,兄妹几人相依为命,没有其他亲人。大哥很早就经商,家产颇丰。但很不幸2004年意外去世,遗下房产一套(大哥一直未婚)。当时我兄妹商量,二弟经济情况不好,房子先由他住,以后的事儿以后再说。2007年我出国留学至今,今年春节回家妹妹告诉我,二弟已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他的理由是我已经出国了,而妹妹“嫁出去的姑娘是泼出去的水”,所以都无权分得。赵律师,我想问我弟弟的做法合法吗?
湖南刘先生
笔者认为,办理不动产登记不需要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理由如下: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结婚证、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或者终止的法定证明,即使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时,也只能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结婚证、离婚证。
二、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依申请登记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能成为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理由。当事人购买不动产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也可以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在当事人一方处分不动产时,如果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需要另外一方同意的证明;如果当事人一方处分不动产时,如果不动产仅登记在其一个人名下,则不需要提供另外一方同意的证明,因为出现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机构也无法查明,因此责任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为了防止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不动产的现象,当事人购买不动产时就应当将不动产登记到双方名下,如果购买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尽快变更登记到双方名下。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也为变更提供了便利。
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已经被取消,当事人不可能提供。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民政部《通知》)明确规定,“自文件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5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5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2015〕8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再次要求 “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
实践中如果出现确需当事人提供婚姻情况证明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审查:
一是由当事人提供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结合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综合审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就规定了“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二是个人声明承诺。民政部新闻发言人陈日发在例行会上就建议采取个人声明承诺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就规定了“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也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不动产登记时,当需要查清婚姻状况而登记机构又无法查清时,完全可以采取当事人承诺的方式以减少当事人负担。
筹借巨款买断父亲孽缘
现年20岁的孟天宇,是江苏省常熟市一个普通家庭的孩子,父亲孟海波做点小生意,母亲冯玉兰是位家庭妇女。家境虽说不上富有,但父母恩爱,家庭和睦,孟天宇觉得生活还是比较幸福的。
可是,2013年春节后,孟天宇发现家里的那份温馨被打碎了。父母只要碰面,就吵闹不休,然后,父亲动辄就摔门而出,常常几天几夜不归宿,母亲则躲在房内偷偷抹泪。
“究竟发生了什么?”孟天宇多次追问母亲冯玉兰。刚开始,冯玉兰总是以“没有什么”搪塞,还劝慰孟天宇好好学习,不要操心。后来因架不住孟天宇的一再追问,冯玉兰流着泪,对儿子孟天宇说:“你爸在外面有女人了。”
“这怎么可能?”在孟天宇的心里,父亲孟海波是一个慈祥的,对家庭极负责的父亲,如今父亲已经50多岁了,怎么可能会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呢。可是,从母亲的表现来看,又不像是假的。于是,孟天宇立即打电话叫回父亲,想亲耳听父亲说,这一切都不是真的。
可是,孟海波回到家后,在儿子孟天宇和妻子冯玉兰的逼问下,最终承认他确实与一个年龄只有30岁、名叫冯菁菁的女子有了婚外情。孟海波还表示,如果妻子提出离婚,他没有意见。
孟海波对家庭的背叛,让孟天宇及冯玉兰十分气愤。但是,考虑到离婚对家庭影响较大,为了维持完整的家庭,孟天宇和冯玉兰还是极力劝说孟海波与冯菁菁断绝往来,并承诺,只要孟海波与冯菁菁断绝来往,对孟海波既往不咎。
可是,让孟天宇和冯玉兰没有想到的是,孟海波却提出了一个荒唐的要求,他说:“要让我和冯菁菁断绝往来可以,但要给冯菁菁25万元。” 孟海波的要求虽然不可理喻,但是,为了家庭,孟天宇和母亲冯玉兰还是决定用钱来摆平孟海波这段令他们感到屈辱的婚外情。
2013年3月1日,时年19岁的孟天宇及母亲冯玉兰东拼西凑,终于筹集到了25万元人民币,并将孟海波及冯菁菁约到一起,以孟海波的名义向冯菁菁表明希望分手,并愿意支付冯菁菁25万元分手费。对此,冯菁菁表示同意。交付现场,孟海波及冯菁菁各写下一份声明。孟海波声明:“今给冯菁菁25万元,从今以后一刀两断决不往来,再有往来天打雷劈。”冯菁菁声明:“今收孟海波25万元,从今以后一刀两断决不往来,再有往来25万元退回,再有往来天打雷劈。”收取25万元后,冯菁菁在常熟市的一个镇上购买了一户房屋。
两人不分手,儿子讨要
“分手费”引发离奇案
25万元并非小数,又是筹借而来,自然不易。虽说花了大钱,但只要能买来家庭的安宁,孟天宇和冯玉兰也就认了。刚开始,孟海波天天都能按时回家,积极表现,极力演好一个丈夫、父亲的角色,这让孟天宇和冯玉兰多少得到了一些安慰。可是,时间不长,孟天宇和冯玉兰发现孟海波又开始寻找各种借口晚归,这不免让两人的心又揪紧了。为此,他们暗中进行了调查,终于发现孟海波与冯菁菁并未断绝往来。承受屈辱,付出巨款,得到的却是欺骗,失望与痛心的孟天宇和冯玉兰决定找冯菁菁讨个说法。
2013年7月的一天,孟天宇和冯玉兰来到冯菁菁家理论,要冯菁菁遵守约定与孟海波分手。可是,冯菁菁却反唇相讥:“不是我主动去找孟海波的,是他赖上我不撒手。有本事别来找我,回家管好你的丈夫、你的父亲!”因话不投机,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孟天宇一怒之下把冯菁菁的防盗门砸坏了,冯菁菁便打电话报了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经初步了解情况,发现双方是因婚外情引发的纠纷,就将双方带到了派出所。后经派出所调解,冯菁菁给孟天宇写下一份欠条:“今欠孟天宇25万元,于本月还清。”孟天宇也写下承诺书,同意赔偿防盗门的修理费或置换费。
可是,冯菁菁事后并没有按欠条约定的时间支付25万元,孟天宇多次上门追讨,都遭到了冯菁菁的断然拒绝。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孟天宇于2013年6月26日来到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冯菁菁告上了法庭。
违反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父亲情人全额返还
常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海波已有配偶,他与冯菁菁之间的婚外同居关系有悖正常的婚姻家庭观,有违公序良俗,“分手费”也是不符合社会道德的,不应得到支持。
退一步说,即便该“分手费”的给付构成赠予,冯菁菁收取的25万元,也是由孟天宇以家庭名义负责筹集,收取原因是为了断绝其与孟海波的不正当关系,故孟天宇与冯菁菁之间是附义务的赠予合同关系,但事实上冯菁菁与孟海波未断绝往来,赠予所附义务未履行。
由于冯菁菁与孟海波未断绝往来,孟天宇与冯菁菁产生了新的纠纷,双方在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冯菁菁向孟天宇出具了欠条,表示欠孟天宇25万元,实为同意返还孟天宇25万元,该欠条是冯菁菁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其承诺再有往来就将25万元退回,相互印证。
综上,对于孟天宇要求冯菁菁返还25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冯菁菁抗辩自己是受到胁迫而写下欠条,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2014年2月27日,常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冯菁菁返还孟天宇人民币25万元。
“分手费”无法拯救家庭,
婚姻还需双方用心经营
一起本不阔绰的家人为了维持完整的家庭,而代出轨一方向第三者支付巨额补偿,并要求第三者与发生过出轨行为的家人忠于家庭的离奇案件,经法院的判决,终于有了结果。结果虽然未出大多数人的意料,但本案的发生,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在慢慢发生变化,婚姻观念也在悄然改变,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轨的情况,已非个别现象了。当下,近8成左右的夫妻问题争议点都集中在婚外情。另外,之前夫妻遭遇婚外情,通常都是男性出轨,而近几年,已婚女性的出轨率呈明显快速上升的态势。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出轨了的,又有相当比例的人被发现,甚至现场就被抓住。现实生活中,一方婚外情败露后,另一方为了委曲求全,往往用金钱来摆平,是常有的现象。根据常熟法院的法官介绍,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数起涉及类似情形的离婚案件,都有着一个共同点,即家人支付了所谓的补偿款,却换不来出轨一方与第三者的真正分手。因此,法院也提醒善意的家人,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分手费”并不能从根本上拯救家庭,婚姻的维系还需靠双方用心经营。
著名情感作家苏芩指出,在对待出轨越来越“淡然”的当下,除了戒“贪心”外,维持婚姻的新鲜最重要。很多人每天过着相似的生活,时间一久产生了亲密恐惧症,把婚姻当成终点,婚后不太愿意继续付出。其实我们需要像年轻人一样去恋爱,你能投入多少激情,才能收获多少爱情。苏芩还说,结婚后不要分散关注点,人都有争宠的心态,你可以拿些小事让他为自己做主,比如小家具的颜色啊,不断让对方有参与感,让对方感受到被你宠爱、重视,这能够缓解吸引力问题。如果发现对方出轨了,不要一发现就大呼小叫离婚分手,因为歇斯底里只会把那个摇摆不定的人往外推,我们的婚姻也需年检,夫妻双方都要考量并反思,增加认识的成熟度,用心经营婚姻家庭。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毕春晖
生育证件办理是人口计生主要工作职责之一,是群众最关注的事项之一。各级计生部门和计生工作者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真正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群众观念贯穿到服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将简化办证、服务群众作为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的切入点,作为推动计生行业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实现由管理立业向服务立业转变,切实维护和树立计划生育良好形象,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真变化、真服务、真方便,做到真转真改,立行立改。
二、关于简化生育证件办理的相关规定
(一)简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办法。
将办理机构由原来的只在乡级计生站登记,改变为实行乡级计生站和县婚姻登记处双轨制办理。
在乡级计生站办理的相关规定:
1、登记时限。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由怀孕后随时登记拓展到第一个子女生育后3个月内也可给予登记。
2、登记方式。由育龄夫妻到乡级计生站办理拓展到村级计生专干或其亲属代办。
3、登记程序。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的育龄夫妻,在登记机构(乡级计生站)或村(妇女主任)领取《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育龄夫妻婚育信息表》,将此表填写完善后连同夫妻小二寸合影(1张)交至乡级计生站。乡级证管员查验证件与信息表信息无误后,按信息表进行登记,填写《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登记表、发放《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村计生专职主任代办的,将《登记卡》送达育龄夫妻。
4、特殊情况。
育龄夫妻一方为本辖区户籍人口,另一方为非本辖区人口,不能证明其婚育状况的,可由育龄夫妻填写《省特殊情况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承诺单》,其余按以上规定办理。
‚流动育龄夫妻均非我省户籍人口,按其登记意愿,愿意在本辖区办理的,查验其相关证件及证明,本人填写《省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乡级填写《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登记证明》登记表(,为其出具《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证明》,不发放《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育龄夫妻若不能提供其婚育状况证明的,办理机构应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证明》。
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各计生站将在我县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或《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证明》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省流动人口管理平台,结合住院分娩、预防接种登记和结婚登记、户籍登记等信息,补充、完善育龄夫妻婚育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5、减少办理手续。登记时只查验户口本、结婚证,乡级计生站留存《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育龄夫妻婚育信息表》,其余不再复印存档。
在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相关规定:
基本要求:育龄夫妻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持双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婚育状况证明,或《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育龄夫妻婚育信息表》,直接在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1、办事员查验结婚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并复印,将复印件连同《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育龄夫妻婚育信息表》或婚育证明存档,并填写登记表。
2、办事员不能准确掌握育龄夫妻初、再婚及有无子女等信息时,采取登陆数据库和核实婚姻登记信息确定,并采取服务对象承诺方式给予登记,服务对象填写《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育龄夫妻婚育信息表》。对于根本不能掌握其婚育信息的,办事员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准备的材料,到所在乡级计生站办理。
3、办事员每周五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办理情况反馈给各乡镇,乡级认定发放登记卡有误的,及时与县级办事员联系,办事员与服务对象联系收回《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并在登记表中备注其作废,服务对象相关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反馈给县计生局,县计生局协调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4、办事员对领取结婚证未怀孕的育龄夫妻做好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和孕妇孕期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工作。
(二)简化再生育审批工作。
1、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外),按以下操作程序进行,并将利用3个月时间集中对符合且申请再生育人群进行审批。
采集登记信息。全县利用一个月时间,由乡、村、组三级计生专干负责,依据数据库和公安户籍信息,提取12月31日后本乡镇可以再生育夫妻信息,筛选符合再生育条件人员,填写《符合再生育人员登记表》。以村级为单位,入户查验证件、核实信息,并征求育龄夫妻再生育意愿,确定申请再生育人员,此表复印件月底前报政策法规股(此次集中审批活动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符合再生育人员登记表》)。第一个子女为政策外的,乡级证管员将《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统一交至政法股,按乡(镇)登记编号备案后,送还政策外生育当事人。
‚村级公示、乡级初审。对有生育意愿并提出申请的育龄夫妻,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证件及证明,由乡、村、组三级计生专干负责现场查验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证件、证明原件,自申请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10日后无异议,乡、村两级出具公示证明,指导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男、女户籍地村计生专职主任签署意见,村计生专职主任将《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申请再生育夫妻小二寸合影(1张)提交至乡级计生站。乡级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完结,并上传(申报)县政务服务中心,上传乡(镇)在每季度末将再生育审批的相关档案交至政法股存档、备查。
③县级审批。县政务服务中心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结,下达审核批复意见后,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批复意见,则证件无效。
乡级证管员在7个工作日内将签发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取回(领证时要携带申请再生育夫妻小二寸合影照片1张),并送达申请再生育当事人。
2、简化审批材料。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乡级初审时只查验相关证件及证明,仅上传《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其余材料乡级存档。符合十二项规定(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除外):不再提交第一个子女户口页;离婚判决书或民政协议书中有明确再婚前婚育信息的,确定再婚前子女为政策内的,不再提供再婚前的结婚证(明)和离婚证(明),不能通过证件查验其再婚前婚姻信息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结、离婚信息证明即可;《第一个子生育登记卡》或《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丢失的,由原办理机构出具政策内生育证明,其余审查资料不变。
3、符合《条例》规定其它情形的再生育审批工作依然按照此前规定申报。
4、取消《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延签和换证,签发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长期有效。但因婚姻状况变化、户口变更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例》规定且持证人尚未怀孕的,自不符合《条例》规定之日起《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由乡级计生站收回,交由政法股备案作废。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培训宣教工作。乡级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计生站长、证管员为直接责任人,要把简化办证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按照“减审批、强服务”的工作思路,结合此文件精神,认真组织乡、村、组级专干培训,全力做好群众宣传工作。各工作环节责任人要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以“为民服务”为己任,确保将简化办证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此次集中办理服务活动结束后,对于符合再生育提出申请人群,由其本人申请办理,提供材料及上传(申报)材料按此文件要求执行。